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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止境作文(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4 栏目:写作范文

学无止境作文篇1

在考试前一个星期的的下午,我糊里糊涂的把作业写完了便肆无忌惮的玩了起来。正好被爸爸看见!可想而知后果是多么的严重啊!

哎哎!“都什么时候了还玩,都快考试了你知道吗?”爸爸脸一沉“你整天这样玩怎么迎接考试啊!”我辩解道“我写完作业了,难道不可以玩会吗?”“现在是什么时候了还玩呀!”“在玩看我不抽你”爸爸举起他的大手在我面前摇了摇。我心想:写完作业还不让玩会呀!真是的!还我片自由天地吧!爸爸看见我还在发愣又说道“快去好好复习考一个好成绩你想干嘛就干嘛!我听完漫不情愿的看起了书。我翻呀翻根本没有心思学。再说我已经全掌握了!想偷偷溜出去,可是事实没有那么简单?没等走出一步。爸爸说:干吗去?”吓了我一跳,我不好意思的说:“没干吗连忙看起书来。”看着看着我看见了这样一条至理明言:学无止境!我才明白爸爸的苦心!爸爸是让我巩固巩固知识啊!想到这我专心致志的读起书来!

现在我已经考完试了从中我知道了:学无止境!和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这两句话的道理!”

学无止境作文篇2

关键词:公司终止;环境侵害;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在我们生活的周围,随处可见。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降低了公司市场准入的门槛,公司更是如雨后春笋般的呈现在我们面前。公司的成立随多,但是公司的终止也不少,而且留下了一些问题,公司终止后的环境侵害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公司终止后的环境侵害往往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损害,也带来环境问题,为了保护环境、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丧失依法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公司终止的原因有多种,如破产,解散,还有合并与分立。对于因合并或分立而终止的公司,其责任依法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继,不存在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公司终止是终止后没有责任主体承继责任的情形,即因合并或分立终止的除外。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民事法律主体因污染和破坏环境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民事责任,以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前提,侵害行为不一定违法,只要侵害他人权益就应承担法律后果。WWw、133229、cOM由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环境侵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1 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环境侵害是指由公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其他行为而引起的,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公司环境侵害行为是生产社会产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例如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物等造成环境侵害,但有些也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如超标排放。公司环境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害行为,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公司环境侵害多数是一种缓慢的侵害行为。在公司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环境侵害往往是经过很长时间和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才逐渐形成和扩大的,因而其造成侵害结果之前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另一方面,环境侵害一旦形成,将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持续的不良作用,尤其是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很难治理。

(2)在公司的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环境污染的潜伏性,使得公司环境侵害不易被察觉,有些公司的确是在标准范围内排污,而且只是该公司排污的时候不是侵害,但是当它与其他污染物结合或者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时候就变成侵害。这对只具备一般常识的人是很难意识到的。等到被发现的时候往往已经造成对一定区域内或生态系统内不特定的自然人受害,甚至是包括对后代人的侵害。因此,公司环境侵害的对象,常常是在相关区域范围内的人、物或土地,涉及范围广泛,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3)公司环境侵害更具复杂性。在公司的环境侵害行为中,由于环境的自然作用,加害主体、加害行为以及损害事实往往很难确定,而且公司环境侵害行为作为生产活动的副产品,与每个具体的生产过程联系相当密切,确认是否污染以及如何污染都需要有相当的技术知识和手段,这样对证明因果关系比较困难。例如,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之一“富山痛痛病”就潜伏了几十年的时间。

2 我国现行制度的障碍

2、1 我国的公司法人责任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责任

与民商法发达的一些国家不同,我国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一个独资公司,都只能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我国的公司法人只能以其自身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公司全部资产部分的债务股东不负责任。虽然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仅有第20条、第64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股东权利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损害的情形,是否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中没有作规定,仍应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或股东权利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的利益的情形尚且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公司法人一般情况下的侵权行为更是只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的公司法人责任制度,决定了公司环境侵害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股东不负连带责任,由公司自身负有限责任;当公司终止时,则意味着没有责任主体对受损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直接承担责任。鉴于此,为有效救助受损害的利益,必须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对损害的救助提供法律保障。

2、2 公司的清算制度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变更之外,公司的解散都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的核心是财产清算,包括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其分配财产的顺序是:(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清缴所欠税款;(4)清偿企业债务;(5)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在清算期间,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从以上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在规定财产分配时,并没有把公司终止后的侵权损害赔偿费用考虑在内,这样一次把公司财产分配结束,一点剩余财产都不留,不利于公司终止后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公司终止便意味着失去主体资格,对于受害人来说,则意味着失去责任主体,但依据现行的清算制度,即使有责任主体,受害人也因责任主体没有可供承担责任的财产而同样得不到赔偿。

2、3 环境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够长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效起计算。”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不同。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这仍适用于环境侵害案件,即受害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包括20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也意味着如果20年后才发现的话,受害人即使向法院起诉,因其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仍然无法得到保护。

3 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虽然明确了如何确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但是依据现行的法律,在现实中,还存在主体缺失的情形,公司的终止就是一个例子。当公司终止,其主体资格已经消失,这意味着没有责任主体,受害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害,显然,此有悖法律公平正义理念。那么,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应该如何确立公司终止后的民事法律责任呢?

3、1 建立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法律制度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对自身的侵权行为只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新公司法虽初步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并不适用于公司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一旦终止便不再承担责任。对于公司环境侵害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有特殊的法律制度做保障,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本着“谁侵害,谁负责” 的原则,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仍应由侵害行为者——原公司来承担,而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们应建立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从立法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立法,公司终止后不再继续经营业务,但并不立即丧失责任主体资格,即作为责任主体仍然存在一段时间。在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01条规定,由于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可从期满或解散之日起,再延续三年,或按衡平法院的决定延续更长时间,以便依法进行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逐步清算和终止其业务、处理和转移其财产、解除其责任,并向股东分配其剩余财产,但不得为继续进行公司业务而继续存在。 至于纽约州的公司法规定更为严格,体现在对公司的行为约束,该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可成为被告,但没有时间期限。从表面上看,纽约州的公司终止后无论多久都有可能因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成为被告。但是因为除了公司法以外,各州的诉讼程序对各种不同的诉讼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追诉期,所以公司在终止后成为被告的可能性并不是无限期的。因此,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公司存续期间一样可能成为被告。 在借鉴美国的公司立法时,我们可以参照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在终止后的存续期限,该存续期限可规定为5年,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没有美国那样发达,过多的负担不利于公司法人的发展,但太短的期限则对保护环境权益的意义不大。

3、2 修改公司清算规定

即使是建立了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制度,但依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制度,公司在保留主体资格期间仍无法对环境侵害行为承担责任,因为这时候的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存在。这样,受害人即使能直接追究公司的环境侵害责任,也无法实际得到赔偿,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制度的存在意义微弱。因此,在建立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制度的基础上,有必要修改我国《破产法》和相关法律确定的财产分配制度,规定在分配清算财产时,分配一部分财产作为公司资格保留期间的财产。具体可作为公司债务,与“清偿企业债务”同一分配顺序,数额可根据公司的环境危险系数、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过环境侵害案件来确定。

3、3 修改环境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基于上面分析的环境侵害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本人认为,对于环境侵害应当延长最长诉讼时效,因为环境侵害是一种具有很强特殊性的侵害,其潜伏期有些是几十年,如,日本水俣病案例,从排放含有甲基汞的污染物到大量出现水俣病患者,经过了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因此,只有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赋予受害人请求司法救助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否则会出现损害还没发生,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

3、4 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基金制度

无论是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还是修改环境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其都是有期限的。当公司终止后保留责任主体资格的期限届满,受害人即使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公司侵害,仍然无法获得有效的救助,因为责任主体已经消失。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建议我国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基金制度。基金的来源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终止前公司缴纳的环境责任基金;一是国家按比例从对公司所收取的排污费中拨付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公司主体资格存续期限届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缴纳环境责任基金的义务须由法律做出规定,具体可以在公司法中做出规定。至于公司该缴纳多少数额的基金,具体可以根据行业的危险系数及公司的排污量来确定。 这样,在公司责任主体资格存续期间,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责任主体资格期限届满后,受害人则可以通过环境责任基金获得补偿。

4 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

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对环境侵害受害人救助的法律保障,具有以下的现实意义:

(1)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司一旦终止,人们就无法对一个不存在的主体提起诉讼,当然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法律责任,受害人在公司终止后发现损害也能通过追究侵害人的侵害责任而使受损害者得以补偿。

(2)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法律制度,除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外,还可以对公司产生一定的约束力,防止其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责任而终止。现实中,就存在着公司为了逃避各种法律责任而终止的情形。如果公司终止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存续一定期限,那么“终止”,就不大可能会是他们为了逃避责任而做出的选择。

(3)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环境。终止后在一定期限内还得作为责任主体存在,而且环境责任基金的缴纳数额,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决于其危险系数,公司为了减少日后承担责任的风险,为了少缴纳基金,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会自觉地控制污染源,减少排污。

参考文献

[1]宋宗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2]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金瑞林、环境法概论[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4、

[5]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杨仕兵、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j]、政治与法律,2004,(2)、

[7]雷兴虎,邱国红、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j]、《法学评论》2001,(6)、

[8]江平主、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学无止境作文篇3

止境如何造句

(1) 成长是没有终点的;存在的奥秘是永无止境的。一扇又一扇的门会继续打开。这就是宇宙无限的奇迹。

(2) 人生的跑道上,有人用心欣赏风景,有人努力让自己成为风景。人人都希望追求到美好,其实美好就是无止境的追求。

(3) 忧伤并不是人生绝境、坎坷并非无止境,没有谁能剥夺你的欢乐,因为欢乐是心灵结出的果实。欢乐将指引你在人生正确方向里寻找自己的错误,寻找自己人生的正确目标,并执著的走下去。

(4) 韩愈说过这样一句话:“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天才就是无止境刻苦勤奋的努力。成绩优与良;才思浓与淡,都是由勤奋注定的。

(5) 你知道永恒是多久吗?今天看不到你,明天依旧看不到你,却无止境的想你。

(6) 听说,人在死前的一秒钟,他的一生会闪过眼前。首先,其实不是一秒钟,而是延伸成无止境的时间,就像时间的海洋。

(7) 要么让我死亡,要么让我燃烧,却决不要让我在永无止境的岁月里,慢慢腐烂消弭下去!

(8) 为什么要花没有止境的时间,千山万水去找另一个人。

(9) 悔、悔恨、悔疚。统统不是问题,但是后悔的时间必须要短。无止境地后悔和悔恨,那的确是弱者所为。

(10) 总之人生犹如绚丽多彩而无边无际的星空,我们所能仰望得到的只是一片小小的星域,而随我们的步伐的不断前行,我们所了解的也就越多,越广,但那是一条永无止境的道路。

(11) 实现理想笑声扬,书海扬帆任翱翔。学府深造当自强,曾经小树成栋梁。锦绣征程从此始,踏踏实实莫轻狂。学无止境道还远,美丽人生指方向。

(12) 思念就象一根永无止境的线,牵扯着我的心,不经意地,还隐隐有些揪心的痛。

(13) 这无止境的疼痛是一把无形的刀,它割开我的脑子,清除我抵死不从的执念,让我夜夜不能安眠。

(14) 她是一只没有家乡的候鸟。永无止尽地迁徙,始终找不到家。或者说,是因为没有家,所以永无止境地迁徙着。

(15) 谁都可以无止境的对一个人好,前提是,值得。

(16) 这支烟不断焚到止境也出有呼一心,那根琴弦寂寞了一个礼拜也出无弹一上。

(17) 简单也是一种美、纯净的颜色,搭配任一款家具,尽显浪漫生活气息,满走您对居家生活的无止境追求。

(18) 淡淡的哀伤当面,藏有漂亮的止境,甜甜的笑颜背地遗留伤心的片子。

(19) 如果你以为一旦实现了雄心就有时间转向他途,那么你将会发现,你的雄心永远没有止境。

(20) 再疯狂的盛宴也有落幕的一刻,繁华褪去,便是无止境的空虚。

(21) 学无止境,所以我一直都没有毕业。

(22) 人生就是一场无止境的漂泊。面对生活中那些触不及防的意外突如其来的伤痛从天而降的灾难,相信,只要有爱,就有足够的勇气去承受人生中所有的风雨,一切会变得轻松而释然……、

(23) 蓝天碧海总有边,你我之情无止境,我将浓浓的思念,化作默默的期盼与祝福,捎给远方的你,愿欢乐永随你左右,幸福永伴你身旁!

(24) 生存就是无止境的斗争漂亮且刻薄的女孩子们,偷窃一点小钱就沾沾自喜的小流氓,还有偏见误解。我们所拥有的也只有无知和无理,还有旺盛的荷尔蒙,但是我喜欢,虽然我也不懂。

(25) 事业的成功没有止境,它是一场无终点的追求。

(26) 愿美妙的香味时刻围绕着您,使您的人生充满幸福喜悦,永浴于无止境的欢乐年华!祝您生日快乐!

(27) 或许青春就是一首谱不完的曲子。曲子跌宕起伏的,时而忧伤、时而开心。然而,曲子仍然没有谱完,它一直在无止境的望着前方,无止境的向前延伸,一直在延续着每一个跃动的音符。

(28) 早过了为爱痴狂的年纪,也从不相信一见钟情的故事!而想你,却身不由己!你看到的是最真的我!一种永无止境的感动!感动这世界有你,这最美的存在!

(29) 成功的道路没有止境,切不可因为一时取得了成绩就洋洋自得,骄傲自满。每一个人只有时刻保持着一种虚心求教的态度,才能不断地学习,不断地进步。

(30) ?去的人,他其实是幸运的,留下来的人,便要承受这无止境的悲痛。一切的一切,到头来尽是一场空。

(31) 闺阁还是上海弄堂的幻觉,云开日出便灰飞烟散,却也是一幕接一幕,永无止境。

(32) 美德的道路窄而险,罪恶的道路宽而平,可是两条路止境不同:走后一条路是送死,走前一条路是得生,而且得到的是永生。

(33) 人世间的真情就像一张大网,时刻温暖着人的心扉,就如妈妈的爱一样,永无止境。

(34) 今生结识你,不论是前世注定的缘分,还是上苍有意的安排,我都充满无限感激,拥有了你,心里就远离了世俗的平凡,超越了时空的界线,爱你永无止境!

(35) 生命是一座永无止境的高峰,只有不时低头的人,才能够看得更清,才能够走得更加从容更加扎实。而历史留给我们的经验与教训却是:那些不懂得低头的人,往往无法走得顺畅,甚至连自己的性命也无法保全。

(36) 谁都可以可以无止境的对一个人好,但前提是值得。

(37) 艰难的生活永无止境,但因此,生长也无止境。

(38) 质量无止境,企业无边界,名牌无国界。

(39) 谎言过后,剩下的是无止境的伤害。

(40) 在白云山的山脚下一眼看去,一条石板铺成的小路,路边上有一棵棵的大树。走着走着,小路上时不断会有一些椅子,给人们休息。小路的止境是山顶公园。

(41) 栀子花盛开的美丽,而心痛却无止境的蔓延。

(42) 川流不息的河水无止境,映照出人们的栖身之处。毫无保护的地面,将会被风化,总有一天会被人遗忘的吧。

(43) 清明天空坦然山路芬芳;亲情的思念是无止境的,纵然有感伤但那温暖情怀将永存心底。

(44) 早过了为爱痴狂的年纪,也从不相信一见钟情的故事!而想你,却身不由己!你看到的是最真的我!一种永无止境的感动!感动这世界有你与我这最美的存在!

(45) 这一路种的都是高粱,已经长得高过人头了,绿油油的像一堵没有止境的围墙。

(46) 帮助,只是举手之劳,而感谢却是永无止境的。

(47) 快乐是不需要比较的,它没有止境也没有什么标准,而只是看你对它的认识如何,以及看你对它怎样理解而已。只要你想快乐,你就能快乐!

(48) 女生们因为男生们失去了白纸版单纯的时光,变成一个个斤斤计较小心眼耍心计的笨蛋。而他们却照样读书、打球、打游戏,享受着永无止境的青春期,来去自如,随心所欲,对于因自己而破裂的友谊既不理解也不珍惜。

学无止境作文篇4

公司禁止吸烟通告范文一

为了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保持办公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办公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2、在公司内做好禁烟的宣传工作,员工严禁在工作区内吸烟。工作区以内,任何场所均为无烟区,不放置烟具,不相互敬烟;

3、任何员工不得在公司内的公共活动场所吸烟。保持办公环境卫生,公司内禁止乱丢烟蒂;

4、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人人遵守禁烟制度,争创无烟工作环境;

5、特希望公司内吸烟员工积极配合执行此制度,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公司将按50元/次对其进行处罚。望大家共同遵守,监督执行。

此规定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盛融汇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部

年10月28日

公司禁止吸烟通告范文二

各部室:

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区域内实施全员禁烟。违规者,第一次发现,给予50元/次的罚款处分,其直接上级领导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分;第二次发现,违规者直接予以辞退,其直接领导月薪扣除30%,连扣三个月。举报违规者,按照罚款总额的双倍给予奖励,并且为举报者保密。本通知总监督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直接监督部门为各部室。

望广大员工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共同塑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企业管理办公室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禁止吸烟通告范文三

为了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吸烟造成的危害,保持办公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办公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任何员工禁止在公司内的办公区域、室内公共场所和卫生间吸烟。

2、吸烟处:楼梯走道处。

3、在公司内做好禁烟的宣传工作,保持办公环境卫生,公司内禁止乱丢烟蒂;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人人遵守禁烟制度,争创无烟工作环境;

4、希望公司吸烟员工积极配合执行此制度,如发现违反规定者,公司将进行处罚。

望大家共同遵守,监督执行。

此规定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日开始执行。生产部麻烦黄主管通知(关于今后生产部的通知,麻烦黄钰森黄主管通知,谢谢)!

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禁止吸烟通告相关文章:

1、公司禁烟通知范文三篇

2、禁止吸烟的通告

3、公司禁烟通告

4、厂内禁止吸烟通告

学无止境作文篇5

开展创建“三型“机关活动,是__x党委按照__x区党委要求,为提高机关干部整体素质而开展的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在活动中,我按照党委和部门要求,扎实进行了学习,不仅提高了思想认识,而且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人类永恒的课题,是一切文明进步的源泉。当今时代,更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倍增的时代,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学过的东西很快就会过时,不熟悉的东西越来越多。学习,已经成为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实践无止境,发展无止境,学习也无止境。知识就是力量,学习改变人生。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按照党委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学习内容,认真参加了学习、交流活动。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了区党委工作会议和街道党委会议精神。先后阅读了《公务员公文写作必备手册》、《党政干部宪法教育课本》、《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课本》、《公务员礼仪手册》等书籍,并写出了学习心得。我还结合工作实际,利用班前、班后时间,抓好业务学习,选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书籍进行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我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文化水平,提高了处理专业事务的能力,更好地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是转变观念,不断进行工作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在工作中,只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断学习,才能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才能以理论创新推动思路创>!

三是厉行节约,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一种个人修养。有人曾以为中国地大物博,就拼命开采煤、石油,不节制地伐木,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可到头来却引起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一再紧缺,引起资源恐慌。现在,我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人均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唯有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才有出路。节约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还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为此,我自觉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等具体事情抓起,努力养成一种健康、文明、进步的消费态度和生活方式。用水后及时关好阀门,杜绝跑冒滴漏,下班后及时关灯、关电扇,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为节约电话费,通话时间不超过3分钟,节约电话费,提高工作效率。

领导和同志们,虽然我在创建“三型“机关活动中取得了一定体会,各方面素质有了一定提高,但离领导的要求和同志们的期望还有一定距离。下步,我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虚心向领导和同事们学习,真正使自己在学习、创新、节约和服务方面有更大的提高,切实使自己在服务村居、提高效能上有一个大的改观,为推动__x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再做新贡献。

学无止境作文篇6

关键词:情境预防;社区治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109-03

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不可避免性和可预防性已经成为当今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共识。对于犯罪,预防比惩治更高明。预防犯罪的成功意味着犯罪给社会造成损失的减少,意味着政府治理犯罪成本的降低,意味着平安和谐社会环境的巩固。

情境预防作为以犯罪行为的发生模式为研究的核心和出发点,与其他预防手段相比,情境预防显得更简捷、更经济,无需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所关注的是直接导致犯罪的因素,是一种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的预防方法,所以在具体犯罪预防实践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一、情境预防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情境犯罪预防的理论最早反映在考尼希委员会报告中,上世纪七十年代后半期以英国内务部调查局为中心所展开的调查研究使得该理论得到重视,此后经过罗纳德?克拉克为代表的学者们的不懈研究和倡导,情境预防犯罪理论逐步建立并在西方国家得到认可和推广。

所谓犯罪的情境预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简称SCP),是指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以此影响行为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机会情境(situational opportunity)和促成犯罪的情境因素(situational precipitators),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犯罪的场合、犯罪目标、犯罪机会与法律规范等外部情境因素是理性犯罪人实施犯罪前必须加以考虑的。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着犯罪预期目标能否达到。情境预防就是通过持久有机地改善外部情境因素来增加犯罪实施的难度,增加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以及最大限度抑制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从而降低情境因素促成犯罪的可能性,影响理性犯罪人的决策选择,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情境预防理论是人类在不断探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不断反思犯罪预防成效的基础之上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这一新理论革新了犯罪预防模式,使犯罪预防由传统的“社会预防―司法预防”二元结构,发展成为了“社会预防―情境预防――司法预防”三元机构新模式。情境预防理论主张通过适当地改变与人们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的外部自然或者人文环境,以期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或者防止便利犯罪活动的实施,即通过改变犯罪的情境条件来抑制或者减少犯罪的现实条件。

首先,情境预防理论假设犯罪人是理性犯罪人,自身能够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理性衡量,进而对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进行选择。这一“理性选择理论”是采用了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犯罪原因。指出犯罪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每一犯罪人实施犯罪之前都会进行风险与收益的衡量,因而犯罪是可以通过增加犯罪风险与减少犯罪收益来进行预防的。这一理论是情境预防的前提条件。在情境预防的具体措施中,对环境进行整治、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即是围绕着增加犯罪风险这一项展开的具体应对措施;降低犯罪者预期收益、避免诱发犯罪动机则是针对减少犯罪收益这一项提出的具体应对措施。

其次,情境预防理论认为犯罪必然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之中,因而可以分析解构时空要素来进行犯罪预防。这一“环境犯罪学”理论是情境预防的现实条件。环境犯罪学认为犯罪发生需要具备四个基本要素:犯罪人、犯罪场合、犯罪目标、刑法规范,缺少任何一个基本要素均不可能成立犯罪。其逻辑结构是犯罪人在特定的时空场合下,实施针对犯罪目标的行为,而这一行为为刑法规范所禁止。因而犯罪的预防应从这四个要素着手提出防范措施。比如“可防御性空间”即是针对犯罪场合提出的应对措施;“隐藏犯罪目标”即是针对犯罪目标提出的防范举措;“控制不良诱惑”即是针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诱发提出的;“破窗理论”即是针对犯罪场合提出的预防措施。

最后,情境预防理论认为犯罪只发生于人类社会活动中,脱离人类活动就无犯罪而言。即犯罪是发生于人们的日常活动之中。这一“日常活动理论”是情境预防的重要条件。“日常活动理论”认为人们日常的生活方式与习惯会影响犯罪的发生。因而改变人们日常的生活方式或者生活习惯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比如“提供守法的方便条件”就是改善日常的生活方式,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邻里相守望来增加犯罪的难度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二、情境预防的措施

《联合国预防犯罪措施汇编》中关于犯罪情境预防的思路主要有两点:一是通过减少犯罪的机会来阻止犯罪行为;二是通过减少犯罪收益来预防犯罪[4]。情境预防的领军人物克拉克也不断探索情境预防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截止2003年,克拉克汇总的情境预防措施已经从早期的3类12项扩展到5类25项,具体包括:

一是增加犯罪难度,让违法犯罪人远离犯罪目标和犯罪工具。(1)目标物强化,如为了防止盗窃,倡导安装汽车方向盘锁,防盗玻璃。(2)通道入口控制,如使用公寓大厦对讲机,电子门禁卡。(3)离场示证,如为增加罪犯逃离现场的难度,建立出门验票制度,超市使用货物电子条形码。(4)犯罪转向,如关闭某些经常发生滋事的酒馆,使罪犯无从聚集。(5)控制犯罪工具或者武器,如枪支管制,禁用被盗的手提电话,严禁对未成年人销售喷漆筒。

二是提升犯罪风险,让违法犯罪人意识到随时有被发现的可能。(1)扩大关护,如提倡养成警觉的日常习惯,夜间结伴出行,制造有人在家的假象,随身携带电话,建立“蚕茧式邻里守望”。(2)加强自然监控,如改善街道照明,设计防卫空间,支持报警和举报。(3)减少匿名性,如为保障出租车运输安全,使用出租车司机ID卡;为保证校园安全,平时统一学生制服,防止校外不法人员混入校园。(4)利用现场控制者,如防止公共汽车犯罪,在双层公共汽车上使用闭路电视;鼓励联防、治安巡逻。(5)强化正式监视,如在各路段安装电子警察,店铺安装防盗警报。

三是降低犯罪收益,让违法犯罪人自动终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1)隐藏目标,如为防止汽车被盗,远离主要街道停车;为防止电话丢失后骚扰,电话薄中名字改为中性;为防止抢劫,使用没有专门标记的银行运钞车。(2)移开目标,如为防止车内无线电设备被盗,使用移动式车载无线电;为防止电话费诈骗,使用预付费电话卡;为防止女性遭侵犯,设立妇女收留所。(3)标志财产,如为了防止汽车失窃,进行车辆登记,停放标志;为防止牲畜被盗,在牲畜身上标识烙印。(4)瓦解黑市,如监控典当市场、控制二手市场、发放小贩牌照等方式使黑市无法生存。(5)灭除犯罪收益,如清除公共场所的违法涂鸦;为防止超速驾驶,设置减速路障。

四是减少犯罪刺激,让违法犯罪人抑制倾向害心理的增长。(1)减少挫折感和压力感,如减少排队时间、高效服务,增加公共座位;公共场合播放温柔音乐、使用柔和灯光以减轻紧张情绪。(2)避免冲突,如为防止球迷冲突,设置不同区域以分隔敌对的球迷;减少酒吧拥挤,统一出租车收费。(3)减少情绪冲动,如控制色情暴力文化,鼓励文明球迷,禁止种族污蔑。(4)化解同伴压力,如不酒后驾车,树立“拒绝并无不妥”的观念以防止青少年迫于同伙压力而犯罪,驱逐麻烦制造者。(5)阻止不良模仿,如为防止青少年模仿恶意破坏行为,快速修复公共场所损害物;为防止青少年恶意效仿,对电视频道进行分级锁屏,对犯罪描写进行新闻检查。

五是排除犯罪借口,让违法犯罪人难以找出付诸行动的可行性。(1)制定规则,如制定商业租金规则,反骚扰法律,饭店住宿规范。(2)张贴告示,如在敏感地区设置“禁止停车”、“私人财产”、“熄灭营火”等告示牌,杜绝疏忽大意的借口。(3)唤醒良心,激励道德意识,如为防止超速犯罪,在路边设置速度现实板;为防止走私,海关申报者必须签名;为防止店铺盗窃,宣传“顺手牵羊也是盗窃行为”。(4)帮助守法,如为防止偷盗图书,多设立公共图书阅览室;为杜绝不文明行为,在公共场所多设置公测、垃圾桶等。(5)控制和酒精,如在酒吧设酒精测试仪,干扰和酒的供应,倡导无酒社交活动。

三、情境预防与社区治理的契合

社区是聚居一定区域内群防群治的生活共同体,以多种社会关系的结合,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活动,组成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社区作为社会组成的缩影,可以认为是最小的完整社会组成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末,面对社会结构出现的变化,政府已经认识到社区应该是预防犯罪的主要战场,于是以社区为中心,安排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战略,提出了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社区治理这一管理模式也应运而生。所谓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公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社区治理的特点是:治理主体由单一化(政府)转变为多元化(政府、社区组织、营利和非营利组织、辖区单位、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为民主协商,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

与国家控制下的多机构协作犯罪预防不同,社会治理是以社会运动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公共授权策略。其理论基础是当代社群主义犯罪预防理论,社区凝聚力在犯罪预防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我国社区治理模式集社区治理一般优势外,还具有其自身发展特点:首先,城市社区内的技术防护基础设施相对比较完善。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部分新建新改的社区按照“平安社区”的建设要求,对社区内的技防设施建设予以足够重视并统一规划,落实建设。这些社区多采用封闭性技术防范措施,小区内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第二,全方位立体型的社区物防工程也随之成型。这包括新老社区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有侧重的安装了各类实用型防范设施,如安装或加固走廊窗栅栏、安装防盗门、加固小区围墙等。第三,社区居民预防犯罪及群防意识相对较高。由于社区内人员组成相对简单,邻里之间可以做到基本熟络,在有可疑人物进入小区时,社区居民警惕性都相对较高,遇到问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互相帮助。同时社区安保人员配备相对较为完善,在发生状况时能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制止不法行为并协助警察处理相关事务。第四,社会治安综合防范体系已建立起来。在犯罪预防方面,通过社区自身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可以充分弥补国家和政府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不足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现阶段上述思想正被国家大力倡导,也被广大人民群众予以认同。相关部门也在为社区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最大功效提供一切必要支持,总体上使预防犯罪形成了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的治理模式。

社区治理的正确推进,能够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而情境预防理论产生的背景也决定其目标的明确性――预防、减少、遏制犯罪。“犯罪行为=犯罪人格+罪前情景+社会反映”认可了情境因素在犯罪生成时的重要作用,也充分肯定了情境预防确能够在预防犯罪上发挥其功能。因此社区治理同情境预防在其运作目标上达到了一致。社区治理工作始终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拓展平安领域,将治安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而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是情境预防理论区别与其他犯罪预防理论的显著特征,其运作模式都是针对罪前情境的改造从而影响犯罪动机的形成。因此,社区治理同情境预防在其运作手段上也达到了一致。这样,情境预防纳入到社区治理中来,无疑是为理论找到了落脚点,为实践找到了支撑点。

四、情境预防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一)充分认识情境预防重要意义,发挥工作主动性

情境预防在预防犯罪措施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虽在我国兴起较晚,但能够很好的弥补社会预防、刑罚预防之不足。情境预防将犯罪原因的研究视角从影响犯罪现象的一般因素转移到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因素上,通过改变因地制宜“情境”,增加遏制违法犯罪的环境因素,使社区防范措施更具有操作性、现实性和成效性,可以极大提高现行违法犯罪的发现率,降低犯罪预防成本。如何能够提高情境预防对策和措施的效率,突出其在社区遏制违法犯罪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作用,是社区治理必须高度重视的内容。因此,充分认识开展社区情境预防的意义,可以使社区治理有充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自觉主动的将情境预防理论运用到社区治理中。

(二)利用社区现有技防、物防、人防技术,与情境预防良好结合

目前社区防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但是有些未能被利用起来,有些未能良好的发挥其功效。例如,楼宇对讲系统就是情境预防中增加犯罪难度的重要手段之一,可实践中社区居民多为出行方便,将楼房大门敞开使对讲系统沦为摆设,也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按照情境预防理论的思想,将社区现有的技防措施利用起来,物防措施加以巩固,人防措施得以唤醒,使防控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各司其职,共同为社区安全保驾护航。

(三)创新社区治理手段,将情境预防功效发挥极致

结合社区现有条件,努力寻求情境预防犯罪的各种方法、思路和机制,使应对新问题有新思路,解决新问题有新办法。通过一系列奖励措施,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充分分析社区犯罪情境提出社区治理中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使社区居民能够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的改善提高中来,群策群力的使情境预防理论在社区治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五、结论

犯罪是人类社会共存的弊病,它不仅危害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更是对社会公民人权的侵害。社区治理结合情境预防这一先进的犯罪预防理论,从小处入手,发挥二者各自优势特点,定能够由表及里的根治这一毒瘤,维护我国社区稳定、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蔡英明、犯罪预防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10、

〔3〕张远煌、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检察官出版社,1998、

〔4〕刘晓梅、解读犯罪预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5〕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6〕莫洪宪、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学无止境作文篇7

论文摘要: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t~t、A-出境,是《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但对阻止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显得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纳税人权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有必要从纳税人的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规范。

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欠缴税款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为“欠税人”)出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税收征管法》)中确立的一项保障税款征收的措施,该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与之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

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显然,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阻止欠税人出境构成要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免责条件过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标准也完全缺位,对欠税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E19961215号文,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了阻止出境的相关标准和程序,但对欠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考虑得不够周详。因此,除了考虑国家税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重新审视阻止出境措施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税人出境并不违宪

众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迁徙自由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1954年《宪法》即确认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1982年《宪法》虽然将其删除,但从基本权利的性质看,宪法本身只有确认的效力,并无创造或废止的能力。作为应然性的权利,宪法未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公民不享有此项权利。g13遗憾的是,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4条有关阻止出境的合宪性问题并未引起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焦点就在于为了保全税收而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加以限制,以对基本人权的限制达到征税之便利是否合理。尽管其大法官解释称“行政院……之《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实施办法》,……上述办法为确保税收,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与宪法尚无抵触”。但有些学者仍然认为,这一解释仅以法律保留原则及授权明确性原则为出发点,论证限制出境之合宪性,而并未论证《税捐稽征法》的合宪性,因此仍有探讨之空间。

从法律上来讲,任何权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法律可以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言,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许的。显然,《税收征管法》设置阻止欠税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据即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公共利益,立法意图本身亦无可指责,因此,这一措施并不存在违宪之嫌,在税收实践当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税收必须通过纳税人缴纳税款来实现,相应地,《税收征管法》也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行政执法权来确保税收目的的实现,如该法第38条所规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直接针对纳税人财产权的税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针对的实质上是欠税人的人身权而非财产权,除非欠税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缴纳所欠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以换取出境自由,否则,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纳税人现有的财力状况或支付能力,最终可能无助于税收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欠税人并无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无任何意义,税务机关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税人缴纳税款的目的势必落空。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税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怀疑。【2]

实际上,尽管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确定之后,其存在虽不受国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却不可能随心所欲。从独立角度来讲,外国税务机关不能到中国强制执行其税收决定,中国税务机关也不能到国外执行职务。即便存在这种可能,由于难以查清纳税人的财产所在,强制执行往往也会落空。而如果欠税人存在通过出境逃避税收的嫌疑,则阻止其出境无疑是最为现实的举措。因此,在德国税法中,针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被称之为“物的假扣押”。而针对人的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监视居住等,则被称之为“人的保全假扣押”。l_3换言之,针对欠税人的人身权的阻止出境的措施,虽然无法直接保全欠税人的财产,但确实是为了保障税收安全的举措,将其归入税收保全措施之列以弥补单纯的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之不足当无不妥。

另一方面,阻止出境对于欠税人而言也是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压力。在这种压力的作用下,出于各种考虑,欠税人可能向税务机关主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当的担保。特别是对于临时来华或者仅仅来华一次的外国人来说,这种措施更是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相对于查封、扣押或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来说,尽管阻止出境仅仅属于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欠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欠税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确实又有其必要性。

二、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实体要件

如上所述,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立法意图无可指责,对于以逃避税收为目的而出境的欠税人而言,其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但是,《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阻止出境实体要件的规定却过于宽松,极易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使得阻止出境在对纳税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的效用。

(一)阻止出境的欠税数额标准

如果运用比例原则来衡量阻止出境措施,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所欠税款之数额。如果欠缴税款的数额过小,则无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必要,除非欠税人欲定居境外,且今后也无重回境内之可能。对于欠税数额的具体标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文,以下简称为《通知》)第1条第1款对此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O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笔者认为,本着慎重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考虑,对欠税数额可采取双重限定标准,即一方面,欠税数额必须达到一个法定的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及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应当同时要求欠税数额必须达到欠税人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方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对税务机关行政裁量权的限制

为避免或减少税务机关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时的随意性,对于确无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应由法律直接作出除外性规定,而不能任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例如,对于公益性单位的负责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况且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财产联系,实无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属于税务机关裁量范围内的事由,也必须严格遵循“权力用尽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税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考虑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欠税人的人身权利的影响。而《通知》也强调了这一点,该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与此同时,在个案中还应考虑欠税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欠税人无力缴纳所欠税款,也无法提供相应担保,但确有奔丧、探病等紧急事务需要出境,税务机关就应当考虑一定限度内的融通余地,否则,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显违背人伦。

(三)被阻止出境对象的具体认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形,又未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就可以决定阻止其出境。如果欠税人是自然人,那么欠税人即是被阻止出境的对象。如果欠税人是单位,则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对于单位纳税人而言,即便有必要阻止出境,阻止的对象是否必然为法定代表人也是值得研究的。例如,合伙企业中即不存在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即代表合伙企业。显然,如果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时就无法确定阻止出境的对象。而《办法》第3条则规定:“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应当说,这种规定更符合实际,与《税收征管法》也未必存在冲突。

此外,如果欠税人死亡,自然无从阻止其出境。但是,在欠税人留有遗产时,是否应当阻止其继承人出境呢?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继承人应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纳税义务(继承人自动放弃继承的除外),否则,税务机关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程序要件

除了必须满足相关实体要件之外,阻止出境的程序要件则关乎纳税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不过,“在考虑法制建设的时候,中国的法学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4对于阻止出境而言,无论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均存在较大漏洞,亟待立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阻止出境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看,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是针对特定主体的一种人身限制,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问题在于,该措施同时牵涉税务机关和出入境管理机关,而实际作出阻止出境决定的行政主体,究竟是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还是负责出入境管理的公安机关。进一步言之,如果欠税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哪个行政机关为对象寻求法律救济,则直接关系到纳税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在我国台湾地区,早期的行政法院判例认为,税务征收机关对出人境管理机关的通知,只是请求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当事人出境。至于当事人是否实际被限制出境,取决于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决定。税务征收机关的通知行为只是一种事实通知,不产生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效果。因此,当事人不能针对这种通知申请救济,而只能在出境申请被实际驳回后,针对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为申请救济。不过,行政法院现在则认为,当事人是否有限制出境的必要,是由税务征收机关决定的。出入境管理机关无从审查财政部决定是否妥当。因此,当税务征收机关将副本通知当事人时,即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可以申请行政救济。

我们知道,作为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机关并没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权力,而只能向出人境管理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提示其阻止欠税人出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仅仅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办法》中也只是规定,在符合条件时,税务机关应当“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欠税人出境。而无论是税务机关的“通知”还是“函请”,抑或类似的其他作法,均不能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出入境管理机关可以不受其约束。我们从中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只是基于自己的职权。如果纳税人不服,只能以出入境管理机关为对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阻止出境之决定必须送达欠税人

让行政相对人知晓针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而言,其有权知晓自己已经被采取了阻止出境的税收保全措施。这一方面使得欠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阻止出境措施的效用也方能得以发挥。而实务操作程序却是,税务机关并不是对欠税人作出并送达阻止出境决定,而是直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进而由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显然,这样做实质上剥夺了欠税人知情和申请救济的权利,从而构成严重的程序瑕疵。

虽然《办法》第3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但此处的“申明”应采取何种形式,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无疑问。

学无止境作文篇8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生物的毒作用制造的大规模杀伤武器,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毒物质多转化为气态,所以又被称为毒气武器。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立即着手研究和制造化学武器,在三十年代初即成为世界上有数的拥有化学武器的强国之一。为了实现吞并邻国称霸世界的野心,日本军国主义者采纳了日本军医大尉石井四郎“缺乏资源的日本,要想取胜只能依靠细菌战”的献计,从而确定了进行细菌战的战略,想以最省事的代价,赢得侵略战争的胜利。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根据日本大本营的命令,侵华日军开始在中国战场上对中国军民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为补充其细菌战折大量需求,侵华日军先后在东北的哈尔滨和长春、华北的北京、华东的南京、华南的广州以及南洋的新加坡、马来西亚设立大型的细菌战基地和工厂,又在我国63个大中城市设立分部和工厂。侵华日军的细菌研究“成果”广泛用于战争中,曾在我国20个省内进行过细菌战。他们在进攻、退却、扫荡、屠杀难民、消灭游击队、摧毁航空基地等等方面,无不使用细菌战,在我国形成了疫病大流行,导致不少中国军民惨死。

据统计,有据可查的就有27万无辜人民死于细菌战,军方的死亡人数还没有统计进去。由于疫病蔓延造成各地流行的,以及形成新的疫源地后造成多年疫病的流行,其死亡人数更是不计其数。

七三一部队是侵华日军设在中国规模最大的细菌战部队,也世界战争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支细菌部队,资料证实,这支部队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疯狂研制鼠疫、伤寒、赤痢、霍乱、炭疽、结核等各种病菌、并在至少5000名中、苏、朝战俘和平民的健康人体上,进行包括活体解剖和各种生物菌培养在内的大量惨无人道的实验[1]、日军的化学战一方面是违背国际公约的历史问题,一方面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危害的现实问题(遗留武器造成损害的民间索赔),而两方面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对日军的化学战进行分析,并阐述日本应就此承担的国家责任。

二、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理论分析

(一)国际人道主义法关于作战原则和规则的规定:

战争法是在战争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关系的准则[2]、其主要内容有战争的开始和结束的规则、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中立法和惩治战犯等。其中,规范交战国应遵守的作战原则,作战手段和方法及对战俘,伤病者,平民的保护制度被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道主义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其目的是在不违背军事需求和公共秩序的条件下确保对人的尊重并减轻由战争所带来的痛苦。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确立了如下原则:

1、区分原则(principleofdistinction):

(1)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保护平民,在交战中不得将其作为攻击对象。

(2)区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以是否参与武力争斗来区分,不得将非战斗员作为攻击对象。

(3)区分战斗员中有战斗能力和丧失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不得将后者作为攻击对象。

(4)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得攻击民用目标和民用物体。

2、限制原则(principleofrestriction):要求交战国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遵守战争法的限制,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方法和手段。

3、相称原则(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要求交战者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

4、军事必要(militarynecessity)和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一方面不得以“军事必要”来诋毁或破坏战争法规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不可以以条约无规定为由违反战争法规的义务。

同时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下列作战手段和方法: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就是不分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不加区别地使用武力。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是指禁止使用旨在可能改变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手段或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使敌人相信有权享有或有义务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

(二)日本侵华战争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分析:

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在大规模的战役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达到军事目的的手段

属于这种情况的如1938年的宜昌作战、武汉作战等。由于这种战役规模比较大,日军有计划使用化学武器,甚至在战争中进行化学武器实验,所以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包括准备和实际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等。

B在一般性的战争中或者是在较小规模的战斗中,日军根据情况机动地使用化学武器。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有偶然留下记录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已没有具体的记载。当时双方的战争参加者虽然在战后的回忆录中有所涉及,但是难以找到具体的数据。

C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迫害手段

日军对当时抗日力量所控制的地区进行扫荡时,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敌后根据地和日军与抗日力量相持的地区。日本方面的文件中对此有所记载,但更多是反映在中国方面的资料里。当时,“毒瓦斯”这一名词也在民间流传,就是由于这一原因。

第一、违反“区分原则”和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应区分合法交战者和平民

2、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

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对象。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有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民用物体是指非军事目标的物体。对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礼拜场所、学校、房屋或其他住处,是否用于军事行动有怀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禁止对平民居民所不可缺少的物体进行攻击、破坏、移动或使其失效,保护文物和礼拜场所,保护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第2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和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和建筑物。”第27条规定:“在包围和轰炸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专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病者、伤者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为军事用途为条件。”日军在侵华战争过程中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造成了大量平民的人身伤亡,生化武器不仅针对我国人民、民兵、志愿军,而且对普通居民也不放过。不仅针对军事目标,也对居民村落释放大量毒气,对该原则和规则的违反不言自明。

第二、违反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和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的规则:

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包括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同年《海牙第二宣言》宣布禁止使用窒息性瓦斯或毒气弹之投射物。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也做了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的规定。1925年《禁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不仅重申了上述条约的规定,而且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正如前文所述,侵华日军的细菌研究“成果”广泛用于战争中,曾在我国20个省内进行过细菌战。他们在进攻、退却、扫荡、屠杀难民、消灭游击队、摧毁航空基地等等方面,无不使用细菌战,在我国形成了疫病大流行,导致不少中国军民惨死,显然违反了该规则的规定。

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和手段是战争法规的一项新规则。它是根据保护人类环境这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根据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是指在作战中运用上述技术,以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或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从而妨害居民的健康和生存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生化武器的投放,在整个中国领土范围内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毒剂使得土壤受到污染,染毒土壤中含有毒剂及其降解物质,会严重影响土壤的生态平衡,进而影响动植物生长。大气和水源的污染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今年8月4日在我国齐齐哈尔市发生的“芥子气”事件便是日军使用生化武器的后果。尽管日军发动侵华战争时77年公约尚未订立,但根据马尔顿斯条款(MartensClause)(见下文),日军仍应承担责任。

第三、违反“相称原则”:

该原则要求交战国不得进行过分的或不成比例的攻击,不得使用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即使使用常规武器也足以实现其侵略的目的,而大规模的使用生化武器明显与其军事目标不成比例。

第四、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强行法,无条约规定不能免除日军义务:

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一方面要求交战国未参加的国际条约,交战国不得违反其中的人道主义规则。另一方面,也不得以条约未规定违背人道主义义务。1899年和1907年两个《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序言中指出,“现在还不可能对实践中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制度一致协议的章程,但另一方面,缔约各国显然无意使没有预见到的情况由于缺乏书面的规定就可以听任指挥官任意武断行事。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章程中没有包括的情况,平民和战斗员仍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之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和规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强行法为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接受与承认,以维护最重要的、全人类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公德为主要目的,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均具有拘束力,对任何与其相冲突的法律都有否决效力。因此,在二战中日本单方面退出大量禁止生化武器公约,并不能免除其承担国际义务。

第五、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关于保护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制度:

规定战俘待遇的公约在当时主要有: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人道主义待遇,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加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提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

根据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规定:交战国对继续居留在境内的居民应给予人道主义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点或地区免受军事攻击;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他们施加压力,强迫提供情报;禁止对此等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禁止实行个体惩罚和扣为人质……。

二战期间,日军组建的“731”毒气部队在至少5000名中、苏、朝战俘和平民的健康人体上,进行包括活体解剖和各种生物菌培养在内的大量惨无人道的实验,是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然违反。

三、日军使用化学武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应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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