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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法(精选8篇)

时间: 2023-08-04 栏目:写作范文

个人档案法篇1

一是被档案主人原所在的单位弃置后流入文化市场。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组或者倒闭之后,由于这些档案没有人管理或没有单位接收所致。

二是被不法分子盗取后流入文化市场。由于一些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理念落后,给不法分子盗取人事档案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目前绝大多数文化市场管理混乱,人事档案的交易处于失控状态,因此,不法分子盗取的人事档案便堂而皇之地流入二手商品交易。

三是个人人事关系变动也容易造成档案“莫名其妙”地丢失。比如说在两个单位之间转档案,或者是退休后从企业转到街道,就容易出问题。个人档案的交易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个人档案流入到文化市场会给国家和个人带来极大危害。

个人档案属于国家机密,个人档案流入市场容易造成国家机密泄露。个人档案往往涉及当事人所参与的历史进程,有些进程能够从侧面反映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事实,因此,无数国家都将个人档案归属于国家机密,严禁个人泄露和私自保存个人人事档案材料,更不能无条件地向社会公开或提供有偿服务。个人档案还涉及个人隐私,个人档案流入市场还容易泄露个人隐私。个人档案的内容涉及个人奖励或惩罚、家庭成员信息等诸多方面,“一些档案文件上有意无意地、或多或少地载录有事关当事人隐私的信息。”因此,根据我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档案保管期限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档案,严禁倒卖牟利。

那么,该如何规避个人档案流入到文化市场交易呢?

第一,要加强个人档案管理立法,堵住个人档案流出源头。我国《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尽管我国出台有《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但都是针对国家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定的,对个人档案的管理没有涉及,尤其对个人档案流出管理缺少实质性控制。而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变革以及大量个人档案的失效,目前急需对个人档案管理进行立法以期从制度上堵住个人档案的流出。

个人档案法篇2

关键词:档案;档案开放;档案利用

档案如今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它作为一种巨大的社会资源,正依法对社会开放,并逐步为全社会所广泛利用。档案中包括了各种各样的信息,而信息开放的程度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开放程度的显著标志。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n题。

1 档案开放利用工作概述

如今的档案开放体系是档案馆―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文档一体”、“文档互补”的开放格局;是档案馆―机关档案室之间的全方位的系统的开放体系。这种开放体系的最终目标是: 由“开放档案”最终实现“档案开放”――档案形成之日便是开放之时;同时在开放之时要制定“安全例外”与“一般例外”,确保档案开放“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①

(一)档案开放利用的现状

通过档案的定义:档案是自然人或法人在其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按一定规律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具有物理载体的文献。②档案的保存目的就是用来查考,以此人们从中获得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允许开放利用范围的大小,档案可分为3种:开放的档案、限制利用的档案和保密的档案。③

1、档案馆开放的档案。根据《档案法》 第十九条规定,开放的档案有3种分类:第一,开放期等于30年,“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第二,开放期小于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档案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这几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第三,开放期大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2、档案馆限制利用的档案。此类档案虽不向公众开放,但可以在有限范围内为一定的目的提供利用。根据《档案法》,开放期一般为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限制利用的档案可分为两类:第一,没有到开放期的未开放的档案。《档案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第二,超过开放期而未开放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到了开放期但“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向社会开放的起始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0年,满50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由此可见,超过开放期而未开放的限制利用的档案也有一个开放期:大于等于50年。

3、保密的档案。这类档案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仅供特定范围内的档案利用者利用的档案。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1991年9月27日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如果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 年之日前的6 个月,以文书形式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延长保密期限。对于建国前后形成满30 年的已经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的其他档案,原则上应该开放利用。但是有“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在《暂行规定》第七条列举了20 款“例外”,例外是指开放利用时需要限制和控制的。

2 积极开展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作用

1、有利于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体制建设,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要求有,行政许可机构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开,机关集体作出的重大许可决定也必须自觉地向社会公开其决议过程,从中可以看出要将这些信息向社会公布,便要借助档案。这些信息是保存在档案之中,这类行政档案的公开利用就关系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情况了。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务信息的公开,而政务信息的主要存在形式是现行文件或未到进馆年限的档案。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倡导行政公开办事原则,逐步推行了信息公开制度。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政务公开制度是从“村级事务”开始的。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小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1998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6月27日随同访华的专家在湖南省双峰县四个村参观时,既不听情况介绍,也不看准备好的材料,而是径直走进村档案室,通过档案了解中国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情况。村务公开所要向人们公开的许多信息,许多内容都忠实地记载在档案和文件之中,村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就是档案公开。

2、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档案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以备人们利用查考,当我们充分意识到档案的重要性以及其价值后,如何利用就成了需要思考的问题。在档案事业的发展中,较好地开展档案开放利用工作正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标志。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价值的直接体现,是档案工作的成果。而档案开放工作就是让更多人利用更多的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档案的开放与利用体现了整个档案工作的价值,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3、有利于各档案馆、档案室在实践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档案利用工作质量的优劣,成为衡量档案馆(室)业务工作开展程度及其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人们利用档案通常是到档案馆或是在单位中的档案室,如果档案馆(室)的开放利用工作做得不好,那么就会影响其档案工作水平。而对社会开放档案,并且鼓励人们多去了解。去利用开放的档案的人多了,自然能够在实践中提高档案馆(室)档案工作水平。

3 如今档案利用开放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现在各方面看,人们利用档案的范围比较广泛,要求也越来越高。档案作为宝贵的信息资源,发挥着其查考价值,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但是同时,不得不说,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1、档案开放利用的速度迟缓。1980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198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我国档案开放工作在世界上来说算是比较晚的。1794年法国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宣布法国所有公共档案馆实行开放原则。19世纪后,欧洲各国逐步将其公共档案馆向公众和社会开放。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不仅起始开放的时间较晚,并且从决定开放到真正实施的持续时间较长。我国虽然在1980年就规定开放档案,但时至今日,档案仍没有达到开放的目标。

2、档案开放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我国明清以前的历史档案很少,利用档案来展现历史的风貌以及还原历史真相很难办到。加上现代的档案大都市机关档案,反映“民间文化”的档案少之又少,造成档案的利用率不高。这虽然与利用者的需求有关,但更主要的问题是档案工作者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放程度。目前档案开放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能满足人们对档案中宝贵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需要。

4 如何扩大档案开放,提高档案利用

(一)扩大开放

1、推进法制建设,完善档案法规,档案的开放需要一个较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保护,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都需要法律的保护,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条例、规范、规定等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明确的执法程序和相应的全民档案法律意识及良好的法律环境。大力宣传《档案法》、《保密法》,使人们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有了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于档案的开放十分有益。作为档案工作者,要利用法律的手段,加大档案开放力度。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拓宽开放空间。

2、构建良好社会环境。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历史,重视档案的氛围,增强人们对于档案信息资源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对档案需求越来越大,档案被越来越多的人认知并利用。在这样的形势下,在社会中宣传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档案信息资源是社会原始活动的记录,客观地反应历史面貌和人们的思想活动的特点。我们需要营造人们对社会信息的需要,使人们了解到档案中的资源可以满足人不同需求,为档案开放营造良好的环境。逐步深化人们对档案性质和价值认识是有利于档案开放的。

3、扩大现行文件的开放。作为档案开放职能的延伸,我国许多综合性档案馆承担起开放现行文件的职能。现行文件的本质是提高和保障我国公民知情权,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④开放政府的现行文件,不仅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还推进了档案业务工作的开放与档案管理的开放,推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提高利用

1、确保提供高质量的信息。高质量的信息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源泉。因此在做档案收集工作时,就要把好关,努力丰富优化馆藏,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要注意。在接收档案时不管是现行单位的档案还是撤销单位的档案都要顾全,特别是历史档案的收集,不光是纸质档案,还有一些特殊载体档案如甲骨档案,金文档案等;以及一些相关的资料,如地方志,文集,家谱等。这样保证了馆藏的数量与质量的丰富从而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质量,吸引更多人利用档案。

2、提供一流的服务。这就包括了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档案利用的环境,以及设备。档案人员的素质也成为提高档案利用的一个要素,能够与档案需求者很好的沟通,从而提高他们的满意度非常重要。利用档案时的设备条件要符合快速,便捷,这也是国家和档案部门需要努力的地方。另外,档案部门可以简化手续,使用电子检索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时的效率。

3、使档案利用进入社会各个阶层。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的主体,可以通过档案馆将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技能让全社会知晓。使档案工作进入社会各领域、各层面,尤其是新领域的管理。例如:近年来兴起的民营企业档案、农业与农村档案、社区档案、家庭档案、证券档案以及当前的热门话题信用档案等等,档案部门面临着挑战和机遇。使档案服务层面变广,提供服务不论地位,不讲学历和政治倾向,不看职业。只有让档案进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才能引起人们对档案查考兴趣,使人们充分利用档案,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总之,在我国高速发展的今天,在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下,我国的档案的开放工作受到了挑战。我国档案信息开放利用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提高,需要档案人员的思想的解放创新,以及全社会的努力,营造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氛围。

参考文献

[1]吴:《构建档案开放的系统体例》,《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3期第12页。

[2]王向明:《档案管理学原理》,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第一版第9页。

个人档案法篇3

关于非国有档案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法律概念。更多的国家则将不属于公共档案的其他所有档案都划归非国有(私有)档案。它们包括家族、个人、私营企业、私人机构及社团档案。 一、我国档案界对私有档案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档案法》中个人所有的档案;所作的解释。李海英认为:私人档案是公民个人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档案。;川丁华东认为:私人档案一般是指公民个人、家庭(家族)、私营企事业单位在私人事务活动中形成的和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取的档案。;‘2,杨建玲认为:私人档案是指家庭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材料。;‘3)刘智勇认为:私人档案,就是公民在其私务活动中形成以及非自己产生但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占有的档案。;‘4,由于我国的《档案法》没有对私有档案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私有档案的解释也不统一,各自给出的概念定义自然就不同。他们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来分析我国的私有档案,容易影响到对私有档案的正确认识。我国的《档案法》根据档案权属问题,将所有档案划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三类。而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增加了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内容包括集体所有的档案、个人所有的档案和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二、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现状 我国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起步比较晚,这里面既有政治制度的因素,也有管理体制和档案思想观念的原因。在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中,非国有档案主要是指民营企业档案、合资企业的档案以及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对这部分档案的管理,在我国较为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体合资、独资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我国大量增加,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大量涌现,它们成为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随着非国有企业的发展,非国有企业建档工作逐渐得到了重视。据调查情况来看,具有一定规模的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都能认识到开展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工作。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非国有企业档案的种类和结构逐步齐全非国有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形成的档案材料不断增加,他们都比较注重对自己企业产品开发设计、工艺流程、商业秘密和资产、资质、权证、合同等档案材料收集和保管,把这些材料妥善保存好,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目前,从非国有企业的档案材料的结构来看,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行政管理、生产技术、设备基建、财会营销、科技研发和党群工作等类目。有些民营企业还建立了声像、荣誉、实物等档案。据调查:其中行政管理、生产技术、营销管理和科技研发的档案大约各占企业档案总数的20%。从档案载体的构成来看,纸质档案占88、2%、光盘和软盘介质材料占11、8%。旧2、非国有企业先后建立了档案机构我国的非国有企业都相继建立了档案室,并设有专人管理。据青浦区对民营企业的调查:温州奥康集团公司;是一家拥有6亿多元资产,生产销售皮鞋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5000余人,该公司行政业务部综合处设有档案室,有1人专管档案。档案室负责管理总部的文书档案和接收基建档案,其他部门的档案则由各部门自行管理;上海德力西集团公司;设有档案室,设专人l名,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文书档案和部分的产品档案,其他档案则由部门自行管理。新亚麦克林化学公司;也建有档案室,集中管理文书和会计两类档案,生产技术、设备档案则由部门自行管理3、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模式1987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即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我国的非国有档案管理基本上遵照这一原则。据调查:青浦区民营企业中有39家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模式,并制订了一套简便可行的管理制度,对企业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如:横店集团公司;是一个特大型的乡镇企业集团,下属分公司有60多家,子公司130多家,集团下属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企业1000多家,集团员工4万多人。集团以工业产业为主,以影视文化旅游三产为主体。 集团自1992年起建立档案馆,保存集团总部的各类档案及关停并转企业的档案3万卷。档案馆除了负责整理总部的档案外,还负责对分公司、子公司的档案业务的指导。 三、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依法管理档案是加强非国有档案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证非国有档案实体的安全,即确保档案完好无损,延长其自然寿命;二是确保非国有档案信息的安全,维护非国有档案的机密。要求非国有企业中的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档案法律、档案法规,采取安全管理的措施,加强对非国有档案的管理。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将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1、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的收集缺少法律依据 在我国,《档案法》对非国有(私人)档案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收集主要是采取捐赠、收购、征购和寄存的方式。《档案法》也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私人档案的保管、出卖、转让和赠送实行监管的权利。如《档案法》第三章第十六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替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及其他从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捐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9,但是,我国对非国有企业或私人档案的征收态度并不是主动的,往往只有当私人档案所有者没有能力或没有较好的条件来保存和保护这些档案,又或者他们做出对国家和社会不利于档案所有权的转让时,档案的行政管理部门才会实施行动来干预。这种等待的做法容易错过了许多原本应该可以收集起来的珍贵的非国有(私人)档案此外,私人档案所有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其档案以寄存的方式交由国家档案馆保管。出于安全的考虑,《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该保密的档案,国家档案行政部门有必要加以收购或征购。;‘’0)对其收购或征购涉及到对私人档案的价值判断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私人档案价值评定仍缺乏健全严格的标准,而且多数鉴定都仅限于档案本身价值,对社会需求方面的价值鉴定相对较少,以至私人档案流失严重。#p#分页标题#e# 2、对私有档案的保管和监控的法律标准模糊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重视对私有档案的管理。在《档案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另外,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7条中对一些档案的出卖、转让和赠送也做出了些规定。然而,我国在私有档案的保管监控方面还是较为薄弱的。 首先,对国家或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判定标准模糊。哪些私有档案值得由档案馆保存,哪些私有档案不值得档案馆保存,这多数都是由档案工作人员凭经验来判定的,缺乏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 其次,私有档案缺乏管理的标准。由于私有档案的所有者缺乏必要的档案意识和专业知识,相当多的私人档案正面临严重损毁的威胁。怎样才能将那些有价值的私有档案保存起来,日后发挥作用,这些都应该制定相关的标准来告知私有档案所有者在国外,档案法中早就做出了明确规定,私人档案受到了妥善的保管和保护,不允许被随意地拆散和损坏。而我国只是说明了应当妥善保管;,虽然同样表达了对私人档案要实施监管的思想,但是对于监管的力度明显不如西方国家。 第三,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私有档案的妥善保管对私人档案的转让出卖,国家在法律中只能触及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有价值的一小部分档案,对于大部分的私人档案所有权的转让,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私人档案转让现象严重。中国嘉德国际拍卖会上就有一些珍贵档案被拍卖。;‘川另外,国家对全国私人档案的收藏和保管状况也缺乏全面的了解,没有建立起严格的登记制度以及信息库,以便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保护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3、对制订的私有档案的利用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档案利用工作是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档案工作者重藏轻用;,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整理与保管上,利用服务多为被动方式,对于私有档案的利用更少之又少。在我国,没事儿谁也不会想到去档案馆,只有打官司或有什么事时,迫不得已才利用档案。尤其许多档案馆从驻地位置到工作安排,都留有机关工作的种种痕迹,有些令人望而生畏。 档案工作者在本系统内忙得不亦乐乎,许多利用者却全然不知还有档案利用服务这回事。;《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仅规定公布国有档案是档案馆所享有的权利,《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由此可见,《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于档案馆所享有的国有档案的公布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全文也未能发现有对非国有档案的公布利用的规定。 现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立法规定档案公布权属于利用者,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令》规定:政府机关和档案馆不能限制任何一个利用者出版其档案或将档案用于其他用途。;,这里的出版;就是公布的一种形式,美国立法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利用者均享有公布政府机关及档案馆的档案的权利。这些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障档案利用者的利益,公民对于属于公共财产的档案拥有利用权也就拥有公布权,避免档案馆对于档案公布和利用的垄断。 私有档案的利用问题比公有档案利用更为敏感,因为其中涉及到所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各国在档案法律上对于这些权利都是给予保护的。在我国,随着人们的档案意识逐渐增强,私有档案的利用需求日益增多。《档案法》中规定了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自己的档案可以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一些地方性档案法规也对私人档案的利用作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对私人档案的利用限制仍相对较多。尤其是对各种类别的私有文件和档案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社会对私有档案的利用需求。 4、我国关于私有档案的立法缺少针对性的和配套的条例 关于私有(私人)档案的立法,是非国有档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把私人档案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是对私有档案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 私人档案涉及了很多著作权、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拥有这些权利的私人档案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在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受到高度重视的,私人档案的法律地位在档案法中是明显体现的。像法国这些私人档案工作做的非常好的国家,还专门颁布了关于私人档案管理的法律规章。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体制,对于私人财产并没有像国外那么重视,我国的档案法中对于私人档案及其管理并没有非常系统、明确的规定,更没有专门的配套的档案法规来规范私人档案这块领域的工作,我国在私人档案立法方面相当薄弱。 四、依法管理我国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对策 我国的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无论从管理工作本身,还是在法律上都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尽快立法,从法律的角度寻求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或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来解决。 l、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的收集工作 由于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档案的形成和保管较为分散,随着非国有企业经营业务的调整和扩大,档案收集的范围和数量都在不断地增加,因此,应明确档案收集的重点,加大档案收集工作力度,以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为抓手。 在收集过程中,我们既要运用档案法律对于应当由国家统一保管的私有档案进行强制征集,又可通过鼓励政策来吸引更多的私人档案所有者捐赠档案〔如:政府采取免税政策来鼓励私人捐赠档案。。对于一些价值很大而档案馆又无力购买的私人档案,国家可采取免交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继承税的方法来鼓励私人捐赠。像法国,每年可有一次不超过700万法郎免税总额的机会,吸引了不少家族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颇有价值的档案‘。另外,像阿根廷、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都采用私人捐赠档案代替税收的做法,收到不少的效果。我国还需加大政府干预的力度,多拨专款给档案馆用于购买私人档案。像法国政府每年给国家档案馆拨专款400万法郎,专门用于购买有价值的私人档案和管理寄存的私人档案。目前法国国家档案馆中私人档案已达600个全宗;与此同时,档案部门还应不断加强宣传、动员和说服私有捐赠档案的力度,化被动为主动,与一些重要的企业和个人经常保持联系并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于收购和征购私有档案中涉及到私人档案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价值评估标准,防止个人肆意抬高价格。#p#分页标题#e# 2、重视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与生产联动关系 非国有企业档案是该企业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档案工作的开展如同企业的其他的工作一样,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企业档案信息会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和开发利用,直接服务于为生产经营。由于非国有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信息的需求更为迫切「企业档案工作应针对这些情况,广泛收集各个方面的信息,主动提供给企业的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参考。非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者,应在档案信息的实用性上下工夫,对各种信息认真分析研究,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直接价值的信息另外,非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还应提高应变能力,档案信息的传递应该适应市场的需要,充分利用非国有企业技术较为先进的优势,用现代化技术装备非国有企业的档案部门,力求做到提供的信息数量多,范围广和质量高。只有把非国有企业档案工作与企业生存发展联系起来,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3、建立和完善私有档案寄存制度; 由于私有档案涉及私人所有权的问题,所以私有档案不可能像公共档案一样来管理,而只能代管;,应尽快建立私人档案的寄存制度。然而如何解决私人档案进馆的手续,进馆后如何管理利用,如何收费等问题也是有待研究的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深圳市档案局成立了全国首家档案寄存中心,该中心为不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和公民个人档案提供有偿寄存方式,之后,北京、青岛等地区的档案馆也开始了这种档案寄存工作飞;吃‘,他们具体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l)在接收私人档案时要严格按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以便维护好私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按照流程办理好私人档案的接收工作,尽可能的满足寄存者的寄存要求。 (2)私人档案进馆后,在整理时应考虑各类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尽量保持好它的原来面貌,真实地反映档案所有者的活动,以便于保管和今后的利用。、(3)对于要利用寄存的私人档案时应征得寄存者的同意,并且利用范围要遵循所有者的意见 4、加强私有档案立法,使私人档案管理更完善更赋有法律效力 在《档案法》条款中增加关于私有档案的有关条款,还可制订出专门的私人档案单行法规来对《档案法》进行补充。国外的私人档案法规比我国完善,而我国目前的《档案法》中涉及私人档案的不足全部条款的四分之一,像《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私人档案就占了总条文近一半的篇幅,另外还颁布了《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公共利益的私人档案的法令》的私人档案单行法令,还有像意大利等欧洲国家在其档案法规中私人档案那部分也是相当突出的。所以,加大立法是私人档案管理的重中之重,只有先在法律上明确了它的地位才能保障其他的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法律条文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一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和空洞抽象的说教。 应该明确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都应有较具体明确的指示。 管理好私人档案是维护国家档案信息资源完整的需要。私人档案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与公共档案共同构成了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一个有机整体。私人档案比公有档案有着更加复杂,既有私有性,又有很强的社会性它的内容也更具多元化,具有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价值,是社会各个阶层和领域的缩影,是弥足珍贵的档案财富、做好非国有档案管理工作是在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这是国家公有制经济改革的结果,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崛起,大量的私营企业正在茁壮成长,私有经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随之必定产生大量的私有档案,如何管理好这些档案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关私人的各种类别的档案也日趋增多,很多私人把自己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可以作为档案保存的图片、文字、乃至实物等都保存起来,建立自己家庭的私人档案正逐步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种趋势。

个人档案法篇4

【关键词】刑法 档案犯罪 档案法 规定

档案犯罪是指侵犯国家档案及档案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目前,我国调整档案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档案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档案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损毁、丢失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九项17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档案犯罪在运用刑法时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自实施以来,有力地打击了一批危害档案管理工作、损害档案安全的犯罪行为,对确立档案管理工作的威信、确保档案的安全,提高档案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都起到了比较显著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档案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规定。

一是对于侵犯集体档案、个人档案等行为找不到量刑论据;二是刑法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严重危害档案及档案管理的行为还无法有力的加以惩处,如曾经在档案界引起很大反响的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市的涂改档案案件。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档案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影响很恶劣,不但触犯了《档案法》,且构成了犯罪,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却又找不到适用的刑法条例,最后只能按照刑法中的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 个月。

2 对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作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刑法》与《档案法》的衔接不严密,法律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刑法》和《档案法》在对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保护对象仅为国有档案。而对于集体档案、个人档案、档案复制件等在刑法中没有提及。而《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见我国《档案法》所保护的不仅仅是国有档案,还包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集体档案、个人档案。同时,档案复制件在档案法中也明确规定在保护之列:如《档案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复制件出境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档案法》中关于档案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衔接不紧密

在《档案法》关于法律责任章节中列出的九项17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照刑法的规定,这其中只有第二十四条中第(4)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其余的行为都不能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规定。有专家认为可把第(1)种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第(2)种行为对应刑法中的第398条和111条,笔者认为这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又如,把第(8)种犯罪行为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的“玩忽职守罪”,但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又有特殊主体的要求,即必须是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主体才构成该罪,对一般的人员构不成此罪,说明这也是不妥的。

3 完善刑法对档案犯罪的规定的建议

胡锦涛同志指出:“档案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借助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过去,把握现在,预见未来。”档案作为历史的记忆和信息开发的依据,其重要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知。今天,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大力加强两个体系建设,档案工作迎来了发展又一大好机遇,怎样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档案犯罪,确保档案安全和档案管理秩序,为我国的档案工作护驾保航?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要总结司法实践,找出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档案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增强对档案法制的运用能力,完善我国对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笔者认为应植根于《档案法》这一基本法,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档案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

第一,扩充刑法对档案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把现行刑法第329 条规定的档案犯罪对象的范围加以扩充,规定除了国有档案外,对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保存意义的档案列入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对以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实施犯罪的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适当地扩充档案犯罪的罪名,构筑一张全面打击涉档犯罪活动的严密法网。笔者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以下条款:一是增加选择性罪名: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档案罪;二是增设档案利用者涂改、伪造档案罪;三是增设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出境罪;四是增设非法持有国有档案罪;五是增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罪,并且综合考虑这些不法行为的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其犯罪特征及其对应的刑罚梯度,以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如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专门的档案犯罪和刑法中关于渎职犯罪、会计犯罪等的规定相结合,就能较全面的打击危害档案的犯罪活动,使我国依法治档切实可行。

第三,与时俱进,加强对新事物、新问题的研究与立法规范。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一些档案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如档案中介机构等。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何与时俱进,适时有效地规范这些新事物的运行,对确定国家档案工作秩序和档案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增加对资格刑的应用,因为对这些机构来说,资格是它们存在的必要条件,丧失了资格就失去了营业的可能,开办这些机构的人也就是失去了谋生的基础,因此资格刑的设置就能较好地从源头上控制此类机构档案犯罪发生的可能。

当然,对档案犯罪活动的打击,除了完善对《刑法》中关于档案犯罪的规定外,我们还要加强对《档案法》立法技术的研究与提升,力求档案法律体系的兼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大力宣传这些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实现知法守法,确保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郝彦收、档案犯罪的罪名和刑罚[J]、中国档案,2000(8)、

[2] 连志英等、档案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J]、档案学通讯,2006(1)、

个人档案法篇5

如上所述,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不属于收集范围内的档案,因而代管档案就不属于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了。那么,代管档案是什么性质的工作呢?根据代管产生机制的不同,有两种不同性质的代管:

(一)它是一种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1]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管档案,就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代管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律授权采取的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无需与档案所有者协商一致,不取决于档案所有者自愿与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机构,而不是档案保管机构。对于依法做出代管决定代管的档案,是交由国家档案馆来代管的。在实行档案局、馆合一体制的地方,虽然做出依法代管决定和实际代管者属同一机构,但也不能视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代管,而应视为国家档案馆在代管档案。这是正确认识“依法代管原则需要清醒知道”的问题。如果档案所有者已经具备安全保管条件而要求取回档案自己保管的,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国家档案馆应当应允,终止其代管。

(二)它是一种为档案所有者提供的服务。这种性质的代管,应以集体和个人主动、自愿委托国家档案馆代管为主;凡不在国家档案馆分管范围即收集范围内而对国家和社会又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如名人档案等),国家档案馆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动员档案所有者卖给或者捐献给国家档案馆,使其成为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如果档案所有者不愿将档案出卖或者捐献给国家,国家档案馆也可以与档案所有者协商,取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交由国家档案馆来代为管理。委托代管不同于寄存,国家档案馆不仅要确保代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还应当为档案所有者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代管档案不是公共服务而是为个别集体和个人提供的服务,因为它要占用库房、设备等国家资源,耗费档案馆的即国家的一定财力,所以代管档案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国家档案馆不是经济部门,代管档案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也不是为解决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问题(因为它们已由国家财政解决),所以接受委托代管档案的服务性质是确定无疑的。以上任何一种代管,都不改变档案所有权的性质,即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仍然归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所有者依法占有、处置、利用档案馆代管档案的权利丝毫不容剥夺。国家档案馆对代管档案不仅没有单方面处置的权利,而且对代管档案的公布和利用也“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1]违法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国有化是不允许的。既然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没有改变其仍归寄存者所有,而不是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因而代管档案的工作就不属于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代管档案虽然是国家档案馆所有者提供的一项服务,但对国家也是有利的。一方面,代管档案可确保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又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将代管档案提供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利用,弥补馆藏档案的不足。所以,国家档案馆既不能为丰富馆藏档案资源而改变代管档案的所有权性质,也不能因代管档案不许改变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为国家所有而不开展代管档案的工作。国家法律既然规定集体和个人可以将档案“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国家档案馆就应当把代管档案这项服务搞好。

二、代管档案应当提供并保存相关文书

国家档案馆代管档案,涉及到国家档案馆和档案所有者双方有关的责、权、利问题。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可能发生的权益纠纷,国家档案馆代管档案应该同档案所有者签订相关文书。国家档案馆争取档案所有者同意而代管的,要有国家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的协商意见书。档案所有者主动、自愿委托代管的,要有档案所有者的委托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执法决定采取代管措施的,应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论哪种情况的代管,接受代管档案时,国家档案馆都要与档案所有者签订代管合同。合同内容不仅应当包括档案种类(名称)、数量、完整程度、有无破损(污染或字迹褪变的情况)、档案检索工具种类及页数、代管期限、收费(金额、交款时间和方式等)、档案利用限制等项目,还应包括国家档案馆和档案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利。签订合同不仅是为了保护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避免或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确保国家档案馆的正常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国家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必须当面逐项检查、核实合同内容和档案,双方均无异议后,才可以正式签订代管合同。

三、代管档案的整理、编目与鉴定

一般说来,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应经过系统地整理和编目。在其档案交国家档案馆代管之前,档案所有者应自行对档案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编制档案详细目录(“件”级目录)。如果要求接受代管的国家档案馆帮助鉴定、整理和编目,档案所有者应当亲自参与或者委托人参与。国家档案馆接受代管后,应保持档案及其目录原貌,原则上不重新进行鉴定、整理和编目;如果必须重新进行鉴定、整理和编目,应当由档案所有者或其人进行,或者与国家档案馆共同进行。如果经过重新鉴定、整理和编目后的档案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代管手续,或者在原合同上作变更标识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寄存未经整理和编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所有者和国家档案馆共同加封保存。档案加封应另外包装,不应在档案柜上加封,以便于国家档案馆对代管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如因利用等需要启封的,应由档案所有者和国家档案馆共同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启封过的档案如果要求国家档案馆继续代管,应重新加封。启封后对档案进行了鉴定、整理和编目,或者档案有所变动,应重新办理代管手续。

四、代管档案要量力而行

个人档案法篇6

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一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全XX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档案局全体干部组成两个检查组,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情况及结果。档案局按照《关于在全XX范围内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左档发[2019]25号)文件要求对全**66家XX单位、17个苏木乡镇、3个国有农牧林场进行实地走访,围绕各门类、载体档案收集、整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目录及保管期限编制;档案分类、档案保管情况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档案室的配置等进行了详细检查。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规范单位共26个,其中XX单位22个,苏木乡镇、国有农牧林场4个;档案管理相对规范单位共33个,其中XX单位21个,苏木乡镇12个;档案未规范管理单位共27个,其中XX单位23个,苏木乡镇4个。检查组人员对被检单位提出反馈意见,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检查发现,各单位基本能够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增强了依法治档、管档的意识。档案安全管理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部分单位在档案管理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一是档案收集整理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多年未归档的零散文件。统计结果显示,共27家单位存在此类现象,占检查总数的26、7%。二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些文件资料留存在经办科室和个人手中。三是个别单位档案员更换频繁,交接工作不力,致使档案断档缺失。部分乡镇由行政秘书兼任档案员,档案日常管理难以兼顾且未经过系统培训,对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影响。四是多数单位没有重视重大活动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新媒体档案的收集整理,档案门类不齐全,档案资源存在遗失风险。五是电子文件收集整理不及时、不规范。

三、整改建议。各XX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应认真对照检查组反馈意见,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增强各档案管理单位领导及档案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明确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定位和要求,加强档案设备设施建设,配强档案工作力量,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安全保管。对历年积存的零散文件进行归档,消除档案多年未整理的现象,所有门类档案统一集中管理,今后一经发现有档案未按要求、规定时间归档的将严肃依法问责。三是指定专兼职档案员,按时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按照档案保管及管理要求对各门类档案整理归档,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是加强对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新媒体档案等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丰富档案门类,确保档案资源安全。五是及时做好电子档案收集录入工作,档案员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归档等电子档案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六是档案局自身要深入指导、狠抓业务。档案业务指导人员深入各单位,就日常档案管理进行面对面指导,现场操作示范,为各单位档案员答疑解惑。同时要加强后续跟进、强化服务工作。业务指导人员依托手机和网络平台,利用QQ、微信建立业务交流群,随时跟进机关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档案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耐心解答,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保证档案工作开展的持续性。

通过本次执法检查,既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和重视,进一步提高了全**机关、苏木乡镇、国有农牧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档案局检查组也会认真研析检查结果,落实问题单位整改回头看工作,确保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二

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把依法行政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档案业务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管理档案的水平不断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区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为切实加强我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档案工作的法制意识,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区成立了以区人大副主任刘岳生、区政府党组成员邓伟雄为正、副组长的区依法治档检查组。检查组于今年8月底对区人防办、信访局等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我局201_年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日常开展档案业务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落实到档案工作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人才培训,不断提高档案法制观念。

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广大档案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大力推进我区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继去年自行编写档案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的基础上,今年5月份,我局又将国家和省市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印制成《档案法律法规汇编》,向区内各有关单位派发;6月8日我局举办了社区档案工作专题讲座,邀请广州市档案局监督处潘鸿副处长给我区的街道、社区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及专、兼职档案人员授课,社区档案人员约6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9日,根据国家、省、市档案局的统一要求,我局开展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宣传,制作了一期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专题宣传栏,图文并茂地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档案法律法规。

此外,还注重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在指导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的同时,向他们进行档案法律法规的宣讲,打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基础,确保队伍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三)疏理行政执法依据,理顺行政主体执法关系。

20__年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档案局(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和反复核对,保留了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保留了2项备案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社会公众办事。20__年没有收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申请,也没有发生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没有发生行政执法上的矛盾纠纷等案件。

(四)实行政务公开,依法开放档案利用。

根据要求进行了网上办事大厅的行政事项资料的录入,向社会公众公开办事流程,政务透明度不断增强。积极开展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高。今年以来,共接待各方面查阅利用人员545人次,查阅档案988卷、61件,无偿复印档案资料1413张,为领导决策、政府工作和社会各界群众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开展档案业务监督检查,依法档案行政管理。

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传承文明、记录历史、服务社会的高度,切实开展建立民生幸福档案,促进幸福广东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依法做好档案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20__年对区政协办、区法院、团区委、民政局、审计局、鱼珠街等单位的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达标复查。印发复查结果通知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将各单位的复查及整改情况于年底与档案执法检查情况一起,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较大,有的全宗单位领导对档案不够重视,没有从传承文明、记载历史的认识高度做好档案工作。

(二)档案的执法力度不够大,存在着轻执法重指导的现象,对一些单位档案存在明显问题不敢大胆执法和处罚。

(三)依法行政的理念有待更新,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有待提高。

三、20__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大《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加大档案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力度。

(二)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精神,将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尤其是对重点单位和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专门档案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促进全区各行各业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三

根据__文件安排和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__省档案实施办法》、《__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和《__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增强档案法律意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现有档案,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对____年以前形成的档案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管理。

我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年初进行了分工,调整了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站、股、室负责人,乡镇水务站站长、直属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组,并将档案工作管理纳入对局属各单位三个文明;目标考核内容。

二、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管理,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一)为使我局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管理,一是认真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加强了业务基础建设和管理;二是年初建立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并下发至局直属各单位,使档案工作人员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按时完成了当年的归档和妥善保管任务,确保全部档案资料未出现失泄密案件。

(二)为了做到家底清楚,每年从年初开始就合理安排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目前库存文书档案_件,(永久__件、__年__件、__年__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_卷,其中:水普档案__卷,农建档案_卷。__年向县档案局移交了__年以前老式装订的_卷,新式装订的__件。__年档案正在请县档案局装订中。

(三)加强档案日常工作管理。一是对档案库房进行了扫尘、翻晒、防虫、防鼠、防潮等项工作;二是对库房进行了定期检查,使整个档案无霉变、虫蛀现象发生;三是建立了档案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统计台账,做到数字准确,账实相符,为准确掌握本局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提供了依据,四是购置了扫描仪,为我局档案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为我县水、电、渔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一)在档案管理方面,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做好利用工作。

(二)定期向县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单位的档案没有发生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借阅未还据为己有和丢失等现象。按时编制了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索引,做好借阅、利用、效果登记,利用已存档案编制了部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三)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档案存放示意图并上墙。

(四)按时向档案部门上报了可公开、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系统档案工作宣传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个人档案法篇7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管理 法律关系主体 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 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②谢静翀、关于征信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J]、 社科纵横,2006(7):90-91、

个人档案法篇8

档案执法现状

(1)我国档案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了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职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在档案管理当中的职能为四个部分,一是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二是组织协调档案管理行为;三是统一档案管理的制度;四是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同时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从《档案法》当中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本机关单位内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个层面是国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行为。其中第一个层面属于机关、团体的内部管理,属于内部行政,不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层面的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对档案行政管理对象产生直接、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我国的档案执法部门为国家的档案管理部门,我国档案执法的职能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四个方面,具体执行方式包括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行政奖励几种主要类型。档案执法是档案管理机关的职务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对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为直接影响到这些机关、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档案执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权责一致,有职权的一方必须具有职责,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也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而在当前的法律规范状况下,档案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仍然存在大量的不作为和行政越权现象。

(2)档案执法的实践现状和问题。档案执法检查是最为主要的档案行政执法形式。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6。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的核心部分,它直接决定了其他档案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这一部分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最重要部分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而在档案执法实践当中,这一部分对档案管理秩序的维护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档案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档案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法形式主要是检查,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的归档、保存和利用的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但是《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档案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和相关责任,这样就使得档案行政执法过于随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其辖区的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那么他们对档案管理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就显得有些薄弱。在近期,包括医院病例档案信息、学校学生档案信息、证券公司客户档案信息以及银行客户档案信息遭遇流失现象屡屡发生,对国家和社会的礼仪造成巨大的损害,也给档案管理秩序造成混乱的局面,然而在这些事件当中的处置一般都是对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档案违法行为人进行直接的处罚,并没有对档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进行反思。事实上,这些问题暴露出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当中监督制度的缺失给档案执法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我们知道档案执法检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如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充分履行该职责,也构成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在当今,由于当前没有任何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和查处,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档案管理秩序。档案行政处罚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领域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在行政法上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3]。而根据《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为警告和行政处分。警告是一种处罚力度较弱的行政处罚方式,而行政处分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这里在《档案法》当中进行了规定,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来对待,否则这种行政处罚就没有任何效力。但在实践中,行政处分的实施仍然缺少相应监督,很多行政处分在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决定以后就不再过问,而单位内部更不予追究,这样就使档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因此,在这里也应当加强档案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渠道,对档案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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