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利工程,征地移民概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工作,外部协调
一、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活动中,征地移民监理单位接受业主或有关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移民文件、法律法规及有关合同、协议、责任等合法文件而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旨在实现移民活动的目标,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既可以是全方位、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阶段性的监理,还可以是具有某种特殊目的的专项监理。免费论文参考网。
二、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补偿费的按时足额兑现、土地补偿费的有效使用;农村移民居民点建设、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和生产项目的实施;集镇搬迁建设;专业项目的恢复建设;移民按计划搬迁安置;附着物清除进度;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包括音像)收集;参与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制定;配合审计和检查;临时用地复垦实施;参加征地移民各阶段验收等。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服务的主要工作
(1)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实施进度控制方面
1)根据工程进度的总体要求,审核实施方案提交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计划和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实施计划,督促实施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2)对实施方编制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和有关问题提出审核意见。
3)根据批准的征地移民实施计划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方案,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重点控制农村移民村庄和散迁户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房进度;农村移民生产用地拨付和生产开发的实施进度;移民安置区专业项目建设实施进度;集镇迁建实施进度。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征地移民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勘测定界单位征地界桩埋设进度进行控制。
(2)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质量控制方面
1)协助发包人审查实施方提交的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2)按照移民安置的综合质量目标控制移民安置实施质量;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工作;综合检测移民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并做出总体评价。
3)对移民安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和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提交专题报告。
4)对征地界桩埋设质量数量进行控制,向发包人提交专题报告。
5)参与各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交各相应阶段的监理报告,移民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征地移民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3)水利工程征地移民投资控制方面
1)监督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分项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及资金分配公告情况;定点抽查移民个人补偿费的兑现。
2)协助发包人审查征地移民超出概算部分项目内容。
3)督促征地移民补偿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实施方按审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
4)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审核以及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等审查,提出监理意见。免费论文参考网。
(4)监理信息管理制度
对水利工程征地移民专业项目和移民安置工程建设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移民监理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免费论文参考网。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征地移民监理实施细则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5)合同的管理
协助发包人组织各项移民工程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会议管理、支付款项、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及风险分担、合同争议协调等。
(6)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建设
全面管理集镇和专业项目承建合同,就实施方选择的分包商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协助或代表发包人答复实施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宏观控制各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实施进度、质量和造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各方协调工作;参与集镇和专业项目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
三、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外部协调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项目系统与外部的关系,主要是发包人与外部单位的合同关系,因此,水利工程征地移民与外部关系的协调内容,主要是相互配合,界定各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共同保证工程移民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在与外部关系的协调过程中,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协调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在不同的阶段也各不相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监理的介入主要是在征地移民工作的实施过程中。
1、进度问题的协调
进度问题的协调内容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面附着物清除进度的协调,另一个方面是征地移民资金发放进度协调。对地面附着物清除进度的协调,实践证明,有两项协调工作很有效:一是与发包人共同商定以及网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作为衡量工程进度的依据;二是设立奖励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或工程办事机构工作的积极性。
2、合同争议的协调
在水利征地移民监理协调中,合同争议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单项移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单项移民工程诸如专项迁建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复垦合同纠纷等,首先应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时才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诉请人民法院审判决定。
3、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
在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影响人口和实物等指标的认定、区域环境容量的分析和移民规划的编制等一系列工作。与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是十分必要的。协调好与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能够为征地移民实施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在征地移民实施中能够对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前提、环境容量制约因素、规划所使用的政策、规范标准等依据和规划的目标等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能够在移民安置中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和少走不必要的弯路。协调的方法有进行设计交底、召开工作例会和文件往来等。
4、其他关系的协调
水利工程征地移民资金收支一般都需要依靠各级银行及其业务网点进行,移民资金按进度拨付需要银行的配合。因此,有必要在征地移民实施初期对资金的拨付条件、标准和方式与银行进行协调;在外业调查开始时间和进行过程中以及界桩埋设的时间,需要与勘测定界单位进行协调。
【参考文献】1、左平,苏青,龚银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与检测评估〔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4
2、王显勇,任泽俭,赵文聚,范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政策与技术应用、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为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选址合理、设计科学、实施到位、验收严格”的总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开发模式等措施,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市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资源潜力调查基础上,科学规划,明确开发复垦重点区域,通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效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完善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一)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
1、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按项目总面积给予补助,但开发、复垦前原耕地面积超过总面积30%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按标准农田建设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建成标准农田的给予补助9500元/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7500元/亩的补助。
2、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3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2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1000元/亩的补助。
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7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6500元/亩的补助。
3、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平原、亚平原、丘陵等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建成的标准农田面积,市财政分别给予2500元/亩、3500元/亩、4000元/亩的补助。
4、政策处理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竣工验收面积给予2000元/亩的政策处理、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等费用的补助。
5、耕种补助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时落实耕种的,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参与土壤改良耕作的,前三年可享受市级沃土工程政策按原补助标准增加50%的补助。引导集中耕种,规模化经营,享受现代化农业发展扶持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开发后的土地经营利用。
6、根据山体地形垦造耕地中部分确需存在田坎之间存在1米以上高差,在项目工程田坎石块干砌加固超出总项目田坎量30%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每亩3000元的补助。
7、对废弃矿复垦和经农业部门认定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复垦项目,给予项目实施镇(街道)按实际完成面积2000元/亩补助。
8、对部分投资大、群众认可度高、并有示范作用的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国土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论证后,可列为市重点工程,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
(二)指标有偿调剂。土地开发整理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取得的复耕指标,优先归各镇(街道)使用,并对项目所在村新农村建设给予一定的指标支持。土地指标有剩余的,原则上由市国土局统一收购,用于全市的耕地占补平衡,如确有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调剂,但应报经市国土局审批同意。
补充耕地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2、5万/亩(每年年初确定),复耕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10万/亩(每年年初确定)。指标有偿调剂款收入可由各镇(街道)确定一定比例对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奖励。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项目规划设计。各镇(街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从标准上把好质量关。要注重保护生态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意见,并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项目报国土部门立项审批,项目立项批准后,各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确需变更的,须报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纳入预算,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体现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主要做法和相关内容。
(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废弃矿复垦和农业部门认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实施前耕作层未达到耕种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覆土,要选择近距离、有条件、时序差异不大的建设和利用项目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现有耕地质量得到有效保护,确保新增耕地质量显著提高。
(三)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要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因地制宜地确定耕作田块类型。
(四)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实施、监督,项目工程招标、监管参照《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各镇(街道)必须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有当地国土所和土地所有权人参与,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五)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严格执行镇(街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复核认定制度,层层把好项目工程质量关。项目竣工土地承包到户或统一流转后,各镇(街道)及时组织自验,通过自验后,各镇(街道)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镇(街道)整改完毕后,由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上报上级部门验收。
各镇(街道)应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和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申报材料的通知》要求,凡立项、验收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验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要杜绝“走过场”,对不按规划设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落实后期管理措施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要并责成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六)严格资金管理
1、资金申拨。实施项目开工后,由实施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现场勘察签署意见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立项面积和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并预拨各镇(街道)70%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和政策处理费,项目通过上级部门竣工验收后给予结算拨付剩余补助款。
各镇(街道)应按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及时兑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提取20%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作为工程质量和耕作保证金,待项目竣工一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并落实耕种的,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出具无质量问题和落实耕种的书面意见后,工程质量和耕作保证金给予退押。
2、专款专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及与其相关的前期工作、政策处理等费用的支出,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工程补助资金、政策处理费、省级项目奖励经费等如有节余,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后期管护和项目实施地的新农村建设。
3、加强监督。市财政部门对国土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应及时足额落实,严格审核把关。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对挪用、截留、挤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指标等形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农办主任和市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统计、监察、环保、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各镇(街道)建立相应机构,由镇长或办事处主任负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的论证、评审和项目初验,指导镇(街道)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市农办:负责对全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异地奔小康工程、村庄整治过程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考核,并指导镇(街道)的宅基地复垦项目的建设。
国土局:负责统筹组织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地踏勘,项目实施期间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验收材料审核,协助各镇(街道)做好项目立项、竣工面积验收、项目质量验收和初验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使用监督等,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绩效评价等。
建设局: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时,严格审查用地项目耕作层剥离情况。
水务局:负责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的质量监管,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农业局:负责项目验收前的耕地质量评估,对通过上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接收、使用、管理,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林业局:负责项目涉及林地的审批,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监察局: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环保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参与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统计局:负责项目中竣工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管理和统计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街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镇(街道)完成较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政策处理,组织项目自验,提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施工和验收中所需的有关图件、文本、影像等材料,落实新增耕地耕种等。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近年来,随着高效农业蓬勃兴起、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全国各地掀起了依托高效规模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热潮。江苏省阜宁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仅2011年就通过土地流转、政策激励等有效措施,新增高效农业用地6、5万亩。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借设施农业为名,滥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阜宁县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出台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充分征求县农业、环保、林牧渔业、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草拟了《阜宁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由县政府正式出台。明确设施农用地划分范围。设施农用地主要指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又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同时,严格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
阜宁县各镇(区)都在农业经济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编制好本辖区的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类型实行规模控制,如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总用地规模的7%以内。兴建农业设施还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以根据附属设施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通知》精神,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制定一套既合法合规、又便于操作的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在申请、申报、审核、批准四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由于设施农业项目大多时效性、季节性较强,阜宁县要求各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审查、审核都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还要求取得林牧渔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县政府委托县国土部门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以减少中间环节,使设施农业项目尽早实施。自《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全县共审批设施农用地80多宗。加强监管,建立共管机制由于《通知》只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管理方式、审核要求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但对具体的操作模式、实施步骤、格式文本等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配套文件的有效支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结合近年来的项目用地办理经验和国土部门工作特点,本着规范管理、资料完备、便于操作的原则,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管。强化基层管理职能,为设施农用地管理把好前沿关。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国土所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过程中负有实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审、验收、巡查等重要职责,在实地踏勘过程中,国土所应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记录,并邀请镇区农经部门、村建部门、村组代表等一起参加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以减少设施农业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国土所还需要全程参与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放点、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严格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的须及时制止和报告。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各项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规划、利用、监察等相关科室都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规划保护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权属地类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审查意见,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土地利用科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把关,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监察科对设施农用地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镇区和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样(即把设计图纸上工程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测设到实地)和综合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二是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在1个月内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并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恢复农业耕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复垦协议。三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起设施农用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侦查监督;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最终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为代价预防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即使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如果已经采取了逮捕措施,对他的权益保障也已经有所缺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罪逮捕即不错”仍存在,这一是对公民权利保障意识不强,二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能社会危险性,导致以往审查批捕案件中逮捕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成为例外。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由原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目的的有罪预设,转变为未经判决不为罪的无罪预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社会所共识。相应的,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逮捕要件严格审核,不仅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还应包括可能的处刑及危险性要件,以此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判定依据。“无逮捕必要”和无罪不捕的司法实践,势必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刑事诉讼法已经制定了审查逮捕部门对不(予)批捕案件复议的处理程序,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首先,复议的审查主体不明确。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由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制作审查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因此报捕案件的审查都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层层把关,并对案件的质量负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这里指出的办案人员是具体的经办人,而负责案件审核的部门负责人与检察长是否作相应变更没有规定。相比较,行政复议一般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意味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与复议的主体有明确的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行政相对人容易接受,行政复议案件还规定了诉讼等救济程序。对公安报捕案件的复议机关和复议的具体操作没有建立规范程序和制约机制,势必导致作为案件重要参与者的部门负责人又作为经办案件复议的裁判者,而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1],在解决冲突的程序上的不足,将影响实体的正义。一般而言,影响人们权利义务分配的程序性活动的三种情况,包括冲突解决程序中的程序正义问题[2],裁决冲突方必须与裁决本身没有利害关系,即使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作出的裁决,只要在程序上没有坚持公平正义,实体的公平正义就无所依托。复议审查的主体合乎程序正义的要求,有助于侦查部门和社会公众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检察机关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复议的救济机制规定不明确。因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发挥了作用,但作为被害人方面,对案件的知情权和救济尚显薄弱。刑事立案方面,对被害人的权利规定较明确,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而作为公安机关批捕复议的案件,被害人没有被赋予告知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法律程序上处于较为被动地位。被害人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惩罚犯罪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弥合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有损害就有救济,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3]。
体制的约束比任何个人的道德约束更具普遍性、公平性。保证任何个案都可以有一致的解决,树立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从制度上规范复议审查制度不仅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有指导意义,而且对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审核有规范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对不捕案件复议的机制建设。
第一,规范审查主体,维护程序正义。复议审查的主体是否具有权威性直接关系处理结果的认同度。依据批准逮捕需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审查的规定,对复议案件的审查主体首先要另行指定承办人。经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受到知识结构、能力范围思维惯势的影响,在没有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做出变更的复议决定难度很大,古语云:水道曲折,立岸者见,而操舟者迷。不同的承办人排除前期映象的干扰,客观的分析案情,做出相对公允的结论。对复杂疑难案件,除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批捕案件的复议,还可以由公诉部门加入集体讨论,作到定性准确、措施得当。其次,复议案件重新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重新指派,可以由检察委员会负责确定人选。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承办人的案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的审查,从规范程序的角度,复议审查主体不应是参与决策者,在此可以借鉴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在各检察机关内建立由资深检察官组成复议审查组织,变更审查机关,整合各检察机关的业务资源,提高公信力。最后,作为上一级领导机关的检察院在业务上加强指导,对典型复议案件组织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员学习借鉴。
第二,案件实体方面,加强不批捕说理。审查逮捕部门一旦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对作出不批捕决定的理由具体说明。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批准逮捕,适用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如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一些青少年轻微刑事案件的处治。第二种情形是相对不批准逮捕,即“无逮捕必要”的不捕。作为保证诉讼程序进行的强制措施,不应强于对其可能的刑事处罚,逮捕权的适用应慎之又慎。第三种情形是存疑不批准逮捕,经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相关证据又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捕标准的而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敏感话题,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压力比较大,一方面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不捕案件关注,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因存疑不捕的,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对其人身及财产权利同时进行限制。因此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说理可以消除社会的疑虑,提高承办人员的办案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三,加强复议案件的审查监督。误解源于信息沟通不畅,现行的检察工作监督机制已经为复议案件的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建立外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对检察机关的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具有现实意义。人民检察员与人民陪审员都是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行使审判权方面发挥了很好的效力,人民检察员如何参与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需要探索,由于检察工作的案件数量庞杂,日常工作繁重,尤其是批捕案件时限短,专业性强,人民检察员参与其中过程难以保证。检察机关接收的复议案件往往争议大,罪与非罪难以界定,专业视角在案件审理中难以周全。在此,可以引入人民检察监督员参与对关系被害人切身利益的不捕案件的复议审查监督,通过集体讨论,汲取社会对案件的意见。法律实务不仅是法理规律的理性思考,而且是社会实践经验的升华。“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4],良好的法律当然不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还要有利于促进公序良俗的形成。
第四,复议过程引入听证机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复议案件最直接的相关方,因为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情形不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方的影响极大。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存疑不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然可能受到限制,公安机关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司法改革前刑事案件“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已经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意识进步的情势不相适应。其次,对被害人而言,不捕案件同时意味被害人受到侵害的权益未能较快实现,以往司法机关在体制不完善,导致“重实体结果、轻程序保障”,认为案件只要追求惩罚犯罪就可以了,但是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社会及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害人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告虽然诉讼地位、诉讼性质不同,但是他们的权益往往同样受损,及时的司法救济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最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而言,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听证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如因宅基地导致的邻里纠纷是一些轻伤害案件的诱因,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当事人双方因为矛盾错综复杂,情绪难以把握,容易导致上访。惩罚犯罪固然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是立法的目的。检察机关运用复议听证程序,向双方阐明法律依据,敦促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积极赔偿,结合案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利用案件本身化解纷争,止息于诉,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如200多年前的英国学者爱德蒙·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5],和谐社会建立在法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逐步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础上。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2] 转引自 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
[3]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4] 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wendell phillips, american leader against slavery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一、推进依法治理,提高行政执行力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1、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我局在完成工业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和对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实行规划许可“划块管理”,完成一个片区一个科室负责,一个局长审批,一个分局监管的管理模式。工业项目事不过日,测绘工作随时跟进,规划许可证件即时打印。规划服务地点由办公室向企业延伸,上门服务;规划服务领域由企业向招商引资拓展,为各级招商部门提供全方位的规划服务。
2、实行“阳光规划”,推行优质服务。严格执行规划系统文明执法标准,在局系统积极开展“三个一”活动:对来局办事人员实行一张笑脸相迎、一杯热茶相待、一声问候相送。紧紧围绕“便民高效”的目标,积极落实主办人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不让行政相对人多跑冤枉路。对建设项目实行从选址、用地许可、工程许可、批后监管“一条龙”的管理服务方式,使责任更加明确、程序更加顺畅、速度更加快捷。赢得了建设单位和城区政府的一致好评。
(二)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批后监管
1、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26日印发执行。办法中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工程核实和竣工规划验收等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同时制订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一并发放给建设单位,温馨提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接受并配合规划批后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2、加强对已批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与城管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监管交接机制。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参加,验线环节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制定放线通知单、验线通知单、竣工验收报告单,每个环节责任均落实到人,责任人全程跟踪事情进展。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制度》,建设单位没制作并在施工场地悬挂公示牌,以及公示牌制作不完整、不规范的,一律不予放线。目前,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批建设项目工程,公示牌制作悬挂率达到了100%,维护了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减少了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3、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加强与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的配合,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告知。今年上半年,我局(包括各规划分局)共向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送达单位及个人《违法建设告知函》283份。每月向市政府、监察局上报违法建设统计表及说明,并坚持重大违法建设专题报告制度,共上报市政府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及处理情况汇报16件。
二、全面启动法治创建活动,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一)2010年3月,我市全面启动法治创建工作。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规划系统法治建设,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我局制定法治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城乡规划局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肖勇同志任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王笑健、雷爱华同志任副组长,法规监管科、办公室、规划管理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监管科,负责创建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开展。在全局范围内全面启动“法治”创建工作,切实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计划,做到方案具体、目标明确、措施得当。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对近年来我局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受理项目及来文办理情况的通报制度》等提出了废止的意见;对今后工作仍有指导意义的《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继续有效的《市市区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制度》等新文件提出了继续加强宣传的意见。并于2010年7月将清理意见分类整理,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在规划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保证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科学统一。
三、积极开展“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单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活动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法律六进”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明确法规科为“法律六进”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局领导班子成员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自觉坚持学法。领导小组在制订学习计划时,安排了不少于50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讨论,并认真做好记录。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行业法律法规、基本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学习相结合,在分专题进行讨论时,多次召集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共同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投入大量经费,购置《“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教材》、《依法行政读本》、《物权法》等书籍发给每个干部职工。印制《城乡规划法》单行本2500本用于宣传。
(二)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年度检查和评议考核。
为保证“法律六进”工作的正常开展,安排“法律六进”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科室工作中的责、权、利,与职工年终评比、表彰挂钩,调动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我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关于对规划管理、规划监察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行政执法违法及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责任制度,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其年度考核、任职、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并对各分局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并考核,提高整体素质。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一学三讲”(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主题教育,建立法律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吸纳优秀注册规划师作为成员,法规科干部兼任法制宣传教育联络员,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律六进”实施。开通法律咨询热线,面向全社会公布。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案件或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邀请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对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结合实际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保障了法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四)创新和丰富“法律六进”宣传教育形式。
1、积极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站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资询、法律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活动,不仅让群众更加了解规划、遵守规划、支持规划,更强化了责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2010年2月22日、23日,市规划局机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城乡规划法》和规划管理审批流程,由副局长*、总规划师*分别讲授。*副局长从规划立法、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监督等方面做了详细讲解,并结合实际案例对法律进行了深入分析。总规划师许晓林从我市内部审批流程改革的背景、改革目的等方面做了讲解。许总强调规划审批流程改革的目标就是便民、高效、又好又快,同时要严格执行主办人负责制、项目方案竞选等各项制度,来保证改革的实施,对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我局还将组织一系列的学习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知识技能,更好地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认真做好来访接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化解行政纠纷
(一)我局受理的投诉大部分是因违法建房引起的,此项工作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对来访者、投诉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对所有的电话投诉逐一登记,并详细调查处理,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按《条例》的要求及时给予答复。今年上半年,共回复办理函(包括市领导批示件回复及网站回复)30多份,使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我局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工作中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一直把行政复议作为规划部门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审查、自我纠错的重要手段和法律监督制度,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办公环境和设备上给予支持,配备复议听证室、复议接待室、照相机等办公设备,配备了办案专用车辆,确保了办案力量。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有效指导和监督了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年我局未收到一起因建设纠纷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数量较往年明显下降。
(三)2010年4月15日下午,省人大副主任蒋大国带领省执法调研组来我市调研《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市政府、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市直相关部门、市人大代表、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律师代表等分别在调研座谈会上进行汇报。副局长*代表我局在会上汇报了《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宣传《行政诉讼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纷争,并积极自觉地接受司法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今年我局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两起,均因不服我局行政许可行为,未经复议直接进入诉讼阶段。我局依法参加诉讼,并积极配合法庭查清事实,两起案件均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五五”普法工作
一、新建水库、泵站工程进展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市规划建设7座水库,预计投资15亿元(根据原有物价指数),预新增库容18995、9万m3,其中兴利库容7604万m3。目前、、水库3座中型水库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和相关支持性文件已分别、陆续上报水利厅审查;其余4座小型水库中的水库已完成可研;水库、水库可研报告等所有支撑性文件也在编制中;察右后旗丹岱水库在进行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
投资1亿元,日供水量1、5万m3的泵站修复工程目前已完成地下工程部分,供水管道、水厂工程也在紧张建设中。
二、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和验收情况
列入《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中10座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概算总投资6325、76万元。新增库容2869、79万m3,新增兴利库容419、74万m3。目前水库、、和水库、山水库、水库工程、已完成了竣工验收工作;水库完成了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其余水库目前正在进行内业资料的整理、工程决算及审计工作,计划本月12-13日完成竣工验收。
三、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和验收情况
列入规划的我市11座重点小(2)型水库,要求底完成验收,概算总投资1519、44万元,国家补助资金960万元。今年已开工的4座中:察右水库已竣工验收;水库计划于近日验收。水库正在进行尾留工程的建设,计划于明年汛期前完成验收。
水库、反修水库、、和水库、水库初步设已上报水利厅进行了技术审查,待批复后于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四、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进展和验收情况
1、列入《-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共9项,批复概算总投资:10566、89万元。
其中试点项目3项。防洪治理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治理工程、治理工程、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已完工,内业资料正在进一步完善,具备了验收条件。同时根据《水利厅关于抓紧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内水建[]209号文件要求,已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了验收申请,计划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其它防洪工程、区段防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目前因投资计划尚未下达,部分项目进度滞后,计划于明年主汛期前完成。
2、列入《-2015年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共13项。
自治区水利厅已批复了、2项防洪治理工程,其中防洪治理工程已开工建设;
其余11项中的防洪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初步设计通过评审修改后目前已正在审批中;
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正在编制中,计划年底前完成编制并上报。
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从今年8月上旬开始,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受市水利局安排,我建管站等相关部门组成督察组,结合自治区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大部分的工程进行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的梳理。经过检查对四个旗县的工程下达了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照整改意见也进行了如清退不合格监理人员、拆除返工重建、清理不合格材料、修补水毁段工程、完善内业工作等内容的工作,促进了参建各单位的责任心。但也存在以下不足:
1、部分建设单位对施工建设管理经验不足、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工作不力、措施不当;个别设计单位服务滞后、设计变更手续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我们已通过下发文件、派驻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等方法,力求提高参建各方管理水平,强化建设与管理和质量监督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加强对参建各方的监管力度;
2、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困难是个别已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由于出现了未预见的社会矛盾后解决不力导致建设进度滞后或无法正常开工建设。我们也以函告、约谈等形式,协同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解决、协调社会矛盾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力度,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3、部分中小河流近期治理项目建设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项目招标后无法按期开工或开工后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今年降雨量大、历时长、频率高及超标准洪水影响也是个别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
4、受项目投资额度较小和水利定额偏低等因素制约,加之部分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项目批复实施后出现设计变更和等待变更批复延误进度,给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方增加了许多工作量等情况;为此我们将继续加大督促、管理监督力度,全力以赴,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5、目前还发现各旗县都不同程度地存有“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水库管理所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除险加固后的水库等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不能很好的理解。为此我们计划申请资金,对各级水利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确保工程实施后良性运行,发挥效益。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示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批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士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使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示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批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士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使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