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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管理(精选8篇)

时间: 2023-08-17 栏目:写作范文

基金合同管理篇1

关键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法化 法律监管 内容提要: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今缺失合法地位,游离法律监管之外。面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旺盛的市场需求以及不规范的市场运作,对其加以法律监管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应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加强对私募投资证券基金的监管。 在国外,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有严格规定,所以私募基金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反之,在中国,私募基金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几乎所有的机构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所以国内业内人士称其为“大众化的”。只此一点,足见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及法律监管的缺失。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一般认为,私募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及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ies)基金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对冲基金则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在我国,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政府主持和管理运作,所以私募基金主要就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结合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特点,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模糊。在2000年年底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七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被视为其有望在中国获得合法地位的标志。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出台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部门规章,使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望逐渐走向合法。但是2003年10月正式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只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然而具体管理办法,却由国务院根据上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依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化”。 法律政出多门以致监管混乱。正是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合法化,导致了政出多门、监管混乱的现象。首先,不同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可能出现同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部门监管中出现监管不一致。例如,同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投资者人数限制和运营管理要求各不相同,且分属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其次,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一定会出现政府登记审批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利益的博弈,相关部门都想通过规章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来获得实际的行政职权,进而获得登记审批利益和监管利益,规章和法规规章难免成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借口。最后,监管不力容易增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化发展趋势。 运作不规范。一、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无限制。在我国,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基金投资信息,就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基金中介机构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因此被有关人士称为大众化的。此外,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多为证券投资业内人士,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投身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法律规范差异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不同的资格或能力要求,投资者和管理者无资格限制地进入必将增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违法风险。二、最低收益的运作方式不合法。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对客户许下最低收益率、最低收益额等私下承诺。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证券法》还是《信托法》的现行有关条款规定,从来都是否定保底条款的。所以,即使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三、运作资金来源不规范。现实中,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资金除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是违规的银行贷款所挪用的公款和非法集资款等等。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起炒作时,就是与证券公司联手,以先期委托资金和股票做抵押,两倍或三倍于委托资 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或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入了股市。同时存在国有企业的资金、上市公司增发募集的资金也在保底收益承诺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投身于证券市场。一旦股市下跌,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和信誉都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损失。四、运营投资风险巨大。首先,高财务杠杆增大投资风险。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资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的比例往往非常高,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进行巨额交易,这种操作加大了市场风险。其次,存在“黑箱操作”风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很少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操作缺乏透明度。基金的风险与基金经理的经营风格和风险偏好密切相关。外界的监管政府和投资者很难得到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方面的准确信息。第三,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能够部分化解但不可全部避免的,加之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的市场关联性以及投机者间的激烈竞争引起市场整体的需求变动,可能造成理论上可避免的系统风险将难以避免或分担。第四,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基金经理除了获得固定的管理费用之外,还可按业绩提成,就可能为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而滥用职权,使投资者的资产冒更大的风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首先,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的公募基金带来更多的压力和竞争以及监督,增强金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其次,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扩展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增加市场的投资渠道,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可以因不同类型、不同偏好而选择不同的基金,成为活化证券市场的一个契机。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民间资本,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法的投资渠道,同时为我国产业政策的实现聚集资金。 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美国由于是金融业的成熟市场,其私募基金实行的是“豁免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处于成长阶段,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都还不够成熟,且基金各主体在信息量、财务能力等方面强弱差异较大,所以美国的“豁免注册登记”制度不适用我国。我国现有情况可以豁免注册核准,但是必须到证监会备案登记,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制,提高基金公信力。 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是指合格的个人(包括家庭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借鉴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证券基金投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认为: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只是对数量上一个粗浅的限制。参照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相对应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的人数则应该小于等于二百人,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一、明确规定组织形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形态至关重要,立法可以明确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合伙的基金形式,但是限制无限责任的投资方向。这样就避免高运行成本以及双重纳税,同时投资者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退出机制在投资者之间退出,转让权利,这可以保障基金的稳定运行。二、禁止最低收益率的承诺。保底收益是在保证客户本金安全和最低收益的前提下,对超过其收益率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再分配的一种收益分配。这种为了争取客户而违反了《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承诺,已经有了非法集资的性质。因此,应取消信托契约中关于最低(或固定)回报率的约定,建立委托人自行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信托制度;同时,取消受托人参加信托财产运作收益分配的约定,实行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规定获得管理费的制度,严厉杜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三、明确利益分配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模式,可以分为管理人领取固定管理费用模式、收益分成模式和固定管理费用加收益分成模式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而选择其中的一个收益分配模式,立法不宜做出强制性规定。 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基金投资活动是资者进行的,基金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者通报基金的有关重大情况。首先,监管部门应该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发起人必须有向特定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方向、运行现状的义务,及时准确的公开其资本总额、资产负债规模和资产组合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增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透明度。其次,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基金管理章程或者基金管理信托合同中必须包含基金信息通报的周期、时间以及通报方式。详细的信息披露问题可以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文件中对公募基金的规定。披露对象上,基金只需向特定投资者披露相关的或是重大的信息,而非在很大的范围内进行详细的披露。二、公开广告的限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小组共识中指出:“私募基金募集资金时不能做广告,但允许在公司门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作介绍。”所以在我国立法中明确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基金合同管理篇2

【关键词】积极配置型基金;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方差分析

一、文献综述

现资管理的核心是组合管理。投资组合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积极型投资组合管理方式,指投资者力图预测市场的未来走势,并据此改变其投资组合中各资产的投资比例,或构建新的投资组合。二是消极型投资组合管理方式,是指投资者在确定各种资产间分散化的投资比例之后,就遵循这一比例不再变化。在强有效或半强有效的市场中,投资者的最佳投资组合管理策略是消极投资组合管理。在弱有效或无效市场中,投资者应利用积极投资组合管理策略去预测市场,捕捉市场时机,获取超额利润。

国内许多研究已经证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若有效或无效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中应利用积极投资组合管理,事实上我国运作的基金大多数是采用积极组合管理策略,但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水平如何有待研究。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是通过投资组合的动态配置来实现的。李学峰、茅勇峰(2007)认为资产的动态配置可通过资产调整和证券选择进行,其中资产调整指通过调整组合风险资产的持有比例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即市场时机选择,而证券选择指通过更换风险资产组合中的股票来调整组合单位风险资产的风险,进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李学峰、郭羽、谢铭(2009)在此基础上涉及了S指标来研究我国证券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认为封闭式基金的管理能力高于开放式基金,市场走势波动也对管理能力有一定影响。

本文继承了李学峰、郭羽、谢铭(2009)的研究,将研究对象具体化,主要讨论了我国开放式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晨星根据基金的资产类型,将我国开放式基金分为七大类:股票型基金、积极配置型基金、保守配置型基金、普通债券基金、短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本文主要通过其中的积极配置型基金来研究我国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

二、研究思路

根据积极组合管理的定义和内容,可将积极组合管理能力的评价模型设计如下:

式中为第k期内基金整体积极组合管理能力

为第i只股票在第k期内的积极管理能力

为第i只股票在第k期内的持有状态

为第i只股票在第k期内的超额收益率

为第k期市场组合收益率

为基金资产组合中第i只股票在第k期内的收益率

为第k期内第i只股票的流通市值占两市A股总流通市值的比例的平均值

为第k期内基金持有的第i只股票市值占该基金投资总市值的比例的平均值

当>0且>0,或0但

当>0,说明从整体上看,基金积极组合管理有效,且越大,基金经理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越高。当

三、实证研究

1、样本①的选取

本文的基金是从晨星网的基金筛选器中选取的,选择的基金组别为开放式基金,类型为积极配置型基金,基金的成立日期在2006年12月29日之前。输入这些筛选条件后共筛选出54只基金。

数据取自2006年12月29日至2009年6月30日上证A股指数、深证A股指数,上证A股总流通市值、深证A股总流通市值,上证A股和深证A股的复权收盘价格,54只积极配置型基金在2006年12月2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半年持仓明细②。

本文以基金每半年持有的前十大重仓股为主要研究对象,前十大重仓股在基金投资中占有很大比例,基本能代表其持仓状况,以这些股票为考察对象,可以衡量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由于是积极配置型基金,每半年的持仓明细都要发生调整,其十大重仓股也会发生变化,所以本文每只基金考察的股票对象均大于十只股票,平均在三十只股票。

2、实证分析

首先统计每个子研究期③期初和期末的上证A股指数、深证A股指数,沪、深两市A股的流通市值,可计算出市场组合收益率,本文以沪、深A股两市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作为市场组合收益率,权数为每个市场流通市值占两市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具体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从2006年底至2009年中期,中国的股市先后经历了上涨(2007年全年)、下跌(2008年全年)、上涨(2009年上半年)三个阶段。

然后计算每只基金十大重仓股在每个子研究区间的半年收益率。用-可计算出半年超额收益率。再次,计算十大重仓股的股票流通市值占沪、深A股两市总流通市值比例的平均值。首先查找出十大重仓股股票在期初、期末的股价和流通股份数量。然后计算出重仓股在期初和期末的流通市值④。下一步,统计出沪、深两市A股在每期的期初和期末的总流通市值,加权平均就可计算出。接下来,计算重仓股股票市值占该基金投资总市值的比例的平均值,可从基金的半年持仓明细中统计出每期期初和期末的比例值,求平均数即可。用-可计算出重仓股在每个子研究期内的持有状态。最后,根据模型和以上计算结果,可得到子研究期内每只基金的整体积极组合管理能力。

四、对实证结果的分析

通过以上的实证研究,得到了54只基金在5个子研究期内S指标。接下来对这一研究结果进行分析。

首先分别统计出每个子研究期内积极组合管理能力小于0的基金数量,每只基金5个子研究期S指标的平均值,并按S指标平均值的大小对基金进行排列。计算整个研究期的S指标平均值可以排除市场行情对基金积极组合管理能力的影响,从整体上衡量每只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统计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7年上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分别有1只基金的积极管理能力较差,2007年下半年有2只基金的积极管理能力较差,2008年下半年就有7只基金的积极管理能力较差,到了2009年上半年积极管理能力较差的基金数量上升到14只。产生这种结果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1、2007年上半年为中国股市的大牛市,因此大多数基金经理把握住了市场时机,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较好,即使有部分基金经理的组合管理能力不足,也因为2007年的好时机使基金的业绩呈现出大好形势。2、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股市大跌,使基金合理投资配置难度加大,有部分基金经理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显露出来,共有7只基金S指标小于0。3、经历了2008年的熊市,2009年股市开始复苏,基金经理对后市的预期不一致,有人看多,有人看空,对基金的积极管理方向不同,导致最后有14只基金积极组合管理能力较差。

然后,计算每个子研究期内54只基金S指标的算术平均值,该值可以衡量不同研究期内54只积极配置型基金整体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计算结果见表3。

从上表可知,5个子研究期内S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均大于0,说明积极配置型基金有较高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这个结果也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是弱有效或无效市场,因为可以通过积极组合管理获得超额收益率。2007年上半年基金整体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最高,而2008年下半年基金整体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最低,其它研究期内管理能力居中。由于在2007年全年和2009年上半年股市处于上涨阶段,2008年全年股市处于下跌阶段,因此用方差分析检验一下中国股市行情不同是否会影响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检验结果见表4。

设不同研究期内54只基金S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为m1(i=1为2007年上半年,i=2为2007年下半年,i=3为2008年上半年,i=4为2008年下半年,i=5为2009年上半年)

(1)5个子研究期的方差分析

显著性水平为0、05,P值远远小于显著性水平,结论:不同研究期内基金整体积极组合管理能力不同。这一结论说明了基金整体积极组合管理能力会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

(2)市场上涨时方差分析

从表4结果中可以看出:1、2、5三个子研究期的基金整体积极组合管理能力不同。但2和5两个子研究期的基金整体积极组合管理能力相同。出现这种结果有三点原因:1、2007年上半年,中国股市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牛市行情,在这样的市场行情中,基金经理即使没有很好的择股和择时能力,也会因为持续的上涨行情而使基金表现良好。2、在经历了2007年上半年的大牛市后,大部分基金经历对后市上涨的预期呈谨慎态度,对基金资产的配置较为保守,导致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不如2007年上半年那么高。3、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股市都呈低迷状态,经济何时复苏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2008年底中国的经济开始好转,但大部分基金经理仍持谨慎投资态度,所以2009年上半年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水平和2007年下半年大致相同。

(3)市场下跌时方差分析

P值为0、6391远远大于0、05,结论:2008年上半年和2008年下半年基金整体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相同。这一结论说明,当市场处于下跌行情时,基金经理都持谨慎投资态度,对资产配置较为保守,所以积极组合管理能力大致相当。

五、结论

本文以2006年12月29日至2009年6月30日两年半的时间作为研究期间,每半年为一个子研究期,以54值积极配置型基金为研究样本,研究了我国积极配置型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

研究结果显示,2007年上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最高,分别只有1只基金的S指标小于0。2009年上半年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最低,有14只基金的S指标小于0。这说明2007年上半年,无论基金经理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水平高低,都会因为赶上了股市大牛市的好行情而使基金业绩良好。经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对股市的预期扑朔迷离,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高低显露出来,导致有14只基金积极组合管理无效。

接下来用方差分析检验了不同市场行情是否对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有影响。结果显示,不同市场行情确实会影响基金的积极管理能力。当考察处于同一市场行情两个时期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时,结果表明这两个时期基金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相当,符合常理,但2007年上半年基金的积极管理能力表现明显好于其它上涨阶段,原因在于2007年上半年是中国股市的超级大牛市,基金经理只要把握住市场时机都会有不错的成绩,所以基金整体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提高。

本文的研究结果启示我们:虽然我国积极配置型基金整体的积极组合管理能力较高,但还不稳定,会受到不同市场行情因素的影响,因此基金经理的管理能力水平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可利用S指标这一有力工具进行基金选择,而积极配置型基金确实有着战胜市场组合的能力,投资时可以重视这一基金类型。

注释:

①上证A股指数、深证A股指数,上证A股和深证A股的复权收盘价格来源于大智慧软件相关数据,上证A股总流通市值、深证A股总流通市值分别来源于上交所网站和深交所网站,54只基金的半年持仓明细来源于和讯网。

②基金的半年持仓明细为基金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的基金持有的全部股票及该股票占基金投资总市值的比例。

③2007年上半年的期初为2006年12月29日,以后依次每一个半年的期末为下一个半年的期初。

④股票的流通市值=股价×流通股份数量。

参考文献

[1]Jr、Flood,Narayan Ramachandran、Integrating Active and Passive Management[J]、Journal of portfolio management,2000(27)、

[2]Merton、On market timing and investment performance、I、An equilibrium theory of value for market forecasts[J]、Journal of Business、1981(54)、

[3]Grinblatt,Titman、Performance measurement without Benchmarks:an examination of mutual fund returns[J]、Journal of Business,1993(66)、

[4]Chang E C,Lewellen W、C、Market timing and mutual fund performance、Journal of Business,1984(57)、

基金合同管理篇3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账户管理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七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费用

第五十二条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基金合同管理篇4

如何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构建一套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基金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至关重要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也是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本文将从《合伙企业法》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协议两个层面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合伙企业法》建立的“法定”治理结构

为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并以专章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构成了有限合伙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基金投资人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基金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基金投资人仅享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的监督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权利,包括:决定基金管理人的入伙、退伙权;对基金经营管理建议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悉权;基金利益受到侵害时享有衍生诉讼权等。

但是《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行为时,《合伙企业法》缺乏界定和约束。如何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以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是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安排,并不必然能够促使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尽职尽责的管理。当前,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尚不能大规模进行举债投资,不具备发行公开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主题资格。因此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经营中,是鲜有对外负债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能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有效的约束机制。

因此,在《合伙企业法》建立的“法定”治理结构不完备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通过签订科学基金合伙协议,通过协议安排的内部治理来弥补“法定”治理结构的缺陷。

二、通过“基金合伙协议”构建的“协议”治理结构

首先,应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原因在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作出细致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基金合伙协议对这一信托义务进行明确。“信”即忠实和,“托”即指行为的高度谨慎和注意。信托义务首先出现在信托领域,后被移植到英美法的公司法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明确了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明确规定了普通合伙人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忠实义务,即普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义务,并专注于增进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应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全心全意为有限合伙企业服务,而不得直接追求自身利益;二是注意义务,即要求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要避免重大过失或疏忽、故意渎职行为等。

其次,通过基金合伙协议设计科学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条款。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基金投资人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参与董事会、积极参加公司决策等积极的方式来约束基金管理人。为了不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基金投资人尽力避免直接参与基金事务的执行,因此无法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采取“用手投票”的治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薪酬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固定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另一部分是可变的业绩报酬(Carry或Carried Interest)。决定管理费数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计算管理费的基数及其比例。计算基数可以是基金投资人承诺投资的认缴投资额(Committed Capital)或管理资本(Managed Capital),也可以是分阶段计算,即投资期内以认缴投资额为基数,在回收期内以管理资本为基数。计算管理费的比例一般在1、5―3%之间。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分享的部分投资收益,其比例一般是超过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的20%,门槛收益率的确定取决于市场情况和双方的谈判结果。

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对于不同的基金管理人而言,其重要性也不同。经验丰富、已建立良好声誉的基金管理人更看重业绩报酬的部分,因为这样的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基金管理能力充满信心,敢于接受更高比例的业绩报酬。根据Gompers和Lerner的研究,业绩报酬的比例每增加1%,基金管理人的总体薪酬净现值就能增加4%或更多。而对于经验不足、尚未建立良好声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可能更为重要,因为此类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基金管理能力没有足够的把握,因此不愿意接受较低的固定薪酬和较高的业绩报酬。

以上关于薪酬激励的治理安排主要是从正面角度激励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发挥其专业知识、经验及技能,使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都分享到可观的投资收益。但在内部治理安排中,仅有激励条款是不够的,还需要设计一些约束条款,从反面角度来直接约束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在基金管理约束方面,应对单个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进行限制,防止基金管理人将资金集中投向少数几个项目;合理限制对债务的使用,避免基金投资人承担过大的风险;限制关联性投资,以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管理的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作出机会主义行为等。在基金管理人行为约束方面,限制基金管理人出售其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投资份额,以避免基金管理人丧失管理基金的内在动力;对基金管理人募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限制,防止基金管理人的精力和时间的过分分散等。

基金合同管理篇5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法律监管

在国外,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有严格规定,所以私募基金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反之,在中国,私募基金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几乎所有的机构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所以国内业内人士称其为“大众化的”。只此一点,足见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及法律监管的缺失。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一般认为,私募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及私募股权(privateequities)基金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对冲基金则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在我国,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政府主持和管理运作,所以私募基金主要就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结合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特点,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模糊。在2000年年底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七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被视为其有望在中国获得合法地位的标志。同时,相关部门积极出台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部门规章,使私募基金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望逐渐走向合法。但是2003年10月正式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只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然而具体管理办法,却由国务院根据上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依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合法化”。

法律政出多门以致监管混乱。正是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合法化,导致了政出多门、监管混乱的现象。首先,不同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可能出现同一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部门监管中出现监管不一致。例如,同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投资者人数限制和运营管理要求各不相同,且分属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其次,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一定会出现政府登记审批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利益的博弈,相关部门都想通过规章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来获得实际的行政职权,进而获得登记审批利益和监管利益,规章和法规规章难免成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借口。最后,监管不力容易增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化发展趋势。

运作不规范。一、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无限制。在我国,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基金投资信息,就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基金中介机构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因此被有关人士称为大众化的。此外,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多为证券投资业内人士,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投身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法律规范差异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不同的资格或能力要求,投资者和管理者无资格限制地进入必将增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违法风险。二、最低收益的运作方式不合法。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对客户许下最低收益率、最低收益额等私下承诺。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证券法》还是《信托法》的现行有关条款规定,从来都是否定保底条款的。所以,即使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三、运作资金来源不规范。现实中,投资私募证券基金的资金除来自于个人或公司的合法的自有资金外,还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甚至是违规的银行贷款所挪用的公款和非法集资款等等。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起炒作时,就是与证券公司联手,以先期委托资金和股票做抵押,两倍或三倍于委托资金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炒股票或在一级市场申购新股,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阻挡地流入了股市。同时存在国有企业的资金、上市公司增发募集的资金也在保底收益承诺的诱惑下,铤而走险投身于证券市场。一旦股市下跌,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和信誉都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损失。四、运营投资风险巨大。首先,高财务杠杆增大投资风险。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资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借贷资金的比例往往非常高,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进行巨额交易,这种操作加大了市场风险。其次,存在“黑箱操作”风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很少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操作缺乏透明度。基金的风险与基金经理的经营风格和风险偏好密切相关。外界的监管政府和投资者很难得到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方面的准确信息。第三,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能够部分化解但不可全部避免的,加之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的市场关联性以及投机者间的激烈竞争引起市场整体的需求变动,可能造成理论上可避免的系统风险将难以避免或分担。第四,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基金经理除了获得固定的管理费用之外,还可按业绩提成,就可能为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而,使投资者的资产冒更大的风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首先,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的公募基金带来更多的压力和竞争以及监督,增强金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其次,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扩展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增加市场的投资渠道,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可以因不同类型、不同偏好而选择不同的基金,成为活化证券市场的一个契机。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民间资本,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法的投资渠道,同时为我国产业政策的实现聚集资金。

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美国由于是金融业的成熟市场,其私募基金实行的是“豁免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处于成长阶段,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都还不够成熟,且基金各主体在信息量、财务能力等方面强弱差异较大,所以美国的“豁免注册登记”制度不适用我国。我国现有情况可以豁免注册核准,但是必须到证监会备案登记,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制,提高基金公信力。

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是指合格的个人(包括家庭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借鉴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证券基金投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认为: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只是对数量上一个粗浅的限制。参照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相对应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的人数则应该小于等于二百人,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基金合同管理篇6

PE-FOFs于上个世纪80年源于自美国,当时美国市场上有数千只PE基金,这些基金投资于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也大多具有不同风格和风险收益特征。如何在适当的时机挑选适合的基金进入,继而进行投后的跟踪、管理,这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时间投入。因此,把基金的管理交给专业机构便顺理成章了,PE-FOFs因此应运而生。到目前,PE-FOFs现在已经成为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6年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38%(约5000亿美元)由FOF管理,这一比例是第二大资金来源——公共养老金的两倍。2005年之后,外资PE-FOFs逐渐出现在中国市场,且数量不断增加。数据显示,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资PE-FOF有20多家,这些外资PE-FOF多拥有雄厚的资金和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市场上活跃的顶级PE基金管理人。

二、PE-FOFs的运作机理与条款示例

私募基金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形式以约定有限合伙人(LP)和一般合伙人(GP)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将从有限合伙人那里募集的资本投向从事直接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并进行多元化的组合基金基金管理。这些被投资的基金一般包括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并购投资(BuyoutFund)夹层基金(MezzanineFund)和不良资产基金(DistressedFund)等等,其中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并购投资(BuyoutFund)为最主流的基金类型。下图展示了PE-FOFs从其客户即投资人或LP那里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PE基金,或者从PE二级市场上承接基金份额。PE-FOFs投资的基金分别有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GP进行管理,这些基金按照自己的投资领域、风格、行业投资于实业公司,并通过IPO、寻求兼并等方式实现退出获利。当这些基金返还资本或偿付利润时,PE-FOFs也开始向其LP进行相应地返还资本或偿付利润。PE-FOFs获利的主要形式是收取固定管理费和超额业绩管理费。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PE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是按照已投入资本定期收取的,而私募股权投资的一般在3-5年才能退出并逐步确认收益,PE基金的内部收益率(IRR)-时间曲线也呈现通常基金的J曲线形态。另外,在较成熟的国外资本市场中,PE-FOFs一般的存续期都在十年以上。PE-FOFs的通常形式包括有限合伙、信托计划或集合理财计划,参与的主体主要包括GP、LP及托管银行,有时也会包括募资中介机构等。PE-FOFs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下是一个常见的PE-FOFs条款示例:

三、PE-FOFs的特点及优势

无论从实际运营情况或者研究结论来看,PE基金的平均业绩都优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但PE基金往往也存在以下的问题:

1、业内优秀的基金往往相对封闭,要么不对公众开放,要么最低资本金要求高,对新的投资人非常挑剔,普通投资人难以获得与最佳私募股权合伙人沟通的渠道与合作的机会;

2、单一的PE基金投资缺乏多元化,行业、地域或风险较为集中;

3、一般的PE基金的最低投资金额偏高,例如欧洲优秀的PE基金的最低投资金额越1000万欧元,我国境内优秀的人民币PE基金也需要约700万为起点;

4、PE基金锁定期一般为5-10年长,流动性差,提前退出需要按合伙协议承担折价;

5、PE基金管理缺乏透明度,信息披露相对于公募基金不足;

6、呈现典型的J曲线效应,前期IRR很低。作为专业化管理PE基金组合的PE-FOFs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克服上述的问题:1、PE-FOF的GP一般是领先的金融机构且长期活跃于该领域,同优秀的基金及其管理人保持着良好关系,从而提供了投资渠道。能够与业内领先的PE基金普通合伙人及其项目流进行有效合作;2、PE-FOF可以经营多元化私募股权组合,涵盖不同私募股权领域和区域,从而有限地降低IRR的波动。下图显示的是国际上著名的PE-FOFs管理人合众集团(PartnersGroup)的IRR波动率-投资的PE数量基金曲线,显而易见的是,随着投资的PE基金数量增加,IRR的波动率逐渐降低;3、由于投资PE-FOFs的风险较一般的PE基金有所降低,部分PE-FOFs产品最低原始投资金额可降为100万元,适合部分为符合PE基金认购条件但对投资PE产品存在需求的投资人;4、实力较雄厚的PE-FOFs可以提供按月认购和赎回的灵活性,大大增强流动性;5、PE-FOFs的GP一般拥有较强大的中后台,可以向LP提供每月投资清单和年度报表。另外,LP也可以获得的GP的行业研究和投资资讯支持;6、PE-FOFs的资产可以通过落实二次市场和直接投资阶段建仓的策略,为投资人节约大量交易费用(认购费用、部分基金业绩费等等),有效降低建仓成本。另外,由于PE-FOFs的GP是通过募集的第三方(LP)的资金进行投资并获取管理费,无需消耗太多GP自身的资本金,所以GP的资本收益率(ROE)更高。同时,出于风险资本限额管理的需要,作为GP的金融机构也更乐于开展这类业务。

四、对我国金融机构发展PE-FOFs业务的建议

由于PE-FOFs更能贴合客户的多样化投资需求,能带来并留住更多的高端客户,能够克服客户投资PE基金的若干主要不足,消耗较少的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并带来更高的ROE,笔者预计未来PE-FOFs将在我国得到长足发展,并建议我国的金融机构应尽早规划、提早部署并发展PE-FOFs业务,主要发展手段有:

1、增强识别、选择优秀基金的能力欧洲著名另类投资研究机构Preqin对欧美1995-2004的PE基金投资绩效的研究结果显示:如果投资者错过了前25%的PE基金,那么投资PE基金的10年投资的IRR可能会从最高的30%跌至最低的-4%左右,最大差距为34%。其次,如果某GP管理的一支基金属于前25%,那么该GP下一支基金仍属于前25%的概率为45%,属于前50%的概率为73%。所以,识别并选择优秀基金的能力,是开展PE-FOFs业务成功与否的前提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2、组合配置FOF的资产的能力组合能力体现为对客户需求的匹配能力,合理地配置资产可有效降低PE-FOFs的IRR波动。按照LP的需求,优秀的PE-FOFs可以选择在投资欧美市场的领先科技企业的同时,也把握亚太其他新兴市场的投资机遇,也可以把握若干新兴战略产业腾飞的良机,实现资本增值。

基金合同管理篇7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基金合同管理篇8

华富收益增强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新股+债券: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的同时,将通过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方式参与新股申购,在保持较低风险投资的同时获取适当收益。该基金在设计之初就进行了严格的风险控制及信用管理规划,以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其股票投资仅限于参与新股申购和可转债转股获得股票,不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以保证在提升基金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0、6%(年),托管费为0、2%(年)。

基金公司:

华富基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共有3只开放式基金产品,目前公司管理规模为60、13亿元,华富竞争力优选和华富成长趋势过去一年净值增长率均低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经理:

吴圣涛,武汉大学商学院硕士,六年证券投资研究、保险公司投资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副主任、投资部经理。

鹏华丰收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股票投资增利:鹏华丰收债券型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还可兼顾新购申购,同时直接进行二级市场优质股票投资,在获取相对稳定收益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额回报。

该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比较市场价格与其内在合理价值,决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双线并行的投资策略,设置止盈止损线并通过灵活的仓位调控等手段来避免市场中的系统风险。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最高认购费率为0、6%。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时间递减,持有两年以上为0。其管理费为0、6%(年),托管费为0、2%(年)。

基金公司:

鹏华基金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目前旗下共有2只封闭式基金和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671、06亿元,在所有基金公司中排名第12位。

基金经理:

阳先伟,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民生证券、国海证券等机构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历任研究员、高级经理等职务。2004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及宏观研究工作,曾任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1月开始至今担任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混合型新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长短结合 三重选股:诺安灵活配置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灵活资产配置以控制投资风险,关注优势企业以挖掘投资价值,积极策略组合以提高投资回报。该基金运用长期资产配置(SAA)和短期资产配置(TAA)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通过时机选择优化资产组合。在股票投资方面,该基金综合运用优势企业增长策略、内在价值低估策略、景气回归上升策略这三种策略构建股票组合,筛选出具备良好成长性和价值性的优势企业。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诺安基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目前公司旗下管理着诺安平衡、诺安货币、诺安股票、诺安优化债券和诺安价值增长5只开放式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为527、58亿元,根据银河证券,诺安基金股票投资管理能力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分别位居第3、第4和第23名。

基金经理:

林健标,英国CASS商学院MBA毕业。1996年9月至2002年8月,任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10月至2006年6月,任华西证券研究员;2006年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关注创新 优势选股: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运用“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筛选备选股票。

“长盛创新选股体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营销模式与管理机制创新等。“长盛优势选股体系”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长盛基金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公司共管理基金同益、同盛2只封闭式基金和7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366、78亿元。注重大类资产积极配置,将选时策略作为控制风险、获取收益的主要手段之一,已经成为长盛基金有别于其它公司的独特之处。

基金经理:

肖强。2002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自2007年1月5日起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永明,2005年7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混合型新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行业优势价值优选: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基金为主动式混合型基金,以战略性资产配置(SAA)策略体系为基础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类、固定收益类等资产中的配置。股票投资是在行业进行配置基础上,挑选具有行业投资优势并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力的高素质企业股票。股票资产采用双线并行的构建流程,通过行业吸引力模型和股票价值优选模型进行行业和个股的选择与配置。该基金注重基金研究员的基本面分析,使股票资产的投资决策过程更为严谨和科学。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长信基金公司于2003年4月成立,目前旗下有3只股票型基金,1只货币型基金,管理规模283、43亿元。其中长信增利动态策略1年收益在同类基金内名列第36,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统计,长信基

金2007年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居第12位。

基金经理:

胡志宝,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经历8年。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6年5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从事投资策略研究工作,现任银利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精选估值优势股票:上投摩根双核平衡基金深化价值投资理念,精选具备较高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与优质债券等,持续优化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动态匹配。

该基金运用安全边际策略有效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类投资品种。在控制宏观经济趋势、产业发展周期等宏观经济环境变量基础上,考察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因素,然后综合运用量化价值模型来衡量股票价格是高估还是低估。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目前上投摩根管理7只开放式基金产品,其中包括1只QDII基金――亚太优势基金,管理资产规模880、86亿元人民币。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统计,上投摩根基金2007年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居第10位。

基金经理:

芮,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4年加入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担任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经理助理,同时负责能源、电力、家电、农业等行业研究,在投资研究方面均做出了突出业绩,得到业内广泛认可。

梁钧,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2007年加入上投摩根基金公司。

股票型新基金:

东方策略成长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重投成长性公司:东方策略成长基金重点投资受益于国家发展战略并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根据GARP理念,考虑了股票的价格、每股收益增长、每股现金流量、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等因素,通过优化得到成长风险值指标。另外东方策略成长还将通过基础库、优选库量化选择以及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实现三层超额收益,从而尽量避免基金经理个人风格变化造成的基金风格与业绩的过大波动。

费率水平:东方策略成长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认、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递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递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东方基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旗下共有2只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和1只货币基金,目前总资产管理规模为101、16亿元。东方精选和东方龙混合基金过去一年净值增长率分别为7、71%和-4、98%,均低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11、79%。

基金经理:

付勇,1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2004年加盟东方基金,曾任发展规划部经理、投资总监助理、东方龙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2005年加盟东方基金,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嘉实研究精选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嘉实研究精选基金通过持续、系统、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企业内在价值,寻找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在选股上,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基金管理人依托公司研究平台,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费率水平:嘉实研究精选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认、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递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递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嘉实基金公司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旗下共管理2只封闭式基金和12只开放式基金,管理总资产1533、95亿元,在所有基金公司中排第3位。

基金经理:

党开宇,硕士,CFA,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9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20日任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嘉实基金研究部总监。

刘红辉,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任产品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QDII基金: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

综合评价:

基金经理:

谢礼文,CFA,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部总监。拥有21年的境外证券投资相关经验,曾担任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的首席投资官,主持总规模达70亿美元基金资产的投资研究和管理工作;曾在日本野村资产管理公司任职10年,并于2003年获得晨星(日本)颁发的“本年度基金”(Fund of the Year)奖;并曾在美国旧金山的两家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过基金经理和分析师。

产品点评:

以香港为核心 以基金为配置:银华全球核心优选基金通过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对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在全球证券市场进行公募基金投资。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将核心投资目标指向香港市场,是一个良好的投资定位。在内地市场以外的各个证券市场里,机构投资者目前最为熟悉的市场就是香港证券市场。银华全球核心优选投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这种“基金中的基金”投资方式,可以在全球市场内进行投资,分散单一市场风险。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85%(年),托管费为0、3%(年)。

基金公司:

银华基金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目前旗下共有1只封闭式基金和7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641、08亿元,建立了覆盖股票型、配置型、货币型和保本型基金的较为完善的产品线。

股票型基金:

博时特许价值

综合评价:

基金经理:

陈亮,硕士。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8月担任博时裕富基金经理。2006年8月起调任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组主管,兼任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起兼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8年2月起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数量组投资总监、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裕泽基金基金经理。

产品点评:

投资三类壁垒优势企业:博时特许价值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

该基金实行风险管理下的主动型价值投资策略,即采用以精选个股为核心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具体投资策略为:在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方面,利用金融工程手段和投资组合管理技术,保持组合流动性;在选股层面,按照价值投资原则,从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两个阶段来精选个股。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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