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无锡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无锡 214153;②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无锡 214153;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 210044)
(① Wuxi Research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Wuxi 214153,China;
②Wuxi City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Wuxi 214153,China;
③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44,China)
摘要: 本文介绍了垃圾管理过程中的温室气体产生机制和碳排放评价模型,总结了城市生活垃圾的低碳管理策略,为优化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依据。
Abstract: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ting mechanism, evaluation models of carbon emission and low carbon management strategy of MSW, which proposes tools for management optimization, efficiency improv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SW treatment industry、
关键词 : 城市生活垃圾;低碳;管理策略
Key words: municipal solid waste;low carbon;manage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34-0010-03
基金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1301067C);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201313748007Y);无锡城市学院(无锡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重点课题(WXCY-2012-GZ-003)。
作者简介:华佳(1970-),男,江苏徐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
0 引言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发达国家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约为3吨/人·年,年增长率为3、2%~3、7%,据《2012年环境统计年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为1、97亿吨[1],年增长率为7%~9%[2],估计2020年全国城市垃圾年产量将达到2、6-2、9亿吨[3]。
生活垃圾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都会产生温室气体,主要包括CO2、CH4和N2O。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估算,来自垃圾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全世界每年排放的CH4量大约为5亿吨,其中来自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就有2200~6000万吨,CH4对温室气体总量的贡献率已由2000年的3、75%增加到2010年的4、83%[4]。在江浙沪地区,生活垃圾填埋产生的CH4量占到该区域CH4排放量的19%,仅次于农业活动产生的CH4排放量[5]。鉴于此,IPCC的《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指出,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CO2、CH4等已成为人为温室气体的重要来源,并明确将它作为一个独立对象来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我国政府对源自生活垃圾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高度重视,并在2007年编制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作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之一。
1 城市生活垃圾碳排放机制
生活垃圾(如厨余垃圾等)含有很多有机物,它们在堆放过程中会因发酵腐败产生温室气体。其中,CO2主要来自有机物的转化,CH4主要来自厌氧发酵过程,N2O来自脱氮的硝化反硝化过程。因此,垃圾在未进入收集系统之前就已经开始碳排放。另外,在垃圾的运输过程中,除了垃圾本身产生温室气体外,车辆也会因为消耗化石燃料而排放温室气体。在垃圾的处理方法中,卫生填埋应用较广,但如上所述,该法的碳排放量非常大,并且填埋场还会产生垃圾渗沥液,其处理过程会继续产生温室气体;此外,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过程中还会由于电力、燃料的消耗而间接产生温室气体。堆肥处理生活垃圾的碳排放主要包括堆肥前的好氧发酵产生的温室气体以及堆肥过程中垃圾有机物降解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碳排放主要体现在垃圾燃烧时自身产生的温室气体、用于助燃的化石燃料燃烧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以及焚烧厂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
2 城市生活垃圾碳排放评价方法
国内外学者对垃圾碳排放评价方法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果,由于处理工艺、管理模式和核算模型不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碳排放量差别较大。目前,研究温室气体排放的方法主要有: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6]、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7]、全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8,9]、CDM法和上游-操作-下游(UOD)表格法等[10,11]。其中,在核算垃圾处理的碳排放时以LCA模型的应用居多。LCA模型能够全面考虑垃圾处理全过程中的碳排放,可用于计算一个项目、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尺度的碳排放,机制更为合理。但由于诸多清单数据难以获得,目前还不能将LCA确定为权威的核算方法。IPCC指南(2006)总结了各地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在第五卷中提供了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该法主要针对国家碳排放进行核算,提供了大量缺省值,可供世界各国用来估算碳排放清单,但目前该方法还很少用于不同垃圾处理方式碳排放的比较研究,且对新技术还缺乏相应的缺省值。Gentil等针对现有核算方法的不足,提出了UOD表格法,用于比较不同数据来源的结构性差异[10];Boldrin等应用UOD方法研究了发达国家焚烧、填埋、堆肥及厌氧消化等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律[12],但目前相关案例研究的报道较少,且核算过程较为复杂。相对而言,在具有基本技术数据的前提下,不同的核算方法能够互相印证,因此,用更为科学的算法改进目前较为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更有实际意义。2009年,欧洲研究人员提出一种适用于城市尺度的、实现固体废弃物减量和循环再利用的“零固废”管理系统,它以CO2ZW为评价工具,来监测固废处理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并编制清单。CO2ZW工具可用于评价固废相关的管理计划、项目实施和政策决策,监测固废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帮助管理部门提高管理能力[13,14],尽管它比较适合城市尺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但如果提供足够的数据,CO2ZW同样可以用于省区和国家尺度的碳排放评价。
3 城市生活垃圾低碳管理策略
3、1 促进垃圾的源头减量 源头减量是垃圾管理首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缺少配套政策和措施,减量化效果并不显著。根据国外经验,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量,并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15]。该制度要求垃圾产生者不仅要对垃圾的产生负责,还有对垃圾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承担一定的责任。日本的《容器和包装回收法令》,欧盟的《禁止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管理指令》等法令,都是这一制度的产物。我国同样存在产品过度包装、增加垃圾产生量的现象,因此应在产品包装领域率先实行EPR制度。此外,还要严格控制煤制品的产量,提高城市燃气化水平,以有效减少垃圾中碳含量;提倡绿色生活服务方式,鼓励净菜上市销售;条件许可时,应在家庭厨房下水处安置粉碎机,将餐厨垃圾粉碎后再排放入污水管道。积极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做好源头减量试点工作,为以后的大面积推广积累经验。
3、2 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垃圾分类收集是指据垃圾的特点将其分成不同类别分别收集,这是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垃圾低碳化管理的首要步骤。目前,垃圾分类已在欧美、韩国、日本、巴西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实施,由居民负责进行,而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主要由政府负责。因此,垃圾分类收集要从个人和家庭抓起,并且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对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市民应给予奖励或补贴,或以高于市场价进行差价收购,或从税收上进行激励;建议将收集、转运工作发包给特许经营商,以民营资本为主要经营方式,政府部门主要进行考核监督、发放补贴,以此来提高垃圾分类的收集率和工作效率。
3、3 采用低碳处理处置技术 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有堆肥、填埋、焚烧三种方式。生活垃圾的低碳处理处置需遵循“减量-减排-再利用-再循环”的路径。有效的做法有:推行环保处理技术,鼓励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倡导废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采用垃圾处理新技术。餐余、园林及粪便等生物垃圾适合于堆肥,厌氧堆肥是最低碳的生物垃圾处理技术[16]。垃圾填埋会产生渗滤液和甲烷,2008年中国垃圾填埋场排放的甲烷体积占了垃圾处理部门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的95、5%[17],此项技术应限制应用。热值高、含水率低的垃圾适合于焚烧,垃圾焚烧可使体积减容可达90%,焚烧产生的蒸汽可用于发电或供热。近年来,垃圾焚烧技术在中国获得快速发展,为提高垃圾焚烧的效率和积极性,政府对焚烧项目给予了经济补贴或税收优惠。在焚烧过程中可以采用先进的干馏技术,该法处理后的残留物主要是炭、渣土,是生活垃圾低碳处理的优选方案。
3、4 积极参与全球碳交易 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联合国于1992年和1997年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用市场机制解决CO2减排问题,即把CO2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是通过经济杠杆实现碳减排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应加大推广力度。2009全球碳交易达82亿吨CO2,比2008年上升68%[18],是2005年的7倍[19]。我国虽然不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减排对象,但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迅速,2008年的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2、2%,比1992年增长了166、5%,而同期世界平均增长仅为41、7%。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我国积极参与减排行动,据2014年1月资料,我国碳减排量约为5、9亿吨CO2当量/年,占全球年总减排量的61、3%[20]。
3、5 培养居民低碳生活意识 从垃圾的最初产生到最后处置都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因此,加强对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培养居民的低碳生活意识,对建立垃圾低碳管理体系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各种媒体进行低碳宣传,包括报纸、电视、广播、广告、网络、短信等多种平台;还可以在社区、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公共场所进行宣讲或讲座,倡导大家理性消费,放弃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和垃圾低碳管理意识。
3、6 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虽然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善。为此,我国要从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理、处置等环节进行综合考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细节性法规,例如强制回收包装品制度、商品限量包装规定、垃圾强制分类规定等。引导垃圾处理行业进行市场化竞争,强化对垃圾处理运行的监管。另外,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很不健全,2009年全国只有57、2%的城市出台并实施了生活垃圾收费政策[21],多数地区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不足50%。要建立生态税观念和相应制度,改革收费方式,由上门征收转变为由公共部门代为征收,提高征缴率;按照垃圾重量缴费,尝试从量收费制度,强化居民对垃圾处理费缴纳的认同。
3、7 加强管理体制改革 垃圾低碳管理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倡导政府、企业、物业、居民共同进行垃圾低碳化管理,多方参与、相互监督,以实现垃圾管理的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管理中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企、私企参与到垃圾管理中来,并给予适当奖励、补贴和政策扶持,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实现低碳生活人人有责。政府部门要通过财政税收、国家补贴以及企业融资等方式加大资金投入,来完善包括用于垃圾分类收集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垃圾的低碳管理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逐年递增,垃圾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其碳排放评价方法主要有IPCC清单法、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LCA法、CDM法、UOD表格法以及CO2ZW模型等。在生活垃圾的低碳管理策略上,要做好源头控制、强化分类、培养低碳意识、完善法律法规、改革管理体制、吸引各方参与等几方面的工作,为优化管理、提高效率、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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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主要目标
(一)继续推进实施农村垃圾收运一体化项目,坚持户定点、屯收集、运营企业转运的垃圾收运处理模式,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继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重点村屯全部使用环保桶并聘请保洁员,保洁员工资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实施治理工作月报和季查制度,每年年底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建立起生活垃圾清理和环卫保洁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力推进垃圾处理一体化。
在各村屯配置保洁员(由当地村民构成)负责将村屯内的生活垃圾运送到环保收集桶中,再由吊装垃圾车将所有进入环保收集桶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压缩、转运到垃圾终端处理厂。
(二)建章立制,规范乡镇保洁员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质量。
对现存垃圾收集存在的情况进行梳理,清理不能正常履职的保洁员,使保洁员队伍职业化,提高服务水平和薪资。建立管理制度,包含乡镇工作人员、企业、保洁员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各个方面流畅沟通、完美衔接。让保洁员了解本职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保证项目能够正常运行。
三、主要工作措施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现状:目前存在垃圾不入环保桶、环保桶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垃圾质量混杂、桶台管理不到位、农户对生活垃圾概念模糊,建筑垃圾、树枝、泥土等随意丢入环保桶中。保洁员作用发挥不好,保洁员工作缺乏积极性,生产出的垃圾未能及时入桶。部分保洁员的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不能正常履职。针对以上问题,采取工作措施如下:
(一)规范管理保洁队伍。组织指导村屯选择出有责任心的保洁员,合理制定工资标准,明确保洁员职责,细化保洁员管理的范围。建立保洁员考核制度,推行绩效考核制度,精简保洁员人数,来提高保洁员工资,激发工作积极性,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管护长效机制。细化工作标准,基本原则是:1、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保洁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保洁员长期性特点。2、以勤为先,注重实绩。把村屯环境卫生放在首位,注重时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3、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保洁员全身心投入到卫生保洁工作中,引导保洁员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和以屯为家的思想。4、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两个村屯开展试点。1、了解村屯现有保洁员将自身工作范围扩大到其他村屯。2、将现有的保洁员队伍整合,去除年龄大的和年龄小的以及没有工作能力和工作干的不够好的,争取缩减到原来人数的三分之一。3、根据往年保洁员工资发放的时间,选择一个时间节点开始执行。4、制定相关规则进行督导。
(二)加强监管力度。城建办作为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整体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各个工作环节的情况,社区、村屯遇到的困难要协助解决,督查环保桶的实际使用情况,做好监督、督导、协调工作,对出现问题的部门也要进行通报。对各社区、村屯转运企业垃圾收运情况实行周督察、月考核和年总评制度,保证财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三)加大宣传范围。城建办牵头,联合社区、村屯、清运企业,在农闲时到村里进行宣传关于农村垃圾分类和正确使用环保桶,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着力提高辖区内群众的环境卫生保护意识,让农户认识到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性。使农户从被动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到主动和提醒别人去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具体宣传方式:1、在各个村委会公示栏粘贴宣传海报、各村悬挂标语、向村民发放关于如何处理生活垃圾的手册。2、培训村干部学习处理生活垃圾的知识后,由村干部回到各自村屯向村民讲解如何处理垃圾。3、由城建办牵头,组织乡镇工作人员到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的村屯进行政策宣讲。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村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实施,重点落实好各责任区党员、村民组长、等监督管理人员和保洁员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奖惩措施,量化目标任务,把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镇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R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速度不断加快,产量也相应增加,如果在城市垃圾处理过程中没有采取妥善的措施就会造成环境污染。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妥善进行城市垃圾的处理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采用的方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加上我国地域广阔,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在垃圾处理中采用的各种措施也是不一样的,下表1是我国在过去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方法的所占比例。
下面就目前世界各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主要采用的技术——填埋法、堆肥法以及焚烧法进行介绍。
1、卫生填埋处理技术
卫生填埋法指的是采用地层防渗,对垃圾进行分层填埋,然后将垃圾压实之后盖上土,让垃圾在厌氧条件下进行发酵,从而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大部分城市主要采用的垃圾处理技术。卫生填埋法处理技术较简单,一次性处理的垃圾数量多,在垃圾处理中的费用相对较低,但是由于我国的城市垃圾多数是混合垃圾,在卫生填埋过程中会将一些可以回收利用的资源一起填埋。目前我国垃圾填埋处理中各种技术手段有了全新的发展,在广州深圳等多个地方的垃圾填埋处理都采用了HDPE膜防渗技术,这样可以保证在进行垃圾填埋过程中渗滤液不会对垃圾填埋场周围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而且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垃圾中有机物的含量较高,在填埋之后会产生很多的有机气体,例如沼气等,可以利用这部分气体进行发电。但是由于受到各地具体情况的限制,很多垃圾填埋场的设备存在问题,对于环境会产生影响,例如,在2006年,北京市对全市490处的垃圾填埋场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有二百多个垃圾填埋场有高度的污染风险,对于其中10%的垃圾填埋场周围的地下水质进行检测发现,均有不同程度的污染。所以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对于没有资质的垃圾填埋场要严格处理,防止没有保护措施导致垃圾填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液污染环境。
2、堆肥处理技术
堆肥法是利用自然界中的微生物将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从而使垃圾中的有机物转化成可以在农田中使用的肥料的垃圾处理技术。这种技术可以有效利用资源,同时还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但是堆肥技术主要针对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垃圾。虽然目前我国的堆肥技术工艺已经成熟,但是由于成本较高,专门从事堆肥处理的厂子很多都处在停运状态。堆肥处理技术在目前的发展状况不是很好,首先,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还没有进行普遍的分类收集,导致垃圾中的石块、金属等不能降解的物质处理不了。第二,在当代城市生活垃圾中往往存在有毒的物质,在进行有机分解中这些有毒物质不能分解,会随着分解物进入到农业生产中,对农产品和人体产生影响。第三,堆肥处理是一个长期性和连续性的项目,但是农业生产是季节性的项目,在农业生产不需要肥料期间,堆肥产品就会迎来销售淡季。而且堆肥产品的肥力相比一般的肥料较低,所以现阶段我国很多堆肥厂都处于亏损状态。所以堆肥处理技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有过一段繁荣期,但是在目前阶段,堆肥处理技术的使用越来越少了。
3、焚烧处理技术
焚烧法就是将垃圾进行高温焚烧,从而减少垃圾的数量,节省垃圾占地面积,有效减少垃圾中各种病菌的一种垃圾处理技术,也是我国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垃圾处理技术。因为焚烧法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垃圾数量,而且处理时间较短、占地较小,还可以回收焚烧余热。但是,垃圾在焚烧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烟气,这些烟气会造成空气的污染,在对烟气处理中对烟气处理技术的要求比较高,而且在烟气处理过程中要需要投入一定的资本,这样就加大了垃圾处理中的成本。但是随着对烟气处理技术的不断改进,极大地降低了焚烧中烟气处理的成本,且由于土地资源越来越匮乏,在垃圾处理中焚烧法是比较实用的方法。
从几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来看,处于对成本以及环保等各方面的考虑,在目前世界很多发达国家中主要采用的还是焚烧技术,下表2是发达国家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各种处理技术的应用比例。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垃圾焚烧占地较少,处理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很多发达国家在进行垃圾处理中首选是焚烧技术。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中使用焚烧技术还需要解决我国垃圾没有分类回收问题。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过程中一直都是混合收集,这样就造成很多城市的垃圾整体热值较低,而对于焚烧技术来讲,在焚烧中要求垃圾的最低热值要达到一定标准,对于没有达到的垃圾则需要增加助燃剂,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垃圾处理的成本。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对策
1、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在对我国城市垃圾进行处理管理的时候需要进行分类回收,在我国目前垃圾回收中只是对特定的废品进行收集,但是这种废品回收主要是针对还有经济价值的垃圾而言,回收的对象往往是废旧报纸、饮料瓶以及金属等物品,但是对于玻璃或者是厨余垃圾都没有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目前我国垃圾分类回收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市民对垃圾分类没有高度的认识,所以具体的工作中要制定一定的垃圾回收制度,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不同类别的垃圾箱,将垃圾分门别类地进行收集。这样在处理的过程中才能根据不同性质的垃圾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 环境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垃圾的设施建设、收集处理、运行监督和宏观管理由市环卫部门主管,垃圾收集处理的环境管理由环卫部门和所属垃圾收集处理单位实施,收集处理费用由政府包办。环保部门除对垃圾处理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监督外,没有对垃圾收集处理进行环境管理。垃圾环境管理行政部门、企业和公众都要参与管理。垃圾处理不仅关系到城市的荣誉,而且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健康安全。在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中,如何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成为城市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管理的思路
首先强化职能。应强化现有垃圾处理场的基础上,强化垃圾处理场的职能,赋予应有的权力,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达到部级卫生城市的要求,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其次分类管理。试点城市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是提高垃圾环境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垃圾环境管理实行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垃圾分类收集既提高废品回收率又便于危险废物单独处置。垃圾混合收集,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它具有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低,以及对人员素质和技术数量程度的要求低的特点。垃圾分类收集有利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但垃圾分类收集增加了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要求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收集,增大了环境管理的难度。
垃圾基本上分为有机垃圾、危险物质和可回收垃圾三类。上海将垃圾分三类:一是有机垃圾,即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二是干电池等危险废物;三是废纸、塑料、金属等可回收的垃圾。垃圾分类收集要坚持“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应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环境管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过渡到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产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结合资源回收和利用,加强对大件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以各地经济能力、社会条件、分类收集现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基础,合理安排垃圾分类收集环境行政管理、企业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管理措施。
再次政策指导。环境行政管理是按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的环境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法规、政策调研。要制定适宜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政策,加强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引导。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研究开发适合我国的垃圾处理技术,推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第四全民参与。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只有社会形成了封闭的“分类收集——再利用——消费——再分类收集”的资源循环利用环,建立起完整的系统,分类收集才可能持久。
二、环境管理的途径
一是填埋。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大多数垃圾填埋方式都是简易填埋,忽视了处理中的环境管理。填埋导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二次污染严重。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兴建填埋场应当实施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二是堆肥。食物垃圾约占生活总量的1/3。食物垃圾和其他一些有机垃圾具有分散、量大、处理困难、容易污染环境的特点,对其集中处理,如堆肥,不仅减少了垃圾污染,而且与其他垃圾成分分离,加快了垃圾分类,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全面处理。但堆肥易造成地下水污染,发酵不成熟堆肥效果不理想;堆肥产生大量甲烷,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爆炸。堆肥场所应远离地下水源地,易通风。三是焚烧。焚烧的成本很大,在我国应用不普遍。焚烧易产生局部大气污染。四是再生。加工处理二次利用。
三、环境管理的措施
我国大中小城市基本配套建设了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大多数城市实行了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少数城市正在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中的环境管理措施一般为“四结合”模式:与源头控制、产生控制相结合;与收费管理等经济刺激手段相结合;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与提高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营运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个人: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户每月2元。暂住人口、集体宿舍(集体户)、单身公寓每人每月3元,已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每人每月1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
(二)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三)商贸服务业:
1、酒楼、餐馆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60平方米以下每月30元。
2、商店、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10平方米以下每月5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500元。
3、市场内摊点摊位每摊每月20元。临时摊位每摊每日1元,其中饮食排挡每摊每日3元。
4、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每平方米每月0、2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200元。
5、废品收购站点每月每户50元。
6、旅店业按床位每床每月1元。
(四)营业性的机动车辆(客运车辆始末站在市区范围内):
1、小车每辆每月4元;
2、中客车每辆每月8元;
3、大客车每辆每月10元;
4、货运车辆每吨位每月2元。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征收街道审核后,报市执法局备案,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人员;
(二)下岗未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三)未就业残疾人;
(四)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
第八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委托下列单位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各被委托代收单位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和收费票据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所在街道(社区、村)负责代收。
(二)商贸服务业由所在街道负责代收。其中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或所在街道代收。
(三)营业性机动车辆由市交通局负责代收。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
(一)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月征收(临时摊点实行按日征收)。各代收单位应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当月底前全额汇入市财政垃圾处理费收费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征收额的5%作为代征手续费提取给各代征单位,市财政从街道、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的垃圾处理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核拨给街道、市场管理部门,用于社区(村)、市场清扫保洁与垃圾清运。街道(社区、村)不得再向居民和外来人口收取环境卫生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范围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予以监督和查处。
第十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管单位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一、弥补地方性法规的缺陷
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可弥补我国一些省域至今尚未有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缺陷,亦有利把本省域已有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2006年以来,我国各地不少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大本地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本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水平,改善本地城乡人居环境,先后以省级政府的名义颁发了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暨收费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性行政规章。然而,毕竟这些地方性行政规章都不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毕竟有限。因此,为了尽快促进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现全国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的法制化,有必要通过制定本省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省域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举措
(一)要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要求,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各地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后在本省域范畴内施行。
(三)要统一设置总则、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
(四)应确立“产生收费”和“垃圾分类”两项制度原则。同时,应明确规定,要逐步实施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五)应对本省域范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一要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政府、单位、家庭和个人在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垃圾分类居民有责”也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该法规。
(六)应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即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应按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七)应明确规定:垃圾收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从单位开始实施计量收费。居民垃圾收费是为了强调个人产生垃圾的责任而鼓励居民垃圾减量。混合垃圾应多付费。
(八)应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省域范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变化进行适当时候的必要调整。
(九)应明确规定: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违者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违规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应明确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地沟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应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对餐厨垃圾的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纳入网格化管理;卫生、工商、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纳入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十三)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制定《小区垃圾分类收运制度》,并定期召开例会协商垃圾收运情况,共同监督每日垃圾的分类收运,做到及时反馈、及时协调,确保各分类小区厨余果皮、其它垃圾日产日清。
(十四)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理的管理运行体系,并应逐步做到将其小区内生活垃圾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三类。
(十五)应明确规定:城乡住宅小区皆应按照分类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固定点,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餐厨垃圾—绿色收集桶,有害垃圾—红色收集桶,其它垃圾—灰色收集桶,可回收物—蓝色收集桶)。
我国同国外发达国家一样,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了较完善的制度,但缺乏专门针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管理、利用及处理处置的具体标准规范。从而导致目前我国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利用和处理处置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
1、1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目前还处于摸索和经验积累阶段,政府对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监管措施不够,且产生飞灰的行业缺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符合国情的利用、处理处置工艺和设备。在技术不成熟、政府监管力度薄弱的部分地区,产生飞灰的单位对飞灰产生、处理处置去向档案记录不全,未能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一些地区的飞灰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飞灰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理处置,甚至随意丢弃或采用堆存或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方式处置,这些情况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严重降低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效果。
1、2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的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处理量与产生量不符,约有50%的飞灰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2012〕23号)要求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各地方省市普遍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规划和投入,但规划中对飞灰的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预计不足,导致目前对飞灰的利用处置能力有限。如武汉市,已经建成并运营5个垃圾焚烧厂,但飞灰的安全填埋场却未能同期建成;同时,武汉市尚无具有飞灰利用、处理处置运营资质的企业,导致产生的飞灰只能暂存在厂内;加上飞灰的产量大,会极大程度消耗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库容,处置压力凸现,如上海的飞灰填埋场仅用了三年时间就即将填满。
1、3利用处置技术有限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飞灰进行资源化处理,而且对灰资源化后的产品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如对产品中的有毒重金属的含量及浸出标准要求等,目前仅有危险废物浸出毒性标准;在处置技术方面,目前除了安全填埋之外还有许多飞灰处置技术,如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固化成型技术等,但是,几乎所有的标准规范都仅规定了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并无推荐其他处置技术。目前国内飞灰资源化工艺主要是制砖和做水泥辅料,其工艺简单,对飞灰中的重金属和二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由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导致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能力与飞灰的产生量具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现有的资源化、处理处置技术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2建议
2、1严格日常监管(1)加强源头减量。建议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减少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科学分类,从而在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减少生活垃圾数量;推行厌氧发酵或堆肥等方式利用、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焚烧处置中飞灰的产生。(2)如实申报、防范风险。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单位要将飞灰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飞灰产生单位如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理处置的,应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飞灰;在飞灰的转移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飞灰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其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贮存时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议当年产生的飞灰应在当年进行利用或处理处置。飞灰产生单位应当以控制环境风险为目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3)规范利用处置行为。鼓励建立飞灰的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于欲从事飞灰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而保证飞灰得到有效地利用、处理处置,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便于今后各级环保部门对其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不规范利用和处理处置行为。
2、2增加利用处置能力(1)统筹设施建设。为控制飞灰利用、处理处置过程的风险,通过实际场地的跟踪监测及风险评估模型开发,对飞灰的产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建议“十二五”期间大力发展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时,各地方省市要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2)建立示范工程。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采用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以及等离子等工艺技术,加强飞灰的利用、处理处置技术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和其相关研究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对较成熟的技术通过建立示范工程进行推广,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和处理处置提供参考依据。鼓励地方政府以企业为主体,设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相关研究项目,进行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建立示范工程,对较成熟的技术和示范工程进行应用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