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现有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但过于原则,适应性不强。因此,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是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必然需求,对保护购房人的合理利益、降低购房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杭州市预售合同备案的实践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定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因此从2004年12月16日开始,杭州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通过网上自动备案,即网上合同信息提交的同时完成备案。需要对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以持有关材料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操作、开发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纠纷、合同备案系统不够完善等问题,造成诸多需要办理预售合同变更、撤销但又无法办理的情况。如开发公司提交合同备案信息并打印出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内容有错误,需要办理合同变更,购房人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也不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或者开发公司打印出合同后,购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肯在纸质合同上签字并且要求撤销合同备案,但是开发公司不同意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而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撤销预售合同需要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办理。因此,购房人或者开发企业有一方不配合,变更、撤销合同手续就无法办理。
二、完善预售合同备案建议与思考
随着《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预告登记制度成为一个预购人维护自己的期待利益、保护自己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途径。但是预告登记制度是私法领域的登记制度,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法规不强制当事人进行,预告登记可以由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提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预购人完成预售合同备案但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情形,使得购房人的风险仍然存在,因此,仍需要对预售合同备案制度进行完善。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订系统。设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权限,要求合同信息必须由购房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打印。同时,开发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提交合同信息的错误率。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亟须规范化
土地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这就使得相关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与贯彻,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许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化,保护措施疲软,诸如:有的地方不能对相关合同和档案材料及时立宗归档,可能导致信息遗失;还有工作人员变动时对档案资料交接不到位,也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档案损失;再者就是传统的书面办公中存在的材料填写不规范、笔迹潦草等等。诸如此类显现出当前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不符合《档案法》的规定,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精神相悖,甚至带来实际的消极影响,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的紧迫性,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契合当地实情的管理方式,加强责任意识和忧患防范意识,以期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奠定基础。
1、普及档案管理法制知识,提升管理能力
档案管理必须全面依循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制,要注意宣传法制知识。首先,要进行分级培训。对档案管理法制知识的了解要从基本知识到重点知识和案例进行全面化的分级培训,加深大家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其次,要保证档案员能够持证上岗。也就是说要在学习法制内容后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领取《法制培训合格证》,然后才能参加档案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法律学习培训纳入全员岗位培训内容,在综合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2、明确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归档
各级单位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有不同的针对对象和责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是规范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落实依法归档,才能保证档案材料不至混乱、遗失及其责任的相互推诿。比如,签订五年或五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必须一式五份,县、乡、村、当事人各存一份,还有一份由乡镇管理机构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实行一体化管理。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可以由形成单位依法保管,不得遗失。
一般来说,目前土地流转相关归档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账、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交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归档保存……唯有如此才能对号入座,责任由归,防止管理上越俎代庖造成混乱,杜绝责任追究中李代桃僵等不规范的事情发生。
3、严审档案质量,规范收集整理
传统的档案大多是手写体,其中不乏字迹潦草给工作带来困难者。所以在档案规范管理中,土地流转相关合同务必经过严审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要求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图谱易读,落款、日期及公章签字等清晰明确,具有可标识性和合法性;纸质合同档案要使用不易褪色或消失的中性笔用工整的楷体填写,纸张及装订要严格按照档案保护的要求,不易损坏和失散。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才能确保合同档案的准确不失。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将合同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抑或拒纳归档。为了便于检索和查询,合同整理归档后,应编制目录以备查询。
4、注意安全保管,完善信息管理
在合同监管的众多制度中,备案作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促进格式合同提供方规经营,保护消费者利益、净化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试通过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性质及作用的分析,寻求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的方法和途径,从而真正实现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公平和消费市场的更大透明。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法律构成
狭义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且采用格式条款时,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广义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不仅指报备案行为,还包括建议修改、公告等多个环节。
目前,上海地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以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狭义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我们可以做如下具体界定。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申请主体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主体为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虽然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缔结,经双方确认方可生效,但是由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属于预先拟定,在使用时也不与相对方协商,因此该备案义务应由合同文本的提供方承担。
(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对象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对需要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作了限定,即并不是所有含格式条款的合同都必须备案,而是仅对七个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作出重点规制。在这些领域中,提供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信息获取、经济地位等方面均占有一定优势。因此,为避免提供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此七个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成为必须备案的对象。
(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内容
目前,法律法规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时需要记录的信息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在实务操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合同中提取信息,这些信息要素大致包括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价款或者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法律性质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规和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可以说是合同监管的有效手段。因此,准确理解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法律性质,将有助于更大限度地发挥它在合同监管中的作用。要想确认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法律性质,就要分清它与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本质表现为审查、核实相对人是否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其依据来自于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备案往往是政府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将不宜行政许可但必须管理的事项纳入备案制度,是一种事后监控手段。与行政许可不同的是,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资格并无审查。可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畴。
(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行政登记
所谓登记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在册的行为。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登记概念,即创设法律自由的构成性事实和证明特定主体拥有某种法律自由的证据性事实。另有一种特殊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只要求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并不设定特定标准的登记,这种登记具有披露信息的作用。第一、二种登记分别被认为是许可式登记和确认式登记,第三种登记则被认为是备案式登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与第三种登记类型较为相似,但并不能完全等同。它亦审查相关信息的合法性,但对违法内容仅作修改建议。对拒不执行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公告。再无其他行政强制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行为。
可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根本性质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它既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也不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拥有某种法律自由,其主要意图在于收集格式合同所拟定的有关信息,如实登记、披露信息。它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亦符合行政指导以劝告、建议、提醒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法律构成。
三、信息披露制度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中的运用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作为行政指导的一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有效监管合同违法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上海地区备案工作的实践效果来看,正确看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作用,不能仅关注登记备案的行为,更应关注建议修改、公告等行为的效果。这些具体环节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并在合同监管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凸显行政指导效能,满足监管需求
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围内运用指导、劝告、建议、提醒、调停、号召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行为,以达成一定行政目的的行政管理行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往往因为在经济和技术上处于弱势,被动接受对方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或者落人合同陷阱。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就是通过建议、提醒的方式,及时纠正格式合同的不合理之处,指导格式合同提供方规经营,弥补事后监管的不足。
(二)发挥信息公开优势,降低行政成本
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动提醒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充分利用公告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增加公众对违法合同的知晓度,有效避免市场交易中合同违法行为的重复出现,合同监管机关也可免于陷入无休止的规、查处的事务性工作之中,从而大大降低行政执法监管的成本。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在预防合同违法行为、规合同秩序、正确及时掌握消费市场动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格式合同提供方主动备案意识不强或者虽经备案但仍使用不规合同的情况亦有发生,这些都会影响备案的实际效果,因此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仍需完善。笔者认为,要想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公告的信息披露优势。
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
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市场的规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消费者相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较弱,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重点保护。从消费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消费者利益,让消费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一环。
目前,上海地区的规性法律文件对信息披露制度有所规定,《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方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拒不修改的,市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该条款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围、对象作了必要的规定。但是对于信息披露的载体、需要披露的内容并未作具体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信息披露制度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中的运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适当扩展信息披露的围。《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规定了应当向社会披露信息的围,即格式合同提供方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拒不修改的,市局可以向社会公告。事实上,格式合同提供方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后,在收到《修改通知书》后,一般都能立即予以修改,因此需要公告的情况并不多。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方虽使用格式合同,却并未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有些格式合同提供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采用经过备案的格式合同,这可能会使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效果无法显现。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不妨考虑列入信息披露的行列,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约束。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制度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在遵循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情况下也随之发生自由承包或流转以解放生产力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务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为基础和指导,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寻找一种合法、合情的档案管理办法。
一、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亟须规范化
土地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城乡建设频繁征占用农户承包地,农户土地承包状况时常发生变动,这就使得相关合同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关系到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与贯彻,事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保障。
调查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当前许多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的管理不够规范化,保护措施疲软,诸如:有的地方不能对相关合同和档案材料及时立宗归档,可能导致信息遗失;还有工作人员变动时对档案资料交接不到位,也容易造成信息遗漏和档案损失;再者就是传统的书面办公中存在的材料填写不规范、笔迹潦草等等。诸如此类显现出当前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不符合《档案法》的规定,更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精神相悖,甚至带来实际的消极影响,给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带来重大影响。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管理的紧迫性,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契合当地实情的管理方式,加强责任意识和忧患防范意识,以期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中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奠定基础。
1、普及档案管理法制知识,提升管理能力
档案管理必须全面依循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制,要注意宣传法制知识。首先,要进行分级培训。对档案管理法制知识的了解要从基本知识到重点知识和案例进行全面化的分级培训,加深大家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促进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其次,要保证档案员能够持证上岗。也就是说要在学习法制内容后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领取《法制培训合格证》,然后才能参加档案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就可以将法律学习培训纳入全员岗位培训内容,在综合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2、明确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归档
各级单位对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有不同的针对对象和责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是规范管理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落实依法归档,才能保证档案材料不至混乱、遗失及其责任的相互推诿。比如,签订五年或五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必须一式五份,县、乡、村、当事人各存一份,还有一份由乡镇管理机构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备份实行一体化管理。另外,土地流转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可以由形成单位依法保管,不得遗失。
一般来说,目前土地流转相关归档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村承包土地调整方案批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现场勘界确认材料、公告材料、登记核准文件、登记台账、权属变更登记材料、登记发证原始材料、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交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承包土地调整方案、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流转委托书等档案材料,由村民委员会归档保存……唯有如此才能对号入座,责任由归,防止管理上越俎代庖造成混乱,杜绝责任追究中李代桃僵等不规范的事情发生。
3、严审档案质量,规范收集整理
传统的档案大多是手写体,其中不乏字迹潦草给工作带来困难者。所以在档案规范管理中,土地流转相关合同务必经过严审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要求数据准确、字迹工整、图谱易读,落款、日期及公章签字等清晰明确,具有可标识性和合法性;纸质合同档案要使用不易褪色或消失的中性笔用工整的楷体填写,纸张及装订要严格按照档案保护的要求,不易损坏和失散。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才能确保合同档案的准确不失。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将合同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归档。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抑或拒纳归档。为了便于检索和查询,合同整理归档后,应编制目录以备查询。
4、注意安全保管,完善信息管理
合同和档案的原始材料一般都是纸质媒介,如果遇到潮湿、水浸、燃烧等就会完全损坏,所以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具体做法如下:(1)土地流转档案管理设置专橱,分专人负责,防止人为损坏、遗失;(2)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虫、防火、防水、防化学药品、防污染等工作,防止非人为的破坏和损失;(3)不具有保管权限的档案盒材料应及时交由相关法定部门进行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完善条件或暂交由上级部门协助保管。比如,县、乡(镇)两级档案须依法在保管一定期限后及时、完整地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以上是笔者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必要性的认识及策略要点。笔者认为档案管理除了科学、合法的管理制度以外,我们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尤其要加大对乡(镇)和村级档案工作的指导督查力度,防止土地承包档案损毁和丢失。对档案管理不善和违规反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南京市档案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J]、兰台世界,2010(09)、
[2]房山区经管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座谈会”典型材料之一:房山区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N]、中国农业信息网,2012-02-01、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措施
档案管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工作,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和参合农民费用报销补偿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是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新型农业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管理内容更加繁杂,管理手段更加多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也随之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的作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方法,运用多媒体技术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的课题之一。
1 新农合业务档案的规范化整理
1、1分类与整理。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一业务环节’或‘年度一险种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这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1、1分类方法。分类采用的是“年度一业务环节”或“年度一险种一业务环节”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每个“业务环节”要么是由若干个“问题”所组成,要么某个“业务环节”就是某个“问题”。比如参保农民登记业务环节是由参保登记、变更登记、信息录入等问题所组成;参保人员登记业务环节是由乡镇人员办理参保、基本信息变更等问题所组成。
1、1、2 整理方法。即可以采用“立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组件”的方式。在整理时,如果按照“立卷”的方式,就应该逐件编号并编制卷内目录,体现案卷内每份文件内容;如果按照“组件”的方式,就应该在每一份登记表首页上端加盖归档章,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因此,在具体选择整理方法时,一定要保持整理方法的一致性与正确。
1、2 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这将更加有利于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与管理;由于地区之问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有些业务档案文件材料的名称各地有所差异,其归档范围在各基层单位中也各有不同,所以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新规定厂
2 强化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素质
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实际,从临时档案保存、整理、归档等制定出科学、明晰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新农合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新农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保管责任人,但是由于人员专业水平限制,制约了新农合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是最近两年新农合工作基本都是用计算机操作,电子档案信息内容的数字化、文档处理的一体化、电子档案保存的技术化、开发利用形式的多样化,要求档案人员必须从杂业型向专业型转化。因此,必须加强档案教育培训,不仅要加强档案业务培训,而且要进行计算机技能培训,提高档案队伍的计算机技能和电子档案管理技能。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新农合档案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数据库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培训,开展专门性的实践,提高新农合档案人员的信息化整体素质,使新农合档案工作人员能够快速掌握电子文档管理的基本概念、技术和方法。同时,针对电子文档技术发展更新快的特点,要抓好专业技术骨干的理论、研究和指导能力培训。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从整体上提高新农合档案工作人员应对电子文档管理新仟务的能力。
3 规范新农合档案的建档标准,完善管理制度
3、1 制定和完善能真实、全面反映参合农民基本信息的登记制度。每一笔参合农民补偿记录就是一份档案。所以,这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事关参保农民受益补偿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规范新农合档案的建档标准和内容。档案应一式3份,分别由县、乡、村保管。
3、2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要配备档案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归档等侧侧〔务。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室,配备标准的档案库房和保护设备,妥善地保护好新农合档案。
3、3 要强化新农合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新农合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黑龙江省档案局、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归档文件收集齐全,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卷内文件排列有序,编目登记清晰,装订整齐美观。
4 切实加强管理和督查,促进合作医疗工作规范运行
4、1 规范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管好用好农民的保命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并统一规范了合作医疗相关规章制度和各类表格,明确从参保农民医药费票据的收集、登记、审核、测算、审批到补偿各个环节具体工作要求。按照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新修订或补充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提高合作医疗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
4、2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档案、签订协议等等,对于少数定点服务机构不规范的服务行为,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定点资格的档案都要妥善保管。
1、高校合并整合后档案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1、1立卷归档的问题
各所高校在合并整合之前已进行了归档的立卷,而且因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管理人员的保管,基本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而关键是在于合并整合期间,涉及到很多部门还没有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再加上人心的一些变动,部分正常工作无法根据规定进行办理,这样就会给档案资料收集带来不小的问题。一些具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会将未立卷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安全储放,但一些不具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可能就不会对工作进行处理,给档案的完整性造成影响。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合并整合时期组织在管理上的不足;部分档案工作人员无责任心;由于合并整合所要涉及事务过多,对档案工作有所忽略。
1、2档案集中管理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为了方便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档案的积极提供,学校各个部门以及类别的档案要统一进行集中式管理。这样就要求合并整合后,高校要将档案集中管理。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合并高校的组成学校因为在地理位置上的不同,再加其他多种原因,几乎无法做到统一的集中管理,仍是采用分校区管理的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并整合高校面临教学硬件配备、学生住宿保障、资金管理等很多问题,所以档案工作更会被延后。
1、3构建档案网络的问题
高校合并整合之后机构会进行重新的调整,人员的划分也有了变化,原来档案分管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可能会随着合并后出现岗位变动。同时,在合并之前经过努力构建的档案网络也变得没有用处,新档案网络构建因并校后分校办学、管理分散等原因无法一时促成。造成这问题原因在于学校地址的分散再加上档案工作不受到重视所引起的。
1、4档案排序及重新整理的问题
合并高校多数是2个或以上规模相近的、类别接近的院校所合并而成。但因为学校间创建时间或从属关系的不同,每个学校的职能都具不同之处。各个学校之间的档案类别的设置、编制、排号等也不同,这样就导致了档案在排序和重新整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合并整合后,档案管理也存在着体制不统一和手段多样性的问题。例如,原各个校区的档案有的是执行集中式管理,而有的则是分散式管理;有的校区档案部门已配有管理软件,而有的还是手工管理等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并整合后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带来很大的问题。
1、5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因为在合并之前,每个学校的情况不一样,存在着档案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思想情况上的区别,这样会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制约并影响了其整合、创新。档案包括自然、人、社会,包括了过去、现在、将来,所以,档案管理人员只有档案专业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要掌握好例如文献学、历史学、编研学等学识。整合合并之后的高校非常缺少这类综合型的档案人才。
2、高校合并整合后档案管理工作的三步骤
2、1浅层整合
在高校进行合并早期主要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现学校的机构、制度、财务、领导、规划的统一。此时期的特点在于参加到合并的高校仍是独立办学体,在干部职级、从属关系、人事关系等都保持不变。档案管理工作的浅层整合指的是参加合并的高校为独立实体,职能未有变化,所以仍是以自身为单位进行管理。
2、2深入整合
实质性合并阶段的特点指的是参加合并的高校其相对的独立性被瓦解,统一由高校主管部门进行领导,取消原来各个高校的法人地位。合并整合后,新学校对于全校的人财物执行统一管理,校长是学校的唯一法人代表。原各个学校职能从全面管理转变成单一科研、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深入整合主要批指的是原合并前的各个高校不具有立卷成档的条件,由新合并学校取代,同时形成新的档案全宗。这一时期的改革力度是是非常大的且工作量重,还会影响到全校各部门以及所每一个人,这种变化是内部机构调整及人员方面的变化,学校基本职能未生根本性改变。
2、3核心整合
核心整合主要指的是面对新管理形势与学习的规模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观念、组织、制度、方式上的创新与调整。针对合并整合高校特点,档案整合时要注意对实质性合并阶段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包括全宗调整、检查错漏、重归等)。同时,还要注意组织档案的馆藏,以全宗作为基础单位进行分类、编目、上架。
3、加快并促进合并整合后高校工作的实质性融合对策
3、1明确新档案管理思想
(1)构建科学档案管理思想。档案管理思想是高校管理工作的精神表现,主要体现在档案活动的工作主体对管理工作规律的掌握,但这并不是完全不变的,是一个时代价值反映,不单起到指导档案工作,同时也表明了今后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合并融合后的高校来说,档案管理思想所要遵守的以事实说话,以促进发展为原则。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过程当中,要以事实为基础,吸取合并之前各学校的优点,除去糟粕,重新明确自己管理思想与理念。
(2)以人为本促进管理融合。合并融合后的高校档案部门需要明确新的管理思想,档案人员要经过几个阶段的适应。这也是因为人思想的需求多样及复杂性。如果过于强硬的融合可能会造成工作人员的人心不拢聚。所以档案部门管理者要构建起以人为本思想,努力创造人与工作的适应性,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尽可能排除各类因素干扰,提升人员的合作意识。此外,档案工作人员还需要提升对高校合并认识,自觉接受新管理思想,在相互理解、接受、适应中找到认同感,达到思想和感情上的融合,用主角的态度来处理学校档案工作,也只有这样才可让合并整合后的高校档案工作更加健康的发展。
3、2加快档案业务工作融合促进实质性的融合
(1)加快档案管理方式融合。档案管理方式融合一般要通过比较分析、交流、重新再造三个阶段。比较分析指的是发掘各校档案管理方式的优势,通过分析融合可行性;交流融合是采用有效措施分离各校档案管理方式的不合理部门进行初步的融合;重新再造指的是最困难也是最高阶段,指的是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与时代相适应。所以需要打造出一个不同思维模式、不同需求与工作方式的工作氛围。通过新管理理念、管理技术,让各校区档案管理方式形成统一整体。构建以学校档案部门为主及各处、系兼职档案员为辅助管理网络。规模小的可采用统一管理,规模大的可采用统一与分散管理结合的方式,在院或各系构建起档案二级机构。
(2)对档案业务标准进行整合。合并整合后,高校要根据国家档案的法规、法律以及教育部门所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来拟定新的方法与分类方案,这也是实现新档案管理业务标准的一个重要保证。要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构建起科学的管理体系。首先需要对馆藏和全宗进行实质性的论证和调查,正确明确档案全宗的划分,统一各类档号设置、编研材料的选题和实体排架标准,充分考虑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要求。这些制度和规范是新高校档案管理体系科学、有序进行的保障,同时让新档案管理体系得到原有的制约与导向。
(3)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物力资源整合是一种简单行为整合,而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是非常复杂的行为式整合,是合并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实质性整合的关键。这要有利于合并高校档案管理目标以及任务的实现,让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在合并之后达到新的扩张状态,方便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所追求的效能。所以,一定要加快档案场所的建设,合并整合高校需要根据学校的规模来增加档案馆的用室,让其可与学校的规模相配合。这是做好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一个物质基础。同时,高校档案部门要抓住机会,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工作。还要做好合并后高校档案的编研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教学、科研等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3、3优化档案人才团队的建设
不难看出,档案工作的主体是人,所以人对于档案工作而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构建起一支忠实事业、业务突出、结构合理的档案人才队伍是档案工作走出困难的重要根本。因为,一定要构建好档案馆的团队,保证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人员,同时在团队的年龄结合、专业水平及结合上进行合理、科学配比,充分发挥整体作用。同时,还要加大档案网络的构建,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实质性作用。
关键词: 法律视野 高校编外人员 人事档案 管理工作
一、加强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一)高校实现育人目标的客观需要。
新世纪以来,高等学校持续多年扩招,规模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都在万人以上,数万人规模的高校已比比皆是。但是,伴随着在校生规模的快速扩张,就全国而言,高校的事业编制数量增幅却远远滞后,事业编制得不到及时补充,编制内新增教职工的通道几乎被封堵,为了维持基本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少高校自行聘用了大量的编外人员充实到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辅岗位。皖北部分高校的编外人员数量甚至已达到教职员工总数的40%。高校的根本任务是育人,高校新增教职员工的根本目的也是育人,无论是教学、科研、管理还是服务岗位,都存在育人的职能。为了保证人才培育的质量,高校有责任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综合情况(特别是道德水准)进行全面考核,而查阅应聘者的人事档案就是考察的重要环节。同时,通过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并给予同工同酬待遇,将有利于增强他们的归属感,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育人的质量和水平。
(二)高校保证工作连续性的需要。
编外人员分布在高校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各个岗位,而相关工作都有较强的连续性,如:科研连续的试验数据积累,教学工作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周期,学生班级管理的周期为4至5年等等。一方面高校的许多工作需要连续进行,另一方面多数编外人员又来自地方人才市场,相对于编内人员,流动性较强。如果高校加强了这部分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按规定建立用工台账,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可以减少编外人员的无序流动,也不至于出现“人走断线,工作中断甚至终止”的尴尬局面。
(三)法律视野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国家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加快了高校编外用工规范管理的步伐,使得那些本来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如高校,也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一方面法律对不按照要求管理的用工单位,规定了严格的罚则,另一方面编外人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用工单位不但要依法依规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需要将其存入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用于编外聘用人员调出时社保关系接转及劳动争议举证。实践证明,规范地为编外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及时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档案材料归到人事档案中去,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劳动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当前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为编外聘用人员建档的内部动力。
高校普遍存在未将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统一列入学校档案事业规划之中,特别是列入编制内人员档案建设规划中。甚至认为,编外人员的人事档案大多数托管于各类人事机构,用人单位仅作为档案材料的产生地和中转站[1]。高校编内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一系列规范化文件的指导下,均按照统一标准予以建设,同时国家和省级层面还建立了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检查评估制度,保证了相关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在对待编外人员的使用与管理上,高校往往只是分配工作任务并在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发放相应的报酬。有些高校甚至连聘用(或劳动)合同也未签订;有的高校即使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因为当事人保管不当,在维权等情况下需要提供这些材料时也无从查起。由于高校大量编外聘用人员没有建立人事档案,导致这批人员在流动时,新的用人单位难以了解应聘者的工作经历、现实表现、能力与水平,难以做到人岗匹配。另外,由于没有档案材料作为支撑,作为当事人来说,应聘到新单位后,工龄达不到连续计算,甚至社保手续也难以续接。高校在编制数不足,现有管理队伍又跟不上事业发展步伐的情况下,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思路,缺乏为编外聘用人员建档的内部动力。
(二)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
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建档工作未引起高度重视。对高校在建档问题上,针对编制内、外人员事实存在的差别化对待的情况熟视无睹,认为编外人员流动性大,没有档案无所谓。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的指导下,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在对高校人事档案检查、评估工作中才没有把编外人员档案及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范畴。换句话说,就是档案管理部门,对高校编外人员的档案及建档工作不作任何要求,尽管这部分人员在高校人员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承担的工作任务也越来越多。
(三)编外聘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存在困难。
高校教学、科研岗位中聘用的编外人员,不少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高技能、高学历人员,他们了解人事档案对于个人的利用价值会不断凸显,所以,他们会选择将自己的档案委托地方人才交流中心。由于作为用工单位的高校,对于这部分人的档案建设采取消极的态度,导致年度考核、聘用合同(含续聘合同)、工资审批表等档案材料得不到及时收集和补充归档。由于档案材料不全且收集滞后,不能保证档案的现实性和真实性,难以反映当事人的现实状态,导致档案的利用价值难以得到体现,甚至根本无法提供使用。
(四)高校及其所聘编外工作人员存在维权风险。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继实施,国家对用工单位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对编外人员的权利保障也更加全面。高校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用工模式(甚至连聘用合同也不愿签订)必须彻底加以改变,否则将面临劳动执法机构执法和编外聘用人员维权的双重法律风险。高校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所有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规范地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一旦遇到用工纠纷将出现难以举证的局面;同样,编外人员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人事档案无疑也是最好的原始凭证。
三、规范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法规配套,提高高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建设的水平。
政府要加强立法,规范包括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档案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根据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档案主管部门主要督查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的建档率、档案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及时,档案整理、转递、保护、提供利用等环节是否符合规范;人社部门主要通过检查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来考察高校用工管理是否合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各项权利是否给予了充分保障。
(二)转变观念,重视编外聘用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编外人员更大的维权权利,法律规定了编外聘用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休息休假等诸多方面应该享有的权利。高校作为用工单位,要在依法规范用工的同时,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尤其是负责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部门在实施该项工作时应参照编内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把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建好、管好、用好,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2]。这样,高校在用工期间一旦出现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纠纷,就可以调用编外聘用人员档案中的原始材料作为解决用工纠纷的重要依据,达到保护高校和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广泛宣传,不断提高档案意识。
首先要提高高校领导及管档部门工作人员对加强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高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角度,从构建和谐育人环境的实际,多视角、多维度地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切实将强化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统一列入学校档案事业规划之中,特别是列入编制内人员档案建设规划中。
其次是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意识。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因势利导,开展档案工作的宣传活动,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深入宣传《档案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政策法规,讲透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在维权和享受社保权益等方面的极端重要性,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意识。
(四)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档案服务与管理工作。
1、对于自愿将人事档案交地方人才服务机构托管者
高校应为这部分人员建立人事档案副本,并将聘用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相应人才服务机构归档。除按照中组部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收集相关材料外,特别是要加强对聘用合同签订及其变更情况资料的收集,注意对编外聘用人员参加社保资料的收集归档。
2、对于无档者及愿意移交档案者
对无档者,应及时给予建档。建档立卷方法:以个人为单位,一人一卷,每人分别给予一个固定唯一的号码作为全宗号,并以此作为档案检索的标识。[3]通过组织填写履历表、验证相关原始证书、文件,向原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索要等方式,收集反映本人基本情况和相关业绩的原始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规范要求,将聘用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对于愿意移交本人人事档案者,要向档案寄存部门函索档案,通过机要转移档案。接到档案后要检查档案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缺少单位印章或缺少档案材料形成时间等不规范的材料要与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联系完善;对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的部分(如工资变动审批表、年度考核材料等)要请当事人协助,向有关单位收集。
(五)档案提供利用及转递要规范、及时。
建档的最终目的是使用档案。对于申请查阅档案的个人和单位,只要手续齐全,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外,高校管档部门还应提供查档便利。
对于因合同终止、工作调动或其他情况离开现工作单位而需要转递档案的,高校应积极予以配合,在保障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递档案。
参考文献:
[1]谢莹,谢贤、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与编外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之比较分析[J]、黑龙江档案,2012(1):82、
[2]初爱华、规范非固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J]、兰台世界,2008(8):21、
确保工程档案质量是从“完整、准确、齐全、规范”几方面来要求的。“完整”是指齐全有序,“准确”是指真实可靠,“系统”是指有机联系,“规范”是指从纸张材料的规格、书写材料,到施工记录、校验报告、竣工图等要求统一编制、整理。有了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的档案,才能为工程建设和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目前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字迹不清楚,签字手续不完备,用易退色的书写材料,档案材料不完整,施工文件填写与整理不规范,复印件较多及档案随后补等问题,使工程档案的作用大大降低。怎样减少这些现象?如何做好工程档案质量的控制?这一直是我们每个档案工作者思考的问题,我个人认为除了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是关键而外,工作中应牢牢抓抓住“三化”及合同管理,三化即制度化、同步化、网络化管理,“三化”及合同管理与工程档案质量密不可分。
一、制度化是做好基建工程档案的质量控制的保证
制度化就是必需建立健全制度,制度覆盖要全,职责要明确,制约要有力,对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管理列入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工作标准,并有检查、控制和考核措施。
我们知道一个建设项目有诸多行业和系统的队伍参加建设,各方移交的档案标准不一,分类方法不同,排列不清。有了健全制度,理顺各参建方之间关系,理直气状地介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不再处于“默默地无闻”的被动局面。同时也要求档案工作人员要熟知管理制度,把它作为协调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关系的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的坚决返工重来,规范管理。
二、“同步化”是基建工程档案的质量控制的基础
同步化就是对项目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验收,要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它有几层含义:(1)为了保证项目前期文件的完整,从工程项目提出依始,建档工作即应开始;(2)工程建设各阶段(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收集、积累、整理都要同步跟上;(3)工程建设竣工时,竣工文件的整编、审签工作要与工程竣工同步进行;(4)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合格的竣工验收档案要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如果不“同步”会造成前期资料遗失,施工文件不规范,设备资料不完整,竣工图编制不规范,档案不全或后补档等现象。这就是说工程档案是随着项目的建设环环相扣、段段相连、步步延伸,逐渐形成的。“同步化”要求工程档案工作必须与工程各阶段全程同步,从“事前、事中、事后”加以控制,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网络化”是工程档案质量控制的重要方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大、周期长、点多线长,施工队伍流动性强,资料多,如何统揽全局把各方的工程档案汇聚在一起而又完整、准确、齐全?建立档案管理网络是很有必要和适用的,使其形散而实不散。一种是档案工作人员网络。按照项目和工作自身的特点,布网建点设人,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另一种是档案资料流向网络。通过网络覆盖整个工程项目,即管理人员变更,也不受影响,做倒“人在档案在,人走档案留”。这样工作起来做到胸中有数,避免出现没有头绪、无从下手现象。
四、合同制约是基建工程档案的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合同、协议是约束参建各方的法律依据,项目法人单位档案部门要参与合同、协议的签订,把档案资料的有关要求纳入合同、协议条款,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争取工作主动权。
合同中应明确项目档案管理各方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档案管理方面各负什么责任,还应明确各方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把有关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列入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并约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和违约处罚办法,以及合同中也可写明各单位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必须参加过业务培训,熟知工程档案的整理规范,这样明确了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力的保证了工程档案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