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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经理履职报告(6篇)

时间: 2024-01-25 栏目:公文范文

理财经理履职报告篇1

一、财务总监的组织定位

1、财务总监的治理结构地位

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财务总监履行的主要是监督职责。为此,强调由代表企业产权主体的董事会来聘任财务总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总会计师直接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合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符合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已经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最好不再设置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以避免职能的重复交叉和矛盾。

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角色定位是股东代表,因而最好是具有董事身份,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力和责任。即使是在进入董事会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至少也应保证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财务总监恰当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条件。

2、财务总监的组织结构地位

财务总监既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肩负着对企业财务运行进行全过程监控的职责。在企业的管理链中,企业的财务总监管理和控制企业所有的会计、财务与审计职能,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至于公司内部会计审计系统及其职能的组织方式,由于企业的规模、性质和组织结构的不同,也会存在一定差异。

二、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公司的财务管理服务和服从于公司价值最大化这一基本目标,并逐渐聚集在产权(公司融资和控制权)、战略(定位与决策)和监控(激励与约束)这三大基点上。与此相适应,可以将财务总监的角色简洁地概括为“CPA+CMA+CPA”,意指财务总监兼具财务分析师、管理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这三种基本角色。

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承担着理财、控制和监督职责,其工作可进而归结为价值管理(理财)和行为管理(控制和监督)这两个基本方面(图: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

三、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

财务总监既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层面,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主要履行监督职责;而作为企业管理层的一员,财务总监又必须抓好会计基础构件的建设,承担起企业的价值管理人角色,全面、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管理控制系统,为增加公司价值和提高股东回报而尽力。

1、所有者监督职责

作为股东利益代表,财务总监主要对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履行监督,涉及到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和人员方面的控制。财务总监需要对报出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还需要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的监督权责主要包括:

(1)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2)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与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4)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依法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7)接受监事会指导,组织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8)依法审定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事项。

2、会计基础建设职责

财务总监首先需要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层面中拥有较好的工作平台,为此,需要建设一个基于增加公司价值的工作基础构件。

企业的会计基础构件可以概括为会计信息报告系统会计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这三个基本方面;用更微观一点的角度考察企业会计基础结构,它又是由人、制度、组织、职能、技术、知识、流程、文化、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要素组成。

企业会计信息报告系统又称会计报告系统,是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并编制公司报告的管理系统,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系统、责任会计报告系统和管理会计报告系统这三个子系统。会计信息报告系统是企业会计基础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告系统既要服务于公司管理需要,也要服务于公司治理需要。

会计控制机制是公司财务管理与控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公司会计基础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控制与业务控制共同组成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如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一样,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基础。财务总监要认识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从会计控制机制的基本要素人手,逐渐完善企业的会计控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来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控股权未必等于控制权,财务管理体制解决的是将潜在的、法律上的控股权转化为现实的、强有力的财务控制权这一重要问题。财务管理体制着重解决好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在公司治理层面,按照公司财务分层治理的原则,将公司财务控制权分为出资者财务、财务总监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这三个层次,并界定相应的权责;第二,在公司管理层面,要通过合适的财务控制机制和手段,处理好集团内部的财务控制权分配问题,提高集团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战略协同度;第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也是财务管理体制所要考虑的因素;只不过相比较于公司财务治理和集团财务控制问题,会计机构设置与会计人员管理问题显得要更为微观。

3、价值管理职责

财务总监代表的是一种全新会计师形象,必须由传统意义上的兢兢业业的死算数字、填制报表,转变为现在的高级决策支持专家。财务总监凭借其深厚的财务知识以及他们对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准确理解,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制定工作中去,逐渐成为公司价值创造队伍的主导者和全能成员。

财务总监负有重要的价值创造职能。从价值创造的过程来看,无外乎决策未来、监控过程和关注结果这三个基本环节,均与财务总监的工作密切相关。

从价值驱动因素角度来看,公司价值取决于公司所创造现金流的折现价值,包括公司现有业务创造的价值(当期营运价值COV)和未来成长性业务创造的价值(未来成长价值FGV)。按此分类,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包括产权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和增长管理这四个主要方面,这也是财务总监履行其价值管理职责的基本路径。

4、完善管理控制系统职责

公司运营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管理控制系统,这个系统从企业资源和环境管理为起点,依次历经战略管理、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预算管理、偏差管理、绩效计量、薪酬激励诸环节。

这个管理控制系统就像一个飞轮,各子系统环环相扣,一个行动接着一个行动,一个决策接着一个决策,飞轮一圈一圈地旋转,如此反复。日积月累,推动着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不断提高,耐心且有条不紊地突破自我,实现一个又一个战略目标。

理财经理履职报告篇2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唯有学习最重要。在**市人大代表队伍中,我是一名新兵,我知道自己只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才能提高自己履职的能力。为此,我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人大依法履职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通过学习,使自己政治上更加坚定,理论上更充实,知道自己该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审议计划、预算报告,如何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了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参加活动,依法行使权利

两年来,我按时参加每次全体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参加大会各项表决和选举活动,并实事求是地在代表团及代表小组讨论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也许是因为我在财政预算科工作过十几年,比较熟悉这项工作,所以在审议预算报告时,我仍然会站在财政预算部门去考虑,但自从听了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主任朱柏铭教授的《漫谈人大对预算的约束》讲座后,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应该作为人大代表去审查预算报告,所以,作为市人大财经审查小组成员在每年的市级部门预算专题审查会议上,我会从财政和人大代表双重角度去思考预算问题,并就部门在预算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两年多以来,我还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和**市人大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例如: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审议市审计工作报告、参加**市检察院和法院就工作报告征求代表意见的座谈会,视察**市南岸火车站物流中心的规划建设,视察奥凯嘉集团,研讨金融风暴下对企业的影响,还和小组代表一切研讨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对我们**汽摩配产业进行调研等等。

三、立足本职、为**市会计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身为**市人大代表、**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科长和**市会计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我始终把做好**市14000多名会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对会计学术理论的研讨工作,探索会计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着力提高我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每年邀请全国、省会计界知名专家为会计学会400多名会员举办各类学术讲座,为广大会计人员举办征文比赛,为10000多名会计人员举办继续教育,还根据自己对**市小企业的检查、调研,撰写了《浅析当前个体私企建账质量不高的成因及对策》文章,被评选为**市财政系统调研论文一等奖,本人还被评选为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理财经理履职报告篇3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港务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港务局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务局内部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根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需要,**港务局计财科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港务局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

(二)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设立和选用,不得随意撤并和更换。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本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享受的审计业务补贴,具体可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等部门标准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内部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环境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至少每年对财政或财务收支情况实施一次内部审计,并向局计财科报告一次审计结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支持所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完成审计机关为整合审计力量所交办的有关审计任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内部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内部审计结论以及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步骤。

(三)应当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五)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六)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七)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八)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九)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一)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港务局计财科负责定期对系统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财政财务控制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度实施后是否达到预期控制目标。

(二)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及时、准确编制预算和上报单位预算,有无多列、少列或编制赤字预算等问题。

(三)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有无擅自调整和隐瞒、转移财政资金问题。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国家规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或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提高招待费标准等问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和罚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挪用等问题,有关事业单位应缴经费是否足额缴纳。

(四)资产管理情况。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和公款私存问题。资产是否及时登记造册和入账,做到账卡相符;是否建立了资产领用、定期清产核资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购置的有关资产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无形资产的形成和计价是否真实、准确,对外投资是否经过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其收益是否按规定及时收缴入账,其中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性资产的,其价值是否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固定资产的减少、处置是否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并送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使用。暂收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

(五)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应拨未拨、挤占挪用、资金闲置或流失等情况。专项资金未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主要原因。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各项收费是否合规,已形成的预算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有无截留、坐支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拨预算外资金,有无虚报冒领等问题。

(七)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报告的撰写和利用。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第十九条内容,每年度终了后,认真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自查与整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局计财科。报告基本要求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数及机构、现行财政财务体制、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及执行情况等;

(二)组织开展自查的简要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完善财政财务管理的措施或办法。

局计财科在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对严格按照财政财务收支监督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并且成效显著的,经核实后,报请局长给予表彰奖励。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各单位考核、奖惩、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走过场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直接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理财经理履职报告篇4

关键词:公共受托责任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对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的要求

(一)政府组织中的公共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是指在委托关系下,人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一系列责任。受托责任按照资源委托的的主体分为公共受托责任和非公共受托责任。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政府履行职责所使用的资源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相应的对委托人承担合理利用相应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管理好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

(二)公共受托责任对政府会计信息的要求

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按其实现程度,可以分为过程的合规性受托责任和结果的绩效型受托责任。合规性受托责任是指政府在履职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预算以及契约的要求实现对公共资源的取得和使用,绩效型受托责任是指政府履职所取得的业绩与耗费的公共资源之间的配比关系应符合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要求。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和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传统的“合规导向”的政府会计正逐渐向“绩效导向”的政府会计发展,公民也更加关注政府履职的资源耗费和业绩与耗费之间的配比关系,这就要求政府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要反映合规性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而且要更加关注绩效型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采用收付实现制处理基础生成的会计信息基本能够反映合规性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是无法全面反映政府履职绩效,也不能为政府绩效评价提供成本费用方面的可靠定量信息,因此有必要引入权责发生制来建立更有效的会计系统报告相关的定量财务信息,全面反映政府绩效型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是适应国内外环境变化的必然选择

(一)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是顺应会计国际化趋势的必然举措

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会计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不仅反映在企业会计方面,也涉及政府会计方面。目前,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国内的财政困境、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纷纷进行政府会计改革,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成为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另外,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也积极倡导并已经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和工作指南。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应该积极更新政府会计理念,与国际接轨,探讨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实践。虽然我国的国情决定改革绝对不能完全复制国外的模式和方法,但根据已有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可知,在政府会计中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能更好地适应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要求,提高财政的透明度,为履行绩效型受托责任奠定基础。

(二)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绩效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和政府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角色分工逐步明晰,政府的职能重点转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种转变意味着政府要按照市场的原则运行,大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及时披露政府运行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在传统的预算管理体制下,政府受托责任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开支是否符合法律和预算的规定。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来确认交易和事项,能较为全面地追踪和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传统的受托责任目标具有较好的适应性。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绩效型政府的建立,收付实现制在提供政府绩效评价信息方面的缺陷日益明显,越来越不适应政府受托责任发展的要求。下面从四个方面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进行比较:

1.产出成本配比方面。传统的收付实现制下,政府只关注现金流状况,未能反映政府产出与成本的配比信息,并且政府支出不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基本无法反映政府履职的真实资源耗费,对绩效预算没有太大作用,不利于政府的资源配置。相比之下,权责发生制可以明确划分支出的期间归属,按权责发生主体来归集成本,强调在一定的期间内将成本与预算产出进行配比,从而有利于明确管理者的责任,促进全面的绩效管理改革。此外,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还能消除不同会计期间内由于跨期资产的开支而导致的成本忽高忽低的问题,增强了公众对政府提供信息的信任度,同时有利于政府内部依靠信息进行绩效管理。

2.资产管理方面。在收付实现制下,对于跨期资本性支出作为当期的费用核算,使得预算报表不包括此类支出的服务年限和使用价值信息,并且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和使用情况,这可能导致对国有资产监管的失控。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通过对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来反映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更新要求,有利于对资产特别是年限较长的基础设施的持续管理,同时提供非经营性资产的监管信息,保证对外提供信息的全面性。

3.负债披露方面。收付实现制下的政府支出只包括当期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而对当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并不确认。这样处理容易夸大政府当前可支配的财政资源,掩盖当前的财政风险,不利于对政府持续履职能力的评价。而权责发生制能很好地避免隐性负债藏而不露的问题,所有满足定义和确认标准的负债都得到确认,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也在报表附注中反映,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

4.反映受托责任的真实履行情况。收付实现制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一定期间内政府现金的来源、使用和报告日余额等信息,实质是将收入总量与实际支出总量进行比较,不仅不能提供成本方面的信息,而且提供的信息缺乏前后期的可比性与连贯性,导致信息使用者不能从整体获悉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使用配置情况,无法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权责发生制对政府资源核算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优于收付实现制,它不仅报告政府发生的现金流量,而且对政府拥有的资产和发生的负债、收入和费用都进行准确的计量,进行分摊配比。此外,对于非现金的交易信息也通过其他报告或者附注的形式进行披露。这样能够完整地向信息使用者报告政府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三、从海南省政府权责发生制改革试点中得到的启示

(一)海南省政府会计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2009年5月,海南省政府以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医学院为试点单位,率先在全国启动了政府会计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权责发生制改革会计核算办法》,这是我国政府部门会计首次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有益尝试。表1总结了改革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海南省政府会计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效

海南省政府会计改革中采用原账套和试点账套同时运行的模式,分别编制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以更好地对主要的变动内容及其差异进行分析。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整合了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编制政府层面的财务报告奠定了基础。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统一使用一套会计科目体系和一本账套进行核算,使用一套报表体系进行报告,使本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收支全貌能分别在同一张资产负债表和经营业绩表上反映,有利于各级财政财务报告的合并抵消,为编制政府层面的财务报告奠定了基础。

二是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改善。首先,试点账套对固定资产合理计提折旧能真实反映其实际价值,对债务期限进行合理划分,有利于加强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保证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其次,通过制度整合抵消不同账套间的往来款、计提坏账准备和应付利息,有效解决了债权债务不实的问题。最后,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能全面反映可供支配的信息。

三是深入探索了科学确认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新方法。此次改革在试点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上,借鉴成本会计的理念,采用项目成本归集法对基本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教学等重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在收入费用配比原则的基础上生成了真实的成本数据,对确定未来产品和项目的成本价格及考核这些项目的工作绩效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为管理者以后的决策和预算编制提供了基础信息。

(三)海南省政府会计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海南省政府会计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改革的过程和结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债务处理方面,财务报告难以提供全面的负债信息,因为改革中并未解决或有负债和隐性负债的核算问题。其次,由于改革只是在个别项目和服务中引入成本核算的理念,因此未能有效解决政府会计中成本标准构建、成本对象确定以及费用配比等问题,导致披露的信息过于粗略,难以满足基本成本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此外,改革试点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一级政府的会计改革还有大量问题有待解决;改革中采用两套账同时运行的模式导致工作量大大增加等。

四、政府会计中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建议

基于理论界几十年的研究成果和国内外改革的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仍然处于财政体制转型时期,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并且现有政府会计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还不能适应完全的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因此,在改革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考虑双基础并存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引入不同程度的权责发生制。在现行政府会计核算保留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增设权责发生制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方面,可以用收付实现制来编制政府活动收支表,用权责发生制编制政府的财务状况表和履职业绩表,分别反映政府合规性受托责任和绩效型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待改革的条件、环境和制度成熟之后再实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在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改革的建议:

(一)做好改革的法律制度保障、技术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方面的工作

从现在已有预算会计的法律来看,收付实现制依然是主要的会计处理基础。所以,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权责发生制在预算会计中的重要地位,争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为权责发生制作用的发挥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明确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针政策、具体的运行标准和规范等,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

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技术保障和人力资源保障。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一套安全、高效、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对改革至关重要,它可以为权责发生制改革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平台,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我国应积极开发相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并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权责发生制改革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操作流程,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打好基础。

(二)完善政府的对外信息报告形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不能适应政府受托责任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引入权责发生制后,政府对外报告可以采用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同时并存的方式。预算报告侧重反映合规性受托责任,报告的是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侧重反映绩效型受托责任,报告的是政府活动的结果,其中资产负债表应针对目前收付实现制存在的问题,重点反映当前决策的未来财务结果的有价值信息。这样,将预算和财务报告制度联系起来相互补充,弥补当前预算会计提供信息的不足,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笔者认为,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完整性应该与权责发生制的引入程度相对应,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步丰富披露的内容。此外,除了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外,政府还可以采用经济文件、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三)坚持逐步推进、先局部后整体的改革路径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差别很大,加之现在会计人员技术和素质方面的水平有限,因此在改革开始就实行完全的转变势必造成很大的冲击。逐步推进、循序渐进的方式不仅是我国众多学者的一致意见,而且也是被国外的改革实践证明了的有效经验。另外,分析OECD国家的改革历程可知,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深度上走的是“先会计后预算”的道路,在应用范围上采用的是“先局部后整体”的战略。由于政府会计确认基础的改革,不仅是单纯的会计问题,而是财政管理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改革中要立足基本国情,慎重对待。

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的改革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它不单纯是一个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各预算单位、各部门的利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权责发生制比收付实现制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环境,但权责发生制本身还是存在许多薄弱之处,例如工作量大,成本较高等。这些问题都会成为改革过程中的关注点,有待于进一步研究。X

参考文献:

1.刘谊,廖莹毅.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改革:OECD国家的经验和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2.荆新,高扬.政府会计基础模式:比较与选择[J].财务与会计,2003,(9).

理财经理履职报告篇5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协管审计工作副区长为正副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由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国资办组成的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机构。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区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一名,为区审计局副职领导。

(三)建立完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办公室规章等,并注意服务大局、协调各方,建立起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联席会议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既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

二、提高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的科学管理水平

(四)做好审计计划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指导和支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审计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建立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五)突出审计重点。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为基础。

街道、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有:本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订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六)科学组织实施。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三责联审”相结合、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内容上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与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专项资金审计等相结合,有效调配和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

三、推进审计评价与审计规范化建设

(七)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取得的相关业绩,又要反映其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明确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加强规范化建设。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指导本区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可操作性强的审计指南,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运用等,明确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流程、审计方式方法等。

四、健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九)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和情况反馈制度。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自收到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决定书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当日起,两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书面申请延期)应当进行认真整改,并把整改资料和报告反馈审计部门,审计部门适时组织回访检查并将审计情况及审计对象和所在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性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组织人事等部门,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十)逐步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逐步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特定载体、特定范围、特定对象、特定内容的公告制度,逐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五、推进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各街道(园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及软件谷各部门凡具有下属独立法人企事业机构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审计力量,配强配齐专兼职审计人员,切实发挥服务干部管理监督和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理财经理履职报告篇6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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