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化石燃料的燃烧能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一般人们不认为是污染物,不过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增多会引起“温室效应”。这是因为空气里的二氧化碳含量升高会增强大气对太阳光中红外线辐射的吸收能力,并阻止地球表面热量向空间散发。
据估算,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一倍,全球年平均气温就会升高2℃~3℃。近些年来,由于人们大量地燃烧化石燃料,导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不断增多,从而使世界气候呈现变暖的趋势。
气象记录表明,近百年来全球增温大约0.6℃。有人认为,全球变暖将可能导致两极的冰川融化使海平面升高,淹没许多城市。世界上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沿海岸线60千米范围以内,35座最大城市中有20座地处沿海,因此海平面升高无疑将对人类构成巨大的威胁。
地球表面气温升高,各地降水和干湿状况也会发生变化。现在温带的农业发达地区,由于气温升高、蒸发加强,气候会变得炎热,农业区会退化成“草原”,干旱区会变得更加干旱,土地沙漠化加重,农业减产。
但是,也有人认为大气中的水蒸气、云量、颗粒物有可能抵消“温室效应”。另外,森林的多少、水利工程的有无和灌溉面积的大小都会对气温产生影响,因而对未来全球气候的总趋势还不能作出推断。还有人认为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将有利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世界会变得更绿。
虽然目前还不能对未来全球气候总趋势作出推断,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大气污染对气候的影响已明显表露出来,至少是引起近年来世界气候异常的原因之一。
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含量不断增加的确是个事实,它对全球气候的影响是人类必须面对的复杂课题。
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人类共同防止温室效应的意识必须进一步增强。比方说,我们必须节约能源,减少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必须更多地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还要大力植树造林,严禁乱砍滥伐森林,使温室效应得到有效的控制。
(选自《科学24小时》2011年第10期)
【阅读训练】
1.这篇说明文说明的对象是什么?
2.文章为什么要从“温室”写起呢?
3.地球上为什么会形成“温室效应”呢?
4.文中的画线句主要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其作用是什么?
5.作为一名中学生,你将为防止温室效应做哪些有意义的事情呢?
(周俊根设计)
【关键词】温室气体;监测;本底浓度
1.引言
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es,GHG)是指大气中能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成分。《京都议定书》规定限排的6种主要温室气体为CO2、CH4、N2O、HFCs、PFCs和SF6,其时空分布及其变化在地气系统的辐射收支和能量平衡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温室气体监测是研究温室气体浓度变化趋势以及源和汇的构成、性质和强度等的基础,也是大气环境科学的重要课题[1],因此开展温室气体监测工作,对温室气体分布评估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意义。
2.地面监测
地面温室气体监测可分为本底浓度监测和排放监测。国内外建立的CO2、CH4本底监测网台站大多在高山、岛屿和海岸,在城市地区开展高时间分辨率的监测研究相对较少。而城市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其温室气体浓度数据对于掌握温室气体变化规律,源、汇以及对城市污染模式、气体排放模式的建立和应用都意义匪浅。
2.1温室气体本底浓度监测
上世纪70年代,世界气象组织(WMO)、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等联合建立了“大气本底污染监测网”(简称BAPMON),对温室气体、反应性气体等大气本底进行长期的全球性的监测,目前共建成200多个台站,其中基准站近二十个,莫纳罗瓦站(MaunaLoa)、巴罗站(Barrow)、南极站(Southpole)等已积累了几十年的实测资料[2—4],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结果。但是,BAPMON的基准站主要集中在大洋海岛上,大陆性基准站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BAPMON资料的广泛应用[4]。
1989年WMO组建全球大气观测网(GAW),如今是全球最大、功能最全的国际性大气成分监测网络,目前已有60个国家近400多个本底监测站(其中全球基准站24个)加入GAW网络,开展包括大气中温室气体的200多种要素的长期监测。美国、欧洲和加拿大等国家分别建立了IMPROVE、EMAP、CAPMoN观测网络,关注诸如温室气体等大气成分的变化。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引用的全球温室气体浓度资料主要来自全球大气观测网(GAW)。但GAW的这些站点地理分布很不均匀,发达国家站点较多,亚洲内陆地区站点较为稀缺。
我国在大气成分本底观测方面的起步稍晚,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气象局在北京上甸子、浙江临安和黑龙江龙凤山建立区域大气本底站;1994年建立本底基准观象台(瓦里关基准站),开展的长期多种观测项目,包括利用气相色谱一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GC—FID法)在线观测大气CO2和CH4[5—8],其浓度资料已进入全球同化数据库,应用于WMO温室气体公报和IPCC评估报告。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强温室气体在线监测分析能力建设,包括在我国7个本底站(包括云南、新疆、湖北)初步建成网络化采样系统,每周一次进行台站Flask瓶采样、实验室非色散红外吸收法CO2浓度分析。此外,环保部门和一些科研机构也开展了温室气体观测研究,这将弥补区域观测资料的不足。
2.2温室气体排放监测
国外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起步较早,很多地方已经形成了监测网络。2009年12月,芬兰对全国所有省份和大中城市实施网上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主要涵盖用电、取暖和道路交通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并将数据以动态变化图形的方式在网上公布。2010年2月美国加州政府采购Picarro公司制造的温室气体检测装置,精确监测该州范围内温室气体的排放,采集到的数据用于核实能源消费的数值。
国内对于城市污染大气中温室气体的长期变化规律的监测研究相对较少。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大气化学实验室自行研制了一套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系统,以HP5890气相色谱仪为分析仪器,对北京地区CH4和CO2浓度日变化将近一年的连续监测[9]。阚瑞峰[10]等利用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TDLAS)对甲烷进行监测,获取了2005年秋季北京城区环境空气中的1min的时间分辨率连续1个月的甲烷气体监测数据。徐亮等[11]自行设计了一套基于长光程开放光路的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LP_FTIR)分析技术的监测系统,于2005年夏季对北京丰台地区进行了监测,获得了连续的CO2和CH4数据。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从1985年开始,通过瓶采样和带有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气相色谱仪(GC)对北京大气甲烷做每周1次的长期定点监测,并陆续增加了对二氧化碳(1992年)和氧化亚氮(1993年)的监测。
国内已对农田、草原、森林等多种生态系统中土壤—植被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且主要采用静态箱法采样[12]。卢兰[13]利用静态箱法采集土壤排放的CH4气体,然后在实验室内利用改装的气相色谱仪(GC3800,VARIAN)进行分析,对三峡库区几种土地利用方式土壤CH4排放通量的原位观测,比较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土壤CH4通量的大小,揭示CH4排放通量的季节变化规律。胡玉琼[14]采用静态箱—气相色谱法研究了内蒙古草原温室气体CO2、CH4、N2O与大气交换的日变化规律。
3.高空监测
低碳经济的出现有着历史的必然性。第一,人们逐渐意识到此前经济发展模式的破坏性后果,为了对人类自身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负责,发展模式低碳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第二,开发可替代性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低碳化措施可以缓解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巩固国家能源安全。第三,在全球经济衰退的2008年,低碳行业的收入增幅仍达到75%,并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这也使人们在反思既有发展模式的同时,感受到了低碳经济的巨大驱动力,从而更有意愿推进经济结构的低碳化调整。第四,面对巨大的潜在利益,各国意识到,只有主动致力于能源、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参与制定以低碳经济为主的生态文明游戏规则,才能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引领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
然而,向低碳经济转型并非易事。开发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调整产业结构等所需大量资金从何而来?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并管理相关风险?
先看资金从何而来。银行是一个当然的融资渠道,但不同于传统融资标准的是,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遵循所谓“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来发放“绿色信贷”。“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出于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考虑,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决策、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和环境风险的一套非官方自愿性原则。实行该原则的银行必须制定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只有在确信项目执行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该原则时,才能对该项目提供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原则是自愿性的,但随着它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已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惯例。
基金是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当前市场上不仅有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PrototypeCarbonFund)、英国政府碳基金等专门投资低碳项目的投资型基金,还有一些专为低碳项目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担保型基金。另外,国际资本市场上还存在融资租赁、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其他类型众多的低碳项目直接融资模式。
那么,又该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并管理相关风险呢?大气的流动性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领域更易产生负外部性,甚至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对于大气环境容量这种全球性公共物品,其承载和自净能力有限,但各排放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更倾向于通过增加产量来提高收入,而不顾由此所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对大气环境容量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长此以往,将最终导致大气环境容量的崩溃。可见,如何消除负外部性是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核心。
通常有基于命令与控制(command-and-control)的规制手段和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market-basedincentives)两种方法。规制手段是一种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设定减排目标,并以行政控制的方式来保障目标实现的方法,以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of1970)所采用的方式最为典型。该法案在设定全国性空气质量目标之后,授权美国环保署(EPA)为各类排放源设定减排标准,并要求各州与环保署合作开发减排计划和执行机制。虽然规制手段的结果具有确定性,但成本却相当高昂,因为各排放主体无论边际减排成本如何,都须依照统一规定进行减排,从而增大了减排的社会总成本;规制手段对政府的行政决策能力、监督管理能力有着较高依赖;规制手段的强迫性通常会遭遇到抵制,导致政策执行成本加大;由于其未能提供超额减排激励,各排放主体即使有能力也不会主动进行超额减排,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减排目标的社会效用。
规制手段的高昂成本使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如征收碳税(carbontax),其理论发轫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所倡导的庇古税。庇古认为,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效并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因在于当事方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使得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可以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当事方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与相应的社会成本相等,这样就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负外部性也能得以消除。据此,通过征收碳税将排放产生的外部边际成本加入排放主体的私人边际成本后,排放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来主动进行减排。虽然碳税具有征收机制简明、排放成本确定等优势,但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其一,难以确定一个最优税率。从理论上说,边际减排收益等于边际减排成本的税率即是最优税率,但如何得出边际减排收益/成本曲线并计算出相应税率却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其二,由于征税与高度关联,“世界者”的缺位使碳税很难成为一种全球统一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法。另外,碳税还可能会遭遇政治上的反对。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服务市场碳关税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温室气体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作为温室气体的一种,二氧化碳的排放可以被隔离或采用技术手段消减,因此,国际上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的重要途径是把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与大气中二氧化碳削减相关联。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背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是历史上第一个给成员国分配了强制性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而《哥本哈根协议》对成员国的的减排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是为各国下一步开展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起点。中美作为世界的焦点,双方的立场、态度将对未来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框架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
美国目前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的可能性不会很大。一方面由于美国国内对削减碳排放的量化指标不但要求从技术上明确其效果、还要从经济上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美国1997年的《伯德-哈格尔决议》,美国不应当签署没有明确各参与国相应责任的气候协议,并且要求行政部门对任何气候政策都要提供经济合理性分析,以确保未来的收益高于现期费用。因此,多数美国人认为现在还没必要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另一方面,即使美国参与了国际性气候变化公约,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也面临两难选择:若不采取交易的办法,削减排放的成本费用在发达国家就显得太高;倘若采取交易的办法,削减的配额的分担有可能得不到各方的普遍认同,从而无法获得美国国内公众政治上的支持。因此,哥本哈根会议后,美国为防止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各行其是,提出到2018年如果未达成多方协议,就美国的国内气候政策美国可以单方面调整关税政策,碳关税是其可能的选择。因为在不存在削减温室气体共同行动的国际政策下,美国认为美国国内的企业竞争力会受到国内气候政策与其他国家“碳泄漏”的影响。为保护其国内企业由于严厉的国内气候政策导致的资金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减弱,将对来自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密集型进口品征收碳关税。除非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等同于或高于美国,或者被美国认定的不发达国家,或者是温室气体排放少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0.5%,进口到美国的商品需要购买排放配额,以保证其国内产业的就业率、竞争和发展。因此,碳关税的目的是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
中国是为西方进口需求生产碳密集型产品的供给者,作为消费者的美国应该对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应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发展中国家负担。而中美两国不同的选择依据和标准必然导致中美关系将会进一步恶化,碳关税将会彻底搅乱中美的贸易关系,这是对双方都不利的。
为在未来的全球共同行动中取得话语权,同时也是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中国自愿性地实施减排措施,采取低碳经济战略。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实质是解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技术替代取决于能源投入中替代资本和技术转换的难易以及低碳排放技术成本的高低。但是如果不存在各国一致认可、执行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框架协议,低碳排放的新技术市场就发展不起来,社会将会锁定在集中大量使用石油的体系中,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全球温室气体变化的问题。转贴于
二、国际环境服务市场搭建减排交易平台
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也包含着一些“积极因素”,如有关建立一个新的气候基金机构的条款,各方一致认为发展中国家在改善气候方面需大规模资金保护其森林,逐渐走上低碳发展道路。这就存在着积极的可能性,即让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铺设的碳汇交易路径取得进展。
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基于市场的环境保护做法是引入经济激励的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其历史轨迹遵循“避免”、“缓解”、“补偿”的发展顺序。“避免”通过不发展或替代方式发展或限制发展来防止负面的环境影响。如果避免方式在社会经济上不可行,那么“缓解”措施最大可能地减少、消除发展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但并不能根本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对于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及预防则要采用“补偿”方式。在各国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设计管理不当、开发者不完全遵守条件、权威部门的履约监督等原因,自然生态补偿没有取得相对很好的生态保护效果。关键是这些生态保护技术方法上的探索难以解决社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因此,一些担保、保证金、补偿信用等经济激励手段运用于自然生态补偿的实施。随后各个国家政府部门、国际发展组织同样进行了用经济激励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尝试,分别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概念,包括:国际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环境服务市场、环境服务报酬和环境服务补偿。
国际上生态环境服务市场是根据环境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不同自然环境服务从不同领域、依据不同途径给予其补偿。这些环境服务付费从开展的生态环境服务领域分为四类:流域保护、碳固定、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服务。大型的项目计划往往是由政府驱动,但大型的项目计划也有规则调控下的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关于气候改变的碳汇市场。环境服务市场涵盖了多方参与、选择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是传统市场在环境服务领域的创建和拓展,应有明确的商品、交换转移。国内的环境服务付费如美国的一对一直接贸易、结算交易;国际间的交易包括哥斯达黎加FONAFIFO生态服务付费。但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服务市场(除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汇市场)只有在几个发达国家存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与这个标准差距较大。往往是一个提供者供给的环境服务产品有交叉。如:进行碳固定服务而保护天然林时,也同样提供了流域、多样性保护和景观服务。除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除市场机制一般意义上的不足外,还由于生态服务的空间特征限制了供给方的竞争,现存的例子都是一个买者和一个卖者的双边协议,即不是自由、平等意义上的市场,当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太高时,多方卖者和买者就不会参与到其中。
三、低碳经济战略与环境服务市场的选择
低碳经济模式与环境服务市场在降低减排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高碳排放的替代技术是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削减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低碳经济通过低碳高效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选择低碳燃料,使用低能耗技术提高单位能耗的产出效率,减少高碳含量物品的生产,增加森林覆盖面积对碳进行隔离净化,达到从根本上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其次,在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低碳高效技术的转移会使输出国获利,同时实现低成本排放削减。最后,作为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征税手段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国际环境服务市场是降低成本费用的手段,同时也鼓励了现有的低碳排放技术的扩散和对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这些经济激励手段为排放温室气体形成一个市场价格,经济组织会为追求低成本进行多种途径的选择。消费者会在受政策影响的价格信号下选择低碳燃料,使用低能耗高效率技术,采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技术等。如欧盟计划实施气候变化项目和碳交易,通过国际间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可以使美国减少30%~50%的成本费用实现减排。不过,以强制执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管制手段虽也可达到削减目标,但交易成本相应要高出市场方式许多。对于国内而言,政府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形式也并非总能实现其目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严格要求企业减排二氧化碳。转贴于
仅仅通过各方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最终达到减排目标的。低碳经济模式与环境服务市场都具有降低经济体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费用的作用。只不过二者分别侧重于技术手段与组织方法、长期与短期、生产领域与交易领域。在不同的低碳技术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自然禀赋、不同敏感性的碳削减服务的交易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参与到碳环境服务市场这一交易平台,实现减排成本的降低。政府采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则是一个相对较优的选择,如可交易的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水资源费、财政的补贴、税收削减等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通过调整政府行为而影响相关利益者的行为,是一个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实施机制。
四、结论
1.在国际和国内缺乏引导碳汇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中国目前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是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碳服务商品在现有技术水平、制度条件下难以实现排他情况下,由政府作为主体可以把外部交易成本转为内部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明确了碳环境服务的准商品性质、使减排成为供需双方的必要选择,这就是一个进步,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引导公众参与。
2.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可降低总的削减成本费用,只不过排放权作为国际领域内未进行初始分配的权利,各国还首先要解决温室气体排放初始产权。由于各个国家在收入、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及能够采取的措施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基于森林的合格的碳汇交易的标准、指导过于复杂,往往引起交易方长期、细致的谈判,并且相关国家越多,达成一个稳定的协议就越困难。这些都是引起交易成本增高的原因。
3.环境服务市场改变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政治活动中不平等的援助关系,成为市场交易平台上的平等经济主体、政治主体。为形成稳定、长期的国际气候领域合作夯实了基础。
参考文献
[1]IanSheldon.2010.ClimatePolicyandBorderTaxAdjustments:SomeNewWineMixedwithOldWineinNewGreenBottles?InternationalLawandTradePolicyVolume11Number1p253-279
[2]Wunder,Sven,2005.PaymentsforEnvironmentalServices:somenutsandbolts.CIFORoccasionalpaperNo.42.
[3]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主编.穆贤清,方志伟译.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Landell-Mills,NatashaandInaPoras,2002.SilverBulletorFools’Gold?AglobalreviewofmarketsforforestenvironmentalservicesandthEirimpactsonthepoor.London:IIED.
一、我国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
我国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基准年(年段)及其排放基准量等因素。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个试点碳市场设定的纳入门槛情况如表1所示。各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具有以下特点:(1)试点碳市场主要采用“控排目标+历史排放”的方法设定纳入门槛,即各试点碳市场主要以所在地区的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为依据,并结合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历史数据设定纳入门槛,即纳入门槛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和排放情况等密切相关;另外,天津、湖北、广东等碳市场还采用不同的模型和情景分析方法评估了本地区未来排放趋势以及目标减排量,为科学设定纳入门槛提供理论支撑和验证;(2)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基准年(年段)不同,并且除北京碳市场以基准年段内的年均排放量为纳入门槛外,其他试点碳市场均选择基准年段内“任一年达标排放量”为纳入门槛,表现出各碳市场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控排力度的差异;(3)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不同,深圳碳市场纳入门槛最低,即3000吨CO2当量/年及以上,湖北碳市场纳入门槛为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相当于年排放量约为15万吨CO2当量)及以上,是试点碳市场中最高的纳入门槛;北京、深圳等地区第三产业在产业结构中占比较高,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较低,地区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总量相对较少,同时为了保证碳市场具有一定的排放总量,因此,北京、深圳碳市场的纳入门槛较低。湖北省第二产业在产业结构中占比高,大型重化工业企业多,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较高,所以湖北碳市场的纳入门槛较高;(4)各试点碳市场均纳入了高排放产业企业,排放门槛不同直接导致碳市场覆盖行业和企业不同,并且部分碳市场纳入行业种类和企业数量随着碳市场的发展不断增加,表明政府采用碳市场控制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决心和能力进一步增强,碳市场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和核查(MRV)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纳入门槛的要求
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全国碳市场设计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框架。管理办法规定,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此可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的管理体系及其责任和权利,以及纳入门槛的设定程序;具体地说:(1)构建两级管理体系设定和管理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即由国务院碳交易管理部门(即国家发改委)和省级碳交易管理部门(即省级发改委)负责设定和管理纳入门槛;(2)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最终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最终确认和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3)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在设定纳入门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所辖地区情况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纳入门槛,但该纳入门槛必须需要经过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这样有助于缓解地方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矛盾,并使设定的纳入门槛更加符合地方温室气体控排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更强;(4)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门槛必须比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设定的纳入门槛更严格;(5)全国碳市场的纳入门槛设定程序主要有三步,第一步是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设定重点排放单位标准,第二步是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所辖地区情况和国家设定的重点排放单位标准提出辖区内的纳入门槛,第三步是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最终批准和公布纳入门槛和相关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欧盟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
欧盟碳市场(EUET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建设和发展,其纳入门槛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在EUETS启动之初,就碳市场纳入门槛而言,EUETS规定装机超过20MW的燃烧设施(发电、制造业等),排放超过50吨CO2当量/天的石灰生产设施、排放超过20吨CO2当量/天的玻璃生产设施,以及排放超过20吨CO2当量/天的矿业生产设施均强制纳入EUETS。在EUETS第一阶段(2005―2007年),EUETS纳入的排放设施分布在发电,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陶瓷和造纸等行业。EUETS计划2012年纳入航空行业,但由于全球航空组织等联合抵制,航空业目前尚未纳入EUETS。在EUETS第三阶段(2013―2022年),EUETS纳入行业将增加石化、化工、合成氨、有色和冶炼等部门,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设定了以排放量或产量为基准的纳入门槛[1],例如,产能为2.5吨/小时的生产粗铁(粗钢)的设施,产能为20吨/天的造纸设施等。另外,在EUETS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只纳入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第三阶段(2013―2022年)开始EUETS将纳入全部温室气体。EUETS已纳入约5000家公司的11500个排放设施,覆盖欧洲地区约50%的二氧化碳排放和43%的温室气体排放。从EUETS设定的纳入门槛可以看出:(1)不同行业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纳入门槛;(2)随着碳市场发展阶段和成熟度不同纳入门槛不同,从而覆盖范围也不同;(3)设定的纳入门槛应使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该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当大的比例。另外,在设施排放情况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能源消耗量、设施功率或者产能等实物量形式作为纳入门槛。由此可见,EUETS纳入门槛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减排目标、排放数据基础和碳市场管控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和要求等因素。
四、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原则
由于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对较多,加之各地区和各行业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水平和结构、产业结构、排放情况、减排成本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与单一试点地区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有所不同,结合上述对我国试点碳市场和EUETS纳入门槛的总结和分析,下面就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原则与要求进行讨论。
(一)构建高效的MRV体系,夯实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
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是设定碳市场纳入门槛的基础,是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MRV)体系,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使得主管部门可以完整、准确、及时的掌握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为了构建高效的MRV体系,夯实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首先,应构建高效的MRV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责和权利。二是加强支撑MRV体系的政策法体系建设,制定MRV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和出台MRV管理办法细则,建立和不断完善MRV体系技术和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MRV体系运行监督评估机制。三是既要加强政府对温室气体数据的监管,又要加强企业内部温室气体数据管理。政府机构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及复核、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统一的排放数据直报电子信息化平台,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排放MRV工作的管理,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市场化等;同时,企业也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内部管理,制定合理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加强排放数据内部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档案管理体系,适时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和交易信息等。四是加强对MRV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强政府、重点排放单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能力建设。
(二)体现地区差异性和行业差异性
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多且其经济发展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设定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不能“一刀切”,应在保证完成各地区碳市场减排目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设定合理的纳入门槛。例如,第三产业为主且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纳入门槛可以较低,而第二产业为主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同一行业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低,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高;高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低,而低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设定纳入门槛时,还必须慎重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如何合理划分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例如,虽然北京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均GDP都超过1万美元,但实际上两者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都有较大差距,因此,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可能并不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由此可见,用人均GDP来划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可能不适合设定碳市场纳入门槛,必须探索适用于碳市场的划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标准,该标准既能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又能反映地区环境因素。二是设定纳入门槛时如何既能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性,又能保证配额同质化。制定纳入门槛时要求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性主要是为了缓解减排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排放配额价格尽可能真实反映减排成本。但是,在考虑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性时,不可避免地参入主观因素。如果在设定纳入门槛过程中过多参入主观因素,可能使排放配额价值的分化,不利于碳市场合理发现排放配额价格。因此,全国碳市场主管部门在设定碳市场纳入门槛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掌控设定纳入门槛差异性的尺度,保障设定纳入门槛不发生大的偏差。三是在设定各地区、各行业纳入门槛时选择的基准年或基准年段必须一致,否则各地区、各行业的排放量和减排目标将不具有可比性,也可能会导致碳市场排放配额分配不公和排放配额价值发生分化,致使排放配额无法合理交易。
(三)设定动态可调的纳入门槛
为了确保碳市场稳定运行,要使碳市场纳入门槛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但是,随着碳市场发展逐渐成熟,随着碳市场MRV能力的增强,应该逐渐降低碳市场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门槛。逐渐降低碳市场纳入门槛有利于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和排放总量,并使得纳入门槛与地区和行业的发展水平、排放水平逐渐相适应,有利于提高碳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有利于提高碳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效。
另外,降低碳市场纳入门槛将使一批温室气体排放相对较小、行业分布广、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碳市场。因此,在通过逐步降低门槛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注意地区功能定位要求,综合地区和行业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和减排潜力方面的差异,考虑实施差异化政策的程度,保证设定纳入门槛的公平性;(2)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过多,可能会增加碳市场管理难度,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和技术支撑;(3)注意与配额分配方法相匹配,确保不使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成本过多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在相对较长时期内(几个履约期内)保证纳入门槛的稳定性,以免频繁变更纳入门槛徒增重点排放单位负担,影响碳交易政策的延续性和公信力,以至于减弱碳市场的减排成效。
(四)“自上而下”与“自底向上”结合设定纳入门槛
“自上而下”是依据“政策―经济―排放”类模型确定纳入门槛,即根据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减排目标、人口变化趋势和能源消费及其结构变化等因素,建立排放总量模型,并预测未来排放情况以及跨区域碳市场的排放总量和相应的年度减排量,然后根据纳入碳交易的行业发展和企业排放情况,确定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自底向上”是根据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企业的具体排放情况,并结合各地区的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设定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自上而下”与“自底向上”相结合能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减排的要求,最终确定较合理的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
总之,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要能保障碳市场的减排成效,并能反映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减排潜力。设定合理的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既要因地制宜,考虑地方和行业的差异性,考虑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又要使其与碳市场覆盖范围、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法等碳市场要素相匹配。不断探索合理设定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原则和方法,并通过不断深化试点碳市场建设对其进行检验和修正,为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计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TheEuropeanParliament
我们对地球的气候的许多方面并不了解,在这个星球的地表和大气层,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是如此之复杂。但是,有些事我们能够确定。地球正在变暖,人类活动要为此负很大责任。不过,地球究竟处于变暖过程的哪一阶段?整个地球和各个地区分别将受什么影响?气候变化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有知道和不知道的三件事。
我们知道:温热气体捂热地球
高海拔推进,动物分布的变化——多种证据都支持温度计显示的事实:地球的确越来越暖和。整个20世纪,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8摄氏度。
温度升高,有两种解释:到达地球的热量变多,或离开地球的热量变少。第一种解释可以排除。太阳活动的变化,只使每年到达地球的热量变动大约0.1%。卫星数据显示,热量近几十年来在总体上并未有明显增长。那么,只剩下第二种解释:离开地球的热量变少了。
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很多。一种观点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增多了。这些气体吸收特定频率的红外辐射,而这些热能本会发散到太空中。温室气体会重新将一些没发散出去的能量辐射回地球表面和低层大气;大气层中温室气体增加,意味着能发散出去的热量减少,地球因此变得更温暖。
通过研究地球过去的气候,人们发现,不论何时,只要二氧化碳浓度上升,地球就会变暖。自从19世纪工业时代开始,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从280ppm上升到380ppm(编者注:ppm为百万分比浓度)。虽然有多种因素同时影响我们星球的气候,但已有的证据表明:二氧化碳是引起近年来气候变暖的首要原因。
我们不知道:人们会排放多少温室气体
除非我们知道大气层中最后会有多少温室气体,否则我们无法预测未来几年地球温度会上升多少。
人类是最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我们未来如果能大幅度减排,二氧化碳浓度就不会超过400ppm,温度不至于升高太多。但事实上,只有少数国家承诺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中美等重要排放国并不在列;而一些做出承诺的国家还在暗中建造更多火电厂,承诺的可信度打上折扣。目前,温室气体的排放轨迹接近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最差情况。如果还不减排,2100年二氧化碳浓度可能达到1000ppm甚至更高。
另一个不确定因素是地球的反应。到目前为止,大气中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被海洋大量吸收,大约占排放量的1/3。试想,如果这个缓冲效应减弱以后会怎样。当前,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上升使地球变暖,但过去二氧化碳浓度也在自然上升。
现在,暖水海洋溶解二氧化碳的能力下降,而我们依然不知道确切原因;有人提出生物活性的改变或许能解释这一现象。如果这种机制开始生效,人们就需要更大力度地减排才能抑制地球变暖。
永久冻土层、泥炭沼泽和海底甲烷水合物中封藏有大量温室气体。我们尚不知道储藏量有多大,不知道冻土层会融化多少,也不知道泥炭沼泽会干涸到什么程度,不知道大海会不会随着温度升高开始从水合物中释放甲烷——作为温室气体,甲烷可比二氧化碳更强力。
“气候门”及其他
2009年12月,在全球瞩目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举行前,为IPCC气候变化报告提供数据的重要机构――英国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遭黑客入侵,1000余封往来于多位世界顶级气候科学家讨论气候问题的邮件和其他3000多份相关文件遭泄密。于网上的部分资料显示,一些气候科学家故意剔除一些数据,以证明气候变暖,此事件被称为“气候门”。
“气候门”事发后,东英吉利大学曾进行了为期半年的独立调查。调查委员会认定,“没有发现可能影响IPCC结论的证据”,相关科学家的“严谨和诚实”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严厉批评了气候科学家的保密文化,Q正是这种文化造成公众不信任他们的研究结果。
2011年11月,东英吉利大学气候研究中心又有5000多份文件遭泄密,不过,通过对文件内容的检验发现,这批文件属于2009年被窃取的那一批。由于泄密者对泄密文件采取不着痕迹的“加工”(把一些字句脱离上下文关系地“摆出”并“放大”)和过分“断章取义”,使得这次泄密事件的负面影响不如2009年,但是在气候问题上的研究结果存在不实的阴影已经渗透到世界范围。
另一方面,全球变暖的一些研究结果言过其实也影响到人们对环境变化的判断。1989年6月5日,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纽约办事处主管诺埃尔・布朗警告说,如果全球变暖的趋势没有在2000年前发生转变,许多地势低洼国家会从地球表面消失,沿海洪水和作物歉收还将造成大量生态难民。留给人类应付全球变暖的时间只剩10年的窗口期。但是,这一预言言过其实,而且并不符合事实。
此外,全球变暖的一些研究结果也并不太严谨。2007年,IPCC的一项报告指出,如果地球持续变暖,喜马拉雅冰川很可能在2035年彻底消失。然而,这个报告的作者印度科学家赛义德・哈斯奈在媒体追问下承认,自己的预测没有任何正式的调查支撑,也不是基于任何研究报告,只是对一个学者进行短暂的电话采访后所得。为此,IPCC主席拉贞德拉・帕乔里公开发表声明承认出错。
当然,还有一些研究模型并不能接受时间和事实的检验。IPCC从1990年开始评估报告,到2013年连续4次预测失误,后来不得不在第5次评估报告中承认,气候模型与实际观测的2010~2015年的短期趋势之间存在差异,1998~2012年实际观测到的气候变暖速率为0.05℃/每10年,小于2007年模型计算出的0.13℃/每10年的速率。对此,美国卡托研究所于2014年8月将IPCC采用的108个气候模型与实际观测数据进行简单计算对比,发现绝大多数气候观测模型都夸大了气候变暖的速率。
也有一些事实和研究结果证明气候并没有变暖,或者说气候变暖是地球固有的一种周期性正常现象。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卫星观测发现,南极洲东部和西部内陆区域的冰盖平均每年加厚1.7厘米。冰盖加厚的过程在数千年内不断持续和扩散,超过了南极其他区域冰盖的消融量,也延缓了海平面上升。这项发表在《冰川学》期刊上的研究直接挑战IPCC的2013年报告,后者指出南极冰盖目前的流失量要大于积蓄量。
经济和政治原因
除上述原因之外,特朗普代表美国退出《巴黎协定》的更重要原因是从政治和经济上算账。
特朗普援引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协会(NERA)的报告数据,按照《巴黎协定》相关条款及其对能源消费的苛刻限制,到2025年,美国将损失270万个工作岗位,其中包括44万个制造业岗位。而且,到2040年,为满足《巴黎协定》,美国的竞争力和经济实力都将受到削弱,致使以下部门削减产量:造纸下降12%,水泥下降23%,钢铁下降38%,煤炭下降86%,天然气下降31%。届时,《巴黎协定》将导致美国GDP蒙受近3万亿美元的损失,并造成650万个工业工作岗位流失。
对于上述理由,已经有不少学者予以反驳,认为NERA报告忽略了降低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收益;特朗普也忽略了清洁能源部门带来的效益。根据美国能源部(DOE)一份报告提供的数据,2016年,美国有110万人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工作,另有近80万人受雇于低碳能源部门,包括可再生能源、核能、低排放天然气等。2016年,美国太阳能领域的从业人数增长了25%,风能领域则增长了32%。
所以,执行《巴黎协定》并不会严重损害美国经济。不过,真正让特朗普感到《巴黎协定》对美国不公平的原因在于绿色气候基金,后者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2011年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一项以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机制,拟在第一阶段募集100亿美元作为启动基金,并在2014年达标,奥巴马执政时美国已支付了10亿美元。
设立绿色气候基金的目的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打算在2022年后每年向会员国募集1000亿美元的经费,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包括技术转移经费。现在的作法是,由发展中国家向公约执委会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DM),一旦批准,就可以核发经过验证的减排额度(CER),发达国家可以购买这些减排额度来达到其《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
用法律手段补救
在许多国家批评美国退出《巴黎协定》之时,也有相当多的人提出,离了美国,地球照样转,世界各国也可以把温室气体减排进行到底。但是,由于美国是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二大的国家,离开了美国的温室气体控制,控制全球变暖的目标很难达到,因此最好还是要拽着美国一起干。
补救的方法是,采用法律诉讼手段,在诉讼的过程中打科学证据的牌,或许有可能让美国改弦更张。这张牌其实在美国国内已经屡屡在打,而且效果不错,其中有些成为了经典案例。
1999年10月20日,美国19个非政府组织向美国环保署(EPA)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据《清洁空气法》第202(a)条制定标准以限制来自新机动车辆的温室气体排放。后来,发展到以马萨诸塞州为代表的美国22个州、4个地方政府、19个非政府组织向美国最高法院EPA,要求EPA担当起监管和控制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职责,以保护环境。
诉讼经历了漫长的近8年时间,2007年4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比4的票数判定,美国环保署应承担义务订立控制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新标准,以规范新出厂汽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但美国环保署提出了种种抗辩,如原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并未授权环保署订立强制规定以规范全球气候变化;纵使环保署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也属不智之举,因为温室气体排放与地表温度升高的关系并非不可质疑;环保署以法律规范汽车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政府现行鼓励以技术革新方式奖励研发低污染的汽车引擎政策相冲突。
针对环保署的抗辩,史蒂芬斯大法官撰写了判决,指出美国国内由交通工具所制造的温室气体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6%,且占美国国内排放量的近1/3,属世界第三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仅次于欧盟与中国。因此,美国汽车温室气体排放是导致温室气体增加和全球变暖的重要原因。
对于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环保署当然不得不执行。又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讨论,2010年4月初,美国环保署与运输部共同规定,在美国销售的2016款车型,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须限定在每千米155克以下。限定车辆二氧化碳排放值是美国环保署首次对“经济活动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加以限制。
关键词:农用柴油发动机废气成因净化
发动机排出的废气中,除C02、H2O、N2和过量的O2为无害成分外,还包含有若干种有害成分,主要是一氧化碳(CO)、各种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还有少量的硫化物(SO2等)、炭烟及臭味等。这些有害成分会污染大气,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的生长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CO被吸入人体后,会阻碍血液对氧气的输送,造成人体缺氧窒息。SO2遇水发生作用形成硫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刺激人体呼吸系统黏膜和眼睛。柴油机燃烧后,碳和氢反应生成多种碳氢化合物,它们是具有强烈气味的物质,能刺激黏膜,有的还有致癌作用。NO在空气中能氧化为NO2,NO2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对肺部有刺激性作用和毒性。NOx在强烈的阳光照射下,会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对动植物具有很大的毒性。有机铅化合物对人体组织细胞有强烈的毒性,而且影响时间很长。炭烟颗粒直观上污浊空气,影响视野,在颗粒表面和空隙内还附着有多环芳香烃等具有致癌作用的物质。
1废气中有害成分的成因
在柴油机的排气中,常会有白色、蓝色或黑色等不同颜色的烟,其中含有炭粒和油雾。据试验分析,白烟是由柴油和油颗粒(1μm以上)形成,蓝烟是由更细的液体微粒(0.4μm以上)形成。由于这些柴油和油的微粒未经燃烧,或只经过热裂解和部分燃烧,往往含有醛类、过氧化物及多环芳香烃等成分,带有难闻臭味,刺激眼睛,甚至有致癌作用。这两种烟往往是在启动、低温条件下由于雾化不良、燃烧室壁过冷、燃烧室气流过强或混合气过稀使燃烧缓慢滞后所致。黑烟是由废气中含有石墨结晶(炭黑)所致,粒度在0.5μm以下。黑烟的生成一般经历炭核生成、各种成分在炭核表面凝聚逐渐使微粒尺寸加大、微粒再聚合成串等几个阶段。如果油气接触了温度相对较低的燃烧室壁面并被急剧冷却,使壁面附近的燃烧中间产物变得比较稳定而难于氧化,然后在燃烧过程中被反复脱氢(氢被氧化)而析出石墨结晶。这些石墨结晶虽然可以在燃烧室中被烧掉一部分,而残留下来的结晶则随废气排出气缸而冒黑烟。柴油机从低负荷急速地加载到大负荷时,也会使排气冒黑烟,其原因是向低温的燃烧室供入了大量的柴油,当柴油燃烧的火焰前锋碰到较冷的燃烧室壁面时就会生成炭烟。柴油机排气冒黑烟和排放微粒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废气的净化
2.1对空气、柴油进行预处理
这一措施可以改变气缸内燃烧反应物的性质,改变燃烧反应的条件,如废气再循环、进气管喷水、采用掺水乳化柴油,改变柴油性质和使用柴油添加剂、使用磁化柴油等,以达到消烟节油的效果。
(1)废气再循环。柴油机废气再循环降低NOx的作用机理与汽油机相同。但当柴油机在大负荷下出现缺氧时,会导致CO、HC和炭烟排放量增加。
(2)进气管喷水。柴油机进气管喷水是因为进入气缸的水分降低了柴油机燃烧的最高温度,因而能降低废气中NOx的含量。在进气管喷水时,要求喷水能随发动机负荷的大小自动调节。在直喷柴油机上,当喷水量等于柴油量时,NOx和HC的排放量约减少50%,功率仅下降4%左右。柴油机进气管喷水的缺点是气缸腐蚀加重和油底壳积水对油造成污染。
(3)采用掺水乳化柴油。有关研究表明:把柴油、水和乳化剂三者按一定的比例配制成乳化液在柴油机中进行燃烧,对降低NOx和炭烟的排放量有明显的效果。
(4)使用磁化柴油。磁化柴油具有消烟节油的效果,其作用机理是使柴油通过同极磁场被磁化,改变了柴油分子的排列状态,使柴油分子的结合力减弱,氧分子更易渗入,使柴油燃烧得更加完全,从而达到节油消烟的目的。
2.2改进燃烧过程
为了改进燃烧过程,通常采取的措施有延迟喷油、提高喷油速率、加强进气涡流和采用分隔式燃烧室等。
延迟喷油对于降低NOx的排放非常有效。但对于分隔式燃烧室,由于延迟喷油会出现低负荷不着火的情况,反而会使HC的排放增加。因此,要求有一套精密控制的供油提前角自动调整装置,能在中等负荷时减小供油提前角,而在大负荷和小负荷时又能适当增大供油提前角。
分隔式燃烧室的NOx排放量要比直喷式燃烧室低1/3~1/2,其原因是在分隔式燃烧室中,副燃烧室的壁温较高,自燃延迟期较短,使燃烧的最高压力和温度得到了控制,且副燃烧室混合气较浓,燃烧在相对缺氧的条件下进行,由此共同抑制了NOx的产生。当混合气进入主燃烧室后,活塞已经下行,气缸内的温度迅速下降,NOx已经不能继续生成。分隔式燃烧室利用二次涡流促进了主燃烧室内混合气的形成和燃烧,避免或减少了在主燃烧室内高温局部缺氧区的出现,能使柴油充分燃烧,降低了CO和HC的排放。
2011年底,国务院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等要求。造纸和纸制品业是中国的能耗大户,涉及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废水厌氧处理等多类温室气体排放机理,因此必将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碳排放交易的重要参与行业。
在国家发改委的组织下,清华大学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合作,开发了《中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是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合理分配企业的碳排放权、保证市场的公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方法学的技术概要
(一)核算边界
本方法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是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单位。
(二)排放源
企业核算边界内的关键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
1、燃料燃烧排放:煤炭、燃气、柴油等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如锅炉、窑炉、内燃机等)中与氧气充分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2、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活动中,除能源的使用以外所发生的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所涉及的过程排放主要是部分企业外购并消耗的石灰石(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发生分解反应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3、废水厌氧处理的甲烷排放:制浆造纸企业产生工业废水,采用厌氧技术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时会产生甲烷排放。
4、净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指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所隐含的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此类排放实际发生在其他企业所控制的发电和供热设施上。
(三)量化计算方法
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其各项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按公式(1)计算。
EM=ΣEMi(1)
式中:EM―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EMi―企业核算边界内某项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i―排放源类型,包括燃料燃烧、过程排放、废水厌氧处理、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等。按照以下内容核算各类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1、燃料燃烧排放
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企业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各种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加总,按公式(2)计算:
■(2)
式中:
E燃烧―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ADi―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数据,单位为百万千焦(GJ);EFi―第i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百万千焦(tCO2/GJ);i―化石燃料类型代号。
燃料燃烧的活动数据是核算和报告年度内各种燃料的消耗量与平均低位发热量的乘积,按公式(3)计算:
ADi=NCVi×FCi(3)
式中:
ADi―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数据,单位为百万千焦(GJ);
NCVi―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第i种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采用本指南附录二所提供的推荐值;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吨(GJ/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万立方米(GJ/万Nm3);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遵循《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等相关指南,开展实测;
FCi―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第i种燃料的净消耗量,采用企业计量数据,相关计量器具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吨(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万Nm3)。
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按公式(4)计算:
■(4)
式中:
EFi―第i种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百万千焦(tCO2/GJ);CCi―第i种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百万千焦(tC/GJ),宜参考附录二表1;OFi―第i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宜参考附录二表1;■―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
2、过程排放
过程排放量是企业外购并消耗的石灰石(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发生分解反应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
E过程=L×EF石灰(5)
式中:E过程―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的过程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L―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的石灰石原料消耗量,采用企业计量数据,单位为吨(t);EF石灰―煅烧石灰石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吨石灰石(tCO2/t石灰石),采用推荐值0.405吨二氧化碳/吨石灰石。
3、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购入的电力消费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6)计算:
E电=AD电×EF电(6)
式中:E电―购入的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AD电―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的净外购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是企业购买的总电量扣减企业外销的电量,活动数据以企业的电表记录的读数为准,也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电费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EF电―根据企业生产地及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电网划分,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最近年份公布的相应区域电网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兆瓦时(tCO2/MWh)。
4、净购入热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购入的热力消费所对应的热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7)计算。
E热=AD热×EF热(7)
式中:E热―购入的热力所对应的热力生产环节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AD热―核算和报告年度内的净外购热力,单位为百万千焦(GJ),是企业购买的总热力扣减企业外销的热力,活动数据以企业的热力表记录的读数为准,也可采用供应商提供的热力费发票或者结算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EF热―年平均供热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百万千焦(tCO2/GJ),可取推荐值0.11tCO2/GJ,也可采用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数据。
5、废水厌氧处理的排放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经厌氧处理导致的甲烷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8)
式中,EGHG_废水―废水厌氧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甲烷的全球变暖潜势(GWP)值,根据《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取21。
■(9)
式中:■―废水厌氧处理过程甲烷排放量(千克);TOW―废水厌氧处理去除的有机物总量(千克COD);S―以污泥方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千克COD);EF―甲烷排放因子(千克甲烷/千克COD);R―甲烷回收量(千克甲烷);活动水平数据包括废水厌氧处理去除的有机物总量(TOW)、以污泥方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S)以及甲烷回收量(R)。
(1)废水厌氧处理去除的有机物总量(TOW)数据获取
如果企业有废水厌氧处理系统去除的COD统计,可直接作为TOW的数据。如果没有去除的COD统计数据,则采用公式(10)计算:
■(10)
式中:W―厌氧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量(立方米),采用企业计量数据;CODin―厌氧处理系统进口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千克COD/立方米),采用企业检测值的平均值;CODout―厌氧处理系统出口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千克COD/立方米),采用企业检测值的平均值。
(2)以污泥方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S)数据获取
采用企业计量数据。若企业无法统计以污泥方式清除掉的有机物总量,可使用缺省值为零。
(3)甲烷回收量(R)数据获取
采用企业计量数据,或根据企业台账、统计报表来确定。采用公式(11)计算排放因子:
EF=Bo*MCF(11)
对于废水厌氧处理系统的甲烷最大生产能力Bo,优先使用国家最新公布的数据,如果没有,则采用本指南的推荐值0.25千克甲烷/千克COD。对于甲烷修正因子MCF,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实测,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采用本指南的推荐值0.5。
三、关键问题及解决
(一)中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是否涉及碳酸钠分解的排放
国外可能有少量碱法制浆企业采用纯碱(碳酸钠)作为原料,发生碳酸盐分解反应,排放二氧化碳,因此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指令中包括了这种排放类别。但我国的碱法制浆企业基本不采用碳酸钠作为原料,在生产工艺和原料方面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别,不会导致此类过程排放。
(二)如何考虑废水处理所导致的氧化亚氮排放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废水处理所导致的氧化亚氮排放不足企业总排放量的1%,因此本方法予以忽略。
(三)本指南所提供的石灰石分解排放因子推荐值为何略低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和欧盟缺省值
IPCC和欧盟缺省值为石灰石原料纯度和分解率均为100%情况下的理论值;但经企业调研和专家咨询,了解到我国石灰石原料纯度和分解率达不到100%,企业生产记录数据在95%左右,因此本指南根据我国实际生产情况进行了修正。
随着定于12月7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召开的日期日渐临近,“气候变化”、“清洁能源”、“减少碳排放”成了继金融危机后本年度末从联合国到各国政府首脑,从科学家、媒体到普通民众热议的话题。
一致的看法是:2009年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之年。9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以及将举办的哥本哈根会议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决定全球气候变化政策的发展方向。
气候变化:人类面对的一个真正的危机
有媒体报道说,岛国马尔代夫正在寻找可供购买的迁移土地,以应对未来海平面上升可能带给他们的“灭顶”之灾。
今天,人们所谈论的“气候变化”指的是在过去的100年时间里,近地球表面大气的平均温度明显上升,其中12个最热的年份里,有11年是发生在1995年至2006年之间。科学家普遍认为,到21世纪末,全球的气温将比1900年的水平上升1.1至6.4摄氏度之间。
全球性的气候变暖直接导致了地球上的冰山融化,迫使海平面比100年前平均上升了10至20厘米,据预测,到2010年这个数字会上升到88厘米。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警告说:“到本世纪末,我们的星球可能会和它今天的样子完全不同。许多小的岛国可能不复存在,沿海地区被淹没将会导致成百上千万人被迫流离失所,原来的农业地带也将不能再种植庄稼。发展中国家将尤其处于危险状况之下,他们的经济将最受由气候变化引起的日益频繁的极端干旱、洪水和风暴的影响。气候变化可能会埋葬人类的发展,这是一个真正的危机。我们绝不能让它发生。”早在1998年,气候变化政府间座谈小组就认识到全球变暖将导致受环境影响的难民高潮:据估计,到2050年环境难民将可能达到一亿五千万人。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声音是: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气候变化可能已经导致约每年15万人因环境疾病死亡。
显著的全球变暖不能完全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有非常强有力的证据显示,正是人类的活动使得气候改变,诸如通过温室气体排放的二氧化碳和甲烷。以英国为例,大约有4%的排放量来自工业生产过程;7%来自农业用粪肥即化学肥料;21%来源于交通运输;65%来自为产生能量的燃料消耗。其中40%的排放量直接与个人的行为相关,大部分来自家庭、汽车行驶和空中旅行所消耗的能源。
专家分析,人类活动造成改变大气层中温室气体的含量主要在三个方面:森林被砍伐,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和天然气燃烧所释放的温室气体和世界人口的增长。据估计,由于森林减少使得每年产生59亿吨的二氧化碳,相当于每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18%。2005年,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了约27亿吨二氧化碳。而人口的增加,导致了粮食、牲畜和能源需求的增加,从而使得排放量有所增加。
气候变化已经触及到了地球的每一个角落和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气候变化的影响将会愈演愈烈。土壤、淡水、海洋,地球的各个部分都在呼救,而所有问题的症结都指向人类过度消耗资源的生活方式。人们清楚地意识到,这一整个星球的风险无处可以转移,为了保存和繁荣人类的文明,采取措施势在必行。
《京都议定书》:人类首次以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早在1988年,联合国就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以分析和报告相关的科学发现。IPCC的第一份报告发现: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这个星球已升高了0.5摄氏度。它警告说,只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停止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才能避免严重的全球气候变暖。
1992年,联合国154个成员国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防止由于温室气体造成“危险的”气候变暖制定了减少废气排放量的义务目标。
1997年,《京都议定书》获得通过。《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关于工业国家削减排放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削减目标。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而人口仅占世界3%、二氧化碳排放量却占全球排放量25%的美国没有签字并作出承诺。
2005年2月16日,178个国家签署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国家发展VS人类生存
根据IPCC的统计,2008年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达到250亿吨,到2050年,人类社会要努力将这个数字减少到1990年排放量的一半,即105亿吨,才能真正让这个星球保持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状态上。完成这个数字对地球人来说,无疑是十分艰巨的。
尽管责任是共同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在很大程度上要对现有的经济生活方式作出节能、环保方面的限制。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节能减排的要求无疑将大大增加其经济发展和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成本。因此,尽管各个国家从人类道义出发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持一致态度,但遇到具体问题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难免会在责任义务的分布上相互强调对方而扯皮。
于是在减少排放量的分配,在排放的强度,在承担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资金、转让技术,在排放权交易,在碳关税等等问题上,国际社会间展开了漫长的、无休止的谈判。
《京都议定书》已临近期满,其制订的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6种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的目标尚有较大距离,而未来则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减排形势,需要制定新的协议。发达国家一方面极力弱化自身减排指标,弱化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试图将减排负担转嫁给发展中国家。新的200多页的气候变化协议草案,在经过了2008年的4轮谈判和2009年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高峰论坛在内的4轮谈判之后,人们对将产生于12月哥本哈根的新协议仍难看出端倪。
中国的态度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正在加速,碳排放量的增长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中国有一万八千公里的海岸线,温室效应造成海平面上升对中国的影响也无疑十分巨大。因此,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就在全球质疑美国参议院把减排的碳交易立法推迟到2010年之后,是缺少对抗全球气候变化的意愿和诚意之际,中国国家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向10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表示:“中国将争取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有显著下降。”这意味着,到2010年,要将每单位经济产出的能耗降低20%。实际上,中国已经在两年前就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各省,并制定了监测和考核办法,能否达标直接与地方官员的“乌纱帽”挂钩。
降低能耗的难点在于它的高额成本。中国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所需的成本,很可能将在20年内升至每年4380亿美元。当然,如果在未来20年中不这样做的话,自2030年起就会面对更为巨额的减排成本,中国没有推卸责任。
讲话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机构负责人伊沃・德・波尔表预计:中国将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世界领袖”。
在减排所需的巨额资金方面,中国的态度是,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应由国际社会分摊,因为这些措施是为了拯救地球,维护“全球公益”。今年上半年,中国、印度和南非要求富裕国家拿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5%到1%,帮助三个最大发展中国家及较贫穷国家对抗气候变化。按照这一贡献额度,八国集团各发达经济体每年的总支出将超过3000亿美元。而联合国对适应气候变化所需资金的估算(到2030年时,每年需资金490亿至1710亿美元)被有些国家认为还应提高两到三倍。不久前,非洲各国领导人提出将考虑从2022年起向富裕国家每年要求670亿美元的计划。
帮别人就是在帮自己。在这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都在促使发展中国家进行行业减排。10月19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敦促其27个成员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每年至少提供300亿欧元的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援助方案。10月21日,由美国政府通过美国开发署支持召开的“中国清洁投资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清洁能源领域的高端企业和企业家共带来了11个项目进行演示宣讲。在未来5年内,这些项目消减碳排放的潜力将达到500万公斤/年,相当于同一时期内公路上减少了95万辆汽车的温室气体排放。
截止到2009年10月16日,全球已有1854个项目,减排3.2亿吨。
哥本哈根能带给我们什么?
“全球187个国家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第十五次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一致,将让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一有助于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获取环境友好技术的机制,更好地治理与最贫穷国家的发展。”
“全球187个国家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第十五次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一致,将建立一个全球性基金,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REDD)。”
以上两条消息并非产生于哥本哈根会议之后,而是之前一次气候谈判与媒体报道培训活动中的模拟信息报道。这样的模拟信息反映出大家对哥本哈根会议的期待。
实际上,2012年《京都议定书》失效之后,各国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对碳排放市场的影响更令人担心。中国和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哥本哈根会议成功的关键,是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精神,坚持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展中国家无须承诺绝对减排,但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排放。
2050年将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是人们对哥本哈根新协议的一个愿景。只是,达到这一愿景的具体措施和承诺仍不清晰。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若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未能达成大致协议,在道德上将是不可原谅的,在经济上将是短视的,在政治上也将是不智之举。”
(一)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争议情况
碳排放权制度将排放温室气体确定为一种量化权利,通过权利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转让交易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碳税制度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者的理论渊源,可分别追溯至科斯定理与庇古定理。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成因,即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又没有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之中,致使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造成“市场失灵”[4]。如何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存在科斯思想与庇古思想的路径之争。科斯思想是通过交易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策略。科斯认为,将负外部性的活动权利化,使其明晰与可交易,市场可对这种权利作出恰当配置,从而解决负外部性问题[5]。基于科斯思想,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得以展现:首先确定一定时期与地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然后将其分割为若干份配额,分配给相关企业。配额代表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若企业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少于其配额所允许排放的量,多余的配额可出售;若企业实际排放温室气体量超出其配额,则必须购买相应配额冲抵超排部分。通过总量控制形成的减排压力和排放交易形成的利益诱导,可有效刺激企业实施温室气体减排[6]。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3种灵活履约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首次在国际法层面得到认同①。欧盟2003年通过第2003/87/EC号指令决定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实现减排承诺的主要方式。庇古思想通过税收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恶果由全社会共同承受。若政府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或与之相关的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税,使气候变化方面的社会成本由作为污染者的企业负担,企业基于降低自身成本的经济利益考量,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所征税金可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抑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实现环境保护[7]。1990年,芬兰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立法征收碳税,随后瑞典、荷兰、挪威、丹麦等国效仿[8]。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是相互替代关系,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只能二选一。在美国,有学者主张采用碳税减排[9],另有学者的观点相反[10]。立法者犹疑不决,在第110届国会,就有Lieberman-Warner法案(S.2191)、Waxman法案(H.R.1590)等数个立法草案要求设立碳排放权制度,Stark-McDermott法案(H.R.2069)、Larson法案(H.R.3416)则要求采用碳税制度[11]。中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亦是针锋相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学者支持[12]。也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持这一意见的学者内部,有不同的观点:对同一排放源,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可重叠适用,二者并行不悖①;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各有作用空间,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应受不同制度规制[13]。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重任,认真对待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关系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应然关系
从1990年芬兰引入碳税至今已20余年,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至今也已9年。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激励型制度内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不是相互替代关系,二者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但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不宜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优劣,优势互补,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减排的激励效果。
1.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权制度
第一,碳排放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作用原理相异,前者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价格,后者则是通过碳税税率确定碳排放的价格,再由市场决定减排效果如何。碳税如欲产生理想的环境效果,其税率之高必须足以使企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又不致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政府事先很难恰当地确定碳税税率,碳税的减排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征收碳税虽然可以取得减排效果,但减排成效不能充分实现。如丹麦原本计划通过征收碳税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准上减排21%,实际却增长6.3%[8];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并将之作为减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权制度因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效果事先确定。如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欧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实现减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7.1%[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调要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须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显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第二,碳排放权制度有助于降低减排的社会总成本。企业之间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如生产技术集约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小,相对生产技术粗放的企业其减排成本较高。在碳排放权制度下,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实现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替代其进行减排,从而使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美国曾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减排,结果不仅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而且相对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节省成本至少10亿美元[17]。碳税因为无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为共同责任。碳排放权制度可为各国协作实施减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为区域内各国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范例。征收碳税涉及各国国家,难以进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权制度能够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碳税制度建立在企业承受不利益之上,企业被动缴纳碳税而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对征收碳税难免有所抵触。在碳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如能超额减排,多余的配额可以出售谋利。在碳排放权制度实施之初,往往实行权利免费取得,企业减排成本较低。相较于碳税,企业更青睐碳排放权制度。从民众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税种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税亦不例外。碳税的征收将增加能源生产成本,能源生产商通过涨价方式将新增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最终由民众为征收碳税“埋单”。实行碳排放权制度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也由民众负担,但没有税收之名,来自民众反对声小,政治阻力相应也较小。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已经引入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也积极向碳排放权制度靠拢。韩国计划2015年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时将未受碳税规制的行业纳入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7],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年将碳税制度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19]。既然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适用于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能否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重叠适用此两种制度?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有碳排放权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取碳排放配额,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数量,节余的配额可以上市交易;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碳税制度。起草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体现在第13条第3款:“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根据该款规定,同一企业若超额排放,不仅要缴纳碳税,还要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换言之,同一企业不仅受到碳税制度的规制,还受到碳排放权制度的规制,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实践情况看,对某一碳排放企业单独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就足以产生良好的减排效果,无须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双管齐下,重叠适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谓“无益”。其次,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若选择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还须另行承担缴纳碳税的成本;若选择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减排,则不仅不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还可以减少缴纳碳税的数额。如此一来,企业宁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改进生产技术减排,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需求的萎缩。缺乏需求,活跃的碳排放权市场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权制度减少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从历史实践看,为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导致的酸雨问题,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在电力行业试行排放权制度,试图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减排。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电力企业购买排放权后仍不能豁免缴纳排污费(类似于碳税),企业宁愿治理污染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排放权,实际上形成了排放权“零需求”局面。电力企业普遍惜售排放权,又几乎形成了排放权“零供给”局面[13]。
此外,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为碳税付费,又要为碳排放配额付费,增加了经济成本,对经济发展冲击未免过大。综观各国立法例,没有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权制度的欧盟虽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碳税措施,但明确规定碳税只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未能覆盖的设施①;征收碳税的挪威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参与交易的只是碳税所没有覆盖的行业。中国企业承担碳税与碳排放权双重成本,减损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可谓“有害”。总之,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应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且不宜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重叠适用。即使从便于操作等角度考虑对大型排放源暂时采用碳税制度减排,也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并且在转换完成后不再继续对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税。
2.对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适用碳税制度
相对于碳税制度,碳排放权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机制设计复杂,运作成本较高碳排放权制度的运行过程可分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转让交易3个环节,每一环节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成功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其经验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实体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能够真实记录企业的排放数据[20]。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须耗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因为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成本高昂,为确保制度效率,在确定碳排放权制度的覆盖范围时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大型企业纳入管制范围。如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设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门槛条件,要求纳入交易范围的燃烧装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纸工厂的日产能超过20吨②,等等。对于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对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违背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众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积少成多,不能确保取得减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税根据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税收征管体系施行,机制运作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对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过征收碳税使之承担碳排放成本。例如,为数众多的机动车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但因其性质所限难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卢森堡于2009年开始征收机动车碳税[21]。
二、碳排放权制度、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之关系
(一)低碳标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低碳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科学、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低碳标准,对管制对象在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并以法律责任保障这些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得到遵守,从而产生碳减排效果。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科予管制对象减排的法律义务,以义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达到法律调整目标。低碳标准如欲取得实效,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不可或缺。在传统环境治理中,环境标准所属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权与碳税等经济激励型制度兴起之后,低碳标准仍不丧失其意义,因为相对于碳税制度中存在合理确定税率、碳排放权制度中存在合理进行总量控制等复杂疑难问题,低碳标准有更多简便易行之处。实践中,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标准,如欧盟要求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出产的小客车在2015年前达到行驶每千米排放不超过135gCO2的标准(135gCO2/km),到2022年进一步降低至行驶每千米不超过95g(95gCO2/km)[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实现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减排80%的目标,设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2年受管制设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总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时适用。
1.在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温室气体减排可从多个领域着手,而碳排放权制度因机制设计复杂,适用范围有限。碳排放权制度要求精确统计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领域这一要求的实现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经济。例如,数量庞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来源,若对建筑朝向、太阳辐射、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出低能耗建筑,无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显然难以实现,通过要求居民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方式则易于达到。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第43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2.在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不应再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作用原理,在实施碳排放权制度时,企业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通过自行减排的方式还是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达到排放要求,自主决定是采取此种措施减排还是彼种措施减排。易言之,碳排放权制度不要求所有企业一律减排,企业具有自主选择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减排也可采用彼种方式减排,只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不超出其配额拥有量即可。碳排放权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低成本的措施达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础之上。在低碳标准制度下,所有企业不论减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强制要求达到某种碳排放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技术要求,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决定的空间。对某企业适用低碳标准制度,该企业就不能自由选择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从而有碍碳排放权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制度的柔性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刚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对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低碳标准制度将会给碳排放权制度的实施造成羁绊。这一点已经为中国与美国曾经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践所证明。中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十五”计划》要求137个老火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3]。强制要求电力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减排,与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可自行决定不减排而从市场购买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选择减排方式的机理明显相悖。在制度设计上未尊重排放权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减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电力企业对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的选择权,没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在总则部分第13条第1款:“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同时适用低碳标准与碳排放权制度。如此规定之下,碳排放权交易难以顺畅运行,其实施效果亦难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合理界定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围。一旦决定对某一行业采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就应当尊重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让低碳标准制度退出该领域。
(三)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能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不影响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重叠适用。碳税制度的作用机理与碳排放权制度相异,其实施不要求赋予企业选择权,因此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如果确有必要,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如对机动车按照单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并不妨碍对该机动车适用碳排放标准。碳税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促使公众减少对机动车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标准对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效率进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二者并行不悖。实践中,欧盟对轻型机动车制定碳排放标准,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同时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结合第42条对交通工具适用低碳标准等其他规定可推知,起草者认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税与低碳标准可重叠适用,不意味着应当重叠适用。对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叠适用,需视具体情况斟酌。
三、结语
一、目前全球总体温室气体排放增长仍然较快
最新研究表明,目前大气中CO2的浓度有379ppmv(2005年),而所有温室气体总体的浓度水平在433―477ppmvCO2当量,与Stern(2006年)设定的“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不高于550ppmvCO2当量”的目标只有约100ppmvCO2当量的距离。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的年排放量一直在增长。相比1970年,目前的年排放总量增长了70%,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也增长24%。其中CO2的年排放总量比1970年代增长80%,相比1990年水平增长28%。甲烷的排放量相比1970年增长40%,相比1990年增长11%。氮氧化物的排放相比1970年增长50%,相比1990年增长11%。人口增长和人均GDP的增加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驱动力,IEA的一项最新研究认为,仅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还将持续增长到2030年。只有靠加快技术进步、实现对化石燃料的替代,使得全球的碳排放强度不断降低,才有可能使得碳排放总量出现下降态势。
从部门上看,CO2排放量增加最快的部门是电力行业和公路运输业,家庭和服务业的CO2排放量在过去35年中的排放量基本稳定在同一水平。2004年电力部门产生的CO2排放量占人为排放总量的27%,成为第一排放部门。从来源的角度看,2004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量中,26%来自于能源供应(电力和热力),有19%来自于工业,有14%来自于农业,17%来自于土地利用,13%来自于交通运输,8%来自于居民生活、商业和服务业。
从地区和国家来看,不同地区的CO2排放趋势存在巨大差别。北美、亚洲和中东地区的CO2排放量从1972年开始都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增长越来越缓慢。前苏联地区的排放量从1990年开始则呈下降趋势,目前比1972年的水平还略低。
除了前苏联地区的国家之外,2002年二氧化碳排放比1990年有所减少的发达国家有德国、英国、瑞典和瑞士。英国的排放量减少主要原因是燃料由煤炭改为天然气,德国排放量减少的主要原因则是褐煤用量大幅度减少。
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减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法国大幅减少化工业N2O排放量,从而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低。德国通过关闭废旧煤矿减少了45%的甲烷(CH4)排放量和30%的一氧化二氮(N2O)排放量。
二、减排政策的变化趋势
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主要是采取具有综合性的经济和财政政策,包括:自愿协议、能源/二氧化碳税、排放贸易、可再生能源或热电联产生产配额、能源效率标准、对可再生能源等的直接资金鼓励如优惠费率、赠款、免税措施等等。但是这些政策随着实施情况的差别,也在发生不断变化。以能源/CO2税收为例,已经从单纯税收向“税收+补贴”的形式转变。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和/或降低对国外石油供应的依赖程度而开始实行能源或以燃料碳含量为依据的CO2税。由于能源/CO2税具有减少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能源/二氧化碳税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
但是,后来,为了避免能源/二氧化碳税影响本国工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一些国家对高耗能部门实行了低税率,挪威降低了海上油气生产的CO2税率,瑞典制造业的CO2税率已经改为标准税率的35%,某些能源密集型工业的税率也已经降低到接近为零税率,英国的能源密集型工业的税率仅为标准税率的20%。
为了激励节能技术的发展,又避免影响本国工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很多国家变税收为补贴。实行了对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等高能效技术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以鼓励其供应和消费。从供应端来说,主要包括对与可再生能源生产或热电联产相关的各种税收如生产税、固定资产税、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的优惠或减免。
英国政府为热电联产的发展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英国的热电联产装机为4700MW,按照政府的目标,在2010年时要建成高效的热电联产10000MW,为此英国政府对热电联产不征收气候变化税,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对投资热电联产的企业提供投资补助。
法国对热电联产企业减少50%的企业税,地方政府可以将减少率提高到最多100%。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和降低增值税率,企业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成本将降低15%,同时,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企业一年以后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对我国的启示
未来几十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阶段,能源消费增长将不可避免。目前能源供应和能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走低资源消耗、低能耗的发展道路。我国应该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减排工作与推动节能技术的普及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助于减轻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缓解国内能源供应和能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大幅度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
一是引导投资流向高效、节能技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中期,投资率会在较长时间处于高位。因此引导投资流向高效、节能技术,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就会在未来出现产生巨大的节能效果,从而实现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