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人口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把计划生育确立为长期坚持实行的基本国策,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充分认识人口问题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要求更加注重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社会、人口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资源、环境容量既定的条件下,人口数量既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总分母,又是估量社会问题的总乘数,人口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人口协调发展为基础和条件。我省人口基数大,资源紧缺,环境承受能力弱。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口总量仍将继续增长,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我省将先后迎来劳动年龄人口、总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将成为我省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要充分认识良好的人口环境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18类25个指标中,有8个指标与人口发展直接相关。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根据十七大的新要求、发展阶段的新变化、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丰富充实了小康社会的目标内涵,提出了“六个更加”的目标追求。实现这一目标追求,建设群众满意、不含水分的全面小康,不仅要看经济总量,更要看人均水平;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生活质量、社会发展的综合水平;不仅要看当前发展的实力,更要看未来发展的潜力。没有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没有人口素质的大力提高,没有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就不可能如期实现全面小康,实现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也会落空。我们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要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一五”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应当看到,我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口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苏北部分地区群众的生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全省政策内生育率逐步上升,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一些领导干部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措施和投入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总之,人口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密切,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总理在接见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代表时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要事,也是天下第一难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以从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对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天下第一要事,解决好天下第一难事。
二、全面提高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中央《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主要任务。我们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把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坚持基本国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基础。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和流动人口,要将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坚定不移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苏南等地区要重点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治理流动人口生育秩序,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苏北、苏中地区要巩固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防止出现低生育水平的反弹。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方法和经验,把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结合起来,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奖励与处罚并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二)坚持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督查力度和责任考核,确保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强化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二是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是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要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多部门协作的预防模式和运行机制,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婚检,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和实际发生率。三是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口享有国家规定的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并逐步开展生殖健康等服务。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四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省是全国老龄化进程最快的省份之一,要更加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加快老龄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各地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基础能力建设。一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力度。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二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重点是以“世代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融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政策服务于一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使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便民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真正得到体现和确立,树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良好形象。三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等政策。各地要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为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社会救助,并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坚持改革创新,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要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加快建立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影响我省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大人口问题,深入研究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提出人口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政策建议。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和评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依托高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设好国家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从组织领导、经费投入、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都要听取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人口与发展的重要问题,部署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建立健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合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活动,强化工作导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是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必须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中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力度,投入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以及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等方面所需经费,要切实给予保证。到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要达到人均30元。省级财政将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转移支付和重点项目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同志在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班上的讲课提纲
同志们: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直接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口的大量流动,对落实管理服务措施带来了挑战;城市扩张、国企改组,对现行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税费改革继续深化和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减少,对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带来了挑战;深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带来了挑战;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计划生育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带来了挑战等等,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依法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依法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现结合个人的学习和理解,从工作实践的角度,就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与“20字”工作机制分四部分谈谈个人粗浅的认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先谈一下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二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律;三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四是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为什么呢?因为行政权力在本质上是非平等的,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具有巨大的规模效益。因此,行政权力是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最有效的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最严重的方式。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法律的等级
“有关法律规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与执法的依据,对“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仅仅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依职权和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方件。具体说来,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按效力等级划分为:
3、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2、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人口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继承法》等;
3、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的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计生委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的规范性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中的“三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各省、区、市计划生育条例就属于地方性法规;我们省有两个:一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目的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行政权力的动机、目的或手段不当仍为违法。行政,行政超越职权均属违法,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自己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计划生育法律规范未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详细规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酌情自主决定。县级计生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两种: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二是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批准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做出处理决定,做到轻重有度、公平公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时,对党员、干部或亲友采取不同的处罚尺度,甚至不予追究,这是显失公正的。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还要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法要合法、合理、合情。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的总称。不同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行政程序,不能用一个程序管理所有的行政行为,以省《条例》为例,涉及到的程序主要有: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许可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组织实施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计划生育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等10种程序。与此相关的执法文书全部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格式内容。程序合法必须做到:主要步骤不得跨越,主要顺序不得颠倒,法定形式不得变动,法定时限不得逾越。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与依法行政
当前,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快更好发展的治本之策。省要求,到2009年底,综合改革市的所有县区全面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全面建立起新机制,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切实形成,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轨道,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伟大事业。所以建立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是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而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是前提。建立工作机制,法制是保障,机制是法制的具体化。
加快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机制”,机制与体制、制度之间是个什么关系?“体制”实质上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制度;“机制”是指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的方式;“制度”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体制与机制、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小平同志指出,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计划生育机制建设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如理论创新机制、战略研究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经费投入机制等等,但工作运行机制是重中之重。我们实行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工作运行机制的创新,就近一个时期而言就是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这“五句话”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是前提,村居民自治是基础,优质服务是主线,政策推动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下面着重对这“五句话”中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紧密关联的部分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关于依法管理。当前,各项改革都在不断地深化,尤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人口计生系统自身的改革等等,都对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行政制约措施的弱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面临实行晚婚晚育控制难、节育措施落实难、外出躲生户追回难、计划外怀孕终止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五难”的局面,非法婚姻、非法生育、非法抱养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任务十分艰巨。当前依法管理的重点是:
1、建立依法规范生育行为新秩序,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省《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15种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同时,条例还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并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认真搞好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清理清查,摸清底数、上下联动、部门协作、依法依纪处理,要集中力量依法查处影响较大的各类典型,要通过计生案件合议庭,集中执结一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经过集中整治,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解决违法生育、非法抱养、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在一些地方抬头的问题,有效地维护依法生育秩序,确保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平稳过渡。
2、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继续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关键在于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正确处理鼓励晚婚晚育与加强依法管理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措施管用不违法、晚婚晚育一起抓”的原则,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治、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搞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措施,继续抓好晚婚晚育工作。要推广邹平县实行“关口前移、提高奖励额度、签订晚婚合同、各级一把手负总责”抓好晚婚工作的做法,对不到晚婚年龄结婚的,要跟上管理服务,签定好晚育合同,实现晚婚晚育工作的新突破,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奠定基础。
3、实行“链式工作法”,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链式工作法”是改现行的统计式孕情管理机制为对持证人员跟踪管理全程服务的机制,是以控制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为目的,将行政许可、村民自治、行政监督、技术服务有机融合为环环相扣的工作链。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八项制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一是实行领证生育对象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孕情跟踪监测“盯紧守牢”包保责任制度;三是完善孕妇B超检查和引产登记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五是对非医学需要施行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复核审签制度;六是建立个案查处情况上报制度;七是建立中期以上不全流产、过期流产、死胎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生育证》注销制度。同时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市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4、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既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社会必要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警示和教育。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看,征收不到位,强制执行难,恶意规避等现象普遍存在。据2004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社会抚养费及时征收率仅为4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到位率为73%,多数的欠缴金额未经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一是要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专门的车辆,形成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二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加强领导、选准对象、法院支持、营造环境”的原则,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选择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富裕户或者有后台、有影响、执行后能起到震慑作用的违法生育户。将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真正达到了执行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滨城区、无棣成立联合执法室,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征收及时;各县区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博兴、无棣县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编制成电视节目,警示干部群众,收到很好效果;邹平在全省首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成立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大队,配备了专门的车辆,工作很有成效;阳信县今年也成立了执法大队。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按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征收难的途径,进一步协调司法部门,在计划生育合议庭的支持下,抓好以控制事实收养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实践,有效地解决征收执行难的问题,加大执法震慑力。
5、抓好“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双轨制”的落实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于人口计生工作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长远看,它将使城市人口快速增加,农村人口比重下降,改善人口的城乡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从现实看,新建立的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将为严格执行现行的城乡“双轨制”生育政策带来新的矛盾。城乡居民有着不同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如果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衔接不好,将影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进而影响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这些问题都对增强计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服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省关于在“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的规定尚未出台,仍按原规定执行。但提醒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动态,注意加强与公安、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在出台相关的政策时,要有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要充分利用这次户籍改革的契机,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清理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夯实基层基础,为落实省“一元化”户籍制度下实行“双轨制”生育政策规定打下基础,确保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6、坚持“工作下移、重心下移”,依法处理问题。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问题,确保完成责任目标。一是要着力提高基层工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结初信初访。二是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上访老户特别是进京到省的上访老户,要加大劝返力度,在做好“人要回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在“事要解决”上下功夫。对涉法案件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三是要进一步畅通渠道。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从源头抓起,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四是充分发挥工作服务于全局的作用。工作人员要突出“两手抓”,一手抓问题的处理,一手抓问题的原因分析,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加大对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研究,在大局中思考问题,从个性中找共性,从特殊中找一般,为整体工作服好务。
7、要继续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各种押金、保证金全部清退并无新的收费行为”这是省今年考核办法明文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按照要求彻底清退各类计划生育押金、保证金,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今年市人口计生委将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及对群众举报的出生瞒漏报、错报的查处力度,并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扣分因素。对出现违法行政恶性案件、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纳入重点管理。
二关于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规定。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含义。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民自治轨道,由村民及其代表组织(村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这种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就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即:村民自治制度是平台;村民是主体;法律法规是依据:“四个民主”是途径:“三个自我”是目标。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事务的自治、自主、自觉。这是一个很高的境界。
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把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民自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依法行使民利,参与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可以也应该纳入村民自治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法律赋予群众的权利;第二,从管理角度看,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使广大群众成为计划生育管理的主体,激励他们真正以主人的姿态参与计生事务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农村计生工作的难题,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第三,从民主政治角度看,只有将计划生育纳入村民自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计划生育民利。
2、计生合同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控制,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当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生育过程控制所有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有“法”反而“没法儿”,没“法”还有点“法儿”的问题,当前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计划生育合同管理达到对生育过程管理的目的。
计划生育合同,就是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已婚育龄夫妇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通过协议,达成共识,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达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民自治的目的。签订合同群众自愿是基础,“自愿、平等、协商”是原则,政府部门加强监督是关键。签订合同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就应该逐步淡化合同中带有行政色彩的成份,更多地体现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签订的带有自治性质的合同;在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乡村,完全不允许运用带有行政色彩的合同,难以做到。各县区可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服务既要体现管理,又要维护计生工作的正常秩序。
要注意抓好合同的落实。据统计,全市已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14多万份,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签订合同至今,总起来看,合同发挥的效力以及所起的作用都不够理想,说句不算为过的话,基本上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一是村委会在执行上不够坚强有力;二是我们加强监督指导这个关键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希望各县区、各乡镇今后在发挥合同的作用上多下功夫,抓好典型。到年底,每个县区都要抓出运用合同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典型案例。
为了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扩大宣传效果,引导群众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计划生育合同实行司法公证。要加强同司法部门的协调,尽量减低公证费,减轻基层的压力。
三关于优质服务。
1、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含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QOC_QualityofCare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需求而进行的计划生育综合实践活动。内涵主要有4点: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②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而开展的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综合服务。③其工作目标是既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又能满足群众需求、促进人口与社会的全面发展。④其评价标准是广大育龄群众的满意程度。
2、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重点谈一下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仅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民对避孕方法所享有的权利。知情选择的关键是知情,实质是安全、有效、适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同时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就说明,第一,知情选择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说因为我这里特殊,不开展知情选择。我们不能只从如何有利于管理的角度去看问题,而应该从维权的角度去理解。第二,知情选择不是放任自流。知情选择的实质,是改过去强制性的“一刀切”为在技术人员指导下的、以知情为前提的、选择适宜自身身体条件的、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放任自流下的知情选择形成意外妊娠,既不是安全有效,更不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知情选择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实质上是工作标准更高了,作风更深入细致了。
各级政府及其计生部门在知情选择问题上,至少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知情教育的责任。必须对群众进行知情教育,使其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缺点和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二是指导育龄群众知情选择的责任。指导工作是否有效,就看你能否指导育龄群众在知情后仍然自愿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只要知情教育到位,指导到位,群众最终还是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所以,知情选择并不是政府不负任何责任,让群众自由选择,而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在群众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后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三是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当群众选择了一种避孕措施后,计生部门应该保证服务质量、保证技术规范、保证让群众在选择措施后不因服务不到位导致避孕措施失败,给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四是加强随访的责任。这是知情选择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加强随访服务,把工作做在孕前,避免意外妊娠的发生。所以,同样是讲知情选择、同样是讲创造条件,所包含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从维权的角度出发,更多地尊重群众行使知情选择的权利,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会认真指导、积极帮助群众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自然也会得到群众的拥护。
总之在知情选择上:教育是基础,知情是前提,指导是关键,首选是长效,满意是目标。要做到“五好”:上好知情选择课,检查好身体,做好面对面指导,签好选择协议书,搞好术后随访服务。
四关于政策推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重在法定奖励、免费政策的兑现落实。确保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是计划生育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省《条例》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落实渠道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大力实施“三个一”推进计划一个政策暖人心、一个帮扶助脱贫、一个保障到终身,加快建立健全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成效显著,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经济条件较差的乡村,还有10—1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得不到落实;二是城镇失业人员、破产企业、民营股份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不到位;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在一部分现居住地未纳入财政预算,致使依法享有的免费权利得不到落实;四是由于全国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老《条例》中加发5%的退休金难以纳入养老保险列支渠道,改为“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停产、未停产、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30%的养老补助仍难以兑现。如何用发展的办法妥善解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免费政策的落实,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奖励落实途径和渠道探讨。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财政统筹,县级财政补贴,同时积极争取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切实解决基层和农民群众负担;对下岗、失业职工、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按照“属地管理、费随税走”的原则,采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无力承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30%养老补助的,按照“费随税走”原则,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凡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协保、下岗、离岗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劳动部门办理失业手续后又被用人单位招用、雇用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被个体私营业主雇用的,由私营个体业主负责;失业后未被用人单位雇用至退休时仍属失业人员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确认并出具证明,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费和技术服务免费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有关问题的实行意见》滨政发〔2004〕75号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可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各县区要积极探讨,企业宣布破产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制度,以使奖励政策落实环环相扣,责任明确,切实到位。加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注重“严管重罚”向“以奖代罚”转变。
五关于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关键是要依法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口问题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各个部门的工作、各项事业的发展,都与人口问题密切相关。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绝不是给计生部门帮忙,而是部门之间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加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社会经济政策和人口信息化建设四个方面的综合协调,加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国策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的事情,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生部门要打破自我封闭的状态,善于主动上门协调,坚持从源头上介入,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检查等形式,推进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关键是各级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尽职到位。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综合施治。《人口法》和省《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即“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是明确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定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8项职责。相关部门要从本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既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又要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企事业单位主要是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任制,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推行村居民自治,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明确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从体制、机制上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条例》还规定,对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通过不断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考核重点放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根治薄弱环节上,将考核方法调整到查下评上、群众印证、公开透明上,将考核目的定位在客观评价党委政府政绩,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
三、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保证。
一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制、有奖举报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等;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查、检举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制度,公开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办法,增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使群众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努力提高服务公众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大力开展“万名群众评行风”和“下级评议上级”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活动,听取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建言献策,提高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建立起人口信息旬调度、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形式及时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呼吁全社会关注人口问题,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领导,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带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制度性的工作,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事关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计生部门的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必须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科学、严谨、求实的作风,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责任重于泰山。要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各级计划生育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要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督导,加大行政执法的人、财、物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证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人民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四种”新的管理理念,即树立以民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从管制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树立诚实信用的管理理念,努力做到谨慎、理性地行使权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树立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管理理念,克服权力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行政执法队伍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加强这支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要把好队伍入口关,抓好公务员的法制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承担起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任。
各级计生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干事创业,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努力开创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新局面,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今天的课我就讲到这里,由于个人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关键词: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状
近年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全面健康发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人心,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多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活动,群众生育观念有了明显转变;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高,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稳定,“三查两清一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后进乡村转变效果明显;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加强了对B超、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以及二孩生育的跟踪管理,深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呈下降趋势;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兑现落实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计生家庭新合疗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三结合”帮扶项目等,建立起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严格遵守计划生育“七不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计划生育违法违规案件,开展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办证、验证、三查工作及时到位,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反馈率达100%,形成了有效的管理服务机制;优质服务工作深入民心,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了一系列生殖健康进村入户活动,通过面对面的宣传、组织医疗小分队下乡集中普查等形式,及时解决群众生殖健康方面需求,每年对全体育龄群众进行免费健康检查,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了“依法行政、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但计划生育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育期,以及第三次人口高峰期出生人口进入生育旺盛期,低生育水平下的出生小高峰可能相互叠加,有可能造成人口出生率升高的问题;部分群众生育意愿依然较强,近年来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生活水平和抚养能力有所增强,但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未得到真正改变,进一步刺激了群众生育二孩的意愿,导致生育率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短期内仍然偏高。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一孩基本正常,二孩严重偏高的现象,除了传统的生育男孩偏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根本原因。尽管相关部门对B超、终止妊娠手术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监管、检查措施不力,“两非”案件中存在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无法杜绝“两非”现象的发生。
三是工作手段弱化,行政执法不到位。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由过去依靠强制手段控制生育数量,转变为计生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行政。乡镇的执法主体资格被取消,计划生育日常工作靠政策引导、思想教育,面对逃避、抵制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束手无策,加之计划生育相关法规与婚姻、民政、社保等法规衔接不够,形成国策执行部门化的局面,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导致违法生育人员社会抚养征收不到位,处罚不到位,客观上助长了非法生育现象的发生。
四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增大,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相比,因其居无定所,劳无定职,行无定踪,而成为社会管理的难点。流动人口目前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也建立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报告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三种主要载体,但使用和效率都较差,信息不够畅通,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流出地普遍存在着信息采集难,外出情况不详,地址不清,管理服务内容缺乏操作性,服务管理不到位。
五是优质服务工作不到位,利益导向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前正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孕前型转变,但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基层基础网络薄弱等问题,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日常管理工作,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形成“有导向机制、无政策保障”的尴尬局面。
3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措施与对策
3.1继续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做好一法五规等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政策,消除理解上的断章取义,自觉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以建立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活动为契机,向群众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陈规陋习。要突出重点,针对群众的婚育状况和宣传服务需求,开展个性化的面对面宣传服务活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率先在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建立养老保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奖扶标准,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政策发展的成果,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彻底转变。
3.2强化生育管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继续抓好以孕前管理为主的“三查两清一服务”工作,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引导育龄群众自觉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减少非意愿妊娠和政策外生育现象。严格落实生育审批制度,全面提高政策符合率。建立计生、卫生部门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及时掌握现孕和生育人员信息,做好非意愿妊娠和不符合政策的妊娠人员引导补救工作。落实长效避孕奖励措施,解决节育措施并发症的治疗和经济补助问题,促使群众自愿落实长效措施。要整合农村公共政策资源,重点突出计划生育公共政策的优先优惠地位,教育、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具有普惠特点的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兼顾计划生育国策优先优惠的原则,维护基本国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3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WIS系统应用水平。要在抓质量指标的同时,强化信息化建设,把更多的人力从繁杂的数字与业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经常开展WIS系统信息的清理清查工作,及时录入更新信息,做到不缺、不漏、不虚报项目。要抓住育龄妇女基本信息这一工作命脉,坚持做到没有核实的信息不录入,与相关系统信息未核对的不录入,从细、从实、从严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大力提高信息网络应用水平,为各级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依据。
3.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要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B超使用管理和准入制度,孕妇实施B超检查一律实名登记,严肃查处使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要加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严格落实定点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对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个体诊所坚决重处重罚,严厉打击。要加强对二孩生育指标的管理,对二孩孕期妇女采取全程服务,定期监测孕情,落实定点分娩和出生实名登记制度,严密排查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解决“两非”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3.5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生育行为。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改变执法人员重政策、轻法律,重义务、轻权利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依法对政策外生育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切实维护法律尊严,消除负面影响。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政策生育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格处理;对违反政策的社会公众人物要依法处理到位,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强制执行,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引导一方的作用,形成依法综合治理违法生育的社会舆论氛围。
3.6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计生人口流入地要积极承担管理职责,以出租屋管理为切入点,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限期办证,逐步与流出地建立信息交流平台。要充分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报告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环情、孕情监测定期通过网络进行相关信息核对,杜绝假证明的发生。工商、公安以及各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将查验婚育证明作为对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一律不办理其它证件和进行录用,达到一证管多证的效果。同时,要切实维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真正解决好她们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落实市民化待遇,提高她们的主人翁意识,真正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3.7加大经费投入,深化优质服务。要继续加大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力度,真正做到有预算,有安排,有使用,且逐年按比例增长,从根本上避免有预算没落实的现象。要以先进理念倡导优质服务,树立以人为本,转变职能抓服务的意识,通过优质服务,让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要强化基层基础网络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和设施建设,为优质服务提供硬件保证;要深入开展生殖健康三大工程,为优质服务提供有效载体;要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以利益导向促进优质服务。要始终围绕低生育水平这一中心任务抓优质服务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体、弱势人群的政策倾斜,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不断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方面。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形成党政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计生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局面,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乡村,主动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努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