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制造企业;多因素分类矩阵;库存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6―0105―05
一、引言
在我国的三大产业中,工业所占的比重为52%,而制造业产值又占工业总产值的约45%,因此,制造业在我国现在和未来的经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制造企业主要通过生产管理和库存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其中库存管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关系产品的成本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与零售业的各种库存管理方式相比,很多制造企业库存管理方式落后,大量资金的消耗使得零部件库存成为很多制造企业发展的累赘,也使其逐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然而,全球最为知名的超级品牌制造商之一丰田汽车以独创的“精益”生产理论和领先的即时(JIT)生产管理闻名于汽车制造业,在残酷的汽车市场竞争中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丰田模式”使得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关注自身库存的管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系列先进的库存管理技术,AFR(合计预测与补给)、VMI(供应商管理库存)到CPFR(合作计划、预测与补给),这些先进的库存管理方式大多在零售业中得到实施和大量的改进,形成现代库存管理技术,进而为制造企业所采用。
随着库存管理方法的增多,制造企业不再是只运用单一的库存管理模式,而是根据物料的特点和库存成本做出不同的库存决策。物料清单中的零部件并不是都占有很大的库存成本,且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占据很关键的位置。根据“20―80”原则,在企业实际的库存管理中,只有少数物料占用了企业大量的资金。然而,企业致力于库存降低的时候,也发现有些物料由于其重要性,不宜简单地根据物料价值分类进行管理。ABC库存分类是企业实践运用过的方法,然而,以物料价值为基础进行分类无法反映物料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紧迫性等情况,也无法反映该物料在供应市场上是否容易得到。因此,以下将在分析物料成本的前提下,既考虑物料所占库存价值比例,也考虑物料的市场状况,建立库存多因素分类管理矩阵模型。模型正是基于解决制造企业中不同物料的库存管理问题,充分结合物料特点和现代库存管理方式的优点,将不同的库存管理方式融入到企业的物料管理中去,提高物料管理效率,减少成本,充分发挥不同库存方法的作用。不同的库存管理方式管理零部件库存可以提高企业库存运作效率,降低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二、制造企业库存管理概述
制造型企业中的库存分为独立需求库存和相关需求库存两种模式。一般情况下,产品库存管理属于独立需求库存管理,而在制品、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库存管理则属于相关需求库存管理,原材料的需求量通过主生产计划、产品结构等来确定。从供应链中库存管理的范围来说,产品的库存管理属于下游供应链,即制造商一分销商一零售商的三级库存优化;零部件和原材料的库存管理则属于上游供应链,即供应商-制造商的库存优化。
目前,VMI、联合库存管理和JIT都在制造企业库存管理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并取得了成功。VMI是指一种在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性策略,在一个双方协定的目标框架下由供应商来管理库存。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的提出,主要源于对供应链管理模式功能集成化的考虑。联合库存管理则是一种风险分担的库存管理模式,强调用户和供应商的相互协调,同时参与,由双方共同制订库存计划,以保持供应链相邻节点间对需求的一致性,消除需求变异放大现象。所谓准时化生产方式是由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一种生产方式。近年来,JIT不仅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也作为一种物流模式在欧美物流界得到推行。JIT更是被制造业奉为消除浪费、降低成本的法宝。
在供应链一体化管理模式下,先进库存模式的实施主要有三种分阶段运作模式:供应商一零售商、制造商一分销商、供应商一制造商。制造企业往往涉及其中两个阶段,同时也是库存流通的中心环节。由于制造企业在供应链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形态也有所不同,制造企业管理库存包括了向上(供应商)和向下(零售商)两个博弈过程。零售企业库存管理对象是大量已生产成品。而制造企业则是对大量多品种零部件的库存管理,制造企业还需要对零部件进行工艺设计、加工制造形成产品销售。因此,制造企业面对的库存管理是两方面的:一要对原材料库存进行管理,二要对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管理。而零售企业则是对产品库存管理。因此,制造企业库存管理更为复杂,其难点表现为:
(1)库存总量大,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我国各行业的存货资产将近占资产总额的20%,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平均约有资产(包括负债)的两成投资在存货上面。随着企业规模逐渐庞大,投资额也随着增高,库存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困难的程度会越来越显著。
(2)库存结构不合理。合理的库存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库存管理中应保持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的适当比例;二是在原材料、在制品和产成品库存中应使各种物料或产品保持一定比例。当供应商的供货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及时供应本企业生产计划进度所需时,原材料库存可以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实施,而产成品库存则可以在生产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保证顾客的需求得到满足,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为了发挥库存的作用,又使库存的弊端降到最小,要把各类库存控制在合理的数量上。由于绝大部分制造过程具有不可逆性,一般来说,合理的库存结构是: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制造过程并非单一物料或者不同物料以随意比例的投入,而是不同物料以严格比例的输入,缺少任何一种必要的物料或者其比例未达到要求,就不能顺利完成生产过程。所以,保持库存结构的合理化也是库存控制重要内容之一。
(3)库存周转时间长。资金只有在不断的反复运动中才能发挥其增值的作用。资金以库存的方式停留在仓库或者某一环节中,不但不能增值,还要付出保管成本、机会成本和承受贬值的风险。只有加快库存周转才能以同等的资金赚取。
三、库存多因素分类管理矩阵模型
(一)分类管理思想
库存分类管理思想由来已久,早期的ABC分类方法已大量运用于实践当中,后来又有很多学者按物料重要性和物料价值提出不同的分类方法。
ABC分类是从ABC曲线转化而来的一种管理方法。ABC曲线又称帕累托(Pareto)曲线,其基本思想是“关键的少数和一般的多数”。在全部库存
中,将累计品种数为5%~15%,而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为60%~80%左右的前几个物品,确定为A类;将累计品种数为20%~30%,而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也为20%~30%的物品,确定为B类;其余为C类,C类情况正和A类相反,其累计品种数为60%~80%,而平均资金占用额累计仅为5%~15%,如表1所示。最后对A、B、C类重要程度不同的物品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手段。这种分类数据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主观调整。
多因素分类管理矩阵模型的横轴用ABC库存分类方法分为三个区间,纵轴则是对物料市场复杂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划分,如图1所示。针对不同的类别库存特点,采用不同的库存策略可以有效地降低制造企业运作的精力。对于A类物料或者市场复杂度高的物料采用先进的库存策略如VMI可以有效地减少库存成本,并保证不缺货。
这种方法的操作十分简便,但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只以物料价值为基础进行分类,无法反映物料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紧迫性等情况,也无法反映该物料在供应市场上是否容易得到。而这些问题对于企业供应管理策略的制定有很大影响。
有学者提出把制定物料采购管理策略的重要依据归为两大类:一是对物料本身重要性的判别,二是对供应市场复杂度的判别。以这两个依据为基本指标把各种物料基本分成以下四类:战略性物料、重要物料、瓶颈物料和一般物料。
ABC分类法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价值分类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级分类模式充分反映了物料库存的实际价值。市场复杂度则可以使企业关注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可以使得物料分类更加符合实际。下面,在考虑物料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料重要程度和供应商竞争能力,将ABC分类法和供应市场复杂度结合在一起,建立多因素分类矩阵模型,将单一的分类变成多因素的分类,将单一的分类管理变成多维因素的管理,并试图建立多因素库存管理策略。
(二)多因素分类矩阵模型
在物料的分类中,物料的价值和所占成本是一个很重要的维度。因此,本文的模型沿用了ABC库存分类法对物料价值的划分(划分的标准参照ABC库存分类方法)。这是衡量所购物料对企业产品价值的贡献程度,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资源分配,同时,更有利于企业做出库存决策。A类物料管理通常关系到企业库存成本的高低。
市场复杂度因素是影响库存决策的外部因素,它决定了采购物料是否充分供应以及不同物料之间的转换成本高低,包括物料的可替代性、供应商数目、供应商可靠性、供应商扩张能力、企业自制或外包的可能性、社会物流系统的保障性等。模型用市场复杂度衡量物料所面对的市场状况,物料的可替代性可以让企业了解所面对的物料是否是可以选择的,供应商的情况可以考察物料所面对的竞争市场。对于供应商数量较少且供应商可靠性较低的物料,制造企业需采取战略联盟的战略,充分地与供应商建立稳固的关系。物料市场竞争激烈通常都可以给企业采购带来比较好的机会,宜采用有利于降低自身库存的策略。模型将市场复杂度分为三个维度,分别是复杂度高,即企业采购面临比较严峻的市场环境,通常供应商具有较大的权利;市场复杂低,即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采购可选择性空间比较大,制造企业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市场复杂度中则位于两者之间。
对市场复杂程度高的物料,企业要加强控制,避免出现缺货,甚至断货的现象,给企业带来风险。对于复杂程度低的物料要结合物料价值高低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同时采用不同的库存策略,充分发挥各种库存管理方法的最大作用。
(三)多因素分类矩阵管理策略
在不同的区间上对应不同类型的物料,企业可以根据物料在矩阵模型中的位置采用不同的管理策略。
(1)高-A类物料。该类物料采购量大,库存的改善可以极大降低企业的成本,本身价值昂贵,其质量的好坏对企业产品会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能够提供这种物料的合格供应商不多,企业要想改为自制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做到的。因而这类型的供应商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是企业供应链管理的重点对象。
这类合作伙伴属于强竞争力的供应商或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为数不多,他们掌握了所提品的核心技术,常常处于强有力的竞争地位,成为行业产品技术开发的先行者。基于这些特点,企业对于战略性物料的供应管理策略首先必须致力于与质量可靠的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的、战略伙伴式的关系,采用一体化战略联盟的形式,即保持“双赢”,通过致力于合作使供应商也得到应有的好处。
(2)中-A类物料。该类物料采购量大,物料所占库存成本比例很高,市场上有一些可供选择供应商。制造企业可以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估,选择适合合作的供应商,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也致力于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库存成本的降低。双方可以协商采用先进的库存管理方法,如VMI,以降低库存。
(3)低-A类物料。供应市场比较充足,有许多的供应替代来源,某种意义上来说,还有可能建立采购优势地位。但该种物料本身价值昂贵,库存占用资金大。为此,需要在库存管理上多下工夫,尽量减少总库存量。这类物料也是最适合企业采用先进库存方法减少库存的类型,是企业降低总库存成本的关键。理想的供应战略是将重点放在签订短期合约上,以激励供应商不断通过技术更新以获取技术上的优势。
(4)高-B类物料。B类物料价值位于A类和C类之间,这种类型物料价值较高,市场复杂度高,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不多,物料可替代性较少,制造企业要与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关系,稳定物料来源。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双方共同致力于库存成本的减少。
(5)中-B类物料。该类物料在整个BOM结构中属于中性产品,其价值和重要程度都比较平均,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库存策略,制定偏向于成本降低或者建立更为稳固的物料供应系统。
(6)低-B类物料。这类物料所占比例不高,市场供应充足。企业宜采用安全库存策略,维持一定的库存量,保证企业不缺货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对该类产品的库存成本。由于供应商数量众多,且物料没有很大差异,企业大可以采用有利于自身的库存策略,或者根据产品结构,灵活地做出库存决策。
(7)高-C类物料。这种物料本身的价值可能不太昂贵,但是往往存在与供应商的距离较远、缺乏可靠的运输保障、物料属于专利产品或供应商占优势地位等原因,获取这种物料有一定难度,难以找到合格的供应商,几乎没有供应替代来源。这类型的供应商对企业而言也比较重要,同样也是企业供应链管理的重点。对这类合作企业应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尽力为企业核心业务能力提高和新产品开发提供应有力保障,并以签订长期合同的形式确保采购品价格的稳定、质量的保证和产品供应的稳定。
(8)中-C类物料、低-C类物料。这两类物料的基本特点是,本身价值不高,市场上也容易获得,但这类物料往往种类繁多,能够占到企业全部采购种类的一半以上。在库存管理上可以采用经济批量等优化方法,并尽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简化管理程序,提高业务效率。在企业的整体运作安排上,应致力于标准化,以减少物料的种类。企业与这类供应商只要保持普通商业性合作伙伴关系就可以了,基本管理策略是致力于管理成本最小化。
四、模型的应用
将多因素分类矩阵模型实际应用于某电视机厂可以发现该厂的库存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降低了库存成本。该厂生产高档电视机,生产规模为小批量生产,所需零部件分类如表2所示,在表2中首先采用ABC分类法对电视机零部件进行了分类。
该电视厂为典型制造企业,产品零部件较多。物料分类管理可以让管理者了解必须从哪里降低成本。然而,单纯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去选择库存策略可能会造成生产上的不便,考虑市场复杂程度可以使库存决策更加清晰。通过对各零部件物料的可替代性、供应商数目、供应商可靠性等进行分析,形成了该电视机厂物料需求矩阵如图2所示。管理者可以根据物料分类进行库存决策。
根据模型的分类方法,企业将会加强对显像管和三极管的库存管理,同时也会与对位于C类但市场复杂度高的电位器供应商建立战略联盟,稳定物料来源。此模型使该电视厂根据物料价值降低了库存成本,同时也使工厂根据物料市场复杂度实时地作出不同的库存决策,保证该电视厂能够正常运行,避免了出现缺货而使得生产停滞的现象出现。
【关键词】监察人员 分类管理 管理体制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当前检察机构发展和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关系到检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在检察机构中建立不同于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体系以及适应当前检察机构的具体工作事宜来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这不仅仅能够将检察机构的检察权发挥到实处,还能够进一步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笔者是一名基础的检察人员,对当前检察机构中对人员的普遍管理模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对此发表一些自己见解。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内涵和目标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岗位,根据岗位的性质、职责将各个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岗位人员,在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分类管理。
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克服单纯的行政化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对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优化人员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
强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建立起一只符合司法管理规律的高素质、专业化、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
我国检察部门经过多年对检察人员管理的研究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其中分类日趋合理、考核内容不断改进完善,使得案件质量有了保证,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创新意识得到激发,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分类后以考核为中心的管理方式单一,管理上没有体现出差异性,也就是没有因类而管;分类考核上指标设置一定程度上还不够完善,不同部门干警之间的考核结果缺乏可比性等。
二、检察人员管理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检察部门对人员的管理实施的是多样性管理的管理方式。在外部处理上,地方党委、人大、人事等所有的部门都对检察部人事工作拥有监督和管理的权限;在内部关系的处理上,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对每位检察人员的工作待遇以及晋升都起重要的影响,从司法规律的角度来看,检察部门采用多样化的管理方式也存在这一定的弊端:一是,检察机关是独立的机构,对检察人员管理的多样化使对人员的管理上呈现地方性色彩,这与之是相背离的;二是检察人员管理的多样化使检察人员的聘任工作成为形式,这不利于基层人员的晋升,扼杀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实行检察人员管理多样化使对人员的管理消极化,这不利于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不利于提高检察部门的权威性。
三、检察部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方式的重要性
检察部门实行人才管理的基本依据就是法律的价值是需要职业阶层通过法律职业特征来加以实现的。检察部门具有司法性主要是因为检察部门的司法活动具有直接和亲历的特点,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工作等都需要严格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在检察部门运行的过程中检察官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都会严格的按照 “获取案件事实——选择适当的法律法规——分析——决断”的基本流程来进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而来对这些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就需要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亲力亲为,合理的利用国家赋予的检察权,同时也要为处理的案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国家对检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我国对检察机构的内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是独立的,并且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地位与审判机关相等。所以在检察部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是满足检察人员对法律专业属性的需求,是检察部门规范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
四、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方式的基本构思
检察部门对人员实现分类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对现有的检察人员进行重新的整合,从而打造出一支符合国家检察队伍管理规律、高素质、高能力的检察人员队伍,以此来增强检察部门的办事效率,增强检察部门的司法属性。
所谓的分类就是将检察部门中所有的岗位,通过详细的统计和评价,按照岗位的性质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然后再对其中类别中的各职位按照工作的内容、难易程度、技术含量、干警资格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职级;在检察部门对各职位进行分级的基础上,然后再对各类别中的职级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最后制定出每个作为的“职位说明书”,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如人员的聘任、晋升、培训、考核等都要严格按照“职位说明书”来进行。检察部门在实现人才分类管理的过程中就将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划分为了五类:
[摘 要]在企业生产活动中,合同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主要手段,因此,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成为了风电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任务。随着风电企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展,合同档案的数量随之增加,如何更好的管理合同档案,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和便捷服务,是档案管理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概述了企业合同档案的基本特征,随后在分析合同档案分类优化的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优化合同档案管理分类的可行性方法。
[关键词]合同档案;风电企业;管理分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107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2
合同档案详细记录了风电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在企业制定年度预算、评估和审计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参考价值。调查发现,许多企业对合同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合同档案管理存在分散、混乱等问题,给档案的查找和利用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风电企业必须要采取合理的合同档案管理分类办法,实现合同档案的科学分类和优化管理,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 企业合同档案的基本特征
对风电企业来说,企业运营中产生的档案种类主要有技术合同、劳动合同、工程合同等,这些档案虽然在具体内容和使用价值上各有不同,但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1 法律性
法律性是企业合同档案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别于企业其他档案的标志之一。合同档案的内容主体是合同,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企业合同档案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合同档案的保存、管理还是销毁,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除此之外,合同作为记录了企业经济活动和维护企业法律权益的文件,也只有在具备法律特性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2 凭证性
近年来,风电行业蓬勃发展,风电企业在推动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行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部分企业为了谋求私利,往往会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从而带来许多经济纠纷。合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记录,对企业应尽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说明,在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凭证作用,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1、3 规范性
规范性是企业合同发挥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合同档案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合同档案内容的规范性。一份完整的合同档案,应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当事人的H笔签名、合同的数量以及书写形式等,只有这些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合同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合同档案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损坏或缺失,都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发挥。因此,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1、4 繁杂性
企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合同,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同时,企业合同档案还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合同签订前的洽谈、招投标等;合同签订后的招标书、评标报告、会议记录等。要想确保合同档案应用价值的发挥,相关工作人员就要收集、整理和保存好这些合同档案。
2 企业合同档案管理分类的优化措施
2、1 强化企业合同档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机制,能够为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优化开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完善的管理机制应当包含合同档案的收集、汇编、整理、保存等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根据风电企业经营业务的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补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以确保合同档案的管理能够与企业发展向适应。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说,只有在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下,才能借助于合同档案,帮助企业减少市场竞争风险,进而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推动风电企业实现健康和持续发展。
2、2 加强合同档案之间的联系
企业合同档案数量较多,如果采用单独整编和单独管理,必然会导致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剧增。因此,为了提高企业合同档案的管理效率,在进行合同档案的整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有重点的寻找合同档案间的内在联系,而合同档案的分类管理,可以显著提升其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压力。例如,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单立类目、分类组卷,这能够起到化繁为简的效果。当然,企业管理者也要为合同档案管理分类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可指派独立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管理的相关事宜。
2、3 实施合同档案的统一编号
为了便于进行合同档案的管理,风电企业在开展分类管理时,可以将不同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这样一来,今后在查找某一份合同档案时,不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进行翻找,而是直接查找编号,极大的提高了合同档案的管理效率。合同档案的编号要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例如可以根据合同档案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如物资类、工程类等;还可以根据合同档案的生成时间进行分类等。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分类形式,都需要在档案袋上进行标注,避免混淆。
【关键词】 药品;层次分析法;ABC分类;帕雷托原理
Activity based classification model of drug based on AHP
[Abstract] Objective To establish a classification model according to importance of drug, so as to promote the efficacy and direction of management、Method Using the methods of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nd activity based classification to establish a classification model according to importance of drug applied in hospital’s drug management、Result The model promoted work efficacy after applying in the pharmacy department of First Hospital Affiliated to Medical College of Zhejiang University、Conclusion The classification is worth of spreading in the hospital、
[Key words] drug;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ctivity based classification; Plato’s theory
保障临床药品供应是药剂科的一项主要工作,在整个药剂科业务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临床药品满足率的高低对临床有着重要的影响。现代医院,尤其是大型综合性医院,药品品种繁多,有的医院甚至有两千多种,由于各种药品的相对重要程度不同,在繁杂的各种药品中找出对提高维护管理工作绩效起关键作用的药品,以提高管理活动的效率和针对性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药品的相对重要程度分析的主要手段-ABC分类法广泛应用于医院药品管理的各个领域[1~4],但由于它仅仅从药品占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来区分药品的重要性,按此法找出的重点管理药品往往不能全面反映药品重要性的实际情况。针对ABC分类法在药品分类管理中的上述缺陷,本文提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5](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的ABC分类,该方法在帕雷托原理的基础上,将层次分析与ABC分析结合,用于药品的重要性分析,以避免ABC分类法的片面性。其思想是:在进行医院药品的层次分析时,为了获得某一药品对准则的权重,对每一准则在方案层将具体药品集依据帕雷托原理进行ABC分类,对ABC三类分别赋以不同权重,然后结合准则层对目标层的权重计算某一药品的组合权重,最后依据组合权重由大到小对药品排序并再次进行ABC分类。分类结果中属于A类的药品即为药品管理人员需要特别关注的对象。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08年4月17日-11月24日共32周我院所有在用药品的有效期、药房向药库请领的次数和数量出库情况作为药品统计及分类的样本。
1、2 方法
1、2、1 药品分类层次模型的建立 进行层次分析,首先要建立分析对象的层次模型。医院药品分类的层次结构为单目标三层层次模型[5](如图1所示)。目标层为药品重要程度I;方案层为所有需要分类的药品P;准则层参照临床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选取下面三个对药品管理起主要作用的指标。
C1:有效期,药品在一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的有效期来综合分析。
C2:发放频率,各药房向药库请领药品的频繁程度。由于药品需要由药房向药库申领后才能发到临床使用,这里通过统计每个药品的周发放次数来进行衡量。
C3:经济性,药品占用资金的程度。采用ABC分类法的评价指标,即药品的年消耗量占用资金额。
图1 药品分类的层次模型
1、2、2 准则层对目标层I权重的计算 根据标度表(见表1),将准则层的三个准则两两比较可得如下比较矩阵A:A=(aij)3×3(i,j=1,2,3)由公式(1)可计算出准则Ci对目标I的权重wi
wi=3 ∑3 j=1aij ∑3 i=13 ∑3 j=1aij,i=1,2,3(1)表1 标度表
1、2、3 方案层对准则层权重的计算 由于药品对准则的权重通过两两比较无法实现,方案层对准则层权重的计算通过ABC分类来实现。基本方法是对准则I按一定的规则将所有药品按对该准则的重要程度由高到低排序,依据ABC分类法将药品分为三类:A类为前20%左右的药品,表示药品对准则I的重要程度高;B类为前20%~50%左右的零件,表示药品对准则I的重要程度一般;C类为剩下的50%左右的药品,表示药品对准则I的重要程度较低。ABC三类药品可以赋以三种不同的权重wa,wb,wc,同类药品具有相同的权重。设药品数为n,可得药品对准则I的权向量w(2)i
w(2)i=(w(2)i1w(2)i2……w(2)in)r,i=1,2,3(3)
由w(2)i为列向量可构成矩阵w(2)
w(2)=(w(2)1w(2)2w(2)3)r(4)
由w(2)”i为列向量可构成矩阵w(2)
w(2)=(w(2)1w(2)2w(2)3(4)
由这种方法获得的药品对准则的权重符合完全一致性要求,w(2)即药品对规则的权重矩阵。
药品对每一准则的ABC类的计算规则如下。
1、2、3、1 有效期准则C1的ABC分类规则的确定 有效期时药品储存养护中必须关注的重点,药品有效期的长短,很大程度上影响医院药库采购、库存数量的确定。我们根据各个药品有效期的年限数值由大到小排序,根据帕雷托原理对药品分类:前20%的药品计为A类,20%~50%的药品计为B类,剩下50%的药品计为C类。
1、2、3、2 发放频率准则C2的ABC分类规则的确定 以药品的周发放频率为依据,按周发放频率由高到低对药品排序,根据帕累托原理对药品分类:前20%的药品计为A类,20%~50%的药品计为B类,剩下50%的药品计为C类。
1、2、3、3 经济性准则C3的ABC分类规则的确定 可由物资分类的ABC方法,即通常的ABC分类法,在考虑药品单价和需求量的基础上根据药品消耗量占用金额由高到低排序获得。
1、2、4 组合权重的计算及分类 根据公式(2)和(4)可计算方案层对目标层的组合权重w(3):
w(3)=w(1)w(2)
因为方案层对准则层的权重符合完全一致性,所以当准则层对目标层的权重符合一致性要求时,组合权重也符合一致性要求。对所有的组合权重右大到小排序,依据前述ABC分类方法即可获得药品重要度的最终分类结果。
2 应用实例
选取我院2006年4月17日-11月24日所有用药(剔除临时用药)应用上述方法进行分类。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有关评价数据如下。
转贴于
2、1 有效期,发放频率,经济性规则的权重由矩阵
wi=1 3 5
1/3 1 5/3
1/5 3/5 13x3计算,分别得到:w1=0、4382,w2=0、2993,w3=0、2625
即w(1)=(0、4382,0、2993,0、2625)T
2、2 对层次单排序的ABC分类结果三类药品分别赋以权重5,3,1;即A类=5,B类=3,C类=1。根据表2所列药品相关原始数据获得层次单排序结果后,有单排序分类结果的赋权规则可得 w(2)=(w(2)1,w(2)2,w(2)3)894*3
=1 1 1
5 1 1
… … …
1 5 3=(aji)894×3
aji为第j个药品对第i项规则单排序分类结果对应的权值。由上述结果,应用MATLAB分析软件计算组合权重w(3):w(3)=w(2)w(1)
=1 1 1
5 1 1
… … …
1 5 3894×3
0、4382
0、2993
0、26253×1=1、0000
2、7528
…2、7222894×1
2、3 结果 根据组合权重的计算结果,应用ABC法对894种药品进行最后的层次总排序并分类,选取其中序号1号至20号药品原始数据集分类结果,见表2。比较药品2和药品7的单项排序结果和总排序结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按照传统的ABC分类法与基于层次分析法的ABC分类法的区别。药品7按照经济性分类应归为A类,但由于该药品有效期有4年,且发放频率也很低,可以临床需要时再采购,所以最终结果归为C类;药品9与药品7正好相反,它按经济性分类应为B类,但由于其有效期较短,只有1年,药品流通到医院往往只有半年多的有效期,故需要加强管理,防止过期,所以组合排序归为A类。表2 药品原始数据及分类结果
3 讨论
3、1 帕雷托原理反映在药品仓储分类管理中就是所有药品品种中20%左右的品种占用了80%左右的系统资源,值得药品管理人员用80%的精力去来管理它们,将该原理应用于药品管理形成药品ABC分类法。该方法应用于商业物资管理这种经济性指标占绝对重要地位的场合比较有效,对物资分类管理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将这种方法直接用于药品的重要性分类,由于它仅仅从药品占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来区分药品的重要性,按此法找出的重点管理药品往往不能全面反映药品重要性的实际情况。对药品管理而言,反映药品是否属医院基本用药、疾病治疗中的重要性(如某些急救药品)、有效期的长短(如有些药品有效期只有1年)的评价性指标与药品的经济性指标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在某些场合下,这几项指标比经济指标还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针对ABC分类法在药品分类管理中的上述缺陷,本文提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的ABC分类。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它可以将上述指标进行量化比较,对药品综合衡量分类排序,得到较为全面的药品重要度分类结果。本文提出了基于层次分析法的ABC分类的基本思想与实现过程,并以本院药品分类为实例,笔者认为,该方法应用对药品管理有较大的帮助。
3、2 应用这种方法,可以比较全面地找出对药品管理起着主要作用的药品类别,提高药品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对于A类药品,由于占用资金较大,且有效期较短,故需要重点管理,掌握合适的库存和进货频率,作为日常的药品养护的重点,防止过期,及减少资金占用;而对于B、C类药品,相对于有效期较长,资金占用也较少,可以适当增加库存,延长购货周期,可以减轻工作压力,将精力主要集中在A类药品的管理中。
3、3 本文仅对药品使用涉及到的三个最为重要的具有一般意义的指标建立了一个三指标单规则层的层次模型。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医院还可以根据本院药品管理的特点再补充若干规则,如医保属性,季节属性等,但总的指标数不宜太多。对最后层次总排序的结果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参照层次单排序的结果给予修正。
3、4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如果对A类药品再根据方案层对准则层的分类结果进一步分类,就可以使分类结果的实际意义更加明确,便于采取对应的管理策略,对药品管理可以起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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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友慧,刘伟,常子杰、 利用周期订货法进行药品库存控制管理、天津药学,2005,17(2):72-75、
论文摘要: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之一。相对而言,在众多的合同分类中,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之分,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实务更具有意义。本文简要的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应处理好进行这两类合同管理时可能遇到的几个关键关系,以期为企业管好合同,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与质量有所助益。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在案件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难免参谋咨询色彩,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典型合同 有名化
引 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 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 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 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 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 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 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 、[⑥] “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 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 “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 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 [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虽然对物业管理有较多的限制诸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强制效力、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管理公约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从业等强制性条款,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但这主要是居于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考量,即为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作的特殊规制,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物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也居于同样的政策考量。
第四、从契约的主体看,公权契约立约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团体,且缔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具有部分公法色彩和比较鲜明的独特个性,但它仍然是私法上的合同,应当由私法来调整。
二
物业合同既是私法合同,那么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它定性,它是典型契约还是非典型契约?如果是典型契约,属于哪一类契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并非出于理论的偏好,更源于实务的需要。
对契约的定性,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建构上,无不在其所认识的契约类型中,选择若干认为有规范必要的契约类型,分别规定于债编各论中。[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及其实益曾作过精辟的分析。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对债权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民法对债权契约中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立法者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以法律明文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合同。非典型契约,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加以规定且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契约。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是根据各国在契约立法时对契约类型是否作明确规定所作的一种立法分类。有名合同并非因其“有名气”,而是因其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且具有区别于其它合同类型个性特质,而被立法者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类型;无名合同则因其非属常用合同或因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契约类型。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契约法中的分类,理论与实务界可以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形容,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买者,是雇主,物业公司是劳务的提供者,是被雇用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是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按照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11]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12]或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且都为信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因此它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复合合同。[13]第四种观点,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其结果将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所进行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物业服务的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合同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再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委托人选定受托人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物管合同显然不会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虽然它揭示了承揽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似处,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差异,即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尚须交付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存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这与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不须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负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是决然不同的。第二,它也有别于雇佣合同,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 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 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 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 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 而提供劳务则是雇佣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业主也并不能像雇主那样任意解除合同,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佣合同。
第三种观点看似一定道理,但这种区分没有任何实益。正如前文所述,对契约的分类,是根据各国契约立法对契约所作的一种分类,而使各类典型契约能在契约法对号入座,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立法除了有名契约外,就是无名契约,并不存在模糊交叉地带,非白即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即介于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的“混合契约”或“复合契约”,但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契约事实上还是属于无名契约。而且,即使在承认所谓“混合(复合)契约”的学者中,在关于“混合(复合)契约”的法律适用上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14]说它是一种“混合(复合)合同”,与说它是无名合同并无二致,既不能厘清理论上对物业合同的性质争议,更不能解决其法律适用,对实务无裨益。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且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我国契约法中提供服务类合同,但它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现有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种典型契约,根据学理及《合同法》分则的编排次序,这15种典型契约又可从理论上分为5大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6种有名合同。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力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第二、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债务人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合同即履行完毕,一般不涉及给付效果。第三、多数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提供服务的义务方必须亲自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第四,提供服务的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原则。[15]一般认为,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外,还有尚未被典型化的医疗合同、邮政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也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上述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尚未被典型化的其它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法分类中无法给它定性。
三
作为一种被千家万户广泛使用、个性鲜明的契约形态,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仍然处于非典型契约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物业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并不断酿成的主因。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其意义在于:对于典型契约直接适用法律,非典型契约则适用类似性质的典型契约及一般契约的规则。[16]众所周知,一般契约规则即债法总则高度抽象,可操作性很差;而由于物业合同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强烈个性,在民法学者对物业合同定性或类似性质的理解上都五花八门、各执一词难于统一时,作为基层法官在裁判物业合同纠纷那更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为政了,其后果只会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破坏法治的统一和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只要物业合同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无论适用哪一种合同的处理规则,都不符合物业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通过立法来规制典型契约。典型契约的一般标准是:第一、一般应是在本国、本地区或某一行业大量、普遍使用的合同类型;第二、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在合同主体、客体或合同内容上与其它契约类型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第三、需要通过用区别于债法总则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规范或指导性规范等将其特征具体化;第四、一般是通过债法各论(分则)或单行立法作为其表现形式。台湾学者王泽鉴说:[17]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契约的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通常,民法系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而设各种契约类型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芜杂,千头万绪,交易活动亦频繁多变,法律终有照顾不周之处,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类型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按王泽鉴先生的分析,非典型合同主要由三种途径发展而来:有就特殊情况而特殊约定者;有因长期间之惯行,俨然具有习惯法效力者;有因应现代化交易需要,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而创设的。而且,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习惯不同以及法律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动态中,在甲国的无名契约,在其它国家未必法律无名文;在此时为无名契约,未必永远藉藉无名。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无名合同的射幸合同在法国民法上是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5月5日修订民法债编时将原为无名合同的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等无名合同有名化。[18]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都是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对契约进行分类。但对不断涌现的新种类的合同,往往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持民法典或债法典的相对稳定,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不便在民事法典中进行规定。我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共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但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第35条作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笼统规定,无典型契约所必须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能使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契约类型相区别的限定条款,对物业合同在当事人主体、客体、效力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等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也未进行规范,因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并导致多数学者和实务界认为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的错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对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其理由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分类法中很难使其对号入座。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常态合同的新类型合同,是一种糅合了较强公法关系、物权关系的债法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契约区别明显,由于其个性大强,在现行契约法中很难进行类推适用。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以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具有普遍性。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性质,[19]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类型化。第四、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千家万户,而且多数业主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控制,从而减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负担。第五、顺应司法理性化的需要,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因为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的一个个有名合同, 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等, 都给定型化了, 从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使裁判者自动适用法律之规定。[20]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合同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相似民法制度、行为存在的重大区别。换言之,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活动在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个性,法律完全应该对其实行个性化的、具体的而非一般化的、概括的调整和规制,使其实现从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换。对物业合同有名化的具体规则及其立法途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展开探讨,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不宜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而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予以解决[21],其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部分职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授权,因为物业合同所涉及的公法关系如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和保安服务等无法划地自限于民法领域;其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当将物业管理权物权化,以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合法化;再次,由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复杂性、效力的广泛性等鲜明个性所决定,不宜将其纳入统一合同法中,而宜用特别立法如《物业管理法》使其典型化。
注释:
[①] 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24)第191页;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 我国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文件也在该意义上使用的“物业管理”一词,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也称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所能见到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立法文件中,也均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立法文件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疑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宪审查,赵律师要求对其中的13个法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其第一个理由就是“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吗?” ,事实上是对立法文件中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难于接受。有关此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
[③]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④] 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6页。
[⑤] 参见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26页,在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及葛治华等“物业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等文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介绍。
[⑥]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 页。
[⑦]同上揭,第209页。
[⑧] 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⑨]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13—116页。
[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详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陈?“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葛治华、邓兴广、葛成“物业管理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钮丽娜“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14页;范云“论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宁波大学学报》2001年9月号,第112页;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何红峰、尹贻林“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11期;潘科明、张勇坚“物业管理合同构成要件初探”,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 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 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 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 周??:《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19] 潘嘉伟:“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9期。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如陈?“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
本文作者自2005年以来长期任职某国企钢铁公司(业主)投资管理部门,从事招投标、合同及投资管理工作。该公司自2006年以来,开展了多达百亿元规模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建设初期(2006-2011年),由于公司项目管理力量储备不足,管理水平有限,施工合同管控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上级公司审计过程中对此进行了多次风险提示。如何系统性落实整改审计发现的施工合同管控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提高施工合同管控水平,确保合同标的管理目标实现,成为作者所在部门的重要课题,作者有幸主要负责这个课题的研究和攻关。本文即以此为案例,运用帕雷托分析法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归类分析,运用鱼骨图法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施工合同管控过程中运用了风险管理理论,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提炼了一套五步法;全周期管控模式,并提出了作者对施工合同管控理念的一些思考和认识。
2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内容简述
从施工合同生成到终止的全过程周期看,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1合法合规选择施工单位。主要指确定施工单位的程序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等,尤其对于政府或国资背景企业,建安投资超过200万元(含)需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2、2施工合同签订过程规范、有序。主要指合同价款拟订、洽谈、会审、报批、签约等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还需按照公司法定程序进行会审、报批。涉及招投标的,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实质性违背招投标,且要尽可能体现建设单位目标管理内容。
2、3施工合同过程执行及时和留有痕迹。施工合同执行过程涉及付款、变更、索赔等内容,要及时办理并留有过程资料。
2、4施工合同终止前的收尾工作要全面,不留死角,切实防止合同过程执行情况(如工期或费用奖励和索赔)未能反映在合同的最终结算中。
3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常见问题归类分析
审计发现问题比较细琐、散乱,不易聚焦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借助统计分析中的帕雷托分析法(又称ABC分类法、排列图法或主次因素分析法)来完成问题的归类分析。具体步骤简述如下:
3、1选择样本。我们在已完成的10个审计项目中,按以下条件选择了20个合同作为样本分析:已完成合同结算的;合同金额>200万元;施工周期超过3个月的。
3、2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列示,并归属大类。
3、3分别统计审计问题发生频数、占比等。
3、4分类排序。帕雷托分析法(ABC分类法或主次因素分析法)相关数据。A类主要问题为合同签约及合同条款过程执行问题,B类次要问题为合同结算问题,C类一般问题为索赔管理问题。
4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与控制问题原因分析及风险管理
在通过帕雷托分析法找出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控中需主要解决的问题后,我们即聚焦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分析当前管控模式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下面分别用鱼骨图法(又称因果分析图或石川图),以A类主要问题(合同签约及合同条款过程执行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例进行分析,并应用风险管理理论来识别、评估当前管控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制订针对性应对措施。
4、1问题原因分析
4、1、1对A类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4、1、1、1将合同签约及合同条款过程执行不规范问题作为鱼头;。
4、1、1、2通过头脑风暴法;列举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提炼后按照建设单位、方法、施工单位、客观环境;四个方面划出鱼骨;(头脑风暴原理及过程略)。
4、1、2对B类次要问题及C类一般问题产生原因分析,可参照A类问题执行,本文不再赘述。
4、2风险管理在完成了施工合同管控发现问题原因分析后,可参照施工合同签订流程,按照流程图法对整个管控过程进行风险管理,具体如下:
4、2、1画出施工合同管控业务流程图。
4、2、2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结合业务流程图,对每一个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进行列示(具体可借助专家调查法等手段),并对识别的风险按照发生概率和产生后果进行量化评估、定级后,针对性制订应对措施(限于篇幅,过程略)。
5应对措施主要内容、开展方式介绍
下面结合施工合同管控中问题原因,根据风险定级大小,分别对各应对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开展形式做具体介绍:
5、1标段划分及施工合同签订策划,旨在解决前期施工准备零星工程实施无序,前期施工准备合同及标段主合同较多,界面不清晰或交叉等问题。在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设计管理、实施管理部门对项目整体进行策划,明确要划分的标段数量、标段实施内容、标段设计条件、合同签订计划等,具体可以《XX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及合同签订策划表》(表式略)形式明确并下发各相关单位执行。
5、2施工合同格式条款制订,旨在解决施工合同条款不严禁、内容遗漏或有歧义等问题,具体可借鉴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等标准合同条款,结合自身企业工程特点形成企业施工合同格式条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格式条款制订后一定要经过公司法务部门会审,确保格式条款合规合法。
5、3建立开工前施工合同执行规范底及实施过程检查指导机制,旨在解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以及双方各自合同签约人与合同现场执行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合同执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将施工合同管控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约定进行逐项交底、确认,并最终形成书面交底清单。
5、4建立第三方审价复核及甲方合同最终结算单机制。当前,施工合同结算多委托第三方进行审价,但各建设单位一般有各自的特有管理模式(如作者所在公司即存在钢材代采购及动产类管控模式),故在第三方审价定稿前,建议建设单位合同管控人员从合同执行角度对审价稿进行复核。此外,施工单位报审的结算资料中一般不会主动将过程执行中对自身不利的管理罚款类纳入结算中,故在第三方审价定稿基础上,需要制订甲方合同最终结算单,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类奖罚信息纳入其中,以确保各类奖罚通知书得以在合同结算中体现。
6效果评估及五步法;全周期管控模式总结和提炼
以上制订的应对措施,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后续项目实施中施工合同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施工合同过程管控资料齐备,审计发现问题显著下降。在与审计部门交流经验时,标段与合同签订策划;、施工合同执行规范底;、甲方合同最终结算单;等管理方式和制度得到其认可和肯定。为此,我在以上应对基础上,总结并提炼了一整套管理技术和方案,以期能在本公司快速固化、完善,也希望为其他建设单位提供借鉴。该套管理技术和方案概括为一策划二交底三指导四复核五收尾;,具体对应上述标段与施工合同策划机制;、施工合同执行规范底机制;、施工合同执行检查与指导;、第三方审价再复核;、甲方合同最终结算单;应对措施。该套管理技术和方案的核心在前期策划;、交底;和过程检查和指导;。
7致谢、思考和认识
作者在本文课题研究和攻关过程中得到了领导、同事的诸多指导。他们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既有批评也有赞誉,对作者而言都是金玉良言,在此一并致谢。此外对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控工作谈一些思考和认识:
7、1在现实中建设单位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往往不足,与施工单位专业管理水平不对称,从建设单位角度研究施工合同管控,更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7、2各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和管理人员力量配备、管理方式等不一而论,施工合同管控中存在的问题及管控侧重点也不一样,不可用一套管控模式放之四海而皆准;或死搬硬套;。但是本文课题研究与问题解决过程中所用到的一些管理技术、方法,如帕累托分析法、鱼骨图法、头脑风暴法、风险识别中的流程图法等对解决项目管理中各类问题却是通用的,可资借鉴的。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预防性合同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在案件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难免参谋咨询色彩,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