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
我国的医疗服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二是有效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增加医疗和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医疗服务,从而有效地提升我国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1、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不统一
虽然我国正处在逐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阶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基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而导致了每个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不统一,致使城市务工人员或者城郊结合的居民出现重复参保或有选择地参保等现象出现。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的距离正在逐渐缩小,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得许多外来务工人员纷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运行是非常不利的。
2、门诊费用增长过快
有数据表明,200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相对于1990年增长了6.81%,2005年增长至10.43%,到了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费用则上涨到15.03%,且2011年国务院的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费用不足1/3。由此可见,我国门诊费用增长过快,但居民医疗保险却不能得到合理的报销。虽然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有关于报销大病费用的相关政策,但关于门诊的医疗保障服务还是不够完善。
3、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
随着社会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增长速度也明显加快,这都是造成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收支运行不平衡的重要原因。我国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进行改革与推进,使得医疗保险的补偿水平逐年提高,极大地降低了居民医疗负担的风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却逐渐上涨的情况下,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资金的平衡运行也因此埋下极大的隐患。
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
1、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门诊统筹制度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为了更好地了解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影响效果,本次研究选用了“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与“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进行对比。参加两组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年龄均在32—49岁,文化背景、月收入均无显著差异。其中参加“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在身体健康方面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在生活习惯方面“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实验者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实验者存在高于1%的差异。研究实验进行两周,两周后对比两组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住院率、自我医疗率与未就诊率。(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门诊+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下降了16.13%,自我医疗率增加了13.11%“;个人账户+住院补偿”医疗模式的门诊就诊率增长了12.19%。(3)关于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门诊统筹制度明显降低了居民的门诊就诊率,家庭人均收入升高,其门诊就诊率也会得到相应的升高。自我健康评价差的居民,其门诊就诊率就越高。患有慢性疾病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低于没有患病的实验者的门诊就诊率。门诊统筹制度实施两周之后,自我医疗率明显上升,并随着家庭收入额增加而降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门诊统筹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社区门诊医院的资源配置效率,提升了慢性疾病患者去医院的就诊率;有效降低了居民的自我治疗率,增加了患者用药的安全性。门诊统筹制度的制定有效降低了居民的疾病负担,实现了让每位居民都享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2、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随机选取某市城镇医疗保险数据库2009—2012年10%的样本进行研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就诊日期、疾病诊断、住院总费用、统筹支付、大病医保支付、自费支付。因大病医保从2011年实施了自费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故而将2009—2010年前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011年—2012年的调查样本作为一组。(2)门诊统筹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研究实验结果表明: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后,患者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下降了19.83%,个人支付费用在住院总费用的占比下降了2.82%,灾难性医疗支付费用降低了41.23%。(3)关于大病医保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从研究结果可以分析得出,大病医保政策明显地降低了患者住院的自费支付,其主要原因是:大病医保中增加自费补充医疗保险,从而使得大病补充报销可以高达50%,降低了患者的自费费用,实现了患者“看得起病”的目标。但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大病医保又降低了患者自费支付,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尽量避免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的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的比例增加了,离退休人员自费费用与灾难性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明显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大病医保自费补充的政策会引导退休人员或离退休人员进行一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世界银行发展部门专家AdamWagstaff曾研究我国西部新农合医疗实施的效果,发现“按服务付费”与“大病统筹”等制度有助于增长主张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因为大病医保政策中的多种支付方式,促使一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大病医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不少医院不得不改进自身的医疗技术以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从而降低整体的住院费用。大病医保政策不仅保证了医疗质量、促进了医院的自我发展,也有效地提升了大病医保资金的使用率。
3、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的影响
(1)研究总额预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方法。分析某市住院总人次前80%的医疗结构,用不同的方式对患者的次均住院总费用、次均自费支付进行结算,随后比较自费支付费用比例的变化。(2)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研究结果。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法下,次均住院费用与使用医保支付费用增加明显,但总额费用控制效果比较好的普遍是三级医院。针对一些特殊疾病,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方式下的次均住院总费用和使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所下降,但结果并不明显,二级医院的次均医保费用支付明显是高于三级医院的。从整体上看,使用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的患者住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6%,三级医院自费支付比例下降了2.4%。(3)关于总额支付制下的结算办法对医疗服务影响的讨论。精细化总额控制(即住院总额与次均住院总费用)、增幅管理结算办法有助于医疗结构提高对医疗费用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住院的时间。通过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结算办法可以看出,二级医疗机构的次均医保支付费用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的挂床现象也明显高于三级医疗机构。主要原因为一些二级医疗结构的医疗水平明显提高后,导致了一些不必要住院的现象存在。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二级医疗机构。推行对特殊病种实行精细化总额控制、增幅管理的结算办法,提高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随着我国医保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应该探索出符合住院服务的支付方法,优化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提升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
1、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当前并没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而造成我国城乡医疗体系不完善。无论是医疗资金的统筹管理还是医疗保险的待遇及相关管理制度,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而导致重复参保或有选择性参保的现象出现。要按照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制定出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推进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
门诊部门作为我国社区医疗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没有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造成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门诊服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就会更多的选择住院来治疗,从而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患者过度治疗的现象发生,间接加重了我国看病难的情况,也增加了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风险。医保部门应重视门诊统筹制度,完善并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广泛实施,提升门诊对小病的治疗率,优化我国医疗体系,提升门诊医疗医院的使用率。
四、结论
结合我国居民当前看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善,才能逐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在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国家也要重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增加卫生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作,降低医疗道德事故的发生,有效地提升我国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医疗制度最初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看病难的情况。
作者:邵东单位: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许海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服务影响的效果评价[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7).
[2]潘杰、雷晓燕、刘国恩:医疗保险促进健康吗?──基于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13,4(12).
[3]毛阿燕:近二十年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对患者的实际影响:患者就诊实际报销比例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2,10(24).
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领导、支持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牧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牧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医疗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管理,鼓励和组织农牧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七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方便农牧民就医;兼顾中医民族医药、专科与综合相结合,医疗机构类别等级;注重发挥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作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与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具备较高的服务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五)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查确定后公布。
第十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住(转)院,应遵循一级—二级—三级逐级转诊的程序,首先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需到二级或二级转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由一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医疗机构出据“**市农牧民新型合作医疗住院逐级转诊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除外)。
第十一条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由医疗机构三日内上报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住(转)院审批有疑议者,应立即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患者或家属对所住(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异议的,应予以书面记载。所提出的理由符合病情实际需要的,在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予以调整,不符合实际需要的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各医疗机构应严格住院标准和住院指征,不得因效益原因降低住院门槛,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对已提出住(转)院申请的患者应尽快予以研究,以免延误病情。
第十四条参合农牧民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就诊,需住院治疗时,由门诊首诊医疗机构负责向本辖区有住院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红雁池电厂职工医院、新疆建材职工医院、二工乡卫生院、地窝堡乡卫生院、南湖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道湾医院负责向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工作。
第十五条参合农牧民在本辖区内的首诊医疗机构就诊,不能跨区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者,可在已确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病情紧急的住院患者,可以先进行抢救及住院治疗,但患者家属应在24小时内告知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并在三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凡居住在**市辖区内的农牧民均可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以户籍为依据)为单位办理合作医疗家庭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
第十八条参合农牧民有享受医疗卫生服务,享受门诊、住院补偿和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权利。
第十九条参合农牧民应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第四章经费筹集
第二十条合作医疗经费筹集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体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基金的数额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集,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剩余60元由政府资助,其中:**县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达坂城区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其余各区除农牧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外,剩余60元由市、区(县)财政补助(市财政承担30%,各区财政承担70%)。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对农牧民个人应筹集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区(县)财政、民政及乡、村集体对本乡(镇)村的“五保户”、特困户个人筹集部分应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合作医疗资金筹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第二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实行农民个人缴费、乡村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补助,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对口支援单位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农牧民为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二十四条区(县)政府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筹集部分资金及政府补助资金上缴到市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农牧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中途退出合作医疗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合作医疗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参加合作医疗,一经查实取消参加合作医疗资格,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的,参合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合作医疗资金以户为单位缴纳,确因外出上学、打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享受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予以登记说明。在运行中发生未以户口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者,先补交合作医疗资金,后享受补偿政策。拒绝补缴的,取消家庭参合资格,所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的不予退还。
第五章基金的分配
第二十七条合作医疗基金分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医疗基金。
1.门诊基金占合作医疗基金的22—24%,用于病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
2.大病统筹(住院)占合作医疗基金的66—68%,用于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出的补偿。
(二)风险基金。按规定每年从基金中按3%比例提取,达到基金总量的10%后不再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按**县、达坂城区、**市(各区)三部分总量分别提取及使用,一旦基金出现超支,按三部分分别动用各自的风险金,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风险金不能弥补时,由各区(县)财政共同分摊弥补。
第六章补偿程序、比例及范围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补偿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
第二十九条补偿程序:
(一)门诊补偿:在门诊首诊医疗机构、一级(兼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由医疗机构给予直接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结帐。
(二)住院补偿:在一、二级定点医疗住院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时由医疗机构直接补偿,并定期与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帐结算。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补偿。
具体补偿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试行)》(乌卫基妇发〔20**〕10号)执行。
第三十条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门诊药品目录》(乌卫基妇发〔20**〕11号)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补偿:
1.门诊就诊时仅有处方或发票的;
2.发票与处方不符的;
3.开据“人情方”,未按患者病情开据处方,一人就诊全家吃药的;
4.将大处方分解成若干个小处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
5.违反一张处方“三日量”规定,连续开药的;
6.门诊日志中未登记就诊证号的;
7.处方中开据针剂,而未在该医疗机构注射的;
8.家庭就诊证中门诊就诊登记无经办医师或本人(患者)亲自签名的;
9.伪造发票处方,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未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开据处方,药品超出目录以外或串换基本用药药品目录的。
(二)住院补偿:住院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给予补偿。
1.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的孕产妇,凡住院分娩者一次性补助300元。
2.参照《关于修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离休人员进行人工器官及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乌劳〔2004〕146号)文件精神,参合农牧民住院需用材料时,材料费不分医院等级,使用国产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导管、导丝、支架、钢板、钢钉、球囊等材料,参加农牧民先自付20%后再按原比例报销,进口、合资的自付40%后再按原比例报销。
3.患者使用乙类药品自付20%,再按原比例报销。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列为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一)住院期间的取暖费、赔偿费、陪护费、输血费、床位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救护车费用;
(二)住院期间未经住院医师允许到其他医疗机构做各种检查和治疗的一切费用;
(三)打架斗殴、服毒、自杀、吸毒、酗酒、性病、交通事故住院费用;
(四)计划生育费用;
(五)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或计划免疫造成住院费用;
(六)未经批准住(转)院的住院费用(急诊除外);
(七)镶牙、配镜、自购药品、器官移植、假肢、按摩、婚前检查、整容、矫形、医疗美容、康复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在药品批发企业或零售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
(九)超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第三十二条补偿比例:
(一)门诊。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的每次补偿5元,药费低于10元的按50%报销,并实行单处方限量,门诊一般检查项目所减免的比例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住院。
起付线:200元
住院费用201—5000元一级60%二级50%三级45%
住院费用5001—10000元一级65%二级55%三级50%
住院费用一万元以上一级70%二级60%三级50%
封顶线:全年每人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三条凡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需要住(转)院者,应遵循逐级转诊规定,详细规定按《**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试行)》(乌卫基妇发〔20**〕10号)执行。已参加其它险种人员,经审核符合报销条件者,可使用复印件并加盖原报销单位财务公章,住院费用仍按比例报销。
第三十四条对于年度内未发生合作医疗补偿的农牧民,可以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胸透、B超、心电图、常规检验等。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全额用于农牧民医药费补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市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认真执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34号),建立完善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核算制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总量控制、节余滚存的办法,基金节余控制在10%以下。
第三十七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分别建帐,分灶支出、管支分离的模式运行,原则上互不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凭家庭就诊证就诊,门诊、住院所发生费用与补偿均应在合作医疗就诊证上如实登记。
第八章监督管理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做好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合作医疗的财务审计、医疗机构管理、住院逐级转诊审批、合作医疗票据管理、药品管理等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因追求经济效益对不应住院而审批住院,增加合作医疗支出或患者负担的超支部分由各医疗机构负担,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审批而未予审批,延误病情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将就诊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使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及单病种核算管理办法并以协议形式履行,实行经济责任管理。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
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造成住院次均费用及单病种费用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联手造假,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按程序要求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不属报销范围药品换成假处方进行报销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市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在防病治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关键词】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四位一体
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财政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不仅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市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失业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和分配使用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为基本标准,建立覆盖住院和门诊的医保统筹基金,其中住院部分为2%,门诊为1%。不同的人群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由各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和门诊0.3%的部分,财政补贴0.2%,个人负担0.5%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住院的全部保险费用和门诊的0.8%,财政补贴0.2%;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最大,个人仅负担一半保险费用,另一半由财政补贴负担。从财政补贴标准看,财政补贴主要集中在居民补贴部分,就业人员财政补贴统一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
(2)医保基金的分配使用。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住院基金用于按照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部分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的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以上保险待遇。基金对住院和特定门诊的基本费用保险水平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万元(2009年调整为10万元),住院部分按95%核付(2009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为100%),特定门诊按60%(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65%)核付。2009年1月1日以后以上比例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同时对具体病种及核付标准也进行了明确,对于符合特定要求的基本门诊费用按照60%核付。
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定点双向逐级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转诊手续,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和20%,并且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到上级医院非转诊的急诊就医支付比例降低10%,但在指定门诊服务时间之外的急诊按照统筹基金规定支付。同时规定中草药每方剂10元以内、单处方3剂以内的按基本规定支付,规定范围内120元以下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也按基本规定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统筹保险模式的基础上,对门诊统筹的全新运作探索,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其强调了门诊医保费用的监管革新:一是对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拨付门诊费用后不再参与东莞市门诊统筹;二是对特定门诊进行分类管理,将慢性和需要持续门诊治疗的疾病划分为以药物治疗和医疗技术诊疗为主的两类,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治疗管理;三是在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基础上,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方案,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方式限额结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
3、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到财政、卫生、医疗和社保等多家政府机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特别强调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及其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的组织实施机制建设。社保部门负责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配套管理办法,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救治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经费和财政补贴,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体制强调了6种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即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超出支付范围的、涂改与冒用的、因参保者个人要求住院和提出不适合诊疗要求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急诊外自行到指定门诊就医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另外,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员,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二、影响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因素
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城乡统筹水平较高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的,财政补贴和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东莞社会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利用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实现了从农业县向新兴现代化工业城市的跨越,成为国际著名的加工制造业基地。2007年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3151亿元,经济总量跃居全国地级城市首位,常住人口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601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514元,经济的快速发展为2008年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基础。而且东莞没有下设县市,区域城乡经济发展比较均衡,2009年人口城镇化率为86.39%,城乡统筹程度较高,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009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6591元,增长10%,为东莞市保持和促进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建设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作用
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东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09年年末全市有医疗机构总数2106个,其中门诊、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2033个,卫生技术人员35766人,医院病床18080张,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8个。东莞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展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供了基本诊疗服务,为将门诊统筹的就诊重心放在社区卫生层面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随着东莞市三级医疗保健网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功能的逐步完善,对促进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东莞市人口结构对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东莞市属于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2009年全市户籍人口178.73万人,常住人口63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548.58万人。但也有资料显示,包括暂住人口在内,当前东莞市实际人口数量可能已超过1000万。庞大的外来人员数量,为东莞市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压力。2009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57万,按照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测算,参保率为84.49%。如何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采取有效的医疗保险措施,将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化进程带来较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外来人员,户籍地大部分并没有采取城乡统筹和门诊统筹,也会影响到国家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的问题。
三、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对策与借鉴
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与社会经济的高度城乡统筹有关,也得到了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支持。在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的背景下,东莞市采取包含门诊统筹在内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财政补贴的有力支持,但同时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众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通过分析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看出,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模式的基础上,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增加了门诊统筹,并将统筹的医疗就诊机构向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倾斜,推行以医生为主导的双向转诊、特定门诊社区服务模式和采用“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的结算方式等,不仅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效率,也有效遏制了基金使用中的违法和控制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基金安全。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发展和进行医疗、医药、医保和公共卫生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无疑对其他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完善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东莞市打破城乡界限和户籍界限,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保大病、又解决门诊待遇,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东莞市作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1)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周期是按照一个自然年度享受参保待遇的,而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往往是与我国的春节紧密联系的,这种公历纪年与我国农历纪年之间的时间差不利于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已经参加户籍地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东莞市的门诊统筹难以进行有效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属于单位参保或灵活就业参保两类人群,按照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财政补贴仅为平均工资额度的0.2%,其他费用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承担。因而在账户设置上,应该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需求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避免与原户籍地医疗保险重复。未参保群体按照基本制度规定实施,可以通过单列门诊账户的储蓄模式,提高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也可以与其他医疗保险模式进行有效衔接;已参保人群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调整住院与门诊统筹的比例,适度提高门诊待遇。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普遍偏低,统一以东莞市平均工资为基本参照,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压力也比较大,具体措施还有待论证。
(2)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职能缺失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东莞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文件来看,其内容强调了卫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机构的配合协调,但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由于各部门之间属于互不隶属的平级关系,如何统筹协调在医疗保险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并没有被赋予新的职能。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包干)的门诊结算方式和社区医生负责的监管模式,压缩了参保人员的选择权利,但对就诊医生的约束机制尚未明确。
针对社会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职能缺失导致可能存在的医疗质量问题,本文建议成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质量控制巡视小组,由人事、医疗卫生、财政、社保和地方政府派人联合组成,制定质量控制监管条例,办事机构常设在社保承办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联动改革模式。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这既是新医改的目标,也是推进各项改革取得成效的基本保障。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得力于基层社区卫生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四大体系的紧密配合。当前门诊统筹模式中明确了诊疗医生的权限及其在控制保险基金支出中的作用,但在药品配送与价格监管、诊疗规范和预防保健方面并没有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同时新农合中允许参保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医疗费用的人员可以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政策也未在制度中加以体现。因而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和住院与门诊统筹,离不开四大体系的联动协同改革。积极推行四位一体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四大体系的联动配合,对深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本文系东莞市社科项目,编号:2010Y20。)
【参考文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Z].
[2]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Z].
[3]施美君、胡春花、方艳:对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患者的医疗关怀及管理[J].医学与哲学,2009,30(1).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管理模式、筹资渠道、资金使用、合作与互助目标等都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补助相结合,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政策。
第四条按照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取消起付线,设置科学合理的封顶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资金筹资情况和资金平衡情况,每年可调整一次支付比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我市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和农转非人员,外出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以及外地人口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农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等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每年要把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指标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政府资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的个人基金,并成立办公室,负责镇内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发改、财政部门及各镇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市、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条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部门做好农村特困户的核定及农民医疗救助需求情况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下设专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基金收缴和管理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即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6元、市级财政补助14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个人、社会团体等可自行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支持。
2009年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
基金使用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25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助和门诊慢性病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75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
(三)风险基金。提取不足本年度筹资总额10%的差额部分,上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民政、农业、卫生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个人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或包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专项基金统一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四章医药费补助
第十五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核发的《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确定。
第十六条确定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治所、各镇卫生院、吉林延边林业集团*林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医院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减免目录》给予减免。
第十八条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门诊医疗费补偿原则上是以镇卫生院为主,当镇卫生院不能就诊或没有条件检查治疗等特殊原因,需要到上级医院门诊就医或检查时,由所在镇卫生院开转诊单,在市级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方可报销。各镇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可报销医药费20%的比例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可报销医药费20%的比例补偿。全年每人门诊补偿累计不超过60元。
第十九条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一)住院统筹方案
实行全省统一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继续采取分段、累加、按比例报销,一律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包括住院、门诊、门诊慢性病、二次补助)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住院统筹报销补偿比例为:
(二)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二次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另订。(年末待定)
第二十条门诊慢病统筹补偿方案
1、设立专门门诊病志,当参合农民患下述指定慢性病种时,必须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治医生诊断及确诊疾病相应的报告单,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病志,并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门诊病志上的自然情况。
2、专门门诊病志要附有确诊所需的各种报告单、处方及收据,该患者在今后每次就诊时都必须携带该病志,且每次都要附有报告单、处方、收据等原始凭证,接诊医生必须在该病志上简要注明治疗方案或病程记录并签名。
3、每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患者可凭门诊慢性病病志(门诊慢性病病志丢失,责任自负),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
一般慢性病报销补偿办法
一般慢性病共二十二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癫、甲亢性心脏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精神分裂症、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支气管炎。
2009年起一般慢性病报销取消分段,一般慢性病报销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医药费的25%给予补偿报销。
特殊慢性病报销补偿办法
特殊慢性病共三种:恶性肿瘤、尿毒症、结核病。
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包括住院、门诊、门诊慢性病、二次补助)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特殊慢性病报销实行分段累加,报销比例为可补偿医药费。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控制医药费增长。
市、镇两级定点医疗,实行单病种限价。病种共有五种:正常分娩、子宫肌瘤切除术、剖宫产术、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每种病种限价费用如下: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周期为一年,中途不得退出或转让。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视基金情况“一事一议”,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基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经过下列途径给予报销:
1、病人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结算联)、出院诊断书及出院病历摘要,到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科室,按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销。
2、各定点医疗机构持病人的《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结算联)、出院诊断书、出院病历摘要、结算统计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结算办法结算。对超出规定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不予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及时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情况。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可自行选择市内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患者,需持医疗机构转院诊断书,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5、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持转院诊断书、复写式处方、出院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参照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结算。
6、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范围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必须保管好《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是因证件保管不慎造成医疗费用流失的,其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完善服务措施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尊重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民在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看病,要做到“合作医疗证在手,市内看病随便走”。实行医院垫付制度,做到“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参合农民在邻近其他县(市)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我市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待遇给予报销,但必须2日内报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参合农民需要转诊时需由市级定点医院开合作医疗转诊审批单,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补医药费总额的20%予以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长期外出(国内)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省内的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在省外则必须到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合管办”。特殊急救可以先转诊,之后在2日内报“合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讲究疗效,杜绝浪费,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低廉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建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健康档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留转下年、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市“合管办”每季度在各镇张榜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实行收支帐目公开、医药费报销公开、经办程序公开的“三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医疗保健服务是我军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优质而又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对于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我部认真贯彻了上级关于做好干部医疗保健工作一系列指导精神,积极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任务。现将主要经验和做法报告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树立“四种理念”,建立齐抓共管机制
我部始终把做好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当作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作为门诊部为学员服务的“龙头”,不断增强做好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强化“保健康就是保战斗力,关心保健就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的理念。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常议常抓,门诊部成立了干部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和干部保健专家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定了门诊部副主任专门负责,成员由机关干部,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制定了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计划和《开展优质保健服务活动方案》,完善了各种管理制度与服务措施,既分工明确,又整体配合,狠抓了责任的落实,全员牢固地树立了“规范服务、主动服务、创新服务、优质服务”的人性化服务新理念[1]。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强化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按政策规定落实干部保健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了干部保健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质量建设,做好“三个确保”,夯实优质服务基础
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建设是提高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基础,门诊部通过实施“三个确保”,做到了在发展中提高服务技能,在创新中转变服务模式,在深化服务中拓展保障内涵。
2.1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门诊部从“依法保障”的高度着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中国人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规定》和《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管理细则》,严格贯彻执行《军队门诊部医疗工作规定》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制订了《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规定》和《老干部医疗保健优质服务公约》,规范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彻底纠正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使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分析讲评制度和奖罚规定,定期对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进行分析讲评,提高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力地遏制了诊疗工作中的不良行为。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是现阶段保证军队人员享受应有医疗待遇和服务的基本制度,直接涉及广大指战员、老干部的切身利益。门诊部针对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按照医改文件和总部关于加强医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为门诊部的保健对象提供优质、舒适、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为调动大家的积极因素,我们在经费补贴、评功评奖、干部使用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确保了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制度的落实,促进了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顺利展开。2.2确保服务措施优质规范门诊部积极推行了“预防、医疗、保健”一体化服务,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内涵,切实提高了医疗保健服务工作的质量。一是完善保健服务措施。门诊部专门设立了高干诊室,优化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等各个服务环节和流程,优先安排诊疗,缩短候诊时间,减少审批环节。二是加强健康体检管理。每年定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体系单位进行年度健康体检,选派科室主任和副高以上职务人员组成体检组,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大力推广使用新版军队《干部体检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确保有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对附近体系单位的保健对象,安排来院门诊体检;派专家医疗队送医送药上门,及时地治疗了干部的疾病;对年老体弱的老首长安排住院体检。三是坚持挂钩帮带制度。门诊部与保健单位建立了挂钩帮带机制,由部领导轮流带队走访,及时了解干部的健康状况,不断完善防治保健措施,确保了医疗保健工作的连续性。每逢重大节假日,主任带科室领导坚持走访重点医疗保健单位和保健对象,防治疾病,征求意见,发放疾病自我保健手册,确保了医疗保健工作的主动性。加大了对保健单位的技术帮带和支持,促进了体系单位的业务技术建设,近年来举办保健知识讲座16次,赠送药品价值约2万余元。既提高了干部的自我保健意识,又提高了体系单位的本级保障能力。
2.3确保医疗质量优质高效为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一是加强基础医疗护理质量管理。门诊部专门安排了长达6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了医疗法规学习、“三基”训练和医疗管理学习班,强化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三基”训练和严格管理、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的“三严”作风养成。完善落实医疗查房、三级检诊、病例讨论、术前讨论、疑难危重病人专家会诊等医疗规章制度和救治预案。加强医疗护理文书质量管理,成立了医疗质量专家督导组加强监管,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二是坚持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度[3]。对保健对象由高年资医生接诊,医生从接诊到检查治疗负责到底,确保就诊的连续性和诊疗的准确性。三是坚持零待床率制度。只要病情需要,住院收治及时快速,使伤病员的病症能得到早期诊疗。四是坚持会诊制度。对于专科性较强和疑难危重的干部病员,及时请院内专家会诊,或派专人陪同去上级门诊部会诊,迅速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提高了疾病的治疗有效率。五是坚持重大医疗活动领导“三到场”制度。门诊部业务领导始终坚持对疑难危重病人会诊、抢救到场,大中手术术前讨论和手术到场,重要、特殊检查和治疗到场。对医疗抢救所需的药品、器材现场组织调配,对手术和检查中发生的意外和病情变化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置。
参考文献
[1]郭雨禾,王世茹,拓永东.干休所院前急救的组织管理与常见问题.中华保健医学杂志,2011,13(3):26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