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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精选8篇)

时间: 2023-08-29 栏目:写作范文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1

为切实做好2008年东湖区政府办公室民主评议政风自查自纠工作,根据《2008年东湖区政府办公室民主评议政风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自查自纠工作目标

征求意见、自查自纠是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阶段。政风行风评议自查自评总体目标是:按照实事求是、边查边评边改的原则,达到找准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对照《关于印发2008年东湖区政府办公室民主评议政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字〔2008〕12号)中的提出的评议内容,切实把问题找准找全,把原因分析透彻,把整改落到实处,做到边查边改,未评先改。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端正工作思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区政府办公室的政风建设。

二、自查自纠工作任务

政风行风评议自查自评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立民主评议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发放意见调查征询表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区政府办公室政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照民主评议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纠。要认真查找科室、个人在政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把自查自评自纠工作落实到位,努力做到“八个不放过”:即问题没有找准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不放过,认识没有提高不放过,违纪行为没处理不放过,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没有建立不放过,工作没有推动不放过。要在自查基础上,分析问题,寻找原因,归纳整理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评议办。要增强主动参与民主评议政风工作的意识和责任感,精心组织好自查自评工作,开好各类座谈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区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查摆存在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切实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存在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和建章立制的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时间阶段为6月25日至9月30日。工作步骤如下:

(一)主动征求意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辖区企业、社会群众等多个层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广开言路。设置意见箱、开通网站专题、公布投诉电子信箱、开设民主评议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按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开展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

(三)开展系列活动。通过召开各类座谈会、现场征询意见活动等途径和方法,开展群众性评议活动,收集和听取服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做好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特设立三个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内勤组。组长由查秋滚兼任,成员为黄君、胡菁。主要职责是:办公室民主评议政风工作公文草拟、呈办、印制和文件收发,会议通知、会场布置及会务工作,与全市政府办公厅(室)系统民主评议政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与区民主评议政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络,其他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等。

2、宣传组。组长由饶接华兼任,成员为杨邸著、万保全。主要职责是:向新闻媒介、市政府办公厅、区民主评议政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撰写、投送宣传政府办公室民主评议政风工作的稿件,编写工作简报,草拟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等文稿。

3、评议组。组长由李娜兼任,成员为周诚明、吁坤。主要职责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梳理、汇总和反馈;负责对单位和个人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的督查;负责评议、检查情况材料的疏理。

四、几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搞好思想发动。自查自纠关键是找准问题,各科室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认识自查自评自纠的重要性,明确评议内容和要求,端正态度,找准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认真梳理分析,找准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和整改方案,切实把自查自纠工作做深做细做好。

(二)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各新闻媒体和东湖区政务信息网站、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报道民主评议政风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公布整改措施,表明开门评议、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搞好整改的诚意和决心,推进民主评议政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2

按照《中共xx县委员会关于印发〈xx县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x发〔2017〕x号)文件精神,xx县农业局认真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局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主动扛起责任,共同推动作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xx县农业局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设立专项办公室,为专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的坚实的组织保障。并细化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在此基础上,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会议,迅速传达中央、自治区、桂林市及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全面部署自查工作。

二是抓住关键环节,开展自查自纠。局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和看齐意识,严格按照自查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深入细致查死角、防细节、排隐患,确保专项检查不漏项,整改不走过场。该局通过采取开展自查自纠、加大督查力度、做好承诺工作等强有力措施,取得较好成效。主要表现在:在制度制定和适应情况方面,经查没有违反八项规定相关制度的情况,各项工作都能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农业工作实际开展并完成;在制度执行情况方面,经查没有超标准、超陪餐人数、相互宴请等用公款大吃大喝问题。上级部门来检查的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坚决杜绝铺张浪费;没有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借学习培训、学术交流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没有公车私用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使用公车等问题;没有超标准建设、装修或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等问题;没有私设“小金库”,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等问题;没有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购物卡)情况,干部中没有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等问题;没有发生对反馈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等问题。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3

按照《省商务系统开展商务促进资金重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关于报送2014年商务扶持资金自查自纠报告的通知》精神,我局严格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自查自纠,现将我局开展“2014年商务扶持资金”自查自纠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

按照省厅开展商务促进资金重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开展“商务促进资金重点检查”治理工作专题会议,成立了“商务促进资金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州14年中央和省安排的所有商务促进资金项目。包括流通科下达的“万村千乡”工程市场农家店建设补助资金、“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包括工作经费补贴资金)、民族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城乡市场监测资金、物资储备资金、下乡产品网络建设补助资金;执法科下达的生猪无害化处理资金;外贸科下达的“出口机电各项加工贸易”项目补助资金(汶川)、“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区域发展协调资金等,认真安排部署检查工作。并要求检查工作要严格自查自纠,认真对待,不准避重就轻;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1、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全州商务促进资金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并于9月25日将《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商务促进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转发各县经济商务局。方案明确了资金检查范围,并要求各县商务局对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完善和整改,使各项商务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2、12月13日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商务局对14年商务促进资金重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对需检查的2014年度商务促进资金具体数据和项目与州局相对应的科室进行了核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衔接、咨询。

3、12月底各县商务局将总结材料报送到相关的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流通科、执法科、外贸科)对所涉及相关项目资金形成了《14年商务促进资金自查自纠报告》和《14年商务促进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表》。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发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治理教育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站全体工作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提高对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守法、诚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使市场环境继续净化,公平竞争原则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畜牧业发展环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

重点治理对20*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具体内容如下:

1、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2、在物资采购和工作行为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其他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4、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5、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中谋取私利的问题。

四、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中旬-5月底)。认真组织全站工作人员学习我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把握政策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站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自我检查纠正阶段(5月初-9月底)。各科室对照本《实施方案》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要求坚持原则、严肃对待,认真开展自查,做到不掩不盖,实事求是地反映自身存在的问题。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可运用审查营销费用、营销项目,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要查找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查找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进行纠正,对突出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的作出处理。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结合纠风工作,拿出有效纠正办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总结评估(11月)。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只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局纪检部门报告。

五、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科室要按照“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坚持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要求,积极协助站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鼓励我站内部人员和其他人员主动举报投诉。站设立举报电话(*),对发现的的商业贿赂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查处。

要重点查处在商品交易、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和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过程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六、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5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调查处理好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明确责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属地管理,就地解决;

(四)土地纠纷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地上附着物;

(五)对有纠纷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不予办理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续。

第二章调查处理机构

第四条自治州已成立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及全州各县市应相应成立由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国土资源、畜牧、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处理土地草场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对外为同级政府(行署)的派出机构,对内属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

第五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土地纠纷;

(二)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土地纠纷进行权属裁定;

(三)对土地纠纷案件的裁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土地纠纷处理后的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对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年度培训,由自治州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组织年度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笫七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土地纠纷案件处理不重视、调处不力,造成群体上访的;

(二)因土地纠纷造成群众打架斗殴引发流血事件的;

(三)本辖区内年度土地纠纷案件结案率低于90%的。

笫八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开展土地纠纷调查处理以及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购置相应的技术设备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自治州范围内各师、团场内部之间的土地纠纷由各师、团场自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范围、依据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自治州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以下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辖区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州直各县市之间的纠纷;

(二)协调解决伊犁州与其他州、地、市之间的纠纷,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三)协调解决辖区内部队与各地区(县、市)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四)伊犁州范围内的兵团与地方之间的纠纷,由县市、地区与相关师、团场分级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州人民政府裁定;重大纠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五)协商解决辖区内中央、自治区国营企业单位与地方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塔城、阿勒泰地区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县市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纠纷处理的依据:

(一)权属认定: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应受到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双方商定的协议、合同,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决定、纪要等,原则上继续有效,可作为裁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划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依据。历史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将具体情况、意见、行文、图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未修改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未裁决前,双方应遵守原协定,维持现状。

(二)处理土地纠纷时,对原来已划定的界线,应当维护。对原来界线不清的,应当重新协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勘界埋桩,完备手续。凡无任何协议和批准手续,确属擅自扩大占用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对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放牧线不得擅自更改,因行政界线与草场使用界线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按草场使用界线与行政界线分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调查处理意见会审;

(六)处理;

(七)执行;

(八)结案。

第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纠纷,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四条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纠纷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四)具有有效的土地等权利证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代为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委托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和委托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纠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依据提供。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对重大或特别复杂的争议案件,经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受理案件后或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处理土地纠纷结构批转、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纠纷案件调查取证的要求:

(一)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

(二)要出示执法证件;

(三)走访询问并进行笔录;

(四)实地踏勘并绘制现场图;

(五)对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承办人与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察、拍照、丈量、调阅和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知情人等。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处理土地纠纷机构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转)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文件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对受理的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依法的原则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应当在调解生效或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生效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土地纠纷的权属裁定,按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执行。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文书格式,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对当事人(单位)执行调解或裁定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当事人(单位)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又拒不执行调解和裁定结果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纠纷案件处理并执行完毕后,将各种资料、图件立卷归档。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在土地纠纷调查处理过程中,纠纷调处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6

一、自查对象:区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区保险办、国土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自查时间跨度:年至年。

三、自查资金范围

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福利资金三部分,共十二类十八项资金,具体是:

1、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等五类九项保险基金。

2、社会救助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等四类六项社会救助资金。

3、社会福利资金:儿童福利资金、老人福利资金、残疾人福利资金等三类社会福利资金。

四、自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构建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与国家、上级业务机关的政策和规定是否一致等。

2、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

一是市、区(市)两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是否完整,有无降低缴费基数和比例、隐瞒欠费、选择性参保,不完全参保等减少缴费的问题;有无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纳入社会养老范围,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较低影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等问题。

三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做实;新农保是否存在由于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计入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发放基础养老金等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

四是社保业务经办中有无参保人已参保缴费但个人账户未建立、有无个人账户利息计算错误和金额记录不准确、有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错误、有无保费收入不入账、违规办理补缴养老金等问题。

3、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面。

一是有无因为财政保障能力弱,基金结余出现赤字。

二是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技术核定、征缴计划制定、保费征收、稽核和催收等各项工作是否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分工,执行中是否存在问题。

三是是否按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账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管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及违规开户等问题。

四是是否按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无社会保险预算赤字,有无以银行贷款等方式弥补缺口等问题。

五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分配中,有无民政部门申报不实套取资金,财政部门分配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人为调节分配或平均分配等问题,特别是临时调整的资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及效益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是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是否合规,有无用于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违规出借、委托理财、办企业等违规投资运营问题。

三是社会保障资金有无未及时足额发放、重复发放、扩大范围发放等问题。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保值增值运营,有无利息损失。

五是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专项财政资金有无年末大量结余、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六是是否按规定对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救助,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帮扶救助。

5、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中,是否存在系统割裂、重复建设及数据分散等问题。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统计数据、联网指标数据间是否存在差异。社保数据是否实现了与有关外部数据共享,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健全完善。

五、整改建议

1、对与国家和上级业务机关要求不一致的政策、规定要尽快修改完善,需要废止的要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要尽快制定,确保与国家、上级业务机关的要求相一致。

2、对社保资金筹集中存在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完整的要按规定予以收缴;对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纳入社会养老范围的要尽快纳入范围;对未按规定做实个人账户的要尽快做实;对违规办理补缴养老金的要尽快清退。

3、对社保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基金结余中出现的赤字要尽快进行弥补或在年的预算中作出安排;违规开设和管理的银行账户要立即清理;对套取或违规分配的资金要予以追回。

4、对社保资金使用及效益中存在的未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要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不及时的要尽快上缴,挤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要坚决清理收回;对应发放而未发放的要尽快发放;对重复发放、扩大范围发放的要尽快追回;专项财政资金年末结余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5、对信息系统方面的问题,要尽快完善相关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有效。

六、工作安排

1、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自查自纠工作班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全面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抓紧进行整改。

2、对短期内无法整改或因为客观原因整改不了的问题,要逐项列出,说明原因,提出进一步整改的建议和措施,及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7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和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进会精神,梳理回顾学习教育环节工作,研究部署查纠整改环节任务,扎实推进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启动以来,在省第八驻点指导组和市教育整顿办的精心指导下,坚决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有序推进。政法各单位以政治教育为引领,综合运用“一把手”讲党课、政治轮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领学与自学相结合,忠诚思想根基进一步筑牢;以警示教育为利器,以案明纪,法纪意识进一步强化;以英模教育为激励,学有榜样、比有标杆,干事创业动力进一步激发。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环节,顺利通过了省第X驻点指导组的考核评估,确保了教育整顿平稳起步、开局良好。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单位在推进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落实不深入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开展教育整顿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还不深刻,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有的干警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思想认识还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没有违纪违法就与自己关系不大,没有完全把自己摆进去,干部精气神没有看到明显的起色;有的单位还存在“任务”观念、“过关”心态,满足于做好规定动作、赶进度,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不够,学习教育成果没有很好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入调查研究,结合下步工作切实加以解决。

查纠整改环节,是整个教育整顿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中之重,是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的关键所在。问题查纠深不深入、整改彻不彻底,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的成效。全县上下特别是政法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清查纠整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以正视问题的政治自觉,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壮士断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定坚决打好查纠整改这场硬仗,确保教育整顿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

下面,我就做好查纠整改各项工作,强调四点意见:

一、突出思想发动,全面激发自查自纠的内生动力

当前教育整顿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只有在思想上有着真正深刻的认识,才会有查纠整改的行动自觉。如果思想的结打不开,查纠整改就难以取得实效。

1、要注重思想教育的针对性。进入查纠整改环节后,必须坚决克服“转段”就是学习教育环节结束的思想,要坚持把学习教育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教育整顿始终。继续深入开展政治教育、党史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切实解决好政治忠诚的“总开关”问题。特别要强化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说法的警示力,充分运用身边典型案例深化警示教育,让每一名政法干警明白,不查清问题是过不了关的,早讲早主动,不讲就被动,进一步增强查纠整改的思想动力。要注重用好“谈心谈话”这一法宝,做深做细干警思想工作,按照“五个必谈”、全覆盖的要求,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坚持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相结合,帮助有问题的干警打开心结、消除顾虑、放下包袱、争取主动。

2、要注重政策宣讲的导向性。确立“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导向,是这次教育整顿的鲜明特色。要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坚持政策相适、法纪为先的基本原则,优化细化“自查从宽”政策意见,明确“自查从宽”政策操作程序,确保政策标准规范,把从宽与从严的情形界限细化清楚,一方面要以“自查从宽”来引导,另一方面要以“被查从严”来倒逼,向广大干警亮明态度,深刻阐明“主动查与被动查不一样”的道理,让广大政法干警充分认识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和思想障碍,以思想自觉引导行动自觉,确保达到宽严有度、效果统一的预期目标。

3、要注重自我检视的严肃性。要把自查自纠作为查纠问题的切入点,政法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充分发挥在自我检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认真严肃组织好个人自查事项填报,明确自查事项和要求,尤其要把“六大顽瘴痼疾”作为自点,让每一名干警实事求是填报,做到全员覆盖,项项过关。注意做好解释、辅导咨询等工作,引导干警打消思想顾虑,敢于刀刃向内、勇于刮骨疗毒,全面彻底自查,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对干警个人自查情况,要组织开展全面核查,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同时,要在个人自查基础上,高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把自查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顽瘴痼疾”、群众反映的问题、谈心谈话收集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汇总,深刻剖析原因,提出解决思路和措施,立行立改、真抓实改,以自查自纠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二、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挥组织查处的震慑威力

清除害群之马是查纠整改环节的“硬骨头”。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全面开展摸底排查,落实组织查处各项措施,依纪依法推进办案工作,全面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两面派、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决查处滥权渎职、徇私枉法,利用执法司法权力谋取私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切实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

1、拓宽线索收集渠道。要充分发挥举报平台、电话、信箱等作用,认真做好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的登记、甄别、办理、反馈工作。要采取深挖自查涉黑涉恶案件、梳理分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点疑点案件、走访相关部门和案件当事人、函询核查等方式,扩大线索来源范围,从中发现疑点,由案到人,深挖和掌握违纪违法线索。

2、强化核查处理效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协作配合,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问题线索移交、跟踪督办、线索台账清零等机制,加快线索流转、核查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对受到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的干警,要及时澄清正名,并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对查否的线索,承办人员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签字背书、存档备查;对有线索不查、久查不结、查而不公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上级督办的案件要全力配合,集中力量开展破案攻坚,确保案情水落石出。同时,要特别强化保密意识,严控知悉范围,严防“跑风漏气”,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责。

3、提升政策运用水平。查纠整改涉及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必须要严谨细致,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又保持严厉惩治司法执法腐败的高压态势,要依纪依法严格执行政法干警“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准确界定自查、被查的情形,明确政策适用时间、适用对象、处理流程、审批权限,确保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干警在查清相关事实后,符合从宽条件的,要及时作出从宽处理。对调查核实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让拒不交代问题的违纪违法干警受到从严处理,让受到处理的干警心服口服,实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突出标本兼治,着力提升专项整治的整体效力

顽瘴痼疾是长期积累、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的“老大难”问题。整治顽瘴痼疾,重在标本兼治。要找准问题症结,加力攻坚克难,把“当下治”与“长久立”结合起来,实现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努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长期影响制约公正执法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得到有效根治,执法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

1、切实找准“病灶”。扭住“六大顽瘴痼疾”不放,聚焦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堵点、影响政法队伍建设的难点,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全面查找本系统、本单位政法队伍在思想政治、纪律、作风、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病灶”查清楚,将“病根”挖出来,对排查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压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地见效。

2、着力清除“病根”。坚持分类施策、靶向治疗,加强排查问题分析研究,找准顽瘴痼疾背后深层次原因,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症下药,一项一项抓好整治,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坚持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推动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问题一起解决。要结合政法工作实际,把专项整治与中央巡视省委、省委巡视市委反馈问题整改结合起来,一体推进,做到全面改、改彻底。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集中推出一批新的便民利民措施,真正把查纠整改的成果,转化为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取信于民的实际效果。要加强跟踪问效,对重点问题、重点案件,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顽疾变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抓好预防“病患”。要坚持治建并举、抓源治本,着力扎紧制度的“笼子”,针对执法司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管理监督中的薄弱环节、长期没有解决好的死角盲区,加快建立完善管人、管事、管权监管制度,用制度把查纠整改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实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通过教育整顿,优化政法公共服务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出一批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事项,以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不断提升政法机关服务群众的水平。

四、突出责任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协同作战,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形成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工作局面。

1、压紧压实责任。政法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旗帜鲜明地领导好、支持好、保障好教育整顿工作。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等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不折不扣落实查纠整改各项工作任务。县教育整顿办要严督实导,对查纠整改敷衍应付的严肃问责追责,推动查纠整改深入开展、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省第八驻点指导组的工作要求,充分做好迎接中央督导组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上级提出的要求坚决落实,对转交的线索及时核查,对反馈的意见照单全收、坚决整改。

2、务求工作实效。要严格对标对表,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既要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又要防止搞运动式“一刀切”,处理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保持合理进度,切实做到直面问题不遮不掩、紧盯问题立行立改、扭住问题建章立制。要立足“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开门整顿,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落实整改要求群众评价,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内外有别,正面为主,严肃宣传纪律,严格审核把关,防止网络炒作。

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篇8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3号)和10月11日召开的全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汇报会精神,推动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现就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自查自纠工作截止到200*年3月底。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地各部门既要按照中央、省既定的自查自纠工作基本要求、主要目标、主要环节、工作范围和重点来开展工作,又要结合当前实际,及时调整工作计划,积极组织一次“回头望”活动,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开展法制讲座、组织演讲比赛、落实“一把手”讲廉政课制度、举办宣传展览、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让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进一步明确,对发生在200*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在200*年3月底自查自纠以前主动说清情况,并如实上缴所收财物,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于虽然情节严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但对于经过反复教育,仍然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掩盖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查实,坚决从严处理。对于在《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仍然搞不正当交易,给予或收受钱物的,一律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二)进一步组织开展清理登记。一是要按照荆治贿办文[200*]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组织好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清理登记,做好资料整理和《全市治理商业贿赂清理登记表》(附后)的上报工作。二是要完善自查自纠方案,组织好《全市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报告(单位)》和《全市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报告(个人)》(附后)的填报工作。对主动自查出来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情节严重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如果未能主动填报,被群众举报或执法执纪部门发现并查实的,将被从严处理。

(三)认真完成专题调研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荆治贿办文[200*]6号和12号文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专题调研。届时,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调研文章的评选。

(四)积极建立部门廉政账户。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廉政账户,并向本单位或社会公布该账户,动员和引导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积极上缴贿赂款,凡是主动向单位或单位廉政账户(可不记名)上缴商业贿赂款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五)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查办案件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督办指导。要集中查处一批涉案金额较大、情节较重、性质较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尤其要严肃查处涉及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准确把握政策,做到正确区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界限;正常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一般“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不规范经营与单位行贿的界限;单位收受回扣与个人受贿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危害不大的贿赂行为与贿赂犯罪的界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把手”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务必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坚持亲自抓,精心策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双管部门、垂直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又要遵从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不力,在自查自纠中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甚至掩盖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阻挠案件查处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党纪、政纪和法纪规定,坚决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确保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调运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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