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三章申报办法和评审流程
第四章异议和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2023“节能杯第六届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以下简称“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进行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宗旨,是为了推动中国热泵产业的发展,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能源利用率,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条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案例征集、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专业、科学的评奖原则。
第四条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负责组建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作为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评审和审定机构。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等级及评审标准
第五条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参赛作品范围覆盖热泵热水、供暖和干燥领域。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设立以下奖项:
热泵户式供暖最佳应用奖
热泵集中供暖最佳应用奖
热泵干燥最佳应用奖
热泵多能互补最佳应用奖
热泵舒适家居最佳应用奖(含家用热水、户式冷暖两联供和新风热回收等综合应用)
热泵种植业最佳应用奖
热泵养殖业最佳应用奖
热泵工业最佳应用奖
本次大赛设置的8个奖项,各奖项均可空缺,各奖项获奖数量可根据申报情况合理调配。
第六条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的评审将根据不同的申报奖项,分别考察参赛作品节能性、环保性、创新性、适用性,并做综合评定。
第七条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评选的基本评定条件如下:(评选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
1、项目采用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至少有1个采暖(制冷)季的实际使用。
2、项目设计资料科学完整,方案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3、项目在节能性、环保性、创新性、适用性等方面有优秀表现,并能提供相关文字和图片资料。
4、项目实际使用效果评估,含节能分析(节省运行费用、节电/煤/燃气量、环保减排量等)及用户评价等。
5、项目获取其他奖项的资料(若有)。
第三章申报办法和评审流程
第八条参赛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提供相关材料,将参赛作品递交到秘书处。参赛资料可到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chpa.org.cn下载。
第九条秘书处联合相关机构,聘任热泵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递交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审定获奖项目;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四)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热泵行业发展工作,能够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有关活动;
(二)熟悉热泵及相关行业动态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职业道德良好,工作认真负责;
(四)严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五)评审专家组成员为申报单位负责人时,须回避本届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结束后,由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负责颁奖,并在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与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奖公告。
第四章异议和罚则
第十二条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若有异议,自评审结果之日起15工作日内,实名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过期不再受理。秘书处将异议材料转交申报单位或个人,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材料和情况,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秘书处。秘书处有权经评审专家组审定,撤销其奖励。
第十三条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一经查实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违反《2023“节能杯第六届热泵系统应用设计大赛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消该其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经评审专家组审定,秘书处有权取消单位或个人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经评审专家组审定,秘书处有权撤销其奖励。
关键词:教师职称评审文化意识
通过长时间关注我国高校教育教师职称评估制度的变化,以及对其的不断研究,深切地感受到我们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在一些地区已经进入了一个误区。如果教育部不尽快进行一项重大改革,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使一个公平、公正的教师职称评估体系失去信誉,严重使人才成长的环境恶化,影响社会和谐。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问题
1.缺乏现实标准和定量指标。现如今,随着我国高校教育的普及,教职人才也越来越多,但是高校教师的晋升条件并不明确,不仅缺乏现实标准和定量指标,而且其中还夹杂着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的规定是要晋升到什么样的职位就要发表多篇论文,还要包括多篇权威学术期刊文章。由于很多权威期刊的数量并不足,导致很多教师根本不能满足学术的需要,教师晋升为教授职位也就困难重重了。这充分表明,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不现实的。这一要求在一个特定的评估过程中大多只能降低标准,最终成为几乎没有严格的标准,导致很多高校教师达不到这些条件,这使得通过职称大大贬值。
2.观念落后,宽严失当。目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想法还是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对待那些不够条件的人或条件不过硬的人,考虑会通过一些原因对其进行通过,而对那些条件充分破格申报并且十分出众的教师通常就会比较挑剔,尽可能地对其进行过多的阻碍。对于破格申报的人,会找出他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他的资历、学历、职位等等诸多方面都能找出很多的不足之处。很多单位,被淘汰更多的反而是破格申报条件出众的人。
3.评审过程草率,亵渎了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在教师职称评估期间,高校教师为了能够评估通过,会花很长的时间做出充分的准备,但是往往结果却不尽人意,评审人员草率地做出结果,让教师评估失去了意义。十几名甚至几十名教师的鉴定材料在半天时间内就能够被学科评议成员评审完毕。数百位教师的资料审查也是在半天的时间内由职称评委会审查完成。也就是说,评审人员并未仔细核对资料,并且认真进行投票,只是根据学科水平简单地进行投票,整个评审过程是如此的简单,如此的随意,已经完全失去了教师职称评估的真正意义。
二、教师职称评审体系的构建
1.制定科学的评审机制。我国目前高校教育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高校教师职称却是全国整理,这样就会出现高校教师去其他学校但是并不能做好教学的现象,所以,目前主要就是要尽快取消高校教师全国整理系统。假如一名教师原来是在一所注重教学的高校任教,但是后来去了一所注重实际研究的学校教学,就会出现教师和学生的不适应,对于教师来说研究就显得有些陌生了,而学生刚已改变教学模式,也会不明所以,很难适应。所以说,不同高校的教师是不能全国整理的,这样对高校的优势发展是有弊端的,高校除了注重培养学生,还要有自己的教学特点。这样才能体现出各所高校的学术优势。
2.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目前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已经失去了其本质,职称评审工作展开的目的是给人才提供一个机会,营造一个环境,让人才能够快速地成长并且脱颖而出。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做出改变,要改变本质就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尤其是对于破格申报并且优秀的人才,我们过去会以各种各样的条件来约束他,让他不能晋升,但是往往这些约束条件,很多都是一些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要求。现代社会,我们需要的是人才,而不是符合条条框框的书呆子,如果破格申报的人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优秀的教学水平,能够教育好学生,那么还要在乎那些资历、学历吗?这些不能完全证明一个人的能力,现代社会看中的不是这些,而是真正的能力。
3.制定和完善激励机制。高校中涵盖了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个专业,在这涉及广泛的环境内,高校教师也有着自己的喜好和目标,他们能够在不同的领域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所以,每一所高校内都有不同专业的教师,在不同的岗位上,不同的教师会以自己的方式来对学生进行教育,都努力将学生在自己这一专业上培养得更加优秀。在高校的整体正常运作过程中,每一位教职人员都是不可或缺的,都有着其自己独有的作用。有了激励机制,高校教师就会对于教学更有动力,也会更加努力地做专业研究,不断地提升自己,无论是在教学水平还是在科研研究方面。这样一来,高校的整体教学水平就会有显著的提升,教学水平等就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樊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研究[J].湖北大学,2012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体现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技功臣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奖励办法》第一条中所称的个人和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技功臣奖
第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二)中首席实施者、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重大经济效益:是指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20xx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是指近五年内在上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已推广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社会效益:包括环境效益、保证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作用等。
第二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重大工程类项目奖励只授予组织。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所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是指列入南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且在宁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项目的承担者包括在宁的公民、组织和外籍专家。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制、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主要完成单位及其顺序是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其顺序是一致的。
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和顺序应根据其在成果中的贡献而定。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每个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每个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受理期限内,通过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须附有《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署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中所称的组织是指经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省属各部门在宁单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中所称的个人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等。
上述个人可和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在同一单位的同行专家,在其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共同推荐1名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1个候选项目。
第十四条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涉密的科技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已参加过评审而未予授奖的项目,若无新的创新不得再重新推荐申报。
第四章评审和异议受理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委员组成人选。
第十六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也可委托社会的专业团体替代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热心科技事业,能全程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公示情况和一、二等奖拟选项目的考察答辩情况,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提出科技功臣奖拟奖人选;
(二)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三)研究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推荐申报材料,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知识产权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财会、税务、审计等有关方面人员和专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专业评审组按评审标准,科技功臣奖以会议等形式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候选人选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评结果,提出的科技功臣奖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五人。科技进步奖以网络等形式进行评审,网上独立打分,系统自动统计排序,形成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的初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拟奖项目提交专业组现场答辩评审。
第二十二条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受理异议事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同时明确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对象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组织、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有关推荐组织或者推荐人应积极协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核实工作。非实质性异议应由推荐组织负责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异议问题的候选人,应当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申报单位放弃奖项须提供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异议自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和经核实的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一并进行综合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科技进步奖、科技功臣奖需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科技功臣奖提出的拟奖人数不超过5人,按得票多少取舍。
第五章授奖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科技功臣奖拟奖人选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科技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南京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xx年12月25日公布的《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奖励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
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所评审级别职称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级别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各评审服务机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告,向社会统一征集专家。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组织推荐、专家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申报,各评审服务机构负责受理专家候选人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专家候选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报名程序生成,经单位审核的申报表;
(二)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专业学会(协会)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行业内知名专家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各评审服务机构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核准获取资格的专家,其信息录入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根据评审需要直接遴选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全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系列、专业分类,组建职称评审专业委员会,对专家统一颁发聘书,实行聘期管理。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聘期届满,进行换届调整,专家库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九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了解评审人员具体情况,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评审服务机构反映情况;
(三)积极参加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活动;
(四)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审服务机构;
(五)自觉接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评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申报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三)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四)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干涉自己亲属或有利益关系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五)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北京市职称评审采取组建评审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评审服务机构的申请,于评审答辩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抽取工作。
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前提下,评审服务机构按照抽取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递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遇有特殊情况,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求时,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评审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使用专家人选,并报送备案,向专家库中补充人选。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评审委员三个层级,每年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人选在主任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担任评议组长人选在副主任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评审委员人选在评审委员层级中随机确定。未被选中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向下层级延伸使用。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委会会议,把握会议进度、平衡评价尺度;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答辩评议,参加评委会会议并向评委会汇报本组答辩评议情况,进行投票表决;评审委员负责对本组申报人员的具体评价考核。
评审专家应以公正、负责的态度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专家接到评审服务机构通知,并确定能够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对评审服务机构提供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从信息真实性、工作业绩、专业能力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初步评价,并根据申报人的岗位、经历、工作业绩、专业能力等内容,按照所评审职称级别的标准、要求,进行答辩命题。
在答辩评议环节,专家应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对于申报人在回答问题时新出现的或未阐述清楚的问题,专家可以追加提问。
在评审表决环节,专家应在对所有参评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独立行使表决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应及时与评审服务机构联系,避免影响整体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报人员有亲属关系。
(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第五章专家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监督考核的宏观指导;评审服务机构负责对专家监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监督考核主要内容:
(一)监督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专家的评审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和义务履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专家监督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评审服务机构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旁听并评价;
(二)评审服务机构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对于量化结果与主观评价不一致、评价结果与其他专家评价意见差异明显的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形成考核意见;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评审结果验收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对于申报材料所反映的业绩、能力情况与评审结果出入较大的,向评审服务机构提出质询,并由评审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四)评审服务机构综合上述3方面意见,设置合理权重比例和标准,对专家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工作认真、业务精湛且连续2次考核优秀的评审委员,可调整为副主任委员人选;对于在业内知名度高,能够发挥领军作用,且连续3次考核优秀的副主任委员,可调整为主任委员人选。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降级使用直至解聘。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取消其北京市职称评审专家资格。专家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批评或记录,并暂停评审专家资格。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评审,未按规定时间出席且不及时通知评审服务机构,影响整体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职称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20xx年广东教师职称评审细则
在职称评选标准中看到,符合担任班主任年限,且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的小学老师,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满足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的幼儿园老师,也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
《方案》规定,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对应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对应一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对应二级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十三级岗位。
广东教师职称改革四个步骤
1.人员过渡。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完成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对原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已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员,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对原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现聘任的对应岗位,其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2.核定岗位。各市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等级重新核定。
3.组织评审。学校教师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各市根据省正高级教师评聘要求进行申报推荐。
4.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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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称评选标准中看到,符合担任班主任年限,且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的小学老师,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满足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指导和引领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的幼儿园老师,也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