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定期公布全国和分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二)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各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突出本地特色,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深化服务领域改革
(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加大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
(四)加快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鼓励中央服务企业和地方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五)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三、提高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六)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加快形成若干服务业外包中心;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交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中资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问题,发展壮大国际航运船队。加快建设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鼓励在其保税港区进行服务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
(七)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具体措施,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帮助,简化出入境手续,并纳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国内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要鼓励贸易、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企业积极为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四、大力培育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
(八)积极创新服务业组织结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支持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协会发展。
(九)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培育发展知名品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务部等部门应将其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扶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科技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国家相关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对服务领域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在政府采购中优先支持采用国内自主开发的软件等信息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
(十一)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中央财政要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等重大改革。国家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调动地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对服务经济发展较快但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支持。
(十二)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整合服务领域的财政扶持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内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入,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地方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发展。
(十三)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修订和完善有关股票、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的特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得到批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四)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区制订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六)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价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区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各地区要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十七)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年底前,将原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逐步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受托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
(十八)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教育、科技、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完善并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服务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尽快设置相应的服务业职业资格和职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九)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质检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电信、邮政、快递、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社区服务等服务标准,继续推进部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共享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
(二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和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制度。结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重点摸清我国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国家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服务业统计,地方财政也要增加投入。
(二十一)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制定和修订促进服务业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八、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关键词:高校后勤企业财务关系财务管理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183-01
高校后勤企业过去是高校行政机构,在近年来伴随着高校社会化改革,逐渐从高校中分离出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体。高校后勤企业成立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现代企业突出强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简而言之,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高校后勤企业要处理好财务关系,明确其财务管理目标。
1、财务关系
1.1与国家之间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始于1999年,是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后勤企业从其一诞生便和国家之间关系密切。国家为了推动后勤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法律、政策和税收上扶持后勤企业。比如为确保高校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影响,尽管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但是学校食堂价格不能随意上涨,因此中央财政就会加大对后勤企业的补贴,稳定食堂价格,维持后勤企业生存和发展。国家还制订了适用于后勤企业的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2与税收征管机关之间
尽管国家在税收上对高校后勤企业有优惠政策,但是后勤企业仍应该依据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因此后勤企业就难免和税收征管机关发生关系。此外,我国税收征管机关对税收存在一定的认定,因此后勤企业应该处理好和税收征管机关的关系,根据所纳税种和税率,及时高效地和税收征征管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且要承担纳税义务,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以免因漏税或逃税等行为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
1.3与高校之间
后勤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高校所运营的公寓、食堂等的所有权均是后勤企业所在的高校,后勤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运营权。此外,根据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后勤企业多数采用的是股份制形式,高校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出资成立,因此高校是后勤企业的股东之一。后勤企业还要格外关注自身的独立性,避免受到来自高校等过多的行政干预,应提高管理水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4与企业内部员工之间
企业员工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成为企业文化的传承者。企业员工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应该得到回报。这就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在有些后勤企业,为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员工投入到后勤企业的长远发展上,会采用员工入股的形式,因此员工和企业除了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员工还可能是企业的股东,参与企业利润的剩余分配。
1.5与学生和教师之间
后勤企业的使命是为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和保障。后勤企业应该满足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保障学生的校园安全,提供必要的学习和锻炼设施,维护学生正常的权益,促进学生全面的发展。同时,后勤企业还要为教师的授课和科研提供后勤保障,诸如教室卫生,电脑维修,路面清洁等等。后勤企业在处理与学生和教师关系时要本着服务至上的态度,提高服务能力,健全服务制度。
2、财务管理目标
与任何其他企业一样,财务管理目标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起着导向作用,反映一家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目标。然而,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确实十分困难的。下面将列示后勤企业可能采用的财务管理目标。
2.1利润最大化
后勤企业是一个独立的企业,需要自负盈亏,因此后勤企业需要考虑增加收入、控制成本,最终使利润最大化。采用利润最大化,作为后勤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可以保证后勤企业不断加强管理,开源节流,但是,由于后勤企业以服务学校为主,因此,利润最大化有较大的局限性。
2.2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是用来衡量一个企业的内在价值的。目前衡量企业价值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将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进行折现,计算出企业的价值;另一种方法是综合评价企业的股东价值、员工价值、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将四个价值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企业价值。对于后勤企业而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尽管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但是其不易计算,无法得出准确地结果,计算成本非常高,因此并不是特别适合后勤企业。
2.3学校利益最大化
学校利益最大化是指后勤企业在日常进行投资、筹资和日常营运管理时都要处处以学校利益最大化为决策前提。后勤企业在决策时为学校利益着想,这毋庸置疑,但是如果以学校利益至上,这似乎有些欠妥。后勤企业已经从高校中独立出来,拥有独立的资产处置权、人员任命权等等,因此从一家企业的角度来看,后勤企业应该重视学校利益,但是在进行财务管理目标抉择时,要慎重选择将学校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财务管理目标。
2.4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后勤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层、供应商、员工、政府、学生和教师等。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认为企业不应该单单关注一个或几个利益相关者,而应该实现相关者利益总体最大化。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强调股东的首要地位,关注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关心员工的利益,注重客户的长远利益,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并且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这一系列举措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良好发展,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并且能够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对后勤企业来说是比较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
【关键词】高校后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税负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也得到快速发展,高校后勤经济活动已不再是简单的高校内部间的往来。国家在政策鼓励的同时,加强了税收管理,国家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条件限制更加严格,高校后勤企业的税负就会增加。随着后勤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成为后勤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后勤企业开始关心成本核算,纳税观念已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全国已有上百所高校后勤注册独立法人企业,还有些高校后勤注册几个不同行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这些后勤企业面向社会乃至国际进行生产和贸易活动,其中有大部分经济活动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如何合理避税和按身份正确纳税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然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规定,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了不同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纳税人简单的认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轻或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是,千方百计地进行纳税人身份置换,尤其是后勤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经营实体。其实,仅税负轻重而言,并不简单的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纳税人所经营的商品的增值率、商品成本项目构成等要素。现就高校后勤实际工作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和对税负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一、增值税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及税负
增值税使对在我国境内(除台、港、澳以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但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即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一般纳税人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或=(商品不含税销售额-外购原材料或商品不含税进价额)×实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或=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实用税率。
根据不同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1)商品流通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的构成要素比较简单,就是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即商品销售毛利。(2)生产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为商品的售价额与生产该商品外购原材料、动力之间的差额,即增值额=商品售价-该商品的原材料、动力成本。从增值额构成的要素来看,包括产品销售(主营业务)利润、产品销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折旧费等加工费用。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增值税的“增值额”不单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实际增值额,还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部分成本。(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于按6%或4%的税率采用销售额×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扣除6%或4%的增值税)就可视同为“增值额”。
二、不同纳税人税负的比较方法
由于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税率不同,在购进货物和商品销售价格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往往是有差别的。
例1: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以含税117万元购进原材料,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全部加工生产成商品,以含税292.5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42.5万元,应纳税额为25.5万元(42.5-17)。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16.56万元[(292.5/1+6%)×6%]。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多8.94万元(高35%)。
例2: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以含税105.3万元购进商品,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5.3万元,以含税117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17-15.3)。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4.5万元[(117/1+4%)×4%],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多2.8万元(高164.7%)。
那么,如何确定高校后勤中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于小规模的应纳税额这个平衡点的呢?这要从商品销售价款与商品、货物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入手。从理论上讲,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适用税率,商品销售价款和商品、货物购进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如果将“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称为进销差价额,将“进销差价额/商品销售价格”称为进销差价率,则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适用税率。小规模的应纳税额=[商品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平衡点为: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商品含税售价/(1+小(下转第14页)(上接第12页)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率,将此公式整理得: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前面所举例1,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16.56/42.5=38.96%,实际进销差价率=(250-100)/250=60%,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8.94万元;前面所举例2,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4.5/17=26.47%,实际进销差价率=(100-90)/100=10%,低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2.8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1)一般纳税人只有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时才产生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商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都会产生应纳税额;(2)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3)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较低的(如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的企业;(4)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也不同,进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5)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强化高校后勤税法培训
对高校后勤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刻不容缓,尤其在税务税法、财务政策、会计技术和计算机水平等方面强化培训:(1)要培养会计人员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集团可通过业务技能培训和经验技术交流等形式,使集团财务人员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以适应高校后勤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2)要建立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的后续教育机制,随着社会法制健全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高校后勤财务人员则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加强税法等法规学习,为高校后勤改革取得更大社会效益提供保障服务。(3)要建立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信息化会计后续教育新模式,当前对职业后续教育方式影响最大的因素莫过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校后勤整体的发展也要跟随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而进步,后勤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同样也要建立信息化下的新模式。
总之,后勤企业的财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学习新业务。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法及相关条文进行后勤企业纳税筹划,在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较合适的方案,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准确界定兼营行为,分别核算,为高校后勤企业合理避税,均衡税负、减少支出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教科书).
根据镇委镇政府及县财政局的要求,结合本部门2011年实际工作,财税办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目标意识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二、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压缩支出三、严格执行惠农政策不断增强服务意识2、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120万元,分别在牌坊、西蒋、荷缘、城东、莲花等社区新建农桥5座;在荷缘社区新建蔬菜大棚50亩,并且顺利通过市县有关部门的验收。
四、围绕工作重点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2、严格遵守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后服务,财产物资的登记管理,大宗物品的申报、采购、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3、配合镇审计办按季度对镇属各部门、各社区以及重点项目的帐务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做好分工社区的各项工作。
2012年财税办将紧紧围绕党委提出的“工业化、城市化”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围绕县委县政府下达我镇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挖掘财税潜力,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税率下调、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以任务加压力,以压力保征收,在困境中求奋进,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
1、强化税收征管,除国地税正常用纳入管理的纳税户以外,力争零散税征收突破800万元,具体要抓住“四个重点”,一是抓房产税、运输税、餐饮税任务目标的突破;二是抓区域行业税征收的突破;重点是歌厅、网吧及洗浴业的税收;三是抓工业集中区税收征缴的突破,对不能足额纳税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腾出发展空间,培植后续财源;四是抓房产税征收的突破,对背街小巷,学校周边的零散出租房屋户进行清理征收。
2、挖掘潜力,加大征管力度。在排足税源的基础上,拓展征管空间,做到心中有底。加强与国、地税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大处罚的力度,严格依法治税,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3、强化责任,细化目标,加大引税护税力度,围绕全年目标下达任务,认真进行考核通报,使每个同志都有主人翁意识,真正发挥镇委镇干引税护税的作用。
4、巩固顺缘物流和顺德物流公司,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多方联系运输业务,和苏州无锡等地的物流运输公司联系运输合作业务,做大做强物流公司。
二、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加大增收节支力度,认真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统筹合理调度资金,严格控制招待费、差旅费、水电费、电话费、汽车费用的支出,进一步规范公有资金采购、公有资产转让出让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确保镇、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支出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农户的资料审核、登记、上报、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新农保”工作。
四、做好通过一折通发放的各项惠农资金的基础数据采集、核实、造册、上报等各项基础工作,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确保基础数据准确、真实,把党的惠民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五、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财政支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强化服务意识,实行服务承诺制,使财政管理科学化。
论文摘要:后勤社会化改革促使高校后勤会计管理步入企业式规范轨道,反过来促进了后勤实体的业务发展。但当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出现的停滞和反复,却导致了会计管理的困境。浙江大学始终坚持企业式规范化模式,对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高校后勤会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伴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我国高校后勤会计管理吸收了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会计改革的成果,摒弃了早先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核算体系和管理办法,普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加强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强化了成本管理,实现了向管理要效益,追求经济效果的可喜进步;促进了高校后勤管理观念的转变和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的创新,实现了后勤管理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全国范围后勤社会化进程受阻,出现了向“总务处”时代的回归潮,不少高校曾花大力气建立起的社会化后勤机制遭遇解体,其会计管理也向事业非营利模式的倒退,且具有普遍性,与之前未能有效解决的系列问题叠加,形成了会计管理的洼地。
一、当前高校后勤会计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后勤会计管理存在制度,水平提升缺乏体制性动力
1.国家宏观政策层面,税收制度没有提供足够的鼓励和支持。对后勤注册实体的税收减免,缺乏长效机制和足够的耐心。临时性的减免导致了对未来税收优惠和支持政策的犹疑进而产生政策预期的心理恐慌。
2.资产管理现状上,弥合罅隙形成了巨大的“小金库”。十余年来的社会化运行结果,后勤实体形成了规模巨大的自有产权资产,以非注册实体为大,并且以“小金库”状态存在。原因在于高等教育事业体制和后勤剥离初衷使得非注册后勤实体会计信息在高校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中被边缘化,导致了该部分资产管理的真空状态。
3.后勤和高校之间产权关系不清,完全社会化难以克服法律和制度障碍。现有后勤实体按照社会化要求注册成为独立法人,面临着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与学校难以分割、产权清晰难以实现。法人实体基本以局部业务注册登记,在经营上和后勤整体业务混同难以区分。
4.社会化实践中存在甲乙方关系难以理清的情况:1)费用支付标准校际间差异迥然,后勤事实上承担着高校建设的历史包袱。2)甲乙方之间身份不对等,沟通协调成本大。3)公共财政框架下经费划拨和支付存在困难。4)甲乙方人事制度改革不同步,导致乙方没有真正的用人自。后勤成为高校人才引进的家属安置所和分流地。5)高校对后勤改革的效果和绩效评价,存在多重标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诉求和社会化运作的经济效益诉求之间取舍艰难。
(二)后勤会计管理制度选择的随意性,导致了管理混乱
高等教育规模扩张推进了后勤管理的企业化进程,但是在业务规范、业务拓展和盈利水平提升相关的会计管理方面,一些高校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但是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水平值得研究和商榷。有些则选择事业体例。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会计核心要素管理的实质性措施不够,后勤资产整体效益不佳,一些高校后勤由于会计管理混乱而出现经济案件。归纳起来,后勤会计管理的问题主要存在核算方面、制度方面、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信息与沟通方面。
二、一个成功案例——后勤会计运作的浙江大学模式
浙大后勤以起步早规范好,开创且坚持了自己独特的会计管理体制(本文称为浙大模式,以区别通常对浙大后勤治理和组织架构称谓的浙大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上述缺陷。
(一)浙大后勤与会计组织架构
业务架构上,浙大后勤是典型的甲乙方模式,甲方是后勤管理处,乙方习惯称浙大后勤集团,从上至下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对内是浙大后勤服务中心,对外是注册法人杭州浙大同力后勤集团有限公司(最早于1983年由老浙江大学注册,后来改由作为大学和企业防火墙的浙大控股公司投资,增加了注册资本),中心主任同时是公司总裁。后勤集团旗下设十三个业务单位,对内称为业务中心,对外除饮食服务中心、幼教服务中心、通信服务中心外注册了十一个二级公司,部分二级公司下面有不止一个法人单位。二级中心和二级公司也是一套班子同步运作。浙大后勤集团最高治理机构为董事会,由校领导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监事会负责监理,对董事会负责。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及其下属对集团负责。
(二)浙大模式会计核算体系及运作特点
浙大后勤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财务部分别对内对外业务两个账套,独立、平行核算各中心和注册公司的营业收支、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等事项,提供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所不同的是对外核算账套要向外部工商、税务等机构提供基于税务管理信息的报告和资料。每期财务报告由集团财务投资部统一汇总或合并,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集团财务投资部除核算本级收支、与学校的拨缴款,协助总裁和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制定考核指标,汇总或合并各业务中心(二级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并向学校汇报。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在整个大学的财务决算体系中,浙大后勤集团整体资产负债表并入大学的部门决算,抵消与学校的内部交易事项后做合并(非汇总)反映。
具体说,浙大模式有以下特点:1)业务边界清晰。对校内服务业务与社会服务业务的清晰划分,契合了后勤社会化做大做强、切实减轻大学办学负担的基本初衷。2)实现了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对内业务合理合法避税,对外业务严格执行税法和相关政策,浙大后勤各级会计组织内职责明确,内控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银行账户、印章票据管理规范,资金收付与调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程序,大额资金支出前有预审和联签制度,会计监督到位;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对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意图贯彻到位;档案管理规范科学。3)会计管理流程规范手段先进会计考核指标科学。浙大四个校区后勤业务会计处理流程规范有很高的效率。以饮食服务中心为例,财务部设在紫金港校区,四校区之间设专岗传递每日大量配送采购与报销结算单据。会计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则进一步优化了业务全流程。4)实现了后勤与学校报表项目的整合,后勤资产负债状况每年度终了并入浙大部门决算,弥合了宏观资产总量统计管理的漏洞。
三、浙大模式的启示
(一)浙大模式有利于深入推进后勤社会化
作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扩张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浙大模式是高校后勤社会化会计管理的一个创新,遵循了后勤管理的客观实践,对内对外业务规范核算、规范报告,符合现行政策框架;会计计量符合客观性和明晰性要求的公认会计原则。浙大模式相对理顺了高校和后勤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产权关系,资产并入大学的部门决算体系,在观念上符合大学法人所有制思想,在会计指导思想上不仅实践了决策有用观,体现了对大学的受托责任。一般来说,后勤治理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机构架构,决定了会计管理机制及其作用效果。但会计管理不是被动适应,它反过来引领后勤整体管理水平。十多年来,浙大模式稳妥推进,没有迂回和反复、更没有停滞,坚持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也推动浙大后勤服务实现了高端化、品牌化,突破象牙塔而成功渗透到广泛的社会领域。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会计管理应纲目并举,坚持规范化路径
实现后勤会计管理的实效,必须在保障业务顺利开展而成本不至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抓好三个“规范化”和两个“重点”建设,以此为业务部门提供支持,三个“规范化”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化,意味着会计管理“不缺位,不越位”,因此需要制度化建设来保障。1)完善后勤治理架构,理顺会计管理的体制机制。浙大模式的一个前提是规范的后勤治理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裁为首的管理层。后勤财务总监具有副总裁的超脱身份,会计机构层级明确,管理科学。我国高校后勤应进一步完善治理架构,进而优化会计管理的体制机制。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总裁负责,还是对董事会负责,应予以明确,并且规范。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包括会计管理体系、账务处理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和仓储管理制度、财产清查、授权审批、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诸多方面,要重点加强。3)加强财务分析,提高会计报告信息质量,为治理架构层面和内部组织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三)加强后勤会计团队职业化和核心人才遴选任用机制建设
1)关于后勤会计管理团队的职业化建设。植根于浙江大学,浙大后勤人在更高平台上,对会计管理问题做出了深刻思考和精准把握。但从全国范围看,后勤会计团队专业素养不高,直接影响了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对后勤经济形势判断存在偏差,对新的管理思想、方法不够敏感。后勤会计机构要创造条件,建立竞争和成长成才机制,鼓励团队成员有意识去充实和提升职业能力、服务水平,实现个人职业生涯和工作业绩的共赢。2)关于会计核心人才遴选问题。管理也是生产力。浙大模式的关键在于一批水平高能力强、敢想敢做、高度敬业的专业化队伍,专业水平高、沟通力强的核心人物是其灵魂。核心人物在会计管理的机制体制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形成了会计管理的核心能力。核心会计人才身份地位与负责对象,是影响众多高校后勤会计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加强高校后勤会计监管和指导体系建设
当前,无论是高校、教育主管机关还是国家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高校后勤会计的监管和指导,都相对薄弱。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因缺乏硬性约束而相对有限。因此应加强监督和指导体系建设。一是要继续加强行业指导与监督,二是高校的监督与评价要到位,三是政府监督和管理,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地区性成本和效益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以形成行业评价机制,政府审计监督部门对效益效果和管理过程的审计评价机制和体系,要完善对后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和完善后勤行业成本分担的量化和标准化机制。
结束语
后勤会计管理是我国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面向新世纪和未来的高等教育改革,不能回避后勤社会化问题,自然也不能对其会计管理问题避而不谈。后勤社会化的根本路径在顶层设计上非常明确。而浙大后勤会计管理模式解决了当前后勤会计管理制度的体制选择,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操作,依法纳税,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报告均实现了规范化,因应了国家税制政策的改革调整,具有示范效应,值得在当前后勤社会化阻力重重、高校艰难抉择的时刻进行推广,以切实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为大学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和保障。
参考文献:
最近,关于商账追收师培训并颁发证书一事成为关注焦点。承担开发这项培训业务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商账追收师培训出台意味着这一行业有了规范的开始。而引人注目的是,北京工商部门就此明确表态,目前不会给讨债公司、讨债人注册办照,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声称,讨债人还不是国家承认的职业。
大学生开餐馆4项费用免3年
重庆市卫生局宣布该局将落实促进餐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减轻餐饮企业负担。重庆市除了将对餐饮企业的卫生监测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予以50%~70%的优惠外,还将对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卫生监测费、卫生治疗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百万妇女创业行动”深入农村
安徽省妇联掀起“百万妇女创业行动”热潮,并将这项行动向农村延伸,通过开展小额信贷帮扶活动、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组织农村妇女劳务输出等一系列重要举措,激发农村妇女创业热情,走脱贫致富之路。当地妇联定期组织农业专家进村入户,推广农业新技术,通过建立“妇”字号示范基地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为农村妇女学习运用农业实用技术搭建平台,390多万农村妇女提高了科技致富能力。
“两劳”释放人员可参加创业培训
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劳教局主办,广东省职业训练指导中心和广东省南丰劳教所承办的“广东省劳教人员SYB创业培训启动仪式”(SYB意思是创办你的企业),在佛山市三水区南丰劳教所举行。此举表明全省的创业培训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推动下,创业培训对象从下岗职工逐步扩大到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在内的特殊群体,让富余劳动力的积极因素得到开发。
青岛年内“孵化”千名学生小老板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了创业培训讲师、创业成功人士及专家志愿团举办创业指导讲座,编制并免费发放了《大学生创业手册》,使学生了解创业方式和技巧、项目注册、小额贷款、工商办理手续及相关法律常识,准备年内把国际劳工组织SIYB创业培训引入高校选修课程,将创业培训合格的大学生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力争年内“孵化”出1000名学生小老板。
开办高校学生公寓三年免征房产税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今后3年税务部门将对其免征房产税。
1999年以来,伴随我国高校的大规模扩招运动,我国公立高校开展了如火如荼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一方面,社会化的后勤设施设备建设使高校扩招面临的住房难、吃饭难等瓶颈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社会化的后勤服务供给在为高校师生提供市场化、企业化、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也给高校管理和育人带来了许多困惑,一些高校因此减缓了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一些甚至退回到改革之前的行政化服务供给模式。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难在何处?
我国经过市场经济改革的洗礼,现在高校后勤服务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模式:高校行政化供给模式、高校模拟市场化供给模式、高校后勤独立法人模式、社会企业供给模式以及校内外混合供给模式。多种多样的供给模式给高校后勤带来的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以及多样化的经营管理风险。这样,高校后勤服务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状况:高等教育面对没有自己独立生活来源的大学生必须实行公益,而参与后勤服务的社会企业、后勤实体及其员工却希望按照市场化提供服务同时获得市场化的报酬。同时,经济并不宽裕的政府和高校也不愿意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后勤服务领域。结果,在高校后勤服务领域,政府和高校对后勤服务的投入与管理、后勤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经营和后勤服务育人功能的实现、高等教育公益性在高校后勤服务中的维护之间,就发生了较大的矛盾和冲突。
是以政府、高校减少投资为主,或是以投资者、经营管理者、服务者的利益目标为主,还是以高等教育公益性为主呢?这和计划经济时期后勤作为校内单纯的服务机构相比较,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立高校如果仍然按照计划经济时期的思路进行整齐划一的后勤服务和管理,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还没有全面地规范高校后勤服务的应然状态。因此,与其说“我国公立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陷入了困惑和徘徊之中”,[1]不如说它还处在探索之中。
那么,在法律还没有明确规范的前提下,如何把握高校后勤市场特点确保后勤育人功能的实现,如何在后勤服务市场化中协调多方利益实现和谐后勤,如何在加强后勤管理的同时保证人性化、法治化的服务,如何在后勤管理中控制后勤服务风险的产生,如何才能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的质量以促进后勤服务育人的水平,如何才能打造一支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后勤服务队伍,尤其是在市场化服务的环境下如何才能在提供优质后勤服务的同时维护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使我们的大学生能够安心学业学有所成?这些都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时期高校后勤服务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当前我国高校后勤改革研究领域中,大多数研究者站在后勤服务与管理者的角度,以后勤工作的经验总结为主,视域主要在“如何做大做强后勤实体”,而对后勤服务的利益主体(大学生)却重视不够,对“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首要目标是育人”这一理念认识不足。因此,这些学者的研究缺少了应有的认识深度与研究广度,缺少了应有的中立者立场,也缺少了应有的社会公信力。
为此,全面、细致地研判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将为我国公立高校现代化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和方法,为进一步改革提供实践、理论和政策设计的依据,为确保我国公立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
二、国外高校后勤管理的有效经验
在发达国家,高校后勤服务都已经被其高度发达的法律法规所规范。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是美国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地位的基本法律依据。法典规定了36种现行免税组织,其中包括“专门为以下目的成立和开展活动的组织:慈善、宗教、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教育、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技、预防虐待儿童和动物”,包括“由教育机构组成且服务于它们的集体投资组织”,包括“为成员提供生活、疾病、意外事故津贴等福利的互团体”等。美国所有高校后勤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免税资格都由此得到确立和保证。[2]在法国,法律规定全国大学事务中心和地区大学事务中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公立机构。其预算来源为三个部分:法国高等教育部、法国外交部和中心自身的经营收入。[3]
在英国,《1960年慈善法》《1987―1988年英国税务指南》《1988年公司与所得税法》都规定:英国的学校一般注册为慈善团体,学校所从事的一切教育活动均属非盈利性活动,属免税范围。[4]
高等教育公益性的保障是这些国家立法的基础,后勤服务也是高等教育公益性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立法保障高校师生员工的后勤服务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如今,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的智力支撑作用已经显示,保证高等教育公益性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倾力发展高等教育,保证高等教育公益性的实现,以培养国家需要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创新型人才。
三、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
《高校后勤新论》(向立志著,海南出版社,2013年6月版)正是试图破解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困境与难点的有效尝试。该书共七章25万字。该著作跳出了后勤当事人的视角,站在一名教育工作者的角度,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活、后勤保障的不同模式入手,对比分析了两个时期高校后勤保障的特点,回顾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历程。
该著作分析了高校后勤市场的特点与后勤实体经营的基本原则,针对投资主体多元化现象,提出了协调各方利益、建设和谐后勤的主张,提出了高校后勤应该实行人性化、法治化、技术化、精细化、创新化和财务中心地位的管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基建维修管理、餐饮管理、学生社区管理、产业管理等工作的特点、问题与方法,深刻阐述了后勤管理中的风险及其预防与控制。
此外,该书还考察了高校后勤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优化后勤队伍建设的对策。全书结尾时,作者借鉴发达国家在高校后勤服务中实现公益性原则的经验,提出了高等教育公益性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核心目标,并提出了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背景下维护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策略。
作者向立志同志曾经多年从事高校后勤管理的实际工作,多年静心研究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理论和方法,相信读者可以从本书中得到后勤管理与育人等诸多方面的启示。
当然,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高校校内后勤实体的经营还没有明确支持,公立高校后勤服务机构还不能理直气壮地介绍自己的经营状况。同时,后勤经营管理还涉及企业经营中的许多核心机密,所以,以个人的力量全面地收集这些经济数据就非常艰难。本书中这一方面显得比较欠缺,希望作者和其他同志今后继续努力。
我国市场经济还只有30多年的历史,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供给,还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法律对市场的规范还不够精细,契约精神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管理粗放型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些都有赖于人们认真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但愿有更多像《高校后勤新论》这样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成果产生。
参考文献:
[1]皮光纯.如何认识当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形势[EB/OL].http://sdlgny.〖JP6〗sdut.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1,2007-03-22.
[2]李玉娟.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主体地位研究――基于与美国法比较视角的分析[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5).
(一)财务分析滞后
现代财务管理并不是简单的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记录,最重要的目的是利用核算、记录反映的信息数据,通过现代分析法,对数据内涵进行深入透视,提供高校资金运用管理层科学、全面决策的依据和相关财务信息。高职院后勤服务公司存在财务分析滞后现状,更甚于缺乏合理的分析,这样必将会导致财务管理无法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财务成本核算不健全
后勤服务公司和学院之间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进行规范,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份合约难以将两者间的经济关系明确规范,因此成本核算过程存在一定的困难。企业可能会使用到学院的固定资产,企业无需计提折旧,这样就难以将后勤服务公司运作成本准确地体现出来;而且后勤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有时也承担了学院的公益性活动,有支出却没有收入,另外还承担了超额工资和福利等,存在较大的人工成本,受其影响,后勤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也很难准确地反映出来。
(三)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
后勤服务公司主要是为高职院校提供保障性作用服务的单位,是非盈利性的,主要以维持学校正常运作为目标,因此财务的全面预算管理十分重要,需要自下而上,与历史数据相结合,经过认真的测算后提出明确的预算草案,并上报给学院,因此在编制预算时,要把握细节,合理编制,力求精细化。目前的预算则过多注重眼前利益,不能实现与公司目标的高程度匹配,太过刻意强调指标大小,从而忽略了指标可行性、合理性,预算可以说留于形式,而且预算实施时的监督力度、重视程度等均不够,导致预算编制、执行较随意,出现了较大的预算结果偏差。
(四)财务资金运用、监控力度不足
高职院校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的范围较广,涉及了物业管理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和其他折旧费用等多个方面,如不能实施有效、全方位、合理的监控措施,会造成资金运用管理不到位,出现浪费现象,会对高职院校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目前高校后勤服务公司在资金运用管理方面未能有效落实管理制度,导致资金投向不合理,而且未进行有效的约束、监控,造成资金运用出现浪费,没能发挥应有的资金效用,无法将高校财务管理资金易增值、流动性强等优点充分发挥出来。
二、高职院校后勤服务公司财务创新管理措施
(一)以加强成本费用核算为抓手
高校后勤服务公司应对成本费用核算制度进行完善,利用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对学院的各部门利益进行科学合理分配,构建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成本控制机制。以后勤服务公司为利益中心,其他内部以下单位部门为成本中心,财务监督部门做监督中心。后勤服务公司具有全面经营决策权,依据财务管理本门所提供的利润预测情况,综合考虑以后确定成本控制额,然后分解落实到内部各单位实体,通过成本控制实现管理目标。后勤服务公司运行成本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学院的行政拨款,其他资金来源是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管理等取得的经营收入。成本核算是后勤服务公司经济工作核心内容,因此后勤服务公司需加强成本费用核算管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收益性和资本性支出划分开等原则,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计提,加强原材料成本核算以及人工费用核算等,在满足高校后勤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尽量追求成本最小化。例如学院可依据自身特点,对固定资产目录进行编制,采用分类方法,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使用年限,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如后勤使用高校固定资产,则需依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实施永续盘存的财产物质盘存制度,并将结存额随时反应在账户上;除此之外还应构建清查制度,便于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二)科学预算,促进优化资源配置
从学院发展战略角度出发,参照资源配置原理,将长远与当前利益,主要与次要矛盾,关键与一般问题三方面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实施分阶段,有目的、计划的资金应用。明确预算涉及的部门、责任人等,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掌握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发生原因并及时处理;还要加强运算指标的分解落实力度,可定期不定期查看预算情况。实行财务刚性预算,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并抓好宏观控制;设置合理的岗位,减少管理层,将服务成本进一步降低,把人力资源效益提升;采取节约经费支出的措施,向节约要效益。加强财务预算、决算力度,基于成本预测基础,编制综合预算,节约支出,降低资金浪费,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
(三)健全财务监督体制
后勤实体的会计核算需依据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单独建账核算,管理校内、校外服务。校内服务部分施以优惠政策,校外服务依照规定依法纳税。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部门是高校的一级财务机构,需全面发挥其职能管理作用,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定期检查财务管理、会计审核状况,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水平监控力度。高校审计部门需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保障高校的财务管理办法能全面贯彻执行。采取外部审计监督体系,后勤服务公司高层管理加强和高校审计部门之间的沟通,接受高校对工作开展的指导及审计,加强全校师生的监督力度等。
(四)构建后勤有偿服务机制
二、强化服务意识。为了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大局,我分局切实抓好税法宣传与税收咨询工作,一是与有关学校联合成立了税校共建基地,共同开展文民诚信小公民培养工作;二是开展“**服务超市”延伸活动,进一步简化“**服务超市”目录,编写了《税法知识宣传小手册》,并发放到各镇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和劳动服务所;三是全天候为纳税人做好导税工作,分局长轮流值班,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税政业务问题。分局还开展了“三个零”服务(服务零距离、质量零投诉、工作零差错),进一步增强分局税务干部的文明执法意识,受到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三、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确保政策执行及时到位。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税收优惠政策是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能否有效地加以落实,直接关系着再就业工作的成效。为此,分局一是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严格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彻底杜绝收“过头税”,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二是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分局组织人员编写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深入到镇工业办公室、劳动职业介绍所和各个企业,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了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开辟了“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了“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内部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融合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分局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加强了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积极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一是扶贫济困,走访、慰问****等贫困学生,慰问敬老院孤寡老人,共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0__多元;二是组织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分局组织全体青年税干对办公区域德公共绿地进行了卫生清理,美化了镇容镇貌;三是针对防伪税控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经常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分局整理编印了《防伪税控系统常见问题答疑手册》,并逐一发放到企业,成立“防伪税控巡回服务小组”,提供上门服务,彻底解决了防伪税控企业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引言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相结合征税办法以来,纳税人普遍受益。高校是高级人才集聚地,但会计力量相对薄弱,能熟练驾驭税收政策的会计人才十分稀缺,能够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开展纳税筹划的会计更是凤毛麟角。高校教职工特别是一线教师都身兼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数职,仅教学领域就需承担授课、阅卷、监考、指导学生、兼职班任、评审项目等工作,其决定了教职员工收入来源复杂多样。给会计确认收入类别和分项预扣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带来难度和压力。加之教职员工取得有限的“阳光收入”,有很多要用于支付论文“版面费”、专利费、教材著作“版权费”等的“再分配”,导致其对收入分配特别是扣缴个税反应十分敏感。所以,研究高校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教职工应税收入构成
高校教职工收入具有类别多样、来源渠道广且形式复杂等特征,大体可概括为几类:(1)工资薪金(以下统称“工薪”),是教职工的常态化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补助等纳入人事处工资表管理的收入。这些表内收入,都是按照国家工资管理政策和地方性规定标准给予的“固定收入”,是计算个税所得额最容易把握的基础性所得。(2)课时费,是高校教师实行“按劳分配”获得的一项很重要的收入,它是根据教师全年的教学业务工作量扣除学校规定岗位基础工作量并经人事处考核合格后,以课时或教分为单位平均分配的费用性收入,也称之为“讲课费”或“超课时费”。教师只要上课就可获取,多劳多得,不劳不得。(3)地方性补贴。高校所在的地方政府或中直大企业为鼓励教师开展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或弥补资源开发等对教职工身心带来的不利影响,给予高校教职工的业务补贴或生活津贴,如大庆市政府给予驻庆高校教师的职称补贴和石油津贴等。该项收入往往有附加条件,比如职称级别和职务差别等。(4)业务补贴或重点岗位工资,是学校依据教职工岗位或技术职务级别确定标准并按照规定办法考评结果,实行分职级、分岗位发放的工资。所以,也称为“绩效工资”。(5)零星收入,是教职员工接受学校安排的各种考试监考(课程结业、英语四六级、考研、职称)、班主任、重修补考阅卷、新入职教师示范讲座、参赛获奖、以个人福利名义取得的劳动补贴、赛事或大创项目评审、毕业论文评审与答辩、会议补助、坐班出勤补助、午餐费和交通费补助等获得的报酬,以及教师受聘开展培训辅导、技术性指导等社会服务收入。该收入非按人头平均分配,而是谁承担了哪个项目即获得该项报酬,不承担则无此项收入。(6)兼职收入。部分教职工利用个人执业资质、专业技术特长和实践操作能力,受聘于企事业单位担任执行董事、高级顾问、技术专家和工程师等岗位所取得的“第二职业”收入。(7)技术成果收入。高校教师因教学科研“双肩挑”,其常年从事创造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验所取得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转让、特许使用,以及为他人“”撰写文章和出版教材著作“挂名”等所取得的收入。(8)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所列范围之外取得的应计税收入,如参加庆典获得的礼品、礼金(含网络红包)等偶然所得,投资入股获取的股息红利等。(9)高寒地区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费补贴等免税收入。
三、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
任何纳税筹划都必须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客观依据,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同样如此。
(一)个税法律法规。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称为综合所得,居民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去6万元基本费用并扣减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作为应税所得额,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征管上,逐项采用累计预扣法、分次扣税法等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和所得额计算办法等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个税政策制度。对高校教职工应计税收入的界定,除个税法规定外,应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销售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对综合所得税前扣除除了原范围和标准外,《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新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扣除办法;纳税人申报扣除应符合《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若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关于综合所得税实行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国家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详细规定出纳税人各项所得申报税额和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办法,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为促进就业和消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等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证明其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全日制在校生因实习按月取得的临时性工资,也按累计预扣法计税。此外,针对较低收入居民个税做出的《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上一整年内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薪个税且全年工薪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薪个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6万元扣除,直到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而产生所得额的当月及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税。对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要点及方法
高校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构成,每月发放金额相对固定,且同一单位同一账户名下个人除费用报销外的表内、表外的所有收入都需汇总计税。所以,基本没有“节税”筹划空间。但教职工的“阳光收入”该不该扣税和该怎样扣税,是决定教职工是否被扣税和扣多少税的关键,因此需掌握好纳税筹划这门“大学问”。
(一)部分工薪所得适当福利化。对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或授予某种特殊荣誉的教职工所发放的单项奖励,可以考虑以实物形式发放奖品;也可以通过校院两级工会组织,适当增加教职工个人福利,扩大工会活动范围,增设校内全民参与或有目标针对性的竞技项目。这些实物奖励虽然属于偶然所得范畴,但也带有一定的“福利性”,可通过打个税政策“擦边球”规避个税。很多学校的会计都不熟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的规定或者不能深刻领会该政策精神,对学校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就是说,教职工取得上述收入一律并入工薪所得计税。对此,财务处应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文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校给予教职工补贴补助的真实用意,体谅受补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不易,争取将本属于误餐补助的“午餐费”定为误餐费,或者开设教职工食堂免费供餐;取消通勤或交通费补助改按校内通勤车免费或低费标准接送上下班;取消住房补贴,学校提供教职工宿舍或公寓临时居住。这样,可以适当降低教职工生活压力和个税负担。
(二)有限的社会服务收入最大化“支招”。近些年,国家提倡高校加强社会化服务,旨在鼓励高校的专业智慧和科技思想引导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展知识经济,树立高校的社会威望。社会服务的主体力量是教师,主导力量是专业对口、有较深造诣和享有一定社会威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所以,代表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教师都是高校为数不多的人才精英,他们在岗位教学和科研的同时,呕心沥血提供社会服务为学校创造社会财富,理应获取预期劳动代价和智慧贡献相匹配的所得收益。对此,国家虽然暂时无配套的税收专门优惠政策,但作为学校财务部门,应该深刻体会国家发展知识经济和学校图强的大局需要,用心体会教师担纲社会服务重任的艰辛,积极与科技处协同为教师谋划社会服务取酬方式,譬如:结合教师收入大部分将用于科研、学术著作和教材出版费用支出的客观实际,建议教师与社会单位签订联合攻关课题模式,设立“横向科研课题”,将培训、辅导、咨询、顾问等费用转化成“课题经费”;对利用专项经费预算开展职工技术培训只能向教师支付“讲课费”的,建议学院领导巧妙运用“税负转嫁”思想,在商谈所委派教师讲课费标准时一律确定为“税后收入”;有些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受培训等服务,需要通过学校财务“对公账号”结算服务费。这种情况下,会计需预先问清接受服务方即报酬支付方是否已经扣缴税款。若未预扣预缴个税,应先扣税后支付,但需向服务教师预先说明并提供扣税凭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如果确认属于税后收入,学校会计需直接将服务费转付给教师个人,不能再重复扣缴个税。以免侵害教职工个人利益,破坏教育人文环境,挫伤教职工社会服务积极性。
(三)集中补发薪酬巧妙地推迟到年初发放。多数高校都在九月份开展职称和职务评聘。新晋升职称或职务教职工的基础工资及薪级工资将进行上调和全年薪资“补差”,时间恰逢年终岁尾。累计扣税法下,教职工所得额年末已累积到高峰值,若再集中涨薪和补差,便造成扣税增加,甚至出现税率跨级可能。为此,建议学校组织人事机构,调整干部评聘和评审时间,比如10月报名、11月评聘、12月公示,下年一月份发文任职并兑现新晋职级薪资并补差。这样,可取得意想不到的个税扣缴效果。例如:王老师10月份职称晋升到教授,11月工资由15,000元上调到18,500元,前10各月已累计扣缴个税额7,480元,忽略附加扣除和附加扣除项,11月加上补发前10个月工资35,000元(3500×10),会计是否开展纳税筹划,将得出不同计税结果。(1)会计直接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王老师应纳税额:应纳个税额=(15000×10+18500+35000-5000×11)×20%-16920-7480=5300元(2)如果财务与人事协商调整确定10月申报评选,11月公示,12月调资,下年1月份兑现,则“累计起点无累计”,会计应按当月发生额直接计税。王老师应纳个税额=[(18500+3500×12-5000)×10%-2520=3030(元)年末晋职晋岗下年初兑现补差,王老师可节税额2270元(3030-5300)。(3)如果累计所得额超过144,000元,可分摊到1月和2月,各补发21,000元,则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下:1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1000-5000)×3%=1035(元)2月份预扣预缴个税额=(18500×2+21000-5000×2)×10%-2520-1035=1245元王老师合计纳税2,280元(1035+1245),可节税3,020元(2280-5300),节税率达56.98%(3020/5300×100%),比第二方案尚少扣缴个税750元(2280-3030)。说明个税法改革不干扰和控制居民收入分配与发放的自由度,并且还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留下了足够的灵活把握空间。只要其善于研究运用,纳税筹划空间很大,效果也很突出。实践中,王老师是客观存在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的。所以,如果金额分配得当,其2月份的实际所得额会更低,完全有可能适用首档3%税率计税,其节税效果将更为突出。需强调,高校教职工薪酬纳税筹划绝非会计自身可以完成,必须与人事处的劳资科协同开展。人事机构最为关注教师队伍稳定,相信会全力支持财务的纳税筹划工作。所以,最关键的在于工资会计是否有纳税筹划思想和巧妙的技术方法支撑起操作行动,并付诸于向人事部门沟通协调的实践作为。
(四)其他收入扣税要依法合规。高校教师的其他收入主要是个人提供的与任职无关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教职工外出讲课、咨询服务、审稿、监考、学校征集徽标入围中标费等。很多学校都操作错误,会计将这些费用直接计入当月工薪计算预扣预缴税款,严重侵犯教职工个人权益。例如,某高校校庆征集徽标,张教师入围费获得400元。该教师工薪14,700元,扣除社会保险费522元和子女教育费1,000元,会计扣税结果:工薪所得税额=(14700-522-1000-5000)×3%=245.34元徽标所得税额=(14700+400-522-1000-5000)×3%-245.34=12元虽然徽标入围费仅被扣税12元,但张教师怎么也想不明白“税”从何来。国家个税法明确规定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不计税,如果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而补缴税款是完全可以认同的,但偏偏在发放环节给硬生生扣税,难免质疑财务部门的财务能力和学校制度,甚至对这种教育维护环境产生失落感。对此,提醒高校财务,要认真学好个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内容,深刻领会税收征管法精神,做到依法正确扣税便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凡综合所得范围内的教职工所得,不论劳务报酬,还是教师在本校《学报》等正规出版物发文获得的稿酬,虽然都从属于综合所得,但只体现在年终汇算清缴环节,日常实际发放时仍必须“分类计算”各项应预扣预缴税额。换言之,纳税人实际发生各项所得时要分类计税,年终汇算清缴时须综合所得计税,这才是我国个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税的实质。由于综合所得实行按实际发生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高校财务可从递延纳税筹划角度,考虑个人支付“延后总比提前强”的利益维护心理需要,设法减少教职工的日常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留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补缴税款。这样,教师的监考费、审稿费、评审费、答辩费和培训辅导费等劳务报酬,因其零星分散,一般单次都不超过800元,应建议教务管理、研究管理等部门在劳务活动结束当月,向人事劳资部门提交费用发放明细表,获批后财务即时发放;若个别教职工一次取得该类收入较高或者教职工各月薪酬较高,则主张财务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将劳务报酬或班主任津贴、奖金奖励和超课时费等工资性收入,集中安排在仅有“档案工资”的寒暑假月份,分别两个月次发放,从而避免教职工收入提前扣缴个税或适用高档税率预扣预缴个税款,让广大教职工体验到学校财务贴心服务的温暖。
(五)年终奖和年终加薪灵活掌握。年终奖由于财税[2005]9号文即将到期失效,学校仅有超课时费和“第13个月工资”并都按照人事劳资审核办法发放。通常很多高校财务采取的做法是将超课时费按季度或学期进行发放,或者平均分摊到每年4~12月份发放;年终加薪发放恰逢寒假停发“校内工资”等月份;教职工绩效工资通常是学校按“重点岗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结合教师全年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状况的考评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兑现,数额不大,财务灵活掌握即可。这都是可以减轻教职工个税预扣预缴负担的纳税筹划举措,可继续执行该类操作。但需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应该认真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19号文件规定,并因其入职时间短、承担教学任务轻而获得的超课时费数额不高,适宜一次性集中发放,避免搞“一刀切”式的平均分摊发放。以免影响年轻教职工生活积极性,引发对学校不满情绪。
(六)用好、用足、用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是人才流动最频繁的单位,每年都招聘新员工入职。新入职并不一定都是“新手”。作为培养人才的阵营,高校是高级知识分子集聚地,其运用特殊优惠政策引入高端人才司空见惯。这些新教职工入职即应获得学校兑现的职称学历、住房等多种“特殊待遇”。所以,财务必须秉持“特事特办”指导思想,在人事部门审定其应发放的薪酬、学位津贴、特殊人才引进奖励等待遇之后,按照先筹划、后发放、再核算的“稳健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规定,以入职当月核定应发放的全部收入,一次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累计月份减除费用。这也是政策规定的重要宗旨。此外,对在学校各部门兼职务工的教职工家属和应视同教职工的实习生,对其按月持续获得的勤工俭学收入或临时工工资,会计不能盲目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办法扣税,而应执行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政策规定,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并根据该纳税人上年是否在校内实习或务工以及其实际获得劳务报酬应税收入情况,考虑是否适用开始获取收入月份即可一次扣除6万元费用。
现今,世界各国均把教育作为谋求发展的重要战略。除了采取支持教育发展的政府财政拨款外,纷纷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与竞争力,实现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目的。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一种政府行为方式,在引导社会各领域的资源流动以及发展国家教育事业进程中具有较强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其中,英美等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在其法规制定以及实施方面较为完善,特别是在教师税收优惠方面具有许多独到之处,学习和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教育税收优惠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教育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英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扶持某一特定行业的发展或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税收抵免、税收扣除等。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法规定的优惠称之为税收优惠;对于政府来说,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支出被称作税式支出。
美英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规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法体系,美国和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结合综合所得税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教师的具体减免税政策和费用扣除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对从事教育的教师个人以及家庭在不同环节提供多种优惠,从而使教师适用更低的税率或者获得更多的退税。美英两国虽然对综合所得税制有着不同的内容形式规定,比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由申报的基本税制模式:而英国则是将各种类型的所得置于不同的分类中,各项所得在经过各种扣除之后被汇总成为应税所得进行计征,但两国个人所得税都属于综合所得税制范畴,这为各行业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便利。
为了提高教师的待遇,美英两国制定了庞杂而又极具针对性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教师应纳税额度,降低应税税率。例如:在美国,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水平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一直不高,因此,美国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那些在K-12学校服务900个小时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在英国,国家对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出台了一整套详尽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英国各大教师工会均为其教师会员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扣减内容。
根据美国与英国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信息,两国在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两国的税务部门均对诸如教师培训费、各类工会和专业协会费用、教师工作交通费和教师工作制服费等大类进行了规定,但所涉及的细节有所不同。美国对教师培训费的税收减免额进行了上限规定,每年可从应税收入中最高减免2000美元;英国则是对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培训项目进行了规定,只有在教师参加为期四周以上且与所教课程有紧密关系,并确定为提高教学质量所必需的培训,其所引起的花费才可申请退税。在工会、专业协会费用方面,英国只允许HMRC认可的专业协会或者学术团体的法定费用以及资料订阅费用。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制服费方面,美国规定只有印有学校标志衣物的购置费用以及学校实验室的保护性装置等才可申请税收扣减:英国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则相对宽松,凡实验室的工作服、防护服以及教师在上课中或校外参加体育活动时需要的运动服装和设备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均可申请税收减免。在教师工作交通费方面,美英两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只要是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培训、讲座等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均可以申请退税。除此之外,教师在多所学校任教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以申请退税,但教师日常通勤费用不可申请减免税。
除了上述规定外,两国对各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均有着特殊的规定。例如美国设定了“班级教学支出”项目,规定只有与教学活动严格相关的经费才可申请减税(如课堂使用的书籍、文具用品、教学设备和其他辅助材料等)。对于健康和教育课程中使用的教学用品,只有当他们认定为竞技体育用品时方可申请税收减免,且最高限额为250美元/年/人。如果申报人的年度教学支出超过250美元或者职位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也可申请超过其调整后总收入2%之上的“教学杂项支出”减免额。此外,教师出于慈善目的向学校捐献教学用具和仪器所使用的个人资金,可以申请部分税收返还;教师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和业务水平所购置的相关学习书籍可申请此类购书款中的税费返还。更为人性化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如“教师减税法案”规定:对在薄弱学校任教的教师每年可以获得高达400美元的减税,美国政府在2003-2008年间提供了5.77亿美元的经费专门用于教师减税。
相比于美国,英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条目则更为细致。英国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定可以申请税收减免的项目和适用情况,其中又特别对“家庭办公支出费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和“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家庭办公支出费用”项目规定,如果教师需要在家备课、批改作业、撰写学生成绩报告,则教师不能就这些家庭办公费用申请税款减免;即使教师在家里专门开辟场所进行办公,家庭办公场所的总开销也不属于必要工作性支出,不能申请税收扣减。在“教学用书购置费用”方面,只有用于英国普通中等教育证书(GCSE)、英国高中课程考试(A-LEVEL)、奖学金课程的教学辅导书可申请退税,其他各类教学辅导书则只能尝试申请退税。同时,在退税时教师必须证实所购书籍为教学必需品且学校无法提供,还需保留所购书籍的付款单据。在“购买教学仪器的费用”方面,教师个人在购买学校没有提供的教学仪器(如电脑、传真机等)时,不可申请税收扣减。但如果教师从事教学研究或者学术研究时需要一些专门的办公设备,则可申请税收扣减。
总之,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美英两国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详尽而又有很强的灵活性。这些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相互配合,避免了政策目标的模糊性和调节对象的单一性,较好地实现了减轻教师纳税负担的既定目标。反观我国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相关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在优惠范围、优惠程度、优惠方式上与这些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在充分考虑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英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惯例,使教师切实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不仅有利于完善教师的待遇保障制度,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
二、美英两国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积极借鉴美英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理念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这种税制模式有利于简化税额的计算。适应源泉课税的要求,但对于特殊行业(如教师)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较少涉及其他应税所得项目,所以教师很难享受到分类征收、分享扣除的费用扣除优惠。即使教师绝对收入有所增加。但相比于其他领域而言,教师所缴纳税款也会提高,导致教师相对收入并未得到大幅提升。
而美英两国在个人所得税中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模式,通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同来源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在公平税负和个人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借鉴综合所得税模式的理念,将教师所得收入减去可扣除标准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或者对教师等特殊职业提高其免征额,这样则既可以实现提高教师待遇的目的,又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2.制定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教研用书、设备和辅助材料等方面,教师自掏腰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中小学设立多所分校,或教师走教,其间的交通费往往需教师自己承担,教师家访活动中所涉及的费用通常也由老师预先支付……诸如此类的这些费用虽有可能会在总收入中给予补偿,但从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教师应纳税收入,所缴税款增加,降低了补偿的效果。
事实上,与针对教育供给者进行税收优惠相比,直接针对受教育者个人进行税收优惠,能够使社会更切实地体会到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在管理上也更有利于避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因此,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个人,而我国高等教育税收优惠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针对的是高等教育机构,面向受教育者个人的不多。现行税法对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特殊的减免措施,加上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导致教师无法真正享受现有税收制度的优惠措施,国家对教育和教师的重视在税法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
因此,我国应借鉴美英两国做法。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教师工薪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我国教师减免税范围,转变教育税收征收模式,从而有效降低教师的应税收入水平。此外,对我国贫困边远地区而言,教师收入水平低,教师数量难以满足学校教学要求,为吸引和稳定教师,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力度就更显得重要了。因此对于对偏远地区国家应制定特殊的减免税政策,由政府提供专项经费用于此部分教师减税。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