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企业制度;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规章制度建设是企业长期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是内部控制体系贯彻执行的保障,同时它也是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要素组合所做的规定,是企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是实现一切管理活动的手段和载体。为了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简明、实用、系统、高效”的原则,是企业加速推进制度建设步伐的根本。
一、一些企业制度建设管理现状
本文就制度建设情况对一些公司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这些公司在基于内控体系建设的情况下,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但从执行层面上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领域制度缺失比较严重
有效制度覆盖不全面,另有一部分制度在用,但没有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缺乏一定的效力。
(二)现行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
由于管理权限分散,没有负责规章制度整体规划和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都可以独立地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从自身业务需求出发考虑管理要素和条款内容的情况,导致制度的局部功能大于整体功能,没有形成管理的合力。
(三)管理层级多
从制度的制定与渠道看,大部分企业分为公司、公司机关、基层单位、生产单元等4个层级。各个层级制定制度的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公司级别的制度没有自己的制度程序,参照公文进行管理,基层单位和生产单元的制度在管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编写和缺乏统一的标准。
(四)规章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
有的制度规定程序复杂,不够简洁实用,有的制度一经出台,长期不进行修订,不能支持实际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部分规章制度存在错位、交叉和职能真空。
(五)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不到位
规章制度一经出台,就明确了企业运营的秩序和规则,但由于相应的培训宣传不同步,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监督机制不配套,导致制度的实际执行效力弱化,企业内部仍存在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按章办事、依法合规的意识和氛围还没有有效建立。
针对以上问题,企业需要从全局出发,立足顶层设计,构建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二、立足顶层设计,建立科学规范的体系制度
整体结构:统领发展战略,强化顶层设计,集中强化管理,努力实现战略保障和法律合规功能。具体为:
公司层面:以《制度管理办法》为依据,加强制度的管理;
二级单位:主要作为总部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者,不再单独制度。
在制度的管理上,实现集中管理: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归口管理,严格把关管理程序。
(一)制定详细《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实现归口管理
在制度的审查程序上,本着先立项再审核的原则,把好立项关。立项阶段:立项部门需要提出立项申请,说明立项的原因、依据等,经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审查、审定与颁布阶段:首先进行冲突性和专业审查,其次根据制度内容进行专业办公会审查或经理办公会审查,为保证制度的效力,审查通过的制度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执行,使制度的设立过程更加严谨。
在制度的监督执行上,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察力度。业务部门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对照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是否按章行事,是否履行签字审批程序,是否做到了有效授权,同时也要定期检查制度是否跟得上形式的发展,能否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时时的修改;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载体,对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估,以发现执行效果偏差。针对检查考核结果,对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进行查处,对规章制度本身的不足进行调整,实现规章制度的自我改良和完善,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
(二)编撰《规章制度手册大纲》,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结构体系
通过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业务的综合分析,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构建制度体系,并在相应制度结构上进行配套整合与优化,形成《制度手册编撰大纲》。
从结构设置上,《大纲》由“部分―篇―章”三层结构组成。
该制度手册编撰大纲将为公司搭建起未来规章制度体系的框架,为体系规范奠定基础。
(三)完善制度计划管理,确保清理整合工作有序进行
结合《规章制度手册编撰大纲》确定体系架构和规范要求,按照优化结构、完善体系、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管理特点,制定分阶段建设规划和目标,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在制定制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逐一对照手册编撰大纲,结合各部室的职能定位,系统梳理现有制度,确认是否有遗漏的制度,是否存在职能真空的情况。
2、结合内控测试发现的问题,就流程涉及的需要完善和修订的制度列入制度建设计划。
3、公司领导在各类会议中明确要求建立或完善的制度内容;
4、年度重点关注的工作,尤其缺乏制度支撑或制度不完善的要列入制度建设计划。
(四)编制基层队管理(操作)手册,推进基层管理制度的结构优化
为有效解决管理体系多,基层负担重,岗位标准不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基层小队建立《基层队(站)管理手册》和《基层队(站)标准化操作手册》,按照简单、实用、标准化的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编制、应用两册,整合制度、流程、标准、体系、资料、表单等各项管理要素,进一步明晰岗位职责,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实现岗位管理标准化、精益化、信息化。
通过制订《管理手册编制规范》和《操作手册编写规范》,由前期的“手册标准文本”向“手册管理标准”的转变,以此来推进基层管理制度的结构优化,切实简化基层管理制度。
(五)构建规章制度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
传统的制度管理手段面临着制度查询不全、宣传不广、执行情况反馈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而且,制度审查人员对相关制度的内容参考难度较大。构建规章制度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几点认识
(一)制度承载着公司的战略规划,承载着企业文化的传承,更承载着一种集权还是分权的管理模式,体现公司的管理意志,所以制度顶层设计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新旧体系交迭、清理整合的关键时期,必须设计严谨,稳扎稳打,不能急于求成。
关键词:企业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制约
企业民主管理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企业的贯彻,由广大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以主人翁的身份运用审议、监督、维护和协调等职能参加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而制定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管理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基础上的行政命令,其直接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它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企业民主管理是建立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应有之义,是企业管理的根本标志。
一、企业民主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关系
企业具有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双重职能,从而构成了科学的企业管理。专业管理是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和生产技术上的自然规律,由企业行政领导及其职能机构负责的企业各种管理工作,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基本要素,是企业管理的主体,也是任何社会化大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和职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企业自的不断扩大,广大员工也同企业的领导者一样,承担着企业兴衰成败的结果,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关心企业的前途和命运,更加强烈地要求参与企业的管理,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和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享有发言权。企业民主管理主要职能是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它不是直接地实施管理或者代替专业管理,而是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管理,这种管理可以使企业的科学管理或专业管理获得强大的群众基础,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的生动局面,使企业展示出旺盛的生机和蓬勃的活力。
二、企业民主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
1、企业民主管理是配合管理者进行的管理,这种管理是必要的,是实现企业管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一是保证第一管理者在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为管理工作提供方案等。二是能克服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主观主义等错误倾向。三是维护第一管理者的生产管理权威,贯彻企业的行政命令。四是参与讨论和审议企业的重大决策,促进企业领导的管理目标与劳动者的主动性紧密地结合起来。
2、企业民主管理使企业决策科学化得到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由于市场变化多端,使得企业经营决策更加复杂,更具有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只靠第一管理者的能力做出科学的决策是很困难的,实行民主管理,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企业管理者就生产经营的一些重大问题,发动每个职工行动起来,注意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方案。企业管理者可以从中掌握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使决策技能相互补充,从而做出科学性的决策。
3、企业民主管理能够有力的支持和有效地监督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对职工的奖惩、福利待遇、企业的重大决策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有利于改变管理者“个人说了算”的工作作风,亦可以防止某些人,搞不正之风,从而保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4、企业民主管理可以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职工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实践中,一方面,为了企业的发展而自觉地参与管理;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参与,而认真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三、民主程序对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制约
作为内部“法律”的企业规章制度,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用工过程,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企业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企业理所当然有权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企业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能否得到法律认可,能否达到企业预期的目的,是企业需注意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后并不必然生效,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切忌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防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如何具体操作上述“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使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达到企业预期的目的,这是个系统工程(涉及人事、绩效、考核、法务等部门),建议企业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再做决定,将规章制度给自身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四、规范和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代会制度。随着企业自的不断扩大,职代会的职权也应相应增大。职代会要拥有重大决策的协商共决权、经营管理人员监督认可权、重大活动评估认可权。有了这三权,职代会才能对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有效的制约。随着企业自主经营的日益增多,职代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内容也越来越多。职代会除采取正式会议审议外,还要采取一事一议职代会、民主共决会、联席会议、平等协商会等方式,真正使职代会成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成为协调企业各方面关系和利益的稳压器。在召开职代会时我们要严把“五关”。一是选举关,充分体现广泛的代表性。二是培训关,切实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三是制度关,把职代会向规范化发展。四是落实关,确保职代会发挥作用。五是监督关,发挥民主监督刚性制约权力。
【关键词】 加强管理;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企业要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推动经济建设,实现长远发展,必须重视人力资源这一“第一资源”的管理,以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为中心,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相继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了《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新的劳动法律。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一段真空期、茫然期,各种问题、矛盾相继出现。企业要尽快缩短茫然期,度过适应期,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
1、正确认识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劳动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是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延伸与补充,是规范职工行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保障,是制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是对员工奖惩的依据,是企业文化的具体体现。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体系化。要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梳理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凡是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和抵触的,必须立即废止,否则在企业和员工的劳动争议中,会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使企业的形象和荣誉受损;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尽快修订、补充、完善;凡企业的规章制度出现盲点的,则要尽快制定和出台,防止“短板效应”。注意构建劳动规章制度的框架,能够相互衔接、统一,强调完备和封闭,形成体系。劳动规章制度不能出现扯皮和相互矛盾的现象,否则会降低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效率,甚至带来法律风险。
3、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注意的问题。内容要规范、可操作性强。企业在制定、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细化劳动制度的内容,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条款齐备、标准量化、术语规范、责任明晰。履行民主程序,按照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平等协商,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要注意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显失公平,强加于员工,否则也会面临无效的尴尬结果。公示告知。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告知员工,并做好公示或告知证据的保管工作,即做好台账的日常管理工作。比较行之有效的公示或告知的方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知晓合同内容和劳动规章制度;通过学习、培训或宣讲方式;通过发放、签收《员工手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承诺书;在企业公示栏公示。
二、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九个条款,集中体现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说,劳动规章制度都反映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中。企业要确保劳动合同真正起到约束与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力与义务、稳定劳动关系、加强管理的作用,就要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1、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定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应内容合法、条款齐备,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不齐备的内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附附件、变更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2、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企业应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的范围、期限和流程,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医疗期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应该内容合法、具体详实、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在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后实施,并且要在员工中公示、告知。
3、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一是要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要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续订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续订和终止工作,对于企业选人、留人、用人都有积极的意义。三是要做好劳动合同的规范化、信息化归口管理,细化流程控制点,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避免由于流程控制点上的疏漏带来的争议隐患。四要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和动态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三、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长效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必须解决好的一个关键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用工环境。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增加培训机会、畅通成长通道、改善劳动条件、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福利待遇、增加人文关怀等方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员工的利益,尊重员工的主体地位,发挥员工首创精神,保障员工各项权益,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积极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实现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和谐格局。
2、推行平等协商,倡导民主管理。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通过平等协商,与员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充分发挥工会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中的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增强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3、创建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劳动者与企业既是利益的共同体,也是一种矛盾的共同体,产生争议、纠纷在所难免。企业在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基础上,应建立劳动争议预防和调处机制,化解矛盾,调解争议。注意发挥工会、部门等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相互支撑的劳动关系协调网络。
4、建立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素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支柱,是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进行科学管理、凝聚吸纳人才、激励员工士气不断创新进步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五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对于维护科学基金评审与资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我国科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5月2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以下简称基金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举办纪念《条例》公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出席会议并发表了《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和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科技法律法规能够发挥对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工作,有利于科技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创新活力的调动和激发;要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及时总结科技改革创新和贯彻落实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的好做法好经验,特别是充分发挥《条例》公布实施的示范带动效应,根据发展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科技法律体系。
2011年7月,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加强包括各方面参与者在内的科学基金队伍系统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共同理念、追求共同事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积极探索科学基金依法管理机制改革,落实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责任制,切实维护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共同体与共同规则的内涵界定出发,结合《条例》的实施,探讨和分析科学基金共同体规范体系特别是制度规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以期对基金委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一些有益探索。
1 科学基金共同体与共同规则
共同体(munity)一般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任何共同体,本质上都是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可以是文化利益、心理利益等。但“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的自由。”共同体的每位成员应当认同并遵守共同体的共同规则,规范和约束个体的自身行为。
最早运用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munity)概念的是英国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坡兰依,其在1942年发表的《科学的自治》一文中指出,科学家不是孤军奋战的,而是与他的专业同行一起工作,各个不同专业团体合成一个大的群体,并把全社会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共同规范的社会群体称作“科学共同体”,以区别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后来,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其代表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赋予科学共同体更新的涵义和具体内容,他把科学共同体作为研究科学发展模式的逻辑起点,认为范式和科学共同体这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范式是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共同信念,科学家们由于具有共同的范式而构成一个科学共同体。因此,科学共同体内部具有趋同的科学思想和研究范式。而当代科学社会学的研究和实践,又从科学共同体进一步引申出学术共同体的概念,如韩启德认为,学术共同体就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学者,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推动学术的发展,从而形成的群体。综合可见,科学共同体是指具有共同信念、共同价值并遵守共同科学规范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群体。科学共同体的核心,就是具有共识的学术规范和公认的学术价值观。“规范是科学世界的游戏规则。凡是身处这一世界和将要加入这一世界的人,都必须了解规则,严格遵守规则。遵守规则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而是参加游戏的必要前提;违反规则,必须受到惩罚――要么出局,要么承认并改正错误。”
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是科学共同体概念的延伸。科学基金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其本质上是由科学家群体进行自我管理、评价、分配的基金。科学基金的参与者包括研究人员、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多个方面的主体,大都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科学道德和价值取向。因此,基于对这一群体共同特质的认识和理解,科学基金共同体可以界定为由所有直接参与科学基金工作的各方面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分工协作、有机联系形成的泛科学基金组织。科学基金共同体包括“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其中,四支队伍是指研究专家队伍(包括项目申请者、参与人、承担人)、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以及联合资助机构中的有关管理人员队伍;三种机构是指作为科学基金四支队伍来源的三种组织机构,包括依托单位及其联络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联合资助机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谓两大系统,一个是专家系统,由研究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队伍组成,另一个是管理服务系统,由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拥有以发展中国基础研究为使命的共同的科学基金事业,坚持引领基础研究创新的共同理念,追求促进基础研究的共同目标,遵循基础研究和科学基金管理的共同规则。
综合分析共同体、科学共同体及科学基金共同体三个相关的概念,我们认为按照共同体及科学共同体的一般界定和理解,共同体都应在共同条件下遵守共同的规则。由此可见,科学基金共同体不仅拥有共同的事业、坚持共同的理念和追求共同的目标,还应遵守共同的规则,这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作为一个具有目标多重性和管理间接性的泛科学基金组织实现其共同目标和完成其共同事业的基本保障。因此,研究和健全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应属必然。此外,科学基金共同体与传统科学共同体的构成有明显的差异和本质区别。科学共同体是遵守同一科学规范的科学家特定集团,更多涉及的是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而科学基金共同体由专家(科学家)系统和管理服务系统构成。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共同规则不仅包括具有共识的科学规范和公认的科学道德,还应包括管理服务层面的职业道德和制度规范。
综上所述,共同的规则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构建的必然基础,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科学规范、道德要求和行为活动准则。而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概念的界定,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应遵守的共同规则从规范性质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共同的科学规范。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默顿在《科学界的规范结构》一文指出,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调的价值和规范综合体,科学规范是一套支配科学活动的文化价值和惯例,“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以及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基金共同体所遵守的共同科学规范亦应包括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而《条例》关于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4条);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5条)等规定,也体现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应当遵守的共同的科学规范的原则要求。②共同的道德准则。从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来看,道德准则包括科学家应遵守的科学道德与基金管理者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其中,科学道德是科学家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活动时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诚实守信、杜绝学术腐败、摒弃学术造假等;职业道德则是承担基金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包括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自觉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等。③共同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指在科学基金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借以约束科学基金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明确权利义务的条例、规章、管理办法等的总称,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主要包括组织规范、管理规范和监督规范三种表现形态,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则属于监督管理规范的范畴。
2 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
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所包含的三种类型规范所具有的效力和作用是不同的。简单而言,科学规范与道德准则大多没有确定的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惯例等,主要依靠共同体成员的文化、科学认知、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成员的自律得以实现,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而制度规范从一般的意义来看,属于法律规范性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科学基金共同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共同体,其构成并非单纯的相对松散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有效运行仅仅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以弥补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的不足,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由此可见,以《条例》为立法依据所制定的科学基金组织、管理及监督方面的各类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也是科学基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的基本依据。
制度规范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环境下,制度规范的建设对于遏制科学基金共同体运行当中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和科学道德失范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前提。
科学精神与法治理念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精神内核,也是科技事业发展必须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条例》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根本法律制度,是在科学基金工作中倡导科学精神、维护科研诚信的重要制度规范,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根本法律基础。“要在科学基金管理中树立规则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明确规定基金委负责管理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行为,规范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条例》公布实施五年来,以其规范管理、激励创新、保障权益、维护诚信等方面的鲜明立法理念和科学制度设计,为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培养科技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条例》的实施,以《条例》为核心的科学基金法规体系日臻成熟,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制度规范日趋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有了更加准确的法律定位,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有了更加规范的法律约束,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稳固的制度保障。同时,随着《条例》的实施,科学基金共同体各成员在基金项目的组织与规划、申请与评审、资助与实施、监督与管理等科学基金重要管理环节的一系列管理行为将更加规范,基金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都会得到极大提升,这为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制度规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的学术规范和科学道德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如《条例》依法确认了依靠专家、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科学基金项目遴选机制。同时,《条例》为加强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特别规定了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以加强科研信誉管理,并具体规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罚措施,以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所有这些,直观地表明了《条例》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法律基础,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是科学基金共同体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
3 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之构建
3、1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
1993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2007年12月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定了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并确定了推进科技进步的主要制度,全面规定了我国科技发展的目标、作用、资金来源、科技奖励制度等,从而成为指导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大法。2007年国务院依据《科技进步法》制定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则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规范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因此,构建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应当以《条例》为基础和依据,并以《条例》为统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从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是基金委依法颁布的各类规章办法。
根据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四支队伍、三类机构、两大系统”的构建设想,结合基金委已经颁布执行和正在制定的规章办法,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构建可以按照“三个效力等级、四类调整对象、五个细分序列”的架构进行梳理和完善,具体概括如下:①“三个效力等级”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相关法律(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主要体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自然科学基金委颁布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等规章;②“四类调整对象”即四支队伍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③“五个细分序列”包括组织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等)、行为准则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等)、监督保障规范(如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和经费管理规范(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见图1)。
3、2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
在上述制度规范体系框架中,基金委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自成一体,构成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和主体。据此意义而言,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应当是以《条例》为核心和依据,以基金委为立法主体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体系即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表1归纳和总结了基金委自1986年成立以来有关科学基金管理方面正在实施的重要规章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的基本状况。
考察表1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整体而言,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五个细分序列,涉及包括研究专家队伍、评审专家队伍、基金委干部队伍和依托单位、联络网等有关管理人员队伍在内的四类调整对象,形成了以《条例》为核心的行政法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规章体系。这表明,在我国,一个结构相对科学、内容基本完整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已初步形成。
根据表l所列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规章办法的基本概况可以看出,《条例》颁行五年来,基金委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对有关的组织管理规范、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行为准则规范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立法修法工作,其中修订完善已有规章办法4个,包括2007年7月重新修订《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2010年5月重新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2012年7月重新修订《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颁布新的规章办法9个,如2007年10月颁布实施《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009年9月制定后又于201 1年4月重新修订的《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上述立法修法工作的完成使得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的架构更趋于科学和完善,具体规章的内容更符合《条例》的规范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
3、3 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分析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1)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有部分规章办法是在2007年4月1日《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的,其中有些规章办法的具体规定存在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条例》第36条规定依托单位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职责或存在《条例》规定的不端行为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而2005年颁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项目依托单位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书面警告、内部通报批评及通报批评3种形式,这与《条例》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和停止依托单位资格3种法律责任形式相比较,缺少“停止依托单位资格”的责任承担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2)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已基本涵盖科学基金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组织管理规范、行为准则规范、项目管理规范、监督保障规范及经费管理规范等5个细分系列,但在具体细分系列中仍然还有需要增加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截止至2011年底,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有关部门先后设立了17项联合基金和若干项联合资助项目,联合对象主要为中央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目前联合资助方已达20余家。联合基金在实践中已成为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类型之一,而关于联合基金项目至今尚未出台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需要制订《联合基金管理办法》,以加强联合基金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3)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涉及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较为零散,包括2007年4月和10月分别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截止至2011年年底,基金委在册依托单位共有2691个。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共同体的构成,是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8、第9、第36条等相关条款更是明确规定了依托单位作为科学基金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定地位,从行政法规层面赋予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充分体现了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依法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重视和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是规范科学基金管理的需要。因此,需要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统一的《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4)基金委现行规章办法中关于经费管理规范包括2002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其中有关资助经费监督审计的规定较为原则。而科学基金从1986年设立至今的26年时间里,基金资助规模日益扩大。据统计,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拨款140、43亿元,资助项目批准经费182、75亿元,比1986年设立之初的0、8亿元增长了228、5倍;2011年资助涉及全国1 350个依托单位的各类项目34 836项。快速增长且规模庞大的资助经费额度、数量巨大和种类复杂的依托单位及项目类型需要科学、规范和高效的经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因此,制订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对于提高我国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4 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别提出进一步完善以《条例》为核心,组织管理、程序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相衔接和协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科学基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使科学基金资助管理有章可循。根据《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我国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可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1)以《条例》为依据,全面梳理《条例》实施前颁布的规章办法,重新修订和完善与《条例》规定要求不相符合的规章办法。截止至2012年9月,基金委已经颁布实施的现行的规章办法共29个,其中《条例》公布实施前制定颁行但在2007年4月1日《条例》颁行后未进行过修订的规章办法共有16个,例举如下:①组织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1995年颁布);②行为准则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2005年修订);③项目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④监督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5年颁布);⑤经费管理规范系列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制定)。因此,应当对有关规章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针对其中存在的与《条例》不符或不相适应的内容,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原则要求,重新修订和完善已有规章办法。
2)以《条例》为核心,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需要,根据《条例》规定和现实工作要求,制订新的规章办法。《条例》对科学基金管理所涉及的组织规划、申请评审、资助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根据《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框架内容,按照构建科学完善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的要求,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所细化的五个细分序列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针对科学基金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新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如属于组织管理规范序列的《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属于项目管理规范序列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属于监督保障序列的《科学基金项目复审办法》、《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等,合理安排立法计划,循序渐进,制订和新的规章办法,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体系。
3)细化《条例》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具体规定,整合基金委现有关于依托单位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政策,制订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依托单位的管理工作及行为。依托单位制度是《条例》规定的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要制度。按照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构成,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属于组织管理规范的范畴。《条例》共43条,其中有18个条款涉及“依托单位”的规定,这些条款凸现了《条例》在依托单位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框架,即包括在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三个层面:依托单位准入制度、依托单位职责制度和依托单位责任制度,其中依托单位职责制度是核心。我们认为,对依托单位的管理办法不仅需要充分体现《条例》的精神实质,还要切实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原则在办法中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制订依托单位管理办法逐步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地规范和保障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实施以及结题等工作中依法承担和履行好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责,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作为联系基金委与基金项目申请者、基金项目评审者和获基金资助者等科学基金共体成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借鉴国外科学基金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作为美国资助科学研究的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具有成功的实践和成熟的经验。其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于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主体所组成的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其中美国国家审计总署(GAO)行使国家宏观审计职能,NSF总监察长办公室(OIG)行使综合内部审计职能,是NSF审计工作的主要承担机构,执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日常审计,同时主要依靠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依托与合同单位,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完善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是NSF审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基础和保障,OIG依据《1988年总监察长法案修正案》于1989年设立,与我国政府部门的内审机构相比,法律法规为OIG有效行使职责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可以借鉴NSF在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协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完善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审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构建科学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4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科学基金共同体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科学基金研究共同体和科学基金管理共同体的综合内涵,其构成并非单纯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群体,还包括科学基金的管理者,其活动不仅仅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基础研究活动,还包括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因此,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的建设与实施必须是在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前提下,依靠科学规范和道德准则,加强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科学基金共同体的健康高效运行。
1)在探讨科学基金队伍系统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的背景下,应深入加强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共同规则的研究,特别是开展对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科学基金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整理、修订和完善基金委有关科学基金管理的规章办法,有针对性地制订和新的规章办法,以构建科学、高效的科学基金共同体制度规范体系,实现科学基金的依法管理和卓越管理。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wWw、133229、cOm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
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
现在我国的企业在自身基础管理方面往往不够完善,出现了乏力的迹象,这与其自身缺乏企业管理经验有着一定关系,在自身基础管理上面较为薄弱,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形成一定体系,导致很多规章制度缺少适用性。企业规章制度系统建立需要在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共同驱使之下,才能够系统的开展规章制度建设,避免无序的管理方式,理清所有?I务之间的管理关系,明确管理的范畴,加强领导层的控制力,从根本上实现企业员工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
2 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企业完善规章制度,能够满足现在社会的需求,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规章制度,是目前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公司自身的主体标志着其企业行为的规范性,从微观上面则是一种建立企业组织架构的行为,这两者都需要系统性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企业内部良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去推动力,也能让其更好的认识到市场发展规律,掌握市场的基本动态,适应目前社会的基本要求。第二规章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管理水准,企业需要提升自我竞争力,扩大自己的规模,不断的进行创新实验,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管理创新往往也起到的重要作用,有些时候甚至比技术创新更加有用。高水准的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管理水准的源泉,完善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能够保证企业运作的规范性,也能够有效的约束员工基本行为,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让企业的管理更加有效。第三规章制度建立是对企业员工合法性的保护,企业建立起相关的规章制度,让员工在劳动之中有着一定的行为规范模式,统一了所有员工的劳动行为,能够避免一些企业对自身职工的不公平待遇,另外,企业在根据法律制定出规章制度时,其中会涉及到很多员工合法保护的问题,比如劳动中的安全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员工福利问题等等,这都是有关于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
3 目前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目前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企业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往往出现了不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还没有进行完善,所以导致了很多企业的发展方向跟国家政策出现了偏差,也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第二企业的规章制度跟自身发展目标不统一,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让自身能够更好的发展,从而制定出相关的发展目标,但是有的企业则是仅仅为了制度建设而进行的,没有针对于企业整体发展而制定目标,这样也就造成了企业失去了自身规章制度建设的发向,无法对企业发展产生推动力。第三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现实情况,缺少执行力,企业制度的前提就是自身执行力,缺少执行力的企业制度,对于企业自身来讲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一些企业缺少对自身情况的研究,仅仅学习了其他企业的相关做法,但是因为不符合自身企业情况,导致其于现实脱节,企业按照很高的标准进行制度建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困难,这就是缺少实际情况了解的后果。第四是企业规章缺少民主性,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仅仅是由企业管理层或者某个部门所制定的,这类规章制度的建设缺少员工的积极参与,导致其规章制度其中会有着很多问题,无法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制度建设也就难以实行,无法有效的进行贯彻,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也无法提升。
4 企业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途径
第一是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的方向,在根据政策的改变进行调整,企业根据法律的改变,调整其自身规章制度,让自身法律法规能够跟国家法律相适应,只有在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规章制度,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让企业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政策,首先企业需要对目前规章制度进行了解,重新制定新的制度,这需要企业内部人员对法律有所理解,同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审查,把握自身规章制度是否跟《劳动法》相违背,包括自身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程度要求,能否符合政策的发展趋势,在经历了一些梳理之后,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才能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其次是企业需要增加法律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需要具有法力效益的,违法的内部制度是没有效果的,为了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该需要有专业的审批人员担任法律要员职务,法律要员在审核规章制度合法性的时候,应该也需要注意其可操作性,制度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等。最后企业应该加强书面化的管理,留存相关证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书面化的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书面化的管理,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之中,细化其特定的行为,注意留存相关的书面材料,让每一个管理行为都能有法可据,有据可查,防止企业劳动管理风险。
第二是企业规章制度需要符合发展目标,企业建立起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是社会要求的,企业所有行为都需要围绕着自身战略目标来进行,不同的战略目标也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目标的管理模式,其目标的差距需要体现在规章制度上面,自身规章制度的设计,是企业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在满足企业全局发展要求的时候,也要估计到企业未来发展的需求,规章制度的建立应该与自身管理与发展相匹配,才能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企业必须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关系,最好规章制度的设计工作,结合自身战略目标,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第三是企业规章制度需要具有可行性,加强自身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保证制度执行人员对制度内容有着理解,宣传工作也要具有制定化,落实到所有的部门员工,将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地,不断的完善其管理制度,健全其业务标准,保证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另外还要对目前的规章制度效果进行评价,各个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避免形式主义。
第四规章制度建设需要具有民主性,企业一旦进行规章制度的修改,尤其是牵涉到员工利益的,都需要征求员工的建议,员工也要参与到制度的修订猴子中,建立起自主管理的机制,其制度是要依靠员工遵守才能执行下去的,所以也要反映出员工的基本意愿,将制定权力交给员工,让员工明确规章制度对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㈠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 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 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 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对不完善、不到位之处,进行“补课”,争取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具体措施
㈠健全法务组织建设
1、加快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㈡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2、清理老规章。
3、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4、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㈢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结合公司实际,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达到公司领导、干部、员工: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事务部门咨询。
(4)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㈣强化合同管理
1、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⑴ 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⑵ 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⑶ 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
⑷ 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2、规范供应商管理。
公司要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供应商管理,依据供应商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对供应商选择、交易过程的法律监督,以保证供应商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进行,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3、风险倾向预防管理。
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㈤ 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2、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公司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须及时,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
(2)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事务部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还需按照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3)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如果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b)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c)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d)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4)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5)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委托的专职律师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6)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
(7)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8)签署书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
(9)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与该案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10)总结反馈: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㈥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约束监督内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㈦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关键词: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经营管理
作者简介:尹蓉(1983-),女,北京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经济师。(北京 100031)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2-0215-02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物是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秉承“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工作理念,建设协同贯通的规章制度体系,探索科学高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方式是现代电力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而规章制度建设并没有特定的模式可以遵循,笔者结合近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如何通过加强规章制度过程管控,夯实企业经营管理基础,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与效益进行了分析与研讨。
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上级单位及公司管理制度等,对公司各专业工作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但从公司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需要逐步研究解决。
1、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
现行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以逐步增加和补充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导致部分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明确,管理制度体系结构、内容分类不合理。部分管理制度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现象。
2、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
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各职能部门只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订立制度,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规章制度表面上看面面俱到,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部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做到全覆盖,对部分工作、部分管理环节的管控存在缺位。
3、规章制度缺乏稳定性
稳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人们养成近乎本能的遵循习惯。可以大大减少规章制度的执行成本。但伴随着各部门经营管理人员的交替,规章制度会随着个人的管理风格而不断改变,从而对制度的稳定性提出挑战。
4、规章制度缺乏适应性
规章制度必须随着多变的环境及时变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多项基础制度难以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无法与企业文化形成良性互动。
二、加强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规章制度体系与管理机制,是公司适应外部市场化经营环境和建立现代企业规范化内控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企业内部制度化依法运营的需要,在企业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依法治企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适应法律环境变化的客观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电力系统日益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主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日趋复杂,违法经营成本大幅度提高。而天然垄断的企业属性,也决定了来自政府监管和社会媒体的关注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劳动、安全、环保等纠纷也因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管理的日趋规范而呈上升趋势。要规避潜在风险,首先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细节管理,即通过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去扼制各种法律风险的发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环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主动适应系统体制改革的先行要求
华能系统以电力为主,综合发展,这预示着公司在变革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等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应结合公司实际,率先进行规章制度的排查与梳理工作,逐步探索尝试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下一步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奠定基础。
3、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发展迅猛,迫切需要完善分层次的管理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框架,通过不同管理层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使各级职能定位准确和管理模式规范、健全。正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经营机制和扎实的管理基础作为支撑,公司难以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因此建立战略协同、资源配置有效、整体利益驱动的制度体系将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4、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搭建一体化管理平台的有效手段
企业实施一体化管理能够实现市场反应实时、内部协作快速、信息交互及时准确,达到推进企业经营发展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公司原有经营管理模式,存在各专业管理体系产生背景不同、控制对象不同、设立体系目标不同,暴露了多套体系各自为政致使职责权限交叉和混淆、应付审核等多种问题和矛盾。鉴于此,公司应建立统一规范制度体系,将各管理体系的管理活动纳入整体考虑,符合系统管理的观点,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且能真正达到最佳管理效果。
5、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落实战略规划的主要抓手
规章制度体系是保障其将已有资源优势、能力优势转化为现实竞争力,实现战略“落地”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承载着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公司经营理念、管理思想和价值取向。因此加强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是伴随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和根本性问题,对于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基础性和长远性作用。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
1、构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原则
(1)科学合法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要与华能集团规章和相关规定相衔接。要结合公司功能定位和管理实际,切实反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简约易行,有利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
(2)协调性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综合考虑内部各组织及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各环节、各层次的规章制度相互协调、整体优化的局面。规章制度要对各个层级的管理者的职能、权力、利益和责任给予合理的界定,实现责权利对应,真正体现激励制约作用。
(3)稳定与适应原则。公司规章制度既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予以延续,以保持稳定,又要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管理方式,以适应企业实际。
(4)精简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防止内容交叉、冲突,结构多而细,前后制度效力不一致等影响管理效率的现象,要坚持有用、管用、能用的原则,力求项目少,质量精,简洁易行。
(5)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原则。企业作为一种以人与人的组合为基础的经营活动主体,其经营行为必然最终都要人格化。即企业是人格化的企业,企业的所有活动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正是因为如此,企业的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最终都必然会体现在人的价值理念中,即以企业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构建须与企业文化相结合。
2、构建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它的建立必须以科学的管理理念为指导,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从“调研起草”“审核会签”“审议签发”“宣贯培训”“执行落实”“评估反馈”“修订完善”的闭环管理。
(1)建立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体系。目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依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划分的体系,难以保证公司确立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得以正确体现,无法通过效力等级的约束保证不同层次之间制度的一致性。没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的划分,更使公司制度缺少了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无法解决一旦在制度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给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缺乏体系划分,一些涉及公司重要制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核,而以部门(专业)制度形式下发,在与之相关的制度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造成难以贯彻执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按效力等级依次排列为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一般管理制度。结合上述规定并通过对国家立法制度的研究,符合公司目前管理实际的制度体系应由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专业)管理制度三级组成,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下一等级的制度在原则和内容要求上均不得违背上一等级制度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度效力等级的建立,改变公司目前重要管理事项制度的如法人治理规则、计划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与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管理等一些细小具体管理事项的规定混杂的问题。
(2)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制度。目前规章制度的管理不仅仅是起草部门的事情,也不单纯是经理部的事情,实际上涉及到很多部门,单纯依靠非专业部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规章制度的管理效能。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均不同程度承担着公司管理职能,而每一项管理职能的行使均应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因此应以专业管理职能的划分为主要依据,再按照某项专业管理内在规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制度的逻辑结构,验证制度建设的状况并指导制度的动态管理,减少制度制发的随意性。应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并把委员会作为各专业规章制度审核的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制定各专业规章制度建设规划,梳理本专业制度体系逻辑结构,查找规章制度管理漏洞与空白,并就一些重要的专业制度进行定期会审。
(3)建立规章制度计划管理与清理汇编制度。公司目前制度建设的计划性较差,职能部门不了解本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清楚现有的规章制度哪些有待完善,哪些制度需要及时拟定,往往只重视制度的新订,忽略制度的修改和废止。久而久之,只立不修,造成同一管理事项有多项制度规范,相互交叉重复甚至矛盾;只立不废,造成制度效力混乱,这些都给制度的执行带来困难,执行人往往无所适从。因此应建立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建设列入部门年度计划工作,在统筹规划下一年重点工作的同时制定配套制度的立、改、废计划,使规章制度建设成为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抓手。同时应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编制制度汇编,一方面解决“试行”制度转正的问题,将一些经过一定时间试行的制度变成正式制度,另一方面对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此基础上定期编制公司制度汇编,使广大干部职工及时知悉公司现存规章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