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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精选8篇)

时间: 2023-08-07 栏目:写作范文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1

关键词:商品期货;波动率;长记忆性

中图分类号:F75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1-0057-12

对长记忆性(Long Memory)研究最初源自于物理科学领域,最著名的案例始于Hurst(1951)对尼罗河最小水流量的分析以筹备阿斯旺大坝,发现标准预测方法在分析此类数据是失效的。实际中,诸多经济时间序列变量与水利、气象学等变量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例如农产品价格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大。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论出价格变量也会体现出长记忆性特征。

在传统时间序列模型中,ARMA能较好的刻画变量之间的自相关性,但其表现的是以几何级数迅速衰减的过程。在理论建模中,常假O价格服从白噪声过程,序列观测值之间不相关。而长记忆模型代表了缓慢衰减过程并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位于ARMA模型和白噪声过程的中间地带更符合数据序列的表现特征,从而能揭示出更多的数据所隐藏的经济信息。1970年前后,国外学者开始将长记忆模型引入经济和金融领域,开始了对金融时间序列的非线性研究。Granger(1966)广泛讨论了长期依存性在经济学领域的应用,并逐渐扩大至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Mandelbrot(1972)首次将R/S分析法应用于美国股票价格,以此揭示股票市场的局部随机性和整体确定性。Myron和Bruce(1977)使用R/S方法研究了200只股票价格收益率数据并证实了绝大部分价格变量具有长期依存度的特征。Cheng和Lai(1995)发现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长记忆性不显著。Panas(2001)发现欠发达的股票市场(如希腊、埃及)存在长记忆性特征。Huang等(2015)研究了股票价格与期权定价模型中隐含的股票价格之间的长记忆性特征和分形协整,发现股票和期权市场的绝对价格运动存在长记忆性且呈现分形协整关系。

对期货市场研究代表性的成果,如Helms等(1984)研究发现期货价格收益率序列具有长记忆性特征,并认为商品期货价格变化的长记忆性比简单统计相关性更能提高价格的预测能力,历史价格信息对市场真实运动能产生影响;Nuno和Bonnie(2000)使用修正R/S方法、非参数谱检验和谱回归法估计期货收益率和波动率的长记忆参数,结果发现期货价格收益率不存在长记忆,而波动率存在显著长记忆性结构;Jose等(2008)利用DFA方法对国际原油现货价格进行了检验,发现短期(一个月内)原油价格具有显著长记忆性,而长期(一个月以上)长记忆特征不显著。

国内学术界对长记忆性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主要侧重于研究股票市场、汇率市场、宏观经济变量等。期货市场领域研究成果主要有:华仁海和陈百助(2004)采用了修正的R/S分析和GPH模型,实证研究了我国期货市场铜、铝等五种期货价格的收益率及波动方差的长记忆性特征,发现不同的期货品种在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金成晓和王继莹(2014)运用ADF-KPSS联合检验法、自相关系数法、R/S检验法实证检验了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收益率及波动率序列的长记忆性特征,发现价格收益率序列长记忆性特征不显著,而波动率序列则具有显著长记忆性。郑丰等(2013)采用了经典的R/S方法实证结果发现不同频率情形下(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沪铜期货市场价格收益率序列存在长记忆特征。

对序列数据的长记忆性特征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国外学术界对长记忆性研究范围越来越广泛,同时估计方法得到了逐渐丰富。国内研究成果大多采用比较传统的R/S检验和GPH估计法,由于研究方法、样本选择不同导致研究结论存在诸多分歧。因此,从不同的角度探究数据的长记忆性特征并进行横向比较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采用不同原理的估计方法进行检验,力求最大程度减少方法本身缺陷所带来的检验偏误,以提高结论的稳健性;对期货市场长记忆性特征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全样本的估计,基于时变的视角更有利于深层次把握期货价格行为的微观结构特征。

一、长记忆性界定与经济涵义

(一)长记忆性界定

时间序列在t时刻和t-k时刻取值的关系可以通过跨时自相关系数进行度量。如果时间序列具有平稳性特征,那么变量的两个观测值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仅仅取决于滞后阶数k。随着滞后阶数k的逐渐增加,观测之间的自相关系数将逐步衰减至零,即以往观测值所含的经济信息对当前影响减少。其中,对衰减速度的测度即反映了随机过程的记忆性(Memory)结构。

如果变量的所有观察值独立不相关,也就是通常所见的白噪声过程(White Noise),该随机过程则无记忆性(No Memory)。如经典的“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资产价格具有无记忆性,有效市场条件下,过去价格信息对未来价格预测并无影响。如果时间序列之间的自相关系数按照几何速率衰减,则认为时间序列具有短记忆性(Short Memory),如ARMA过程;如果自相关系数渐近服从双曲线速度缓慢衰减,则认为序列具有长记忆性(Long Memory或Long Range Dependent)。从定义上可以看出,长记忆性位于无记忆和短记忆两类极端情形下的中间地带,从而很好挖掘了经济数据在速率衰减过渡地带的重要信息。如Baillie(1996)指出,对时间序列进行纯粹的平稳性和非平稳性划分,很大程度上会造成重要信息的遗漏,使得研究结论具有片面性。

对长记忆性特征进行定量描述,学术界从不同角度进行定义。一种方法为,假设给定离散时间序列平稳过程Xt,ρ(k)=〈Xt,Xt+k〉表示滞后k阶的平稳过程Xt的自相关协方差函数,如果满足如下条件:

H称之为Hurst参数,当12

从定性角度描述典型的长记忆时间序列过程具有如下性质:(1)序列轨迹含有局部性的趋势和周期性;(2)具有均值平稳特征,因此并不能观测到序列整体的趋势或周期性;(3)具有均值回复特征;(4)表现出可持续。

当0

(二)长记忆性经济涵义

长记忆性经济涵义主要包括市场有效性度量、投资预测和风险管理等三个方面。长记忆性是基于非线性动力学的分形市场假说(Fractal Market Hypothesis,FMH)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传统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EMH)提出了质疑。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在竞争性市场中,资产价格已经反映了所有可能的相关信息,历史价格信息对未来价格预测无效。新信息的到来常能被迅速套利。特别是在无风险规避、零利率和存在套利情形下,价格服从鞅随机过程(Martingale Random Process)(Fama,1970)。

分形市场假说则认为,有效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不符合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该假说建立在市场参与者完全理性、同质性、价格连续变化等基础之上,而在现实金融市场常表现出复杂的非线性特征。为此,Peters(1991,1994)首次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分形的概念最早由Benoit Mandelbort(1960,1968)提出,用以描述那种不规则的、破碎的、琐屑的几何特征。简单而言,所谓分形,是指从整体上看,几何图形是处处不规则的,但在不同尺度上图形的规则性又是相同的。例如,海岸线和山川形状,从远距离观察,其形状是极不规则的。从近距离观察,其局部形状又和整体形态相似,它们从整体到局部,都是“自相似”的。分形市场假说认为资产价格运动也存在“自相似”特征。

分形市场假说强调资本市场信息接收程度和投资时间尺度对投资者行为的影响,并认为所有稳定的市场都存在“分形结构”。总体而言,有效市场假说只是分形市场假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一个特例。与前者相比,分形市场假说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它对市场不作任何统计方面的假设,而是直接对投资行为和价格的变动建立模型,从而使其能更广泛、准确的刻画市场的波动行为。

期货价格收益率反映了价格的变动,如果收益率表现出长期记忆性,那么期货市场过去价格信息将会影响到今天的市场价格。既然价格行为在时间上并不独立,那么资产在较远期的价格行为就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它未来的运动方向,资产价格收益率持续性可以被市场参与者通过适当的投资策略所利用。对收益波动率的长记忆性考察,反映了期货市场当受到外界冲击时所受影响的持续性,对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期货市场监管者,对收益率波动的持续性研究有助于对期货价格行为监管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长记忆性参数估计

对长记忆性时间序列进行分析的关键是对分整阶数(Fractional Integrated Order)即长记忆参数的估计。目前对长记忆参数估计常用方法主要包括以经典R/S统计量为代表的非参数法、以GPH估计量为代表的半参数估计法。

(一)非参数估计法

(二)半参数估计法

半参数法利用原点附近的谱密度函数的性质,并不需要精确的设定数据的产生过程,放松了对数据生成过程和模型的先验假设,并且较好的处理时间序列中短期记忆成分改进了非参数估计方法精度低的问题而受到了计量学者们的关注,而在实践中使用最普遍的估计方法包括基于对数周期图回归的GPH估计法、Local Whittle估计法以及基于Local Whittle估计法修正的Exact Whittle估计法。

1、GPH估计法。Gewek等(1983)通过谱回归(Spectrum Regression)或称之为对数周期图回归(Log Periodogram Regression)对d进行了较为简便的估计。如前文相同,L表示滞后算子,Xi表示时间序列,εi服从白噪声过程。

三、实证过程与分析

(一)数据说明与预处理

本文选取了以沪铜、沪金、橡胶和连豆为代表的具有流动性充裕、国际市场影响力高的期货品种为研究对象。由于期货合约采用的是月份制,本文将选取了近月连续合约。时间范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7日,共计1 359个观察值,数据来源Wind数据终端。

参照通常的处理方法,本文价格收益率数据为对数形式,即rt=log(Pt)-log(Pt-1),其中Pt表示第t日的收盘价,通常采用收益的平方或绝对值作为波动率的替代指标。如Ding等(1993)建议使用绝对值收益代替价格波动率,同时Davidian和Carroll(1987)证明了对于非对称和非正态分布收益率序列,绝对值收益波动率更为稳健。因此,参照大部分文献处理方式,本文取每日收益率的绝对值作为当日价格波动率。

(二)描述性统计

从表1可以看出,连豆、沪金、沪铜和橡胶的收益率均值接近于0,从偏度来看,除沪铜为左偏外,其他三个品种表现为右偏的特征。从峰度来看,四个品种的收益率和波动率序列的峰度值均大于3。从JB统计量的检验结果来看,在5%显著性水平下,伴随概率均为0,表明期货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均不服从标准正态分布,具有“尖峰厚尾”特征。

(三)静态Hurst指数估计

在对全样本的静态Hurst指数估计过程中,对GPH估计法选择带宽m=T05,显著性水平为5%。Exact Whittle估计法中傅里叶频率(Number of Fourier frequencies)选择m=T06取整。从表2可以看出,相同期货品种在不同的估计方法下表现较大差异性。从整体上可以看出,我国期货市场主要合约价格收益率的长记忆性并不显著,绝大部分数值处于05以下,说明期货市场基本上达到了弱式有效阶段。而价格波动率在不同的估计方法下均显示出存在不同的长记忆性结构,但品种之间表现出不同程度差异性。如以R/S检验为例,连豆期货市场效率最高,价格基本上符合白噪声过程,即过去的价格信息对未来预测基本上没有影响,而沪金、沪铜和橡胶收益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长记忆性,但从总体上来看,期货价格波动率比收益率表现出更强的长记忆性特征。

(四)时变Hurst指数估计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报告了以连豆期货价格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考察了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的时变Hurst指数在相同估计方法下的横向对比。选取了100天为滚动窗口期,即首先计算第1天至100天的Hurst指数,然后向前滚动1天计算第2天至101天的Hurst指数,持续到样本期末。为更方便对Hurst指数进行趋势性分析和比较,本文采用了窗口为20天的平滑处理。结果参见图1至图8及表3。对沪铜、沪金和橡胶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的Hurst指数变动的相关信息,有需要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图中横线表示Hurst指数等于05)。

与静态全样本Hurst指数相比,时变Hurst指数能更形象和全面展示时间序列数据的长记忆性特征,长记忆性参数在不同的时间段表现出平稳长记忆性、反持续性等。期货市场并不是总处于Hurst等于05位置,即价格服从白噪声过程,过去的市场价格信息对现在、未来没有影响,而是表现为围绕05附近波动。从图1至图8横向对比可看出,连豆收益率时变Hurst指数大部分位于05横线的下方,说明连豆收益率大部分情形下存在负反馈效应,价格变化具有反持续性和均值回复性。而刻画的连豆价格波动率时变Hurst指数轨迹大部分位于05之上,说明连豆价格波动率大部分情形下存在正反馈耗散效应,波动率之间存在正相关且变化具有持久性、趋势增强性,即表现为波动率集聚现象。波动率集聚为期货价格预测提高了有效指导,即信息对价格冲击具有持续性的影响力,通过此特征可构建趋势性投资策略等。同时,由于存在波动率集聚现象,探索具有长记忆性特征的风险管理度量方法成为必然。从表3对时变Hurst指数的统计性描述来看,不同估计方法下收益率Hurst指数均值均低于波动率,结论与静态Hurst指数估计结果相同。

从连豆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的时变Hurst指数演变轨迹看出,评价期货市场效率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同时需要从动态平衡的视角看待。期货市场既不是一直完全有效的,或是处于完全无效的状况,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市场有效性在不同程度效率中进行动态相互转换,而效率转换的最根本的来自于市场套利机制。市场套利因素是实现市场效率向完全有效均衡方向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当市场无效时,市场套利资金通过赚取无风险利润驱使市场向有效均衡位置靠拢。同时,期货市场作为一个耗散性系统,时刻受到来自系统内外市场信息的冲击,使得价格均衡系统受到偏离,同时又为套利Y金创造了利润空间。如果从整体上衡量期货市场的有效性程度,那么相对于低效率市场,高效率市场当受到系统外界冲击时,能更为较快的速度向效率均衡位置靠拢。因此,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从不平衡到平衡是动态调整过程,套利是动态调整过程中的核心。为此,提高期货市场效率需要从完善套利机制角度作为重要突破口,如产业链相关品种结构完善、套利指令设计以及套利相关指令的手续费优惠等措施。

另外,为检验连豆收益率和波动率序列时变Hurst指数分布在不同估计法情形下是否具有显著性区别,我们使用了两样本Kolmogorov-Smirnov检验法进行了假设检验,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均强烈拒绝了两样本有相同分布的假设,说明收益率和波动率的分布具有显著差异性。

为稳健起见,我们对沪金、沪铜和橡胶期货的时变Hurst指数进行了估计,可以看出各期货品种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的时变Hurst指数分布具有显著差异性,且收益率均值大多低于波动率Hurst指数,在不同时期内呈现不同的分布特征,说明波动率序列比收益率序列更具有长记忆性,结论与连豆相似。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非参数和半参数估计方法角度,对我国沪铜、沪金、橡胶和连豆为代表的主要期货合约价格的收益率和波动率进行了实证检验。与现有的研究文献不同的是,我们不仅使用了代表性的八种统计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了长记忆性参数估计结果的横向比较,而且从全样本静态和时变等两个维度对长记忆性特征进行全面刻画。研究发现:从整体上看我国主要期货品种的收益率长记忆性特征不明显,而波动率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说明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基本达到弱式有效的阶段,但不同品种的期货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的微观结构存在差异性,即不同期货合约对市场信息接收程度存在差异性。另外,研究获得几点启示:首先,从研究方法来看,不同研究方法所依据的角度不同使得估计结果具有较大差异性,并没有说明具体哪一种方法占优,在投资实践中利用时变Hurst指数构成开平仓策略时需要注意不同估计方法所对数据的敏感性。其次,对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评价,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更需要从动态平衡视角出发。期货市场并不是一直处于高效率阶段,外部市场信息的冲击常会导致市场系统的非效率。从统计意义上说,市场在非效率和高效率之间来回震荡,其震荡的路径和时间的长短则反映了市场的成熟度。高效率的市场能及时对非效率的价格时刻进行修正。在价格修正过程中,套利资金的逐利性会促使市场系统向均衡方向发展,而完善的市场制度安排是实现系统向均衡方向逼近的前提条件。因此,套利是实现期货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核心,为套利机制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是提高期货市场有效性的重要突破口,是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和完善的着力点。最后,我们主要从单分形的角度对期货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进行了检验,未考虑时间序列在不同时间标度下的统计特征以研究局部和整体特征的异同。因此,利用多重分形除趋势波动分析法(MF-DFA)、配分函数法等多重分形理论考察将是本文未来研究方向。

注释:

①也可以称:长期相关性(Long-range dependence)、缓慢衰减的平稳过程(Stationary process with slowly decaying)、长期相关性的平稳过程(Stationary process with long-range cor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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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2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3

关键词:利率期限结构指数样条法主成分分析

一、引言

利率期限结构是某个时点不同期限的利率所组成的一条曲线,它是资产定价、金融产品设计、保值和风险管理、套利以及投机等金融活动的基础。对利率期限结构的估计是资产定价领域一个基础性的研究问题。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利率期限结构问题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出来。

在一个存在零息票债券的市场上,我们通过直接求出这些零息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就可以估计出某个时点的利率期限结构并进行分析。但是如果不存在零息票债券或者数量十分有限,那么这种方法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中国债券市场就是如此。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大部分债券都是息票债券,零息票债券的数量很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银行同业间债券交易市场上交易的国债都是息票债券。因此,我们就不能通过求到期收益率的方法来估计利率期限结构,而只能采取其他的估计方法。在本文我们使用Vasicek(1982)提出的指数样条估计方法,利用我国上交所2002~2005年国债现货市场的交易数据,估计出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一个时间序列数据。

有了即期利率这一基准利率曲线,我们就可以用其给国债、公司债以及其他利率金融产品进行定价,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和依据。但是,我们知道,由于各种宏观经济因素及国债市场本身众多的因素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即期利率曲线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利率的变化会导致利率金融产品尤其是固定收益证券价格的变化。为防止利率的大幅变动对投资者头寸价值的影响,必须对持有头寸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的前提是确定利率风险因素。一般把风险因素简单归结为即期利率的平行移动,即各个期限的零息债券到期收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动时,如何来对债券进行套期保值,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久期保值。一般的风险对冲和套期保值都是针对即期利率平行移动这单一风险因素的,但是利率期限结构曲线经常不是发生平行移动,一般认为,利率曲线的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平行移动(Levelshift)、斜向移动(Slopeshift)和曲率移动(Curvatureshift)。针对不同的曲线移动模式,投资者应当采用不同的投资组合以规避风险。各国的市场环境不一样,利率曲线变动的模式也不尽相同。

二、我国利率期限结构的静态分析

要研究国债的利率期限结构,首先得推导出利率期限结构,从国债的市场价格信息中构建出利率和期限的对应关系。鉴于拟合利率曲线的模型和方法很多,加上我国国债市场自身的特殊性,必须选择适当的模型来估算出我国国债的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利率期限结构估计可以利用市场上观察到的债券价格数据来拟合期限结构。最先从国债价格数据估算期限结构的是McCulloch(1971,1975),他首先应用二次、三次多项式样条函数的方法来估计利率期限结构,为数量拟合法开创了先河,并引发了很多学者对其样条方法做一定改进。比较著名的有Vasicek和Fong(1982)的指数样条法和Steeley(1991)的B样条和Chambers等(1984)提出的指数多项式模型、Nelson和Siegel(1987)提出的简约模型、Fama和Bliss(1987)提出的息票剥离法以及Linton等(2001)提出的非参数估计方法。

我们要求一种方法能构造出连续光滑的收益率曲线,有足够的灵活度产生不同形状的利率曲线,而且能很好地拟合市场的交易价格数据。本文基于我国市场的实际情况,采用了Vasicek和Fong(1982)提出的指数样条法。根据指数样条法,利用我国上交所2002年4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国债的现货交易收盘价和各上市国债的基本信息,对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静态估计,从而得到每天的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数据,到期期限从0、5年至20年,每一个到期期限都有相应的即期利率。总共有830个交易日,从而有830天的利率期限结构,这样就可以得到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时间序列。

我们选取即期利率曲线的几个关键利率变量做一个描述性分析,以期对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静态特征有一个初步的认识。选取的关键利率变量有0、5年期、1年期、5年期、10年期、20年期的即期利率,分别代表着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即期利率水平。选取即期利率的另外两个重要变量斜度和凸度,在这里斜度定义为S,计算公式为:S=r[,10]-r[,0、5],即0、5年期和10年期即期利率的差异,凸度定义成C,计算公式为:C=r[,6]-0、5*(r[,2]+r[,10]),即凸度等于6年期即期利率减去2年期和10年期即期利率的等额平均值。

首先,对利率期限结构各个期限的即期利率求均值,从图1可以看出,在2002年4月1日到2005年8月31日期间,上交所国债平均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呈向上倾斜的状态,和同时期银行存款利率曲线的倾斜方向基本一致。但是,即期利率曲线倾斜的程度并不大,较低期限溢价反映市场对未来提高利率的谨慎预期,即期利率曲线末端逐渐走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市场对长期券种的过度投机。图1中均值即期利率的上轴线定义为各个期限即期利率的均值加上其一个标准差,均值即期利率的下轴线定义成各个期限即期利率的均值减去其一个标准差。可以看到,0、5年期即期利率范围大概从1、5%到2、1%,10年期即期利率的范围大概从2、7%到4、6%,20年期即期利率的范围大概从3、5%到4、8%。

更加详细的我国国债即期利率的静态信息可以看表1,列举出关键利率变量的一些基本统计特征,可以看到各个期限的即期利率、斜度和凸度都不服从正态分布。

本文将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时间序列角度,应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国债即期利率曲线的动态变化特征进行分析。

为进行主成分分析,我们选取上一节得到的2002年4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以下关键利率:0、5年期、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5年期、6年期、7年期、8年期、9年期、10年期、20年期12个主干利率。首先,我们对12个关键利率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的结果见表2。各种关键利率时间序列几乎都没有通过95%的置信度,显示出明显的非平稳特点,所有的一阶差分时间序列呈稳定状态。下面的主成分分析采用一阶差分,也就是即期利率变化量作为分析对象,运用SAS统计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

表2即期利率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0、5年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20年

水平序列-2、87-2、46-1、97-1、21-1、16-1、18-1、18-1、11-1、08-1、06-1、05-1、04

一阶差分-32、78-30、36-26、49-25、60-13、6-13、16-12、94-16、58-16、29-15、96-15、81-16、02

注:ADF检验临界值:-3、438023(1%)、-2、864816(5%)、-2、864816(10%)。

主成分分析显示(表3),前三个主要因素即期利率曲线的方差贡献度分别为51、28%、26、63%和10、86%,对总体方差累计的解释能力达到88、77%。因此,可以说明前三个主要的因素已经基本上解释了国债即期利率曲线的动态特征。

图2显示了即期利率变化量的协方差矩阵的三个主要特征向量和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任何单个特征向量都可被解释为一种独立的即期利率曲线的基本运动模式,任何一个时点上即期利率的变化也可以看作这几个特征向量的线性组合,也就是这三种即期利率曲线基本运动模式的某种组合。

具体来看,第一个特征向量的各元素值基本上呈现出水平运动的特征,尤其是中长期期限系数大约分布在0、35左右,短期(0、5年、1年)和超长期(20年)的系数稍微有一些偏离,可能的原因是我国国债市场这几种期限的国债数目很少,估算利率期限结构的时候产生的误差较大。水平因素对不同期限收益率变化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大体相同,它驱动即期利率曲线的平行移动。大部分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水平因素贡献率保持在80%以上,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对上交所国债的研究显示,水平因素的方差贡献率只有51、28%,对国债即期利率曲线的决定性影响不够明显。第二个特征向量体现了斜度因素的作用,它对4年期以下的中短期收益率产生正向的影响,而对5年期及其以上的中长期即期利率发挥负向的影响,对长短期利率作用的不同方向导致即期利率曲线倾斜程度的变动,其26、63%的贡献率显示斜度因素在国债即期利率曲线变动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国外同类市场10%左右的比重。第三个特征向量是影响效果相对复杂的凸度因素,它对3~6年的中期期限收益率产生负向的冲击,对2年以下和7年以上的期限收益率构成正向的冲击。其影响比重达10、86%,超过了国外平均的5%左右。斜度因素和凸度因素的重要性可能和国内债券市场的规模和交易主体的投资行为有一定关系。

为进一步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对不同期限的国债即期利率变动的影响,在主成分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分析不同期限即期利率对不同主分量的相对敏感性。

表4显示,水平因素基本上对2年以上即期利率的变动都有重要的影响,解释能力在60%~80%之间,而对2年以下的即期利率变动影响较弱,不到10%。斜度因素主要作用在4年以下的即期利率的变动,其解释能力高达70%左右,而对于其他中长期期限收益率变动基本上不构成影响。凸度因素主要对4~5年以及9~10年收益率变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其他期限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年期即期利率前三个因素的累计解释能力只有34、23%,其他风险因素贡献率高达65、77%,说明超长期国债收益率在我国独特的变化特征,这可能和国内市场缺乏长期国债、长期国债供求关系失衡有关系。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首先利用指数样条法估计出我国上交所国债的利率期限结构的时间序列数据,在此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做静态的分析。数据表明,上交所国债平均利率期限结构曲线呈向上倾斜的状态,和同时期银行存款利率曲线的倾斜方向基本一致。但是,即期利率曲线倾斜的程度并不大,较低期限溢价反映市场对未来提高利率的谨慎预期,即期利率曲线末端逐渐走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市场对长期券种的过度投机。

本文然后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动态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水平因素、斜度因素和凸度因素对我国国债全样本即期利率曲线日变动的解释能力分别达到51、28%、26、63%和10、86%,累计贡献率达到88、77%,不同因素对各个单独到期期限即期利率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

主成分分析从经验统计的角度出发,模型中用于刻画即期利率曲线变动的影响因素很难进行具体的识别和度量,也没有经济理论的有效支持。该技术主要更多地用在债券投资组合管理方面。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债券投资者和风险管理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传统的久期和凸性套期保值策略主要应用于防范利率期限结构的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主成分分析为非平行移动风险的防范提供了新思路。通过构造出有效的资产组合,使得该组合对于主要的三个风险因素的波动都能够套期保值,这样就可以防范利率期限结构90%左右的波动风险。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三、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动态特征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4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3、根据税负从轻原则,合理设计税率水平。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资本利得税这个税种,证券交易利得税仍归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企业的证券交易利得应合并计入企业总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可适度调低至15%左右(世界平均最高个人短期资本利得税率是19、4%,最高个人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是15、9%,这是保持适度的投资激励所需要的。另外,在证券交易利得税起步阶段,还是实行比例税率为好,技术操作也相对简单。而投机旺盛时,则可考虑对证券交易利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较为严厉的税收调节手段。

4、特殊的税收规定。为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之间持股比例达25%以上或者个人对公司持股超过10%的,其证券转让利得不论持有期限长短,均应按法定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利得税,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另外,为吸引外资流入,促进B股等市场的发展,还可对境外居民购买境内证券的交易利得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5

一、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6

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多方面体系的配套和完善。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其调控对象和范围必然要包括作为整个市场体系中重要一环的证券市场。这是基于以下三个目标:第一是分享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收益,取得相应的税收收入。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利润所得同其他交易行为和所得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不应该处在应税行为和应税所得范围以外,这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第二是政府通过制定税收政策来对证券市场实行调节,以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促进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对经济发展消极的影响。第三有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管理从直接向间接的方式转化。由此,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遵循以下一些最基本的原则:(1)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居民储蓄率很高,间接融资比重较大。这对企业融资和银行信用的发展都有着不利的影响。为形成一不合理的储蓄──投资机制,有必要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鼓励居民直接投资,并使更多的企业(包括各类企业)能够或愿意通过证券市场来筹融资。这就需要抑制股市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保持股市交投活跃。对企业做出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增强股市的稳定性,促进股民的理性投资。(2)对证券产业进行保护。总体来说,我国的证券业基础尚较为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应予保护和鼓励、避免税收政策给其带来冲击,而要为其保驾护航,并分享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利益。

根据国际惯例,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资本利得税;对机构和个人的股息、利息及红利等所得的征税;印花税。表现在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主要有: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税收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税收中的体现,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平抑市场波动作用,双重征税及证券市场税收的立法原则等。

一、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

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收入为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缓解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只是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征收印花税也失去了本来的含义。(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不恰当,对股票市场发展有不利的影响,(4)交易税负应由谁来承担。目前的印花税在征收对象上也值得商榷。总税负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担,没有一定之规,由于交易税负不易转嫁,所以交易税在买卖双方的分担会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频率。所以,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进行平抑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确定证券交易税税率要适中。税率过低,起不到限制股市过度投机的作用。我国股市的交易制度几经变换,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涨跌停板制度,尽管在抑制股市波动和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的T+1制度实际上是单边的T+l制度,即各经营机构仍允许股票卖出所获资金在当日购买股票,而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只是将预期延长实现,其风险和波动程度并没有改变。税率过高,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那么合适的税率是多少呢?笔者以为,投资证券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投资预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储蓄利率,否则,投资者就要退出证券市场。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虑了资本利得税,未考虑手续费):

a·r证-a·t交-a·r证·ti=a·r银其中:a为投资资金;t交、ti分别为交易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税率;r证、r银分别为证券市场上所获收益率和银行利率。

下面运用此公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做一分析:

在我国成长型的证券市场中,假设年收益率为3O%,资本收益税按规定20%征收(参考目前我国对股息和利息的征税),银行利率一年期按10%计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对于交易者来说:一日交易一次则其认为t交最大约为0、56‰,二日交易一次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约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计算)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税税率t交已知的情况下,交易次数越多,交易税负就越重。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机和波动方面作用有限,因为它没有改变投机的性质,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机构或大户操纵从而损害技术指标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资者受骗。利用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在投机过盛时,交易量放大,相应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线炒作;同时政府可以从投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为鼓励中长线的投资,交易税负的大部分应由卖者来承担,当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储蓄一投资机制。保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是为了一级市场的繁荣和畅通,同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对进入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所有这些体现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要能够反映国民经济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成长性。一个投机过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我国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

二、关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间题

在论述交易税的过程中,我们曾提到对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可以肯定,对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到交易税的征收、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及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证券交易中,习惯上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交易中实现的所得称为资本利得。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是一个惯例,只是在适用税率和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由如下:(1)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它会逐渐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是为了不歧视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收入,至少对各种来源的收入应公平对待。事实上,按照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胁人应征收不同的税收。在股市,尤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来就是富人游戏场所的证券市场由于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使得我国所得税制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受到破坏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短期内的反应并不明显,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后果会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富人多征税也是国际惯例。(2)对资本利得征税也是分担交易税压力的需要。按前文中叙述的基本关系,假如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征或少征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收益不变或预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种泡沫性原因)远大于30%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税征收强度的压力将会加大(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术性的措施,但负面效应很大),这有可能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遭到破坏。事实上,对资本利得征税不仅缓解了对交易征税的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中长期投资,因为中长期持有一个成长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对于风险较小的储蓄来说,即使在征税的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一定会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它打击的只是过分投机的积极性。当然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有人估计70%以上的人或资金是在投机,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会使证券市场下挫,但对如此过度的、世所罕见的投机市场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从反面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导致证券市场暴跌恰恰证明了股市的非理性。当初,决定在深市开征印花税时,这一消息曾被当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导致股市猛跌。理论上说征税应使广大投资者转向理性投资,并使证券市场随宏观经济状况和公司发展而成长。如今,印花税依旧,而投机仍很高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暴跌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一个直接的结论是,股市受机构操纵程度很大,广大投资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之间的投资中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关于资本利得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的做法是将资本利得归人其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征。但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对持有证券6个月以下的收益(称为短期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长期(大于6个月)持有证券收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有一定的免征额、抵免部分所得税等方法来计征。对公司投资所得,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

在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额时一定要考虑资本损失,其计税依据应是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后的净额,其净亏损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减(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净额征收是考虑到了证券交易的风险,从而防止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而净亏损可以从普通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上分散了一部分证券投资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为促进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应将资本损失扣除,因为证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风险的对应物。并要区分短期和长期持有证券的收益,对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来征税。

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以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具体在什么时点征收,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以一年(按日历年度)为好;或于退出证券市场时征收。在账户金额统计上可以最后时刻的成交价格计算。

三、对股西息、利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讨论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7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主要是股息、红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弥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红利作为个人收入总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除,按次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红利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适用的税率为0、4%、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实际是交易税。 目前 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获得股息、红利作征税的规定。

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年至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237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央的部分就达202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入比重的4、74%、随着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证券市场迅速而有效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成本,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 社会 公平等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证券起点高,发展快,对它的运作及调节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规范,不太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其弊端也日益显示出来:

(1)没有针对股市交易行为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分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适应之嫌,终究是权益之计,非久远之策,其局限日益暴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 科技 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 电子 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沿用这一税种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的。其二,对股市交易双方各征0、4%的印花税,投资者不管获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税。这虽对控制股票交易双方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不能采取免税额度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对调节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马太效应”在证券市场表现得特别明显,这也有悖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

(2)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息有关的股息、红利及股票转让行为纳入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围,而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行为没有相应的征税规定,在一级市场、场外交易、继承、转赠等方面的税收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妨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3)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反为10%,等等。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证券市场课税的政策取向及建议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很不健全,这种证券市场税收法规滞后的现象已与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业很不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尽快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无疑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积极的作用。合理设计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必须考虑以下几个 问题 :

(1)税制的设计调整应立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未来的发展,是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关键之所在。而资本市场的完善,不仅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方式的深刻变化,进而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且,它可以为企业所有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

(2)证券税制设计目标的合理定位。首先,经济目标。一种税制的设计一般考虑经济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目标(组织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不仅发展时间短,规模小,而且相关的制度和规则也未健全,因此,应侧重其适应经济发展以及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公平,经济目标应放在主要位置。其次,对证券市场设计课税制度应努力追求弹性目标。弹性税制的优点在于能更加灵活的发挥其经济调节功能,便于税收征管和税收成本最省原则的实现,同时能够更加体现税收的有效公平性,使税制对所有纳税人都能自觉的一视同仁,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

(3)减轻资本市场的过度震荡,减少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极重要的投机性。除了投资者不成熟外,过度的市场波动也是其最重要的原因。据统计,美国在最动荡的1986-1987年中波动幅度为23%,日本在同一时期为19%,而我国a股1994年波动幅度竟达84%、如此剧烈的股市震荡,单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根治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税收这一手段对投资者进行有效引导,并实现税收调节 经济 的自动稳定器职能。

根据以上要求,立足现阶段证券市场 发展 的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全面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拟开征的税种。印花税与证券交易税的作用与功能比较近似,但作为调节证券市场的有力手段,证券交易税无论在名称、征税范围、还是在税率制定方面显得规范,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不是简单机械的替换,而有其内在的必然要求。

证券交易税的性质可归属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而征收的税种,按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抑制频繁买卖的短期炒作行为,有益于股市的稳定,无须再搞“一分为二”,仅对卖方单方面征税。为了保持总的税负不变,可按0、8%的税率开征,同时还可在具体措施上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关系。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到发行环节,其征税对象应包括股票、国库券、债券和投资基金等证券,同时应考虑到我国 目前 的证券交易 中国 库券的转让仍是主要的,以及它在经济建设发展时期的特殊作用,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征。

(2)谨慎开征资本利得税。

从我国目前实际来看,因存在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发育还不成熟,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现金大量的体外循环等 问题 ,还不宜将资本利得税作为单独一个税种开征;同时从国际经验看,考虑到其成本效益问题,不仅发展中国家像巴西、阿根廷、泰国等,而且部分发达国家如挪威、芬兰、日本都将资本利得纳入普通所得一并征收,并且成为一种总的趋势。具体做法是:对公司利得,区分长短期资本利得(两年为限),对短期资本利得,按普通税率即33%征收,对长期资本利得,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按持有时间给予减免。对个人资本利得,可确定一个起征点,比如规定股息的第一个200元免征,超过部分再作为其它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另外,考虑到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以及抑制资本投机的需要,为鼓励并积极培育我国的资本市场,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对资本利得应采取轻税负政策,实现较多的优惠减免。对公司资本利得,可视不同情况给予免税、减税和容许资本损失抵减等优惠。对个人资本利得,因目前是按次征收,考虑到其累积效应,为避免一次集中缴纳带来的较重的税负,可实现按期间进行平均分摊利得的 方法 。

(3)调整对资本收益的征税。

众所周知,股息、红利、利息是投资者将货币生产要素投入 社会 再生产所取得的风险收入,是对其推迟个人消费的补偿。除国库券利息免税外,对资本所得普遍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与必然趋势,1999年对个人储蓄利息所得征个人所得税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因此应在此基础上调整国家股、法人股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息、红利课征所得税,为国家股进入市场并最终规范我国的股票市场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同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消除重复课税。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它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常规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篇8

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多方面体系的配套和完善。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其调控对象和范围必然要包括作为整个市场体系中重要一环的证券市场。这是基于以下三个目标:第一是分享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收益,取得相应的税收收入。证券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市场中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利润所得同其他交易行为和所得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不应该处在应税行为和应税所得范围以外,这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第二是政府通过制定税收政策来对证券市场实行调节,以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促进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对经济发展消极的影响。第三有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管理从直接向间接的方式转化。由此,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遵循以下一些最基本的原则:(1)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居民储蓄率很高,间接融资比重较大。这对企业融资和银行信用的发展都有着不利的影响。为形成一不合理的储蓄──投资机制,有必要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鼓励居民直接投资,并使更多的企业(包括各类企业)能够或愿意通过证券市场来筹融资。这就需要抑制股市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保持股市交投活跃。对企业做出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增强股市的稳定性,促进股民的理性投资。(2)对证券产业进行保护。总体来说,我国的证券业基础尚较为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应予保护和鼓励、避免税收政策给其带来冲击,而要为其保驾护航,并分享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利益。

根据国际惯例,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资本利得税;对机构和个人的股息、利息及红利等所得的征税;印花税。表现在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主要有: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税收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税收中的体现,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的平抑市场波动作用,双重征税及证券市场税收的立法原则等。

一、证券交易税的征收及其范围

证券交易税属于行为税,是就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税种,收入为交易额乘以税率。征收证券交易税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证券交易税的征收来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缓解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风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只是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同证券交易税相比,目前实施的印花税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印花税作用有限。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在收的一种税,它的意义在于加强凭证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了解其他税种的税源和缴纳情况,加强监督控制,同时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印花税的征收对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不大,再加上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征收印花税也失去了本来的含义。(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3)印花税的征收对象不恰当,对股票市场发展有不利的影响,(4)交易税负应由谁来承担。目前的印花税在征收对象上也值得商榷。总税负如何在交易双方分担,没有一定之规,由于交易税负不易转嫁,所以交易税在买卖双方的分担会直接影响交易行为,尤其是交易频率。所以,开征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进行平抑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确定证券交易税税率要适中。税率过低,起不到限制股市过度投机的作用。我国股市的交易制度几经变换,目前基本上采取T十1和涨跌停板制度,尽管在抑制股市波动和风险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例如中国的T+1制度实际上是单边的T+l制度,即各经营机构仍允许股票卖出所获资金在当日购买股票,而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只是将预期延长实现,其风险和波动程度并没有改变。税率过高,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那么合适的税率是多少呢?笔者以为,投资证券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投资预期收益至少要等于储蓄利率,否则,投资者就要退出证券市场。所以,存在下面基本公式(考虑了资本利得税,未考虑手续费):

a?r证-a?t交-a?r证?ti=a?r银其中:a为投资资金;t交、ti分别为交易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税率;r证、r银分别为证券市场上所获收益率和银行利率。

下面运用此公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做一分析:

在我国成长型的证券市场中,假设年收益率为3O%,资本收益税按规定20%征收(参考目前我国对股息和利息的征税),银行利率一年期按10%计算、代入基本公式得最大t交=14%,即140‰,如果一年按250个交易日计算,对于交易者来说:一日交易一次则其认为t交最大约为0、56‰,二日交易一次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约为1、12‰,若一周交易一次(按50周计算)则其所能忍受的t交为2、8‰。由此可知,在交易税税率t交已知的情况下,交易次数越多,交易税负就越重。涨跌停板制的实施在抑制股市的投机和波动方面作用有限,因为它没有改变投机的性质,且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机构或大户操纵从而损害技术指标的可靠性,致使中小投资者受骗。利用证券交易税替代印花税,在投机过盛时,交易量放大,相应的交易成本加大,因而可以有效地抑制短线炒作;同时政府可以从投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为鼓励中长线的投资,交易税负的大部分应由卖者来承担,当然其比例如何,可以研究。

建立证券市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新型的储蓄一投资机制。保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是为了一级市场的繁荣和畅通,同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对进入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约束。所有这些体现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要能够反映国民经济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成长性。一个投机过于旺盛的股市是起不到这种作用的。我国目前股市理性不足,一般股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道听途说的政策和消息上,而不是由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所决定、容易受大户操纵。对此,征收证券交易税不失为一种良策,证券交易税能够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当炒作过于频繁时,其成本随之增大,只有当预期收益率大于包括交易税在内的成本时交易才能进行。

二、关于对资本利得征税的间题

在论述交易税的过程中,我们曾提到对资本利得税的问题,可以肯定,对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到交易税的征收、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及财政收入的多少。在证券交易中,习惯上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交易中实现的所得称为资本利得。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是一个惯例,只是在适用税率和具体做法上有差别。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征收资本利得税的理由如下:(1)资本利得是指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它会逐渐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是为了不歧视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收入,至少对各种来源的收入应公平对待。事实上,按照税收的纵向平等原则,对不同负担能力胁人应征收不同的税收。在股市,尤其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情况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本来就是富人游戏场所的证券市场由于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使得我国所得税制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所得税制的累进性受到破坏性的影响,这种情况在短期内的反应并不明显,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后果会越来越明显。实际上,对富人多征税也是国际惯例。(2)对资本利得征税也是分担交易税压力的需要。按前文中叙述的基本关系,假如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征或少征资本利得税,在证券市场收益不变或预期收益率(包括出于各种泡沫性原因)远大于30%时,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减少风险,提高交易税征收强度的压力将会加大(当然可以采取其他直接的包括行政的或技术性的措施,但负面效应很大),这有可能使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遭到破坏。事实上,对资本利得征税不仅缓解了对交易征税的压力,而且有助于促进中长期投资,因为中长期持有一个成长性很好的公司股票,相对于风险较小的储蓄来说,即使在征税的情况下仍有利可图,因此,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一定会打击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它打击的只是过分投机的积极性。当然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有人估计70%以上的人或资金是在投机,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会使证券市场下挫,但对如此过度的、世所罕见的投机市场抑制一下有什么不好呢?从反面看,对资本利得征税导致证券市场暴跌恰恰证明了股市的非理性。当初,决定在深市开征印花税时,这一消息曾被当作特大利空消息而导致股市猛跌。理论上说征税应使广大投资者转向理性投资,并使证券市场随宏观经济状况和公司发展而成长。如今,印花税依旧,而投机仍很高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暴跌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一个直接的结论是,股市受机构操纵程度很大,广大投资者的操作是非理性的。(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之间的投资中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关于资本利得税,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的做法是将资本利得归人其他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来计征。但为了鼓励中长期投资,对持有证券6个月以下的收益(称为短期资本利得)按累进税率征收;而对长期(大于6个月)持有证券收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包括按较低的税率、有一定的免征额、抵免部分所得税等方法来计征。对公司投资所得,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

在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应纳税额时一定要考虑资本损失,其计税依据应是资本利得扣除资本损失后的净额,其净亏损可以从普通收入中扣减(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限制)。按净额征收是考虑到了证券交易的风险,从而防止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冲击:而净亏损可以从普通应税收入中扣除,实际上分散了一部分证券投资的风险,从而增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

基于以上理由,为促进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应将资本损失扣除,因为证券交易所得中有一部分是风险的对应物。并要区分短期和长期持有证券的收益,对不同持有期的收益按不同的资本利得税税率来征税。

对资本利得征税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手段起点很高,基本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以对股东账户和现金账户收益净额的统计并不困难。具体在什么时点征收,这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一般来说,以一年(按日历年度)为好;或于退出证券市场时征收。在账户金额统计上可以最后时刻的成交价格计算。

三、对股西息、利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讨论

对股息、利息和红利是否征税,如何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成问题的。无论来源如何、它们都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属个人所得,当然要征税。而且,所得税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因而他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体制来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征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合理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储蓄一投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与此相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对股息、利息和红利应免征所得税。在我国,银行储蓄、国债投资的背后是国家信用,其安全性没有问题,但其收益则不可预料。这是由于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受到限制,其投向不完全是按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我国的金融结构中银行信用比重很大,是因为其他投资渠道不畅。一旦对储蓄和债券利息征税,会打击本来就很脆弱的投资心理,使资金显性或潜在转移,这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和政治稳定有负面的影响。对利息免税也是抑制证券市场投机的一个间接办法。

对股息和红利免税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在投机性旺盛的市场中,大部分投资者较少考虑股息对证券行市的影响,在证券价格同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相关性不大时,对股息征税起不了积累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却可使这种相关性变得更小。而宣布对股息免税可形成很好的心理预期,使投资者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2)对股息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股息来源于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所得,对股息征税属于重复征税,同时它妨碍了投资者将其股息收入投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需要注意的是,应区分股息的分配对象,对个人而言应免征股息税,但对法人在非控股公司中获得的股息应视为公司经营收入,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33%征收。(3)对股利不应征税是因为税基不易确定,且股票股利对于投资者来说并非实际可支配收入,它必须通过交易后才能实现,即也可能出现损失。另外应税所得按什么方法计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所得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征税是必然的。

参考资料:

(1)吴晓求《98中国证券市场展望N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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