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作文网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精选5篇)

时间: 2023-08-09 栏目:写作范文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

2、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

3、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 [2004]139 号 篇2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2004/11/30 1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二、安全评价资质管理方式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定

安全评价资质管理由现行按评价类别管理调整为按行业分类管理。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要求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一级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国家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申报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3(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5(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单位是指由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或控股公司。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局受理审批。

4、国家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同时,乙级资质的批准部门应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并在批准后10日内,将有关申报及批准材料报国家局备案。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要将每年的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行业自律性或指导性价格标准。安全评价专家评审、核查及技术咨询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 1283号)或《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6、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凡

属国家局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包括临时资质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到期复审换证的延至)2005年底,过期作废;经国家局授权,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附件:

2、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查决定流程图

3、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4、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材料、现场核查程序

5、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编写提要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规划科技司

安全评价考核的主要内容 篇3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1 of 10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2 of 10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种。甲级资质证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证书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批、颁发证书。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只限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3 of 10 第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公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备案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数额为准。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具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条件,除通用设备外,应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配专用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4 of 10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0万以上,固定资产20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数额为准。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条件,除通用设备外,应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配专用设备,并与相关单位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工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5 of 10

(二)市安全监管局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安全监管局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

(二)市安全监管局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对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进行综合评定,并征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6 of 10 第十一条 申请甲、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4月受理甲级资质的申请,6月受理乙级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并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告注销。

第十三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1年以上的机构,需增加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种资质,甲级、乙级资质不得重复申请。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甲级资质。取得甲级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自行注销。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7 of 10 第十六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机构的,其资质根据本规定须重新申请。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相关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作。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导则和细则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在承接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评价机构只能承接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向被评价单位公开收费项目,合理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国家安监总局2009年22号令附件3)向市安全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8 of 10 监管局备案,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季度应当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内容之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自律管理,加强行风建设,自觉遵守《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自律公约》和诚信服务承诺。安全评价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不得阻挠和干预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不实之词诋毁同行,影响同行声誉、损坏同行利益。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监管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考核,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和考核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和考核。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9 of 10 第二十七条 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违法违规的,对乙级资质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对甲级资质机构,由市安全监管局建议国家安监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市安全监管局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和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www、】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一)评价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严重失实、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擅自更改或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二)评价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Page 10 of 10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评价活动的;

(十)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十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安全监管局举报,市安全监管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只限甲级机构,并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监总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发科〔2005〕187号)同时废止。

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词典: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考试题 篇4

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会议讲话稿

同志们:

建立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促进我市安全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对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我强调几点意见:

一、要严格机构资质管理。

一是要从严把关资质认可。

要严把安全评价机构准入关,特别是对再次申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以及股份制公司性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改制、分立、合并申请变更的,要从严审批。推行主要负责人谈话承诺制度,书面承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二是要严格从业人员资格。以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缴纳社会保险可作为认定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归属的主要依据,严防缴纳多份社保充当专职人员的“挂证”行为。同一人持有的安全评价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应注册在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密切关注职业资格人员频繁变更原因和动向,从严管理“流动式”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一个自然内连续注册变更超过X次及以上者,纳入“人员异动变更”名单库,加大变更管控力度,防止通过人员频动套取资质。三是要强化资质条件保持。安全评价机构在取得资质后,其固定资产、工作场所、档案室、专职安全评价师和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总数、比例、专业能力等方面要保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坚决禁止业务范围专业配备评价人员变更后不及时补充、随意变更办公场所(档案室)地点面积用途后不满足要求、大额固定资产转移后不符合规定等违反资质条件保持行为。

二、要严格过程控制管理。

一是要推行总公司分公司无差别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要将分公司、分支机构纳入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对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在XX开设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开展法定评价业务应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相应资质条件,其资质条件保持情况纳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二是要实行评价从业人员项目信息登记。依托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及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评价从业人员项目信息登记查询平台。我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在XX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原则上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查询平台主动登记上一季度完成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担任主要职责、开展主要工作等情况,防止项目违规转包、出借资质、套盖公章等问题。三是要实施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全文公开。用于行政许可、认定、备案等前置服务或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全文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与监督,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应进行脱密简化。安全评价机构在XX技术服务活动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要通过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及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包括安全评价人员参加现场评价活动的图像影像)等信息。鼓励安全评价机构主动公开非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技术服务报告。三是要推行项目安全评价回避和轮换。安全评价机构应采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按规定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为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避免将上一评价周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延续至下一评价周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承担同一对象上下周期的法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重点执法检查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三、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要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查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没有保持资质条件及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查处。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提请安全评价机构注册地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二是要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审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等监督管理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应不予取信。同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沟通协调,及时移交发现问题,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认定其违法违规事实和情形、作出定性描述,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要实施评价分类动态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报告执法检查,持续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要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等情况,按照“吊销退出、治理整顿、巩固提升”的原则,实施分类动态监督管理,支持水平高、质量高、信用好的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清理整顿水平低、质量差、信用差的安全评价机构,全面规范安全评价市场。

四、要强化自律宣传引导。

一是要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市应急管理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主动性,实施《XX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试行)》,及时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等级管理,实行量化评级打分,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培育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做优做强。要定期组织举办论坛、讲座等活动,引导帮助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能力水平,强化行业自律。二是要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开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资质条件不保持、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查处情况,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要树立正面榜样,对安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安全评价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提高安全评价服务工作质量。

同志们,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事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一定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安全评价机构把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把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提高安全评价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为推动我市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写写帮推荐 篇5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

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针对各有关单位在发证工作准备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文件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地区分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内与海洋油气勘探、开采直接相关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如钻井、物探、井下作业等),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含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以及下一级生产单位,应分别到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办分部申请办理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

滩海陆岸油气开采设施的上一级生产单位办理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办分部应对滩海陆岸油气开采设施进行审查。

滩海陆岸油气开采设施包括通井路、滩海陆岸油气井台及采油设备、输油管线和专用于接受滩海油气的集输联合站。滩海陆岸油气设施与陆上油气设施以滩海通井路进口端标志(牌、碑)为界。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公司和跨省管理处(含同级分公司,下同)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跨省的管理处到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管理处均应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范围应包含管理处所辖全部管线、站场等。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日常监管工作仍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四、海工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原“作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海洋石油天然气设施,应按规定以油矿为单位及时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于外方担任作业者的外资或合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采取两级发证,一级发证对象为外资或合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二级发证对象为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

七、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第三级生产单位,包括从事开采、储运及工程技术服务的生产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进行安全评价。

八、发证检验机构对海洋油气设施提交的发证检验报告和生产期检验报告,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等同安全评价报告。没有进行发证检验的部分(如陆岸油气终端),应进行安全评价。

九、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后,由企业自定是否进行安全评价报告书评审。

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国家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在申请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都予以认可。

十一、外资或合资的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国外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仍应按规定参加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培训。

十二、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书可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或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司领取。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整理的7篇《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 [2004]139 号)》,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写作范文】栏目
  • 上一篇:广告材料种类大全通用(精选4篇)
  • 下一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精选8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