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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8 栏目:写作范文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构建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内容

(一)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建设的;

(二)未按规划方案内容建设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以及不按规定时限开发的;

(四)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售房的;

(六)虚假售房广告的;

(七)利用合同欺诈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工作准备阶段。组建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从每个成员单位抽调2名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在职干部(其中市公安局抽调人员要具备执法资格),落实办公地点,实行集中办公,设立举报电话。

(二)集中整治阶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市区所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重点对近两年内开工建设的和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整改阶段。对集中整治中查处的违法项目,督导落实整改意见。同时,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汇总,提出长效管理措施,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完善制度,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组织机构

成立市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张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房管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工商局、地税局、公安局、监察局、城管局、电业局等11个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及市内六区主管区长(主任)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房管局副局长白彦德同志担任,成员从11个成员部门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3个检查小组,第一组由市房管局主管局长担任组长,负责检查长安区和桥东区;第二组由市规划局主管局长担任组长,负责检查桥西区和新华区;第三组由市建设局主管局长担任,负责检查裕华区和高新区。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配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贯穿于综合整治工作的始终。在综合整治工作中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切实保护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宣传。市委宣传部要积极协调市级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增强市场透明度,及时让社会各界了解我市房地产管理的各项政策及购房注意事项,引导广大市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理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信息传播与管理,各媒体对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坚决不予刊登广告和信息。要加大对非法印制、刊载、非法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售房信息传播。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2

一、主动对接,完善条件,加快推进征收准备工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市政府批准的2011年度棚户区改造、路桥改造、地下轨道交通、“三沟一河”综合治理等实施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征收准备工作。

(一)办理征收相关手续。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应当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各类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主动与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接,并按计划安排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申办征收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及时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并向区政府出具行政文书及附属资料。

1、市发改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的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

2、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四至范围。

3、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区政府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审查,并明确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对征收需求迫切,确需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的,区政府可书面提请市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协调、统一办理。

(二)核发房屋征收通告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区政府在取得市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手续后,向市征收办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通告。市征收办在受理区政府申请、审查相关手续并实地踏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快速核发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和《日报》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征收办指导区政府尽快完善、尽快。

市征收办在核发房屋征收通告的同时,制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由区征收办送达有关部门,并负责将回执送返市征收办备案。

(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征收办在办理房屋征收通告时,向市征收办提报关于确定××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明确项目所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数量、条件和要求;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网站《关于参选××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已在我市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征收办书面提报参选申请;报名截止后,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参选机构名单,并在市住房局网站公布;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合格参选机构名单、机构基本情况、选定方式和期限等相关事项;当地社区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市征收办、区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区征收办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结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前已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区征收办应当现场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和征求意见通知,被征收人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向区征收办提出意见。无重大反对意见的,可继续承担房屋评估工作;有重大反对意见的,由市征收办会同区征收办按照上述程序重新选定。

(四)组织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房屋征收通告后,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提报关于招标确定××项目房屋拆除企业的申请,明确项目设置标段数量、参加房屋拆除企业条件和要求;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网站《关于实施××项目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的通知》,已在我市登记备案的房屋拆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征收办书面提报招投标申请;报名截止后,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企业名单,并在市住房局网站公布,同时公布招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和投标书编制要求等事宜;合格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区征收办;市征收办、区征收办和项目提报单位共同确定标底,组织合格投标企业现场招投标;合格投标企业现场抽签确定本企业投标标段,同一标段内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价的为该标段中标企业。区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区征收办对中标结果存档,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网站公布中标结果。

(五)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通告后,区征收办应当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征收办应当报请区政府协调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并处理。

对需在2011年内实施房屋征收但尚未纳入年度征收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或项目提报单位向市征收办书面提报房屋征收申请,市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论证项目征收法定条件。论证通过后,市征收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区政府按照上述程序申办相关征收手续。

二、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精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紧密结合项目实际,做细、做实、做好征收补偿方案,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补助奖励、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及户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其中,合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及户型、面积是征收补偿方案的核心内容,区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明确并落实到位。

(二)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应当将区征收办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前抄送给市发改、财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市征收和市驻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召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就项目性质和征收范围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产权调换房屋是否落实、补助奖励标准是否合适、被征收人能否接受等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区政府应当形成论证决议,报市征收办备案审核后公布。

(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全文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日报》征求意见通知(同时明确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公布方式、地点及时间等),征求公众意见。区征收办应当指定专人(至少2人)在征收现场办公室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市征收办和区监察部门现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予以监督。

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同时征求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意向,并由区政府组织区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和派出所等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征收办和区局负责指导、监督。

(四)测算并存储征收补偿资金。区征收办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报市征收办和市财政部门;市征收办依据区征收办提报的征收补偿资金测算及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确定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市征收办确定的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按时足额存入市征收办征收补偿专户。

(五)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区征收办根据收集整理的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

对旧城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征收补偿方案备案。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公布后,区政府应当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备案。

三、依法行政,严格程序,及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各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区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综合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视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规避方案及应急预案;市征收办综合评价后报市局、市维稳办备案。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源落实。区政府根据被征收人补偿意向,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并将征收安置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易地产权调换证明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

(三)补偿资金存储足额到位。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存储征收补偿资金。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上述条件具备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日报》公告。

四、深入动员,公平补偿,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一)召开征收动员大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征收动员大会。市征收办和区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派出所等单位参加。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上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签字;被征收人本人应当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如被征收人本人不能到场签字,需加盖名章并按指纹。区征收办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

(四)全面履行补偿协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区征收办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书和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明细表等报市征收办审核;市征收办审核同意后向银行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转款发放通知单,区征收办通知被征收人到银行自行取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区征收办应当将产权调换房屋公开自选房号工作方案和房源明细等有关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公开选定房屋。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3

我校根据5月13日县纪委监委《关于转发市纪委监委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开展办公用房违规问题攻坚清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于2020年5月25日已经完成了办公用房自查清理整改工作,符合办公用房标准。现将自查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公用房基本情况

校长室: 办公人员有校长1人,面积16、9㎡符合标准。

集体办公室:办公人员有主任、网管员、教师共12人,面积50、7㎡

培训部处:办公人员有培训部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1人共3人,面积16、9㎡。

进修部处:办公人员有进修部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1人共3人,面积16、9㎡。

后勤部处:办公人员有后勤部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1人共3人,面积16、9㎡。

妇联:办公人员有妇联主任、副主任和工勤共3人,面积16、9㎡。

会计室:办公人员有会计出纳共2人,面积16、9㎡

另有:专用教室6个19间

二、整改措施

1、学校于2020年5月13日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专项清理整改工作小组,召开学校行政会议对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进行安排部署。

2、根据办公及节省电费需要,合理划分人员属性,合并人员,实行集体办公。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4

市纪委:

按照《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冠山管理区党委对照整治内容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规公款吃喝方面。我区严格落实公务招待管理制度,公务招待实行领导审批,限制陪客人数、控制用餐标准,来人用餐一律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不上烟、不上酒、不上高档菜肴,没有出现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或转移到“农家乐”、高档小区、写字楼等公款吃喝现象,也没有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

二、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我区认真落实党员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申报审批手续,对家有子女初升高、考大学人员由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进行谈话提醒并签订不违反规定举办“升学宴”廉政承诺书,未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将宴席化整为零或多次操办,以亲戚朋友等他人名义操办,违规异地操办,私下收受礼金等情况。

三、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方面。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廉政教育,坚持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礼品礼金明察暗访制度,做到逢节必查;建立日常检查、明察暗访、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未发现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未发现违规公款购买购物卡、节日礼品,违规收送电子红包等情况。

四、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方面。我区严格落实公车管理制度,目前我区只有一辆公务用车,车牌号为辽N48840,公务用车严格履行主要领导签批手续,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补贴又坐公车等现象,也不存在擅用封存公车和长期借(占)用下属单位、企业、个人车辆等情况。

五、违规使用办公用房方面。管理区办公用房坐落在北票市爱民路49号,共2层,总建筑面积1362平方米,总使用面积1100平方米,办公室用房30间。我区严格落实办公用房制度,不存在超标准使用或多处占用办公用房,以会议室、接待室等名义另设房间办公、休息,违反规定租用办公、生活用房等问题。

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方面。我区共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34名,在职人员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津贴通过市财政拨款所得,按规定程序实行工资以银行卡方式发放到职工手中。从未发放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没有没有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没有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没有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之机变相发放现金、有价证券等。

七、违规观光旅游方面。2019年我区没有出国出境学习考察人员。按市委招商工作要求,2019年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招商引资 10次,每次只带1-2名负责招商工作的同志,做到了严格控制随行人员,严格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用,没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八、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我区未发现存在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

经过自查自纠,虽然未发现我区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但我区将以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为契机,加强今后日常的提醒、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区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上级党委和市委实施细则过程中不走样,推动我区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5

根据XXXX(XXX〔2018〕XX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规范林业局办公用房使用,开展自查整改。现根据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

2018年7月4日,XXXXXX对我局办公用房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我局仍然存在超标的问题:

1、林业局党政办存在套间问题;

2、林业局奋斗森林资源管护区副科级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3、林业局森林经营公司副科级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二、整改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责令办公用房超标的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我局购买手持激光测距仪。由纪委和党政办公室对全局各基层单位,科室部办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部自查。目前,我局办公用房超标单位,以全部整改完毕:

1、党政办腾出隔间办公室工作人员,进入大厅进行合属办公,所存在隔间更改为会议材料交流室及办公用品储存室;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6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属地化管理、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及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产部门职责)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所有人使用人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八条(备案申请制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行依申请备案制度。

第九条(禁止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申请提交材料)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拆改结构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核准程序)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批准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可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义务)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四条(转让、出租人义务)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设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标准文书。

第十八条(申请鉴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使用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可能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支付。

第十九条(毗邻者权力)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委托)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提交材料)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三条(鉴定期限)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鉴定要求)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派专家进行鉴定,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文书文本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鉴定收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遵循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鉴定结果告知及报送)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治理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危房分类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九条(危房治理)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危房强制治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险情处理)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二条(危房改造)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三条(危房租赁)房屋所有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危房代为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治理危险房屋的、承租人可代为治理、治理费用可自租金折抵或依法诉请房屋所有人偿付。

第三十五条(共有共用治理)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人对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按照建设部《异产毗琏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六条(责任划分)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义务)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三十八条(鉴定后危房管理)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治理后,经鉴定机构验收已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逾期未予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四十条(重建手续)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房屋倒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7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积极创新拆迁工作思路,理顺拆迁工作体制,完善拆迁政策措施。坚持“提高效能、统筹管理、以区为主、事权合一、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职能。

二、各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职能及办理程序

(一)负责本区拆迁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中出现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拆迁人执行国家、省、市拆迁有关法规政策情况;拆迁项目进展情况;拆除施工安全情况等。

(二)负责审批本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延期许可申请,并拆迁公告。

1、房屋拆迁许可。

按照国务院《条例》第七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拆迁项目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拆迁批复》并报送市住建委、市拆迁办及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

2、拆迁延期许可。

按照《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的规定,对辖区内符合延长拆迁期限规定的项目办理拆迁延期许可。

3、办理拆迁公告。

按照《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辖区内已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及时发放《拆迁公告》,公告应注明拆迁人名称、拆迁项目、批准文号、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并在拆迁现场张贴公布并拍照存档。《拆迁公告》由市拆迁办统一格式,各区政府印制。

(三)负责本区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区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应依照《条例》、《办法》和建设部《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辖区内的拆迁裁决工作。

(四)负责本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申请工作。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区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五)负责本区违法拆迁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和《办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辖区内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拆迁单位应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和处罚;对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单位应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上报市拆迁办备案;对在拆迁中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野蛮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拆迁办备案。

(六)负责本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杜绝和减少拆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负责本区拆迁承办、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须认真审查拆迁承办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只有具备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资质的单位和经市拆迁办认定的评估机构方可接受拆迁人的委托从事拆迁承办和拆迁评估事务;加强拆迁辖区内拆迁资质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专业拆迁人员的监管,对在拆迁承办和拆迁评估事务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市拆迁办备案。

(八)负责宣传拆迁政策、政策咨询、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耐心给予解答,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跟踪;完善公示制度,将现行拆迁政策、法规、主要办事程序、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建立登记制度,对每位上访群众的个人资料、联系方式和事项进行登记;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拆迁件,要认真及时调查处理,作出书面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市住建委与各区政府须在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交接工作,确保全市拆迁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各区政府自年7月1日起受理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延期许可。

(二)各区政府要尽快确立机构,安排人员,开展工作。并于年6月28日前将联系方式和人员名单报市住建委备案。

(三)市住建委将年6月30日前已审批的拆迁项目汇总制表后,移交各区政府,由各区政府做好辖区内拆迁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认真做好拆迁延期许可工作。对6月30日前经市住建委审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未办理拆迁公告的项目,应按照审批的拆迁期限办理拆迁公告;对6月30日前已办理了拆迁公告的项目,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通知拆迁人办理拆迁延期手续。

(五)年6月30日前已审批拆迁项目的协调、、裁决等管理工作一并由各区政府负责。

办公用房自查报告篇8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关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攀委办〔XX〕59号)和《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落实情况的通知》(攀机管发〔XX〕277号)要求,我局对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了核实、清理,现将办公用房清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掌握标准,及时清理

收到《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办公室相关人员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政策标准,按《通知》要求,及时按清理范围、内容对办公用房逐一进行了清理,确保了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清查情况

从清理情况看,我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一)我局办公用房已进行了权属登记,纳入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严格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管理,无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的情况;

(三)无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情况;

(四)无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情况;

(五)所属事业单位无违规占用我局办公用房的情况;

(六)我局现有办公用房建筑总面积1779、86平米,办公室用房720、08平米,没有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情况。编制部门核定我局编制人数(含行政和事业人员)41人,实有职工人数47人(由于机构改革原因),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数均未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党政机关用房人均建筑面积;

(七)无局领导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的情况和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的情况。

三、存在的困难

新一轮食品药品机构改革即将全面推行,改革到位后,我局因职能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将相应增加,现有车辆少,车况不佳,满足不了日常监管检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监管工作需要;所属事业单位人员、检验检测项目、设备将扩充,现有办公用房不足,满足不了履行新职能的需要,下一步还需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

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报告范文(二)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省、市、县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相关精神落实到位。

二、办公用房清理情况

我局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编制总人数9人,实际在职干部14人,临聘人员2人。现有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1474m2,其中:公共服务室1251、5m2,设备用房面积20m2,因此实际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仅为02、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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