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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建议(6篇)

时间: 2024-01-01 栏目:公文范文

碳减排建议篇1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政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将代表国家,对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来源等资金集中单独管理使用,国家不纳入预算,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提供可持续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体制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家华.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碳减排建议篇2

低碳经济是各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期望

低碳经济理论最早见诸于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低碳经济理论是依据基本的地球物质循环(尤其是碳循环)和碳平衡的原理,计算各种公共工程和商业活动的碳排放及碳预算收支,同时通过相应机制使得碳排放权得以自由交易的一种经济理论。简言之,低碳经济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排放最少的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同时获得整个经济社会投入产出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人类从根源上重新审视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有利于从制度与机制和技术的层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使低碳经济理论和模式成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途径。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内涵还来源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早在上世纪70年代,当预测到石化燃料将在百年以后枯竭时,世界开始将目光转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研究。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2007年3月,英国通过《气候变化法律》(草案),这项法案使英国成为第一个从法律上规定到2050年减少碳排放达到60%的国家,并建成低碳经济社会。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奥巴马提出了向环境署拨款1900万美元,用于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以实现在2022年把美国的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少25%,到2050年减少到85%,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有望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欧盟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计划,实施欧盟气候变化项目,推动其成员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全欧洲到2022年减少30%。日本低碳社会计划小组于2007年公布预算研究结果称,到2050年可能要减少7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进入低碳社会。日本内阁通过的《21世纪环境战略》,正式将低碳社会作为2050年的发展目标。日本是《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通过各项法规和激励措施,鼓励和推动节能降耗,投入巨资开发利用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2009年又连续召开世界气候大会,谋求世界各国能在《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达成协议。2009年9月召开的世界气候大会上,联合国提出了新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服务框架条约》,再次强调加快低碳经济全球化进程。在同期召开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峰会上,要求各国继续刺激经济复苏与推进金融改革同时并举,并将继续刺激经济复苏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能源创新是深度拓展低碳经济的主流趋势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试图通过实施强势的能源新战略,欲在未来再次主导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美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份量决定了奥巴马的能源新战略带来的重大影响,既是美国的也是发达经济体和全球的。2009年2月2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向国会提交了2010年财年预算建议,该财年始于2009年10月1日,预算支出3.6万亿美元,其中用于发展低碳经济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可再生新能源和竭力摆脱对进口石油依赖的份量极高。奥巴马以能源新战略积极推进美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首先是要全力摆脱对石油进口和金融业过度依赖的经济发展模式。用1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低碳经济社会,并建成足以领秀全球新能源产业的财富强国。实施策略是将美国用于石油进口的1万亿美元,转变为建造1万亿美元的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新能源产业的开发和推广,并以此投入吸引几万亿美元的长期国际直接投资;伴随大规模蓬勃兴起的新兴能源产业聚集,将有可能造就一个超过20万亿美元的新能源和关联产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就业岗位。

其次是要着力解决内需置换,大力促进创新出口。在本轮金融危机的洗礼下,美国拟用全球化的手段,制造新兴能源主导的最具世界价值最大化的产业。美国依靠强势的低碳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力,以实现美国从消费型经济向生产型经济和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根本性转型。美国的这一历史性的转型,将有可能改变国际贸易的机制和格局;将可能使以往美国从世界各国进口数万亿美元的消费品和低端产品,通过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国际商品市场的新格局,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经济的内需置换、贸易逆差和促进创新出口。大幅度降低美国对中东石油的过度依赖和削弱石油输出国的高油价政策和丰厚利润,这是美国促进创新出口的重点。其目标是开启地中海国家新一轮的庞大太阳能发电和海水淡化发展计划,迫使中东由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转移。同步促使中东大量从美国进口技术先进、价格昂贵的新兴能源技术装备,从而完成世界经济力量和战略格局的重组变革。奥巴马以能源新战略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集中代表了发达经济体国家集群变革全球经济布局的主流趋势。

我国立足两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自2003年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明确提出要实施科学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我国“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下降20%作为约束指标,若此目标能够实现,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2亿吨左右。主席于2007年9月8日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郑重提出了4项建议,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2007年7月,总理在两天时间里先后主持召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国务院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措施,组织落实节能减排工作。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着重提出能源多元化发展,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式确定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再主张以煤炭为主,竭力把能源资源节约和发展低碳能源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重申中国政府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同时,通过了最新的《中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约(草案)》,并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进行了新的部署,要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低碳型和零碳型的绿色经济,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提升低碳技术和减缓气候变化技术的研发水平,不断提高新能源和低碳能源的利用比重,力争到2022年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总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健全完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全面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行动方案;进一步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全力推进国际技术转让、资金保障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2009年9月,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和G20匹兹堡峰会上,再次郑重承诺,中国坚决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和推进低碳经济全球化进程做出最大的贡献。

节能优先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与控制碳排放量的基本国策。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能源系统效率显著提升,但比国际先进水平还低10个百分点,钢铁等高能耗产业的能源利用效率更低;而大量由电机带动的机电设备整体运行效率比发达国家约低20个百分点;我国主要出口机电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外先进水平高30%左右。不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单纯依靠加大能源建设力度的办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能源和高碳排放的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要从根本上转变高碳排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尚需时日,只能逐步选择走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已从近期着手强化节能效率优先的节能减排硬约束措施,并以此作为应对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复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之一,超前部署、超前投资,加快以低碳技术为主导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从源头上做好产业低碳化定位;加大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坚决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建设,坚持严格执行项目开工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减排准入管理的标准和规定。

发展可再生能源和降低对高碳能源的依赖,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最新的新能源振兴规划将在最后修改后择机出台,其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在2022年投资3万亿元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10年风电规模将达到2000万千瓦,到2022年,风电有望达到1亿千瓦以上,力争在甘肃、内蒙古、江苏沿海等地区建立若干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太阳能发电将达到30万千瓦,到2022年达到180万千瓦。除此之外,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核电等低碳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建筑和新材料都已纳入规划的重点内容。我国的新能源产业,相对于发达国家具有成本优势,而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技术优势。新能源振兴规划的出台,除解决碳减排及气候变化的问题外,还有利于构建新兴战略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我国探索碳交易市场与扩大低碳技术和零碳技术、新能源技术的机电产品出口。

以政策和机制为基点探索碳交易市场模式

碳交易是正在兴起的一种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模式。《京都议定书》构建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为国际间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基础。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碳交易就是要把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和碳减排因素,纳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企业传统的投入产出与支出结构。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企业碳资产排放权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碳交易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观企业的碳减排目标。目前建立的碳减排贸易系统是依据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的两种机制进行运作。《京都议定书》倡导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并据此设计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交易(ET)。CDM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允许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碳减排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完成其承诺的碳减排指标。到2009年3月世界上大的碳市场交易所主要是欧盟、英国、美国芝加哥和澳洲国家信托等。2008年,全球碳交易额为1280亿美元,交易量达到5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预计到2030年碳排放交易可达6000亿美元,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交易品种。我国已成为第一大碳排放国家,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义务,但我国始终坚持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与碳交易市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做贡献。2008年,我国天津等中心城市CDM项目产业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

我国作为世界上CDM项目最大提供国,CDM市场面临重大变数。除了2009年底哥本哈根会议的不确定预期外,我国目前的碳交易还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许多责难,一是迫使我国进入低端碳交易产业链市场。我国提供的核证碳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后,通过其金融机构对我国低端碳交易产品进行包装再开发成为高价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同时还全力吸引中国金融机构参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进而像类似加工贸易那样赚取中国资本的“剪刀差”利润;二是推动以行业为基准的碳交易国际抵偿办法。如果全世界的钢铁、水泥等行业都制定统一的碳排放行业标准,由于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的国际差异,即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一些行业无法生存发展,这实际上是发达国家想以此办法把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拉入强制碳减排的行列,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设置障碍;三是拟议中的“碳关税”意在拖累我国进出口增长。2009年获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正式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在目前国际贸易中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减排税。2009年7月6日,法国媒体报道,目前法国正在酝酿开征碳税,拟在所有使用中会产生二氧化碳的产品征收“能源―气候”税。美国假设中的碳关税,违反了WTO的基本原则,是以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为由而推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碳关税率的高低将拖累我国对外贸易及GDP的增长,而其中高含碳产品出口降幅最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实际效果。从更深层的意义上分析,美国寄希望以碳关税迫使我国放弃出口导向的策略。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取向,也是我国外贸向绿色外贸体系转型的长远目标。当前世界气候变化的政策取向,已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如果不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下取得突破,国际贸易将会在未来发展中受到损害。我国外贸要高度关注国际国内低碳经济发展的形势,要从我国国情和外贸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务实发展绿色外贸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把探索碳交易模式纳入我国外贸和国际商务财会的研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可行性研究,碳减量的估算、核定以及碳排放源识别等方法的研究。国际上对于产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要素能量转换过程及相互作用与影响等问题,尚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研究成果。建议开展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建立碳交易循环能源模型、国际碳交易动态综合评估模式和外贸出口与碳减排经济关联模型等量化的研究,以此通过CDM排放权交易,探索适合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模式。

二是开展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绿色外贸出口试点,在试点区建立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的进出口制度。加大研究应对国际碳关税的政策力度,努力降低碳关税可能对我国高碳行业出口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收益损失。

三是从鼓励政策上支持出口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加大低碳、零碳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力度。在积极扩大我国低碳和零碳技术产品的出口比重时,要防止区域绿色贸易过度化,要注意发展低碳产品出口的效率和效果,统筹出口在资源、能源、就业中的均衡配置。

碳减排建议篇3

1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三种机制的灵活运用直接导致了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配额(AssignedAmountUnits,AAU),即某个缔约国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出售给另一个未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国,并同时从卖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Ⅰ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则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先进的低碳技术以促进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JI的特点是项目合作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EmissionReduction,CER)①,从而完成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京都议定书》为180多个签约国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称为碳资产)。由于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而低碳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减排成本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减排成本差。另外,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发达国家对碳排放权的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供应能力相对较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京都议定书》不仅为碳排放权创造了交易需求,同时还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提供了一整套基础性制度框架,为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市场化手段。

2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全球碳交易市场体系)

除了《京都议定书》创造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之外,为促进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部分地区和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我国于2005年开始向国际碳市场供给碳信用,发展至今已在国内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

2.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EU-ETS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另外,一些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也自愿加入。此外,通过双边协议,该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EU-ETS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是一个强制性减排配额市场,属于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EU-ETS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排量。EU-ETS的建立和成功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EUETS通过市场确定的碳排放权价格已经基本反映配额供需状况,逐渐为低碳领域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EUETS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和理论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对进一步加速全球碳市场的融合和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2.2英国排放交易体系

UK-ETS始建于2002年3月,是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政府和6000多家公司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给各公司制定了能源目标,满足目标的公司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中80%的退还。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UK-ETS,购买碳配额指标或出售公司超出减排承诺的配额。从2007年1月开始,UK-ETS的参与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到EUETS,从此,UK-ETS可以看作是并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2.3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系,对各州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美国局部地区早已经由私人企业和组织发起了自愿参与性质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参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GreenhouseGasEmissionAl-lowances)、经过核证的排放抵消额度(CertifiedEmissionOffsets)和经过核证的先期行动减排信用(certifiedEarlyActionCredits)。目前,CCX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的碳金融产品,既可以进行碳信用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其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产品,供会员资源选择。CCX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目前美国碳市场已经较为成熟。

2.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该体系是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于2003年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NSW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为其规定的基准水平。该交易体系的参加者通过提交减排证来抵消其超过其基准的那部分排放量。这些证书由经授权的减排证书提供者制作并可用来交易。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企业提交减排证书后超过基准的那部分排放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企业要为这部分超额排放量交罚款。NSW政府已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2年。

2.5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现在,全国7个碳交易试点均已上线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将达到约12亿吨,控排企业约纳入2000余家,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大都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导致国际碳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市场效率比较低。这种状况给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和碳金融发展留下巨大的空间。

3碳交易与碳金融碳交易

本质上是碳金融。《京都议定书》使得IET下的AAU、JI下的ERU和CDM下的CER成为稀缺资源,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碳资产碳信用②,并成为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正是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带动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碳金融机构的成立和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介入,衍生出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及在碳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机制、场所和交易参与主体等可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分类.

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被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是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transactions)市场,指在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制下买卖双方交易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IET下的AAU、EU-ETS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等,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Project-basedtransactions)市场,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CERs、JI下的ERUs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供给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四大类。碳排放权的需求者(即最终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配额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以及自愿购买者,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实现减排义务,避免遭到处罚。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者、技术开发与转移者、资金提供者等。最终使用者对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项目开发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各种资金提供者寻求投资机会,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项目原始排放单位。三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管理者以及金融机构(如交易所、交易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为整个价值链提供填漏补缺似的服务,教育、引导参与者在碳交易中发挥得最好。四是监管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框架,制定、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碳交易中,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属于原生交易产品,包括AAU、EUAs、CERs、ERUs和自愿市场上交易的自行规定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VerifiedEmissionReduction,VER)等。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以吨CO2当量为单位,但基本都还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二是衍生产品。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互换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4碳定价机制

4.1碳定价工具

碳定价工具可分为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两大类。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碳定价工具之一,因为碳交易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发现减排和低碳投资的价格。通过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价格信息,如宏观经济形势和减排要求、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碳信用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将资金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部门、企业和项目,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减排成本向收益转化,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并且,碳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散、转移和管理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风险。

碳税,是对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如果碳税的税率过低,企业和个人就会选择多排放和交碳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如果碳税的税率过高,在减排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排放,这将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4.2碳定价方法

配额交易市场具有碳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影响项目交易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配额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交易,进行套利或满足排放监管的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更大规模的减排。

理论上,碳税与碳交易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碳税与碳交易都是给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或个人节能减排。如果对环境污染敏感度高,就需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确定排放配额的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因此碳交易相对就更有效率;相反,如果对减排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就需要确定减排成本,确定碳税的税率,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有效率。当前,碳交易和碳税并存的这种混合模式最为常见,将控排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不对其征收碳税),对非控排企业征收碳税。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来讲,碳税是碳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碳税将非控排企业纳入到减排体系之中。

除碳税和碳交易之外,基于成果的融资(Results-basedfinancing,RBF)、REDD+和自愿碳抵消也属于碳定价的范畴。(1)RBF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使用已核证的结果作为支付基础,包括减排或避免排放等不同指标。当使用某种建立在已有市场工具基础之上的碳指标,它就变成了直接的碳定价工具,这得到UNFCCC的公认。为了提高2022年之前的减排可能性,联合国气候大会邀请各方促进CERs的自愿注销。在气候融资的背景下,为已核证的结果进行支付激励了私营部门的减排活动。(2)REDD+是从森林砍伐、森林退化等方面减少碳排放,并且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经营和增强森林碳储量。如今,每年全球由于森林消失平均造成了3000Mt二氧化碳的排放。用REDD+所产生的碳资产为REDD+融资,使REDD+也成为碳定价的一种。(3)私营部门自愿碳抵消市场。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排放了温室气体,那么它就应当购买相应数量的碳信用额度来抵消自身的污染行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收入用来资助其他改善环境的项目或研究。对自愿碳抵消的需求是在合规之外的动机所驱动的,尽管如此,国际政策大事件和其他信息都会对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供求产生重要影响。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其成为碳定价工具之一。

5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风险及应对

近年来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主要有市场机制风险、市场运行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首先,市场机制风险,包括配额供给风险和市场链接风险。由于《京都议定书》计划在2012年到期,2007年巴厘岛会议、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就欧盟提出的具体减排目标(即发达国家2022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排放量减少25%至40%)均未达成共识,2015年巴黎会议是否会通过该减排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述,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产生于《京都议定书》,所以,国际公约能否顺利延续直接导致配额供给风险,是未来碳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全球碳交易体系从属于不同的区域和政府管辖之下,碳市场高度分割,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而得到提高。

其次,市场运行风险,包括参与主体风险、产品供给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参与主体风险,碳市场是一个历史较短的创新领域,目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缺乏足够的能力。产品供给风险指的是碳交易金融工具供给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即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风险。应对市场运行风险需要培养更多的相关碳交易市场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碳减排建议篇4

【关键词】碳关税作用机制建议

1.碳关税产生的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正在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其中,由于大量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所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一个挑战。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的伤害”这一目标,包括欧盟在内的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个协议。但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发达国家拒绝通过此项协议,同时也不承诺承担减排义务。作为实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倡导方,欧盟各国纷纷呼吁政府对如美国和中国等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以避免竞争力损失和碳泄露的发生。接着美国采取了相似的措施,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从2022年起,美国将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即碳关税。同年11月份法国政府即提出将以欧盟的削减温室气体的法律为基准,对在这方面的法律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排放税。法国总统萨科齐甚至提议,对该产品征收碳排放税的税率可定为17欧元每吨二氧化碳,以后还将逐步递增。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应未雨绸缪,在碳关税被征收之前研究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作用机制,从而能有针对性地减弱征碳关税的消极影响、扩大其积极影响。

2.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作用机制

对于碳关税的作用机制,我将从碳关税这项政策所包涵的内容出发,具体分析碳关税是如何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我把碳关税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征收内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其中征收内容是从征收的产品种类方面进行描述,征收对象从被征收的国家方面进行描述,征收标准是指碳关税的征收税率。

碳关税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其经济发展长期呈现以高能耗、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粗放式发展特点。所以从碳关税的定义上来看,我国可以被征收碳关税的产品几乎涵盖了我国出口贸易商品的半壁江山,尤其是那些出口量大、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皆在碳关税的约束之下,大大限制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种类。而且当实施碳关税后,发达国家就会对从我国进口的高碳产品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检验,从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高碳产品检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否免征碳关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其已间接地对我国出口商品产生种类上的数量控制。

图1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作用机制

在碳关税征收的过程中,不论碳关税采取何种形式征收,其共同结果都是二氧化碳排放量越大,征税越高,因而产品的价格越高,所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与产品的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碳关税实施后,无论是我国高碳行业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而调整生产过程,还是为出口而直接缴纳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均增加了一部分可变成本。而成本的提高将导致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提高,价格的提高将进一步会降低该出口产品相对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力,意味着达到碳关税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进而对我国出口的产品构成了价格上的控制。同时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产品,因成本上升失去价格竞争优势,导致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需求量减少,进而又形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数量上的控制。

此外,碳关税的征收,使得我国与发达国家进口产品的其他供应国——碳关税条款规定的三类排除在清单之外的国家相比出口产品不再具有竞争优势,其中这三类国家主要是指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即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低于全球总额的0.5%以及针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减排措施与美国所采取减排措施具有可比性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凭此规定使高碳产品免征碳关税,从而造成我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面临缩小的可能。

综上所述,碳关税的征收会由出口贸易影响到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碳关税带来的压力可能导致大批出口企业转型或者倒闭,使我国出口贸易格局发生改变,同时也使得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局面出现波动,出口贸易是拉动经济的三大马车之一,这种传导机制进而制衡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上述对我国出口商品种类、价格和数量的限制都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部分出口企业会通过增加科技投入,使产品实现免征碳关税。但是,随着发达国家每年减排要求的提高,碳关税的税率必将不断提升,因此待技术改进后又会形成新一轮的价格、数量上的控制。最终达到发达国家设置低碳贸易壁垒的目的。

3.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政策建议

3.1国内层面

首先,我国应努力营造低碳经济的生态环境,将节能减排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将减排指标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去。其次,我们应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一方面,我国应大力推进新能源建设,增加对低碳前沿技术研究的政策扶持力度。另一方面,我国应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再次,我国应对国内企业开征碳税,这是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最直接的手段。朱永彬、刘晓、王铮对碳税的模拟结果也显示,碳税的减排效果较碳关税的减排效果要好。最后,我国应扩大内需,将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化为内需拉动的经济增长方式,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

3.2国际层面

首先,我国应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应对碳关税,以WTO的相关准则为依据,重点阐述碳关税的不合理性。其次,积极参与包括碳关税在内的国际多边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讨论和谈判,制定互利共赢的新规则。比如:在未来碳排放国际标准的制定中,我国仍应该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争取确立有利于我国的碳排放标准。最后,我国还应加强新兴市场的开发,实现贸易战略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叶莉、翟静霞.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经济效应分析[J].天津大学学报,2012,,14(2):134、135.

碳减排建议篇5

“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两会期问,江苏省工商联向大会递交的一份提案,呼吁政府要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建筑。绿色建筑的核心内容是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综合住区减碳、公共建筑与商业建筑减碳和生产、施工过程减碳等三项,每年可减少的碳排放量约为14亿吨左右,节约的费用达到7000亿,甚至近万亿元。

江苏省工商联认为,推广绿色低碳建筑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强力支撑,建议对符合绿色低碳指标的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税收、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促使房地产企业也必将更加重视项目的品质,主动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其次,要加强管理。建议政府有关管理机构要对建筑设计方案在施工图完成后通过详细的模拟计算,对建筑本身、能源转换及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这三项与建筑节能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评估,通过节能评估后开发商才能获取开工许可证,准予施工建设。

江苏省政协委员袁亚非认为,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具有江苏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是当务之急。为此,江苏省政协委员建议建立江苏省碳交易制度和碳金融。建议由江苏省委、省政府挂帅,成立低碳经济研究机构,开发低碳交易机制研究,以建立市场机制为目标,尽快完成江苏省的碳交易制度建设。同时通过地方性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构建成一种抽象的、可分割的、可交易的法律权利。江苏省政协委员还建议江苏省碳交易所同时引进基于项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额交易这两种交易类型,建立基于清洁发展机制和基于配额的交易所运行机制,以启动本地区的碳交易需求。

研究、探索、建立江苏省的碳排放统计和计算方法。江苏可以依托地方的科研优势,集中专家、学者,以科研攻关的方式,研究、探索、建立江苏省的碳排放统计和计算方法。

江苏省政协委员卫道兴则提议建立“低碳城市”。他说,“低碳城市”,指以低碳经济为发展模式及方向、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政府管理以低碳社会为建设标本和蓝图的城市。目前,国内有20多个城市已经在着手规划低碳生态城市空间或卫星城,越来越多的城市投入到低碳生态城和低碳城市空间建设实践中。

卫道兴建议,江苏应着手对市内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普查,试点先行,构建公共建筑单位与节能技术公司的交流平台,有重点地推进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研究参与碳交易的模式与途径,并结合旧城区出新和老小区环境整治,推动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工作。营造低碳城市空间,将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率先打造成为“节能环保示范市”。

今年的两会上,不少委员都围绕“低碳”这个话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江苏省政协委员、太仓科技创业园董事长曹一清也专门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加快落实正在部署的低碳城市、低碳经济示范区的建设试点工作,尽快探索总结出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进行全省推广。

“发展低碳经济是势在必行的。”曹一清认为,江苏是工业大省、能源消费大省,虽然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制定低碳产业规划、设立试点“低碳城市”等,但还要继续推进,抢抓先机。曹一清建议,尽快制订出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的减排路线图和低碳产业发展战略图;尽快制订扶持低碳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土地批租优先政策,进行产业导向等,还要推行“低碳”生活方式,而转变观点要从政府做起,要重新考量“亮化工程”,提倡“必要亮度”与重点景观亮化,反对“盲目亮化”、“政绩亮化”。

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则建议,在上述已经开展低碳城市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发展情况,选择生态环境较好、污染排放较小的部分城市作为试点“低碳城市”,选择生态建设较好的工业园区,升级打造成“低碳经济示范区”,选择石化、冶金、建筑、交通、电力等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培育“低碳经济示范企业”。

目前,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正在成为国际热点,全球新趋势,并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战略行动。据报道:英国提出到2050年建成“低碳经济社会”。日本作为推动“低碳经济”的急先锋,正致力于发展“低碳技术”,投入巨资开发利用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德国环保技术产业有望在2022年赶超传统制造业,成为主导产业。美国制定了低碳技术开发计划,投入巨资研发从生物燃料、太阳能设备到二氧化碳零排放发电厂的环保技术。2008年6月5日,以“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为主题的第37个世界环境日庆祝活动在首个倡议进行碳减排的国家――新西兰举行。结合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中国将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确定为“绿色奥运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同时,国内各主要媒体在这期间着力宣传介绍席卷全球的低碳经济,以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一场低碳经济争夺战,悄然在全球打响。

为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社会,早在2006年1月4日,国务院就了《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所有对小排量汽车的限制要在2006~3月以前彻底清除。随后,北京、上海等城市在小排量汽车行驶线路方面的限制已经被基本解除。去年底,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联合下发的名为《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又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挡变速的汽车”、“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按理,小排量汽车销量应该有大幅度上升。随后的调查显示,有8成以上的消费者都表示,国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和北京等城市解除对小排量车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让他们更加倾向于选购小排量车;其中有近4成的消费者指出,以前犹豫不决但新政策坚定了他们买小车的决心。

碳减排建议篇6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法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6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3-0022-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80)

作者简介:李挚萍,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程凌香,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2010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内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并在2011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承诺愿意有条件接受2022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1\],这将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建立国内碳交易机制和市场迫在眉睫。影响碳市场未来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具决定性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框架约定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三个层面: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需要的法律依据、规范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交易规则。这里之所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谈,首先是因为基于政治原因,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大,许多国家的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行动计划首先体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之中;其次是由于碳交易在各国都是新生事物,通过灵活性较强的政策先行调整有助于逐步完善碳交易的规则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上三个层面分析碳交易相关立法政策的现状、中国存在的差距及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15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第2条提出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3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及最低成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在规定所有缔约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同时,为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同时,《公约》第一次采用了“共同执行”的条款,指出通过国际合作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方式,这也被视为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起源。

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议定书》,其对碳市场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机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也堪称最成功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市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二是制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三是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和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二)国外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为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减排目标,世界主要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但因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等的不同而使环境保护法律及制度设计各异。

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推动力量之一,为保证其成员国实现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和法律,构成了欧盟范围内的规范体系。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ClimateChange:TowardsanEUPostKyotoStrategy)\[2\]中首次提出“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设想,并于2000年正式将排放交易体系作为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可能措施写入欧盟委员会《欧盟气候变化计划》(EuropeanCommission.EuropeanClimateChangeProgramme)\[3\],在该框架下,欧盟及其成员国以及各利益相关集团都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成本效益的减排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进行相关立法。同年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EuropeanCommission.GreenPaperonGHGEmissionsTradingwithintheEuropeanUnion)\[4\]中,碳排放交易正式成为欧洲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主要部分\[5\]106,绿皮书中提出排放交易“将是(欧洲)共同体履行(减排承诺)策略的一个基本和主要的部分”,描绘了覆盖全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的大概轮廓,并建议该体系从2005年开始生效,以便共同体及其各成员国在2008年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实行之前获得经验。

绿皮书后,排放交易制度在欧洲的地位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1月2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ClimateActionandRenewableEnergyPackage),同年12月17日获欧盟议会正式批准。与以往政策相比,在关于排放交易方面该计划表现出更为积极的新特点:一是从更加积极的层面扩大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二是制定了符合公平效率原则的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制定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四是制定了碳捕获和封存(CarbonCaptureandStorage,简称CCS)以及环境补贴的新规则。

以上法律政策不仅成功将碳排放权转变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制高点,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增加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中参与者的积极性,鼓励各方低碳技术领域加大投资,引导其市场参与者选择最为经济的方式实现限制排放的目标并达到其减排标准,确保欧盟整体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制度树立了榜样。

英国于2000年11月的《英国气候变化方案》(UKClimateChangeProgramme,简称UKCCP)是英国实行碳减排交易的重要政策基础,该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英国排放贸易机制(UKEmissionTradingScheme,简称UK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跨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详细表明了英国如何实现在2008—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12.5%的京都目标以及如何进一步实现到201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20%的国内目标。最让世人关注的是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ChangeAct2008)的出台,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目标的国家\[6\]30。该法案设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长期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英国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22年要减少34%,到2050年减少80%,同时就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措施。2010年4月颁布了《能源法案》(EnergyAct2010),引入了碳捕获和封存激励机制和强制性价格补贴政策,这些政策和法律是英国对国际社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吁的回应,展示了英国致力于寻求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决心,也为英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美国虽然拒签《京都议定书》,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国会议案,如《清洁空气法修正案》(TheCleanAirActAmendmentof1990)、《气候管理和创新法案》(ClimateStewardshipandInnovationActof2007)、《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GlobalWarmingPollutionReductionActof2007)、《气候管理法》(ClimateStewardshipActof2007)、《减缓全球变暖法案》(GlobalWarmingReductionActof2007)、《低碳经济法案》(LowCarbonEconomyActof2007)、《气候安全法案》(ClimateSecurityActof2007)、《美国电力法案》(AmericanPowerActof2010)等,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2007年10月提出的《安全气候法案》(SafeClimateActof2007),包含对全部六种温室气体运用科技手段、经济手段、外交手段进行非常综合的管理控制,为联邦层面的碳市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法律政策基础\[7\]。

(三)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2007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此方案对今后我国要采取的举措和达到的目标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可以说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2011年我国出台一系列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更是前所未有,3月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8月颁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重点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11个方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11月17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12月先后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规划中提出要“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十二五”期间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等内容,对“十二五”期间开展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出了全面部署。

此外,我国先后颁布或修订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中也确立了大量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如《矿产资源法》(1996修订)、《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2008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10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等。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政府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已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从政策基础、法律框架还是市场监管等角度来看,碳市场的发展还缺乏实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主要是依靠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市场机制十分缺乏。二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法。在中国温室气体是否为一种污染物定性未明,现有的污染物控制制度及措施、法律责任能否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尚不清楚,温室气体的监管机构尚未明确;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太轻,执法不到位等情况还较为普遍。这都表明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导致实行碳交易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十二五”期间,我国应积极推进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以此作为统筹碳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规划,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等内容做出规定\[8\],为我国碳市场机制的建立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通过宏观政策引导作用,利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排放企业的碳交易行为,保证碳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还应制订重点企业和项目合作的激励措施,对新进入的企业,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放权的企业,应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政策,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规定控制温室气候排放的措施、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

需要的法律依据(一)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碳商品主要依靠法律来决定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立法对碳市场的发展起到基础和保障作用。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简称RGGI)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简称CCX)的发展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证。RGGI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市场驱动的二氧化碳总量控制与交易的体系,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拍卖几乎全部配额而不是通过免费发放形式运作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9年RGGI启动当年的交易额约为同期CCX交易额的三分之二,次年其交易额迅速增加了10多倍,而CCX的交易额却降低了84%,此时RGGI的交易额是同期CCX交易额的43倍多\[9\]。很显然RGGI的发展比CCX要好得多。究其原因,RGGJ覆盖州的10个州的政府在立法上采取了具体行动,而芝加哥交易所的碳交易缺乏联邦和地方政府层面的立法支持,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最终导致CCX在2010年12月31日结束了其开展整整八年的碳限额交易。

立法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因此,为了保护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针对碳限制和碳交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市场规则和控制目标。否则人们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严重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目前,美国虽然还有美联邦层面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但各州先于联邦出台了碳交易法律法规,这些法案虽然只是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但是它们都致力于美国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将诸法案与其他法案的接轨也考虑在内\[10\]。另外,从近年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均为碳交易机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欧盟2003年10月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Directive2003/87/EC)是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设计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排放交易机制适用的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排放权批准、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的相关方法和程序,成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运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2004年,欧盟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添了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该指令的核心是承认《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相当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排放配额,允许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以满足其减排义务,从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如日本和加拿大的排放交易机制的桥梁。2009年,欧洲委员会对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改善并扩大了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并将由在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所适用的成员国设定各国排放总量的方式转为由欧盟委员会设定唯一的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规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拍卖将逐步代替无偿分配的方式。此外,在成员国国内法层面,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AllocationPlan,NAP)则是保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基本前提。

(二)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一个完整健康、高效的碳市场需要具备诸多条件:首先要明确设置碳排放总量,使碳排放配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减排配额体系,即使确定排放总量,技术手段也难以确保碳排放额的公平分配,在诸如碳交易标的物的确定、排放源的监测核查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其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排放额度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统计、监测、核查体系和监管制度等,确保碳交易产品减排量的真实可信\[11\]。这些都需要用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关于碳交易的法律。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规定也都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目前唯一的碳排放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是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因只是一部针对CDM项目运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而且该办法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技术转让、防止价格恶性竞争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些年我国在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过程中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一些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地区在地方立法或者规章中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详细规定,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2007)、《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2008)、《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10)、《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发生跨地区交易,则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或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证明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我国于2000年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法律确认,理论上具备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基础,然而相关实施细则在此后的十几年一直未能出台,得不到体系内的法律政策的支撑、辅助与配合,排污权交易在推行过程因孤立无援而收效不佳。

因此,我国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须立法先行:首先,应制订一部囊括排放权交易基本问题的专门性法律,如《温室气体排放法》,其内容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与属性,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资格与范围、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和权利义务、碳权交易场所资格与管理、违反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等。其次,出台与之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行业部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与监督机构的设置、总量目标与配额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规则等。另外,还需要制订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上述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5\]344。在推进碳交易市场过程中,不仅排放交易制度要立法,而且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也要立法,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款之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否则有可能会出现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相同的问题。

三、规范碳交易市场的法律

(一)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2008年英国在其制定的《关于碳抵消交易出售者的最佳行为指南草案》(DraftCodeofBestPracticeforCarbonOffsetProviders)中,鼓励低碳生产、生活,减少碳排放;避免碳排放的转移;确保碳减排计划持久;碳减排量在交易前需经过认证,且认证方法和程序必须透明;避免对碳排放进行重复计算等,其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及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用的理解和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产品环保性及其价值的信心,向英国碳抵消负责部门提品质量及认证标准,发展并保持英国在全球碳市场乃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基础。

2008年由澳大利亚商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arbonClaimsandtheTradeTradePracticesAct)公布的《碳主张和交易实践法》对企业碳主张规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企业不能有误导或欺骗行为,需要对其碳主张进行准确描述;在交易时,要对其减排量进行认证,保证其质量符合随后出台的《国家碳抵消标准》,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12\]33。

在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中,碳交易所的行业规则至关重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交易所的规则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主体资格的审核。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进入交易所的交易主体从申请者的行为能力、机构设置、准入标准、授权许可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规定,并且交易所对申请者的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和排放量报告的准确与可靠性负有复核权,只有符合这些规则的申请者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会员制是国外各大交易所的共同特点。欧洲气候交易所根据参与目的不同将会员分为三类,分别是:以办理自己的业务为主也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普通参与者、仅办理自己业务的贸易参与者和办理自己的业务并为个人参与者办理业务的个人参与者。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也分三类:一类是基本会员,另一类是协作会员,还有一类是参与会员。英国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则分为直接参与者、协议参与者、项目参与者和没有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的个人和组织四类。。

二是注册与交易平台。注册系统不仅承担着排放配额的在线储备功能,还负责记录配额的持有、交易、排放及履约提交情况。注册系统的效率、安全以及是否与交易平台匹配是一个排放交易体系能否有效地发挥经济功能的硬件基础,也是衡量该排放交易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EUETS不仅每个成员国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平台,而且在欧盟层面还有一个独立的集中注册平台,即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ommunityIndependentTransactionLog,CITL),它将所有成员国的国家注册平台链接起来,追踪并记录了这些交易平台所有的发售、交易、取消或存储EUA的信息,成员国还需向该注册平台报告管制对象的配额和核实排放量数据。该交易平台于2008年实现了和联合国独立交易日志(IndependentTransactionLog,ITL)的对接。

三是交易的产品与标准。目前国际碳市场交易的标的物主要包括配额(Allowance)和信用(Credit)两种,交易的产品形式主要有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标准则因交易的形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黄金标准(GoldStandard,简称GS)、自愿碳标准(VoluntaryCarbonStandard,简称VCS)、自愿性核证减排标准(StandardforVerifiedEmissionReductions,简称VER+),以及中国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熊猫标准(PandaStandard,简称PS)等。

具体到交易的程序和交易规则,如登记注册、碳排放配额的监测、报告与核实、碳排放配额的转让程序和方式、碳排放配额的上交、碳排放配额的清除、碳排放配额的储存、碳排放配额的注销、交易清算、交易登记等则与其他期货商品基本无异。

(二)中国的现状与努力方向

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设定国家强制碳减排的目标,将企业的自愿减排转变为强制参与,从而实质推进我国碳交易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承担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强制性义务的条件,与碳交易紧密相关的强制减排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碳交易目前相关立法中应与《公约》及《议定书》内容保持一致,主要是体现法律引导而非强制。即将出台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的界定和规范。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13\]。但是由于在这个办法涵盖的内容有限,没有对自愿减排标准及定价规则进行规定,此外,碳交易过程涉及的规则众多,不是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没有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可以遵循。虽然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场所不断成立,但这些地方性的碳交易所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影响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大环境交易所之后,武汉、重庆、广州、大连、杭州等城市纷纷跟进\[14\]。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正在筹建的碳交易所已经多达100多家\[15\]。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碳交易所大多并无实质性业务,只有一些零星的交易,没有形成规模。同时,由于市场交易主体严重缺失,众多企业对碳交易还没有形成概念,也不知道该怎么交易。尽管也有部分企业投身自愿减排行列,然而,自愿减排的企业并非主流。在碳排放难题集中的钢铁、化工、冶金、建筑等领域,碳排放大户鲜有去交易所进行碳交易。

因此,制定碳交易法律,完善碳交易规则,建立起值得依赖的碳交易体系和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场所当务之急。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确立交易主体会员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数据记录服务;第二,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协助注册会员减少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第四,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信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16\]。第五,在建立我国碳交易场所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吸收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我国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客观上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并增加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17\]。

此外,一个严密、灵活、应对能力强的监管体制对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就至关重要。如何衡量碳交易市场的绩效,如何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没有被突破,如何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这些都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所以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金属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有关各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金融监管部门对碳交易市场的正常动作进行监管;交易所主要功能是包括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反映给环保部门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四、结语

碳市场作为一种外部性产品市场,难以自发生成,碳市场由法律政策催生,注定其从诞生之初便带着政府创立的鲜明色彩。宏观法律政策是碳交易机制形成的基础;与碳市场直接相关的法律是碳交易长足发展的关键;具体的交易规则是碳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保证。我国在这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宏观法律政策不健全。二是专门法律有缺失。三是具体规则不完善。可能的应对方案是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气候变化法》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法》及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尽快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及具体的碳交易规则。

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重点和难点:一是要注意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与协调。公平性与效率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中的两个主要准则,公平性原则下,难免牺牲效率;效率原则下,又不能保证公平。现阶段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原则优先,效率原则为辅助,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应当着重考虑;二是要注意排放权分配中的多种利益的平衡。碳交易主体拥有合法的碳排放权是碳交易的前提条件。如何通过构建碳交易法律制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整个碳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三是注意处理好碳排放权交易与碳减排执法、法律监督、处罚机制的关系。完善的法律需要良好的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体现,如果这些机制缺失,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形同一纸空文。如何有效发挥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的作用,是保障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最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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