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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收集3篇)

时间: 2024-08-07 栏目:报告写作范文

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镇长李谢权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王锦沛、莫锦柱和麦蝶娴同志担任,成员从镇纪检监察办、农业办(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财政分局(会计核算中心)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

二、确定审计对象及范围

(一)审计对象

根据《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规定和市农资办的要求,这次审计对象定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和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结合我镇实际,确定我镇本次审计对象为审计期间(即*年5月到*年6月)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理事长。

(二)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确定为*年5月到*年6月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必要时在时间上追溯到以前年度,在范围上延伸到下属单位的账目。

三、审计目标和要求

(一)审计目标

通过审查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查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情况;审查有无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违反农村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经济问题,对其担任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理事长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必要时提出整改建议。

(二)审计要求

1、审计原则及方式。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在审计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采取现场审计的方式。

2、严格审计程序。按照《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工作,做到审前有调查,审中有记录,审后有整改,确保审计质量。

3、明确审计重点。本次审计重点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4、分清经济责任。对审计期间有2人担任理事长的村(社区),要分清责任界限,正确评定被审对象的经济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还应分清被审计人员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用好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相关漏洞。

四、审计内容、重点和主要评价指标

(一)审计内容

1、资产审计:在审计任期前后资产变动的基础上,主要审计是否设有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使用;债权是否催收有力,坏帐的核销是否符合程序,集体借款给个人的审批及管理;购入及处置固定资产是否符合程序;基建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付款、验收是否合规;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和效益情况等。

2、负债、所有者权益审计:审计任期内负债、权益项目的重要变动情况,主要是借款和土地基金项目的变动。

3、收入审计:在核实任期内收入的基础上,主要审计收入是否完全、及时入账;是否存在截留收入(如存款利息是否入账)、设置账外账等情况。

4、支出审计:在核实任期内支出的基础上,主要审计支出审批制度的执行;接待费是否超标等情况。

5、公益福利分配审计:在核实任期内公益福利分配的基础上,主要审计有无超分配问题。

6、干部报酬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干部报酬是否严格按照镇政府审批方案执行;有无变相增加报酬的情况等。

7、民主理财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制定、财务公开等民主理财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重点

1、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

2、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

3、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4、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情况。

(三)主要评价指标

1、资产保值增值率。

2、任期内年平均纯收与任期前一年对比增减比例。

3、资产负债率。

4、任期内公益费用、福利分配及股份分红情况。

5、任期内平均接待费用。

五、组织人员培训

在开展审计工作前,组织各具体进行审计的委派会计进行培训,明确审计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统一方法,确保审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六、审计时间安排

按照市的安排,结合我镇实际,本次审计计划从8月17日至11月10日止,包括从发出审计通知书到出具审计报告各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8月17日,向被审计单位及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

8月18日至24日,审计组编写审计实施方案、会计填写审计表格;并向被审计单位收集有关财务资料;

8月25日至10月8日,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现场就地审计(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对象(理事长)于审计组进驻日提交任期述职报告;

10月9日—18日,汇总审计底稿,讨论形成审计报告的初步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10月19日—26日,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交被审计单位及理事长,征求其对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

10月27日—31日,审定审计报告;

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篇2

关键词: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村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的审核、检查,以确认村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不足,达到正确评价村干部业绩,完善监督、化解矛盾的目的。三年一届的村干部换届选举要求必须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大量涉农资金流入村集体,村干部掌握的财权逐渐扩大,这对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审计的重要性,通过创新理念、改变思路,深入开展审计工作。

一、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搞好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增强村级财务公开透明度,制约村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发挥民主管理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廉政建设;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对村干部业绩作出正确评估,为考核和选举村干部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改变“新官不理旧事”的局面,促进新旧干部交接,保证工作联系性。

二、当前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审计主体资格不明确,审计机构不健全

1.1乡镇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后,村账交由乡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管理,乡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既要负责村级会计核算监督,又要履行村级审计监督职能,会计核算与审计监督的职能重合,使得会计中心行使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村级审计监督难以显示客观公正性,增加了审计风险,减低了审计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1.2乡镇农经机构担负着会计委托、审计监督、减轻农民负担以及土地承包流转及土地纠纷调解等多项职能,同时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机构人员少,很难做到短时间内保值保量完成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2.审计人员专业化水平低,整体素质不高

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推广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涉农资金不断涌入农村基层,这些资金数额大、来源广、使用分散,管理难度大,如何引导村干部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发挥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最大效能,如何防止村干部利用职权,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成为了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但目前农村审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农村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审计专业水平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审计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审计效能。

3.审计思路不清,审计重点难以把握

3.1审计只限于账面核查的基础阶段,缺乏必要的账外调查,一些有意识的舞弊行为和隐蔽性较强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审计人员难以发现。

3.2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深、范围广,审计时间紧,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精准界定村干部的责任和评价业绩。

3.3受审计任务和审计成本相对集中的限制,审计人员为了赶进度,简化审计程序,未严格按照《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影响了审计的规范性。

4.审计评价指标不清、评价体系不健全

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日常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需要对村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等方面做出科学评价,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审计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但目前多数乡镇没有严格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经济责任和目标。

5.审计结论处理不力,审计结果难以转化

审计报告完成后,一些乡镇对审计建议和意见没有完全执行,仅限于对会计处理问题作账务调整,或者对违纪违规行为作一般的经济处罚,审计结果难以转化。

三、如何加强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

如何克服制约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制约因素,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开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是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延伸,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应加强重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创造条件,为农村审计机构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农村审计工作。

2.转变审计模式,构建强有力的审计机构。农村审计机构目前所处的双重角色,制约了审计质量,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应创新理念,转变审计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以下几种审计模式:

2.1县级直接审计。取消各乡镇农经机构审计职能,依托县级农经部门建立审计机构,配足配齐人员,通过明确相应职责,直接开展审计工作。

2.2乡镇交叉审计。县级农业部门牵头,整合审计人力资源,组织农村基层审计力量,选调一批懂业务、素质高、能力强的财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各个乡镇开展交叉审计。

2.3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务状况,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县农经机构与社会中介组织签订审计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在审计过程中做好全程监督。四是单独设立乡镇审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立乡镇审计机构,与农经机构平行,确立审计主体资格,并明确审计职能。

3.创造条件,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审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审计人员素质。

3.1转变观念,克服审计工作中的“三怕”思想:怕繁、怕难、怕得罪人,树立审计工作责任感,力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客观反映审计事实。

3.2增强素质。加大对农村“三农”政策学习,重点了解涉农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涉农财政拨付资金情况,了解村集体资金运行情况和绩效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加强专业学习,提高审计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提升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4.把握全局、突出审计重点。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对村干部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其重点包括:

4.1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如:农民收入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是否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是否保值增值、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4.2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高利息贷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发生。

4.3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截留集体资产和长期占有集体资金问题,有无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的问题。

4.4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关于村集体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土地发包承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问题。

4.5村集体工程管理。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审核审批、民主决策、设计规划、公开招投标、施工及监理、竣工验收决算等程序是否到位,操作是否规范等。

5.突破惯例,改进审计方法。村会计委托后,村集体的每一笔收入都要求纳入会计中心“村集体专户”管理,每一笔支出都要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村主要干部、委托服务中心会计员的审核签字,方能入账,会计核算监督的加强,使村干部财务行为进一步受到制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但一些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故意逃脱会计监督,有可能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要查出这些违纪违规行为,就要弄清收入来源,核实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核查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必须采取账内核查和账外调查结合,主要侧重以账外调查的方法。

5.1账内核查。一是盘点库存现金。盘点库存现金要讲求方法,做到心中有数。检查是否执行了现金备用金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管理,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存在长期积压没能入账的单据,进而顺藤摸瓜,查出问题。二是银行存款核查。主要核查是否存在多头开户,收入是否及时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为查出村干部账外设账打下基础。三是固定资产核查。是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登记薄和登记卡,是否执行了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判断村干部资产管理情况。四是核查票据使用管理,收入票据是否否专人保管,领用是否分开,是否定期核实报销,了解收入票据有哪些人使用,判断村干部有无占有、截留收入现象。五是核查支出是否按支出报销程序执行,特别是非生产性开支有无重支,超标准开支,以及大额支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2账外调查。核实可采取以下步骤进行:一是将账面核实情况进行财务公开,发动群众对公开情况提出问题;二是深入群众,了解村集体收入来源渠道;三是采取相适应的调查方法,挖掘账外资金舞弊问题。账外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多人经手现金的账外调查。一些村集体资金内控制度不严,收取的款项多人经管,长期不移交给村报账员,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隐瞒、挪用村集体资金,甚至贪污行为。对此,应按资金来源渠道,逐人、逐项、逐笔进行调查。

二是对多头设置银行账户的账外调查。通过掌握村集体收入来源,与银行专户资金对比核实,明确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行为。

三是对资产账外调查。主要调查资产是否专人保管,是否明确责任,资产处置过程中,村干部是否截留、私分部分价款,对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凭、出让和集体土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有无不按程序实行招投标和公开竞价,村干部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四是对收入不入账的账外调查。向农户收取的费用主要通过走访农户了解,或者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了解,弄清村民交款真实情况,从而发现问题。通过财政或上级部门拨款取得的收入,应到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实拨款情况,发现问题。

五是对支出的账外调查。对一般性开支可向经办人、证明人及主管村级财务的村干部查证了解,并结合各乡镇财务管理办法,核实是否存在超标准开支和不合理开支问题。对大额开支,如村级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应从制定施工方案、公开招标竞标、施工建设、完工验收和决算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各项细节进行核实调查,多方面、多渠道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真实情况。

6.建立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准确评价村干部经济责任。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要把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定性原则要做到“三结合”:结合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结合村干部与乡镇政府签订的责任状,结合村干部述职报告。定量原则做到审计评价指标和标准“两结合”:一是结合村集体预决算方案,二是结合历史记录。通过数据化分析,准确评价村干部任期资产、负债、损益的执行情况。具体评价指标参考如下:

(1)资产增长率=(报告期资产总额-任期初资产总额)/任期初资产总额×100%

(2)资产保值增值率=报告期净资产总额/任期初净资产总额×100%

(3)收入增长率=(报告期当年收入额-任期初当年收入额)/任期初当年收入额×100%

(4)招待费支出比率=任期招待费总额/任期公务费总额×100%

(5)违规金额比率=违规行为金额/审计资金总额(资产总额)×100%

(6)长、短期借款增减率=(报告期长、短期借款额-任期初长、短期借款额)/任期初长、短期借款额×100%

7.落实审计建议,确保审计结果转化。审计是手段,成果应用是关键。对审计查出村干部违规违纪的问题,要视情节轻重给以不同处理,情节轻微的勒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移交纪委、司法、监察部门处理。同时,重视审计成果的转化应用,把审计意见和建议作为考核评价村干部的主要依据,真正发挥好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考核中的作用。

四、结语

村干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力量,在农村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村干部离任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村干部经济责任作出科学、公正评价,“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解除群众思想疑虑,使村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全身心带领群众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去。

参考文献:

[1]徐根平.村官审计之重[J].农村财务会计,2012(7).

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篇3

第二条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三)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四)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村提留的预算、决算、提取、使用情况;

(五)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八)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对村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当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第九条县级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对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必须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经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审计决定经送达生效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者复审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经营管理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经营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有关责任人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执行,并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干扰、阻挠审计决定执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用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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