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电影《007》、《碟中谍》中的刺激桥段,而是美国司法部对全球最大规模金融服务机构之一的“汇丰银行(HSBC)”多年来频繁染指的洗钱案件的指控。最终汇丰银行付出了19、21亿美元的代价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
2012年12月1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汇丰违反三部法律,即“银行安全法(BSA)”、“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 (IEEPA)”以及“敌对贸易法(TWEA)”,双方签订延缓协议,汇丰支付12、56亿美元罚金,其中美国司法部分得8、81亿,(OFAC)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分得3、75亿;汇丰同时支付6、65亿美元的民事赔偿,分别是OCC(美国货币监理署) 及FinCEN(打击金融犯罪中心)5亿,美联储1、65亿,共计19、21亿美元。并没有如外界揣测的依法吊销执照,重大金融机构洗钱案件就这样“私了”了。
美国参议院针对汇丰反洗钱出具的340页报告中显示,早在2008年2月27日,汇丰墨西哥前任反洗钱负责人巴罗索(Leopoldo R、 Barroso)在离职谈话中对时任汇丰控股首席合规官的戴维·巴格利谏言:墨西哥60%-70%的黑钱由汇丰银行洗白,高层领导没有重视反洗钱工作,而是更看重利益,汇丰银行面临刑事制裁是迟早的事情。最终巴格利为自己的不以为然付出了引咎辞职的代价。
美国参议院指责汇丰为追逐利润,管理层不断妥协,帮助其客户从墨西哥、伊朗、开曼群岛、沙特和叙利亚等全球“最危险、最神秘的角落”转移资金。
依据美国司法部报告,涉及的大毒枭包括墨西哥锡那罗亚贩毒集团(Sinaloa Cartel)和哥伦比亚北河谷卡特尔贩毒集团(Norte del Valle Cartel),仅这两大贩毒集团通过汇丰洗白的资金就高达8、81亿美元,甚至2007年落网的墨西哥头号华裔大毒枭叶真理(Zhenli Ye Gon)也是汇丰银行的长期客户。
一再纵容
“国际上对于反洗钱通用的标准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四十项建议》。”一位国内反洗钱专家称,“墨西哥和中东一些频繁涉及恐怖组织融资、贩毒、黑社会、走私的国家都是要重点审查、实行强化措施的,显然汇丰没有严格执行FATF的规定。”
古巴、叙利亚、伊朗、苏丹以及北韩均为OFAC(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名单上禁止贸易的国家。然而汇丰的外部审计得出,汇丰美国在2001年至2007年间,至少操纵了2、8万笔敏感交易,共计197亿美元,其中2、5万笔涉及伊朗,其余3千笔与其他OFAC禁止的国家与个人有关。
另外,汇丰银行美国分行在明知日本区域性银行—富山县北陆银行(Hokuriku Bank) 涉及可疑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兑付了超过2、9亿美元的大额美元旅行支票。2008年,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压力下,汇丰一度停止兑付旅行支票的服务。此后汇丰一直与其藕断丝连,直到2012年,参议院质询该账户时,汇丰才最终将其关闭。
与汇丰联系更为长久的拉吉哈银行步子可能更大,这家涉足恐怖主义融资的银行在2004年被美国政府列入黑名单。汇丰只是象征性地发了声明表示已与其“一刀两断”。2005年开始,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拉吉哈银行的资金在汇丰大额资金划拨平台上来去自由。2006年拉吉哈银行在汇丰美国的现钞账户重新建立。而汇丰香港在2009年拿到汇丰美国的授权,为拉吉哈银行开立账户,每月为其提供额外价值460万美元的非美元货币现钞,包括泰铢、印度卢比和港币。
人力削减
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在2006至2010年间,汇丰美国反洗钱部门严重人手不足,导致无法有效监控从其他分支机构转入的可疑交易。尤其是汇丰墨西哥,这是汇丰美国最大的黑钱来源。参议院报告中提到,仅在2007至2008短短两年间,汇丰墨西哥就运送了70亿美金,多个警告信号显示,这些钱来自卡特尔,通过这样的途径再将利润返还至美国。
在洗钱活动最密集的2007年,汇丰银行高层声称为了“削减成本,提高股权收益”,而指示其反洗钱部门“冻结”工作人员规模。
2008年失望透顶的巴罗索告诉巴格利,目前大家每天加班,仍然无法及时分析处理各项迫在眉睫的反洗钱事宜,至少还需要35个人员编制。
上述反洗钱专家指出:“再先进的系统都无法完全代替人力,在哪个国家都一样,根本还是靠人。汇丰内控疏漏的根源还是高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面对高风险客户,一线反洗钱专员没有权利决定是否开展业务,需要向高层汇报,汇丰高层很清楚一些高风险客户的业务是不能碰的,但在利益面前,经常会怀着侥幸心理,如果强化审查,一些客户就拿不下了。”
汇丰美国行政总裁唐爱韵(Irene Dorner)在2012年7月17日的听证会上为此事致歉,称汇丰在2009至2010年间,将反洗钱方面的开支增加了九倍,目前已有892名全职反洗钱合规专员。
系统疏漏
美国司法部报告显示,尽管证据表明汇丰多数大额洗钱交易与墨西哥有关,但汇丰美国难辞其咎。原因是,在2006至2009年间,汇丰美国在反洗钱风险种类中,将墨西哥定位为“标准”。这是该银行国家风险评级中的最低水平。
汇丰美国的监控疏漏,导致6700多亿美元的电汇交易和超过94亿美元的购入交易由汇丰墨西哥转至汇丰美国,而没有通过内部审查。美国司法部指出,正是如此松懈的反洗钱监控,让汇丰成为了贩毒集团和洗钱组织的首选金融机构。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法规各不相同,汇丰又将自身的合规标准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集团合规标准,适用于汇丰集团的所有机构,是最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其次是各条业务线或功能块的合规标准,最后是各地分支机构根据当地监管法规和市场环境制定的更具操作性的地方合规标准。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卿正科指出:“虽然世界各地反洗钱标准的具体界定可能不完全一样,但是,国际上具有反洗钱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原则性规定。国际公约在争取统一反洗钱标准外,也兼顾属地原则,即各国各地具有自己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各地立法上的差异可能会被犯罪集团利用。但无论如何,作为金融机构,给高风险可疑客户设立账户或提供协助本身就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可能面临刑事或民事制裁。”
汇丰墨西哥1980年在开曼群岛设立了空壳分支机构(HSBC Mexico S、A),没有办公室,没有员工,但在2008年顶峰时期却开立了近6万个客户账户,涉及5万个客户,21亿美元资金,其中15%的账户客户信息缺失。
关键词:金融监管;反洗钱法;监管流程;大额上报;可疑上报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45-04
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了《反洗钱法》,使反洗钱变得有法可依,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义务、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流程。其中,大额和可疑报告作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的主要金融报告,成为《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中国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A)的进程有了新的进展,也体现了国家对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出台了两条补充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详细叙述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实施反洗钱工作方面所需要做的工作,以及大额可疑的上报标准及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法规的出台,预示着中国的反洗钱活动即将朝更加规范和可操作的方向前进。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例如: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可疑描述不够明确,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如何建立具体的反洗钱工作流程,可疑判别标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如何细化等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从实际反洗钱体系和流程入手,根据目前以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能,分析研究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上报流程,进一步挖掘和规范反洗钱流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适用于反洗钱流程的决策支持系统成为问题的关键。
一、国外反洗钱监管体系与流程简述
在国外,反洗钱工作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有了比较规范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流程。下面重点介绍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反洗钱体系。
美国反洗钱执法部门在“911事件”以前集中于财政部和司法部,随着国土安全部的建立,部门间职能随着机构的调整相应进行分化和组合,反洗钱执法部门形成了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三足鼎立的局面。在美国,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它发挥着金融情报的枢纽作用,在全美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其反洗钱情报信息是在整合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三个不同来源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所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和可疑金融交易报告。金融情报执法网络每天与各州的执法机构一起工作,使他们能够自由进出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获得有用信息,同时把法规信息与调查信息综合成情报,然后按需求反馈给金融、执法部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主要特点如下:被动分析为主,主动分析、战略性分析为辅;注重积累研究案例模式,总结归纳洗钱模式,增强系统自动匹配、筛选能力。
法国的金融情报机构(FIU)是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立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行动和情报处理中心”(TracFin),其核心职能有两项:一是收集、分析可疑信息,识别贩毒或其他可疑行为,移送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情报。二是接收、补充、整理可疑交易报告。它有权与司法、海关、监管机构(银行监管委员会、保险监管委员会)等交换信息。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收到金融机构的可疑报告,记录并在合理时间内向该机构发出接收回执;(2)调查分析。如信息被怀疑与犯罪或有组织犯罪有关,TracFin的调查人员进行初查;(3)移送报告。经调查,如有证据显示与清洗贩毒赃款有关,TracFin就将情报移送检查机关。
英国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内事务部、警察机关、海关、金融监管局和国家犯罪情报局。国家犯罪情报局(National Crime Intelligence Service,NCIS)是英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它有权代表英国警察机构执行安全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打击国内外严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战略、战术和收集相关情报工作,也是英国执法部门与海外情报部门联络的门户。英国的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责具体由设立在国家犯罪情报局内的经济犯罪处(Economic Crime Branch,ECB)来履行。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接收金融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分析可疑交易报告,然后将分析结果移送给执法部门。可疑交易报告的运作流程如下:NCIS把银行提供的可疑交易报告存储到信息库,然后传送给相关的警察部门和海关,警察部门和海关对这些报告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后再反馈给ECB,ECB认为有必要,再把这些报告反馈给银行。如果有关证据证明是洗钱犯罪,就移交给皇家检察官。
俄罗斯联邦金融监控局(Federal financial monitoring service)行使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的权利。它与执法机关、交通部、博采业发展联合会、测检局、中央银行等部门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有权使用俄罗斯国内20多家机构和部门信息资源。
此外,还有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泰国、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设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金融情报数据的收集、分析等工作。
总的来说,国外的反洗钱工作大多不是由单一机构独立承担,而是依托于包括金融情报机构、执法机关和其他信息来源提供部门在内的监管体系,金融情报机构作为反洗钱金融情报的收集机构,负责收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主要负责对数据的分析整理和深度挖掘,并将可疑交易报告的分析结果移交给相关的执法部门。
二、对我国反洗钱体系及工作流程的分析
我国在2004年正式成立反洗钱监测中心(FIU),负责大额和可疑数据的接收、分析、汇报工作,其大额和可疑报告主要依据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反洗钱法》的出台,以及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充了反洗钱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将反洗钱与中国的反腐败紧密结合起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流程,明确了大额和可疑的报送标准。下面将从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可疑数据查处流程五个方面阐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原理和流程。
(一)反洗钱体系及各机构分工
反洗钱体系是由立法、执法、情报、行政和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反洗钱立法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18个部门参与立法。反洗钱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移交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信息的国家情报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并有权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中心接受数据的来源是金融机构,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的16种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整体体系如图1所示。
图1反洗钱体系
(二)各机构所拥有的反洗钱相关信息及主要职能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及两个补充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通过其总行向人民银行监测中心上报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如果对客户身份信息有疑问,可以与工商部门核实客户身份。
反洗钱监测中心拥有大额数据库、可疑数据库以及辅助数据库,包括监测中心自己的数据(包括以前的可疑交易报告、现金交易报告、跨境转账报告)、公众信息源(比如私人公司、审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于公司的注册人、公司状况和业务情况及信用报告等信息)以及政府拥有的数据库(税收记录、公司成立记录、违法情况记录、移民和海关记录、交通工具注册记录、监管记录等)。监测中心将可疑数据库作为分析的触发点,辅以检查大额数据库以及其他信息,作出反洗钱的异常等级判断。美国曾提出一个经验性指标:90%以上的大额金融交易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无关,90%以上的可疑交易报告都与洗钱等犯罪行为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大额交易信息在反洗钱中的作用是间接的,可疑交易信息的作用是直接的。反洗钱监测中心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将发现的异常报告向人民银行汇报,再由人民银行转交给反洗钱局作进一步取证工作,仍然无法洗脱反洗钱嫌疑的,移交给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司法机构通过引入犯罪数据库、海关数据库以及工商数据库,对有嫌疑的交易或账户作进一步判断。
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和其拥有的信息及信息之间的流转关系见图2。
图2反洗钱相关部门主要职能及其所有信息
(三)大额本外币数据上报流程
大额数据是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管主管部门汇报的主要数据之一。大额数据标准由反洗钱监测中心制定,金融机构目前大多已有自动抽取软件,可以自动从银行数据库中抽取符合规定的大额数据,逐层提交到总行/总部,再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的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数据集中以后,一般是市一级以上拥有交易数据,因此大额数据的抽取直接从市一级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反洗钱监测中心发现可疑的报告,应将可疑报告从反洗钱监测中心移交到反洗钱局,并由反洗钱局移送到报告发生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当地的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补充信息。另外,2007年1月1目前大额外币向外管局汇报,自《反洗钱法》出台以后,外汇管理局的反洗钱职能撤销,金融机构统一向人民银行汇报大额外币交易。具体流程见图3。
图3大额人民币外汇数据上报流程图
(四)可疑数据上报流程
可疑数据报告同大额数据报告的区别在于:可疑交易的汇报方为发生交易的网点或营业厅,柜台业务员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可疑交易,记录并上报柜台经理,由营业网点统一汇总后上报给上级银行分支机构,逐步上报至总行/总部,并由总行/总部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外汇可疑资金交易数据也由各报告机构的总部或主报告行负责汇总数据,并通过金融业间互联网平台以一点接入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报送,具体报告和接收工作流程与大额资金交易相同。同时,如前文所述可疑数据是触发核心,大额数据上报存储后,作为抽查备用库,为可疑数据的查处提供帮助。具体流程见图4:
图4可疑数据上报流程图
(五)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
反洗钱监测中心在分析各方信息,包括大额数据库、自有信息、来自公安外管税务海关等的政府信息,以及群众举报的可疑信息后,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报告,人民银行交由反洗钱局进一步取证,反洗钱局再转交给可疑报告发生主体所辖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下设的反洗钱处,进行取证。反洗钱管理部门在组织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数据的查处流程见图5。
图5可疑数据查处流程图
参考文献:
[1]第一届中国反洗钱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记录、
[2]欧阳卫民、金融情报机构、中国金融出版社、
[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5]法制日报社、http://省略/misc/2006-05/11/content_312820、htm
[6]欧阳卫民、国际反洗钱重要文献选读I、中国金融出版社
[7]欧阳卫民、反腐败、反洗钱与金融情报机构建设、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制度;贸易便利化;成本;效率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082
[中图分类号]F832、6;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2-0109-02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自201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本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是对以前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出口退税和外汇收支管理的巨大变革,涉及范围广泛、意义深远。对企业来说,涉及到变革贸易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操作流程与业务配合,以及与企业外部有关的银行、外管局、海关、国税等部门的对接方式的变更。
1 改革宗旨和改革要点
1、1 改革宗旨
一是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二是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真实性;三是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外汇贸易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检测,对异常或可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1、2 改革要点
改革要点包括:企业名录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现场/现场核查制度、企业分类管理(A、B、C)对于A类企业的业务办理便利化、B、C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制度。
2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对企业业务影响
2、1 对一般贸易的影响
2、1、1 政策引导
通过海关和外汇局同时对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实施监控,更加规范了企业的进出口行为。对报关金额与实际货物价值的对等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有效的控制企业走私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偷逃应缴纳税款,防止热钱涌入与境内资产转移。
2、1、2 操作层面
外汇管理局停止发放核销单,无需口岸备案;报关单上批准文号不再显示核销单;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中交单一环取消,报关单自动传送至外管局,无法依据电子口岸核销信息查询并核对发票开票信息,需要依据预录单结合电子口岸报关单信息核对发票开票信息。
2、2 对转口贸易的影响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付款日期、收付款金额等信息。
2、3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第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二,单据由两票两单(即核销单,报关单,对外发票,增值税票)改为一票一单,不再提供核销单以及对外发票,备案资料中保留对外发票复印件即可。
第三,退税资料申报期限由以往出口日期起90天后第一个征期改为次年4月15日前。
2、4 对业务系统操作的影响
第一,原外汇核销系统关闭,无需进行核销工作。第二,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关闭,贸易信贷业务改为以报告形式在新系统进行登记;新启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须在此系统上进行报告以及业务查询。第三,外管局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和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提高了企业对外支付的效率,有利于企业收汇和及时结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3 企业应对改革的措施建议
外汇局通过对企业报告的制度设计,实施监测和管理,确定企业分类,实施分类监管。绝大多数A类企业贸易获得便利。被降级为B或C类企业,适用于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测。这就要求企业的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四项主要指标应保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现场核查和降级。
3、1 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设计外汇收支业务办公平台(统计台账),业务部和财务部协同填列,包括正常收付汇和涉及信贷的收付汇业务。业务部主要填写进出口报关信息,财务部主要填写银行收付汇信息。主动掌握需要报外管局的数据信息。根据这样的序时统计台账,由业务部及财务部专人登录外汇监测系统,分别填列业务信息和银行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监测指标结果。
3、2 进出口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进出口业务发生后第2天,由业务部登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台账,标注以下项目:
第一,出口业务的统计台账内容包括出口日期,报关单号,报关金额,出口批次,预计延期收款日,预计延期收款金额,实际收款日,实际收款金额,实际收款银行水单等;预收款日期,金额,预收款银行水单号,预计出口日期,出口合同号,实际出口日,实际出口金额,实际报关单号。
第二,进口货物的预付付汇,延期付汇也比照出口收汇填列统计台账。
3、3 收付汇台账登记工作
每笔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发生当日,由财务部登记收付汇统计台账。可延用办公系统现有拨款及收款统计台账,增加收付汇水单号信息列,并筛选货物贸易项下的收付汇进行登记。
3、4 转口贸易台账登记工作
业务部设立转口贸易登记台账,登记每笔业务相关信息。
4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工作
每月25日前后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检查针对上月25日-本月25日中下列信息是否已进行义务报告及主动报告。
4、1 报告范围
第一,预收货款,货物30天内尚未出口;预付货款,货物30天内无法进口。第二,货物已出口,但预计90天内无法收到货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处理);货物已进口,但90天内无法付款(根据业务不可控性质,将此日期调整至30天,然后每月25日做延期调整处理)。第三,90天以上信用证结算的业务。第四,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间间隔90天以上并且收或付汇金额大于50万美元。第五,进出口与收付汇金额之间的差额超过2000美元,要在差额出现起30天内做报告。第六,转口贸易,收汇和付汇之前超过20%差异时要到外管局现场做出报告。第七,上述1-6项未能及时在系统做出报告的,可持相关文件到外管局现场报告。
4、2 报告分工
第一,业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延收延付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报告;差额业务报告。第二,财务部负责。贸易信贷业务中预收预付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现场报告。第三,注意使用月末调整功能,如遇到不能按照当初填报的日期收付汇,则应该在月末进行适当调整日期。一般结关后5天左右,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显示关单信息,可在此基础上做延期收汇或者延期付款的报关。报告预付或者预收货款时,根据向银行做申报的单据号码、水单号码或收付汇时间查询相关信息。经外管局做现场报告的无法自行调整。
5 关注总量核查指标
财务部时时关注总量核查指标,分析导致指标异常的原因,业务部协助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6 应对现场核查
由财务部、业务部共同应对现场核查。
7 结 语
本次货物贸易外汇制度改革,在业务操作层面简化了具体业务操作人员的重复劳动,降低了企业与外管局、银行沟通的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则通过对总量指标的总体分析替代了对操作层面的把空,实质上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了企业的外汇风险防空意识。希望各企业通过对改革意义的理解与政策措施的掌握,规范业务行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发展更为高速,前景更为广阔。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Z]、201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 2013、
[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Z]、2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全球外汇操纵案调查近尾声
【《财经》综合报道】持续两年多的全球外汇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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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外汇操纵案调查近尾声
【《财经》综合报道】持续两年多的全球外汇市场操纵案调查正在接近尾声。最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等监管机构,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局等有权提起刑事的执法机构也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
调查最初一直关注一个聊天群组,交易商在三年里通过彭博社终端即时消息,涉嫌在客户指令之前使用聊天群组执行自己的交易,操纵基准汇率WM/Reuters。
据英国《金融时报》援引两位知情人士的话称,FCA已至少要求15家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在此之前,包括德意志银行和高盛在内的一些金融机构表示其已经被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据海外媒体报道,纵的汇率指数是WM/Reuters基准利率。该汇率指数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设定,该利率被许多企业和投资者看作基准利率。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一样,该指数供金融界外部人士使用,投资调查公司Morningstar预计,当WM/Reuters基准指数波动时,社保基金和储蓄账户等共计3、6万亿美元资金量会随之波动。
所谓“操纵收盘价”是指银行的交易员在快要收盘时大量建仓,然后在临收盘前平仓;或者下达买卖指令,但是在执行前取消。
FCA是参与外汇操纵调查的全球七家监管机构之一,这其中还包括瑞士、美国、香港、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
FCA以及瑞士、美国、中国香港的监管当局所进行的调点关注欧元对美元的货币市场,该品种是全球流动性最高的外汇品种,占外汇市场每日5、3万亿美元交易规模的四分之一。
还有一项虽然规模较小但是类似的调查,是由新加坡金融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在长达一年的监测行动中,该监管机构发现133个交易者操纵以汇率为主的基准。
之后,各机构开始对交易者实施纪律处罚,目的是证明自己愿意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在针对这些主要的西方银行的诉讼中,与监管机构开展一定程度的合作的意愿已经得到证明,但是内容还尚未知晓。
欧盟竞争专员杰奎因·阿尔穆尼亚(Joaquin Almunia)表示,数家银行已向布鲁塞尔方面提交了信息,以协助其正在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希望借此获得从轻处罚。 声音
证券改革围绕中小投资者展开
证监会主席肖钢:资本市场制度设计是有缺陷的,一开始就是为企业金融服务,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资本市场缺失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为进一步做实投资者的保护,证监会正在酝酿新的措施。 建自贸区意在倒逼改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三轮开放,分别是深圳特区、上海浦东和加入世贸组织。上海建立自贸区核心之意是“改革”而不是“政策”,中央意在以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改革“清理文件柜”,修改一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循序渐进的法治建设,并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掌握话语权和影响力。 快报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创20季新高
截至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5636亿元,创下自2008年四季度以来20个季度新高,不良贷款率0、97%,为2012年一季度以来7个季度新高。其中,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365亿元,不良率0、98%。 人民币对美元再创新高
国际贸易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我国企业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可以用“有超市必有中国制”来概括。而国际金融局势动荡导致的汇率大幅波动给这些企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在多数企业,CFO管理着货币的支付和兑换,因而对管理外汇风险责无旁贷。许多情况下,CFO是公司外汇风险管理的最高负责人。但也有例外,如在一些贸易部门独立核算并独立考核的公司里,可能由贸易部门承担汇率风险,这时CFO作为经营伙伴,更多地是提供决策信息。
熟练地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是CFO的一项基本技能,但并不意味着“谈外汇风险管理,言必称衍生金融工具”。一方面,企业很少通过衍生金融工具对冲所有的外汇风险,往往可以衡量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度地暴露一些风险敞口。主要原因在于,有时很难找到与企业完全对应的风险对冲工具;有时在对冲风险的同时,丧失了有利外汇波动可能带来的利益;如果希望享受有利波动的好处,期权等单项的对冲工具又需支付很高的溢价。另一方面,外汇风险管理与其说是一门技术,不如说是一门艺术。在衍生金融产品相对欠发达的国家尤其如此。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不少企业以日元标价进行融资,由于后期人民币兑美元,美元对兑日元均发生了大幅贬值,其中一些企业至今还有待处理的汇兑损失。而另一些企业则适时地转换为美元贷款,或转换为人民币贷款,虽然多支付了一些利息,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大量的汇兑损失。现在人民币升值的呼声甚嚣尘上,我国正处于汇率改革的前夜,企业更应做好充分的应对措施。
风险识别(Defining risk)
风险识别主要是分析风险的成因。比如,当面临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贬值(升值)时,企业已发生的外币交易、已承诺的交易及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将存在何种风险。
如果一项交易是以报告货币(指报告主体编报财务报告所用的货币。)标价和结算,并在会计上以报告货币计量,则企业不承担汇率风险;如果一项交易以报告货币计量,但以报告货币以外的币种标价和结算,则企业将承担汇率风险。企业承担风险的头寸为发生外币交易、尚未结算的外币货币性项目(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拥有的货币和应以货币结算的资产和负债。)余额。已经结算的部分并不产生汇率风险。
比如某美国公司于2000年4月1日向某英国公司出口电脑,出口货值$459000,当日1英镑兑1、7美元。货款于2000年7月1日结算,结算日的汇率为1英镑兑1、6美元。交易发生日美国公司将记录$459000的应收账款,而英国公司将记录270000英镑的应付账款。如果交易以美元标价并结算,则美国出口商没有损失,而英国公司将因多付16875英镑而亏损。如果交易以英镑标价并结算,则英国进口商没有损失,而美国公司将因少收27000美元而亏损。
企业有可能签订了一项出口(进口)协议,由于外币的金额和结算时间均已确定,该项固定承诺同样暴露在汇率风险之下。比如某法国出口商约定于180天之后向某美国公司出口葡萄酒。售价确定为300万美元,合同签订日的汇率为1美元兑0、85欧元。葡萄酒的销售成本为240万欧元。如果汇率保持不变,则法国出口商将有15万欧元的收益。但若美元贬值10%,则法国公司将损失10、5万欧元。
企业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也存在汇率风险。与固定承诺不一样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并没有合同约束,因而不存在固定的价格和固定的金额。比如某日本钢铁企业预计将来要向某澳大利亚公司采购铁矿石,不仅将来铁矿石价格不确定,日元兑澳元价格也不确定。如果澳元对日元升值,则该钢铁企业将遭受汇兑损失。
风险计量(Measuring risk)
前述例子均假设未来的汇率是可以预知的。但影响汇率的因素错综复杂,判断汇率的短期波动和长期趋势并非易事,从而使得汇率风险难以计量。计量风险常用蒙地卡罗模拟(Monte Caro simulation)、决策树(Decision tree)、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等方式。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头寸的风险计量,VAR是一种较好的工具。
VAR的概念源于证券组合理论。其含义是:在极坏的情况下,某一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更为确切的是指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本例中定义为5%),某一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最大可能损失。VAR假定收益呈正态分布,这样市场价值的波动超过1、65个标准差的概率只有5%。某一证券组合可能由多项金融产品组成,其市场价值波动的标准差将不仅取决于单个项目的标准差,还取决于单个证券两两之间相互影响的程度。
假定某公司有美元和欧元两项外币应收款。该证券组合的VAR为1、65乘以标准差(5%的最坏情况),或
表示两项外币应收款的证券组合的标准差,a表示美元应收款的当前人民币价值;b表示欧元应收款的当前人民币价值; 表示投资于美元应收款的日回收金额的标准差, 表示投资于欧元应收款的日回收金额的标准差, 表示美元和欧元回报的单相关系数。
假定每一项外币应收款的人民币等值是1元,美元和欧元回报的标准差分别是0、01和0、02,美元和欧元的相关系数是0、5,即美元和欧元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协力波动,但不完全相关。在这些假定下,VAR为:
这样,以2元人民币投资于两项外币应收款,20天中只有1天可能会跌价超过0、02646。单项投资之间的相关系数很重要,如果美元和欧元完全相关(相关系数为1而不是0、5),VAR则会更大。如果美元和欧元波动方向相反(二者的相关系数为负),VAR将会更小。
外汇风险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
计量风险的目的在于进行风险管理。外汇风险管理常会涉及衍生金融工具。最基本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权合约、远期合约、期货合约和互换合约。
期权合约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期限内,以一个固定价格(被称之为“行权价格”)购买一项资产的权力。当对应资产的价格上涨时,期权的价格上涨,期权持有者获利,出售期权的一方损失。如果到期日相应资产的价格不超过行权价格,该期权的价值为零。看跌期权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期限内,以一个固定价格出售一项资产的权力。当对应资产的价格下跌时,期权的价格上涨,期权持有者获利,卖方遭受损失。如果到期日相应资产的价格超过行权价格,该期权价值为零。期权合约提供单向的对冲,如某企业购买了两年期、以$1=JP¥105买入日元的期权(假定是欧式期权。),如果到期日的结算价格低于JP¥105(日元升值),则可以行权;如果结算价格高于JP¥105(日元贬值),则可以不行权,损失的只是期权的购买价格。由于期权提供单向的对冲,因而在购买时要支付比较高的溢价,即权利金。
远期购买合约是在将来以某固定价格(被称为“远期价格”)购买某资产的协议。当相应资产价格上涨时,该合约价格上涨;当相应资产价格下跌时,该合约价格下跌。在到期日,合约的清算是净额结算的方式,即只支付相应资产的市场价格与远期价格的差额,而不是真正购买该项资产。远期销售合约是在将来以某固定价格出售某资产的协议。当相应资产价格下跌时,该合约上涨;反之则合约下跌。
期货合约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远期合约(相应的远期合约价格被称为期货价格)。期货合约一般要求每日现金结算。如果买涨期货合约所涉及的资产在某一天上涨,购买者将在当天收到与合约上涨等额的现金。如果对应资产下跌,同样也需每日现金结算。由于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它的流动性比同类的远期合约要好。而且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交易所负责合约的清偿。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提供双向的对冲。假如某企业购买了两年期、以$1=JP¥105买入日元的远期合约,如果到期日的结算价格为$1=JP¥106(日元贬值),该企业在合约上损失JP¥1/$1;如果到期日的结算价格为$1=JP¥104(日元升值),该企业在合约上获利JP¥1/$1。
货币互换合约涉及支付一种货币(如美元),同时获得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如欧元),通常跨越若干期限。合约的另一方支付欧元,并收到美元。
(二)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外汇风险
如前所述,如果报告货币和外币交易结算所用货币不同,在二者之间的汇率发生波动时,将给企业的外币交易带来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存在于业已发生的外币交易、已承诺的交易或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中。
比如某美国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从瑞士购买一批商品,共计100万瑞士法郎。款项将于2002年2月1日支付。假定2001年11月1日和2002年2月1日的即期汇率分别为$1=SWF0、50和$1=SWF0、55。如果没有任何对冲风险的措施,则该美国公司将损失5万美元。如果出于锁定风险的目的,该美国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买入一项远期合约,约定在2002年2月1日购入100万瑞士法郎,假定当日的远期汇率为$1=SWF0、506。则无论2002年2月1日的汇率如何,该美国公司均只需支付50、6万美元,从而规避了大部分风险。这种对冲针对的是已发生的外币交易。
企业也可针对固定承诺可能发生的外汇风险进行对冲。前面述及的某法国出口商约定以固定价格向某美国公司出口葡萄酒,在美元贬值10%的情况下,可能连成本都难以弥补。该法国出口商可以买入一项远期合约,约定在货款结算日,按远期价格售出300万美元。在时间匹配的情况下,也可买入外汇期货合约。这样风险和收益就被锁定了。
企业同样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进行对冲。如前述的某日本钢铁企业预计未来将以澳元采购铁矿石,在澳元对日元升值的情况下将遭受汇兑损失。常见的做法是买入一项外汇期权。在澳元上涨超过行权价时,则按行权价购买澳元,在澳元下跌低于行权价时,可以按市场价购买澳元。
货币互换也可用于外汇风险对冲。比如某中国公司出口商品至越南,最理想的是以人民币或美元标价并以人民币或美元结算。但往往结算条款的苛刻意味着其他条款的让步。中国公司也可考虑选择一个当地出口商,该出口商可能大量向中国或美国出口货物,两个公司可以进行离岸交易,中国公司以在越南收到的越南盾交换当地出口商的人民币或美元。当地出口商可以通过中介寻找,或通过中介与几家当地公司搓合。
关键词:外汇风险;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方法???
1 外汇风险概述?
1、1 外汇风险定义?
外汇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利率变化以及交易者到期违约和外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给外汇交易者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或经济收益,包括一切以外币计价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结算风险、国家风险、交易员作弊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狭义的外汇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活动中,以外币调价的收付款项、资产与负债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或获得意外收益,又称汇率风险。?
1、2 外汇风险类型?
站在不同的角度,外汇风险主要有两种:从会计角度出发,外汇风险主要指汇率变动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这类风险基于账面价值,主要反映汇率波动带来的实际损失和会计处理中出现的账面损失;从财务和经济学者的角度出发,外汇风险主要是指汇率变动因企业现金流进而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它基于市场价值,反映汇率给企业现在的现金流带来的实际损失和估计影响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可能带来的预期损失。?
2 外汇风险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外汇风险的会计处理中的真实性,必须要以国家的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为依据,认真执行国家的规章制度,不能人为地调整和改变外汇风险确认、计量和披露上的合法性。?
2、2 时效性原则?
由于汇率在不断发生变化,外汇风险确认和计量的时效非常重要。因此,为了保证外汇风险确认和计量的正确可靠,并能在这种风险产生的适当时机,尽早地将这种会计信息传送出去,必须及时地根据外币业务发生时的有关凭证加以确认和计量,不得人为地拖延和积压,以免影响企业作出正确决策。?
2、3 真实性原则?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提供可靠信息的必要前提。只有坚持真实性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外汇风险的实际发生情况,尽量杜绝人为的调整与掩盖,以确保外汇业务会计提供的有关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
2、4 谨慎性原则?
外汇风险受汇率波动影响,而会计上对其确认并非每天都在调整帐目,况且外汇风险是汇率在整个期间变动过程中的产物,因此也不可能逐日调整。所以,我们在对外汇风险进行会计处理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要事先预计,并采取适当方法进行处理,而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一般应在实现之日,才能予以确认。?
2、5 实际成本原则?
在对外汇风险确认和计量时,一个首要问题是确认时以什么汇率为准。从真实性角度看,我们对实际外汇风险的确认,应当以现行汇率为基础,因为它体现了现在货币的实际成本;对已实现的外汇风险,应以实际发生时汇率变动所产生的外币差额为标准;对未实现的外汇风险,应以按现行汇率进行调整后的实际成本,来确定其外汇风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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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汇风险的会计确认?
外汇风险的确认,是指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涉及外汇风险的经济业务加以辨别,以确定其是否作为会计对象应该加以记录和核算的内容,并确定如何对其进一步加工列入会计报告的过程。?
3、1 外汇风险会计确认的一般方法?
目前,国内外对待外汇风险的会计确认,理论上均有两种观点:“一笔业务观”和“两笔业务观”。前一种观点认为外汇风险,在会计中不用被单独确认,由于外汇风险带来的外币升值或贬值,及其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差额不用单独设置账户处理,而只要对原业务金额进行加减调整便可;而后一种观点,认为外汇风险是产生于独立的债权、债务结算之外,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方面,其产生的损益应单独确认,并设立专门的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一笔业务观点”要做到追根溯源,手续较为麻烦,“两笔业务观点”对于外汇风险的确认则直截了当,手续简便,同时,也能反映出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业绩,因此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后者。目前,我国规定股份公司会计及其它有外汇业务企业对外汇风险均采用“两笔业务观点”进行会计确认。?
3、2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
IAS39明确规定初始确认的标准是:当企业成为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比如,对于远期合同,应于承诺日确认为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而不是等到实际交割日再来确认。同样,当企业成为金融期权的买方或卖方时,就应立即将该项期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
ISA39还规定,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衍生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等金融创新,更使这个问题复杂化,而ISA39提供的指南显得较简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充实。?
4 外汇风险的会计计量?
说明:C——现行汇率;H——历史汇率;R——留存收益余额,折算后轧算数
4、1 外汇风险会计计量方法?
4、1、1 单一汇率法?
单一汇率法是指对外币会计报表的所有项目(除股本外),一般均采用统一单一的现行汇率,折算成某种特定货币表示的会计报表。这种方法下,子公司股本项目依旧按照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的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种方法使折算简便易行,并能保持子公司外币会计报表原来的结构比例关系。但是此法在汇率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反映子公司折算后的报表金额与实际价值金额会相差甚远。在采用现行汇率法的国家中,对利润项目有的主张用平均汇率,有的主张用现行汇率,至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4、1、2 多种汇率法?
多种汇率法是指根据不同的报表项目分别采用现行汇率、历史汇率和平均汇率等多种汇率,对外币会计报表中各有关项目进行折算的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
(1)流动与非流动法是指将资产负债表中项目按照流动性与非流动性,分别采用不同汇率进行外币报表折算的方法。对于利润表各损益类项目,除折旧和摊销费用等按照相关资产入账时的历史汇率折算外,其他收入和费用各项目可依均衡发生假设,按照整个会计报告期间的平均汇率进行折算。这种折算方法有利于对公司营运资金的分析评价,然而人为规定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采用不同折算汇率,也缺乏充分的理论依据。?
(2)货币与非货币法是指将资产负债表中项目按照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分别采用不同汇率进行外币报表折算的方法。这种折算方法对货币性项目采用按照现行汇率进行折算,由于货币性项目的价值随着市场汇率的变动而变动,因此这样折算是合理的。但货币与货币性法也没有充分说明为什么按此分类,它同样未真正解决外币报表折算的实质问题。实务中,流动与非流动性法和货币与非货币性法常常是结合进行的。?
(3)时态法,是指将资产负债表中按现行或未来交换价格计量的各项目,都按照编表日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一种方法。对于利润表中各损益项目,其中收入和费用项目,应按照交易发生时实际汇率折算,但对经常、大量、均衡发生的收入和费用,与其他项目一样还是按照整个会计报告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对于存货,如果是按照现行购销价格计量反映的存货,按照现行汇率折算;如果是按历史成本计价反映的存货,则按照发生时的历史汇率折算。从理论上讲,时态法要求每笔业务都应按其发生时相应的汇率折算,这样处理其结果是较正确的,但在实务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对于有些项目采用一定时间的简单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以此作为较合理的近似取代值进行折算。?
4、1、3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比较?
四种外币报表折算方法对折算汇率选用比较,见下表:?
4、2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
衍生金融工具是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合约签订时进行初始确认的,这时只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基础工具的交易尚未发生,计量的对象应该是合约的价值,而非基础工具的价值。由于公允价值能够反映人们对未来交易的预期,提醒人们衍生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明显优于历史成本,因此以公允价值替代历史成本,已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但并非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都能在有效市场频繁交易,对于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就很难得到一个客观的公允价值。?
外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货币国际汇价的变动而引起的企业以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产生收益或损失,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一般需要使用大量的自由外汇用于购置施工机械设备、永久性设备、进口材料、办公用品,支付国内员工工资、国际差旅费、管理费用、利润等。由于对外承包企业对自由外汇的需求是必不可少的,而最终的资金来源只有工程结算款,大量外汇兑换业务的存在,产生了外汇风险。
一、对外承包工程外币兑换业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当工程结算款与工程贷款(如进口设备材料贷款等)币种不同时,必须要将所结算的工程款兑换成工程贷款币种还贷。
(二)承包商在工程前期投入的外币资本金一部分需要兑换成工程所在国货币,用以支付在当地的各项费用开支,当工程结束需要收回投资时又必须将工程结算款兑换成自由货币汇回给母公司。
(三)工程结算款所形成的资产在转化为其它资产、费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常性的外币兑换,如用作从国外购置设备、材料、支付出国人员费用等。
(四)工程结束的利润应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回国内总公司。
(五)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各种外币兑换活动。例如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支付其他公司的代垫款、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的套期保值及购进期货合约等。
二、与其他外贸出口企业相比,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风险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外汇风险大小受合同条件决定。在国际招标文件中,一般都允许投标人按某一国际通用货币选择一定的外汇比例进行投标报价。合同中规定的国际通用货币比例越大,外汇风险越小。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大多数在非洲、东南亚、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通常物价上涨较快,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当地币贬值较快,易遭受汇兑损失。
(二)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风险既有所在国当地币与自由外汇的兑换,也有自由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
(三)外汇风险金额大、时间长、种类多。这是由国际承包工程本身的合同金额大、合同工期长的特点决定的,同时,国际工程合同涉及到了外汇风险的各个方面。
(四)外汇风险的防范不但要运用一般的金融工具,而且与项目的经营方式、施工组织与计划、工程进度密切相关。
三、外汇风险种类较多,通常可划分为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和折算风险
(一)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在以外币计价的跨国交易中,由于汇率的变动而造成未结算的外币交易发生损益的可能性。就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来说,经常性的外币交易主要包括:(1)采购或出售商品时以外币计价的商业信用;(2)以外币计价的借款或贷款;(3)尚未履行的远期外汇合约;(4)其它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权益。
(二)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由于外汇汇率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未来收益变化的风险。经济风险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它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海外的经济效益和投资的经济价值。就国际工程承包来说,经济风险的大小主要依据合同的支付条件来决定。当合同规定外汇风险由业主承担时,则企业的经济风险仅限于业主依据合同规定不能给予补偿的部分;当合同规定存在调价公式时,除固定费用部分要承担经济风险外,物价指数的增长不足当地币贬值的部分,同样要承担经济风险。除此之外,合同中规定由当地币支付的部分也要受到经济风险的影响。
(三)折算风险。折算风险是指在企业的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所引致的不同币别货币的相互折算中,因汇率变动,致使企业蒙受账面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是企业母公司因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做不同币别货币的相互折算的会计处理而承受的汇率风险。折算风险的承受主体是企业母公司,风险结果是企业蒙受账面折算损失。这意味着,只是以母国货币计值,在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出现了资产或收益减少,负债或损失增多,企业因此在合并的财务报告上丧失了一定量的以母国货币计量的经济价值,但是,企业实际上并未丧失任何实物价值或以海外子公司当地币计量的经济价值。
四、为防范外汇风险,对外承包企业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注意对有关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跟踪,加强对外汇风险的分析、评估。
(二)货币保值措施。在对外承包合同中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止汇率变化的风险。
(三)可利用分包经营的方式,将以当地币计价的合同尽可能地分包给当地分包商,以减少合同本身固有的风险。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一般不能用主合同支付币种以外的硬货币作为分包合同的条款,否则将有可能使企业增加额外的经济风险。
(四)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国际金融市场上有软、硬货币之分。硬货币是指货币汇率比较稳定,并且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软货币是指汇率不稳定,且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企业应争取付汇用软货币,收汇用硬货币。但这种计价方式会受到交易本身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交易双方均会采用相同的商业策略,其结果是,若一方想要避免外汇交易风险,则必须以较高的交易成本为代价。
(五)通过预测计价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提前或推迟结汇时间。一笔应收或应付账款的时间结构对外汇风险的大小具有直接的影响。时间越长,汇率波动可能性越大,外汇风险相对就大,反之越小。企业可以通过提前或推迟结汇的方式,选择适当时点兑换外汇,清偿债务。
(六)软硬货币搭配使用。外汇汇率上有些货币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要选择一些货币和另一些货币搭配使用,尤其是中长期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宜采用这种方法。软硬货币的搭配一般要在合同中注明计价货币、计价时间、软硬货币的汇率等,到时候一旦某种货币贬值,则可以按调整后的汇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