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98-02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五、努力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一方面,应加快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系统网络化建设,尽快推行基于互联网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制定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指导意见》,在整合成熟地区的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洗钱绩效评估体系,通过建立评估体系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让金融机构持续评估自身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鼓励其及早发现不足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便于监管部门依据各项风险指标,评估洗钱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应调整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工作重心,以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健康的风险管理理念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具体来讲,在内控制度的检查上,法人机构应重点查制度建设情况,非法人机构应重点看制度落实情况;在客户身份识别的检查上,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管理情况;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检查上,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异常交易甄别分析工作流程;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检查上,应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存情况。
参考文献:
1、唐旭,刘争鸣编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引与最佳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童文俊、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方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中国货币市场,2010(4)
3、支德勤、协调“三大监管关系”提升监管有效性、中国金融家,2007(11)
4、英国金融业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实践及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参阅件,2009(17)
5、童文俊、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管理观察,2009(2)
关键词 房地产 抵押 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有效的带动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导致了房地产抵押业务日益增多。下面,就由笔者浅谈我国房地产抵押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一、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在作为抵押物抵押时,首先要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然后确定具体的抵押价值,最后按已定抵押价值的一定比率再发放贷款。房地产的评估工作是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而有些评估机构没有按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估报告,导致了评估价格的虚假性,在法律意义上又有很大的欺骗性。不切实际的评估对任何客户或银行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它扰乱了社会的发展秩序,影响了社会诚信体制,破坏了评估业的声誉,给评估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为金融业有效的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信贷人员不实际的评估报告。
由于行业竞争的激烈性,业务的多少对银行工作人员有很大的压力,个别银行会要求工作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他们制定的目标要求,正是这些压力导致某些员工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做了一些虚假的报告,使他们与客户站在了一起,很多没有偿还能力的客户,都做出虚拟的抵押物,用以制造他们有偿还能力的假象,银行的好多经济纠纷都是这个原因到导致的,进而造成银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一单信贷业务的完成需要经过很多部门的审核,不仅要保证每项经济指标的优良,还要满足上级部门对客户严格要求的信贷条件,某些信贷业务的基层客户经理为促成这宗信贷业务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为了自己的业务成绩,他们更希望自己的客户能够审核成功,所以,在更多情况下的委托评估时,他们更愿意选择站在了客户的一边。
(二)评估机构与金融机构现存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附政府、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弊病慢慢显现出来,如有些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导致评估机构没有自而不能承担应有的风险;还有行业与地区的垄断性加强,致使评估机构存在政企不分的行业垄断现象。更有甚者,某些评估机构为了得到评估业务,用一些非法手段,如因回扣而满足客户的无理要求等,导致了评估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客观上,评估机构都会会遵守“谁交费就对谁负责”的潜规则,很多时候他们容易受到客户的直接影响,他们就会出具更高一些的评估价位,而在受到金融机构的委托时,他们出具的评估价格就会低一些。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房地产评估市场,评估机构的本质就是为客户和金融机构提供满意的服务,而客户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他们常常处于很有优势的地位,对评估结果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力。虽然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数量在逐年增加,但其质量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却比较缓慢。此外,评估行业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主要有:评估行业的垄断性非常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评估机构是根据现金回扣来承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过于死板,比较僵硬化;评估机构业务人员的躲避风险意识不是很强,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等。
另一方面,信贷审批和风险控制都是按照分工独立进行的,然而很多审批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都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把关。多数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的评审都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不能对那些虚假的报告或有问题的报告、不切实际的报告提出质疑,不能从专业的角度发现问题的所在,进而不能控制房地产评估报告审批结果。金融机构与平寄机构的独立性,致使两者之间并不加以沟通,对某些信息情况不是很了解,为本没有能力贷款的客户做的虚假评估报告得到了可乘之机。另外,银行在某些时候只看中抵押物表面现象,而对抵押不进行深层的审查,片面的认为抵押物只要办了抵押手续就一切万事大吉,因而造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
(三)房地产抵押评估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为成年人也具又民事权利的能力,所以,他们也可以买房,可以领取房屋产权证书,但在签订买卖房合同和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时应该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这就引起了未成年人关于房产抵押的相关问题。由于很多原因,好多购房者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但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处理孩子的房产并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而是为了未成年人父母的生活、生产或经营的需要,用未成年人的房产做抵押或出卖,但无论是对房产进行抵押或出卖,都是一种对房屋所有权处分,监护人可以为孩子代购房屋,但不可以随意处理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房产,不能对被监护人的法律权益受到威胁。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房屋所有权证在银行贷款进行诈骗,一旦犯罪分子得逞,势必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我国的私有房产大部分都属于配偶间共同拥有,贷款抵押申请人很少做共有财产登记,多数已习惯由一方登记,而登记机关若强求申请人要以共同财产登记或要求其提供房产为一人所有的约定,反而有时会引起强烈的反对意见。但房地产担保主要就在于它的交换价值,私有住宅在房地产的抵押中占有很大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按份共有,及时实现抵押权也很困难,增加社会纠纷。还有些借贷人不经过正规法定程序、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凭借其与政府的关系,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非法获得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这样的抵押存在很大的纠纷潜在风险和抵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合理评估可以保证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的抵押价值评估关系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包括相关抵押人、抵押授权人、担保人甚至整个国家金融行业的利益。银行在实行房地产抵押业务中,盈利原则与安全原则的共存曾经被怀疑是相互矛盾的,某些时候,若银行把保守原则放在第一位,势必会影响银行资产的盈利性;若增多贷款条件,则将会导致更大的经营风险。所以只有对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能给出正确恰当的评估,才能使银行资产得到较好的保障,既保证了银行的利润,又得以让银行资产安全运行达到盈利性。
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能够让抵押人合理工作的获得贷款金额,保护抵押人应有的合法权利,减少抵押物的处置风险,使抵押人能够正确的确定抵押物责任担保的范围,进而确保贷款的安全性,使担保人的被受信任度提高,增加担保人的利润收入。对于国家而言,能否促进金融业与房地产业健康的发展,与能否准确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的结果和金融服务的良性循环与业务扩大有密切的联系。
三、关于房地产抵押评估的意见
(一)对于信贷人员的意见。
任何一个行业的工作人员都应具备职业道德,而信贷人员也不例外。作为一名房地产抵押评估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若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即便有再精通过人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也不会做出公开、公正、公平、准确的评估,而这一损害影响的不止是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对银行信贷资金产生一定的影响。信贷人员应该准确掌握有关房地产估价理论和实际评估方法,不受客户或金融机构的委托影响,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客观而准确的评估,正确的评估给银行与抵押人双方都不会带来任何风险。信贷人员更应严格坚持先办理抵押登记后再发放贷款的原则,以免让不法人员有可乘之机。
(二)对评估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意见。
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展的根本是随时随地为客户和银行提供优质的服务。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评估业已逐步成熟规范,而新竞争形式的改变,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快速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首先要建立一支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精英房地产评估团队。现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都初具规模,已基本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求,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房地产评估业也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评估报告质量的好坏完全是由评估师所决定的,拥有好的评估师团队是决定一个评估机构最主要的因素。为此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对评估人员的管理方面应注意:(1)定期对评估师职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2)为促进房地产评估的讨论与交流创造条件。其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重视房地产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信息时代,人们获得信息能力的速度大大加强,为房地产的评估行业创造了更好的发展条件。最后,我们要拓展服务空间,让房地产评估也更好的适合我国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求。
笔者对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具体办理房产抵押时给出以下几点建议;(1)在办理抵押业务时,银行只办理所属抵押人的财产并将其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登记去有关部门查询与已抵押房产的详细情况,避免重复抵押情形的出现(2)只对已建成完工并且已获得房产证的房地产进行办理,对于未完成的工程银行只给办理整体抵押(3)仅对可以进行房产分割处理的房产办理“分割抵押”。
(三)在法律方面关于房屋共有的意见。
信贷人员要努力的学好相关法律知识,以便能正确的判断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性及抵押的有效性,避免造成抵押的无效或信贷资金的受损。在房地产抵押物评估中,首先应该明确所评估土地、房产抵押物的归属权,有些评估人员并没有弄清楚抵押物的所属权就对其进行了评估抵押,给真正的房产所属人造成了很难以解决的法律纠纷问题。所以在进行抵押评估前必须要核查明白,以免做出不准确的评估。
(四)改进及完善房地产抵押业务的意见。
在改进房地产抵押手续的过程中,可以实行建立行内评估制度。抵押物的审查、评估、登记等每一环节都是抵押贷款必不可少的步骤。在特定条件下,银行可以自行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来评估抵押物的价值,这种评估不仅能为客户节省评估所用的费用,还能为银行放贷节约宝贵的时间,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有便于得到优质客户,提高行业的竞争力。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能够进行一个统一具体的评定标准,避免同样物品由于不同评估机构的评估而产生不同的价值,也是银行自评的很大优点。
有时一些具有特殊情况难以估价的抵押物,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银行在拿到评估机构的报告时,一定要有专业负责人进行审查,对评价物各个方面都要进行仔细认真地核对,检验所给的评估价值是否真的准确。
四、结语
房地产评估是指估价人员在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再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所以在进行评估前必须明确估价目的、估价原则、估价方法与估价时点等问题。在房地产抵押行业的评估分析中,会遇到很多问题,评估抵押物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具体的分析,如遇到难以做出评估的特殊抵押物,还要请专业评估人士帮助,以避免做出不合理的评估。在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无论是银行的自行评估还是委托评估,都要以客观的态度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仅要保证抵押人的有效合法权益,更要有效控制信贷资金的风险。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只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房地产抵押评估工作,才能使我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得以更快、更长远的发展。
(作者单位:包头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
参考文献:
[1]林建漳、 不动产估价评价机制的探讨[J]、 中国资产评估、 2012(04)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说明[J]、 中国资产评估、 2012(04)
[3]金建清、 在建工程抵押估价的假设开发法研究[J]、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01)
关键词:现时经济环境 公允价值审计 职业判断
一、引言
但凡涉及到管理人员判断和评估机构估计的会计项目就容易纵,比如公允价值会计和资产减值。由于主观判断和估值技术的引入,使得操纵的空间变大,因此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风险。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更是引起了人们对公允价值会计的广泛关注,显示了公允价值会计的棘手与复杂。据2011年12月28日华尔街日报报道,SEC 2010年对802家公司共发出874封信函,批评有关资产公允价值评价、估计及所使用的方法问题。2010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四大”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审计缺陷的比例是2009年的两倍。其中,由公允价值会计和减值所引起的审计缺陷的比例(53%)较2009年提高了两倍。公允价值已经成为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首要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谨慎和职业判断显得尤为重要。2011年5月,IASB了独立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IFRS 13,在丰富了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的同时,也给当前特殊经济背景下的公允价值会计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没有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供参考时,公司如何评价资产、如何衡量公允价值、如何审计公允价值等问题非常棘手,因此,非常必要探讨一下现时经济环境下基于风险理念的公允价值审计。
二、现时经济环境下存在的公允价值审计缺陷
(一)审计缺陷的定义
根据PCAOB颁布的《审计准则第7号――业务质量符合准则》,审计缺陷是指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1)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没有取得相关准则法规所要求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注册会计师对业务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结论;(3)审计报告在特定环境下不适合;(4)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保持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独立性。
(二)存在的公允价值审计缺陷
根据PCAOB对“四大”2008-2010年的年度调查总结得到,在现时经济环境下存在的公允价值审计缺陷如下:
1、关于公允价值估值的审计缺陷。不能理解估价机构和评估专家所使用的估价模型中的方法、模型和假设;用被审计单位所请用的同家评估机构去证实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导致无法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报风险;没有调查不同来源所导致的价格上的重大差异,没有调查内部审计是否影响到了估价的差异,没有调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可能对评估机构所估计的价值进行了调整,而缺少这些调查增加了价值评估结果的不合理的错报风险;在没有评价两个资产组是否类似的情况下,用一个资产组的收益或者折现率来评估另一个资产组的价值,使得结果不公允。
2、检测方面的审计缺陷。仅依赖临时的检测,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测试,使得无法证实资产价值是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未对已识别的重大风险作进一步充分的实质性程序;过度依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而未进行实质性测试;未能有效评估企业合并中是否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已进行了识别和记录;未能有效测试由外部评估专家所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3、披露。未能识别和控制被审计单位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层级披露的相关控制;未能有效验证所披露的公允价值计量二、三层级分类的合理性以及未能判断计量的输入值是否可观测。
4、风险评估。无法对公允价值计量输入值进行有效的控制测试;制定过高的风险可接受水平而使得无法发现一些重大错报;没有调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制定了应对估价差异相关的控制。
5、预期的金融信息假设。未能有效评价关于销售增长率、资本成本、永久增长率和折现率假设以及利润增长的合理性;没有考虑行业增长率;错误地使用未经修正的预期金融信息;未能评估风险溢价发行方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未能评估资产组合中单个资产价值权重的变化。
三、现时经济环境下公允价值审计面临的挑战
PCAOB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几年公允价值审计所引起的审计缺陷愈演愈烈。当前,随着经济形势的持续低迷、IFRS 13的出台,基于风险概念的公允价值审计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一)复杂、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增加了审计风险
自金融危机爆发后,近几年全球经济恢复缓慢,世界经济形势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与危机之前的经济情况相比波动明显。2011年9月,国际货币组织对全球经济增长的预测由6月的4、5%改到了9月份的4%。艰难的经济形势会影响到企业的运作和财务报告,进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加了审计风险中的固有风险和检查风险。
一方面,复杂、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使得管理层财务报告的列报和披露可能未能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或者披露不够充分,使得财务报告本身的风险增加,增加了财务报告审计的难度。
另一方面,审计计划是个连续、重复的过程,审计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会根据审计环境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变化着的经济环境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再评估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风险评估(包括已识别的舞弊风险和其他重要性风险)以及计划的审计应对是否适当。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时较早地制定审计计划及实施风险评估程序,那么这种再评估就显得更为重要。而这种不间断的工作加大了公允价值审计的后续成本,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迫于外界的压力和审计费用的限制而审计不足的检查风险。
(二)复杂的公允价值计量增加了职业判断的难度
IFRS 13统一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级别。第一级别,判断是否存在同类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第一级输入数据),如果存在,则使用第一级输入数据,作为第一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不存在第一级输入数据,那么则考虑第二、第三级别;第二级别考虑是否存在除同类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报价之外的可观测输入数据,如果市场上不存在可观测的输入数据,那么则考虑第三级别,采用模型等估值方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除了第一级别规定用市场法外,其他级别估值方法不受限。IFRS 13虽然统一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对公允价值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其复杂和实施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1、对三个级别分类的判断。第一级和第二级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级输入数据只是同类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而活跃市场上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只能属于第二级公允价值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市场上存在的究竟是该资产的“同类”还是“类似”。此外,第二级输入数据还包括收益曲线的利率、信用风险、以及市场佐证输入数据(通过对可观测市场数据运用相关分析或其他方法得到的输入数据)等。而第三级的不可观测输入数据与第二级的市场佐证输入数据有时具有模糊、难以界定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要关注市场数据是否可观测,而数据的可观测性又依赖市场的性质。
2、对数据是否可观测的判断。数据是否可观测尤为重要,管理者因自我偏见或自身利益,可能有意无意地忽视可观察的市场假设和数据,而使用内部建立的评估模型,使评估得到的结果更为“满意”。数据的可观测性依赖于市场的性质。首先,IFRS 13要求市场的选择是该项资产或负债的最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因此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搜集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选择符合准则要求,当然,注册会计师不必验证每个市场的信息,但是,应考虑所有可获取的市场信息并考虑地理位置因素,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其次,市场情绪影响到可观测数据的提供。比如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明显减少,市场变得不活跃,这会引起可观测数据的减少。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当可观测数据不可得到时,就会用不可观测的数据作为第三级别的输入值,进行价值估计,又或者对估值技术的应用从一个估值模型转到另一个估值模型,这些结果都使得价值更容易受管理机构和评估者的主观判断影响,增加了错报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来说,难度在于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不活跃的市场使得相关数据变得不可观测,而且市场由活跃到不活跃的状态变化的临界点是不明显的,所以,评价一个市场是否活跃要求职业判断。
3、对估值模型的判断。一个完善的估值模型的建立和维护要求极高,给企业和各评估机构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比如金融工具的估价模型,很多都采用净现金流量现值估价模型。模型包括理论、假设和数据三个部分,理论部分描述了计量中各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假设使得模型中不确定变量的计量成为可能,数据可能是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假设或实际的信息,又或者是评估金融工具价值的输入值。三个部分是组成模型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在对此进行审计时要对这方面的合理性寻找证据并做出判断,但是这些审计证据可能很难取得。
(三)资产负债本身的性质难以理解
资产或负债本身可能隐含着风险。比如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审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不理解被审计单位金融工具的性质和持有目的,就不能很好地识别以下情况:(1)一项交易的重要方面是缺失还是未被准确记录;(2)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合理;(3)资产或负债的内在风险是否很好地被管理层理解和控制;(4)金融工具是否被合理分类。为了完全理解被审计单位持有的金融工具,注册会计师不仅要理解其性质和持有目的,而且要了解金融工具涉及的交易中的各项条款以及这些交易的影响,另外,还要了解这些金融工具如何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策略。这些都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建议与小结
长久以来,财务报告的公允价值部分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公允价值审计一直是审计的一个难点。为了降低日趋上升的公允价值审计缺陷,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2012年年12月6日专门《审计警示第9号――现时经济环境下风险的估计与报告》(Staff Audit Practice Alert 9),帮助注册会计师辨识当前经济环境下可能影响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项目,包括公允价值衡量与估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也于2012年年12月《审计警示第1 000号――金融工具审计中的特殊考虑》(International Audit Practice Note 1 000),对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报告内部评价及其他问题提供实务指导,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金融工具的风险以及不同的评价技术与相关控制。
可见,在现时经济背景下,国际各方正在努力完善公允价值审计。而对于引入我国较晚、发展较慢的公允价值审计,我们应当积极研究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理论问题,积极普及估值理论、估值模型、估值方法、预测技术等知识,为公允价值计量奠定基础。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实施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允许它们完全采纳IFRS的相关规定,鼓励它们在公允价值计量上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在先发展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再来带动公允价值审计的发展。同时,我国要时刻关注国际公允价值审计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一、不良资产企业股权处置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宏观因素
1、市场透明度:它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股权资产时,买方对信息的知晓程度。只有在透明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才会增强购入资产的信心。
2、经济周期:只有在经济增长迅速,投资和消费需求都十分旺盛的经济复苏和繁荣时期,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才会随着市场需求而提升。
3、法律体系结构:只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加投资者的购买积极性。
4、投资者的退出机制是否健全:这主要指不良股权资产转让的二级市场是否健全。只有存在健全的二级市场,不良资产的购买者才可能通过重组、打包、担保、证券化等多种手段使资产增值,从而增加其介入一级市场的积极性,并最终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
(二)中、微观因素
1、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企业所处行业的供求状况、行业产品结构、行业集中度、行业竞争格局以及国内和国际环境对该行业的影响都将对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产生影响。
2、企业所处行业所居于的生命周期阶段: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每个行业一般都要经历初创、发展、成熟、衰退四个阶段。企业所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对不良股权资产的定价也有重要影响。
二、不良股权资产处置定价的方式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出售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市场竞价法、协商定价与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等定价方式:
(一)市场竞价
系指通过拍卖等市场手段来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以此为不良资产定价。其主要是依据购买者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认可价值制定价格。理论上讲,这一方法与现代市场定位观念相一致,可以得到一个较公平的价格。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完整,并较易引发道德风险甚至法律纠纷。
(二)协商定价
系指买卖双方先各自报价,然后各自发挥谈判技能,最后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但这种方式在达成交易价格的一致意见之前,会是一个漫长的谈判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交易成本(尤其是时间成本),并由于信息不对称,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者可能是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的成交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谈判技巧和个人能力的影响,因而也较难以反映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三)聘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系指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定价。这一方式应该说可以达到公正与客观。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与出售不良资产的评估目的常常不相匹配,且评估往往是在有限的信息资料基础上和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得出的,因此这样的评估结果市场也难以接受。
三、案例分析
为了说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聘用中介机构评估定价时存在的问题,下面对某煤矿集团的股权处置中一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牵头,于2002年5月实施债转股时组建成立的新公司。公司总股本33、20亿元元。其中,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市办事处持股13、11亿元,原为剥离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该煤炭企业2001年以前运营始终处于低谷。受经济需求的拉动和在非法矿井关闭的有利条件下,生产形势趋于好转。由于债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行股权退出,因此,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市办事处决定处置所持煤矿集团的股权,并决定由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集团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此作为定价依据。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评估目的为出售股权估价,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
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后集团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2、03亿元。由于其总股本为33、20亿股,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值仅为0、362元。经过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与收购集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议,最后确定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价格0、362元作为协议转让价格。按此价格,所处置的13、44亿股股权的交易金额为4、8654亿元。
(二)评估价值评析
1、评估方法不当
以出售股权为目的的评估,是对持续经营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国际通用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三种,即资产基础法、收益法与市场法。资产评估操作者应尽可能地采用此三种或至少其中两种评估方法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才能使评估结果具备一定的说服力。但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仅以“收益现值法的预测中,对未来收益影响因素太多,不便于准确把握,而我国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业走势模型”为由,排斥了收益法,依据显然是不充分的。作为持续经营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必须对企业资产未来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分析。还有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以往我们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往往只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会计帐面上出现的固定资产评估,对会计帐面上出现的流动资产略加调整的方式,这并不符合国际上通用的资产基础法的定义。资产基础法除了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需要重估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之外,还需要评估目标企业原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无形资产(包括经训练和经组合的员工团队、供销渠道等等)和有形资产,以及评估企业的或有负债,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即采用成本法、收益发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在这方面,我们的资产评估机构做的是很不够的。
2、评估报告的应用不当
根据对该案例的调查,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是在2004年7月份才批准其下属×市办事处进行股权评估立项,并同意通过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但却在后来采用了此前另一资产管理公司在此煤炭集团所持股权转让时的资产评估结果。虽然此次股权处置方案的提交日期为2004年12月6日,离原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2003年12月31日,还在一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期限(1年)的范围之内,但是按照评估报告基准日应尽量选取与交易日接近的原则,采用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是不妥当的。并且,我们必须了解,在2004年年初至2004年下半年,正是我国煤炭需求迅速升温,市场瞬息万变的时期,这一相距较远的评估基准日对股权处置结果的冲击是绝不可忽视的。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共有93个国家先后爆发117起系统性银行危机,有45个国家发生了51起局部性银行危机。从大部分银行危机案例看,银行体系的风险问题往往是由于最后支付能力不足而暴露出来。而在目前国内的金融监管格局下,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机构,人民银行更多地履行De Haan(2003)等人定义的“应对性监管职能”,即只有在金融机构出现支付能力不足,发生支付风险后才可以介入,履行金融稳定职能。
因此,无论是从银行风险暴露形式还是从监管职能看,人民银行都应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状况,而且在考虑运用何种救助工具、采取何种方式救助时,人民银行需要及时掌握金融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原因和各种影响因素,准确地判断出金融机构是由于临时的流动性不足还是由于资不抵债导致风险的出现,为最后风险处置的决策选择提供依据。基于以上考虑,基层央行金融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的设计不同于银监会预防性的审慎监管体系,而是采用溯源的形式,通过监测基础指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化,层层向下梳理,找出引起金融机构头寸变化的具体原因,从而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形成一个全面的判断,为总、分行处置风险提供决策支持。
(一)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作为基础指标,从第一层次上反映法人金融机构的头寸情况
选取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作为基础指标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其能够反映出金融机构日常头寸,及早揭示金融机构支付能力情况。二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到其变化情况,具有监测上的便利。
(二)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和资本项目作为核心指标,从第二层次上反映法人金融机构表内业务变化对其风险状况的影响
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和资本项目包含了金融机构大部分日常业务,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出现变化或者其头寸出现异动,最终可以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资本三大项目里找到依据。因此, 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设计上,由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监测向下过渡到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监测就可以为金融机构头寸变化找到合理的依据,同时可以估计出金融机构风险的潜在危害程度。
资产项目的监测包括资产质量监测、资产流动性监测和资产收益性监测三个方面。负债项目主要从负债规模和负债结构两方面入手,关注法人机构主动负债能力和负债来源的稳定性。资本项目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三个指标,关注法人机构运用自身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表外业务作为附属指标,从第三层次上反映法人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变化对风险状况的影响
表外业务作为金融机构有风险的经营活动,形成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中一部分还有可能转变为金融机构的实有资产和实有负债。表外业务的变化往往会通过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资本项目的增减变化即核心指标的变化,间接作用于基础指标的变化,引起法人金融机构头寸变动。
(四)区域经济、信贷运行情况为法人机构风险监测提供依据和支持
区域经济发展变化特别是行业经济变化往往是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变化的先导。因此,在关注地方法人机构风险状况的同时,需要关注区域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新变化,从而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变化提前做好预警。
二、基层央行金融风险监测工作操作流程
为保证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发挥成效,加强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测、分析,同时考虑到金融稳定部门的职能定位和目前国内的监管条例,风险监测工作机制运作流程设置如下:
(一)按月形成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表
基础指标―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一般应于每月月末从人民银行营业室提取数据,同时,应逐步形成历史数据,从趋势上判断法人机构头寸情况。其他风险监测指标如流动性比率、中长期贷款比例等,应按月监测,一旦出现偏离正常值较大的情况,应提高监测频率,将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按旬监测,结合外部经济、信贷环境的变化做跟踪调查分析。
(二)按季形成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报告
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报告应重点关注区域内经济环境、信贷环境变化对法人机构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尤其是主要贷款行业的景气状况对法人机构后续经营的影响;关注区域信贷增长、信贷投向的新特点,评估法人机构信贷投放的速度、投向重点以及金融市场操作对其资产质量、资金头寸可能产生的影响,合理评价法人机构通过金融市场操作调节流动性的能力。一旦法人机构外部经营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或内部经营管理出现较大调整,应提高监测频率,将经济情况、信贷情况的监测分析调整为按月监测分析,若部分行业调整变化较大,应组织专门调查,全面评估区域内经济、信贷环境变化和行业结构调整对法人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区域经济、信贷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情况可以参考货币信贷部门的分析报告,有针对性地加以借用。
(三)每半年作预评估,按年度形成法人机构评估报告
法人机构评估报告应全面评估法人机构的经营稳健情况和金融环境变化对法人机构自身稳健经营的影响。各监测指标的下限是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参考值是上市银行各项指标平均水平。当法人机构某项指标处于上市银行各项指标平均水平之上,就可以认为该项指标为良好。当该项指标处于监管指标和上市银行平均水平之间,认为该项指标为一般。当该项指标处于监管指标之下,则认为该项指标不合格。最后,根据法人评估原有的权重标准,通过综合打分,度量出法人机构的风险状况。一旦法人机构预评估情况低于合理水平,应在下半年对法人机构的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变化作持续跟踪调查。
在今年九月份召开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连任副会长的刘公勤在谈到下一个五年中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前景时提出,中评协一定将资产评估行业的“传统市场、新兴市场、潜在市场”这三棵生命树培育得枝繁叶茂、欣欣向荣,做到引领整个资产评估行业做好做优做强做大工作。
一、资产评估传统业务
资产评估的传统业务主要是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与产权变动和资产出资相关联的价值评估。具体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业务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国企改制;
二是法院评估;
三是资产评估经营公司的评估;
四是实物注资的评估;
五是其他一些股权转让的评估。
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传统资产评估业务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多并向纵深发展,传统客户出现很多新的评估需求。资产评估行业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积极研究企业并购重组的新趋势和新要求,深入挖掘传统市场的新需求,把评估业务做精做细。
二、资产评估新兴业务
业务市场是一个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源泉,评估行业要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同时,充分挖掘自身潜力,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催生了新的经济行为和新的评估服务领域,这就为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国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全球资源配置,需要评估咨询发挥其重要的专业服务作用;体制改革产生了新的评估服务需求,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创新型国家战略实施等都需要评估业发挥积极作用;新的经济管理方式要求评估行业在金融风险防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涉税扣除财产损失评估、不良资产的动态评估、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新兴市场领域产生了新的评估需求,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技术产权转让评估、林权评估、碳排放交易评估、灾害补偿评估、创业投资评估、私募股权投资评估等。
下面就具体的来介绍几种资产评估的新兴业务。
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包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可收回金额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和传统的资产评估业务类型较单一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类型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具体的评估业务:(1)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2)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业务;(3)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评估业务;(4)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和披露提供专业意见,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评估技术能够满足会计计量专业上的需求;评估专业行为能够为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奠定基础;评估的独立地位能够强化公允价值的公正性。
2、物业税税基评估
税基评估是指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以那些未能明确具体价值的税基为评估对象,按一定的程序,运用适当的估价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定作价的过程。
开征物业税是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解决应税不动产的价值评估问题即物业税的税基评估问题,是开征物业税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资产评估行业新业务的拓展方向之一。
相对于其他的评估,物业税税基评估具有以下特点:评估覆盖面广、评估对象数量巨大;评估时点的一致性;评估工作的周期性;评估结果的敏感性。物业税税基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税基,为物业税的征收服务。
3、文化资产评估
文化资产评估是指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资产进行的评估。
2005年5月26日,重庆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顺应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国有文化资产的保值增值。
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有线电视网络的产业化改革已经提上日程。(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在有线电视网络企业整合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网络资产的重组,重组的核心是如何客观、公允的反映网络资产的价值,这就为电视网络价值评估提供了发展契机。
4、公共资产评估
公共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投入或者政府赋予的职权形成的收入,所建成购入的各类房产、土地、设施等国有资产。
近年来,事业单位资产规模日益增长,在较好的满足各项事业发展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某些地方对庞大资产的管理还存在着漏洞,尤其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在经济活动中的承包、兼并、联营、租赁、股份经营及合资等形式相继出现,形成了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处于错综复杂的组合配置中,资产所有权相应复杂化,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这一客观形势要求资产所有权必须界定,资产权属必须明确,因而对资产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势在必行。
5、高管人力资本价值评估
近年来,关于企业家或企业高管的薪酬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面对一些企业高管“天价薪酬”的现实,社会再一次向理论界提出了我国人力资本价值评估问题:企业高管到底应该拿多少薪酬,才能既符合社会的评价标准又能真正体现企业家的价值?
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估应该采取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成本法反映高管人力资本隐性价值,收益法反映高管人力资本显性价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比如高管能力如何测量、高管努力程度如何确定、高管的贡献和企业绩效的关系怎样度量等。
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股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 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金融风险;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并日趋成熟,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但同时房地产也是最容易产生泡沫经济、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业,因此,作为联系银行金融风险和房地产市场纽带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体系的健全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中国房地产评估防范金融风险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房地产评估行业还属于一个年轻的行业,各方面体制还不完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显得陈旧。
为进一步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国务院、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部门于2003年先后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通知》、《银监会关于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房地产贷款市场。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抵押评估行为、指导房地产估价师的抵押评估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房地产评估防范金融风险存在的问题
(一)对抵押物价值过高评估
一般认为,评估偏差率超过20%即为评估重大差异,而这部分业务量竟然占到了已审核业务总量的52%。在银行发放的这部分抵押贷款中,很大一部分贷款无法被抵押品实际价值所覆盖,抵押品从一发出就不足值,这将给银行贷款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不能准确把握抵押物隐含的风险
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认识不够深刻、评估业务执行不够细致所造成的。例如在评估时忽视房地产的变现能力评估,忽视房地产产权存在瑕疵造成的风险,忽视制约抵押物价值的其他因素等等。抵押贷款评估是为了确定到期不能偿还而需要强制出售时该房地产的价值能够达到的数额,即保障抵押贷款清偿的安全性。
(三)忽视抵押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归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补偿。从这一意义上出发,房地产抵押物本身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大部分银行及评估机构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作为能否贷款的主要依据,而忽视了对借款人的偿付能力进行分析。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贷款方式,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才是至关重要的,第二还款来源只是起必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在制度层面上,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拖欠时间越长,资不抵债的可能性越大;在操作层面上,现行评估方法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往往导致了抵押评估值的虚高。大量事实证明,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往往是艰难的,而且也很难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填补贷出资金的空缺。银行大量不良金融资产也多源于此[1]。
(四)评估机构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处境尴尬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银行、评估机构和贷款客户三者缺一不可,但三者的关系却非常微妙,既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又相互利用、相互不信任。
三者的关系中,银行在贷款前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为银行抵押贷款的发放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因此银行需要评估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查和监督,以此保证自身资金的安全性。评估机构作为促成银行和客户联姻的纽带,其作用是很重要的,但在实际中,评估机构往往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一方面,要尽量满足客户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因为客户是评估报告的买方;另一方面,要兼顾银行的利益,因为评估报告要经过银行的审查,不合格的评估报告会被银行拒绝,这也可能造成银行对该评估机构的封杀。
银行、评估中介和贷款客户三者博弈虽不是主流,但却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因素,但是这种局面却使评估中介失去了其原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同时也加大了银行的系统风险[2]。
(五)评估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在抵押评估事务中,评估师出具的抵押评估报告是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银行在评估值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率向贷款方提供贷款,因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应该对贷款负有相当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一旦贷款方违约,银行收回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依法拍卖时,银行可能会因为评估值和拍卖金额相差太远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然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一般也不会把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六)制度建设落后,行业规范缺乏约束性
虽然房地产评估行业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近几年由原来的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而来,它们与政府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也使得它们能够通过政府关系去垄断市场,而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去获得业务;有的机构实力不强,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房地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不顾诚信准则,“高估”、“低估”,损害评估的真实性,侵害公共或部分人的利益,这样,若实现债权时处置抵押房地产,银行就要受经济损失。总的说来,房地产评估在操作层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来自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的不成熟。
三、完善房地产评估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措施
(一)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方面
1、借鉴国外的评估理论和方法
中国由于在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上的滞后,在抵押评估实务中几乎都采用所谓保守原则下的市场评估,未能把借款人收益、贷款比率、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抵押贷款中的各项基本要素纳入评估过程的计算分析中,忽略了贷款对投资者现金流量引起的种种变化,缺乏科学依据,主观性大。
2、对现有评估方法进行创新和完善
在中国由于抵押物评估和抵押物处置存在着脱钩的关系,因为一般规定抵押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而在这一年当中房地产市场可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若这时候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抵押物的现值与评估价值就会存在相当的差异。
(二)评估师队伍建设方面
1、严格评估师行业准入
日本的房地产评估行业对评估师的选拔是非常严格的,评估师必须要通过单个层次的严格考试,并且考试的淘汰率是非常高的,第一、第二次的合格率不到20%,第三次的合格率为40%左右,完成全部考试过程至少要用五年的时间。从1964年实施考试制度到1995年的31年间,通过全部考试并在日本国土厅登记的不动产评估师仅有5298人。而中国从1995年实施考试制度以来,到2002年通过考试的人数竟然有20000多[2]。
2、加强评估人员对银行抵押贷款业务的认知
评估人员对银行抵押贷款安全性负有的责任决定了评估人员除了掌握评估理论和方法,还必须对银行抵押贷款业务有足够深的了解,一般来说包括还款计划、权利义务以及有关手续及费用等三项内容。
(三)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方面
1、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最重要的责任就是制定和完善房地产评估相关制度
随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评估机构的抵押评估量也迅速增加。据统计,专业评估机构抵押评估业务量已占日常业务量的60%以上,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抵押评估中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但是许多评估机构服务质量低劣,出具不负责任的评估报告,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评估制度的缺失[3]。因而制定和完善房地产评估相关制度成为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最重要的任务。
2、加强评估行业协会的统一建设
虽然房地产评估师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房地产评估师学会,但就整个房地产评估市场来说,却是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分头实施管理,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师学会、土地评估师学会和注册会计师学会各行其政,多头管理,从而使评估标准难以统一,使中国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难以与国际接轨。由于各部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不统一,这样就容易造成对同一标的物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使得房地产评估的权威性弱化。因此当前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行业协会的统一建设。
3、杜绝行业垄断行为,提倡公平竞争,切实保证机构的独立性
当前的房地产评估市场中,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是由当初的政府机构脱钩改制成立的,这些评估机构在完成股份制改革后仍然与原单位保持暧昧的关系,通过这层关系评估机构能够相对容易的获得评估业务,甚至垄断市场。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尽快通过完善制度,杜绝行业垄断,提倡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良性互动。此外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协会方面还可以通过建立地区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四)银行抵押贷款估价管理方面
1、加强对抵押评估报告以及出具报告相关评估机构的审核
中国的银行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尚未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对评估结论的内涵和价值定义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因此,对不恰当的评估报告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有时只能简单的依照评估值打个折扣。
2、合理选择评估机构,共享评估机构质量保证资源
评估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是在评估机构内部为减少面临的风险设置的一系列保证评估质量的组织模式。银行在房地产贷款过程中,有必要了解和拥有评估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资料信息,指定资质高、信誉好、服务水平好的评估机构,并与评估行业实现资源共享,为防范风险创造条件[4]。
参考文献:
[1]陈平、房地产评估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j]、中国房地产金融:开发与经营,2006,(6)、
[2]李勇,张伟,陈灿平、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金融风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