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了较大增长,但在现实中所得税日常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也大大的增强,现结合邗江区局实际,就如何进行有效管理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目前企业财务人员有的是临时聘请的,有的只经过短期的培训就上岗,一方面对税收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新规定,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透彻;另一方面财务知识匮乏,在账务处理方面张冠李戴,造成申报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有的甚至不知道如何报送申报资料。
2、虚假申报现象时有发生。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采取收入不上账、虚列成本、多摊费用等不正当手段,造成纳税申报不真实。我们在汇缴后通过有关经对软件发现,有210户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申报的收入存在差额的现象,占全部所得税户的22、82%,收入差异达1669万元。
3、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从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看,全区的亏损面虽然由汇缴前的60%,下降到汇缴后的15%,但是盈利企业中微利户(净利润在1万元以下)有173户,占汇缴户的32、58%。究其原因:部分企业已经掌握税务部门对“长亏不倒”户进行评估检查的机制,与其等税务部门上门检查,不如少缴一点税以蒙混过关。
4、政策性退税比例较高。本次汇缴,我局共办理新办企业减免17户,减免税额10万元;福利企业减免2户,减免税额232万元;再就业企业减免5户,减免税额216万元;其他减免2户,减免税额56万元。共减免企业所得税514万元,减免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33、35%。
(二)税务部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所得税征管工作认识不足。相对“两税”而言,一些干部对所得税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分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还有待于提高,责任心还有待于加强。现实中发现,有的责任人对企业报送的年报资料未认真审核,报表明显存在勾稽关系不符、应填列未填列现象;有的分局为保证申报率,对空挂户自行按零申报处理;对未报送申报的企业,未催报也未处罚。
2、税源监控不够严谨。一是部门间缺乏联系,存在税源空隙,国税与工商、地税部门信息资源无法畅通共享,导致税收征管出现空档,产生新的漏征漏管户。二是对政策理解不同,国地税在税源管理上存在争议,同时出现部分纳税人利用国地税征管对象划分的矛盾,打“球”,出现征管的“盲区”。三是税源监控管理缺乏系统性,管理人员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疏于实地检查,缺乏对新增值税源的监控。
3、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征管系统所得税相关模块升级相对滞缓,导致软件模块功能与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同步、不衔接,无法实现征收管理与信息化同轨发展。如:核定征收及查账预征企业不能实现纳税人自补申报操作;税务部门不能系统分类了解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情况;不能批量了解纳税人销售收入、税前扣除、应纳所得税额、亏损及亏损弥补等情况;不能通过系统查询各类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类型的企业情况;对商业企业按5‰查账预征申报方式系统不予认可等。
4、征收方式的确定存在主观随意性。征收方式的确定,主要依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盈亏。具体征管实践中,对于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许多财务核算较健全的企业(如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却采用定期定额或定率征收的方式;一些企业财务核算极为混乱,无法准确核算盈亏,其征收方式却采用了查账征收;系统内实行的按行业、注册资金确定征收方式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税务机关存在执法风险。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户源管理,建立有效的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
1、扩大信息来源渠道,提高税源管理的预见性。一是国、地税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传递税务登记、变更、迁移及注销户等信息,准确划分征管范围,实现共管户的信息共享制度;二是要与工商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定期交流企业登记信息,把好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源头关;三是要与民政、司法、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建立信息情况互通制度,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2、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实施科学分类管理。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设立时间长短、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等标准,进行分类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的企业,着重加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改善服务,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对少数经营规模大,但账证不健全、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其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评估和检查力度;对新设立的企业,要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对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强管理。
(二)加强培训宣传,促进内外部整体素质的提高
1、加强业务培训,促进专业人才的培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并出台适当的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所得税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自学、集中培训等形式鼓励广大干部学习税收业务和财务知识;通过积极开展以所得税为中心的征管、稽查业务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出一批专业人才,充实所得税管理队伍,达到以学促用,学用结合的目的。
2、加强税法宣传,提高企业纳税意识。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共性和个性的日常纳税辅导,让政策真正深入纳税人,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
3、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行税务。对会计核算基础较差,没有建账能力的企业或财务核算混乱、账证不健全的企业,要积极推行由税务机构来代为建立健全账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办理纳税事项。
(三)加强评估检查,加大所得税的规范和整治力度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型检查。注重加强对纳税人税收财务处理的日常辅导、监督和管理,在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销售、资产规模、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纳税人向自行申报查账征收过渡;将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对房地产行业、服务业要加大检查力度;着重抓好税收管理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合法性;注重对日常发票、账簿、申报、偷逃骗税等违章违法行为限改、处罚、处理证据的收集归档,作为征收方式年检时的事实依据。
二是加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保障,尤其是国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项目后,纳税评估在所得税的后续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要从创新评估模式入手,在量的基础上注重纳税评估的质量和绩效管理。
1、实行专职评估。与增值税评估相结合,及时建立所得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以提高评估水准,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能落到实处。
2、做好汇缴期间的评估工作。实行汇缴期间纳税人自行汇缴,中介机构积极介入,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汇缴的辅导力度,提高汇缴服务质量,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税务人员要在汇缴期限间积极参与到纳税人自行汇缴和中介机构辅助汇缴工作中,实地进行纳税评估,边汇缴边辅导、边评估边调整、边宣传边提高,税企共同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3、建立所得税和流转税联评机制。对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和所得税并案评估,在人机结合选案的基础上,注重收集和制订用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耗能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和指标体系,确保纵向和横向评估分析的合理和准确。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尽快与地税部门建立定期联评制度,对重点税源评估对象,国、地税实施共评;对一般对象,互通和共享评估信息,并定期将地税稽查反馈的涉税信息纳入评估重点。
4、建立分类评估机制。针对企业所得税户多而人少的矛盾,合理制订评估分类管理办法,有效地整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确保评估的重点性和成效性。对重点税源户,由专职评估小组实施重点评估;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和一些热点行业,由专职人员实施专项评估,并及时采集行业指标,不断总结出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一般管理人员实施评估。建立和健全评估的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内分离机制,并逐步实行外分离机制,坚持集体审理,并加强对审理结果处理的监督,以评促管、促收。
三是加大对税务稽查案件的查处力度。税务稽查应重点检查事前审批改成事前备案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规定等,确保所得税征管重大事项执行的正确规范。对企业所得税评估移送的大要案,要充分发挥打击型稽查的作用,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切实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住恶意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对纳税信誉等级高的纳税人,赋予其一定时期的免评、免查资格,充分体现税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原则”,有的放矢地实施重点评估和检查。
(四)加强政策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征管质量考核机制
1、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一方面在征收方式核定上,坚持以查账征收方式为主,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为辅。特别是对规模较大(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影响面较广的企业,一定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如小规模纳税人)、不影响全局、账证确实不够健全,无法体现盈亏的企业,可采用定期定率或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另一主面在优惠政策的执行中,加强对优惠政策类型真实性的审核,加强对退税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键词:所得税业所得税人所得税改革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大税收优息政策的科技导向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
2010年全市企业所得税纳税户1903户,征收企业所得税36919万元。其中1358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5745万元;另外545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1174万元,全市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户平均税负1万元左右,其余均为以票控税征收入库数,可见中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有待加强。
2010年度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总户数为1903户,盈利企业1039户,亏损企业635户,零申报户数229户。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1358户纳税户中有604户企业赢利,征收企业所得税26019万元,其中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等20户重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5555万元,赢利企业中少数的重点企业支撑了所得税的收入,微利企业众多。据统计,微利企业为95户,占赢利企业总户数的16%;零申报户数229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2%; 企业亏损635户,亏损面达48%。微利、零申报和亏损企业总计959户,占全部企业的50%。
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主要分布在房地产业、采矿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大行业,六大行业占全市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89、56%。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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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延用?“一个税种,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体系,征管范围上的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好管户”、“税源大户”互相争夺所得税管辖权,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对“钉子户”、“难管户”、“税源小户”两家都不愿管,互相推诿,形成漏征漏管户。加之两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上不同,也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和纳税人中产生不良影响。这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纳税申报不准确
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审核不到位。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尤其是对税收与企业财务处理上的差异把握不准,以致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现在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客观上造成申报数据不准。二是只依靠年度汇缴申报,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疏于监管,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质量低下。一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出现,如能及时发现,将有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杜绝,一旦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加以纠正,问题往往已经扩大,解决难度增加。基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较大随意性。近年来各地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克服人少户多、降低所得税零负申报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毋庸置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粗放的过渡性管理手段。核定中估算程度大,准确性不高,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风险。税务管理人员在核定征收的同时,本应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但现实中个别税务机关为了减轻工作量主观愿意对企业实行核定征管方式,且在主体税种定额逐年调整提高的情况下,同一户企业核定的所得税却未随主体税种的调整而调整,甚至存在一定几年不变的情况,造成所得税不能与主体税种同步增长。
(三)纳税申报不理想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情况十分普遍,零负申报率一直居高不下。通过实地调研,构成企业零负申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些企业为审批土地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但由于客观原因又未能拿到土地,一时成为空壳企业,零申报也就在所难免;新办企业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计委立项、投入经营等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立即实现销售。即便已投入生产,一般情况下前期运行费用支出较高,尤其是新办不足6个月的企业,第一年亏损的较多,造成短期的零负申报;一些处于倒闭、停业状态的企业,由于债权债务等事项未处理完毕,暂时不能办理税务注销,形成零负申报;由于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力差、税收政策掌握欠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自觉或不自觉地造成零负申报;部分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农林牧渔业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未到税务机关履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零申报处理,税务部门审核不严,造成长期零申报;过分依赖于以票控税,疏于对企业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的管理,对未进行日常申报和年度申报的地税管理企业,管理部门为提高申报率,遍由税收管理员为企业做零申报处理。
(四)分析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稽查的各个环节:一是我们对所得税的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数据体系,自有管理信息制度不健全,又未能充分利用外部信息资料,从中找出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二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由于人员素质的差异,加之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方法,对申报表的审核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三是管理环节中选择所得税日常检查对象和稽查环节中选择专项检查对象的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稽查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检查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
(五)税源管理不科学
一是税源户数掌握不准确,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缺乏预见性,致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部分企业利用改组改制、注销登记等,钻税收政策的空子。部分重点企业改为合资企业、老企业改为新企业都直接影响了地税税源。二是对规模较小、纳税较少的纳税人管理不到位。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客观上存在着管理手段跟不上、人员有限等情况,对纳税人的管理普遍存在着“抓大放小”的思想,特别是对餐饮、住宿企业、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管理不到位,征收税款不理想,个别企业欠缴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六)汇算清缴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起着宣传税法知识,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税源流失,检验日常管理质量,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等多重作用。但是由于汇缴时间紧,企业户数多,业务复杂,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等问题,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汇算清缴主体责任的转移使税务管理“风险”降低,但同时也孳生了管理“惰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主体责任明确,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工作责任与风险相对降低。但是,正是这种工作责任与风险的相对降低,助长了个别税务部门及其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惰性”,以“守株待兔”的思想来对待工作,弱化了税源管理的时效性。
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财务、税收知识欠缺。一是纳税人认为缴纳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分配,往往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任意扩大费用成本,做“帐外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偷漏所得税。二是专业会计短缺,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掌握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够全面,不能准确地依法调整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三是随着电子申报软件或网上所得税申报的推行,税务机关的报表审核过程基本上被软件自带的审核功能所代替,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历史数据(如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资格)不能参与审核,造成虽申报成功但数据不准确或有漏项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在管理上呈现出前紧后松、“虎头蛇尾”状况。目前,所得税汇缴后的评估核查工作,由于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具体,方法不得当,评估核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大多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堵塞漏洞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
(七)纳税评估不实用
一是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实践中经常与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相混淆。二是纳税评估职责落实不到位,基本上就是从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的审核过程,没有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形式重于实质,收效甚微。三是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评估方法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四是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参差不齐,评估所需资料不充分、不真实,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选案随意性大,影响了评估质量。五是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准、重视不够,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或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评估岗位,但各自为政,还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全面,偷逃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费、劳动工资、董事会费、会议费、车辆修理费和汽油费等内容的调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征管部门审核确认时也有一定的难度,造成企业汇算清缴不全,特别是一些亏损企业错误地认为账面反正是亏损,汇算不汇算无关大局,根本不进行汇算清缴,征管部门也不进行督查,给以后年度的征管带来了难度。
(八)后续管理不完善
一是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登记不连续、不准确、不完整。如:连续亏损企业在台帐上未如实反映,对记载的亏损金额未按审核调整后的数字填写,有的直接按申报或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写。对弥补亏损的企业在台帐中未及时登记,造成有的企业上一年度已缴纳了所得税,下一年度还在弥补亏损,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二是企业所得税监管不科学,随意性大,相互不衔接。征管人员经常更换且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所得税管理的需要,交接工作不透彻。稽查与征收不衔接,稽查后没有把企业年纳税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涉税问题及时反馈给征收部门,征收部门也没有把平常发现的涉税问题及时移交给稽查部门,相互脱节,这样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一是要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针对不同纳税人状况积极探索、推进分类管理;二是要提高对所得税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在增值税实现“以票控税”、金税工程严密监控的形势下,加强所得税管理已成为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三是优化纳税服务,采取送税法上门等措施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日常的管理、巡查,及时发现纳税人核算中的不规范行为,健全账制,促使照章纳税。
(二)提升申报审核水准
通过对办税人员的培训辅导,使其明晰申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加强所得税申报系统自动审核功能,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之间以及主、辅表之间和当期与累计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机审实现各数据比对,提高审核效率。
(三)强化税源管理水平
从降低零、负申报率入手,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零申报企业的数据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不定期下发零申报企业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开展自查,对有疑点的企业,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详细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企业,及时进行评估或移交稽查。二是完善台账制度。根据企业零负申报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并分户建立零负申报台账,对零申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和检查,实现重点监控。三是建立巡查制度。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对零申报的原因、持续状况等情况仔细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同时视情况开展评估,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四是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由“事后处罚”向“事前服务”转变,提高纳税人的守法意识。五是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走亡户”、“空壳企业”及时进行注销和数据清理,对确实无对确实无法注销的企业,考虑在征管软件中单独增设监控模块,与正常企业相区别,以减少无效“疑点”核查。
(四)健全收入分析机制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利用外部信息资源,分析查找税收管理的漏洞,探索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变化、个人收入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的弹性关系,不断深化按行业、按经济类型、按地区、按征收项目的细化分析,建立地税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税源编报分析制度,防止漏征、欠税、骗税等现象的发生。
(五)增强汇缴工作力度
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工作。可将日常宣传与每年的税法宣传月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各个企业自身特点,为企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和财务核算的管理水平。规范汇算清缴业务流程,逐步增强纳税人对汇缴主体的认识,提高申报的自觉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强化对年度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并与岗位绩效考核挂钩,严格落实管户责任,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真正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坚持管事与管户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对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申报征收管理、下户辅导、核定征收方式、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切实促进基础性管理工作。加大汇缴检查力度,对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认真分析、筛选,将税源大户、零申报或申报无纳税调整的纳税人、连续亏损或亏损数额大的企业、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及申报额变动大的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列为检点,推进汇缴检查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作用。对部分纳税人确实无法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通过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汇算清缴,凭借中介机构熟悉税收政策法规、精通财务会计业务的优势,促使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如实自核自缴,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中介机构要严格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真实合法的书面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的信任程度。
(六)强化纳税评估效能
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尝试探索联评制度,全面提高评估质量。一方面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全面、完整、准确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完善纳税评估机制,综合比对分析各种数据科学选择评估对象,综合运用各种比较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对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判断,并严格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最后着重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尝试建立联评制度,探索开展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地税联合评估的工作制度。
(七)增强核定征收实效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督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严格控制核定征收面;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的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审核,利用流转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借鉴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等成本支出,正确核定所得税款。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的第一手资料,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对同一户纳税人流转税和所得税均实行核定征收的,在调整定额时必须同步。
(八)提升分类管理级次
一是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管理对象精细化。从日常检查、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强化薄弱环节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二是严密企业管理过程监控,促进管理内容精细化。理顺征、管、查关系,实现征、管、查的各自精细管理和相互精确对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责任区管理制度,细化户籍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对纳税人物流、资金流的过程进行严密监控,扩大税源监控视野。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纳税人申报真实度。三是优化服务要提质增效。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为标准,以12366服务热线、互联网络为主要载体,畅通征纳双方的沟通渠道,向企业提供人性化、个性化、公开化纳税服务。四是行政执法要文明高效,做到执法中服务,服务中执法,执法讲程序,服务讲感情。
(九)建立沟通交流平台
两个税务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分歧。特别是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不能出现执行两样政策的现象,税负标准要基本一致,解除纳税人的误解,促进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协作配合,征收部门对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方法、核定的范围需及时通报给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对企业的稽点、稽查方向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征收部门,减少因不衔接而造成的征管漏洞。
摘要:在世界性税改政策及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发挥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税收的征管模式与手段、税源监控及税收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认真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具体对策。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Abstract:Intheworldwidebasistaxreformpolicyandthedomesticmacroeconomicenvironmentchangesunderthecondition,atpresentOurcountryEnterpriseinetax’staxrevenuecollectionsystem,ismanifestingthetaxrevenuefairlywiththeefficiency,thedisplaytaxrevenuetoeconomicstructureaspectsandsooncontrolaction,taxrevenuecollectionpatternandmethod,taxsourcemonitoringandtaxrevenueservicesstructurehasmanyproblems,adapted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objectiverequestnotpletely,mustanalyzethequestionwhichearnestlytheenterpriseinetaxcollectionaspectexists,andexplorestheconcretecountermeasurewhichpositivelytheenterpriseinetaxcollectionreforms、keyword:Enterpriseinetax;Collectionmanagement;Reformcountermeasure前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参考文献:[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4]赵景华,杜萌昆整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6]郝东。对地方税收服务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4,(10):54~55[7]杨智勇。关于完善税收服务体系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4,(8):58~59
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所谓实体性条款是指法律关系的双方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所谓程序性条款是指法律关系的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所应当遵守的步骤、方式与期限。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二分法”并不是十分严谨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并不是绝对的“一分为二”,许多条款中往往同时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但尽管如此,从此入手能够为我们分析问题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径路。
一、所得税核定征收现状分析
(一)政策规定略显粗疏
1、实体性条文定性多、定量少,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关于税务机关有权适用核定征收的具体情形,总局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六个条件都属于定性规定,并没有量化的标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在实践中,部分地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严格说来对总局文件是一种突破,于法无据。总局《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对于定额征收,总局《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五种行业,上限最高的是娱乐业,达40%,下限最低的是商贸企业,为7%,且娱乐业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的跨度达20%之多。此外,《暂行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在合法的幅度之内合理确定每一个企业适用的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所应当参照的指标并没有详尽的规定,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
2、程序性条款过于简单。在现代社会,法治与程序正义是不可分的,“正是程序性条款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区别”。任何良好的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一个良好的程序性条款不但具有所谓的“工具价值”、有助于实体性条款的实现,而且其自身也具有独立价值,即它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且是正义本身。但事实上,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往往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更多地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而对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并未把程序问题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总局的《暂行办法》也未能免俗。《暂行办法》共十八条,严格来说,只有第三条和第八条涉及到了在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第三条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第八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公平、公正、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因为在实体上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以很大的权力,所以必须在程序对之加以控制,税务部门自然也不例外,关键是过于宏观,没有具体的、详细的程序性的配套制度,更没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规定相关的制约措施加以保障。
(二)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税收负担率偏高
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促使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应该说,通过从高核定应纳税额或者适用较高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可能确实要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另一方面,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除一部分属于盈利水平较高的房地产、中介等行业之外,相当部分属于规模较小的第三产业,在当前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形势下更是如此。民营经济的发展,对吸收、分流下岗企业职工、稳定社会起到相当的作用,属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对象,税收负担偏高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商贸企业尤其是从事批发的商贸企业如果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名义税负最低为2、21%,显然偏高;而相比较而言,中介机构、房地产行业利润率较高,则不应允许其实行核定征收。另一方面,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都属于税法允许的征收方式,且企业的应纳税额也是有权税务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核定的,但现行政策不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似不尽合理。特别是对于当前国家大力扶持的安排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较多的行业,更是如此。
二、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及建议
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作为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关键在于适用于不同的企业。由于来自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面因素的影响,核定征收作为一种征收方式存在有其合理性,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不应局限于通过较高的税收负担率促使核定征收的企业向查账征收转变。税收法治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人,但平等对待并不等于一刀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一)从纳税人角度分析
前文已经指出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促使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事实上,此初衷能否实现依赖两个前提,即企业愿意准确核算且能够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和利润,较高的应税所得率能够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税负。我们认为,这两点都有待商榷。
关于第一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收入、利润的企业是一种客观存在。新注册企业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哪种方式“更加合算”,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有此想法显然无可厚非。尽管我们很难揣测每个纳税人的效用需求,但是对“更加合算”显然不能局限地理解为经济利益。如:许多企业之所以愿意核定征收就是因为聘用的会计人员“嫌麻烦”、业主“怕税务机关会经常来检查”。
事实上,企业的规模,业主有无准确核算的要求,人员的素质,准确财务核算的所需费用与之可能带来的收益,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要求比核定征收高等主客观因素都会影响企业对此的态度,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只是众多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更何况,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足,使得业主往往难以能够准确的计算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之间可能存在的税负差异,据此做出选择又从何谈起?
其二,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并不一定能够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税负。纳税人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必然会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努力大致可以分为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问题。显然,在稽查力量难以对所得税有足够投入、不能形成有效威慑作用的前提下,企业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利用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即偷税)尽量减少应纳国家税款以增加自己的税后收入也就在所难免。从此角度看,提高应税所得率的同时应当提高纳税人偷税的成本,但稽查力量的不足使得纳税人对后者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经验已经反复证明,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本身固然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图,但是实际效果则取决于制度的实际运作环境,往往可能与立法意图相去甚远。
(二)从税务机关角度分析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征收资源在一定的时间内是有限的。如果对新办企业实行大面积查账征收,工作量较之核定征收将会成倍增长,征管力量必将捉襟见肘、更显尴尬。其次,实践表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即使实际上属于盈利,如果实行查账征收往往账面大都反映亏损、无税可征,应了“人至清则无朋,水至清则无鱼”的古语。
也就是说,如果对中小企业大规模实行查账征收,可能会事倍功半,反而会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造成税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严重失调。事实上,征管力量与税收收入是影响基层税务机对核定征收态度的两个重要因素。
制度的变迁取决于制度下博弈的双方对制度变迁可能带来收益的预期。如果变迁所需要的成本高于变迁可能带来的收益,即使由上而下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即使有足够的强制力作后盾,预期目标也可能很难实现。
(三)完善核定征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前文我们已经分析过现行核定征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无论是实体性条款还是程序性条款都过于简单,下面我们仍从这一角度提出我们的基本思路。
1、量化实体性条款。鉴于核定征收的企业之中大都规模较小,新开业或经营期不长,征管数据的积累需要一个过程,且限于征管力量的不足,我们很难在近期内对所有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适用依据进行细化。但近期内,我们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挑选一些与企业的经营收入关系较为密切的指标(参数),作为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依据。如:对于生产加工业,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产品销售区域仅局限于本地区或跨地区乃至跨省、所属区域同行业相对较为集中还是较为分散、主要设备规格及数量、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货车或是轿车)、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信誉程度、发票使用情况等等。核定商业企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时应该考虑下列指标:经营地段、商誉、拥有交通工具数量及种类(货车或是轿车)、经营方式属专卖或批发或零售、经营年限、有无广告及广告覆盖范围、商誉、发票使用情况等等。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 发展 ,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 科学 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 计算 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 网络 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 金融 、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 法律 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 企业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 经济 全面 发展 ,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 会计 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 计算 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 网络 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 科学 、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 现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 金融 、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 文献 :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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