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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收集5篇)

时间: 2024-06-19 栏目:写作范文

新业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篇1

一、坚持“以查促管”,加强税源税基管理

稽查、管理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一致,是形成打击偷、逃、抗税,加强征收管理合力的关键,做为稽查部门要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分析研究,树立全局观念,服务征管,加强税源税基管理。

1、积极促进征管基础精细化管理。要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要及时反馈,以便税收管理员进一步核实后更新。在选案的分析过程和实施检查过程中必然会对纳税人进行较深入的全方位解剖,往往会掌握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与征管部门沟通;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及时反馈税务干部在征收管理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管理失当、执法过错行为,以便促使在“依法行政能力”方面的提高。

2、定期组织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由稽查、税源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稽查征管互动。并且用稽查建议书形式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征管部门反馈各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典型案例、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多方面的稽查信息;以便征管部门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逃、抗税的合力。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做好涉税案件公告公示工作,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产生震慑效果,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整顿税收秩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偷税、骗税、逃税的问题和税收环境的恶化,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自觉遵从度;同时进一步宣传稽查成果,树立地税稽查形象,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度。

4、多形式实施“阳光稽查”。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与合作,融洽稽查和纳税人的关系,推行“查前告知”、“限期自查”,“公示稽查”,“约谈稽查”,督促纳税人依法主动纳税,促进纳税人自查自纠。实行稽查回访,查后上门回访听意见,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不定期分类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稽查执法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对被检查企业调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通报;处罚决定书上进行友情提示,提醒税收管理员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调帐,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营造良好和谐的纳税秩序。

5、召开行业税案分析会。选择群众关注及征管薄弱的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开展调研型稽查,对一些特殊行业和重点企业,达到“解剖麻雀”、“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同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涉税违法行为及征管问题、政策缺陷,及时反馈到相关的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采取快速应对措施,力争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总结出规律性、典型性问题,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互动性。由点及面,对行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解决行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整治效果,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标本兼治,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6、主动加强经济管理部门协作配合。利用税务稽查掌握的有关信息定期将稽查部门查处的有关案件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以便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欠税户法定代表人进行跟踪,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向公安部门移送手续,同时向监察机关备案,构建综合治理的态势。

二、坚持“以查促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

稽查部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模式要做到既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又要相互促进、相互配合,才能做好稽查工作,提高稽查效率。

1、拓宽选案新渠道,提高稽查选案的正确率。通过积极引导社会举报、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报送案源、稽查部门查中延伸、利用征管信息建立数据模型综合分析选取案源等多种形式来拓宽选案渠道,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企业、中型企业、较大税源户和经营规模大、税负率偏低、管理相对薄弱行业进行检查,稽查针对征管部门提出的力量较为薄弱、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纳税人和行业,通过建立不同类别行业指标体系的选案模型,确定打击和整治的重点纳税户,保持对偷骗税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提高稽查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根本上规范、强化税源管理。

2、探索检查新方法,提高检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定期组织大要案分析会,重点研究利用做假帐、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案件的新手法、新动向,认真汇总、深入分析涉税违法行为手段、规律和特点,总结办案经验、技巧,形成科学的查处方法指导办案;不断探索涉税违法犯罪的规律、偷逃税案的特点,同时剖析我们征收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现疏漏,举一反三,研讨新形势下的偷逃税新动向,对检查中暴露出带普遍性的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职业敏感性,通过快速应对机制,力争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研究发案的规律和作案手段,总结案件查处中的力量组织、办案策略、案情动态、政策处理等方面的稽查思路新方法和新突破,提高稽查工作水平。

3、开展稽查案例交流,建立稽查案件案例库。进一步规范取证标准、案卷送审要求、指导稽查的取证工作,保证每件案件都能查深查透,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成铁案。加强案件复查复审力度,扩大案件复查、复审面,形成文字的稽查案例及新检查方式的案例,通过开展稽查案例交流评比活动,及时建立电子稽查案件案例库,并适时整理编写税务稽查案例供稽查人员参阅。

4、强化案件执行力度,巩固检查成果。进一步强化稽查案件执行力度。执行人员要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企业自查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实施执行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其资金财产动态,及时采取相关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流失,并及时入库。

三、坚持“以查促廉”,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新业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篇2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税制改革

一、经济新常态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实现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封闭半封闭到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变”,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了很大的改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经济全球一体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政治稳定等,在“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强有力的推动下,我国GDP在1986年突破万亿元大关,一直到2011年保持了10.01%的年均增速,是同期世界GDP年均增速的三倍多,创造了世界瞩目的“增长奇迹”。经济体制的转变带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随着经济基数的增加、人口老龄化导致劳动力供给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加重、不可再生资源消耗殆尽、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动力减弱、后国际金融危机疲软、中等收入陷阱魔咒等一系列因素的出现,我国的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步入了中高速增长的“经济新常态”水平。2012年~2015年我国GDP增速分别为7.75%、7.68%、7.27%和6.9%。

“新常态”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基金管理公司总裁M.埃里安于2008年开始使用,以预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增长可能的长期态势,他认为“世界也许再也无法回到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前稳定的‘正常’状态,它将面临一个全新的‘正常’状态”,这种全新的状态主要是指西方发达经济体在危机过后将陷入长期疲弱、失业率高企的泥沼状况。在我国,“新常态”一词最早是由主席于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的,他要求领导干部“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同年7月29日,在中南海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主席用“新常态”概括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2014年11月10日,在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主席阐述了我国新常态经济下经济增速变化、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驱动力转变等特征,并指出新常态将会给中国带来新机遇的乐观预期;2014年12月9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主席从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出口和国际收支等九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出现、成因及发展方向,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

过去经济高速增长的代价是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的高投资、高能耗、高污染带来的产能过剩、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经济结构失衡、内外需求下降等等。这些又直接导致了当前时期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使得经济增速由高速增长步入中高速增长、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经济新常态”。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经济结构调整、前期刺激政策消化的“三期叠加”发展阶段,必须及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强化产业分工、创新发展模式。此时,“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的供给侧结构改革应运而生,供给侧改革成为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一把金钥匙。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所以,在目前供给侧结构改革当中,政府与市场和企业联系最为密切的税收政策就必然要肩负起调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收入结构以及资源配置等任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对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稳定税负、调控经济、减少扭曲、公平税收等。完善和优化适应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就成了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税制改革经验

1.供给经济学视角下国际税制改革经验。作为供给经济学的典型,美国里根政府的减税政策和英国撒切尔政府的国企改革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发展,很好的解决了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滞胀问题。由此而产生的“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值得我国借鉴。

(1)里根政府的改革措施及效果。面对突如其来的滞胀危机,里根政府用供给学派的减税政策和货币学派的货币供应量控制政策来应对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财政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削减社会福利支出补贴,大力减少财政赤字,全面实现预算平衡;通过降低税率、税率指数还、提高免税额等大幅度削减个人所得税;通过降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大税收优惠等大幅度削减公司所得税;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为企业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政策空间,全面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通过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措施,最大限度的抑制通货膨胀。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通货膨胀,使通货膨胀率和利率下降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通货紧缩的货币政策消除了通胀预期,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减税、放松企业管制的政策促使经济逐渐回暖。个税的降低是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提高,促进了需求的增加,带动了生产的复苏。公司税收优惠和加速折旧的政策措施为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了动力。

(2)撒切尔政府的改革措施及效果。面对国内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增多等诸多问题,撒切尔夫人上台执政后,以冷酷和毫不妥协的态度,开出了一系列经济改革的药方。主要包括:以货币主义为出发点,减少公共开支、紧缩银根、提高利率以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企私有化改革,激发微观经济市场活力;破除工会对劳动力市场的垄断,纠正劳动力市场扭曲;降低税率、改革税制、削减福利支出,扩大公共产品提供的市场经济份~。这些政策的推行,使得英国的经济发展得到复苏,通胀水平得到控制,财政赤字得到改善,并于1988年出现财政盈余。

2.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需解决的问题。供给侧改革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的,是我国当前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社会经济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2015年11月10日的中央经济领导小组会议上,主义首次提出“供给侧改革”,11月17日,总理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11月18日,主席在APEC会议上再次强调“要解决世界经济深层次问题,单纯靠货币刺激政策是不够的,必须下决心在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方面做更大努力,使供给体系更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面对以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创新驱动为特征的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要从提高供给质量为出发点,用增量改革促进存量调整,矫正资源配置的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改革目标。

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解决好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问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抓好宏观调控职能,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强化市场自主消化过剩产能的能力。合理规划教育资源的配置,加强人力资本的积累,以教育红利来弥补人口红利降低的短板。化解劳动力、土地、自然资源、资本、技术创新等要素的制度约束,全面释放要素的潜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二是解决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问题,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僵尸企业,推动制造业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加大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扶持力度,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向个性化、差异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打造综合实力较强的支柱性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解决好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强化去库存的力度。完善国有企业的重组、出售、破产制度,切实推行国有企业改革,引入民营资本和经营管理,盘活国有企业闲置资产以及积压的库存。针对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的局面,从供给源头改善房地产供给结构,增加保障性、经济实用性住房,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缓解房地产市场积压困境。四是解决创新不足的问题,切实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全面推进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产品创新等,做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文章,提升创新在企业发展动力中的优势,让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经济增速的引擎。在“互联网+”的引领下,推动信息化建设与产业现代化和高新技术的有机结合,创新生产和经济模式,在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上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接轨,提升国家的综合竞争优势。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我国税制的完善与优化

供给侧改革下税制的优化路径,就是要通过税负水平、征收方式、配套政策等来影响供给端生产经营活动和需求端消费积累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税收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经济的长足发展。

1.处理好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问题。税负是否可以转嫁是划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标准之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目前我国间接税比重过大,间接税的税负可转嫁性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加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间接税税收收入占比接近70%,而直接税却不超过35%。企业凭借规模优势,在交易过程中必定会通过定价来转嫁部分或全部税负给消费者,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消费,不利于化解过剩产能和库存。今后改革的方向要适时逐步削减间接税比重,促进全社会的公平。降低与民生密切的商品或劳务流转税税率,缓解流转税带来的累退效应。加大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比重,弥补商品税带来的税收减收缺口,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适时推动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的开征等。

2.流转税制的完善与优化。在完成营改增的基础上,全面评估营改增的政策效应,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改革当中的缺陷,有针对性的进行微调;借鉴国际经验,逐步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避免多档税率造成的不公平和效率损失。就目前产业发展情况,建议设置分别针对第二第三产业的两档标准税率、和优惠税率、零税率一共四档,以及征收率一档,且税率水平不宜过高,要探索与国际接轨的税率标准,切实加强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立消费税征收范围阶段性调整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人民消费水平,及时调整消费税税目,比如化妆品已经成为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用品,可以按照价格标准适当缩小化妆品的征税范围;加强对不可再生资源消费的调节,有步骤的将原煤纳入征税范围;加强对动物制品的管控,适时将高档箱包、高档皮衣、貂皮服饰等纳入征税范围;加强对高档消费品的调控,可以将私人飞机、乘用车客车之外的豪车、高档娱乐等纳入征税范围。

3.所得税制的完善与优化。通过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加税前合理扣除项目和标准、加大对高新企业绿色企业的优惠力度等措施来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中国制造”在国际舞台的竞争力;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的社会作用,并且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纳入到税收法律体系当中,增强优惠政策的刚性和长效性;加快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将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工薪、劳务报酬、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等进行综合征收,将利息、股利、偶然所得等收入纳入分类征收范畴;降低中等收入人群个税税率,提升中等收入人群的工作及创业积极性;建立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统一的个人信用账户以及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强化纳税申报,从源头上堵塞个税申报漏洞。

4.提高征管水平构建创新型税收治理体系。供给侧改革同样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应在管理和服务上做出改进实现创新型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善。在管理能力上,应当规范征管,简化流程,切实降低纳税成本;同时要规范税收结构,全面取缔不合理的税外费用;开通绿色办税通道,营造更为宽松的外部经济环境。在组织创新方面,要明确自身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定位,改变过去粗放执法的习惯,创新执法方式。在整体布局上,要把网络技术和税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善原有老化的税收管理理念,全面提升科学治税能力。将“互联网+”思维引进到税收工作当中,以“金税工程三期”为信息依托,挖掘信息治税的潜力,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注重多机构、多部门的横向信息资源共享,全面实现税务、工商、海关、公安以及银行等的联网,切实提高信息利用度,形成税源监控的合力。积极探索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是合作有利还是合并有利的课题,在工作量由地税部门转移到国税部门之后,要加强人员的调配,合理分配工作量,避免同酬不同工引起税务人员的消极怠工。加强税收监控力度,有针对性的培育一批适应经济新常态税收工作的税务人员,切实提高其涉税处理能力、税收监管能力以及税收执法能力。拓宽税收服樟煊颍创新税收服务模式,打造税收服务品牌,实现纳税服务在思想认识上的彻底转变,切实为纳税人增收减负创造和谐的办税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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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篇3

一、当前的税收形势与未来展望

(一)2004年税收收入形势及其效应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副司长舒启明:

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亿元,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0多亿;税收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是近年来增长最快、增收最多的一年。2004年的税收收入有三个特点,一是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二是税收增长比较均衡。三是税收增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

2004年,税收收入月份和季度收入比较均衡,反映了依法治税的进一步加强。税收均衡入库,是我国税务工作明显的进步。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司长许宪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增长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税收增长低于经济增长,导致“两个比重”不断下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制改革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1994―2003年,税收增长率年均19.3%,高于GDP增长5.6个百分点。2004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达19%。这个趋势要值得注意。

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

2004年,税收大幅度地超经济增长,对整个宏观经济产生了紧缩效应,在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出现过热倾向的情况下,税收的紧缩效应是与宏观调控的方向一致的。

(二)税收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舒启明:

我国税收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是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征管为税收的大幅度增长提供了根本保障。2004年,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使税源变税收方面,采取了一些具体的征管措施,包括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完善了纳税申报一站式管理,加强了“四种小票”的抵扣管理,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新办商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加强了货物运输的营业税和发票的抵扣增值税管理,加强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加强了税务的稽查,建立了欠税管理制度以及加强审计等。这些措施是保证2004年税收增长的重要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

如果现行税制不进行大的调整,我国的税收收入和税收占GDP的比重,在今后几年之内仍将继续增长。其原因,一是我国正处在工业化时期,工商业占GDP的比例日益提高;而我们的税制主要是对工商业征税,因此税收占GDP的比重会进一步提高。二是近年来税收征管工作确有进步,征管的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国家统计局许宪春:

我国税收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是产业结构升级。近年来,我国第二产业的增长一直高于GDP的增长,产业的不断升级会促进税收的增长。二是外贸的快速增长。近年关税和海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都大幅度增长。三是企业效益和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使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快速增长。四是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创造的增加值比重也在不断的上升。五是市场化的发展,使课税的范围不断增加。

(三)税收增长幅度远高于GDP增长的原因分析及评价

中国税务学会杨崇春:

对于税收增长大大超过GDP增长的原因,应该做细化分析。一是税收收入与GDP总量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二者的相关系数并不一致。税收收入占GDP比例的提高,反映了我国宏观税负的理性回归,也是中央提出逐步提高“两个比重”的目标所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二是对税收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应该做相应的比较,即应将具体税种的增长和GDP相比较。例如,增值税是按照增加值征收的,增值税应该与工业增加值相比较。2004年1―11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增加了23%,增值税增加了22%,二者基本是一致的。又如,税收是按照现行价格计算征收的,而GDP的增长是按照不变价格计算的,如果GDP也按现价计算,2004年的GDP增幅约15%,税收和GDP增幅的差距仅有10个百分点,如果再扣除4%的物价因素,二者的差距就会大缩小。因此,税收增长与GDP的简单比较,既不能说明税收的高与低,也不能说明税负的轻和重。2004年增长幅度主要是宏观经济良性循环的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舒启明:

税收高于经济增长的原因很多,通常有税制、税政、征管、经济结构和效益变化,以及国民经济和税收在计算和统计口径上的差异等。具体表现在:税收是按现价计算征税,而GDP是按可比价计算;税收中和GDP直接相关的是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4.7%,与GDP间接相关的是三项所得税,占总收入的22.6%,这些税收都大大高于GDP的增长。外贸进出口对GDP和税收的影响是不相同的,GDP核算的是进出口的净额,如果大进大出而贸易平衡,对GDP的影响为零,但对税收影响却很大。从这方面来看,2004年的税收收入增长是比较正常的。

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

税收收入及其比重的快速提高,不是税收工作或征管的问题,而是税制的问题。这个税制在几个主要税种方面的法定税负偏重了。如我国已实行多年的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还有折旧问题、计税工资问题等等。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保持原税负”,但随着征管的加强,过去的法定税负就显得偏高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

任何税收收入都和GDP有关系,因为它都是GDP的组成部分。如果说某一年或某几年税收大幅度超过GDP是有道理的,但是长期超过肯定是没有道理的。

(四)2005年税收形势展望

国务院研究室丛明:

2005年的税收收入超经济增长的态势,有可能会适当减缓。2005年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些导致税收高增长过热行业的增长有可能进一步放缓,经济增长拉动税收增长的作用会相应减弱。但税收超经济增长态势还是存在的。

国家税务总局舒启明:

2005年的税收工作有很多有利条件,2004年经济发展的滞后影响,为2005年税收增长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税收增长的因素,如控制过热行业、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等。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

我国税收运行情况,已经搅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格局。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使我们不断调高税收收入的预期。今天的税收收入增长态势,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计时没有想到的。照此预测,2005年税收收入将要突破3万亿元大关。如果我国的税制格局不出现大的变动,到“十一五”期末有可能实现5万亿元。

二、积极推进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抓住时机,推进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米建国:

税制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深化改革已成为共识。虽然也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推迟改革的理由。因此,需要转变观念,切实推进税制改革。

福建省地税局科研所副所长潘贤掌:

推迟税制改革的主要理由,一是担心税制改革引起减税,会影响财政安排。二是对宏观经济产生逆向调节。其实这两个理由都值得商榷。减税从静态看会减收,但从动态看则不一定。减税可以促进民间投资增长,并遏制地方政府在“形象工程”、基础设施方面的过度投资,从而有利于宏观调控。因此,要加快税制改革,特别是加快地方税制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二)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

要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公平,作为设计税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制改革,一方面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征管加强,通过分步实施,逐步消化偏高的法定税负。这样既能维持政府占有资源的水平,同时又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能力,这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有好处。

国家统计局许宪春:

要利用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增长还是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2003年我国消耗了世界水泥的53%、钢材的36%,但只创造了世界GDP的4%,我国的经济发展很不经济。利用税收手段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三)税制改革的若干设想

国家统计局许宪春:

从国民经济核算角度看,税收主要分为初次分配环节税和再收入环节税两类。1992年以来,我国的生产税(初次分配环节税)占GDP的比重,从13%上升到18%,呈逐步上升趋势,和其他的国家比较是偏高的(一般在10―14%之间,其中美国为8.5%,乌克兰最高为24.4%);我国的所得税(再收入环节税)比重,1991―2001年平均为2.4%,其他国家平均为11.7%。因此,我国的生产环节税高于其他国家,而再分配环节税远低于其他国家。这种税制,生产环节税征得过多,对企业生产有抑制作用。随着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加大高收入者的征税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控制贫富差距加大。

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

应加快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等税制改革的步伐。在支持改革方面多花点钱,是值得的。因为制度创新是根本,是长期发挥作用的因素。这对我们的财政收入不会有多大影响,因为减税后企业偷漏税的动机少了,创新能力提高了,通过加强管理,将来很可能是增收的。改革的根本原则,是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现在内资企业创新能力差、竞争力弱,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再不合并,竞争环境不平等,它们怎么发展呢?

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

现在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能说农民没有税负了,农民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都是有税的。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是要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不是城里征什么税农村就征什么税。要深入研究工业反哺农业的税制,制定出一个既符合“十六大”方针,又符合“五个统筹”的税制。

新业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篇4

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和单独的征收方案,与绿色税收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相关税种征税使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征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税收带来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来实现。收入效应提高了带有负外部性产品的成本与价格,降低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消费;替代效应是指征税使消费者寻找无税或低税产品消费进行对原来商品的替代。

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注重环境保护。给节能减排、主动治理污染的企业以税收优惠,能够通过降低企业在降低负外部性时付出的成本,鼓励企业支持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在环境保护中起带头作用,做出节能减排努力。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的部分税种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

3.通过排污收费来限制企业污染行为。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随之而来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与资源滥用等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制约未来发展的瓶颈。如何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将环境代价降到最低,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的“绿色税收”,指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税收征收、优惠政策以及各项收费。其具体实施效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税费征收过程中的征税成本和征收效率。这主要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征纳程序的简明便捷以及征纳双方的相互配合等。但在我国现行税制框架下,大部分税种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极大地影响了绿色税收的效率;收费因其缺乏立法严肃性,又经常受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其征收效率往往被人为降低。

二是所征“绿色税收”真正利用在环保事业上的比重以及利用效率。我国目前真正基于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安排主要体现在部分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但这些政策形式单一、判断标准模棱两可,容易造成企业的恶意挂靠和逆向选择行为,不但没能有效达到“绿色”的目的,反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政策漏洞。此外,我国“绿色税收”的意义大多在于增加财政收入,税收和排污费收入都无法做到专款专用。拨给环保事业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环保部门的内部建设,而没有真正落实到污染治理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这样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高绿色税收实施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整体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目标不明确,征纳双方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目前我国仍把经济增量和保证政府收入视为税收的主要目标,忽略了绿色税收作为一种“矫正性税收”所应具有的调节作用。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将税收视为国家单方面的任务,没有形成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机制,征税努力往往大于纳税努力,导致税收效率低下。

2.税率普遍偏低,征税范围狭窄。绿色税收应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调整消费结构,限制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的消费。从理论上讲,最佳的税率标准应该使边际污染、耗用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即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染防治成本,否则无法形成同其他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无法实现调整消费结构、刺激企业减少污染的政策目标。

此外,我国绿色税收的征税范围狭窄,很多具有负外部性的产品尚没有进入征税范围之内,例如一次性塑料产品、干电池、含氟利昂家电等;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未通过绿色税收形式加以限制,比如过度捕捞、进口和丢弃电子垃圾、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办污染性工厂等;很多稀有资源未通过绿色税收加以保护,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仅仅通过行政管制手段进行控制,往往存在人为商议空间大、政府寻租、地方保护等效率低下的问题。

3.体系散乱且没有做到绿色税收专款专用。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专门性税种,而是将各“绿色税收”政策散乱分布在各项税种当中。这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力度、降低征收效率,又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四、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简洁高效的绿色税收制度、显著的环境保护效果、稳定的财政收入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绝对完美的税种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将不同税种相结合,优势互补,同时完善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高效、环保的绿色税收体制。

1.确保环保部门与征税部门密切配合但相互独立。绿色税收是以税费征收为手段,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特殊财政政策,故要求征税部门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脱离单纯的增加财政收入的税收目标而实现税收对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但同时也要保证环保部门、征税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保持相对独立,防止行政干预、政府寻租等现象的产生,降低绿色税收实施效率。

2.注重环保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经济发展难免带来生态环境破坏,但环境保护应以促进经济、社会更和谐有序的发展为最终目的,为环保而放弃一切经济发展是绝不可能的。为此政策制定者应该努力寻找既能带动经济发展又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税收政策。

3.注重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例如完善交通管制、鼓励使用高新技术设备等。

4.加强征纳双方的互动,保证绿色税收专款专用,提高绿色税收利用效率。

5.完善针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建设,加强国际间的对话与合作。应注重完善绿色税收中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制度建设,积极与其他国家就环境保护问题和绿色税收问题进行对话和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政策协调,以利于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全球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付伯颖,齐海鹏.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2,(1).

[2]汪素琴.绿色税收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J].税务研究,2001,(1).

[3]饶立新.绿色税收理论与应用框架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新业态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篇5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7-0103-04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十二五”时期多项重要的税收制度、政策与征管措施改革,均在2015年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将对税收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回顾2015年税收制度大改革、税收政策新变化、税收征管新举措,展望未来税收发展大趋势,将有助于把握我国税收发展脉络。

一、2015年税收制度大改革

自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实际已在不断改革中阔步前进。由于企业所得税已实现了内外资合并,而个人所得税目前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从分类向综合的课征模式改革,难以一蹴而就,因此,“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主要是以“增、消、营”三大流转税为主,兼及其他税种。

(一)“营改增”稳步推进,但进程放缓

“十二五”期间最引人注目的税制改革,莫过于“营改增”试点了。营业税具有重复课税、不利于分工合作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缺陷,但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以及征管技术落后等原因,依然保留了营业税。也正因如此,关于“营改增”的呼声日益高涨。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了“营改增”的试点,并逐步实现了由上海到东部8省市再到全国的扩展,试点内容经历了由“6+1”到“7+1”、“7+2”再到“7+3”的扩围,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原有计划,“营改增”试点即第一阶段的扩围改革应在2015年完成,此后还应逐步进行第二阶段的增值税制完善改革和第三阶段的立法改革。2015年初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态将在年内完成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业的“营改增”步伐,但是鉴于经济下行和财政减收、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压力及部分行业“营改增”后产生的税负大幅增加及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对“营改增”的态度逐渐由“力争”、“抓紧”变为“适时纳入”[1]。但从整个税制的角度看,完成“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完善税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部分调整

消费税的功能在于“寓禁于征”,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就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消费,以促进合理消费和节能减排。2015年,我国消费税围绕“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和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同时取消汽车轮胎税目、酒精、车用含铅汽油、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使消费税的税率富有弹性,在国际油价下跌、全国范围内雾霾现象严重的背景下,发挥了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调节作用。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2015〕16号),此举适应了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发挥了消费税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财税〔2015〕60号),提高烟草税率从而抬高烟草售价有利于降低烟草消费、控制吸烟人群数量,同时能够增加财政收入,一举两得。

(三)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是人均占有资源数量并不高,而且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源过度使用、利用率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资源性收费较多、较重,我国资源税改革总体上是沿着“费改税”的基本思路,不断以规范的资源税代替以往大量的缺乏规范性的收费,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自2015年5月1日起,对稀土、钨、钼资源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将稀土、钨、钼的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财税〔2015〕52号)。201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方式更加规范,对发挥资源税级差调节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

(四)环境保护税法公布草案

2015年6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总体上基于“费改税”的思路,将排污费的课征对象整体平移,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未将二氧化碳排放、自然资源及生态保护、污染产品的消费抑制等纳入征税范围。此外,该草案并未明确环境保护税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还是完整的环境税体系、是由税务部门征收还是联合环保部门一起征收,亟需完善。该草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实质性地将环保税纳入拟征收进程,无论对于环境保护还是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与其他税种形成政策合力,能大大提高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税收政策新变化

由于大部分税种的名称是由其课税对象决定的,而征税范围的变动导致税收制度的改革,以上四个税种,或是由一种税改为另一种税,或是扩大征税范围,或是费改税,因此本文将其界定为税种改革。而在所得税方面,征税范围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所变化的只是针对具体课税对象的规定,本文将其界定为税收政策的变化。2015年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包括企业重组有关税务处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批以及推行新的纳税申报表等方面。

(一)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面

涉及企业重组征管问题的有财税〔2015〕5号、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33号、40号、48号等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文主要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要求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的企业是满足财税〔2014〕116号文中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方面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化:财税〔2015〕34号文作出调整,优惠期间顺延一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预缴政策发生了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文,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纳入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并且允许企业自由选择是否加速折旧。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增加,由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规定的特定行业,变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对研发活动范围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并增加了特别事项调整内容;研发费用口径方面增加了外聘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5项费用扣除项目。

(五)备案审批政策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税总发〔2015〕45号文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税总发〔2015〕74号文取消了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六)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与以前的16张表格相比,虽然增加了25张,但许多表格是选项,纳税人有此业务的,可以选择填报,没有此业务的,可以不填报。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具有架构合理、信息量丰富、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的特点,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纳税企业。

三、税收征管新举措

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的核心,也是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我国税收征管逐步由“严征管”向科学型、规范型、服务型征管过渡。2015年税收征管的变化尤其突出,推出了很多新的举措:《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2.0),“黑名单”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双摇号”稽查、“一案双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税务”计划等措施的出台,优化了税收征管环节,促进了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2]。

(一)修订《税收征管法》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税收征管法》修订专家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和多位税法专家参与了修法论证。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二是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

(二)出台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定了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由于涉税事项更确定、管理服务更公平、业务办理更便捷、办税成本更经济,给纳税人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

(三)制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并于2015年6月升级至2.2版。《纳税服务规范》2.2版立足于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了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9大类,包括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中,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建立了各部门涉案信息共享的“黑名单”制度,有效增加了威慑力。

(五)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于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三证合一”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鼓励投资兴业,是“健全社会诚信的一项好制度”;“三证合一”方便监管,与营业执照合一后,会扩大税基,有效地减少偷税漏税。

(六)推进“双摇号”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提出了八项总体要求、五项保障措施和四项基本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通过确定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随机抽查方式、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协调国税、地税部门进行联合抽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公示。这些要求配合“黑名单”制度,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

(七)实施“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规定,“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一案双查”制度的建立,不但有效约束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

(八)明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该办法对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3个阶段,这样的工作程序严谨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公平和公正地执行,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九)推动“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2015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重点推进5大板块20项行动。计划至2017年,开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至2023年,“互联网+税务”应用全面深化。“互联网+税务”行动旨在不断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和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行动将促进纳税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税收征管进一步提质增效、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透明和协作发展进一步开放包容,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运作成本,释放改革红利,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

四、未来税收发展大趋势

税收发展体现了一国经济、政治、社会的综合要求,在依法治国和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指导下,我国税收必然要向法治化、简洁化、生态化、公平化发展,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财力。

(一)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

税收法治化既是健全税制、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承担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作用[3]。现行《税收征管法》赋予税收执法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进行税收执法时会对纳税人产生较大的不确定影响,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风险,从整体来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因此,修订《税收征管法》,限制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对纳税人的限制,从而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是未来税收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继续推进“营改增”,消除流转税重复课税

消除重复课税能够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鼓励平等竞争,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营改增”的实施就是要消除对某些行业如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各行业公平税负的目标。虽然目前“营改增”进程放缓,但是按照整体规划布局,将全国所有营业税征税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第一阶段扩围改革在不久将完成,从而进入第二阶段的完善过程和第三阶段的立法过程。“营改增”不但能够成功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还能够推进税收法治化的进程,因此,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进程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是近几年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4]。

(三)完善房地产税制,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分配方面一直未呈现出较大的矛盾。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承担较大部分的事权,“营改增”又会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财源削弱,难以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确立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建立地方税体系问题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以其广泛的税基以及地方税属性,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热门选择。完善现行的房产税,代之以涵盖范围更广的房地产税制体系,是解决地方收入不足的一个很好途径[5]。但我国房产税经过上海、重庆试点后,迟迟未能在全国范围推广,既是由于某些利益因素的阻碍,也受制于房产税开征至少需要的两个基本条件――房地产税立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在建立,未来房地产税的开征,将会在以上两者的保驾护航下稳步推进。

(四)适时出台环境保护税,促进税收绿色化、生态化

税收的绿色化、生态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等影响深远。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推出环境保护税,并已成功实施多年,成功地促进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时期的中国,迫切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来引导经济发展方向、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6],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因此而逐渐显现。虽然相关的环境保护税立法多年来一直缓慢推进,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无疑加速了这一过程,环境保护税必然会在恰当的时机推出。

(五)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与扣除标准改革,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是体现税收对个人公平性的主要形式,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与仍未合理的扣除标准并未消除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巨大差距,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收入的不公平现象[7]。建立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以及科学的扣除标准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明确方向,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综合征税范围,并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因素,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怡建.经济发展新常态税收增长新趋势[J].中国财政,2015(7):40-41.

[2]刘剑文,陈立诚.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评议[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2):42-49.

[3]柳华平.税收现代化的逻辑:目标框架与实现路径[J].税收经济研究,2015(4):30-41.

[4]谢芬芳.中国税制改革的路径与目标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6):129-132.

[5]霍奕彤,李忠华.我国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探讨[J].企业经济,2015(2):17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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