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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特点(精选8篇)

时间: 2023-08-12 栏目:写作范文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2

一、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一种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类型;另一类是产业投资机构一直密切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投资对象是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等投资。本文所关注的是后一类。下面就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政策支持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已拉开帷幕,在政策上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注册资金可分批到位,放宽了原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超过资本金50%的规定,修改了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入股不超过20%的规定,为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资金支持

1、银行资金相对过剩,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流动性过剩已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其主要表现为:1995年以后,银行存贷款关系从原先的贷差转向存差,存差数额从1995年的3000多亿元快速增加到2005年底的9万多亿元,并且呈加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1、59万亿元,同比增长16、01%。

2、保险公司资金充裕。从近3年的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总资产表可以看出,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率和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率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截止到2008年2月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了2、96万亿元。如此之大的巨额资金,按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一定的百分比来对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必将能够推动公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

3、养老、社保基金。我国的养老基金主要包含3个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0年,国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筹集的专项基金,是养老金中最重要的部分。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有近500亿元,再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有近1000亿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到2010年会积累1万亿元的企业年金,到2030年可能有10万亿元,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增长势头最为迅猛的金融资产之一。如果再加上其他两个养老金品种,养老金的金融资产总量是十分可观的。这种日益增长的金融资产孕育着庞大而稳定的资金托管市场。可以说当前国内人民币市场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社会居民储蓄资金、保险公司资金、养老金,存量资金庞大,但均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会使市场上庞大的资金存量时刻在找寻稳定的、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4、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政策性银行也是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筹资对象。在机构投资者当中,国家开发银行具有筹资能力强、贷款期限长、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公路的支持,为公路建设和技术装备现代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并在降低公路融资成本、加快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提供智力和资金支持。除此之外,根据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发起、设立、管理各种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也是信托公司有别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专有权力及资金集聚与运作的依托。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理想结合点的优势,信托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有效扩大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使公司能获取稳定丰厚的收益。

(三)收益支持

收费公路主要是高等级公路,一般是高速公路和国道。高等级公路具有竞争上的垄断性、收益上的规模递增和稳定性等特点。竞争上的垄断性是指高等级公路技术指标高、配套设施多、服务功能齐全,投入建设资产巨大。因此,在同一交通通道内,一般很少有同类项目或一般公路项目与之竞争;高等级公路随着车道规模的增加,其通行能力加倍增加,这就意味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也会成倍的增加;高等级公路的经济效益一般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量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因此,呈现出收益上的相对稳定性及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

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三类组织模式各具特点、各有利弊,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究竟选择哪一种组织模式,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1)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还处于试验阶段,只有个别试点。所选取的组织模式必须有利于尽快筹集到投资者的资本,至于降低运作成本和提高运作效率,应该在产业基金成立以后再不断完善。

(2)不论选取哪种组织模式,一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设立,但是决不能囿于这些制度框架之内,必须结合公路投融资的具体特点和政策环境进行必要的创新。为了尽快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筹到资金,公路产业投资基金应选择契约型的组织模式进行设立。

理由如下:

1、公路项目投资的规模很大,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投资实力,保险公司、社保公司、政策性银行等参与投入。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期限长的特点,因此必须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对投资者利益做到切实保护,才能不断吸取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为公路稳定供应资本的作用。契约型投资基金是在严格遵循信托法理的基础上形成和运作的,而信托法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独立于信托人及受托人本身所有的财产,与后者本身的债权债务没有关系。基金组织的信托人万一经营不善,因契约型的信托资产完全归受托人所有而使得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染指信托财产,也就使作为信托人的基金投资者利益能够切切实实得到法律保护。

2、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设立、运作、退出都比较简单。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资金、发售股权一般要委托承销商或经销商办理,投资者办理股票移交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以股息的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参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问题。3、虽然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制度,但是决不能囿于这种制度,必须进行创新,以克服契约型基金组织制度的弊端。基金的管理层面上,公路产业基金要引入公司型的模式,选择部分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该主动邀请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充分保证他们的项目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就降低了集基金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的基金管理人发生败德行为的概率。让他们拥有知情权,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期在做基金投资决策时能有一定的发言权,维护持有人利益。

三、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

式是否可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在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存续期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可以随时变动,既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单位或赎回基金单位,是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基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特征,结合公路产业的特点,本文认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应实行封闭式基金方式。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初创阶段。在一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封闭型基金出现往往早于开放型基金,这已为各国基金发展历史所证实。在投资基金初创阶段,人们总是希望基金运作更具稳定性,加上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以及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封闭型基金容易被人接受。

2、采用封闭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要求投资者拥有长期投资理念和较强的风险鉴别、承受能力。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是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政策性银行、机构投资者等,而公众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3、公路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而且投资周期比较长。封闭式投资基金更便于进行长期投资。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追加资本,这一方面可以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和参与大额投资,提高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但另一方面由于开放型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承担赎回义务,因此需要保留相当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和现金,以应付基金随时赎回。这样开放型基金的资本额不能100%的用于投资,特别是不能将其大部分资产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长期绩效。封闭型基金相对来说在经营上比较稳定,其资产可全部用于投资,有利于取得长期投资回报。超级秘书网

四、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在公路交通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上,可供参考的有4种:首次公开发行(也叫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这4种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选择何种退出方式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对项目的投资前景和经营周期进行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投资退出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1、在投资决策时尽可能选择有上市前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基金的专家管理,扶植和辅导所投资项目与企业尽快上市,以便基金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2、积极培育战略投资者,以便基金能够将所投资项目与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战略家持有。3、在投资前与所投资项目签订回购协议不失为一条较为现实的基金退出投资之路。考虑到公路项目目前主要是缺乏资本金,但一旦有了资本金,就能够从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就有了资金保障,而且项目建成后通常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4、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投资退出。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zation),是指基于已建成项目所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以向机构或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用所募集的资金购买已建成项目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权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符合公路网建设投资的自身特点。公路网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和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保证了其经营期间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ABS融资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公路投融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通常并不涉及项目原始权益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仅仅涉及收益权。

为了确保收益成为一个真实的交易,通常必须建立一个临时的特别目标媒体(SpecialPurposeVehicle)来进行实际运作。基金所投资项目一旦实行资产证券化,即可以获得与出售资产收益权相应的现金收入。尽管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未出让所有权,但基金作为所投资项目的原始收益人之一,此时正好可以通过向其他原始权益人出让所有权的方式,完全退出所投资项目。

参考文献:

[1]王松涛、对设立交通产业基金的思考[J]、交通财会,2007,(4)、

[2]刘喜波、陈建军、关于建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想[J]、交通财会,2002,(7)、

[3]陆凤莲、殷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分析[J]、中国统计,2007,(8)、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3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论文网 LunWenDataCom]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4

统计资料显示,经过近7个月的反弹后,不少基金的净值快速回归到大盘4000点、5000点,甚至历史最高点6124、04点的水平。其中,华夏大盘就是目前唯一的一只净值重返6124点之上的偏股型基金。除市场因素影响外,还有哪些因素对基金的收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还有哪些基金可以像华夏大盘一样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投资回报?

华夏大盘:灵活应对市场行情前瞻性布局效果明显

自2008年年底A股市场出现底部反弹以来,股指持续的强劲上涨使整个市场的投资属性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过去的防守型转向积极参与,挖掘投资机会或是跟随市场攫取一些新热点的投资机会更大。市场环境的转折同时也导致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法的改变。2008年的弱市环境中,基金如果想取得相对收益,最重要的是做好持仓比例的控制,也就是在股票及债券间做好比例的搭配。

而2009年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基金来说除了由防御性的仓位转向竞争性的仓位外,在投资结构、持股品种的选择上也由过去的相对避险行业和个股转向一些推动市场上涨的行业和板块。所以在市场投资环境发生转折性变化的情况下,基金能否及时调整投资思路,快速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华夏大盘对市场变化的敏感性在此次熊牛转折中再次充分体现出来,这是该基金在熊市下避险,而牛市下业绩迅速提升的关键。该基金在大的趋势性转折和市场短期波动中都体现出充分的市场嗅觉,在关键阶段更表现出一定的前瞻性判断能力。

早在2008年年底,华夏大盘对于2009年第一季度以及全年的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就作出了前瞻性的判断,并提早布局。在积极调高持股比例的同时,对持股结构也进行了相应的变动。第一季度该基金突出的业绩表现也证明了其策略选择的调整方向的正确性。不仅如此,在另一关键性的转折阶段――2007年年底市场行情由牛转熊的阶段,华夏大盘也是最早进行风险规避,提前进行仓位及结构调整的为数不多的基金之一,提早布局同样也为基金规避系统性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实际的投资中也可以明显看出,华夏大盘对于不同市场行情有着清醒的认识,2008年基金伏蛰潜出规避系统性风险,仓位取胜;2009年则积极行动跟随市场攫取新的投资热点,捕获新的投资机会,突出选股方面的优势。

华夏大盘的投资风格在基金立独行。不买基金重仓股,广泛发掘被忽视或冷落的投资机会是其一贯特色,在牛市和熊市下这种风格总体未改。虽然这种风格把握起来有较大的难度,但从华夏大盘精选三年多的投资实践来看,在时机把握和广挖个股上,基金经理王亚伟都表现得十分突出。在股市趋近底部并持续反弹的情况下,阶段性活跃的行情带来更多局部性的投资机会。结合仓位策略与选股能力,华夏大盘充分利用反弹以来的投资机会,有效抓住市场热点保持业绩的相对领先。

可以说,在经历过一轮大跌后,华夏大盘的净值表现能够快速回归到历史高点,除受市场因素影响外,与该基金优秀的投资能力是分不开的。回顾该基金的历史运行轨迹可以明显看出,前瞻性的宏观判断能力、正确的资产配置能力、灵活的策略选择及调整能力是该基金应对各种市场环境的法宝。虽然华夏大盘属于风格独特的一只基金,但这一法宝同时也是多数优秀基金在实际投资中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这与我们一直强调的在选择基金时要重点关注基金的投资竞争能力是如出一辙的。

其他华夏大盘类基金

华夏大盘精选的确是一只“好基”。但由于该基金目前尚处于封闭期,对于多数投资者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所以,对于更多的投资者来说,把握要点选择适合自己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基金才是较为现实的选择。也就是说,在选择基金时,投资者需要把评价的眼光更多地转向基金的内在竞争力,而不是单纯地关注厉史业绩。业绩代表过去,而投资竞争力才决定基金未来的投资潜力。因为单单看基金业绩难以辨别基金真实投资能力,尤其是在较短的时间来看,基金业绩的表现起起落落,很难有基金在各个市场阶段都能在业绩上领跑。但从长期看来,必然有优秀基金能够战胜同行,优秀的团队和公司必然带来长期领先的回报。

此类投资风格灵活的基金中除华夏大盘外,华夏复兴等基金也表现较好。而投资风格稳健类的基金中,兴业系的基金则整体表现较好,如兴业社会责任等。这些基金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体现出自己的风格,也体现出长期的投资价值。

华夏复兴:风格灵活的创新型基金

华夏复兴也是华夏基金公司旗下表现优异的一只基金。该基金投资风格与华夏大盘相似,属于灵活类的品种。但在选股方面则有着自己的特点。

华夏复兴投资思路独特,选股范围广,偏离传统持仓结构的配置思路。注重对不同风格个股的均衡配置。操作风格灵活,组合调整较快,但在不同时期都表现出较高的业绩持续性,这也说明基金组合调整时机到位,策略选择准确。准确的大势判断能力加上灵活多变的投资风格,使基金不仅在弱市环境中表现优异,在2009年以来的市场行情中也表现出较强的收益能力,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了59、07%,甚至高于华夏大盘今年以来的50、80%的净值增长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5日)。

兴业社会责任:稳健中的灵活

兴业系基金是行情转换中体现出平衡投资能力的少数基金系之一。在2008年的熊市下,该系基金对大方向的把握先人一步,最早由积极型投资转向防守型投资,旗下基金整体风险控制到位。而在2008~2009年的熊牛转折中,兴业系基金再次及时转变投资思路,从防守型投资转向相对积极。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5

肖雯简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先后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前瞻观点: 基金营销的过程就是与投资人持续沟通的过程,从而让投资人对产品有所了解,并对基金公司和购买渠道建立起信任。基金持续经营的过程就是品牌建设的过程,只有提供更好的服务,体现出差异化,才能突出品牌特质。了解更多请点击赢销互联网站省略。2007年影响力: 获得2007年度十大金牛基金公司称号,在《机构投资者》杂志公布的2007年度的“中国20大基金管理公司排行榜”中,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在排行榜上由2006年排名第17位跃升至第7位。在第五届基金业金牛奖评选中获四项大奖,荣获“金牛基金管理公司”称号。

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但在中国的时间比较短,实际上两年以前老百姓都对基金不够了解,但是这几年尤其是2006、2007两年,由于资本市场的牛市行情,才真正让普通老百姓知道基金是一个可以用来理财的工具,而且能够给投资人带来比较良好的回报的金融产品。 基金的销售或者说营销是跟大众消费品有差异的,因为基金是一个无形的金融产品,它的特点就是:一是无形的;二是未来的不确定性。最核心的问题是它的未来收益是不确定的,甚至是有风险的,而且基金产品比较复杂,这些决定了基金的营销与大众消费品的差别。 我认为,实际上基金营销的过程就是我们和投资人持续沟通的过程,这是与普通商品的主要差异。如果一个投资人要把自己的血汗钱用来购买基金,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是对这个产品有了解。所以,沟通的过程实际上是让消费者部分或全部了解这种产品的特点,比如说它的风险、收益,以及它的长期的特点;第二就是投资人与基金公司及销售渠道与投资人之间必须建立信任。持续沟通的过程就是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面让他了解,一方面让他信任,我认为这是基金营销最基本的特点。 中国绝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在过去的几年中,销售方面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通过各种形式,与投资人进行各种各样的沟通,让他们了解和信任基金的产品和基金管理公司,如开博览会、在银行办培训、开理财大讲堂、编辑各种投资者教育资料、拍电视片等。2008年基金公司也只能一如既往,在继续增强投资人了解和信任的前提下,做好基金的营销。 基金持续经营的过程实际就是品牌建设的过程,如果为品牌而品牌也许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其实我们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以及营销过程中,两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必须保证诚信和规范,在这个前提下更好地和投资人进行沟通,为投资人创造更好的回报,这样一个持续经营发展,基金公司成长发育的过程,就是品牌建设的过程。 我认为,品牌不只是一种宣传口号,而是在投资者心目中对你的一种定位。真正的品牌是在老百姓心目中你和别人的差异化的体现,这不是单单靠广告能够实现的。所以说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选择,像我们的广发基金管理公司是在优质服务上投入更多力量,即用各种手段和工具跟客户进行持续沟通并提供优质服务,从而建立我们的品牌特质。了解更多请点击赢销互联网站省略。 2008年的金融市场相对于2006、2007年不确定性更大,相对的波动也更大,会改变过去两年单边向上这样一个格局,这无论对基金投资人还是基金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和考验。我不敢说会出现强者愈强,弱者面临淘汰的局面,但我觉得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都会出现分化。2008年我们不会追求过度花哨的营销计划,而是会一如既往地专注于我们的客户,在提供稳定业绩的同时,围绕他们的需求向他们提供更及时、准确、专业的服务。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6

股票基金是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要种类。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集中为大额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是股票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

股票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股市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例j993年美困股票基金为7490亿美元,占美国共同基金总值的36%,占全部股票市值的13%,1996年增加到17501亿美元,占美国共同基金总值的49%,占全部股票市值的17%。

股票基金按投资的对象可分为优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优先股基金可获取稳定收益。风险较小。收益分配主要是股利:普通股基金是目前数量最大的一种基金,该基金以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风险较优先股基金大。按基金投资分散化程度,可将股票基金分为一般普通股基金和专门化基金,前者是指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各类普通股票上,后者是指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股票上,风险较大,但可能具有较好的潜在收益。按基金投资的目的还可将股票基金分为资本增值型基金、成长型基金及收入型基金。资本增值型基金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资本快速增长,以此带来资本增值,该类基金风险高、收益也高。成长型基金投资于那些具有成长潜力并能带来收入的普通股票上,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收入型基金投资于具有稳定发展前景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追求稳定的股利分配和资本利得,这类基金风险小,收入也不高。

股票基金具有以下特点:①与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具有多样性,投资目的也具有多样性。②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风险。费用较低等特点。对一般投资者而言,个人资本毕竟是有限的,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种类而降低投资风险。但若投资丁股票基金,投资者不仅可以分享各类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过投资于股票基金而将风险分散于各类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了股票基金,还可以享受基金大额投资在成本上的相对优势,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③从资产流动性来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性高的特点。首先,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流动性极好的股票,基金资产质量高、变现容易。其次,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本身的流动性也较好。目前,许多国家的股市都有涨跌停板的限制,投资者手中所持股票易出现被“套牢”的情况,造成资金流动困难。投资于股票基金,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④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股票投资的风险低。因而收益较稳定。不仅如此,封闭式股票基金卜市后,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交易所交易获得买卖差价。基金期满后,投资者享有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⑤股票基金还具有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功能和特点。就股票市场而言,其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较外汇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低。一般来说,各国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同市场上交易,股票投资者也只能投资十本国上市的股票或在当地上市的少数外国公司的股票。在国外,股票基金则突破了这一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基金,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股票市场,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海外股票市场的现状来看,股票基金投资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公司股票。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7

投资基金并不是无风险的投资。投资者如果只买一只基金,或无目的地重复购买多只基金,这时就面临了较大的风险。如果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有目的地选择、购买几只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特征的基金,构建一个有效的基金组合,投资者就能达到分散风险,获得持续、稳健收益的目的。

例如,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的流动性较高,收益低但较为稳定,可以作为现金替代品进行管理i股票基金风险、收益程度较高,但可以使基金组合有较高的收益:而混合基金则兼具灵活配置、股债兼得的特点,风险稍低,收益相对稳定。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周期和风险承受能力,构建一个投资于不同基金品种的基金组合。

一个好的基金组合,不在基金的数量越多越好,而在要让组合中单只基金的差异化程度较大。从原则上讲,基金组合一是基金类别的配置,主要是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的比例,这决定了基金组合预期收益率的高低;二是核心组合,主要是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的配置,这决定基金组合长期的收益表现。

从投资基金以获取可观收益的角度出发,投资者首先应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力确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投资目标,然后审慎选择三至四只业绩稳定的股票或混合基金来构成自己基金组合的核心部分。

即使同为股票基金,有些基金偏重大盘价值类股票,整体上表现出稳健的风格;有些则偏爱小盘成长类股票,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进取风格。有些基金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不会特别在意分红;有些则强调到点分红,获得一定盈利后就立即分红,使投资者落袋为安。有效的基金组合应该选择不同风格特征的基金,以分散特定风格具有的风险。但是,组合中基金的数量要适度,并不是买的基金越多,风险就越分散。

此外,基金组合也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才能达到进一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

如何选择基金产品?

市场上的基金有很多不同的类型,而同类基金中各只基金也有不同的投资对象、投资策略,特点也有差异。在选择基金时,投资者需要了解基金的收益、费用和风险特征,判断某种基金是否切合个人的投资目标。具体说来,投资者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一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值得信赖,是否拥有丰富的基金产品供投资者做备选,是否具有相当的运作经验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二看基金是否适合个人需要,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对象、风险水平是否与个人目标相符。

三是看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风格等与基金的业绩表现息息相关,投资人应尽可能详细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经历、过往业绩水平和投资思想等多方面的信息。

基金投资的特点篇8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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