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Abstract】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Key words】 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转贴于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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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生态伦理学的使命,是由生态伦理学的伦理学属性决定的。生态伦理学的两个基本纲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为了完成这一使命而展开的思路。因而,两者的差异实质在于,为“保护生态”这个道德要求提供了不同的道德理由和依据。
但是,无论这些理由和依据多么充实,目前的生态伦理学依然身处被人不置可否、甚至冷漠视之的尴尬境地。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其说是因为生态伦理学不够缜密,不如说是因为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伦理学知识,存在着自身无法避免的内在限度与宿命。生态伦理学同其他伦理学知识形态一样,在强硬的现实利益与软弱的意志条件下,总是难以实现它的抱负和目标。
一、生态伦理学的使命:谋求生态保护的道德理由和依据
要理解“生态伦理学”必须首先理解“伦理学”。伦理学(thics)是指一种思想类型或理论学说,是人们反映、思考伦理生活(ethos)的观念性产物,但不是伦理生活本身。亚里士多德曾清楚地阐述过作为思想的ethics和作为生活的ethos之间的这种区分:伦理生活(ethos)是人们在生活中的风俗习惯及其在个人身上形成的气质和品质,而伦理学(ethics)则是针对这种风俗和品质的一项研究。
但是,包括不少伦理学家在内的许多人却认为,伦理学的使命在于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伦理学要为伦理生活提供道德要求(moralclaims)。尽管这是伦理学最为人期待的一*项任务,然而,它却是伦理学最不胜任的一项任务。因为,人类的道德状况并没有因为伦理学更加精细而变得更好:伦理学提出的诸多道德要求——应当如何行动、如何生活——并未如其所愿地说服所有人。面对这种尴尬局面,伦理学不得不承认,其所设计的各种原则不过是一种“软约束”,它只对愿意遵守它们的人才有效。与之相比,倒是那些由法学、政治学提出,并通过诉诸社会权威力量予以确定和推进的行为规范更具实效。即便那些行为合乎道德要求的人,也未必是伦理学的自觉思考者和遵守者。很多时候,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冲动来自伦理生活的潜移默化,而不是伦理学的正规传授。在实际生活中,哪些行为得到提倡,哪些行为又被人拒斥,这主要由伦理生活自身的状况和逻辑决定,而不是要等到伦理学家和伦理学出现后才大白于天下。况且,要求伦理学为伦理生活提供具体的道德要求,这会带来(实际上已经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伦理学内部不同思想的相互交锋甚至冲突,使人们在进行伦理决定时无所适从。这不但使伦理学面临学理上的难题,而且严重败坏了伦理学的声誉,人们会因为伦理学并未成功地改善伦理生活,而对这种类型的思想学说产生普遍的质疑。
那么,伦理学是否不必介入实践,而是像20世纪的元伦理学所指出的那样,只负责考虑道德陈述(moralexpressions)在语言上的意义和用法呢?
诚然,对伦理学的表达陈述进行反思,这是十分重要的元层次思考。但令人不满的是,元伦理学的结论却是,伦理学的表达只是“情感的表达”而不是一门可以划归理性范围的学问②。而这种观念,其实同元伦理学的逻辑经验主义背景密切相关。因为在逻辑经验主义看来,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区分命题是否有意义,而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就在于它能否被经验证实而被赋予逻辑真值(“真”或“假”)。在这一前提下,诸如“物自体”、“本质’等概念就成了伪概念,应从思维中被清除出去。通过这项工作,逻辑经验主义不仅“打击了一切思辨的形而上学”,而且其范围“还必须扩展到整个规范哲学或价值哲学,扩展到任何作为规范科学的伦理学或美学。因为价值或规范的客观有效性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也不能从经验陈述中推出来”③。可见逻辑经验主义的区分,其目的是为了“清除”伦理学的合法性,其后果是把科学知识中心化,而把道德知识边缘化甚至是把道德知识“去知识化”。
这种极端的看法,已不能算作一种伦理学思想,而只能算作批判者对伦理学的攻击和解构。尽管伦理学为伦理生活提供指南这一使命完成得并不成功,但是,要求伦理学完全与伦理生活脱离干系,那也有失偏颇。既然伦理学一方面不能代替生活本身而直接提供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又不应当抛弃生活而把伦理观念斥为情绪表达,那么,伦理学的位置究竟在哪里呢?其使命又是什么?
实际上,如果一个社会接纳和提倡怎样的道德要求,在根本上是由ethos决定而不由ethics决定的话,那么,伦理学作为一项理论研究,其使命当然就不在于越俎代庖地去制定道德要求,而在于对e~thos所提出的各项道德要求进行理性的批判、论证和反思。换言之,面对社会风俗规范中的道德要求,伦理学的使命是要去论证(1)“为什么应该这样”,即,采纳这项道德要求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2)“何以可能这样”即,采纳这项道德要求的基础和条件在哪里?对一项道德要求来说,如果它经得起深层次的反思和追问,那么,它就可以被继续接纳并得到强化;如果它经不起深层次的反思和追问,那么,伦理学就需提醒人们修改甚至放弃这项要求,考虑如何论证道德要求背后的道德理由(moralrea¬sons)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这些理由经过批判而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上从而构成具有说服力的思想立场!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意识到,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项特定的伦理学研究,其使命也不是要罗列出具体的伦理原则或责任义务框架。因为很明显,这方面的道德要求实际上只有一个(或者说,最终归结为一个),即“化解生态危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项道德要求早已在生活中为人所熟知。人们不仅通过政府宣传、民间呼吁和个人的切身体会意识到了这一点,而且社会权威力量也正通过政治法律等方式,对具体的行为规范予以落实。因此,如果生态伦理学只是落脚于此,那么,这不过是用伦理学的术语又重复了一遍老百姓所熟知的信息而已。更何况,这种重复性的提倡,也未必能解开生态问题的伦理症结。因为,那些正在破坏生态或者对这种破坏表示冷漠的人们,并非不知道“应当保护生态”这一道德要求——真正的症结在于,用以支撑该道德要求的理由和依据,尚未充分地说服他们丨而这再次表明,生态伦理学的使命,是要为生态保护提供道德上的有力依据,或者说,它主要在于充分论证“应当保护生态”这一要求背后的道德理由,并提出各种思路来说服持不同立场的人们。在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是诸多论证思路中较为完备和成熟的两大类型,因此也被看作两个基本纲领。
二、等差式的伦理关联: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纲领
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是为了促进环境优化的思想。在保护生态这一实践目标上,两者没有差异。尽管非人类中心主义喜欢把生态破坏的思想根源归咎于人类中心主义,但这里需要有所区分,即要把作为生态伦理纲领之一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那种破坏生态的人类中心主义区分开来。后者是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和生活制度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在理解世界的时候,这种思维方式提高了人的存在地位和主体性价值,而自然物只是被动的存在,两者之间是“断裂的”。因此,在改造世界时,这一思维方式意识不到人与自然物之间存在关联,甚至无法想象自然物还能拥有自身的价值。在这种“断裂式思维”的支配下,人类当然会以自然的征服者和控制者自居;在此语境中,人的自我实现不但不与自然相融贯,反而要通过与自然相剥离才能体现出来。显然,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不利于生态保护,它自身也没有以生态保护为目标。所以,它根本不能进入生态伦理学的框架内,不能等同于生态伦理的基本纲领之一。
正因如此,生态伦理学中支持或同情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认为,应当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区分。比如,要将其区分为“强式的”和“弱式的”,或者“粗鄙的”和“开明的”或者“绝对的”和“相对的”等等。在每一组修饰语中,前者代表无视自然、破坏生态的人类中心主义,后者则意味着一种通过承认人的价值而论证生态保护之正当性必要性的思想方案,亦即作为生态伦理纲领的人类中心主义。
在作为生态伦理纲领的人类中心主义看来,保护生态的理由在于,实施生态保护能使人类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有助于人类的生存更持久与健康,有助于人类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幸福。对这方面的具体观点,本文不再详述。我们更希望相关研究能够注意到这一思路中所蕴涵的如下两个预设:
第一,这种立场其实表明,人类中心主义已在人与自然物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关联。因为,它已经意识到,人的生存及其完善是同生态环境相关的。作为生态伦理纲领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再像“强式的或粗鄙的人类中心主义”那样把人与自然物完全割裂开,而是让生态环境构成了人的完整性(integrity)的某个环节:一方面,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另一方面,一个人若不能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便难以充分地实现自我。人类中心主义首先确定人的价值,然后通过强调生态环境对人具有转换作用(能够完善人的价值)而证明生态的价值以及保护生态的必要性。
第二,虽然这种立场承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关联,但并未认为这种关联足以使生态环境被提升到道德共同体中。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物之间的等差层次依然没有打通。正如平肖(GiffordPinchot)所言:“资源保护运动并不意味着保护或维护大自然。相反,它是为了明智而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它的理想仅仅是从长远需要出发来控制自然并为人类提供物质利益。可见,在人类中心主义那里,尽管自然物对人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它们只是人类伦理生活的预备品和跳板,其自身仍未进入伦理考虑的范围之内,亦非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在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共同体中,只存在由人充当的“道德主体”(moralsubject),其他的东西只有在与人发生关联、为人所利用的意义上才被称为“道德客体”(moralobject),但其自身仍不具备任何“道德属性”(moralqualities)。
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并未对‘道德主体”、“伦理关系”等范畴给出新的解释,而是继承了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现代伦理学在这些范畴上的基本界定:即,道德主体只能是具备道德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性存在物,而伦理关系只能是该类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自然物当然无法被列入道德共同体。所以在人类中心主义纲领中,与其把自然物含糊其辞地说成是‘道德客体”,不如赤裸裸地说,它们只是处于道德共同体之外、但与道德共同体成员发生某种伦理关联的“道德相关物”(moralrelevancy)。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不是全新的伦理学类型,而只是现代伦理学在遭遇生态问题时的一个分支或一种表态。
概言之,人类中心主义承认生态环境与人在伦理上有关联,“等差式的伦理关联”就是人类中心主义者对‘保护生态的理由是什么”的回答,它构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的两种基本态度:(1)因为人与自然有伦理关联,所以人需要保护生态;(2)因为这种关联是等差式的,所以保护生态(最终)是为了人而非生态环境自身。
三、-致性的伦理关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纲领
与之相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更为坚决。这主要体现在,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不仅承认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关联,而且认为这种关联是连贯式的而非等差式的,亦即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一致性。凭借这种一致性,非人类中心主义将自然物也当作道德主体而纳入道德共同体;而“一致性”标准的选取不同,则使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共同体的边界被拓展到不同的层次。
当“一致性”被界定为“同样拥有感觉能力”时,道德共同体就不仅包括正常人,而且包括所有具备苦乐感受的动物。当“一致性”被界定为“同样拥有生命”时,道德共同体就不仅包括人和具备感受能力的动物,而且包括不具有这些能力但依然作为生命存在的微生物、植物和胎儿、植物人而当“一致性”被界定为“同样拥有内在价值或权利”时,道德共同体就可以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所有成员以及生态系统本身。
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之所以注重“一致性”,是因为他们把生态破坏的根源归结为人类对“一致性”的严重割裂——正由于人们觉得自己的生活与自然生态的健康状况之间“没啥关系,,’甚至认为相互间是排斥性或对抗性的(即要提升人的生活质量,就必须以征服和充分占有生态资源为前提),所以才会在“向自然进军”时毫不犹豫、毫无顾忌!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生态伦理学的出现就是为了缓解乃至消除这种“断裂式思维”。在完成该任务的进程中,尽管人类中心主义已迈出了重要一步,即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了等差式的关联,但它们的努力仍远远不够。因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来,像人类中心主义那样只把这种关系描述为“等差式的”,这既不够深刻也不够准确,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等差式”论证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彼得辛格就指出,那些要把人与动物严格区别开来,而只将道德共同体限定在人类范围内的主张,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因为,如果人类与动物之间区别的界线是“理性”,那么,胎儿、婴儿和植物人就会被排除出道德共同体。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者怎样勾画人与非人存在物之间的等差界线,他们要么“漏掉”一些本应得到道德关怀的人类成员,要么不得不自相矛盾地“准许”某些非人存在物进入道德共同体。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两难局面,关键倒不在于人类中心主义者没找到正确的“等差区分点”,而在于他们头脑中始终存在‘等差区分”这一思路。对此,辛格明确表示:人类与非人类动物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毋宁说,它们是一个群体连续体正是沿着这个连续体的发展轨迹,我们逐渐发展出了自己的、与其他动物或多或少有些相同的能力:从享受和满足、痛苦和感受的简单能力到更为复杂的能力。”正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者未曾察觉或不愿承认人与自然物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所以他们不得不面对上述尴尬。
其二,“等差式”论证得不到生态科学的经验支持。围绕生态问题展开的伦理讨论,必须以生态学所掲示的生态规律为基础。而现代生态学告诉人们,生态环境是一个连贯的有机整体所有的部分都与其他部分以及整体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即便近代的机械论自然观,也承认机械的自然是一个受物理规律支配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显然,现代生态学的这些观点及其证据,更有助于支持一种强调一致性和连贯性的生态伦理观。
其三,“等差式”论证不足以体现生态伦理学的进步意义。因为,在“等差式伦理关联”中,自然物处于被动地位,即便它享受到“保护”待遇,也是人类“恩赐”的结果。因此,人类中心主义所蕴涵的“等差式”观念,很容易演变为一种主仆式的“等级制”观念。而这显然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平等’——不相适应。难以想象,当我们在人类社会内部大张旗鼓地宣扬“平等”时,竟然要在人与自然之间承认某种“不平等”的观念。
这种不连贯的论证不仅在逻辑上深具悖谬,而且透露出人类中心主义者的思考断裂。因为,如果伦理学在考虑人类事务时,“就是为了把人们关心的焦点从自我中心推开,使之转向人际共同体中的其他人”那么,伦理学考虑生态事务时,又有什么理由中断这种“由己及人”的道德关怀呢?人之为人,不仅在于他跟自然物一道维护自己的生存,更在于他能“既从自己的角度,也能从其他存在物的角度来欣赏这个世界”,能站在地球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即便这是人与自然物之间的“非一致性”,那也是一种特殊的“非一致性”——因为,它建立在承认“一致性”基础上,并以捍卫“一致性’为目标。
概言之,在人与自然生态之间谋求和建构“一致性的伦理关联”这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为生态保护提供的理由。通过掲示人与自然物的某些一致性因素而建立起连贯关系,非人类中心主义重新界定了“道德主体”把作为道德人(moralagent)的人类和作为道德顾客(moralpatient)的非人类存在物都列入其中,从而拓展了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因此,赞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者,通常不把生态伦理看作现代伦理学在生态领域中的一次特殊应用,而是看作一种全新的伦理学类型。
四、生态伦理学的困境与宿命
作为生态伦理学的两种基本纲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目标上并无不同,不过两者为实现该目标而提供的理由和依据则存在差异。从理论的激进性来看,让人们保护生态的理由是出自“生态”本身而非“人”的需要,这更能显示“生态”在整个生态伦理学构思中的优先性和独立性。在此意义上,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等差式论证相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一致性论证也就更加理直气壮。因而它成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主流。
然而,拥有某种道德理由和依据,并不代表人们一定会按照这种理由和依据去行动。因为,在自然观和具体的环境伦理主张之间,并不存在——对应的关系。那些承认自然与人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人,不一定能够全方位地保护自然;而那些不承认自然与人具有某种一致性的人,也不一定就会大规模地破坏自然。
对于后一种情况很好理解,因为人类中心主义者就是这样。虽然他们在理论建构上似乎不够坚决,但平心而论,他们仍同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一道,在为谋求保护生态的道德理由而努力。所以,在面对生态危机的当下,一个人无论选择何种生态伦理纲领都值得肯定。相对于解决生态危机这一更重要的实践目标,理论上区分两者的高下并非那么紧迫。因此,生态伦理学面对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为什么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之间不能相互说服”,而是在于“为什么已经有了这么两种成熟的思想纲领,人们却依然在实践中没有彻底地采纳施行”。而这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提醒人们,要注意到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伦理学知识的内在局限。
如前所述,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主要使命不是直接提出道德要求,而是要为这些要求在理论上提供理由。但是,作为一种考虑实践事务的知识,伦理学又不得不在完成上述理论任务的同时始终顾及实践的目标,即,通过让人们理解(由伦理学所提供的)道德理由而促使他们遵循(由伦理生活所提出的)道德要求。事实上,人们也往往是通过道德要求被履行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伦理学有没有为这些要求提供充分的理由。
然而,在伦理学所需完成的主要使命与伦理生活的实际改善之间,并不一定能够“水到渠成”丨因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理论性的,而伦理生活的实际改善却是实践性的一即便伦理学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即便人们能理解这些理由,也依然不能保证他们履行相应的道德要求;同样地,即便伦理生活中的道德状况不好,也并不意味着人们头脑中就缺少道德知识和依据。所以,当我们抱怨“道德危机”或“伦理困境”时,并不是说人们“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或依据”,而是说人们“有了道德上的理由或依据却不去付诸实施’。因此,问题的症结就不在于伦理学没有提供(好的)道德理由,而在于无论伦理学多么出色地完成了自身的使命,它所提供的道德理由也依然只是某种理论上的知识,而伦理生活的实践却是具体的行动;要把特定的知识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指南并最终付诸行动,这中间还有一些关键的环节需要澄清和衔接。
这些‘中间环节”就是推动一个人不仅“认识”(cognize)而且“认同”(recognize)道德理由,从而履行相关的道德要求、采取相应的道德行为的各种条件与因素。在主观方面,主要是“意志”;在客观方面,则主要是“利益”。一个人完全会因为胆怯、犹豫等心理阻碍而无法下定决心按道德理由行事;类似地,另一个人也完全会因为切身利益受到威胁而不能采取更好的道德选择。尽管明白伦理学提供的道德理由很好,但他们同时也会表示自己“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伦理生活的现实境况不允许他们采纳伦理学的建议。面对这种情况,与其说“可惜”,不如说是“无奈”。因为,它实在是超出了伦理学力所能及的范围——伦理学的任务只在于尽可能地提供有理论说服力的道德理由和依据,但它却不能保证这些理由和依据必定达到说服的效果(尽管它非常希望能够达到这种效果)丨必须承认,作为一种“软约束”的精神资源,伦理学只能通过“理性的说服(rationalpersuasion)”来发挥作用、然而,“理性的说服”同“理性”本身一样,总是具有局限和边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态伦理学同样具有局限性。并且,这种局限不是来自理论上的瑕疵,而是来自伦理学这一知识类型的自身定位和任务的有限性,来自伦理学在处理实践问题时的柔软性或不充分性。我们完全可以设问:在当代社会中,即便如人类中心主义者那样认识到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或者,即便如非人类中心主义者那样认识到非人类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人类就会停止对自然的破坏吗?未必如此丨因为,这里还有一些道德理由之外的现实原因起着阻扰作用。正如我们在《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等是是非非中看到的那样,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政治精英们绝非不能理解生态伦理学的道德理由,然而,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使他们拒绝采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决策。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人们也喜欢以“民族生存压力”、“国家经济安全”等事关共同体利益的说辞来替自己破坏生态的行动辩解。由于这种诉求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因而,它甚至使那些造成或加深生态破坏的人们变得“理直气壮”起来。在这个意义上,针对生态议题的探讨,必然会突破道德领域而进入更为复杂的政治领域。况且,目前的生态问题已超出私人的生活空间,甚至超出个别族群和国家而成为一个全球“对话”。
环境伦理学不是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两种“立场”之间的非此即彼,而是对诸种道德世界观和伦理世界观的权衡与审视,是“思,,入“环境一伦理之论题”,进而探索道德世界观之改变与伦理世界观之转变的实践哲学或哲学实践。因此,如果我们从“环境如何进入伦理”之设问出发,问及环境伦理学的道德哲学之基础,我们必然面临理论上或实践上的诸多两难困境。作为伦理学话语,具体来说,作为环境一伦理之论题,首先,必须寻求概念之准确与论域之明晰;其次,尽可能与具体的道德经验和伦理现实相结合,且通过这种结合在道德世界观与伦理世界观的层次上展现“环境一伦理”之关联的深度与广度;再次,哲学的传统并不能容纳环境伦理学之论题,借助某一种传统哲学范式对环境一伦理之论题进行解读,往往会造成片面性的或者抽象化的误读或误解,从这一意义上看,传统精神的、文化的和哲学的资源对于我们思考“环境如何进入伦理”当然至关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哲学在“环境进入伦理”之论题上所呈现的革命性转变;又次,环境伦理学是一种处于对话之中的伦理学,我们如果从一种文明之对话、哲学之对话、人之性问题,因此,它显然应被纳入公共议题中加以追问:究竟是怎样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理念,导致人们不愿或不能采取生态伦理学已经提供的道德理由和依据?究竟是怎样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理念,应该为目前的生态危机负责?
[关键词] 护理伦理 生命教育 人本主义
《辞海》中有关生命内涵的解释是:有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但人的生命决不仅仅是核酸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么简单的。现代科学的发现为我们揭示了生命的奥秘,使我们得以形象地描绘出生命内在结构的精致和美丽,却难以告诉我们生命的意义。
科学向我们解释了生命的本质,哲学促使我们反思生命的意义,人的生命又是不确定的、复杂的。所以我们对生命的理解,必须放置于现代生命科学和生命哲学的视野下,以非线性思维方式加以关照才具有合理性。因此,“生命”的真正内涵,应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人的生命不同于动物的生命,人是自己生命活动的主宰者;第二,生命的本质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活力;第三,人的生命不是单一的线性结构,而是一个由多重复杂关系构成的开放的网络;第四,人的生命不是静止的、不变的,而是生成的、流变的。
德国教育家斯谱朗格讲过,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东西,而是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将生命感、价值感唤醒。这句话道出了教育的真谛。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更是为了使个体生命内涵获得淋漓尽致的开发。教育具有提升人的生命价值和创造人的精神生命的意义,教育能开发人的生命潜能,创造人类的生命能量,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促进人的生命的总体生成。
教育活动的主体是鲜活的生命,教育对生命的态度,将对学生一生的生命质量产生持久的基础的影响。生命是完整的,是身体与心理的统一。教育从本质层面上就是生命与生命交流的过程。教育应遵循生命发展的原则,依据生命发展的动力,引导生命走向完整、和谐与无限的境界,保证生命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并促进生命不断超越。教育是生命意义逐渐显现的过程。教育必须遵循生命的特征:尊重学生的自由与个性,帮助学生实现其独特的价值,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
研究学习理论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之父罗杰斯提出了“一人为中心”的理论,这一理论成为人本主义心理学教育观的核心和基础。他冲破了传统教育模式和美国现存教育体制的束缚,把尊重人、理解人、相信人提到了教育的首位。而“生命教育”正是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生命,并尊重他人的生命,进而珍惜人类所共同生存的环境,同时要主动地去思索生命的意义,找出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定位,回馈社会,造福更多的生命。
护理伦理学是一门护理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是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是一门涉及范围广和整体性强的学科,主要研究护理伦理学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护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范畴,护士护理工作、科研道德临床医学伦理难题,护理道德教育、修养和评价的内容。通过护理伦理学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护理道德新课题,掌握护理道德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学会运用基本原理,对护患关系、护际关系及社会之间的关系能正确处理,形成良好的护理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分析、解决临床护理伦理问题的能力。究其本质,护理伦理是在以生命呵护生命,以生命关照生命,以生命创造生命。
在传统护理伦理课堂教学中,教师十分重视知识的传授与灌输,师生之间很容易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学生缺乏主动运用知识的机会和情境,久而久之,就会缺乏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养成思维的依赖性,失去人格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罗杰斯人本教育思想主张教师要以学生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教师要善于调动学生自觉性、独立性和创造性。教师要教导学生学会学习。主张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主张学习的自由,重视教学现场中作为“个体”的人,突出其中心地位。让学生在接受教师援助的同时,认识自身,分析自身的问题,掌握自身实现的能力。
在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课堂上,使用的例子来自现实情境,提出的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因此,与传统讲授式、灌输式的教学方式相比,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更强调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与作用,提倡学会根据事实情境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课堂的成功与充分的问题讨论是分不开的,它能够营造出学生乐于参与,善于参与并敢于辩论的课堂。因此,课堂上要十分注意弘扬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动力功能,强调建立民主与平等的师生关系,创造最佳的教学心理氛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本主义心理学为我们的渗透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的实施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尽管生命是艰深莫测的,但只要坚持让课堂充满生命的色彩,就会带领学生走向美好人生。让学生的生命里永远存在着一种生生不息的创造精神和永恒坚毅的创造意志,正是个体通过对自己人生的这种不断创造和超越,促使着人不断地思考生命的意义,不断地实现生命的价值,不断地追求生命的完满,不断地创造生命的辉煌,从而使人生成为一种美好的享受。同时,这也是生命教育的责任、义务,是生命教育的最终追求,是生命教育的诗情守望。
因此,渗透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应当追求一种尽善尽美的境界,应当成为一批人、一种思想、一个理想的富有生命超越意义的教育。我们只要从最本质的生命本源上来厘定,我们的护理伦理课堂就会焕发出生命的光彩,传统的伦理教学就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魅力。从而让教育的价值真正的体现在把陌生于人的外在世界转换成人之生活世界,建构起人与世界的意义关系,改善人的生命,把教育与生活统一起来,在教育与生活的联系中建构人的生命整体。进而去引导学生在创造生活、创造生命的过程中,追求生命的超越,实现生命的升华,追求和享受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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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护理伦理,护理教育,伦理环境
1 临床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伦理问题1、1 忽视多元文化护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外人口的流动使得为不同国籍、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成为一种必然。多元文化护理是指对世界上不同文化的民族进行探讨并分析,重点研究其不同的传统照料方式、对健康与疾病的认识、人民的信念和价值观,并运用这些知识为不同民族的人民进行共性和各异的护理。我国的护理教育曾经在课程设置上过多关注基础医学教育,而忽视对人文知识的要求,与国际先进的护理教育相比有较大差距;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与现代国际护理的要求不相符合。很显然,缺乏人文素质的护理人才不可能胜任多元文化的护理。美国的护理特别强调精神护理,而中国更多地偏重于传统的护理技术,美国的注册护士考试RN(Registered Nurse)与国外护校毕业生护理考试CGFNS(Com-mission on Graduates of Foreign Nursing Schools)不仅考察专业护理知识,不少考题还涉及来自不同国家民族护理对象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我国护士多元文化知识缺乏,按中国文化习惯或中国传统的护理理念的回答则难以被认同。对多元文化缺乏了解,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势必无法转换观念,以护理对象的立场思考问题,也就谈不上尊重护理对象的权利和尊严。
1、2 关爱与人性化服务不够关爱是关怀伦理学的核心品质,关爱是人类生存、健康和提高病人适应能力及促进康复的重要因素。根据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价值的护理服务是护理人员必备的最有价值的品质。但是根据调查,护士的关爱行为及关爱能力现状不容乐观。沈梅芬的调查结果也表明,导致护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护士关爱意识的缺乏。黄萍则发现在产科中部分医护人员言行怠慢、态度粗暴,在分娩流产室内对于未婚引产、流产或婚前曾有生育史的产妇语言不文明, 甚至施以侮辱性的语言;对于产妇则言语冷淡,态度粗暴,缺乏体贴。由此可见,我国护理要真正达到社会和病人所期望的护理服务质量尚存在不足。另外,现代诊疗监护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医护人员过多关注疾病和技术参数而忽视病人的存在,忽视与病人的情感交流和对病人的人性关心,导致护患关系的物化和失人性化。
1、3 不能充分认识和维护患者的权利据2004年4月27日新浪网的信息:调查显示,我国约有92%的顺产母亲都接受过侧切手术,其中77%的人都不知道为什么要接受侧切。袁美莲对某县级医院发生的80例医疗纠纷进行总结和分析后发现,医疗过程中告知不详细是引起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由于临床医护过程中对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也缺少保护意识和相应的保护措施,我国现阶段护理过程中涉及的患者的保密和隐私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1)患者个人资料的泄露;(2)患者身体秘密部位的暴露;(3)患者个人秘密的泄露;(4)教学实习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
2 落实当代临床护理伦理职责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策落实当代护理伦理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贺丽春等医学与哲学国内护理伦理教育起步较晚,中专没有开设护理伦理课程,经有关学者调查,我国35所高等护理院校护理伦理学教学现状分析发现:国内不少学校在护理课程设置上,没有具体明确护理伦理学课程的地位和性质,仅有58、1%的学校定位为专业任选课程,29、0%的学校定位为必修课程;大部分学校护理伦理学讲授内容涉及面较广,但欠缺目前我国临床护理急需的有关伦理决策问题和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开发而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任课教员的大部分未能得到系统的教育和培养,没有伦理教学经验的任课教员占 51、4%,教师对护理伦理认识不足或非医疗护理专业教师授课等因素造成了教学内容过于局限、老化和教学方法简单,大部分趋于理论讲授和个案分析,不能满足临床需求。另外,医疗保健系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积极的伦理大环境,经常会出现理论上学习到的和实践中体现出来的价值观不统一的现象,这势必影响医护人员临床的伦理决策与伦理实践。所以,要解决落实当代临床护理伦理职责存在的问题,不仅要从护理教育着手,营造理想的医疗护理伦理环境也很重要。
2、1 改革护理学专业伦理学教育2、1、1 转变观念,注重培养医学伦理思维能力改革护理伦理学教育,首先要转变观念,明确教育目标,即培养在伦理学上能够负起责任并具有伦理决策能力的护士;重视对护理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系统的伦理学教育。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尽快培养专业护理伦理教师队伍,完善课程设置,理论联系实践,调整护理伦理学教育内容,拓展和丰富目前我国临床护理实践急需的有关伦理决策问题的有关内容,例如: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堕胎、有生理缺陷的婴儿、脏器捐献及移植;儿童、精神病患者、残疾人的权力;脑死亡、人体实验、自杀、安乐死、临终关怀、基因治疗、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放弃治疗、护生的角色等。培养学生对那些处于争鸣阶段的实践前沿课题的道德推理和判断能力。
2、1、2 重视多元文化护理教育设置多元文化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多元护理能力,如开设护理社会学、人类文化学、民俗学、跨文化交流学等课程;设立专职教学人员,采用提供资料、开设讲座、自学导读、情景教学等多种方式,向学生灌输多元文化知识,通过学习使学生形成多元文化价值观、态度和行为,从护理角度了解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人们的历史背景、生活方式、习俗禁忌、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健康观念、医疗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常用护理手段,使学生潜移默化形成多元文化护理观念为临床多元文化护理实践打下基础。
2、1、3 实行关爱与人文素质教育关怀伦理学倾向于用关怀,而不是原则和推理、判断和证明来分析和解决道德困境;并且更注重人们的情感、感觉和需要。1953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Albert Schweitzer提出的敬畏生命;的观念认为,面对生命的个体,仅有科学技术的知识和实践是无法进入医学职业生活中纯粹的理解和智慧那片领域的,同时还应包括幸福与尊严的分享。医学征服疾病的业绩是巨大的,但面对病人、面对人类,若失去敬畏之心,那么医学又将是有缺陷的。医学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越是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越需要伦理学的评估,而敬畏生命是伦理学的重要内涵。在整个护理教育过程中,对人文素质教育及关怀教育应贯穿其中,这种教育并不仅是人文知识的灌输,而是人文精神的内化,因为医学本身是充满人性的科学。
2、2 营造理想的医疗护理伦理环境在伦理环境体系里,伦理环境反映了周边环境对于某种伦理行为的价值观的理解,包含了医疗保健提供者在做日常伦理决断时约定俗成首先选择的价值观。实践环境包括一些可观察到的特征,如工作条件,以及为护士制定预期目标的成文的政策及程序,还包括一些比较隐性的特征如非正式的同行规范等。组织结构、角色种类、健康与安全倡议、投诉机构、伦理委员会、赔偿体系和严格的程序都会促进坏境的形成,这些坏境可能存在障碍,或有助于促进道德行为或完成专业任务。所以,在医疗保健体系里,营造一个积极、舒适、充满人文关怀的伦理环境是很重要的,医疗保健系统在强调硬性;服务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加强和提高软性;服务的能力,如医疗服务意识的确立、服务氛围的营造、服务程度的科学性、服务态度的优良、服务管理能力的高低等。只有硬性和软性服务能力都达到了一定的服务水平时,科学、有效、高质量、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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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风俗是一个地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风尚、习惯的总和,作为一种社会传统,对社会成员有较强的行为规范和心理制约作用。我国自先秦时期就已出现关于风俗的文化概念,传统风俗观认为,“风俗”是“风”与“俗”的合成词,“风”是指风土等自然环境对人的影响,“俗”是一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模式。传统风俗兼具自然与人文的特性,是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方式,是人类环境文化的“活化石”。随着现代社会先进科技的应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但是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明显,尤其是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生态失衡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倡导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生活形态。要综合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最根本的是要唤醒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正确规范人类的行为。传统风俗是几千年来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宝贵文化资源,蕴藏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其中关于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行为规范是解决生态破坏和文明冲突的有效方法,有利于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
一、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观
我国的传统风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不同地区、民族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不同,风俗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相同,因此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之说。各民族、各地区的风俗虽有很大差异,但是在生态伦理方面却有着相同的精神内涵,尊重生命、崇敬自然的生态伦理观念是各民族各地区传统风俗的共同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是各地区、各民族在独特的自然环境下和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信念的道德规范。
(一)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形成
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源自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自然条件主要是指人们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社会条件主要是指经济、政治、宗教和文化等因素。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较强。人们对一些自然现象和自然事物无法理解,认为“万物皆有灵气”,有一种不可捉摸的力量在控制着周围的世界和自己的命运。在这种有限的知识背景下,人们屈从于大自然,产生了对自然的崇拜心理,并借助于想象把自然力量形象化,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一些较原始的思想和习惯。
进入阶级社会后,社会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人们对自然有了更多的认识。人们受统治阶级的影响,在对待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形成了敬畏自然、顺从天命的思想,许多风俗被自上而下推广起来,并在风俗中形成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生态伦理,一些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逐渐形成,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问题上有了合法依据。传统风俗受宗教因素的影响也较多,在宗教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三个阶段,一些宗教思想和宗教仪式里也带有明显的生态伦理思想。“文化因素对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影响较深,我国传统文化充满了极富生态价值的伦理理念”\[1\],儒道墨法等思想流派无不主张“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理念,为“人与自然平等观”奠定了理论基石,并从文化高度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形成了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风俗。由于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过度掠夺自然资源都遭到了自然的报复,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了一些具有生态伦理内容的风俗。传统风俗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很大转变。齐文英,王玉晴: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观及其现代转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第25卷第3期
(二)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表现
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传统风俗中蕴含的生态伦理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人们通过神话传说、、民间禁忌、日常礼俗、生活习惯等方式传承着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更多地包含了人们对大自然的敬畏,体现了人与自然和平共处、和谐发展的生态伦理观念。”\[2\]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族反映出的尊重自然的观念。与自然环境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各民族在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中从事特定的生产、生活,并形成了具有不同特色的。从事游牧的民族,草原是他们生活生存的基础,一般崇拜水草神,以祈求保佑水草丰美,牛肥马壮。生活在山区环境的民族,山林是他们获取各种丰富物产的依靠,一般崇拜山神、树神。无论是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还是一些民族的原始宗教,都存在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主张保护动植物,强调人与自然和谐。“藏族人每年都有对神山、神湖的朝拜活动,诸如为神山跳神、转山(经)等,人们一般不到神湖捕捞鱼类或其他水产品。彝族则认为人与自然环境中的动植物同源,贵州从江苗族则认为人与动物来源于同祖,许多少数民族还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当作自己的祖先。土家族、白族认为自己是白虎的后裔,彝族、纳西族、傈僳族则都认为自己是黑虎之后。”\[3\]许多民族都认为一些山林草木和动物都有灵气,并把它们神化当成自己的保护神,对其敬畏、祭祀,禁止人们对这些图腾物进行伤害,以求其保护。在民族的影响下,一些山林、草地的生态平衡受到保护,动物多样性得以延续。
第二,生产劳动折射出的保护生态平衡的理念。我国各地区、各民族为了调适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在生产方式上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形成了特有的风俗。传统社会以农业为主要生计,农业生产中有较多的生态保护民俗。田地是农民的命根,人们基于对田地的特殊感情,在祭祀田公、地母的名义下,实施着“酬田”、“酬地”的民俗行为。白族等民族每至岁末,将垃圾聚堆焚烧,然后把焚烧后的垃圾灰撒到田地里,称为“酬年”。在农业活动中,人们为了免除休耕带来的损失,采用轮种的耕作方法,即同一块地,每年种植不同的庄稼,农民称为“换茬”,轮种方式有利于地力的养护。蒙古族在生产实践中,创立了“草库伦”的草场保护方法,即把草场用栏杆或其他材料做成的藩篱圈围,在围栏内以人力更新植被,使牧场得到必要的休养。青藏高原的牧民一般都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牧民们在不同季节有组织、有规律地在不同的牧场之间进行循环式的放牧,其“轮牧制”的生产方式对草原生态的平衡十分有益,这种周期性的轮牧,较好地解决了草场使用与牧草再生的问题,使一些牧场在轮休期内得以恢复,从而很好地保护了高寒草原的生态。20世纪50年代前我国南北方均有不少民族从事狩猎生产,如北方的鄂温克、鄂伦春、赫哲、达斡尔、蒙古、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族,以及南方的傈僳族、独龙族、怒族等,都把狩猎当作主要或次要的生产方式之一。但是各民族的狩猎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禁忌,人们一般不打产崽、孵卵、和哺乳的动物,春天通常很少狩猎,以保证野生动物的繁殖。这些狩猎规则和禁忌,对保护生物种群起到了很好作用。人们在生产活动中主动调适生态环境的做法形成了特有的生态保护民俗,有利于保护当地的生态平衡。
第三,日常生活体现出的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念。我国各个民族在日常生活中都有一些体现生态伦理的风俗。“生活在云贵高原的侗族,婴儿生下后,家人就在山上栽下100棵杉苗,直到18年后才砍伐作为男婚女嫁的费用。人们不论是在路边还是在其他地方,一旦发现乔木的幼苗都会主动把它保护下来。”\[4\]水族人对生长在村寨内和附近的古树敬若神明,并加以保护。土家人在婴儿诞生后会按照习俗栽下几株树苗,称为栽“喜树”。普米族有一个独特的习俗,就是将刚出生的孩子拜寄给一棵粗壮的树木或某种强悍、灵敏的动物,希望他们像拜寄的动植物一样生机勃勃、强壮敏捷。纳西族明确规定禁止在水源头杀牲畜丢弃脏物,白族腊月的“净水节”,傣族的“泼水节”都表现出对水资源的爱惜和重视。在传统的生态保护民俗中,人们重视自身生存环境安全与卫生的保护。这种风俗一般通过节日仪式定期地表现出来。如岁末的除尘活动,新年之初对节日垃圾处理的“送穷”,正月十五对老鼠、狐狸、害虫的驱逐,端午洒“百药水”、挂艾、插菖蒲等,都表现出对疫病之害的有效预防。合理、健康、积极的生态保护民俗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积极作用,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我国传统风俗的生态伦理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是各地区、各民族在与自然互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其中包含着被动和主动的生态伦理意识。由于人们的活动受环境的制约性较强,对自然产生的主要是敬畏心理,从而被动地保护着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也使人们明白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产生了有主动意识的生态保护行为。
二 、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价值与局限
总体上看,我国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体现了人们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理念,为现代社会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文化资源。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经历了世代传承与发展,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态道德观念,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由于传统风俗是在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包含的一些观念和做法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
(一)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价值
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既保留了早期人类社会真实的精神风貌,又蕴含着无穷的生态智慧。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可供参照的答案,其精神内涵促使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为保护自然环境、发展生态产业提供了思想条件。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有利于生态平衡的保持和自然、人文生态旅游景观的开发,是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生态产业的思想条件。其次,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可以弥补生态环境管理的不足。“现代生态环境管理强调政府的功能,生态环境保护仅靠政府的作为不仅会消耗大量公共资源,而且难以取得成效。”\[5\]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可以弥补环境立法和执法的不足,不仅内在地调整了人们的生态心理,而且外在地规范了人们的生态行为。各种生态保护风俗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形成了指导人们行为的“自律机制”,它在实践活动中取得的环境保护的效果,是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硬性约束方式难以达到的。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会对人们产生内在约束力和精神激励,可以最大化地调动公众参与,降低生态环境管理的成本,有效弥补政府生态管理的不足。再次,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是对现代生态伦理理论的补充。现代生态伦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是从西方传习过来的,我国领土广阔,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情况极为复杂,其理论知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与现实的脱节。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经历了几千年的传承、演变,已经内化为各地区、各民族的特有的文化,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还适应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性,是对现代生态伦理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可以更好地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
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具有传承性和变异性,它能够有效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自我淘汰、自我更新,其精神实质永远不会落伍,表现形式也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为生态平衡提供了一个内源调节机制,“为当今生态问题的解决开启了一扇方便之门”\[6\]。
(二)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局限
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一些消极的内容。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作为传统农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规范,还不能与现代社会有效契合,其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合理之处甚至会阻碍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首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全面。“许多地区的生态保护风俗是建立在崇拜自然、敬畏自然的心理基础之上的,多表现为宗教崇拜或民间禁忌”\[7\],这种朴素的生态伦理观仅能维护被崇拜的部分环境要素,在对自然环境的作用力上存在既保护又破坏的现象,这与现代环境治理理念是有很大差距的。其次,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包含着不科学的内容。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一些封建迷信思想,如因果报应思想、风水观念、神鬼观念等虽然能约束人们的一些行为,但是却容易使人们陷入无知和愚昧,是与以科学技术为动力的现代文明社会相悖的。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还存在因循守旧的观念和做法,在生产生活中的落后习俗不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碍了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再次,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容易被现代社会异化。现代社会文化呈现多元性,各种文化不断交融,影响着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观念,“一些地区民族风俗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许多传统风俗被异化,在利益的驱使下失去了生态保护的伦理观念。”\[8\]有的民族的生态保护风俗成为发展旅游业的装饰,成为当地增加经济收入的重要方式,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逐渐倾向于形式化和利益化,变成了一种庸俗的实用主义。
三、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现代转换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些传统的生态保护风俗被改变,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也面临着被异化的风险。我们在强调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价值的同时,还要认识到其中的不合理成分,并对其进行重构以使之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一) 促进传统理念与现代方式的结合
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不能只依赖科学技术,还要动员一切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资源,特别是传统文化的资源。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蕴含着丰富的生态哲理,对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弘扬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不是宣传旧的环保方式,而是要认识到传统生态伦理的精神实质,是对“天人合一”的生态理念的觉醒和回归。《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要发挥重要节庆和习俗的积极作用,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坚持不懈地抓好移风易俗。”由于传统的生态保护风俗是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缺乏科学知识的指导和先进技术的推动,因此,我们必须在充分挖掘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内容时,要将传统生态理念与前沿科技结合起来,使其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不断升华,使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转化到适应当代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上来。要创新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表现形式,改变不科学、不文明的行为方式,将传统的生态伦理理念寓于现代的活动载体之中,同时又不破坏古老的风俗习惯。要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传统的生态保护风俗之中,同时要推广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以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效果。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合理内核是现代社会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汲取的养分,但是要使其脱离特定的地域并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认可,就要改变传统的活动方式,结合现代方式将其基本理念融入到现代社会之中。
(二)建构并推行正确的生态伦理观
“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包含着许多科学的、辩证的自然生态观的思想因子,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它毕竟是一种朴素的、直观的、经验性的自然观”\[9\],按现代科学的实证性和精确性要求来看,是不可能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作出全面而又准确的科学解释和说明的。因此,我们要继承其中所包含的科学性、合理性因素,树立正确的生态道德、生态科学、生态价值和生态责任意识,实现向现代自然观的转换。首先要对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合理成分进行强化和引导。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在原始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作用是积极的,要有意识地进行引导,宣传其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思想观念,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将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精华部分转化为政策或民族地区的法律,以建构并推行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其次,要将现代的自然观念灌注到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之中。要抑制传统风俗生态伦理中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消极内容,并阻止外界错误价值观侵入,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促使人们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使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受到现代文化和观念的指导,从而在内容和结构上得到优化。再次,要培育传统风俗的生态伦理体系。各民族、各地区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基于特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形成了不同特色的生态保护风俗。但是由于地域性、民族性差异,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生态伦理体系,各地区、各民族延续着传统的生态习俗,很少去借鉴其他地区和民族的有益成分,因此应尽快培育传统风俗的生态伦理体系,使在价值上相宜的生态风俗文化结合在一起,建立一种理念上交融、方法上交流的生态保护机制,使积极、健康的生态伦理观成为现代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三)推进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制度化建设
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衍生出来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具有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上的规范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制度上的保障其约束力和强制力非常有限,一些传统的环保措施尚处在自发和零散的低水平上,离现代制度文明所要求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准确性还有较大的距离,生态环境的保护仅靠人们的内在约束力和自制力远远不够。现代生态文明的构建,必须以制度化和规范化作为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传统风俗生态伦理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朴素认识,限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是基于自然崇拜和等提出的,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形式简单、观念落后、组织零散,制度化层面的内容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克服简单朴素的思维,在村规民约和民间禁忌的基础上建立环境保护的现代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规避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加强组织领导和科学管理增强人们保护自然环境的组织性,通过教育和奖惩手段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按照现代制度文明的要求,进行文化法制建设和文化体制建设”\[10\],使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得到弘扬。
四、结语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要采用现代法制手段和科学技术,更重要的是应该弘扬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修正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重新确立人对自然的价值标准。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对当今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很大的现实价值,它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念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都具有促进作用。在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的路径时,我们应该对传统风俗中的生态伦理予以重视,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唤起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在强调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重要价值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重构,通过对传统风俗中生态伦理的全面搜集和认真整理,注入新的时代内核,使之转换成现代的生态伦理观,以符合新时代生产与生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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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倾向
这种分解,当然需要建立在对于儒家伦理的近代分析加以清理的基础上。这是因为,近代以来对于儒家伦理的分析,已经形成了某种支配人们对待儒家思想的惯性思维。不清理这种惯性思维,就不足以促使人们形成合理看待儒家伦理的理性眼光。而且,不进行这种清理,我们也无法走出以二元对诘的方法对待儒家伦理的方法困境,将儒家伦理的历史内容完整地还给儒家。进而,在提供一个儒家伦理思想的完整图象的基础之上,来讨论儒家的“现代”处境问题。
自近代以来,儒家伦理的处境,可以说是一直处于一种双面受敌的状态之中。这里的近代以来,当然是一个历史定位。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阶段来看。第一个阶段是晚清,这一个阶段中国处于与西方接触的早期状态。人们还习惯于在自己的文化视野中观察了解与自己文化传统不同的相异文化。因此,愿意引进现代西方伦理来审视儒家伦理的人士,还没有将两种伦理传统对峙的思路。而意欲为儒家伦理辩护的人士,也还没有一种将儒家伦理一定要抬举到高于和优于西方现代伦理的强烈愿望。即使在引进与拒斥之间发生非此即彼的分歧时,也还只是在双方的动机上做文章而已。这个时期的典范人物可以说是康有为。他既为儒家伦理辩护,又着意引进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2]第二个阶段是民国。这个阶段是一个对峙儒家伦理与西方现代伦理的特殊时期。一方面,这种定势的形成,是因为中国现代化的严重迟滞,使得中国人极度地焦虑起来。文化焦虑导致人们无法在中西伦理思想中寻找到兼综两者优势的契合点,而只能将两者关系处理为或为优点云集或为缺陷集合。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寻找中国现代化迟滞的原因只留下了思想层面的问题。所以,人们一定会在伦理思想的检讨上,陷入一个从思想观念上否定传统伦理的整体主义思维误区,走入一个所谓的“全盘反传统主义”的境地。典范人物就是陈独秀、鲁迅、胡适。[3]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早年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由于意识形态的需要,即为了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权威,客观上需要将本性上与任何传统都对峙起来的马克思主义[4]放到与以传统伦理面目出现的儒家伦理的对立面上去。于是,对于儒家伦理的严峻批判与彻底否定,就势不可免。即使愿意对儒家伦理表示某种亲合的人士,到后来也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思想立场,加入到否定儒家的大合唱队伍当中。典范人物就是冯友兰。[5]
这里所说的双面受敌,则是指儒家既要对付来自单纯的夸奖带给它的不实之誉,所构成的对于儒家伦理的“捧杀”的危险。又要对付来自简单的否定带给它的过当指责,以及由此构成的“棒杀”的危机。前者,使得儒家伦理被理想化了,似乎它只具有值得我们表示敬意的道德理想主义内涵。后者,使得儒家伦理被妖魔化了,似乎儒家伦理只具有伦理中心主义的成分。就道德理想主义而言,它是一种基于人生的道德安顿而言述的理想主义。它具有不因为时代和地域因素变化的永恒价值。而伦理中心主义则是一种基于社会政治控制需要建构的伦理论说,它具有一种因为时代和地域变化而有的暂时性和缺陷性。从前者看儒家,则儒家可爱。从后者看儒家,则儒家可恶。但是,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审视儒家,实际上都是在损害儒家伦理在其元初阶段形成的双旋结构的健全肌体,是对于儒家伦理的一种倾向性的、而非健全的评价。
儒家伦理自近代以来遭遇到的这种双面受敌情景,最终使得儒家伦理的处境变成为两种对峙的评价观的战场:一方面,站在抨击儒家伦理的伦理中心主义视角的激进主义,对于儒家伦理坚决的予以拒斥,并且不承认这种立场有任何妥协的可能性。[6]而站在捍卫儒家伦理的道德理想主义立场的保守主义,对于儒家伦理则坚定地予以辩护,认为儒家伦理是解决中国现代困境、乃至人类困境的良方。[7]
而且,从态度上讲,激进主义拒斥儒家伦理,自始就是一种全盘的拒绝。这种拒绝,既落在社会政治控制上,也落在人伦道德的理想导向上。其基本理由是,其一,就社会政治控制而言,儒家伦理导致了专制政治。其二,就社会生活来讲,儒家伦理的守成取向,约束了中国人的创造力。其三,就儒家伦理的人伦关系调整功能分析,它引发了“以理杀人”的恶劣情形。其四,就儒家伦理借以存在的封闭社会文化性格来讲,它使得中国陷入了自我锁闭的状态,而难以推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8]
保守主义对于儒家伦理的辩护,则需要区分情况来对待。早期为儒家辩护的保守主义,是政治保守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合一的形态。因此,这种辩护愈是坚定,就愈是难以自圆其说。因为这种保守主义无法解释近代中国在社会政治的运动上面,为什么不能与他们认为的落后的西方媲美。他们的辩护,显然与时代脱节。到后来,保守主义逐渐裂变为政治保守主义与文化保守主义。后者,即文化保守主义对于儒家伦理辩护的理由,着重点并不放在儒家伦理可以发挥的政治功能上,而是放在儒家伦理可以发挥的整顿人心秩序的社会功能上,以及它应当的、或潜在的政治功能上面。因此,他们为儒家伦理辩护的基本理由则在于,其一,儒家伦理与专制政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儒家伦理乃是一套建立在道德理想主义基础上的实践伦理体系,它是要使人成为人,成为高尚的人。其二,儒家伦理是具有导向创新的思想特点的。其三,儒家伦理对于心性问题的强调,与“以理杀人”不仅没有联系,而且是尊重人性的、尊重日用理性的。其四,儒家伦理推动的是一种中庸态势,因此,它对于中国人避免偏激,择善而从具有积极意义。[9]
两种倾向的评价,显然是难以调和的。造成这种以对峙态度来对待儒家伦理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归结起来,不外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儒家伦理的外在社会功能的理解与评价的差异。二是对于儒家伦理的理论结构的认知区别。两种倾向的论说各自具有自己的历史理由,它们从各自论说轨迹上来分析儒家伦理也具有其自圆其说的理论态势。但是,在两种论说的框架内理解儒家伦理论说,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二、双旋架构
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假如儒家伦理的思想内容结构真正如激进主义或(文化)保守主义所说的那样,那么,我们如何可以将他们各自声称、却又互不调和的历史真实性与儒家思想的本真结构吻合起来?另一方面是,假如儒家伦理对于中国古典社会发挥了如此积极或如此消极的单一性作用,它如何可以与以完整的形态存在的古典社会--即一个既有优长之处、又有短绌之点的社会结构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前者,是从儒家伦理的自身结构完整性上着眼看问题的。后者,是从儒家伦理的社会效用与社会依托上着眼看问题的。显然,我们只有将儒家伦理视为一个既具有“优点”、又具有“缺限”的完整思想体系,我们才足以全面地审视儒家伦理,既给予历史上的儒家伦理以一个健全的伦理结构,而避免肢解原本和谐地共存的儒家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内涵。同时,也给予历史上的儒家伦理一个完整的作用于社会的状态,使得人们足以理解儒家与古典中国社会内在地互动的真实状况,并避免就其积极作用而单纯赞扬儒家、或就其消极作用来单纯否定儒家。
于是,如何凸显儒家伦理的历史真实结构,就成为我们勾画儒家伦理的完整面貌的前提条件。很明显,假如我们站在激进主义或则是保守主义的坚定立场上对待儒家伦理,就无法完整地看到儒家伦理的全貌,相应地,也就无法给予儒家伦理一个理性的评价,更无法勾勒儒家的现代处境和未来远景。我们只有寻求一个兼综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分析儒家伦理的方法优势、以及兼综二者伸张的儒家伦理在当下的或积极或消极作用的作用机制,才可以指望对于儒家伦理有一种健全的理解与评价。舍此,没有合理理解与评价儒家伦理的路径。
其实,只有从儒家伦理元初就具有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的双旋结构,来看待儒家伦理的思想结构与社会功能,才可以指望真正理解儒家伦理的历史形态,也才可能构想儒家伦理的“现代”出路。这是儒家伦理自身显示而出的一种自己要得到理解的理解进路。它不是一个善意的或恶意的理解者所可以依靠自己的善良意志或恶劣心境就能够改变的一种理解路径。
因此,反观儒家伦理的历史结构形态,就变得格外重要了。从一部儒学史来看,构成它的核心观念体系--儒家伦理,既作为一种历史相沿以下主题一致的思想体系而延伸,又作为一种与古典中国历史和谐而在的观念体系与行为方式而演变。从其诞生以来,就以其双旋的构成显示为一种具有复杂性的思想体系。一方面,它以其道德理想主义为核心的个体心性儒学支撑着古典中国的理想思想世界和理想政治世界,适应着古典中国社会运行对于理想精神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以其伦理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社会政治儒学支持着现实社会、现实政治的有序运作,发挥着社会政治的控制功能。这两个思想层面是同构的,是水乳交融地作为一个思想体系的两面,由儒家思想家提出、阐述和付诸实践的。同时,这两个方面又各有指向,以道德理想主义指向人心秩序,以伦理中心主义指向社会秩序。[10]
具体分析起来,这一双旋架构乃是儒家伦理从元初结构(原始儒家)到晚清时期(实学理学)一直延续的一种理论结构形态。我们当然看到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这一说法所具有的一种偏离历史组合,而形成的理想化的儒家伦理结构的性质。因此,仅就其历史的具体结构而言,儒家伦理在不同的儒家伦理思想家那里,是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思想体系--在某个具
体的儒家思想家那里,或则他思想的道德理想主义色彩要浓厚一些,或则他的伦理中心主义
偏向要强势一点。但是,他们的思想指向则始终是双向的。这种双向指向的偏重点,受到思想家思想兴奋点和时代指向的影响。这正是有所谓个体心性儒学与社会政治儒学区分的理据
所在。也是个体心性儒学排拒社会政治儒学,指斥后者歪曲了儒家伦理道德理想主义真精神,而社会政治儒学批评个体心性儒学,指责后者迂远而无力处理实际的政治事务的原因所在。因此,要恰切地解析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首先要坐实在双旋结构的偏重方面,然后才可以透入到双旋结构的整体结构之中,展示这一结构的完整内蕴。
从双旋架构具有的各自的思想指向,各自的作用对象,各自影响中国历史的状态,各自存在的理由上来看,儒家伦理在阐释它的具体思想家那里,都不尽相同。就个体心性儒学而言,它在两个历史时期具有特别的衍伸能力--一是春秋战国时代,一是宋明两朝。前者以子思、孟子为代表,后者以陆九渊、王阳明为典范。他们围绕的伦理思想主题主要的是道德理想主义。关注问题的思想进路是由内圣而外王。化解外在紧张要素对于内在理想道德的挑战,是他们最为紧要的思想聚焦点。而这一儒家伦理形态对于古典知识分子--士人的影响是最为深刻的,它维持着上层精英社会的价值世界。它对于中国古典历史来讲具有着一种促使人们追寻理想生活的动力功用。因此,它的存在理由深深植根在人之为人的尊严和社会之为社会的秩序之“人性”的土壤之中。就社会政治儒学来讲,它也在两个时期显现了某种辉煌--一是战国末期至秦汉时期,二是明清之际。前者以荀子、董仲舒为代表。后者以明清之际三大家(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为象征。他们围绕的思想主题是如何使得混乱社会走向秩序井然的社会。他们对于伦理道德如何可以成功化解与其他社会要素的紧张关系,从而能够将社会纳入一个由自然秩序提供了正当性支持的和谐体系之中。这一儒家伦理体系主要以影响政治家和社会各类人士为主,它维系着古典中国的政治秩序,支持着古典中国的礼教结构,制约着大众的社会性行为。它使得古典中国足以将现实社会政治生活组织起来而不至于陷入紊乱状态。因此,在儒家伦理理论中一直凸显的两大主题--以仁为核心的、道德理想主义的个体心性儒学,以礼为核心的、伦理中心主义的社会政治儒学,就分别由各有源流的“两派”儒学家们进行了专门精深的阐释。[11]
在分别审勾勒了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的各自存在情形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追问:儒家伦理的双旋架构如何或紧张、或和谐地构成为完整的儒家伦理体系?这是由三个理由所注定了的。[12]其一,从思想主题上来看,不论是倾向于道德理想主义的儒家思想家,还是倾向于伦理中心主义的儒家思想家,在思想的主题是都是围绕天人关系、人性善恶、内圣外王与德主刑辅四个问题域,展开其伦理运思的。其二,从所有儒家思想家的思想意图上来看,则都是围绕既整顿人心秩序、又整顿社会秩序两个目标展开思想历程的。他们都是在“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的思想对局中陈述自己的伦理观念与政治主张的。其三,从儒家思想家设想的理想政治蓝图与实际政治状态来看,在前者,他们都是对于基于理想的大同社会表示认同的。在后者,他们都是对于现实政治的非秩序状态表示强烈的不满,因此要加以规制化的。因此,所有儒家思想家之所以有理由被成为“儒家”思想家,可以说是基于同一个理由,即他们对于“三纲八目”都有共同的、积极的认可--从一个道德理想出发,改善社会人生现状,达到一个最为理想的状态:其体现为一种道德理想状态,就是“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体现为一种理想的人生境界与社会政治生活状态,就是“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如果说古典中国历史上对于这一理想原则没有认同感的话,那他就不是儒家思想家了。所以,即使是被心性儒学思想家蔑视的外王派儒学思想家,也从来没有在自己的伦理陈述中,对心性问题完全掉以轻心。反过来,心性儒学思想家对于政治问题的连带关注,历来就是体现他们思想特质的地方。所以,荀子要讲“伪善”,王阳明要讲“杀心中贼”紧要的同时讲“杀山中贼”。在儒学史上,没有绝对偏离儒学双旋结构的儒家思想家。
儒家伦理以其个体心性儒学的道德理想主义指向,和以其社会政治儒学的伦理中心主义指向,两条环绕儒家伦理之以内圣外王为中心的理论中轴,形成为儒家伦理的双旋结构。没有前两者略为偏离儒家伦理言说轴心的理论结构,就无法显示儒家伦理丰富多彩的理论内涵。而没有后者显示的中心性,就无法显现儒家伦理的统一理论结构。因此,儒家伦理以内圣外王为轴心统合了个体心性儒学与社会政治儒学。
三、理想寄托
当然,20多年的时间对于一个学科或一种理论思潮的进展来说毕竟是太短暂了,其自身的许多内涵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展现,思想脉络尚未定型,思维向度也还没有得到较为充分的伸展,所以对这种思潮的回溯或反思似乎有仓促之嫌。但是我们在此所做的思考并不是要获得一种定性的结论,只是想回过头来看看这股理论思潮的发展轨迹,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思考或前瞻。
1、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一方面与环境保护主义(environmentalism)在全球的兴起并一度呈席卷之势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在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都不充分的情况下起步的。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应当是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反思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轨迹所应当具有的视角。所以,20世纪中叶以后,生态问题己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控制点”,它连接了太多的问题或者说它可以“引爆”许多问题。这样一种社会背景无疑为以关爱自然为旗帜的环境伦理学的产生提供了合宜的现实土壤。
正是由于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西方环境伦理学从20世纪中叶到末叶的几十年时间里,发展十分迅速。这期间发生的几次明显的理论转向是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20世纪60年代以前,西方社会只有少数人关注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一开始也是以一种激进的方式出现,它以传统的哲学目的论、进化论和生态学等为基础,提出了拓展伦理视阈的方法和途径,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高于人的利益的满足。无论在论证逻辑还是价值导向上都与“人际伦理”存在很大反差甚至违逆了传统伦理学的话语形式和论证方式,所以环境伦理学在一开始也必然会处于一种曲高和寡的地位。美国环境伦理学的奠基人奥尔多利奥波德在40年代就呼吁人们要树立一种与自然保持平等和谐的道德观,但是并没有多少迎合之声,他的《沙乡年鉴》一书虽然在1949年就己经出版,但是“这本书在图书馆和学者们的书架上静静地躺了近20年”。
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西方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开始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环境保护发展成为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对生态灾害或各种公害事故的关注。当然社会民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也是需要引导或唤起的。对西方社会说,1962年出版的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瑞彻尔卡逊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西方环境保护史上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许多社会民众都是由于阅读了这本书后变成了环保主义者或者走上了环境保护的道路。在这一时期所发生的许多事件也都是可以永载人类环境保护史册的,如确定了“地球曰”,召开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大会,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NGO组织宣布成立等等。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运动的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就是“遏制”,包括遏制人口的增长、遏制污染的蔓延、遏制工业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等等。12与此相对应,这一时期的环境伦理学中虽然仍然保留着激进的成分,但是又增加了对工业文明框架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展开价值批判和反思的新内涵。
环境问题作为20世纪未解决的问题之一被带入了新的千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和观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虽然环保力量还在分化,不同集团和阵营之间的争辩对抗还频繁地发生,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个牵涉层面非常繁杂的问题,它需要不同的力量从不同的途径来共同协商合作,正如环境保护追求生态多样性一样,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力量也应当是多样的,任何单独的利益集团,更不用说个人,在环境问题上是不可能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的,所以追求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应当是走向新千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趋势。说的更形象一点,如果把环境保护看成是一件绿意飘荡的长裙,那么谁都有资格来剪去裙裾的一角。“不同的组织满足不同的需要——所有都非常重要——在环境的伞翼下……就像我们追求自然界的多样性一样,我们在政治风格和所要完成的使命方面也需要多样性。141与此相适应,在新的世纪里,西方环境伦理学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共容的格局,即环境伦理学自身的谱系将明显扩展。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在今天还只能算是一株稚嫩的幼芽,这固然与其发展时间较短有关,但是也与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有关。从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来看,我国虽然具有地域辽阔和生态多样性的优势,但仍然是个自然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生态环境还是比较脆弱的。我国长期是个农业大国,人口过多对生态环境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然而我国的大部分人口都居住在农村,一方面农业生产虽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特别是从先秦以来就未曾停歇的垦荒屯田等生产活动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现象,另一方面农业文明体系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又避免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也就是说工业化的后发性使得我们国家避免了过早地遭遇工业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这似乎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但在客观上却抑止了民众对生态问题的敏感性或生态意识的觉醒。所以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而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时,国民的生态意识水平依然提高比较缓慢,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利害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长期以来是停留在非常表层的功利层面的,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很容易被眼前的其他利益欲求所取代和置换。而这种现实状况也在客观上限制了与“环境关注”相关联的理论的萌生与发展。同时,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道德资源非常丰厚,以人伦关怀为基点和准则的道德文化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形成了足以长期沿袭的文化惯性。而在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之下,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很难获得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环境伦理学毕竟还是在中国实现了着陆,这种着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所获得的与世界的全面接触,尽管现实基础和理论条件的缺失使我们没有自然地“娩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元素,但是不可阻抑的世界性“绿色运动”的感召必然诱使我们主动地投入它的怀抱,而通过外部输入的方式来形成和扩展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视阈便成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起点。然而正是由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带有很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痕迹,所以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接受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挑战或质疑,从现实来看,它必须要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取得一定的默契。很显然,在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起步晚、起点低,法律和市场的规范调控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伦理的介入也更显得阻力很大。而从理论上看,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发展长期面临着要为自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要不断面对“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提问,学理上的广泛纷争而不是现实的关注构成了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早期的一大特色。
2、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一方面比较密切关注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动向,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又失之于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基点。
在前文中我们己经提到,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特点,也就是说我们首先是通过介绍国外学者的论著而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一些基本的理论架构及其实践指向引入国内的,直至今天这方面的工作还在继续着,而且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研宄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迄今为止,许多国外的环境伦理学家的名字及其思想都在国内的论著中出现过,诸如阿尔多。利奥波德(AldoLeopold)、瑞彻尔。卡逊(RadidCaisori)、皮特。辛格(eterSinger)、汤姆。瑞根(TcmRegan)、保尔。泰勒(Paul、Tayor)、苏珊。福莱德(SusanL、Flader)约翰。帕斯摩尔(JohnPassmore)罗宾°阿提费尔德(RobinAttfidd)、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mdesRolston)阿伦。奈斯(ArneNaess)、乔治。塞欣斯(GeogeSessions)等等。这种情况最起码说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是非常注意关注国外的理论动态的,而这对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这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
首先,在我国尚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译介国外的研宄成果来触发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兴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始终着眼于此,那么就可能会导致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更重要的是难以找到切入现实的路径。其次,即便是我们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译介也缺乏一种整全的理论视角,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激进的环境伦理学”(radicalenviimimentalethics)而对这种思想及其价值导向与中国现实国情的适应性则缺乏认真的思考。而这两个方面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是,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不能疏离我们的现实国情,更不能丧失其服务现实的实践品格。
目前中国最现实的国情就是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单边主义肆虐的国际大环境下,加快发展是当务之急。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全球共同的责任是必须的,而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而实际上,今天所有的全球性问题都要通过民族化或区域化的转化才能获得最终的落实。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体现出了环境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人类应对这一问题的共识性,但我们必须承认,西方环境伦理思潮有其自身的形成背景,也有其介入现实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土壤,所以它对中国社会的适用性必然就构成了一个文化移植过程中的常态问题,特别是被讥讽为带有“中产阶级生活情调”或代表“白人中产阶级生活情趣”的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对于思考或应对我国的生态问题的价值和意义则更值得认真思考。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从最根本上要谋求全社会的共同福利,要实现或体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
西方也有学者指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在环境问题上主要是追宄人的骄傲和生态上的自大。虽然主张从人类中心转向生物中心可以赢得许多人的共鸣,但是认为人类在生态问题上必须接受生态整体性的指导,这个极端结论则有许多不可取之处。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中心主义的分野在理解环境退化的动态方面是几乎没有意义的。“地球面临的两个基本生态问题是:(1)工业化世界和第三世界城市阶层的过度消费;(2)日益增长的军事化,既有短期意义的(如正在进行的局部战争)又有长期的(如军备竞赛和核毁灭的可能)这些问题没有哪个能轻易地和人类中心——生物中心的区分有联系。的确,这些过程的原动力几乎不能包括在这种哲学的二分法中。工业社会和军事化造成的生态学上的浪费特征的直接原因远远超越世俗:在整体层次上,是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对立,在微观层次上,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无论在那个分析层次,这些原因不能降至一个更深层的对待自然态度的人类中心论,相反,却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他们引起的生态退化违背了人类的最大利益。并且认为,激进的环境主义正在以一种极端伪装的形式下推进西方的生态价值观念,如果说这种激进的价值观念对于己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西方中产阶级来说是自然的、合宜的,但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不适宜的或是有害的。以印度为例,印度是个长期定居高密度人口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多数,长期以来农业人口与自然环境之间有着良好的平衡关系。而一些西方的激进的环境主义者正试图“把美国自然公园的系统植于印度土壤中,而不考虑当地人口的需要,就像在非洲的许多地方,标明的荒地首先用来满足富人的旅游利益。
可能出于无意,在一种新获得的极端伪装下,深层生态学为这种有限和不平等的保护实践找到了一个借口。国际保护精英正在日益使用深层生态学的哲学、伦理和科学证据,推进他们的荒野十字军。15这种观点虽然也难免显得有些激进,但是的确看到了西方环境主义价值理念的一些局限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忽视或表现出的强势姿态。所以,这里所说的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立足点和建构自己的话语系统也就是指要在基于国情的基础上形成能够有效地介入调整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为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不能仅仅地依靠话语的移植和思想的引进,而必须在对我国现实的生态问题进行认真的实证研宄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理论概括和价值规约,使得环境伦理学在我国既具有全球视野,同时又具有民众基础和实践途径。
3、我国环境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十分重视理论体系的构建和话语逻辑的圆通,但另一方面对于其在实践中的落实重视不够。
回顾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不难看出,这一领域的研宄性论著不断出现,但是我们更多地是围绕着某些理论命题或基本概念来展开思考的,如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独特性(具有自身理论特质)和附属性(是传统的道德体系的固有内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自然的主体性和非主体性等问题展开讨论,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如何与我国的环保实践相结合则着力不多。
从世界环境伦理学发展的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的产生与其说是理论发展的需要,而毋宁说是现实需要的催动。也就是说,正是在面对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现实时,才产生了反思传统价值观念的需要;也是在直接地感受到环境问题对于法律和市场调控来说还留有真空地带的时候,环境伦理学的渗透也才凸显出现实的必要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是由理论上的自洽所能体现的,而必须包含着实践的意蕴,也就是说,如果环境伦理学不能对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发挥出实际的作用,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就必然会受到质疑。所以环境伦理学要避免被建成一座思辩哲学的“象牙塔”,要避免面对现实问题时罹患上“失语症。
迄今为止,伦理学的理论形态林林总总,并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理论范式,但是伦理道德从来就不是学者所玩弄的文字游戏,任何精巧的理论思辨都无法代替伦理学对人的价值和生命意义的了悟与现实关怀,否则伦理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之,寻找或疏通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则是夯实其存在基础的重要环节。
而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有两方面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其一是:必须要对我们所面对的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具体内涵有切实的把握,而这是我们确定对环境问题进行伦理性应对的前提。其二是:必须要结合实际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话语形式进行清理和加工,使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内涵。
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在未来的进展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开拓:
第一,具有“大环境伦理学”与“小环境伦理学”的双重视野。这里所说的大环境伦理学主要是指通过综合人文与自然而形成的宏观环境伦理学体系。诚如前文所提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就是历史问题、文化问题,脱离人类历史和文化发展是无法捕捉到人与自然关系形成和变迀的内在根据的,“自然是一个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什么被看成自然,这种自然同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而且人对自然的阐明又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因此自然按照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应意味着什么,这一切都是受社会制约的。
所以我们在思考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时应当具有宏阔的人文视野,要考虑到历史、文化等因素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要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对社会发展和文化演进的巨大影响力。当然,把自然和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到广阔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来思考并不能遮蔽自然生态问题的独特性,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还必须有具体微观的视阈,要对具体的生态问题展开个案分析和思考,即人文的了悟不能取代严格科学的分析。只有具有了这样双重视角,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第二,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构建价值支撑系统。伦理道德并不是现实生活中某个孤立的层面,它具有广泛的生活渗透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不是一脉独流的过程,它需要各种因素的支撑。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许多问题与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是有关联的。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伦理学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观念和经济目标、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过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它的现实影响力。所以我们需要整合各种因素,为环境伦理学构建起坚实而广阔的社会价值支持系统。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3]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
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
,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
(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
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2]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 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 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 也属于后代人, 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
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 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
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 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
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5] 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6]
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7]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8]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9]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
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
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 [10] 。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
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
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
【注释】
[1]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
[3]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
[4]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 [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
[5]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
[6]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
[7]朱斌,张利华,宋江华、 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 (1) 、
[8]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
[9]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n/,2002-2-26、
[10]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
[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 ] ∥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