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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收集3篇)

时间: 2024-07-24 栏目:报告写作范文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监管;计量;对策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定量包装商品已经成为市场上商品的主要形式,然而在我国虽然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已经实施多年,但效果并不理想,市场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生产企业的市场形象来说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其中,中、小型生产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现象较为多发。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对中、小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提高其计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的合格率。

1中、小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中小型企业计量理念落后

中小型企业往往不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往往只关心眼前的利益,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产品质量过关即可,而计量工作没必要太过精确,也不需要配置专门的计量部门和专职计量人员,对于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法律规定的计量校准、检定等也只是应付了事,计量人员很多都是其他岗位的兼职人员,对于计量方面的专业知识所知甚少,不足以胜任当下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1.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计量单位的选择等内容有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缺少有效的监管使得中小型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认识不足,因此在商品外包装上要么缺少标注项目,例如有的只标注数值和计量单位,缺少“净含量”等中文字样,要么标注内容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符,如只标注“重量”,而不明确“净重”,另外,标注位置和字符大小等的随意性较大,使得定量包装商品市场较为混乱。

1.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问题较为常见

中小型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工艺较落后,而且对计量方面财力投入少之又少,计量器具老化、量程不准等现象非常普遍,为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常采用廉价的人工来替代机械设备,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时采用人工计量,因此常常导致商品包装时不能准确计量。一些中小型生产企业为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控制在允许偏差的下限,而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属于违法牟利的行为,这在中小型生产企业中比较常见。

1.4计量管理相关制度缺失

当前我国大多数定量包装商品的中小型生产企业都存在制度不健全的现实问题,因此计量管理工作常常是无章可循,内部控制规范和计量管理人员缺失,缺少定期和不定期的商品净含量内部抽查,而且对计量器具设备缺少维护、校准等专业人员,因此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合格不能准确和及时地判断出来,导致净含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对中小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

2.1加强外部监管

2.1.1宣传和普及商品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中小型生产企业法律知识淡薄的现实,应当加大我国现行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中小型企业宣传和普及的力度,使中小型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知道定量包装商品如果净含量不足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一旦触犯法律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企业普及法律知识是监管的基础。

2.1.2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首先,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定量包装商品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检制度,对中小型生产企业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重点监督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其次,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检查,这是对生产企业监管的辅措施,主要作用是防止在监督生产企业的过程中有所疏漏而设立的有一道防线;再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由于定量包装商品种类繁多,生产企业遍布各地,因此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督是不够的,应当发动群众的力量,建立社会监督的平台,将违法违规的企业在平台公示,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

2.1.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

中小型生产企业在资金、设备、人员等诸多方面都很薄弱,单靠企业自身没有能力精确控制定量商品的净含量,也缺乏查找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以及制定相应措施的能力,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在建立计量工作制度和制定预防措施上的指导;同时要根据这些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与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协调,使之与中小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以帮助中小型企业控制好出厂产品的净含量处于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2.2加强内部管理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来说,要想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率,外部的监督是最为常见的措施,然而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始终是被动的,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合法经营,才能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社会形象,是符合企业长远利益的。

2.2.1建立计量工作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的制度,使其常态化,设置专门的计量部门或计量专职管理人员,对企业商品的生产进行计量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配置性能可靠、准确度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也可通过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将产品计量进行外包,以降低短期设备投入;另外,对于商品的包装标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批次产品做到整齐划一。

2.2.2做好生产过程监督控制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重要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抽样检验,及时获得第一手信息,掌握产品的计量状态,通过对工序进行控制达到对整个工艺流程控制的目的,同时为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应当明确每个计量器具的校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器具符合计量工作的要求。

3结束语

综上,当前我国定量包装商品中小型生产企业在产品计量和标注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实际工作中应当从政府、企业两个方面形成对企业的外部、内部监督和管理,加强中小型生产企业的计量意识,提高计量管理和技术能力,以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辛安见,陈润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工作的现状分析[J].包装与食品机械,2006,24(4):26-28+45.

[2]叶劲松.浅谈中、小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监管对策[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2,39(6):83-84.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篇2

Abstract:SincethefoundingofnewChina,in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economyandthecontinuousimprovementofpeople'slivingstandard,thelotsofgoodsbegantobetransferredfromtheoriginalprepackagedgoodstoquantitativepackagingproducts.InSeptember6,1985,theNationalPeople'sCongresspassed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etrologyLaw".Thequantitativepackaginggoodsisproposedasaveryimportantpartinit.InMay30,2005,inviewofthenetcontentofquantitativepackagingproducts,GeneralAdministrationofQualitySupervision,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ssuedMeasuresforthe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MetrologyofQuantitativePackagingGoodstoensuretheaccurateandreliablenetcontentofthequantitativepackagingproductsonthelegallevel.Thispapermainlyexpoundshowtoimprovethequalifiedrateofquantitativepackinggoodsinthemarketfromtheregulatorypointtomaintainpeople'sfundamentalinterests.

关键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合格率

Keywords:quantitativepackagingproducts;metrologicalsupervision;percentofpass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6-0020-03

0引言

近年来,从国抽到省抽,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查在不断加大力度,但合格率依然不容乐观,而其中人为因素占了主要部分,而从省到市,监管一直没有真正有效的落实到过程中去。本文主要从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角度提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的措施与建议,目的是为政府和监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政策提供参考,从而不断提高政府公共监管部门监管的效果和效率,保障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1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1.1提高企业对定量包装质量的认识

政府部门应主动向企业进行商品计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包括《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法》等,从思想上、观念上改变企业的计量意识,督促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引入先进的计量器械;引导企业加强自我学习,同时组织公益讲座活动、研讨会等活动,让企业领导人和相关负责人认识到定量包装精确性对于企业信誉、企业品牌声誉的影响,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提高企业定量包装和商品计量技术

1.2.1规范标注

商品标签管理应该放在企业的重要管理之中,标签也是企业产品的信息的重要标志,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给企业造成信誉影响,还会增加企业的产品质量负担。所以对于企业产品的标签管理,要安排专人管理,标签的相关数据要进行层层把关,必要时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杜绝产品流放市场后,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1.2.2科学配备计量器具

不同生产企业因为产品的不同,需要配置不同的计量器具,但是不管何种产品的生产企业,在进行计量器具配置时,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计量法律法规来配备,而且也必须符合行业计量器具要求,同时要制定器具检定计划,做到定期校验,保证器具的准确性。

1.2.3管理好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管理是企业生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只有把基础工作做好,才能够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稳定。所以企业的计量器具不仅要配备齐全,还要充分应用到生产过程中,以此能够辅助生产,稳定产品质量。对于计量器具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计量器具管理规定执行,严禁超期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期进行检定,发放合格检定证书以后才能进行使用。

1.2.4做好过程监控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在检测的时候,JJF1070-2005内规定在一个批次里不允许出现2T的短缺量,根据批次的多少可以允许个别数量单个T的短缺,但是往往企业忽视了整个批次的平均净含量一定要大于其标注净含量。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质量的过程监控也是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设置质检部门,在不同的生产环节进行抽样检测,保证每道工序的质量都能够稳定,一旦发现质量隐患要立即处理,避免放流到下道工序中去。

1.3开展商品内含量不合格的分析讨论

对于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应及时反馈,政府需起到主导作用,牵头组织学术专家进行分析,健全当地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体系,提升质监部门的工作水准。计量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对于内部研讨会做汇报,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一个方面,加以报道,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1.4完善企业内部计量检测体系

企业的内部计量监督管理能够保证企业的计量管理更加规范,通过定期培训,持证上岗,保证企业计量管理工作更加完善,从而强化企业的产品质量,如图1所示。

2完善政府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体系建设

2.1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1.1加强对生产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工作,所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更新。所以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不断加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查法进行监督,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持续性开展。

2.1.2加强对计量设备和计量器具的管理

就计量器具的分类而言分为强检和非强检器具,对于强检器具来说,国家应安排专门的检测机构对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加强强制检定器具的管理;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当地质监部门也不能放松监管力度,通过深入企业一线,对企业的在线使用器具进行查看,对于不合格的器具一律采取强制淘汰的手段进行处理,以保证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2.1.3严格执行许可证发放与审查条件

定量包装商品的许可证是企业必不可少的审批证件,该证件的发放有质监部门管理,所以在对企业进行许可证发放时,要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管理制度、计量器具配备等管理要严格审查,如果存在计量管理不达标现在,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审查条件,任何企业不得通过私自关系或其他方式来逃避审查,从源头上控制生产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提高市场上的定量包装商品合格率。

2.2与企业建立互帮协议

政府部门赢主动健全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体系,积极向地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法律宣传,提高生产厂家的法律意识,同时组织行政部门进行产品抽查,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对于辖区内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厂家,应进行资料档案收集,引导企业引入先进的计量器械,运用科学的计量方式,将样本抽检的结果和信息及时反馈,对于不合格的情况,政府部门和企业自身要积极磋商,找寻原因,共同遏制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2.3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监管的宣传力度

2.3.1加强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政府部门应积极向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通过举办培训会、座谈会等方式,提高企业质检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专业水准,帮助企业创建和完善管理体系,在生产中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政府可以牵头邀请学术水平高、专业经验丰富的专家进行岗位指导,使得企业能够掌握计量器械的正确使用方式。政府部门应通过激励政策,对于净含量管理做得好、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开展有效的企业进行鼓励,同时对于违法乱纪、存在侥幸心理、整改态度差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将这些企业公之于众。

2.3.2宣传推广“C”标志管理制度

对于信用评级高、产品质量好、生产效益出色、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指导工作,进一步健全其计量管理体系,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实行“C”标准管理。根据我国的市场实际情况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数量,确定“C”标志的发放范围和发放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于“C”标志企业可以进行质量认证,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C”标志企业及其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使得“C”标志的推广更具有市场效应,在企业中形成较强的影响力。

2.4健全问责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不光具有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权力,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这就需要建立相关制度。

2.4.1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完善行政问责,可以明确计量管理体系中各部门的责任,并通过将责权利三者结合的方式,提升管理力度。权责明确能够规范问责的主客体,明晰问责范围,健全的问责体系需要规定行政问责的主体,规定主体权限,例如出现问题谁进行问责、谁负责监督;规定行政问责的客体、规定客体职责,明确出现问题后的责任区分种类以及相应的后期追究;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问责工作的开展,并明确可以问责的行为以及免于问责的行为,同时规定问责程序,做到有理有据,有条不紊。

2.4.2把行政问责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实施阳光问责

知情权是公民参与行政问责,进行社会监督的基础条件,公民只有获得对称信息,才能参与问责管理,因此政府的政务公开是行政问责工作开展的前提,民众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管理,能够对政府形成督促作用。服务型政府是当前国内外政府模式建设的趋势潮流,政府行政工作的不透明性,职能降低民众的政务管理兴趣,导致行政问责无从开展,这种行径不但会引发民众的不信任,也背离民主原则。公民参与行政问题,能够保证政府决策取得更好的效果,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不足,必要时候可以追究相应责任者的管理责任。因此规范政府公开、完善政府公开制度,有利于民众及时有效地获得政府信息,也有利于政府部门提升管理能力,如图2所示。

3结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国家的有效执法部门,属于执法部门中的基层管理者,如果该部门监管不力,那么不合格产品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会突破,市场的不合格商品将会越来越多,那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就形同虚设。

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管工作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基层工作任务,除了专业的稽查队伍监管以外,更需要人民群众的大力配合,需要群众进行监督。当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定量包装商品时,要提高警惕,认真查看产品的标签,对比出产品净含量偏差,如果偏差过大,要及时投诉或举报,从而扼杀不良商家的非法行为。通过监管和市场的自我发现,长此以往,定量包装商品市场的净含量合格率将会大大提高,我国的商品市场发展也会越来越稳定,公众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初凯,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偏差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5).

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范文篇3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整理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2.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

3.截切设备(切菜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1987-2011《鲜切蔬菜》;NY/T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整理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

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

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牛、羊肉片(卷)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牛、羊肉片(卷)是指以牛、羊肉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卷(方砖)或者是以牛、羊肉卷(方砖)为原料,经切片、整形、快速冻结、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牛、羊肉片,需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及附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牛肉片(卷)、羊肉片(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牛、羊肉卷(方砖)生产流程:牛、羊肉—解冻或不解冻—分割—整形—牛、羊肉卷(方砖)—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2.牛、羊肉片生产流程:牛、羊肉卷(方砖)—切片—整形—快速冻结—金属检测—包装—冷冻储存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牛、羊肉原料质量控制:牛、羊肉原料不得含有其他动物源性成分,且须经动物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GB/T17238、GB/T9961及农业部235号公告等相关规定。

2.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要求。

3.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4.快速冻结:对于牛、羊肉卷(方砖),急冻间温度不高于-28℃,24小时内使产品中心温度下降到-15℃以下。对于牛、羊肉片,速冻设备将产品在30分钟之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中心温度达到-18℃以下。

5.储存和运输:储存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应安装温度自动记录装置。运输过程应保持冷链不间断。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环境

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整理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远离污染源的地区,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库、包材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所有原料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各区域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成品贮存要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

应具备冷链运输能力,运输车厢内温度须保持-15℃以下,并能监控相关记录。

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混运。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快速冻结设备:速冻设备(牛、羊肉片产品)、急冻间(牛、羊肉卷(方砖)产品)。

2.切片设备:切片机。

3.金属检测仪。

4.包装设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机、封口机。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T17238-2008《鲜、冻分割牛肉》;GB/T9961-2008《鲜、冻胴体羊肉》;SB/T11093-2014《中央储备冻卷羊肉》;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整理卫生规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农业部199号公告等以及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应使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鲜(冻)牛、羊肉。进口牛、羊肉必须提供该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严禁使用牛、羊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原料加工牛、羊肉片(卷)。牛、羊肉片(卷)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干燥箱;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牛、羊肉片(卷)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对同时生产牛、羊肉片(卷)的企业,各抽检一个品种。

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抽取的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审查企业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牛、羊肉片(卷)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并符合GB7718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牛、羊肉片(卷)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引导经营户加强自律,提高散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食杂店、有形市场等场所内经营散装食品的各类经营户。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散装食品经营职责

第五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经营户采购散装食品,须向供应商索取、查看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证照管理留档备查制度,具体索取、查看证件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等是否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二年以上。

(三)散装食品经营户中有批发业务的应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零售业务的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台账记录内容要及时、齐全、规范。

(四)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销售凭证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有效销售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经营户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散装食品安全情况和标识标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和规范;检查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环境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检查加工的散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要实行专区销售,及时清理到保质期食品,不得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负责组织下架,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退市、销毁工作,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七条: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散装食品应按贮存条件进行保管,防止二次污染。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

(三)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有相应的销售工具,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

(四)实行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等内容。

(五)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应该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原生产者的产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食品标签不得篡改原产品信息,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模糊词语标注,由于分装可能导致保质期缩短的,应标示能够确保质量安全的保质期。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下列散装食品不得销售: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其履行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散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监管:将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根据经营户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有食品经营的,活动主办者、场地提供者、食品经营者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等场馆(地)设施从事食品展销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举办的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经过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主办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规模和经营项目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确认。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确认,主办者不得擅自增加食品经营摊位和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规模。

第五条:主办者应当合理安排食品经营的摊位数量和规模,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违反民族政策或动物保护政策的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活动现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指导并督促参加活动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对发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主办者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八条:主办者应当分别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场地出租方签定食品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专人受理涉及食品消费的投诉举报并留存记录。

第十条:主办者应当向参加活动的经营者提供与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主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主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场地租赁合同、主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主办者与参加活动的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参加活动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录、照片;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食品经营统计信息;食品经营摊位布局图。

第十二条:场地提供者不得擅自将场地出租给不具备资质的主办者,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主办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服从监管部门检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资质,并按照确认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参加庙会、游园会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参加展销会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可以是本市或外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展销会中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必须是取得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现场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不佩戴首饰,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发帽和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及使用的食品加工原辅材料必须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并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自产加工的食品必须保证健康、安全,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认真填写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要求的食品进销货台帐。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活动现场摊棚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摊位证,并公示经营的食品名称、品种和价格。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棚内经营,禁止在摊棚外经营或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现场制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使用半成品,所用半成品应在经营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五)禁止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二十条: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蝇等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散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合格证、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四章:摊位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m2。

第二十四条:从事现场制售的要保障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庙会、游园会、展销会活动中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县及直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活动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查验主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明确主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经营摊位证和从业人员工作证;对活动现场中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

第二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立案查处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指导;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提出整改要求后当事人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涉及食品的领域如下: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绿色食品颁证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颁发(以下简称颁证),依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颁证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通过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证书的过程,包括核定费用、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发证书、公告等。

第三条:中心负责核定费用、制发《合同》、编制信息码、产品编号、制发证书等颁证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申请人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向申请人转发证书等颁证工作。

第四条:中心依据颁证决定,按照有关绿色食品收费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定工作,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生成《办证须知》、《合同》电子文本,并传送省级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级工作机构通过“绿色食品网上审核与管理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下载《办证须知》、《合同》、《绿色食品防伪标签订单》等办证文件,并将上述办证文件发送申请人,其中《合同》文本为一式三份。

第六条:申请人收到办证文件后,应按《办证须知》的要求,在2个月内签订《合同》(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一并缴纳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七条:中心收到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码编排、产品编号、证书制作等工作。证书分中文、英文两种版式,申请人如需要英文证书,应填报《绿色食品英文证书信息表》,中心审核后同时制发英文证书。

第八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证书、缴费等信息核对工作,核对后将《合同》(一式两份)和证书原件统一寄送省级工作机构,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九条:省级工作机构收到中心寄发送的《合同》和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和证书原件转发申请人,并将《合同》一份、证书复印件一份存档。

第十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建立颁证工作记录制度,记录颁证工作流程、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建立颁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颁证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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