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盈余管理价值相关性公司估值会计盈余权益账面值
一、引言
已有研究(Easton和Harris,1991;Ohlson,1995;Penman,1998;Ou和Sepe,2002)表明,会计盈余具有价值相关性,对股票价格具有显著的预测性,因此常被投资者作为估值基础。但是,会计盈余有可能受到管理层操纵。国外相关研究证实了管理层会受契约动机、报酬激励、政治成本等因素驱使,进行盈余管理来人为地操纵利润(Watts和Zimmerman,1986;Healy和Palepu,1993;Teohetal,1998;DeGeorgeetal,1999);而国内研究也表明了我国上市公司为了应对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如获得配股资格、确保上市资格等)进行盈余管理(陈小悦等,2000;陈晓和李静,2001)。无论动机如何,管理层的盈余管理会造成报告利润真实性的扭曲,从而降低会计盈余的可靠性。因此,当盈余管理存在时,会计盈余可能不再是估值的可靠来源,其价值相关性会减弱。另一方面,当盈余管理存在时,市场可能会寻求其他指标估计股票价值,而权益账面值作为另外一个重要的估值基础可能会更多地为投资者使用,其价值相关性会提高。相关研究也证实了当盈余的可靠性下降时,其他指标(如账面价值、现金流量)会变得更具有价值相关性来补偿盈余作用的下降(Bergeretal,1996;Collinsetal,1997;Barthetal,1998)。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粉饰的会计信息有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所以有必要从实证角度研究我国资本市场上盈余管理对会计盈余和权益账面值价值相关性的影响,为投资者正确选择估值方法提供依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基于已有文献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会计盈余和权益账面值都具有价值相关性,与市场价值存在正向关系。但盈余管理可能会扮演一个调节的角色,对会计盈余和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产生影响。换言之,盈余管理可能对盈余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而对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为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盈余管理的存在会降低盈余的价值相关性,进而提高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
(二)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为了检验研究假设,本文在修正的截面Jones模型中加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额,来估计盈余管理水平,并建立了加入了盈余管理变量的价值相关性模型。
(1)盈余管理水平衡量。国内外众多研究都采用Jones模型(Jones,1991)或者修正的Jones模型(Dechowetal,1995)来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Accruals,DA),并用此衡量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水平。夏立军(2002)的研究表明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分行业截面数据Jones模型可以很好揭示盈余管理程度。而Kasznik(1999)考虑到总应计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之间呈现出显著的负相关关系(Dechow,1994),在修正的琼斯模型中加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变动额可以显著提高模型的解释能力,因此本文中笔者在修正的截面Jones模型中加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额,并通过年度截面数据估计操纵性应计利润。其中:DAit为i公司t年的操纵性应计利润。操纵性应计利润DA的计算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但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是为了从不同方向操纵目前的盈余达到一定的目的,所以许多研究认为应关注应计利润的维度而不是它的方向,并用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DA|)来衡量公司盈余管理水平(Sloan,1996;Pfeifferetal,1998)。本文按每年|DA|值的四分位数对上市公司样本进行分组,如果上市公司当年|DA|值高于当年的上四分位数,它进入盈余管理组;而当年|DA|值低于下四分位数的公司进入非盈余管理组。
(2)加入了盈余管理变量的价值相关性模型。价值相关性的研究文献(Collinsetal,1997;Barthetal,1998;Ou和Sepe,2002等)广泛采用Ohlson(1995)的理论模型,并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这些研究的实证模型中,股票价格是盈余和股东权益账面值的线性函数:Pit=α0+α1Eit+α2BVit+εit(1)
其中:Pit是i公司第t年末的股票价格,Eit是i公司在t年的每股净利润,BVit是i公司在第t年末的每股净资产,εit是残差。为了衡量盈余管理对盈余和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影响,本文在价值相关性模型(1)的基础上加上反映盈余管理程度的虚拟变量,来捕获盈余管理的增量信息。鉴于盈余的可靠性会影响盈余和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每个会计变量的系数都可以看作是盈余管理虚拟变量的函数。即令:α0=?茁0;α1=?茁1+?茁2Dit;α3=?茁3+?茁4Dit;
其中:Dit是盈余管理虚拟变量,当i公司在第t年属于盈余管理组时值为1,否则为0。因此模型(1)可转换为:
系数β1代表盈余管理不存在时盈余的价值相关性。当盈余纵时,系数β1和β2代表了市场对盈余的反应。同样的,系数β3代表不存在盈余管理时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系数β3和β4代表了当盈余纵时,市场对权益账面值的反应。系数β2和β4分别代表了盈余管理对盈余和权益账面值的影响。根据前面的假设,预计β2为负,表明盈余管理存在时,盈余的价值相关性会下降。相反地,预计β4为正,因为在盈余管理存在时,市场会改变其对盈余的信赖,转向权益账面值,从而提高账面价值的价值相关性。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2年至2009年在沪深两市的一般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选取这一时间序列的原因是2001年起《企业会计制度》在大、中型企业执行,信息披露逐渐规范和证券监管不断完善,股票价格从一定程度上回归于其内在价值。进一步筛选标准如下: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剔除股价相关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剔除财务数据极端异常上市公司;剔除连续两年ST的上市公司;剔除当年上市和上市时间少于两年的公司。剔除2007年的样本,只用其作为计算2008年相关数据的基础。因为,2007年作为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CAS)后的第一年,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的构成和2006年有较大区别(笔者对2002年至2009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了邹氏检验,发现2007起财务数据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无法人为或者通过数据库进行调整,而2007年操纵性应计利润的计算需要以2006年的数据作为基础。按上述标准筛选后,共得到7326个样本。初选样本在计算完操纵性应计利润后,按照|DA|值的四分位数分组,位于上四分位数的样本进入盈余管理组,位于下四分位数的样本形成非盈余管理组,得到了盈余管理价值相关性模型的研究样本3666个,其中盈余管理组1833个观测值,非盈余管理组1833个。如表(1)所示。
三、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本文分别按总样本、非盈余管理组和盈余管理组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盈余管理组公司的每股净利润、每股净资产都显著低于非盈余管理组的公司,同时非盈余管理组中亏损的上市公司比例只有4.47%,而盈余管理组中亏损公司的比例超过五分之一,这些数据表明盈余管理的公司往往是那些经营业绩不佳,获利能力较差,财务状况严峻的公司;反过来说,这些公司正因为这些原因而有足够的动机来粉饰利润,操纵盈余。既然盈余管理组公司的境况相对较差,其市场价值也应该低于非盈余管理组的上市公司,但是出人意料的是,盈余管理组公司的股价明显高于非盈余管理组,这可能表明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将代表盈余管理行为的操纵性应计利润视为投机性的粉饰利润,反而将其视为公司盈利的信号。在标准差方面,盈余管理组变量的标准差和变异系数都较非盈余管理组大,这表明了盈余管理组公司的财务状况波动较大,不太稳定,需要求助于盈余管理来平滑利润,稳定业绩。
(二)回归分析表(3)是盈余管理价值相关性模型的回归结果。其中系数β1和β3表明了公司不进行盈余管理时盈余和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按年度和混合回归的结果都是显著为正的,说明盈余和权益账面值都是价值相关的。系数β2和β4是该模型关注的核心问题。从表(3)中可以看出,β2在所有年度和混合回归中都显著为负,而β4显著为正,这似乎验证了假设:盈余管理会降低盈余的价值相关性,同时提高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但描述性统计已经指出盈余管理组中亏损公司所占比例较高,而在公司当期净利润为负时,投资者无法使用盈余信息评估公司以后的业绩,估计公司价值,只能利用权益账面值作为估值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投资者察觉到盈余信息的不可靠而转向更为可靠的账面价值并将其作为估值依据。那么就有这样一种可能:是上市公司亏损而非盈余管理行为本身导致了盈余价值相关性的下降和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上升。因此为了验证研究假设,需要剔除亏损公司,消除亏损公司的存在对本研究的影响。
表(4)是剔除亏损公司样本后的盈余管理价值相关性模型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剔除了亏损公司影响后,系数β1和β3的值和显著性都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化,基本上一致。而β2和β4的值和显著性则出现了明显的改变,β2在除2005年外其他所有年度中都不显著,并且其方向也不一致,表明盈余管理没有降低盈余的价值相关性。β4在大多数年度的回归中都为正(2003年、2005年为负),从方向上表明盈余管理行为会提高账面价值的价值相关性,但是仅在2002年、2006年以及混合样本的回归中显著为正,这表明盈余管理对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存在盈余管理时市场可能会更加重视权益账面值。换言之,盈余管理不会降低盈余的价值相关性,但会增强账面价值和公司股价之间的联系。这个结果部分拒绝了本文提出的假设。
回归结果表明,主要是亏损公司导致了盈余和权益账面值两者价值相关性的变化,而非盈余管理本身。当剔除亏损公司后,盈余管理并没有降低盈余的价值相关性,但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有所提高。这反映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操纵,所以在估计公司价值时不会减少对盈余的依靠,但是出于谨慎和自我保护,投资者还是会有意识地侧重于更为真实的权益账面值。
(三)稳健性检验为了实证结果的稳健,需要验证亏损公司的盈余确实不具有价值相关性,因此对盈余管理价值相关性模型样本中亏损的公司进行分析。因为样本数有限,只进行混合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这一回归结果也证实了笔者对亏损公司的考虑,当公司亏损时,其盈余不再具有价值相关性,而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依然存在。
四、结论
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盈余管理对会计盈余和权益账面值这两个估值基础的价值相关性的影响。研究结论如下:会计盈余和权益账面值与股价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亏损公司的存在是导致盈余的价值相关性降低和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提高的重要原因。盈余管理并没有降低盈余的价值相关性,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权益账面值的价值相关性。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无法判定上市公司的盈余是否控,也就无法察觉盈余管理会降低盈余可靠性,那么投资者出于谨慎的要求在估计公司价值时会依靠相对稳定、可靠的权益账面值。本研究对投资者、分析师、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具有实际意义:既然市场不会识别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那么投资者在估值时不需要减少对盈余的依靠,但也因为市场无法识别盈余管理,投资者需要谨慎地更多关注权益账面值在估值中的作用,以提高估值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陈晓、李静:《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在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中的作用探析》,《会计研究》2001年第12期。
[2]陈小悦、肖星、过晓燕:《配股权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经济研究》2000年第1期。
[3]夏立军:《国外盈余管理计量方法述评》,《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年第10期。
[4]BarthM.E.,W.H.BeaverandW.R.Landsman.RelativeValuationRolesofEquityBookValueandNetIncomeasaFunctionofFinancialHealth.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1998.
[5]BergerP.,E.OfeckandI.Swary.InvestorValuationoftheAbandonmentOption.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96.
[6]DechowP.M.,R.G.SloanandA.P.Sweeney.DetectingEarningsManagement.TheAccountingReview,1995.
[7]HealyP.M.andK.G.Palepu.TheEffectofFirms’FinancialDisclosurePoliciesonStockPrices.AccountingHorizons,1993.
[例]假设20×7年1月1日,P公司用银行存款3000万元购得S公司80%的股份控制S公司。S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S公司账面价值通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资产与负债级相关数据(见表1)。
20×7年1月1日,S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35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5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0元。P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70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0万元,资本公积为80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200万元。
20×7年12月31日,P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20×7年,S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向P公司分派现金股利480万元,向其他股东分派现金股利120万元。20×7年l2月31日,提取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P公司于年末对购买S公司所记录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发现没有减值。
为了编制购买日后第二年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的抵销分录,进一步假定:20×8年,S公司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金200万元,向P公司分派现金股利480万元,向其他股东分派现金股利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200万元。
不考虑所得税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假定P公司和S公司2008年没有发生其他内部交易。则购买日、购买日后第一年末和购买日后第二年末成本法下合并抵销分录可编制如下文。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一)控制权取得日的报表编制(1)购买日P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案例中P公司为购买方,S公司为被购买方;购买日为20×7年1月1日;合并成本为3000万元。20×7年1月1日,P公司记录对S公司的投资(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2)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购买日S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股本)+1500(资本公积)+0(盈余公积)+0(未分配利润)=3500(万元)
购买日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账面价值)+100(公允价值变动)=3600(万元)
P公司应确认的商誉为:3000-3600×80%=120(万元)
P公司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为:3600×20%=720(万元)
首先,将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少数股东权益与s公司的净资产抵消,差异确认为合并价差。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500
合并差价22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3000
少数股东权益720
其次,冲销合并差价,对S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借:固定资产100
商誉120
贷:合并差价220
(二)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一年的报表编制P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3000万元,拥有S公司80%的股份。
(1)20×7年S公司没有发放股利,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做账务处理。
(2)20×7年度P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商誉没有发生减值;20×7年间P公司与S公司之间未发生集团内部交易。则合并价差的分配与摊销(见表2、表3):
20×7年,P公司记录来自S公司的现金股利48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80
贷:投资收益480
将母公司确认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的“对股东的分配”项目相抵销
借:投资收益480
少数股东权益120
贷:对股东的分配600
抵销S公司20×7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100
贷:提取盈余公积100
将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年初余额同相应的S公司所有者权益抵消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500
合并差价22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3000
少数股东权益720
冲销合并差价,将S公司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固定资产100
商誉120
贷:合并差价220
调整固定资产低估数对20*7年度的影响
借:管理费用5
贷:固定资产5
反映少数股东净资产及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
借:少数股东净资产199
贷:少数股东权益199
在合并利润表上,少数股东净利润应该以少数股东在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中所占份额199万元列示。
20×7年末,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799万元(720+199-120)。与调整为权益法再编制抵销分录的结果一致。
(三)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二年的报表编制(1)20×8年,S公司向P公司分派现金股利480(600×8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80
贷:投资收益480
(2)20×8年度P公司合并报表的编制(表4)
20×8年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有年初余额,然后将其与成本法下的余额相比较,按差额编制调整与抵消分录。
20×7年1月1日余额3000
S公司20×7年度净利润(1000×80%)800
合并差价摊销
固定资产低估本期应增加的折旧(100/20×80%)-4
权益法下应有的余额(20×8年1月1日)3796
减:成本法下余额3000
应调整的金额796
因此,应该做出的调整和抵消分录为:
(1)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由成本法下的余额调整为权益法下的余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796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796
(2)将母公司确认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所有权权益变动表上的“对股东的分配”项目相抵销
借:投资收益480
少数股东权益120
贷:对股东的分配600
(3)抵销S公司20×8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200
贷:提取盈余公积200
(4)将P公司对S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同S公司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抵销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500
盈余公积100
年初未分配利润300
合并价差215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3316
少数股东权益799
(5)冲销合并价差
借:固定资产95
商誉120
贷:合并价差215
(6)调整固定资产低估数对20*8年度的影响
借:管理费用4
贷:固定资产4
(7)反映少数股东净利润及其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2000-5)×(1-80%)=399(万元)
借:少数股东净利润399
贷:少数股东权益399
在合并利润表上,少数股东净利润应该以少数股东在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中所占份额399万元列示。
20×8年末,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1078万元(720+199-120+
399-120)。
二、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一)认定购买方与计量企业合并成本P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以3000万元取得了S公司80%的股权,控制了S公司,P公司为合并方,S公司为被合并方;合并日为20×7年1月1日;合并成本为3000万元。控制权取得日S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3500万元,p公司所占份额为2800(3500×80%)。故权益结合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金额为2800万元。
(1)20×7年1月1日,P公司应记录对s公司的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2800
资本公积200
贷:银行存款3000
(2)合并会计编制的调整与抵消分录
少数股东权益:(2000+1500)×20%=700(万元)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2800
少数股东权益700
(二)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一年的报表编制
(1)20×7年,P公司记录来自S公司的现金股利480万元,作为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相抵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80
贷:投资收益480
(2)将母公司确认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的“对股东的分配”项目相抵销
借:投资收益480
少数股东权益120
贷:对股东的分配600
(3)20×7年度P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首先,抵消S公司20×7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100×20%=20)
借:盈余公积20
贷:提取盈余公积20
(2)将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年初余额同相应的S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2800
少数股东权益700
(3)反应少数股东净利润及其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1000×20%=200)
借:少数股东净利润200
贷:少数股东权益200
(三)控制权取得日后第二年的报表编制
(1)20×8年,P公司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80
贷:投资收益480
(2)20×8年度P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32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320
将母公司确认的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的“对股东的分配”项目抵销
借:投资收益480
少数股东权益120
贷:对股东的分配600
抵销S公司20×8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200×20%=40)
借:盈余公积40
贷:提取盈余公积40
将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年初余额同S公司相应的所有者权益相抵销[(2000+1500+100+300)*20%=780]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500
盈余公积100
年初未分配利润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3120
少数股东权益780
反映少数股东净利润及其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2000×20%=400)
借:少数股东净利润400
贷:少数股东权益400
参考文献:
(一)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有一定营利(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该营利一般不叫做“利润”,而称为“盈余”[2],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以色列学者也认为,合作社盈余不是利润,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盈余仅仅是维系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安全额度。{1}49,50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顾客是不同的。“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量)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付’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2}147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就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其乃是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就生产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它其实是社员“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款项。{3}148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它特定的分配方式。
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合作社也可以与非社员进行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受到限制。如美国联邦《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非组合员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利用组合业务的份量,不得超过组合员在该业务年度内利用业务份量的1/5。其限制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即通过价格差异吸引社员、限制非社员利用合作社。如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庆各庄甘薯协会,在出售种苗时,对社员实行0.05元/棵的价格,对非社员则实行0.2元/棵的价格[3]。在这种措施下,欲获得优惠价格则需先取得社员资格。由于对于非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种种限制,尽管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顺序
合作社盈余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首先是社员利益,还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等。所以合作社盈余分配也要兼顾这些方面。
首先,合作社盈余在缴纳税款后,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合作社虽不像一般营利性公司那样强调资本维持,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如果在弥补年度亏损之前进行其他分配,那么,必将导致合作社自有资本减少,直接影响合作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同时还会导致合作社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发放股息。合作社的股息发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股金红利的发放有所不同,后者性质属于剩余分配。而合作社股息由于受到“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限制,往往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分配。在西方,股息与贷款利息一样被视为成本。有学者指出,合作社股金红利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存在的剩余。{4}175—177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也明确要求,股金红利的分配应当置于提取公积金之前。在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中,有的合作社即将股息列为成本,如山东省莱阳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章程规定:“身份股只付利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股息列成本。”但更多的合作社还是将股息发放置于提取公积金后,甚至在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盈余之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资金缺乏的实际情况下,股金对合作社来讲是一种稀缺资源,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即便并不将股息计入成本,也需要在盈余分配时,于提取公积金前派发,这样应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
第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为扩大合作社事业、弥补亏损以及转增社员股金等目的而从合作社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累计资金。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弥补亏损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提高合作社信誉。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其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货币的供给状况。{4}17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第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合作社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认为属于缺憾,因为这不利于合作社社员集体福利的提高和改善。
第五,向社员返还盈余。此为合作社最终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返还,下文详述。
此外,有学者提出,在向社员返还盈余前,还需要向合作社的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酬劳金。{5}78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我国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支付的报酬应列为成本。虽然合作社与企业法人有所不同,但内部成本核算应无差异。故笔者认为合作社向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的酬劳金不应置于盈余分配的行列,而应纳入合作社的成本之中。既然合作社盈余等于收益扣掉成本后的余额,那么盈余中就不存在酬劳金,自然也就不存在从盈余中进行分配的问题。
二、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不同于营利性企业的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方式,实行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和有限的资本报酬原则。
(一)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
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应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即将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或少付给社员的再按照比例(交易额或交易量)返还给社员。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合作社的成本经营观念,成本经营意味着合作社要将盈余返还给社员,合作社本身不营利。同时,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还可以起到鼓励非社员加入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热忱。因为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合作社服务。而这种服务主要体现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交易服务,即社员通过与合作社交易,从而实现与第三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再者,与营利性企业相比,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意味着合作社盈余分配主要服从于合作社的使用者,而不是服从于投资者。营利企业按股本分配盈余而合作社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这种剩余分配的差异,表明营利企业实际上代表着投资者的利益,而合作社则真正代表其内部交易对象——社员即使用者或惠顾者的利益。故有学者认为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简直成为合作社的,甚至于可以说不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发生了决定作用,就是与经济分配的全部也有密切的关联。合作社的盈余,是取之于社员,又还之于社员……对于社员的忠诚程度,也是一个精确的测验表。”{6}164由此可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额(量)在合作社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合作社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实际上是社员对合作社活动的参与程度)。
自“罗奇代尔原则”(theRochdalePrinciple)以来,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的原则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经典原则,成为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之一,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及合作社立法所吸纳。如丹麦农民合作社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年终利润,在通常情况下预留15%的资本后,其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分配。{6}164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在分配前要留足备用金和按法律规定比例提取的培训金,之后再按社员提供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等级等进行分配,使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向劳动倾斜。{7}77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72条规定,入股的组合,必须在弥补亏损,并扣除法定的准备金和滚存金之后,按照组合员利用人股组合业务的数量比例和按照已缴纳股金的数额分配。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损失及支付社股年息外,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酬劳金后的剩余,以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的多寡按比例进行分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以上做法及立法规定说明,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的方式,符合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并使之与营利性企业区别开来,成为合作社经久不衰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有一些合作社采取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的做法。作为笔者调研对象的河北省涉县王金庄花椒专业合作社(按盈余的30%二次返还给社员)、吉林省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年终盈利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必要的资金用于本社事业的发展后,主要按社员与本社业务量向社员返还)、山东省莱阳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在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以及按股份息后,剩余部分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等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但从更大范围来看,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没有成为合作社的一项普遍做法。据农业部提供的资料,江苏、四川、贵州省的合作社中,进行盈余返还的比例分别为9%、6.18%和2.87%。{8}笔者在调研中获知的情况也是如此,2006年10月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八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一家合作社即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采取了交易额(量)二次返还的做法。
之所以采用按交易额(量)返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前期投入成本较多,没有太多的盈余可供返还;其次,按交易额返需要一定的周期,社员将产品卖给合作社后不能马上见到收益,他们更愿意进行直接的现金交易,交售农产品的同时就获得全部收益。因此,他们更喜欢与合作社交易时获得价格上的优惠;再者,许多社员缺乏资金,他们更需要尽快拿到货款进行再生产。有的合作社如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甜瓜产销合作社采用的方法是“即兑即返”,即按一定的价格收购农户手中的产品,卖完后一起将货款返还给农户,这样农户很快就能看到收益,因此更愿意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最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许多农户对对合作社不够了解,对是否加入合作社持观望态度。因此,对合作社而言,与其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不如交易时给足价格优惠更能吸引农户入社。事实上,许多合作社的确给予社员优惠的价格。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的八家合作社中,几乎都给予了社员以价格优惠。如大兴区北藏村西甜瓜产销协会以高出市场价格20%—30%收购农户种植的甜瓜;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对社员交售的梨,以高于市场价10—30%来收购;庞各庄甘薯协会以0.05元/棵的价格向社员出售甘薯种苗,而向非社员出售价格为0.2元/棵。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的分配原则,从长远来看,这一定要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但从实践来看,其得到农户的广泛认可以及实际落实,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资本报酬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互利组织,同时又作为一类经济实体参与市场交易,资本当然是很重要并且不可缺少的要素。尽管通常认为“合作社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但此语的含义在于强调合作社的主旨不是为结合资本以谋求利润,而是为社员提供最大服务,但为社员提供服务需要相应的资本基础。同时现代合作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为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不得不进行长期投资,以新的技术和设备来武装合作社,壮大规模,增强实力,这需要足够的资本投入。而合作社非营利性的特点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分配方式使其没有太多的积累用于发展,这使得合作社对资本投入的需求越来越旺。
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问题,西方国家把股份制引入了合作社,用来为合作社筹集资本,这样就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与非股份合作社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发行股票,而后者不发行股票。但前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美国的股份合作社借用了股份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概念,把传统合作社的“社员股金”(“身份股”或“入社费”)叫做普通股,只出售给符合合作社社员条件的人,并且每人只能购买一股。把合作社需要的“资本股金”叫做优先股,除部分出售给社员以外,多数售给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企业等。持有此种股票的人不是合作社的正式社员(亦被称为“准社员”),他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年终取得红利的权利。{9}30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把发起资本的30%—50%作为社员权益,非社员必须出资才能成为社员,其余部分通过负债或发行优先股来筹集。优先股在社区公开发行,既可以对个人也可以对团体。优先股股东没有投票权,其股息固定或受限制。{10}芬兰1989年通过的《合作社法》,允许合作社向非社员发行股票。1991年,三个屠宰和肉类加工合作社组建了Atria公司,发行了K—1、K—2两种股票,其中K—1类股票占股份总数的20%,可以自由上市,主要由外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K—2类股票占股份总数的80%,只能在三个合作社内部交易,以保持合作社对公司的控股地位。{6}46
尽管现代合作社为融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股份制做法,但这并没有改变合作社的性质。而阻止合作社异化为股份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则之一是资本报酬有限。如美国《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在合作社中,对股金支付利率最高不能超过8%或各州规定的最高利率。实际上,许多合作社的股金年利率限制在2%、4%或6%,有些合作社则完全取消了红利。{11}427加拿大的《合作社法》要求“任何社员的红利”、“社员提供合作社要求的资金,按资本返还利润”,都“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比例”。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瑞典的欧代尔(Odal)[4]合作社对其非营利性业务,股金分红率限制为一般不超过股额的7%,利润用于股金分红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于根据交易额返还的资金总额的一半。{12}
合作社采取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是因为合作社的资本只是实现合作目的的手段。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以合理优惠的价格为社员提供服务。作为劳动者的社员是利用资本进行劳动而不是为资本所有者工作,也就是说在合作社中是劳动支配资本,而非资本支配劳动。正如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所指出的,“股金在合作社中是仆人,而不是主人”。{13}65合作社的盈余由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并直接产生于与合作社的交易,故应由劳动者享有。资本只有权获得利息,不能于此之外再获取利润。而“股本如付利息,其利率应当严格限制。对股本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额只能达到对借贷资本支付的市场利率。”{14}371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要求是最好只支付较低的利息甚至不支付利息。英国的Hall教授指出:“社股利息是社员将自己当作股东而付给自己的钱,所以除非他们对社外人的一切债务已经完全履行,而合作社的经济地位尚能支付股息时,则不论从法律上或道德上说,都不应有这项支付。”{15}332
由于现代农业合作社更侧重于追求农产品附加值的生产经营,因而所需投资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比如在美国,1998年农业合作社统计资料显示,1989年全国合作社社员人均股金为3217美元,到1998年已上涨到5952美元,平均每年增长约7%。{16}合作社投资需求的不断增长对资本报酬限制原则提出了挑战。有的国家开始对这一原则采取更为灵活的理解和处理。比如瑞典的欧代尔合作社,为扩大经营规模,将其经营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营利性业务,包括粮食收购、加工、出口和饲料、化肥供应等。这部分经营对象以社员为主,并对用于这部分业务的股金,实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股金分红率一般不超过7%。另一部分是营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销售,经营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并给投入这部分业务的额外股金以较高报酬。{6}17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则:(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种方式没有直接对资本报酬做出限制,但规定了股金红利的分配在按交易额(量)返还之后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确立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优先的原则,并通过确定按交易额(量)返还总额(可分配盈余的60%)的方法限定了资本报酬,社员股金只能在可分配盈余的40%的范围内按帐户金额比例获得分红。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鼓励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体现了合作社的根本特征,也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则。但同时也需要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的分配方式有些单一,不利于吸引更多投资。因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资本缺乏几乎是一个普遍问题,只是通过交纳“身份股”和有限的政府资助无法满足合作社的资本需求。为方便合作社融资,不妨考虑向有志于合作社事业的个人和团体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持有者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与合作社没有直接交易,因此无法按交易额(量)得到盈余返还,但他们的参与却缓解了合作社资本短缺的问题,因此应给予他们一定的资本报酬。同时为防止他们的大资本控制合作社,他们又不能得到表决权或可以得到有限的表决权;为防止合作社异化为股份公司,他们的资本报酬(即股息)应限定合适的利率。但他们应在按交易额返还之前得到股息。另外,实践中也有优先支付身份股股息的做法,如山东省莱阳市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对于可分配盈余,在向社员身份股支付股息后,再按交易额(量)返还,并规定股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对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法律可以提供多种方式,以有利于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三、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必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积累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等),形成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理论上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这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一直以来却在理论上争论不休。
(一)关于合作社公共积累应否分割的争论
根据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的观点,合作社公共积累之所以不可分割,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如果允许现在的合作社社员分割前辈创造的合作社积累,他们就有动机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在“开放的社员资格”之原则下,人们就会为行使特定的投票权而加入合作社,即为获得合作社积累而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但这些积累并非由他们所创造(而是由其前辈所创造——笔者注)。其次,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就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从生产者合作社退休的社员如果会因此而得到一笔合作社积累的财产,他们将会故意投票使合作社进入清算。再者,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法律可以要求特定形式的收入记入合作社积累,而对这些收入,社员不应要求分割。如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而获得的盈余、合作社拥有或经营特定项目而创造的盈余,对于这些盈余,合作社社员并未基于投资或劳动而做出主要贡献。除此之外,在不负有限责任的合作社中,留有一大笔积累资金还有特别的价值:用于清偿合作社的对外债务而不必用社员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正因如此,这样的合作社常常被要求将盈余的大部分留做合作社积累。{17}127—128,227—228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合作社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如瑞典学者尼尔森指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原则,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重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大,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6}181—182事实上,随着外部竞争压力的增强以及合作社横向合并和纵向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些国家放宽了关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限制,如丹麦的有些合作社,开始把未分配利润划入社员的个人帐户,社员可以在7年以后,或在退休时提取。{6}182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公共积累能否分割的规定
由于合作社公共积累能否分割存在争论,而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直以来基本上把重点放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作社共同特性上,而回避了可能发生潜在冲突的领域。所以直到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曼彻斯特大会上才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中提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并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社员可以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积累基金,通常提取的这部分盈余,全部或绝大部分归集体所有,代表着社员扶持他们合作社的集体成果。很多地方规定,即使合作社解散了,这部分集体‘资金’也不能在社员中瓜分,而是把它捐给公益事业或是其他与合作社有关的方面。”{13}31
而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199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上方才获得通过。在提交给1997年9月代表大会批准的文本中,其第3条基本原则写明合作社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是共同财产及合作社的积累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3.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做出公平的贡献并加以民主的控制,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对其为具备社员资格所认缴的资本通常最多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社员按照下列部分或全部的目的来分配剩余:发展其合作社,如设立公积金,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同意的其他活动。”{18}
(三)公共积累分配的分层思考
本文认为,合作社为进一步发展及社员福利之考虑,需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应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及教育储备金等)。关于该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应从两个层面加以考虑。第一个层面是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第二个层面是合作社终止时其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在社员中分割。
1.对于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社员退社分为自愿退社和法定退社。自愿退社是合作社“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原则的应有之义,体现了社员的自由选择权。法定退社是指社员基于法定事由而丧失社员身份。从主要国家与地区的合作社立法来看,法定退社事由通常包括社员除名和死亡,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533条和第2534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是社员除名与死亡。{19}665—666芬兰《合作社法》第21、24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也是社员除名与死亡。{20}164—166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的法定退社事由除了社员死亡和除名外,还将剥夺公权、破产与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列为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定原因。
对于自愿退社,仅退还其出资额即可,而不必退还公共积累。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社员如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中随时退社,既给合作社的事务处理带来麻烦,业务的执行也会发生障碍。而且,由于股金的减少,合作社对外担保能力下降,这种担保能力的下降将会影响到合作社的信用,也将影响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合作社公共积累尤其是公积金的存在能够将该种影响降至最低。如果社员退社时连公共积累也一并退还,将会使合作社资本处在极为不稳定状态,合作社的担保能力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其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大户”、“能人”的推动下成立的,这些“大户”、“能人”往往成为合作社的重要成员,他们的进退对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的退社可能使合作社的经营陷于停滞甚至濒临解散。所以尽管他们有权退社,但还是尽量防止其退社。实际上,需要防止的恰恰是这些“大户”、“能人”社员。根据有学者的研究,普通社员(通常是小额出资者)通常并不主动退社。在我国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下,合作社对于他们的首要作用不是资本报酬或惠顾返还,而是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换言之,退出合作社就意味着失去了市场进入的通道和价格改进的机会。{20}196为了限制“能人”、“大户”退社给合作社带来不利影响,在为其退社设置程序限制的同时,还需要从实际利益上加以控制,即退社只能拿回其出资部分,而不能分得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
其三,从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规定社员退社不能请求分割公共积累。如瑞典欧代尔合作社,在社员退社时就采取了只退还股金,但不退还集体储备金的方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3条规定,入股的社员在退出时,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请求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并未规定社员退社时可请求退还储备金。即使在放宽了公共积累不可分割限制的国家,如丹麦,也并非允许社员退社即可分配公共积累,只是规定把未分配利润划入社员的个人帐户,社员在7年以后,或在退休时提取。
需要指出的是,社员退社时不可请求退还积累基金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合作社积累基金越来越多,当积累基金在合作社自有资产中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通常是50%)或者更多时,剩余控制权将出现不平衡。此时,合作社内部相对富有的社员往往会利用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其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压低收购价格、转移未分配储备金或留存收益来加以实现。{20}216—217为防止此情况的发生,有些国家如新加坡1979年立法规定当储备金达到一定水平后,允许投入储备金的金额减少。具体而言,就是合作社每年应从盈余中提取20%作为储备金,但当合作社累计储备金达到社员已出资资本总额的10%时,每年从盈余中提取储备金的比例可减少至5%。{17}128
对于法定退社,需要根据退社事由区别对待。对于因社员死亡而退社,除退还其出资外,还需要分配一定份额的公共积累,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为这种退社是由于社员死亡这种事实原因所导致,并非由于社员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所导致。即使这种退社也在客观上给合作社带来一定意义上的经营障碍,因为并非由社员的行为所致,故社员不应为此再付出经济上的成本。对于因除名而退社,则不应该分得合作社的经营积累。一般而言,除名退社往往是社员由于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此时,社员不仅应付出被剥夺社员资格的代价,而且也需要付出不能分得公共积累的成本。对于像台湾地区“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剥夺公权、破产与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等法定退社原因而导致的退社,在公共积累分割方面,应等同于除名退社处理。
2.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中由社员出资及社员与合作社交易形成的部分应允许在社员中进行分配。理由如下:
首先,由社员出资及社员与合作社交易形成的部分应属于社员权益,是从盈余中提取的,应归社员享有。合作社终止时就应当将这部分积累基金最终返还给社员。
第二,合作社公共积累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以维持合作社持续发展的能力。在合作社终止之时,这种持续发展能力已经不需要继续存在,所以该积累可以分配给社员。
第三,合作社虽然是非营利法人,但并非公益法人。以慈善等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以宗教等为目的的法人,在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只能转移到其他的有着相同公益性目的的法人。按照大陆法系财团法人设立的公益性法人,其设立者一旦把个人财产交付于法人所有,则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捐赠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主张捐赠财产的请求权。而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则对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如果是公益信托,在公益信托终止时,即使存在剩余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也不能对此进行分配,必须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初始目的“尽可能类似”的其他公益目的,从而使公益信托得以继续,这被称为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21}52但合作社并非公益法人,不应有此强制性义务。
第四,就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要求合作社终止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其他合作社或公共事业是不现实的,因其本身发展时间短,力量还不够强大,还不能要求它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笔者的调研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来看,也没有发现哪一家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终止时,剩余积累移交其他合作社或公共事业的情况。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浙江省农民合作社在章程中一般规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如果有剩余财产的话,将在社员之间分配,而不是赠与其它合作社。{22}43
第五,从合作社社员承担责任角度看,在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下,不存在以社员个人其他财产对合作社债务进行清偿的问题,故不必为此留有大笔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清偿债务。
最后,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有的国家规定了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如日本《中间法人法》第86条规定有限责任中间法人在依法清算解散时[5],其剩余财产归属,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在法人章程中对剩余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会员大会仍不能做出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按照《中间法人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该剩余财产将归国库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在日本,中间法人终止时,包括公共积累在内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置是由章程或会员大会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决定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社员,则按章程规定或大会决议在社员中间进行分配。只有在章程未规定、会员大会也未能做出决议时才会收归国库。实践中,大部分中间法人都将会在法人章程中或通过会员大会作出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当然,如果一个合作社在其章程中规定了在其法人资格终止时,应当把合作社的财产转移到社区事业或其他合作社,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属于社员意思自治的内容。此时,社员就不能取得剩余财产的分配。
由政府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则不宜分配给社员,可以移交其他合作社或用做公共事业。因为政府的补贴体现了政府支持农业的产业政策,是对合作社事业的扶持,而非谋求某一特定合作社社员权益的增加。所以在合作社终止时,这一部分财产应继续用于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发展,而不能将其支付给合作社解散时恰好是社员者。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合作社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采取了将公积金量化至社员帐户的做法,并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其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交易额(量)向其返还,当然也要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这种做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农业合作社有了本质区别,保护了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打消了农民对合作社的疑虑。但同时也需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如合作社存续期间的社员自愿退社,除程序限制外,也应限制其对帐户内公积金的分割;对除名退社也需要照此办理,理由如前文所述。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公共积累分割的问题上,尚需要分别情况予以对待,应区分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与合作社终止的情况。如果社员退社时不加限制地允许其帐户内公积金的分配,对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恐怕不利。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以更加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要求。
【注释】
[1]为表达简洁,下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简称为“合作社”。
[2]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在其《实践中的合作社法》一书中指出,“在合作社法中,常常用‘盈余’一词而不用‘利润’”。参见PeterYeo,CooperativeLawinPractice,PlunkettFoundationforCo-operativeStudiesOxfordandHolyoakeBooksManchester,1989.P.125
[3]笔者在“我国农业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05CFX012)项目研究过程中,曾与课题组成员赴山东、河北、福建以及北京郊区等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研,获取了大量宝贵的一手资料。本文所引用的调研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课题组深入调研所获得的资料。
[4]欧代尔合作社隶属于瑞典农民供销协会(SLR),是该协会所属11个分会中最大的一个。欧代尔是1996年由3个分会合并而成的地区合作社,其前身的3个分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96年,欧代尔的社员有2.6万名,占全国农场主的40%。欧代尔拥有90个粮库和收购站、5个饲料厂、60个生产资料零售点,共2000名雇员,其中一半是面对农场的工作人员。参见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5]在日本,合作社被认为是中间法人的典型代表。山本敬三《民法讲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参考文献】
{1}苑鹏.关于合作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的再认识(J).中国农村观察,1998,(5).
{2}李锡勋.合作社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2.
{3}屈茂辉,等.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
{4}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5}张则尧.合作社法十讲(M).江西农村合作委员会,1936.
{6}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7}赵杰,王惠平.西班牙农业合作社考察情况及启示(J).财政研究,2007,(7).
{8}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二)(J).农村经营管理,2004,(10).
{9}胡盛明.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D).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0.
{10}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11}刘振邦.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章程与法律汇编(M).1987.427.
{12}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三)(J).农村经营管理,2004,(11).
{13}管爱国,符纯华.现代世界合作社经济(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14}马俊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5}张德粹.农业合作的原理与实务(M).台北:商务印书馆,1973.
{16}RuralBusiness-CooperativeService,“FarmerCooperativeStatistics,1998”,USDA,RBsService,Report57,WashingtonD.C.,November1999.
{17}PeterYeo,CooperativeLawinPractice,PlunkettFoundationforCo-operativeStudiesOxfordandHolyoakeBooksManchester.1989.
{18}张晓山.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践(J).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9,(6).
{19}费安玲,丁玫.意大利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0}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1}陈晓军.互益性法人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2}王义伟.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基于利益分配视角的研究——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D).浙江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4.
关键词:民营企业盈余管理动机效益
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是―个敏感的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也成为实证会计研究的―个重要领域,在西方已有20多年的研究历史。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及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上市公司普遍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得到了各种实证研究的证实,而民营上市企业的由于数量不多且规模较小,因此针对上市公司的研究不能有效解释民营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对民营企业盈余管理的研究可以帮助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全面、正确的认识公司盈余质量及价值,也可以为规范民营上市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因此,作为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其盈余管理行为应得到足够重视。
一、盈余管理内涵研究
(一)国外研究目前会计理论界对于盈余管理的概念还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斯考特(william.k.scott)指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他认为只要企业的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使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这就是盈余管理。凯瑟琳・雪珀(katherineschipper)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即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有意地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控制。
(二)国内研究魏明海(2000)从“经济收益观”和“信息观”两个角度分析盈余管理的概念后认为,从“信息观”角度看待盈余管理更有意义,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它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在编制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件以改变财务报告时作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秦荣生(2001)认为,盈余管理是指企业有选择会计政策和变更会计估计的自由时,选择其自身效用最大化或是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行为。姚婕(2005)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对自身利益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追求行为。刘峰(2006)认为,盈余管理是在符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大前提下,对现行制度所存在的漏洞最大限度的利用。邹晓艽和陈雪洁(2007)认为,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者为了公司价值最大化,迫于利益集团对其达到盈利预期的压力,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使报告盈余达到预期水准。顾兆峰(2008)认为,广义的盈余管理不仅包括对损益表中盈余数字的控制,还包括对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报告中其他如附注等辅助信息的管理。
尽管对盈余管理存在不同的解释,但笔者认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大致包含以下涵义: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对外报告的盈余信息(即会计收益);盈余管理的方法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会计和非会计手段来实现对会计收益的控制和调整;盈余管理的目的是盈余管理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得出,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管理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二、民营企业盈余管理动机分析
(一)民营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分析(1)融资动机。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率先进行市场取向改革,并赢得了区域经济的先发性优势。在此过程中内源融资作为民营企业最根本的融资方式,为部分民营企业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然而对于成长期的民营企业而言,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仅靠内源性融资已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要求,为了强化现有业务基础或拓展新的业务增长平台,发展外源融资已经刻不容缓。外源融资主要有以下途径:第一,上市融资。民营企业为谋求竞争优势需要规模、档次及水平的不断提升,需要突破原有的血缘、家族、地域等诸多限制,在融资方式上借助资本市场谋求迅速扩张。同时公司上市还可以提高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形象,用较少的资本支配较大的社会资源,获取资本放大效应。所以,中小民营企业上市是最大化筹集额,最大程度地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的重要途径,但现实中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上市难的问题。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不管是主板市场还是中小板市场公司的上市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具有严格的上市条件和审核程序。民营企业为了取得上市资格必须努力达到上市条件,尤其是在盈利方面的条件,这就促使一些盈利没有达到要求的公司为了取得上市资格而进行盈余管理。其次,根据我国IPO的定价方式,IPO的发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2001年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上网竞价方式是可选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上网竞价方式是一个广泛询价的过程,每个投资者都可以充分表达其中购愿望和价格取向,在此基础上形成发行价格。2001年中国证监会建议性的限定A股发行市盈率为20倍左右,并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拟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否则,其发行完成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发行前一年的50%。从这两个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IPO定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对其预期,而投资者的预期是在对拟上市的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的,所以盈利水平就决定了上市公司的IPO定价。另外,《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对上市公司IPO筹资额上限进行了限制,而这个上限跟公司的盈利水平相关。中小企业由于存在着巨大的融资需求,为了在IPO过程中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就形成了盈余管理的动机,通过对上市前的盈余进行操纵,最大化市场对公司的评价,从而最大化IPO的价格,以达到最大化筹资额的目的。第二,银行借款。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辖区内浙江、福建两省300户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到2007年9月底,银行贷款在企业外部融资来源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8%,且企业规模越大,银行贷款占比越高;约11%的企业有过内部集资,约8%的企业利用过民间借贷,其中资产规模低于500万的小企业,职工集资与民间借贷资金占16%;短期资金40%源于供应商或合资、合作伙伴的商业信用;企业资本金主要来自内部集资与非正规民间借贷,其中内部集资占25%,民间借贷占14%,其余来自业主及主要创业者的内部自筹资金。民营企业如果不能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就必须要通过银行借款来满足其资金的需要,可见,民营企业对银行贷款有着巨大的需求。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多数规模比较小,在传统金融制度下民营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即使得到银行贷款,金融机构一般也会与公司签订条件严格的借款合同,如对公司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系数、负债权益比率等财务指标有一定的要
求,公司一旦违反借款合同的某一条款就会受到严厉惩罚。因此,民营企业注意到本年度的一些财务指标有偏离债务条款的趋势或已经偏离时,就会有很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获取良好的银行借款的信用基础。(2)避税动机。从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组成结构看,大多数的民营企业还属于中小企业,属于科技含量较低的制造型企业,因此,为了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主要还是依靠自身的资本滚动。而各种税金的上缴客观上导致一部分资金退出企业,从而减缓企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因此,从操作税收上看,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也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二)民营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分析(1)获得配股资格动机。作为上市公司配股可以对其产生直接而明显的效果。首先,可以改善公司股本结构、公司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其次,可以一次募集大量的资金,有利于投资项目的开展,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再次。还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有助于树立公司的形象。由于配股价格的高低关系到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数额以及顺利与否,业绩优良的公司配股价格可以定价高一些,为了提高配股价格,公司就会进行盈余管理。(2)维持公司上市资格。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年亏损,或者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或者财务状况异常时,将进行特别处理(即sT处理);当其连续3年亏损,将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消除亏损状况,则终止其股票上市。而上市资格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种非常珍贵的资源,如果其被退出证券市场对公司而言损失巨大,因此民营上市公司也存在着强烈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3)高层经理人员的变动动机。近年很多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为了扭转经营业绩亏损的局面更换了高层管理人员,新上任的管理当局为了使公司业绩有明显的改善,重新塑造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形象,不辜负广大股东的期望以及自身业绩的提高、报酬的增加等,往往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
三、民营企业实施盈余管理的空间分析
(一)会计制度为盈余管理留有空间民营企业盈余管理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会计制度为其提供的空间。(1)借助会计估计进行的盈余管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了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企业应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减值准备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其计提方法和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自行确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借助会计估计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常见途径。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条规定大大压缩了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但该准则亦指出“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资产等并不适用该准则”。同时由于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非上市公司其资产结构中存货和应收款项占有重大比重,民营非上市公司在选择会计政策时还可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因此该准则的规定对民营企业的盈余管理手段并未造成较大的影Ⅱ向。(2)借助权责发生制进行的盈余管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虽然很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人为将资产的价值在整个寿命内进行分摊,对资产的价值按设定的价值流转模式进行确认等一系列活动会导致递延、摊销和分配等过程,这样可能发生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和费用的行为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虽然民营企业遍布各行各业,但比重较大的还是制造业,因此其资产的构成中存货和同定资产占了相当的比重,而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通常是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收益可能相应减少,反之则增加。如果存货的计价方法坚持一贯性原则,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电不大,但如果随意改变计价方法,则会严重改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如在存货价格呈下降趋势时,如果原来账面采用先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计价改为加权平均法行价,当存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时,其必然造成对公司资产和收益的重大影响。再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折旧方法的选择、停止计提折旧的时间等,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以及未来期间的会计利润。同时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也较多,有足够理由支持同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变更。如生产设备评估增值过高,折旧费用大,而设备运行良好,从而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年产量降低的情况下,从年限平均法改为产量法等。因此当民营企业存在盈余管理的强烈动机时,权责发生制就为其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3)借助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企业会计制度》也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当遵守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什么是重要、重大的事项?如何划分重要程度?现实中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能靠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从而有可能影响爪、世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公允表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汁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使得企业收益平均化和秘密准备金的操作更加容易。因此不管民营企业遵循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重要性和谨懊性原则都为管理者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民营企业经营的灵活性民营企业中上市公司的比重较小,非上市公司的比重较大,尤其是家族企业的比重相当大,因此其在公司管理方面所受的约束较小,这样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并使得盈余管理的手段更加隐蔽。(1)安排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无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之间可以利用各种采购、销售、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盈余管理,以通过这种价格显失公允的购销行为来调整上市前的盈利达到调高上市前的业绩水平的目的。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对在关联交易中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产生的收益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并不能转增资本,不能弥补亏损。但由于民营企业往往属于家族经营,基于血缘甚至地缘关系,关联方关系更加多样,因此其安排关联交易行为更加复杂隐蔽,难以辨别,从而使得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尚难从根本上制止民营企业的“关联交易”。(2)调整信用政策或销售政策。民营企业在临近年末看到当年经营业绩与预期不符时,可能会通过调整信用政策或销售政策来改变经营业绩使其达到预期目标。调整信用政策包括调整客户的付款期、调整对客户的信用要求。调整销售政策则主要是通过价格政策调整客户的购买欲望以此来调整企业的利润。不管是信用政策还是销售政策,由于企业主体是民营企业其自主调整的权利一般不会受到政府干预。(3)资产采购或处置。当民营公司经营业绩与预期不相符时,一方面可通过转让持有的无形资产、有价证券、投资性房地产等获取收益使利润达到预期水平;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长期资产的采购调整现金
流量增加费用摊销调低利润。不管是采购还是处置资产民营企业往往具有更大的自。
四、民营企业盈余管理的效益分析
(一)促进资本积累和扩张在民营企业成长的不同时期企业对资本的要求各不相同。而不同的盈余管理手段为企业进行资本的积累和扩张提供了不同的途径,从而使企业的发展符合其经营管理战略的需要。如利用税收筹划实施盈余管理,通过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资本积累,为企业的扩张提供了资金基础。
(二)树立企业良好的市场形象对于―个盈利状况良好,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来说,由于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偶然事件的不良影响,不明真相的市场可能会做出相反的反映形成恶性循环,为了让市场更好地了解企业,让投资者知道真实的信息,管理者有必要通过适度的盈余管理向市场传递利好消息达到消除不利影响的目的,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三)减少民营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要经常面临各种风险,有的风险是可控的有的是不可控的,两者都影响企业的净利润。而民营企业管理者的报酬往往以利润作为衡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控的风险是利润降低,从而使管理者承担了报酬风险对管理者不公平。如一项新的会计政策的颁布降低了净利润就会减少管理者的收益,虽然这并非管理者的工作过失,但其却承担了不该承担的风险。这种就会使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安全”的经营投资策略,放弃那些能带来较高回报但相对风险又较高的策略。盈余管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不可控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降低了管理者的报酬风险,给予管理者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有利于激励管理者的创新能力,激励管理者采取更好的策略和行动,更好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降低民营企业政治成本政府是企业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企业信息决定了政府对企业的态度,因此民营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盈余管理使企业符合政府的预期目标,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政治成本,还可以吸引政府注意力获得相关信息,甚至得到地方政府的扶持如直接为企业提供财政补贴、降低税负或者减免利息及给予资产评估方面的优惠政等。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盈余管理;文献综述
机构投资者,主要指一些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等,毫无疑问,与一些中小股东相比,机构投资者无疑在投资中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而近年来,随着相关对机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机构投资者自身的不断的壮大,实践证明,机构投资者以及开始关注并且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学者也开始对这种现象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有的学者通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能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有的则认为机构投资者不能有效的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本文就从这两个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
一、机构投资者能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的文献综述
程书强(2006)的研究选取了机构投资者持股和上市公司盈余信息关系这一视角,他的研究主要是以实证的研究为主,在研究中,选取的数据主要的来源是2000~2003年沪市A股为样本,经过他的实证研究发现:机构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即机构持股比例越高,越能有效抑制操纵应计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王化成和佟岩(2006)通过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对管理层进行一定的监督作用,主要是监督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害的行为,进而抑制了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高雷和张杰(2008)采用沪深两市2003至2005年上市公司的数据,其中剔除了金融类的公司的样本数据,对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其持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说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越高则越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公司治理水平则与盈余管理程度呈负相关关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程度呈负相关关系。这充分说明机构投资者能有效监督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李延喜,杜瑞和高锐(2009)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约束管理层盈余管理中的作用。首先通过管理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博弈分析发现,当机构持股比例很低时,机构不存在监管意愿,只有当机构持股比例较高时,才会积极地监管盈余管理。然后,他们进行了一定的实证分析,主要以2004-2006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盈余管理与机构投资者持股之间存在倒着一定的关系,即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13.07%时,构投资者便会去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申景奇(2011)也是通过实证研究,他的研究利用了我国上市公司2004-2006年的数据,以反映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盈余管理及信息披露为焦点,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治理效果问题。通过他的实证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能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表现在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显著低于无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并且盈余管理程度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提升、持股家数的增加而显著降低。
以上就是对机构投资者对盈余管理具有抑制作用的文献综述,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不仅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而且从实证的角度进行了检验。通过综述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学者通过不同的研究途径和方法,得出了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能抑制盈余管理的结论。
二、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没有抑制作用的文献综述
平湖和李菁(2000)通过对证券公司这一机构投资者进行了系统研究,这些证券公司会利用“倒仓”等手段去谋求利益,这些机构投资者通常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会监督公司的一些盈余管理行为,从而他们认为机构投资者不会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高群和黄谦(2010)的研究则主要从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内部人控制与盈余管理之间关系的影响这一角度进行,他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机构投资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比较低时,按照董事会和总经理两权分离的假说,这种比例较低的持股会加剧内部人控制对盈余管理的操纵。邓可斌和唐小艳(2010)利用国内上市公司2004年至2008年的数据,他们通过混合与平衡面板数据模型回归分析得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正相关,其中,相对于非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国有企业这种相关更加突出。研究进一步说明,国内的机构投资者还有一定的短视行为,他们没有制约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有时候会加剧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唐洋(2011)采用了沪深两市2007至2008年上市公司的数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针对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对于那些正向盈余管理和负向盈余管理的公司。其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都盈余管理水平均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积极去参与到上市公司治理中来,没有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不能去更好的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以上内容就是对机构投资者对盈余管理行为没有抑制作用的文献综述,通过综述,可以看出,一些学者通过分析和论证,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在国内机构投资者的行为还有一些值得去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三、结论和展望
一个客观的情况就是,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发展的十分迅速,并且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的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据相关统计得出,在我国的A股流通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有一半的流通市值。所以,对机构投资者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挥的作用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的研究,找出目前机构投资者行为的不足,有利于改善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机构投资者更好的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对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这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可以看出,机构投资者和盈余管理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前景十分广阔的学术研究领域。随着中国改革开发逐步深化和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也同样值得关注。比如说,机构投资者与会计准则执行的关系便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领域。
参考文献
[1]程书强.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信息关系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6(9):
129-136.
[2]高雷,张杰.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J].会计研究,2008(9):64-72.
[3]王化成,佟岩.控股股东与盈余质量——基于盈余反应系数的考察[J].会计研究,2006(2):66-74.
[4]平湖,李菁.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J].财经,2000(10):10-22.
关键词:市场化进程产权性质债务融资盈余质量
一、引言
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最重要的指标,盈余质量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国内外已经有较多文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盈余质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方面分析了公司治理与盈余质量之间的关系,但从债务融资视角研究盈余质量的文献较少。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与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石。债务治理通过减少“股权稀释”产生的成本以及减少管理者自由支配的现金流来发挥治理效应,通过发挥债权人监督的专业优势,可以有效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成本。根据公司财务理论,债权人有监督企业的能力和激励。债务契约对企业的内部激励和外部约束会提高其治理质量并改进盈余质量。但当债务融资比例较高时,企业面临较高的风险违反债务契约,为避免超越债务契约的极限值,企业可能会进行盈余管理,这就降低了盈余质量。因此债务融资对于盈余质量有重要的影响,将债务融资作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对盈余质量进行考察也就有了研究意义。国内已经有学者对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进行初步研究,但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分歧,二者是线性还是非线性关系有待于深入的探讨,如果是线性关系,那么是正相关关系还是负相关关系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存在预算软约束和政府隐性担保,而非国有上市公司融资困难,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面临的债务融资环境存在显著差异,所以有必要区分产权性质考虑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存在很大差异,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法律制度较健全,制度执行机制也比较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程度较高,可能对二者的关系产生影响,所以本文将会进一步考虑市场化进程对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关系的影响,以及市场化进程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中两者关系的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已有的对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关系的研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结论:(1)债务融资积极监督假说。首先,从外部债权人来说,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后,有监督企业的能力和激励,防止企业进行盈余操纵,保证借款企业的盈余质量。其次,对于债务企业来说,负债的利息采用固定支付方式,负债的利用能够减少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企业持有高额现金流量会诱使管理层从事低效投资和在职消费,管理层会采取盈余操纵的方式来掩饰投资失误以及在职消费的漏洞,那么负债融资就能够起到治理效应,间接遏制管理层的盈余操纵行为,保证企业的盈余质量。再次,管理层也存在提供高质量的盈余来降低融资成本的动机。Francis等(2005)研究结果表明,越依赖外部融资的公司,披露水平越高。Sungyoon和Wooseok(2009)研究也发现,随着银行监督力量的增强,企业的盈余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万红波等(2010)研究表明,当企业债务融资水平较低时,债务融资的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负债融资能够提高盈余质量。(2)债务契约假说。债权人借款给企业时,会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债权人通过正式的债务契约,对借款企业提出一些约束条件,如限制企业的股利支付、股票回购和举借新债务等行为。此外,债务契约还可能要求债务企业维持特定水平的营运资本、利息保障倍数、净资产总值等财务指标。会计政策选择决定了这些监控指标的计量和评估,对评估既定债务契约的履行或违约有着直接影响。债务契约假说认为企业偏离债务条款的程度越大,管理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将未来盈余调节到当期的动机就越强(Watts和Zimmerman,1986)。Watts和Zimmerman的研究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Othman和Zhegal(2006)的研究显示,企业为了提高在谈判中的能力,进行了增加收益的盈余管理。Liu等(2010)的研究表明,企业为了以较低成本获得债务,在发行债务前进行了盈余操纵。张兆国等(2009)在公司治理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文献中提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与盈余质量负相关。杨继伟(2009)的研究显示资产负债率的增加降低了盈余质量。目前,企业都积极争取上市资格,因为上市资格稀缺,能够成功上市意味着该企业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公信力,即使在上市公司业绩很差时,也很少有上市公司破产导致债权人的资金无法收回,因为在上市公司面临资不抵债的时候,会有很多的公司来争取收购该上市公司以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债权人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这种无形的担保,也愿意将资金借给上市公司。当然因为上市公司的这种特殊性,债权人在贷款给上市公司时往往会缺乏严格的审核,贷款后也缺乏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另外,我国也缺乏健全的制度来激励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债权人的监督治理效应没能得到完全的发挥。在债务融资比例较高时,上市公司通过获得新贷来偿还旧贷的压力很大,这时,企业可能会违反债务契约,上市公司管理层会采取措施对盈余进行操纵,这将会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综上所述,对于整体上市公司而言,债务契约假说占优势,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1:对于整体上市公司而言,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负相关。债务融资比率越高,盈余质量越差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存在预算软约束和政府隐性担保,而非国有上市公司融资困难,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面临的债务融资环境存在显著差异,这可能导致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内只有吴祖光等(2011)区分产权性质对两者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国有上市公司总负债水平与盈余质量呈倒“U”性关系,民营企业总负债水平与盈余质量负相关。笔者认为国有上市公司具有政治背景,能够获得政府的隐性担保,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债权人在贷款给国有上市公司后,面临的风险较少,因此债权人更愿意将资金贷给国有上市公司,而贷款给国有上市公司后,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债权人的监督激励也比较低,这会导致预算软约束,同时如果国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水平比较低,债务企业的融资成本也较低,债务人也缺乏动机提供高质量的盈余信息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此时,随着债务融资比率的上升,盈余质量可能会随之下降;当国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水平较高时,由于政府隐性担保和预算软约束的存在,债务融资的契约假说没能有效发挥作用,此时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高额的债务成本支出,减少了企业的自由现金流,削弱了管理层从事低效投资和在职消费的动机,进而从源头上避免了管理层利用盈余操纵的方式来掩饰投资失误以及在职消费漏洞的行为,保证了企业的盈余质量,另外此时国有上市公司也存在内部激励提供高质量的盈余来降低债务成本,当债务融资比率较高时,债权人也会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企业的盈余操纵行为。内在激励和外在监督的同时作用,可能会提高盈余质量。然而,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其不存在政府的隐性担保和预算软约束,所有的债务都需要自有资金加以偿还。当银行借款给非国有上市公司时,为规避贷款风险,会签订更多的限制性条款,且当债务企业违约时,能够及时的对债务企业采取制裁性措施。当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比率较低时,非国有上市公司为积极争取债务融资,有提供高质量盈余的动机,此时债务融资的积极监督假说起主要作用,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可能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当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比率比较高时,由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自身担保能力有限,其存在较高的债务融资成本,也存在较高的风险违反债务契约,此时债务契约假说起主要作用。非国有上市公司面临着很高的经营风险和压力,在即将触及债务契约的临界值时,避免违约的动机会转化为盈余操纵行为,从而降低企业的盈余质量。综上所述,提出假设:
假设2: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呈“U”型关系;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呈倒“U”型关系
市场化水平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体制的综合量度,其衡量基本上可以分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环境制度等五个方面。由于资源禀赋、地理位置以及国家政策的不同,我国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法律执行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外部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市场化进程是比公司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更为基础的层面,市场化进程会影响到企业契约的顺利签订和执行,进而影响到公司治理效率(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孙铮等(2005)认为市场化进程不同地区的公司有着不同的债务筹资行为。谢德仁等(2007)、唐松等(2009)的研究发现外部治理环境的发展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债务融资治理效应的发挥,而债务融资的监督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有利于企业盈余质量的改善,也就是说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强化债务融资的积极监督假说。程新生等(2011)的研究直接验证了市场化进程的改善对盈余质量的影响,其研究表明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完善的法律保护与监管体系为强制披露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市场化进程较低的地区,法律体制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产权保护不力,银行等债权人多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干涉,其自身的经营能力较弱,对债务企业难以起到治理作用,另外市场化进程较低的地区,银行等债权人缺乏有效的途径对债务企业加以监督,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难以发挥。而对于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法律体系、信用体系、产权保护体系都得以完善,银行等债权人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对债务企业进行监督,另外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债权人内部经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有能力对债务企业进行监督。综上所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可能会强化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削弱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根据假设1和假设2中,整体、国有、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关系的差异,提出假设:
假设3: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削弱整体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
假设4: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削弱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比率的平方项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
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削弱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比率平方项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具体表现为增强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削弱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
三、研究设计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要高于整体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又高于国有上市公司,而国有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比率要高于整体上市公司,整体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比率又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这说明,虽然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要低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债权人更愿意将资金贷给国有上市公司。我国市场化进程取得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均值超过了8,但是各地区差异显著,以2011年的市场化进程数据为例,自治区只有-2左右,而江苏省达到12以上。国有上市公司的规模虽然大于非国有上市公司,但是其增长率和总资产净利率却低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这说明在市场经济下,非国有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这也说明国有上市公司内部存在可能着一定的制度缺陷,限制了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
(二)回归分析本文进行了如下回归分析:(1)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回归分析。由表(3)的回归结果得出在整体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与EQ显著正相关,而资产负债率的平方项与EQ不显著,说明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只存在线性关系,为显著负相关关系。假设1得到验证。国有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的平方项与EQ显著负相关,那么资产负债率的平方项与盈余质量显著正相关,说明在国有企业中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呈“U”型关系;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的平方项与EQ显著正相关,那么资产负债率的平方项与盈余质量显著负相关,说明在非国有企业中,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呈倒“U”型关系。这与假设2相吻合。分组后拟合优度和F值都有较大提高,说明区分产权性质对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加以考虑,回归方程的解释能力更强、更有意义。(2)市场化进程、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回归分析。由表(4)可知,在整体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与EQ显著为正,而Market*Debt与EQ呈现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市场化程度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假设3得到部分印证。在国有上市公司中,Debt2与EQ显著为负,而Market*Debt2与EQ显著为正,说明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显著削弱Debt2与EQ的负相关性,即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显著削弱Debt2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根据一元二次方程抛物线关于对称轴对称的数学特征,市场化进程的改善削弱Debt2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意味着在国有上市公式中市场化进程的改善削弱了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增强了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Debt2与EQ显著为正,而Market*Debt2与EQ显著为负,说明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显著削弱Debt2与EQ的正相关性,即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显著削弱Debt2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这就意味着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市场化进程的改善增强了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削弱了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假设4得到验证。总之,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强化关系债的积极监督假说,能够为债务融资治理效应的发挥提供更完善的制度基础和制度执行机制,进而强化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削弱债务融资比率与质量的负相关性。
(三)稳健性检验为保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用利息保障倍数作为债务融资的替代变量,发现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基本保持不变,再用琼斯模型来计算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将其作为盈余质量的替代变量带入回归方程,发现结论依然基本维持不变。这说明本文的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2003年至2011年A股所有上市公司的数据对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进行研究,结果发现:整体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负相关。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呈“U”型关系,而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呈倒“U”型关系。同时也发现市场化进程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削弱整体上市公司中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显著削弱债务融资比率平方项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显著削弱债务融资比率平方项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即市场化进程的改善能够增强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正相关性,削弱债务融资比率与盈余质量的负相关性。盈余质量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中最重要的指标。而债务治理与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基石。研究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能够发现债务融资所发挥的治理效应,债权人可以根据二者的关系判断债权所发挥的治理效果,将资金贷给债权治理较好的企业,在降低自身贷款风险的同时,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国有企业存在政府隐性担保和预算软约束,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性能否对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产生影响呢?本文通过区分产权性质,发现在国有企业中和非国有企业中,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刚好相反,所以债权人在根据两者关系判断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时,应该区别产权进行考虑。考虑市场化进程对两者关系的影响,以及市场化进程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中两者关系的影响,得出要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上市公司中两者的关系所传达的信息,以及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不同产权性质的上市公司中两者关系所传达的信息,同时得出在提高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应缩小地区间市场化进程的差异,提高市场化进程较低地区公司债务融资的治理效应,进而提高该地区公司的盈余质量。
参考文献:
[1]万红波、阮铭华、王蓓蓓:《负债融资、债务契约与盈余信息质量关系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期。
[2]张兆国、刘晓霞、刑道勇:《公司治理结构与盈余管理》,《中国软科学》2009年第1期。
[3]吴祖光、万迪昉:《产权性质、债务融资与盈余质量》,《经济管理》2011年第5期。
[4]夏立军、方轶强:《政府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5]孙铮、刘凤委、李增泉:《市场化程度、政府干预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6]谢德仁、张高菊:《金融生态环境、负债的治理效应与债务重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7年第12期。
[7]唐松、孙铮、杨勇:《金融发展、债务治理与公司价值》,《财经研究》2009年第6期。
[8]程新生、谭有超、廖梦颖:《强制披露、盈余质量与市场化进程——基于制度互补性的分析》,《财经研究》2011年第2期。
[9]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JensenandMeckling.Theoryof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cyCosts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76.
[11]Diamond,D.W.MonitoringandReputation:TheChoiceBetweenBankLoansandDirectlyPlacedDebt.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91.
[12]BoydandPrescott.FinancialIntermediary-coalitions.JournalofFinance,1986.
[13]Fancis,Khurana,Rpereira.DisclosureIncentinvesandEffectsonCostofCapitalaroundtheworld.TheAccountingReview,2005.
[14]SungyoonAhn,WooseokChoi,TheRoleofBankMonitoringinCorporateGovernance:EvidencefromBorrowers’EarningsManagementBehavior.JournalofBanking&Finance,2009.
[15]Watts,R.,Zimmerman,J.PositiveAccountingTheory,Prentice-Hall.1986.
[16]Othman,B.H.,Zhegal,D.,Astudyofearnings-managementmotivesintheAnglo-AmericanandEuro-Continentalaccountingmodels:theCanadianandFrenchcases.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Accounting,2006.
[17]Liu,Y.,Ning,andDavidson,W.N.EarningsManagementSurroundingNewDebtIssues.FinancialReview,2010.
【关键词】XBRL;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51;F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7)14-0022-07
一、引言
XBRL(eXtensibleBusinessReportingLanguage)是可U展商业报告语言的缩写,是基于XML(eXtensibleMarkup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产生的针对财务报告信息交换方面而设定的一种计算机通用语言,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技术。
自1998年美国CharlesHoffman提出XBRL构想至今,国内外公司财务报告的形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中国(2004)、欧盟(2004)、美国(2005)、韩国(2007)、日本(2008)、印度(2008)和智利(2009)等先后自愿或强制上市公司实施XBRL。这种趋势传达出一个强烈信号:上市公司开始了会计信息化方面的新一轮竞争。XBRL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成为大家极其关注的问题。我国沪深两市从2004年年报就开始XBRL实施的试点工作,并从2008年年报开始全面推行XBRL格式的披露。财政部2010年9月发文(财会〔2010〕23号),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13家)和会计师事务所(12家)名单,要求这12家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被审计单位从2010年年报开始进行XBRL分类标准的辅导。本文研究证监会和财政部分别实施XBRL后的经济后果。
已有研究表明XBRL的实施降低了应计盈余管理[1-2],改善了会计信息质量[3],而本文不仅仅考虑应计盈余管理,还关注了更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从两个角度研究XBRL的实施效果。XBRL的实施,增强了数据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也降低了数据监管者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成本,这将会大大增加数据相关者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关注度。但与应计盈余管理不同,真实盈余管理在监管中更隐蔽,正是由于信息使用快捷性的不同,有理由怀疑证监会在2008年年报及XBRL全面实施后,管理层提升了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力度,限制了应计盈余管理的使用。但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还是会被更严格的监管发现,自2010年年报开始财政部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XBRL分类标准的指导,有理由怀疑财政部对部分上市公司加强监管后,抑制了其真实盈余管理的增加。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从1998年提出XBRL的概念后,XBRL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与发展,XBRL的研究逐年增多。目前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就XBRL对外部资本市场的影响给予了充分肯定。Yoon等实证研究了XBRL对韩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发现XBRL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4]。王琳[3]和高倩[5]均使用事件研究法直接研究了XBRL平台实施的市场反应,她们使用CAR(累积异常报酬率)发现资本市场对XBRL平台的实施是有积极表现的。史永和张龙平研究了XBRL财务报告对分析师预测的影响,从分析师预测量、预测效率和预测质量三个方面衡量,发现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使得分析师预测量上升,预测效率提升,预测质量提高[6]。史永和张龙平从股价波动同步性的角度衡量XBRL财务报告实施的外部经济后果,发现XBRL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同步性降低,即个别公司与市场同涨同跌的现象降低,说明XBRL的实施提高了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7]。Kaya从债务市场―银行融资角度研究XBRL的经济后果,通过对比利时非上市公司的分析,发现自愿性选择XBRL格式披露信息后,公司会获得银行更低的借款利息,享受更大额的贷款额度,他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XBRL格式信息的报送可以降低银行信息处理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进而更好地评价公司的财务信息[8]。
国内外理论界对XBRL财务报告质量保证工作的探索研究仅仅是一个开始,远未达到系统化和成熟化的程度。已有研究表明XBRL的实施降低了应计盈余管理,但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着替代性,只研究一方面会产生片面性。例如Cohen等研究萨班斯法案实施前后,管理层对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权衡,结果发现,在萨班斯法案实施之前,管理层更倾向于使用应计项目盈余管理,而在萨班斯法案实施后,则促进了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抑制了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水平[9]。所以对盈余管理的研究需要从最初只关注一种盈余操纵方式到研究管理层在两者之间是如何进行权衡的。
XBRL的平台使得数据使用者能够更方便地获得数据,使得财务信息不局限于少数人,从而人人获得财务信息。XBRL系统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改善会计信息质量:(1)数据提供者可以及时搜集和信息,从而提高数据提供者对数据公布的及时性;(2)消除信息传递壁垒,基于“一个平台”的构想,数据使用者可以更加快捷方便地获得数据;(3)数据监管者控制源头和去向,传统的数据监管只能监控数据提供者的数据,但是XBRL平台的建立,通过XBRL分类标准等理论技术的支持,数据监管者可以事先控制源头。
尽管上述优势使得上交所和深交所强制上市公司通过XBRL平台披露信息,但作为理性人而言,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进行信息的操控,特别是真实盈余管理的隐蔽性,使得管理层可以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盈余操纵,从而使得通过XBRL平台公布的信息失真。上述两方面的影响,使得XBRL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不确定。
Morris等指出,理论为信息系统、动机和行为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思路。理论模型中假定两个参与者,委托人和人,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代替委托人进行决策。当人以自身利益为主,而不以委托人的利益为主时,问题就出现了。Morris等为问题提出了两条解决方案:(1)建立利益共享的契约;(2)使用信息系统增加信息透明度,减低信息传递壁垒[10]。本研究关注第二点,通过使用信息系统解决问题。
Peng等用总应计作为盈余管理的变量,研究中国证券市场中XBRL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结果发现在XBRL实施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下降了,同时高成长、小规模和高科技上市公司下降的程度更大,表明XBRL的实施可以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这主要是因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进而提高投资者发现公司盈余操纵的水平,故降低了盈余管理的水平[1]。刘鹏程研究了XBRL与应计盈余管理的关系,结果表明XBRL的施降低了应计盈余管理的水平,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2]。由此提出第一个假设:
H1:XBRL实施后,管理层降低了应计盈余管理的使用。
透明度的增加,虽然可以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是管理层作为理性人,还是有自己的动机,当应计盈余管理受到抑制时,管理层会选择更加隐蔽的盈余管理手段,而真实盈余管理改变了经济活动的实质并按照会计准则对改变后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并没有违反公认会计准则[11]。由此提出第二个假设:
H2:XBRL实施后,管理层增加了对真实盈余管理的使用。
真实盈余管理虽然比较隐蔽,但更强的监管仍会发现真实盈余管理现象,故有理由怀疑,财政部要求部分上市公司自2010年年报起加强对XBRL的重视和辅导将会抑制假设2中真实盈余管理的增加。因此提出第三个假设:
H3:财政部介入XBRL实施后,可以抑制真实盈余管理的增加。
三、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1998―2013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使用的财务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并根据2012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将样本分行业划分,为保证每个行业有足够的样本公司进行分析,同时考虑到金融保险业的特殊性,本文剔除了金融保险业,并剔除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度量指标都不能计算的上市,最终获得初选样本22024家。
正如Zang所说,不管是应计盈余管理,还是真实盈余管理,都是存在实施成本的,因此可以合理预期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层都有动机进行真实盈余管理[12],这也是应计盈余管理模型与真实盈余管理模型适用的前提假设。
本文在初选样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定义了具有较强盈余管理动机的三类样本公司。第一类是为达到增发目的的公司,本文定义研究样本期间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前两年和增发当年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第二类为微利企业,本文定义当年总资产收益率ROA在[0,0.01]区间的公司为有动机避免亏损,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第三类为微增企业,本文定义总资产收益率变动ΔROA在[0,0.005]区间的公司为有动机达到上年利润标准,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
通过对上述可疑样本的筛选,得到第一类增发动机的公司3295家,第二类微利动机的公司2571家,第三类微增动机的公司2068家,共有“公司―年度”数据7934家,删除其中的重复项944家,剩余可疑样本数为6990家。具体各动机的年度数据如下:XBRL实施之前(2007年及之前)的可疑样本数为3063家,XBRL实施之后(2008年及之后)的可疑样本数为3927家。
其中:营运资本WCt=非现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折旧和摊销,?驻WCt为WCt的变动;CFOt是t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净额。
逐年、逐行业运用最小二乘法分别估计出上述模型各变量的回归系数?琢,将回归系数?琢回代到模型中,计算出各年度公司样本的回归值,并以其年度对应的实际值减去回归值,得到异常值,即为操控性应计利润DTAC。上述模型在进行逐年、逐行业回归中,数据样本至少15个,剔除样本量不足15个的“年度―行业”。
本文参照Roychowdhury采用的三个真实盈余管理量化指标――异常现金流、异常可操纵费用和异常生产成本来度量真实盈余活动中的销售操控、费用操控和成本操控[13]。
其中:St是主营业务收入;DISCt为操纵性费用,用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之和来代替;PRODCt指t年主营业务成本与本期存货变动之和。异常现金流、异常可操纵费用和异常生产成本分别为三个模型的残差。
同时为度量真实盈余管理的总程度,本文参考杨慧辉等的研究[14],引入下面的真实盈余管理总体计量指标。
REM=REM_PRODC-REM_CFO-REM_DISC
(二)解释变量――XBRL和Big12
本文考察的是沪深两市采用XBRL标准披露年报后对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要求上市公司从2008年年报开始以XBRL格式报送,故引入虚拟变量――XBRL。实施前XBRL取0,实施后XBRL取1;1998―2007年这10年的XBRL取0,2008―2013年这6年的XBRL取1。
2010年9月,财政部《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财会〔2010〕23号),拟订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13家)和会计师事务所(12家)名单及要求。本文定义Big12表示后续受财政部监管XBRL实施的公司与2010年及之后由财政部规定12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
(三)控制变量
为了控制其他可能影响盈余管理的因素,在后续的回归模型中引入了控制变量:用总资产的对数衡量公司规模(Size);用资产负债率衡量财务杠杆(Lev);用市净率衡量成长性(MB);用总资产收益率ROA和是否亏损Loss反映盈利能力;用GDP的对数衡量宏观经济。所有数值型的变量在后续实证检验中都进行了1%的极值处理。
(四)回归模型
将三种可疑样本分别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1。
为了验证盈余基准的存在,需要关注Suspect的回归系数及其显著性。PanelA表示以增发为目的的可疑样本,回归的样本数为3295,在DTAC1模型中,Suspec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真实盈余管理的综合指标显著为正(0.019),说明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增发的目的会同时进行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PanelB表示以避免亏损为目的的可疑样本,回归的样本数为2571,在DTAC1和DTAC2模型均显著为正,真实盈余管理的综合指标显著为正(0.0606),说明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避免亏损的目的会同时进行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进而使得利润略大于0。PanelC表示以业绩增长为目的的可疑样本,回归的样本数为2068,DTAC2中Suspec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0.0088),真实盈余管理的综合指标为正(0.0079),但不显著,这说明上市公司为了显示业绩增长进行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现象不显著。PanelD是所有可疑样本与非可疑样本之间的回归,回归的样本数为6990,在DTAC1中Suspect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DTAC2中Suspect的回归系数为负(-0.0025),但不显著,真实盈余管理的综合指标显著为正(0.0276),这表明整体上公司为了达到增发、避免亏损和利润增长的目的,会同时进行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以达到特定的盈余基准,说明本文选取的可疑样本具有代表性。
(二)独立样本t检验
为了比较XBRL实施前后管理层在两种盈余管理策略中是如何进行权衡的,先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将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度量值进行了1%的极值处理。本文首先将1998―2013年度全部可疑样本数据按XBRL变量的不同进行各数据的独立样本t检验。
表2显示XBRL实施之后应计盈余管理DTAC1(均值下降0.0097)和DTAC2(均值下降0.0232)都显著下降了,说明在XBRL实施后,公司进行应计盈余管理的程度下降了,结论初步证实了假设1。对于真实盈余管理而言,总指标REM(均值上升0.0190)在XBRL实施之后却显著上升了,说明在XBRL实施后,公司进行真实的盈余管理程度上升了。从真实盈余管理的三个分指标中可以看出,真实盈余程度的上升是由销售操控、费用操控和生产操控共同引起的,结论初步证实了假设2。
为证实财政部对XBRL实施政策的经济效果,本文将2008―2013年可疑样本的数据按Big12变量的不同进行各数据的独立样本t检验,选取2008―2013年是因为此期间所有上市公司为满足证监会的要求都已经按XBRL向证监会披露财务信息,即XBRL=1。
表3显示财政部介入之后,应计盈余管理DTAC1(均值下降0.0061)和DTAC2(均值下降0.0120)都显著下降了,说明财政部的介入进一步减少了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对于真实盈余管理而言,总指标REM均值下降0.0126,说明在财政部介入后,抑制了真实盈余管理的增加。从真实盈余管理的三个分指标中可以看出,真实盈余程度的上升是由销售操控、费用操控和生产操控共同引起的,结论初步证实了假设3。
(三)模型回归结果
为了检验XBRL实施前后管理层在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的策略是如何转变的,还对模型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正如描述性统计中所说的,所有的变量都进行了1%的极值处理,以剔除异常值对结果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主要关注XBRL和Big12的系数。在应计盈余管理DTAC1的模型中,XBRL的系数显著为负(系数=-0.011,t值=-2.5915),在DTAC2的模型中,XBRL的系数虽不显著,但也是负值(系数=-0.0125,t值=-1.6234)。说明XBRL实施后,管理层减少了应计盈余管理的使用,证实了假设1。
在真实盈余管理综合指标REM的模型中,XBRL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系数=0.0162,t值=1.6445),查看真实盈余管理分项指标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REM_DISC和REM_PRODC中,XBRL的系数均不显著,而REM_CFO中XBRL的系数显著为负(系数=-0.0089,t值=-2.1968),说明在XBRL实施之后,公司增加了真实盈余管理的程度,其中销售操控增加最明显,证实了假设2。
在应计盈余管理DTAC1的模型中,Big12的系数显著为负(系数=-0.0061,t值=-1.9784),在DTAC2的模型中,Big12的系数虽不显著,但也是负值(系数=-0.0064,t值=-1.1148)。说明财政部的介入进一步减少了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的程度。在真实盈余管理综合指标REM的模型中,Big12的系数显著为负(系数=-0.0174,t值=-2.4223),查看真盈余管理分项指标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REM_CFO和REM_PRODC中,Big12的系数均不显著,而REM_DISC中Big12的系数显著为正(系数=0.0063,t值=2.6255),说明在财政部介入XBRL实施之后,抑制了公司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增加,其中对费用操控的抑制最明显,证实了假设3。
六、结论
本文实证研究了XBRL实施后管理层如何在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进行选择。为了实证检验应计盈余管理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变化,本文首先证实了中国证券市场盈余管理现象的存在,并从全部上市公司样本中选出最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的可疑样本,然后对可疑样本在XBRL实施前后的盈余管理现象进行对比分析。结果显示在XBRL实施后,管理层减少了应计盈余管理的使用,增加了真实盈余管理,以达到特定的盈余基准。本文还研究了财政部从2010年年报开始对部分上市公司XBRL报送格式进行介入的效果,结果发现在财政部加强监管后,上市公司减少了真实盈余管理,即交易所和财政部的共同监督作用可抑制上市公司转向真实盈余管理的行为。通过使用其他度量方法,以及控制可能对结论产生影响的因素,发现此结论是稳健的。
这样的结果对于XBRL乃至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有三个启示。
第一,想要通过会计信息系统增加信息透明度,减少应计盈余管理,存在一个不理想的局面:增加了管理层对真实盈余管理的使用。公司使用会计信息系统向外界提供了一个会计信息质量改善的信号,但是真实盈余管理的使用会使这种信号变得模糊。
第二,为达到特定盈余目标的真实盈余管理是一种偏离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这很有可能损害公司短期和长期的价值。通常真实盈余管理的成本较高,成本上升以后,又会影响真实的商业活动,这会产生一个恶性循环,最终受害者将是企业的投资者。在XBRL实施过程中,应该辅以其他公司治理机制来抑制管理层的这种行为。股东与监管者可以通过其他相关问题的考虑(如改变激励机制)来限制管理层这种损害公司价值的行为。
第三,财政部在2010年起对部分上市公司XBRL的实施进行了辅导,抑制了真实盈余管理的增加,政策上可以通过更强的监管程度发现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但王立彦等(2012)的研究指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存在XBRL实施的博弈行为,增加了上市公司实施XBRL的成本,故在进行政策实施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配比原则。
本文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XBRL的实施是全面强制的,导致本文没有办法选取对照组,只能对实施前后进行比较,没有对照组使得结论的说服力有所下降。此外,本文的研究是中国上市公司运用XBRL的效果,但由于中国特色股权结构和制度背景,使得本文的结论不能引申到欧美等市场以及中国非上市公司。本文没有考虑XBRL实施的成本问题,故并没有从收益―成本配比原则为XBRL的实施提出数量上的建议。
【参考文献】
[1]PENGEY,SHONJ,TANC.XBRLandaccruals:empiricalevidencefromChina[J].AccountingPerspectives,2014,10(2):109-138.
[2]刘鹏程.XBRL通用分类标准与会计信息质量[D].华东理工大学,2014.
[3]王琳,龚昕.我国XBRL财务报告应用与会计信息质量:基于沪深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2(11):124-129.
[4]YOONH,ZOH,CIGANEKAP.DoesXBRLadoptionreduceinformationasymmetry?[J].JournalofBusinessResearch,2011,64(2):157-163.
[5]高倩.XBRL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史永,张龙平.XBRL财务报告对分析师预测的影响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4(8):121-132.
[7]史永,张龙平.XBRL财务报告实施效果研究:基于股价同步性的视角[J].会计研究,2014(3):3-10.
[8]KAYAD.Theinfluenceoffirm-specificcharacteristicsontheextentofvoluntarydisclosureinXBRL:empiricalanalysisofSECfilings[J].InternationalJournalofAccountingandInformationManagement,2014,22(1):2-17.
[9]COHENDA,DEYA,LYSTZ.Realandaccrual-basedearningsmanagementinthepre-andpost-SarbanesOxleyperiods[J].SocialScienceElectronicPublishing,2007,83(3):757-787.
[10]MORRISJJ,INDRARINILAKSMANA.Measuringtheimpactof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ERP)systemsonearningmanagement[J].JournalofEmergingTechnologiesinAccounting,2010(7):47-71.
[11]顾鸣润,杨继伟,余怒涛.产权性质、公司治理与真实盈余管理[J].中国会计评论,2012(3):255-274.
[12]ZANGA.Evidenceonthetrade-offbetweenrealactivitiesmanipulationandaccrual-basedearningsmanagement[J].TheAccountingReview,2012,87(2):675-703.
[13]SUGATAROYCHOWDHURY.Earningsmanagementthroughrealactivitiesmanipulation[J].TheAccountingReview,2006,42(3):335-370.
[14]罨刍裕潘飞,赵媛.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股权激励契约下的盈余管理研究[J].中国会计评论,2012(4):411-430.
【关键词】公益金;盈余公积;成本法;权益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F81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6)21-0020-03
一、盈余公积概述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现行《公司法》规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以税后利润10%为标准提取法定公益金;在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时,企业可暂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计提基数是弥补以前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余额。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后,还可以继续按照企业的规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此可见,无论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均是来自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利润中积累的各种累计资本金。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或者为了后期扩大生产经营做储备,故提取了各种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来说其用途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若遇到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累计的资本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利用公积金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壮大企业的实力;(3)在企业遇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转型等背景下,企业可以利用各种公积金用于派息、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3类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某些项目,则相关的账务处理程序均需要借记“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贷记有关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应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涉及的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为此,笔者针对这两类被投资公司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则此时需要对此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成本法后续计量的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应地将自己享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动与重分类,投资公司则无需在后续计量时重新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针对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情形,此决议行为仅是被投资公司自身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并不涉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情形,故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此无需任何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二)权益法
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要求,若投资公司合营或联营被投资公司,则后续计量以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部分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公司将此项投资转增资本金,正是内部权益结构的转变,公允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变动,则投资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权公允价值也不会变动,因此,投资公司后续计量中无需对被投资公司的此项行为进行核算。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或派息等情况下财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会计上均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仅是在备查簿当中予以登记即可。同样,与此情形比较类似的做法还体现在企业发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资单位进行股票股利的发放,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资公司除权日,投资公司登记变动的股份数量。
(二)税法处理
1.被投资公司股东为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转增资本、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做出的各种个人所得税计征指导意见可以知道,对于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情形参照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若资本公积里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这不符合税法里规定的利润分配情形,故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针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决议批准后代扣代缴。
其次,被投资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无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或是两者)转增资本金的情形,税法上视同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款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由被投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代扣代缴。
2.被投资公司股东为法人
根据有关投资公司(法人)对被投资公司相关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均视为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过,其中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视为利润分配,不属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知晓,居民企业持续持有12个月以上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足12个月居民投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资公司获得此类投资收益,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改进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虽然税法上认定作为投资者的利润进行所得税的计征,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经过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资公司并未出现现金流流入,故不能作为资产或者收入进行确认;(2)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3)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中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并不会获得现金流流入。
(二)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改进
虽然会计准则利用以上三点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要求投资公司做出各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是笔者以下几点分析或表明,投资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必要时刻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工商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法律事实和经济行为事实。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此项增资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增虚报各种增资行为;并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此项行为为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方可转增资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规定与上述“投资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故不账务处理”的理由相冲突。无论投资公司是控制子公司还是其联营合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占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绝对多数情形下可能处于相对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体现出了投资公司的收入行为和纳税行为。现行税法明确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角度可以看出,税法虽然确认了收入行为,但是税后分配避免重复计税,对于投资公司大多数情形下这些行为是免税的。
4.在税法规定不冲突情形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可以作为投资成本的增加项目,会与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不便于实务中有关工作的展开。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得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但是并未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做出说明,故可以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项。最终在税法上,投资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其成本的计税基础;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对经济事实的还原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现行会计准则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原则。其一,投资公司不做账违背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做账,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投资公司,在此行为中的利润变动情形。其二,不做账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事项本质上来说,被投资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本质上便是投资公司接收到的分红再用于投资,投资成本增加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目前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做法无法体现这一投资行为。
(三)改进后账务处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会计上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便于财务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统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则难实现这一点。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便于投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账务处理工作。合并会计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需要还原各项经济事实;此处若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一目了然地还原经济事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为税务及财会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借鉴;财税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能够节省大量的财税差异给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结论归纳及建议提示
(一)相关结论
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建议投资公司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此一来便会增加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的同时增加投资公司的“利润”。投资公司利润的增加又促使其股东分红的要求,建议投资公司在财报中披露此项事实。针对具体的账务处理,仍然建议从成本法及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分析。
1.成本法
针对成本法的后续计量,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这项事实行为中进行两步走账务处理,即先确认投资收益基础,再确认利用已收到的股利进行再投资。具体账务处理程序:(1)投资收益的确认,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2)股利再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
2.权益法
权益法后续计量模式下,虽然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合计数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从细分明细科目来说,则有变化,为此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其投资比例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从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调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首先,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次,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2]。
(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1.《公司法》的微调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规规范此项经济行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请股东出资实现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公司法》这样的微调,也体现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
2.《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调
现行会计准则应对此项事实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微调,具体微调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程序。同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将其视同为利润的分配,然后再将其视同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参考文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
一、基本答题思路
1.计算有关项目
(1)商誉=调整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母公司持股比例
(2)少数股东权益=调整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1-母公司持股比例)
(3)母公司投资收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
(4)少数股东损益=调整后子公司净利润×(1-母公司持股比例)
2.建立平衡等式
(1)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末未分配利润+商誉
实行第一次替代:即由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利润分配的动态计算过程替代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利润分配的静态计算结果。
其动态的计算过程为:
年末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付股利
替代后可得出(2)平衡等式:
(2)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实行第二次替代:即由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持股比例较少的投资企业的少数股东损益”替代子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替代后得出(3)平衡等式:
(3)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股本+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商誉
将等式右边的减项移到等式左边,得出如下最终平衡等式:
(4)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提取盈余公积+应付股利=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商誉
分析: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各自的角度,母公司投资后会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吸收投资后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如果站在子母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角度,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与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的投资纯属于企业集团的内部交易事项,即集团内部资金的调拨,它既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更不应该增加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所以在母公司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时,应将其进行相互抵销,其抵销规则是虚增在借方的从贷方抵销,虚增在贷方的从借方抵销”另外应值得注意的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单独确认一项商誉”资产。
3.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子公司)
资本公积(子公司)
盈余公积(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年初(子公司)
投资收益(母公司)
少数股东损益
商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二、实例分析
[资料]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购入A公司80%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3300万元。2007年1月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4000万元(假定A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其中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和A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A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8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2008年12月1日取得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2月31日其公允价值上升1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2008年度的个别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1、表2所示:
[要求]编制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抵销分录。
[参考答案]
(1)计算有关项目
①商誉=3945.36-4806.7×80%=100
②少数股东权益=4806.7×(1-80%)=961.34
③母公司投资收益=500×80%=400
④少数股东损益=500×(1-80%)=100
(2)建立平衡等式
长期股权投资(3945.36)+少数股东权益(961.34)+提取盈余公积(50)+应付股利(100)=股本(2000)+资本公积
(1006.7)+盈余公积(190)+年初未分配利润(1260)+投资收益(400)+少数股东损益(100)+商誉(100)
(3)编制抵销分录
借:股本2000
资本公积1006.7
盈余公积190
未分配利润——年初1260
投资收益400
少数股东损益100
商誉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945.36
少数股东权益961.34
关键词:合并报表成本法权益法
按照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采用成本法,但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则要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为一个会计整体,根据其他相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同时合并报表准则也允许直接在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要求所生成的财务报表应当符合合并准则的相关要求。
合并报表准则要求合并报表的编制应当能够消除内部交易对整个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也就是要抵销母子公司之间因投资、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借款等内部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从企业集团整体的角度来看,只是资源在内部的转移,并不会产生新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相关税费视同真实发生),所以在编制合并财务表时,应视同交易未发生,抵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的各种内部交易的影响,使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整个集团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合并报表编制时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的原因
同一控制控股合并情况下,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加上少数股东权益正好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抵销。而在非同一控制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商誉的出现。如果对期末直接抵销,而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那么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在和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抵销后,除了一部分少数股东权益或商誉之外,还会有差额。这个差额的产生是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的关键。
2成本法下编制合并报表可行性
在期末合并抵销时,其实是进行了一次打包合并,如果把合并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即分成合并日的抵销和合并日后的抵销,就可以在不通过权益法调整的情况下完成报表合并。合并日的报表合并抵销,并没有权益法的说法,在合并日的合并抵销的基础上,再抵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新发生的变动,最后汇总在一起形成合并抵销,就形成了接下来报表合并抵销的整体思路。在合并日,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完全被抵销了的。合并日后,母公司实现的利润全部归母公司所有,只是子公司新实现的利润或资本公积,并不全部归属于母公司,要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这样,在合并日合并抵销的基础上,把子公司新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做个比例分配,就可以形成期末的合并报表抵销分录。
3合并抵销过程
3.1收购日合并处理
借:股本―××股东
资本公积―收购日
盈余公积―收购日
未分配利润―收购日
商誉(初始确认)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其中:①股本科目:按照子公司收购日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②资本公积:按照收购日调整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③盈余公积:按照收购日调整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④未分配利润:按照收购日调整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⑤商誉:按企业合并准则计算填列。
⑥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成本填列。
⑦少数股东权益:按照部分权益法计算填列。
3.2合并日后会计期末的抵销处理
3.2.1抵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①借:股本―××股东
资本公积―收购日
盈余公积―收购日
未分配利润―收购日
商誉(初始确认)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其中:a股本科目:按照子公司收购日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b资本公积:按照收购日调整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c盈余公积:按照收购日调整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d未分配利润:按照收购日调整后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数填列。
e商誉:按企业合并准则计算填列。
f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成本填列。
g少数股东权益:按照部分权益法计算填列。
②借:盈余公积―子公司新提取数
贷:未分配利润―子公司新提取盈余公积数
③借:未分配利润―按少数股东股权比例乘以子公司新实现净利润
贷:少数股东权益―按少数股东股权比例乘以子公司新实现净利润
④借:资本公积―按少数股东股权比例乘以子公司新实现资本公积
贷:少数股东权益―按少数股东股权比例乘以子公司新实现资本公积
⑤借:少数股东权益―按少数股东分配的利润数
贷:未分配利润―按少数股东分配的利润数
3.2.2利润和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
编制合并利润表时,由于没有按照权益法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所以对于合并利润表需要抵销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红确认的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由于合并报表是在母子公司个别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加总抵销生成的,而子公司的个别报表已经进行了利润的分配,合并报表的原则是子公司利润并入合并报表,并不需要体现出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从而要抵销子公司利润分配的影响。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提取盈余公积
对股东分配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年末
其中:①投资收益:母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确认的投资收益。
②少数股东损益: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净利润数。
③未分配利润―年初:去年年末数。
④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盈余公积当期提取数。
⑤对股东分配的利润:子公司利润分配数。
⑥未分配利润―年末:轧差计算。
3.2.3其他内部交易的抵销
采用权益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是为了对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进行抵销,其他内部交易抵销可以单独进行。在IFRS报告准则下,要区分顺流和逆流交易,以确认对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在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内部交易情况下,未实现利润要在少数股东损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利润之间进行分配,进而确定对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在母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情况下,抵销不影响少数股东损益和权益:
①内部交易额的抵销
借:营业收入―内部交易金额
贷:营业成本―内部交易金额
②内部未实现利润的抵销
借:营业成本―存货中未实现的利润
贷:存货―存货中未实现的利润
③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时(增加分录)
借:少数股东损益(按存货交易影响利润的少数股权占比)
贷:未分配利润(按存货交易影响利润的少数股权占比)
3.2.4商誉减值的处理
期末当商誉发生减值时,因为商誉的确认采用部分商誉法,商誉的减值只影响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不会影响少数股东权益。抵销处理如下:
借:未分配利润―减值金额
贷:商誉―减值金额
4举例
甲公司20X8年1月1日以2860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1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前不存在关联关系,乙公司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20X8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41000万元,其中股本20000万元,资本公积11000万元,盈余公积3200万元,未分配利润6800万元。乙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会批准,20X8年提取盈余公积2000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4500万元,甲公司确认对乙公司投资收益3600万元。乙公司本期向甲公司销售商品2000万元,其销售成本1400万元,甲公司期末没有对外销售。期末经过减值测试,商誉减值100万元。
4.1收购日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20000万元
资本公积11000万元
盈余公积1200万元
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
商誉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8600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7000万元
4.2合并日后期末抵销分录的处理
4.2.1抵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①借:股本20000万元
资本公积11000万元
盈余公积1200万元
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
商誉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8600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7000万元
②借:盈余公积2000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
③借:未分配利润2100万元
贷:少数股东权益2100万元
④借:少数股东权益900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900万元
4.2.2利润和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处理
借:投资收益3600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2100万元
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
贷:提取盈余公积2000万元
对股东分配的利润4500万元
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
4.2.3内部交易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2000万元
贷:营业成本2000万元
借:营业成本600万元
贷:存货600万元
借:少数股东损益120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120万元
4.2.4商誉减值的抵销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贷:商誉100万元
5总结
合并报表的编制是集团公司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会计业务,本文的研究是对长期报表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方法探讨,有一定的方便性和实用性,能够简化编制程序,提高报表编报效率。文中借鉴了西方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处理方法,如在内部交易抵销时,区分顺逆流交易,从而确定对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对商誉的确认,并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现在比较流行的全部商誉法,而是采用了部分商誉法,这种方法的选择对合并后的资产和股东权益等会造成不同影响。因个人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望读者指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
[2]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
[3]王松年主编.2001.国际会计前沿[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HarryI.Walk,JamesL.Dodd,MichaelG.Tearney.2003.AccountingTheory(SixthEdition)South―WesternCollege.
1.关于在合并报表上对子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的反映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由单个企业按照当期实现的税后利润计提,子公司当期提取的盈余公积作为其利润的一部分,意味着子公司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减少,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则意味着企业集团可供分配利润的减少,因此,我国通行的做法是对子公司本期提取的盈余公积在合并报表上予以反映,调整合并盈余公积的数额。
但西方各国对公司计提盈余公积未予明确规定,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子公司的净利润对应的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母公司当期盈余公积的计提基数中已经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数额,即包括了子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数额。这样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子公司当期净利润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分别作为其计提盈余公积的基数,即计提了两次盈余公积,因此,对子公司本期提取的盈余公积在合并过程中应予以抵销。可见,西方各国合并报表上并不反映子公司本期提取的盈余公积。
2.关于合并报表对合并价差的处理方面。在全资子公司下,合并价差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差额。中西合并报表对合并价差处理结果存在以下差异:①合并价差在合并报表上列示方式不同。我国将合并价差单独列示,未将其进一步细分,而西方各国将合并价差具体分配到了可辨认资产、负债和商誉项目。②合并价差摊销结果不同。虽然二者都在母公司账上对合并价差进行了摊销,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并价差的摊销予以反映,但西方各国合并报表对合并价差的摊销进行了重新分类确认,即原来合并价差在账上摊销所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在合并报表上反映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项目中。③合并价差摊销方法不同。我国通行的做法是,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并记入损益;而西方各国的合并报表对合并价差的摊销是分两部分进行的: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存续期间予以摊销;对商誉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
我国将投资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单独列为合并价差,虽避免了复杂合并价差的分摊问题,但不够准确。合并价差既可能产生于流动资产项目,也可能产生于长期资产项目,还可能源于商誉,它是一个混合性质的科目,若将上述差额笼统地列为合并价差会扭曲合并个体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不利于反映合并个体的财务状况。
二、合并抵销方式的差异
1.关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合并价差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方面。我国的做法是直接按母子公司项目对应关系进行抵销,即将期末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与子公司期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直接相抵销,二者差额列为合并价差。此时的合并价差为在母公司账上摊销以后的余额,相当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账户期末余额。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期末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付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相抵销。
由于需要对合并价差摊销以及对未实现损益在合并报表上重新予以确认,西方各国的做法是,先抵销因子公司派发股利与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所产生的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影响,使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从期末余额还原到期初余额,再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期初余额与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项目相抵销,二者的差异即合并价差期初余额。此时的合并价差期初余额为尚未摊销的余额,存在于资产、负债和商誉项目中,再按资产、负债存续期间重新进行摊销,使原合并价差的摊销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数在合并报表上反映在管理费用、销售成本等其他费用类项目中。
2.连续期间对有关账户的期初数的调整不同。由于每期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提供的个别财务报表,我国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是不完全权益法,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未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予以扣除,但在合并报表上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予以剔除;以个别报表为基础加总得出的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会与上一会计期间合并报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发生差异,因此须对本期该项目的期初数予以调整。
而西方各国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是完全权益法,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未予确认,对本期的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递延到下一会计期间再进行确认,因此在连续期间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期初数进行调整,用来转回上一会计期间期末按完全权益法递延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而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变化数;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数的调整,重建了本期期初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户的对应关系。
三、股权投资处理方法的差异
目前我国采用的权益法是不完全权益法;西方各国采用的权益法是完全权益法,即母公司需要在合并之后,在其账上逐期调整“对子公司普通股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份额,调整的项目包括公司间业务的未实现损益或推定损益。与不完全权益法相比,完全权益法所记录的投资账户账面价值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更加能够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及其分享净收益的实际情况。
此外,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我们还能看到按完全权益法编制的合并报表具有很强的核对和验证功能,母公司的净收益与未分配利润必然和合并以后的合并个体的净收益与未分配利润相同。它还更好地强调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也就是从会计角度将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视为单一经济实体。而按不完全权益法处理的投资收益和投资不够准确,在合并工作底稿上也不摊销合并价差,合并报表不能正确反映合并个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两点思考
从中西方合并报表的以上分析与比较,笔者对我国的合并报表处理方法提出两点建议:
关键词:审计质量;盈余管理;会计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一、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
企业盈余管理一直是经济研究的热点,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研究却起步较晚。1999年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才使得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迈入了真正作为独立第三方发展壮大的阶段。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研究也才纷纷出现。
对盈余管理的概念在会计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按照美国会计学家斯考特的定义,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而另一美国会计学家凯瑟琳・雪珀则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的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随着人们对盈余管理更深入的研究,盈余管理则有了一个较为准确和全面的概念: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者迫于相关利益集团对其盈利逾期的压力和自身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为了得到满意的财务会计结果,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借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多计或少计收益、少计或多计费用成本,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使报告盈余达到期望水平。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的研究,由于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不可观察性以及昂贵的评估成本以及事务所的“准租金”存在,因此目前的研究主要以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进行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一个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代表审计质量来检验对盈余管理影响的是Beckeretal.(1998)。他利用美国市场1989~1992年的数据(盈余管理指标用操纵性应计来替代)研究发现,六大审计的上市公司的操纵性应计要低于非六大审计的上市公司,并且六大主要倾向于对正向操纵性应计的抑制。
Francisetal.(1999)利用美国市场1975~1994年的数据进行了类似研究,他们把操纵性应计分为无方向操纵性应计和有方向操纵性应计。研究发现,六大对无方向和有方向操纵性应计都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而非六大的国家或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些方面无显著的抑制作用。
Nelsonetal.(2002)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考虑了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审计师的行为,他发现公司经理人倾向于针对会计准则的精确程度来决定是否构成交易事项从而进行盈余管理,而这些盈余管理是很少被审计调整的;同时经理人有强烈的动机通过盈余管理来调高当期利润,但这部分利润容易被审计调整,并且审计师更可能对那些存在重大差错的而且是小客户的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调整。这表明,审计师对不同的盈余管理动机有不同的表现行为。
国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对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相对缺乏,且目前的研究结论表现不一致。吴水澎和李奇凤(2006)以我国2003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在抑制操纵性应计上,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高于国内十大,而后者的审计质量要高于国内非十大。
王艳艳和陈汉文(2006)以我国2001~2004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只有国际四大在操纵性应计的抑制上表现出高审计质量,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则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
刘峰(2007)以2002~2003年我国A股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操纵性应计的抑制上,国际四大与非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另外,刘峰(2009)以香港市场大陆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没有证据表明四大所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仅有证据表明了四大收取了相对较高的审计费用。
王良成(2009)围绕我国上市公司配股融资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大所对配股公司的盈余管理进行了显著的抑制,但是大所在对非配股公司的盈余管理的抑制上和其他事务所并没有显著差异。大所对所有公司(配股公司和非配股公司)总体上并没有表现出比其他事务所显著高的审计质量。
白云霞(2009)对国有IPO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法制欠发达地区本地审计师的审计质量显著低于外地审计师,而法制发达地区,本地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与外地审计师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借鉴与启示
如以上文献综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上独立、健康发展道路为时不长,已有的国内外关于审计质量和企业盈余管理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及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借鉴意义。
启示一: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是事务所发展的不变原则。国外关于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的研究上,大所在抑制操纵性应计利润方面表现出了较强的显著性,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角度看,大所在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启示二:审计质量的提高绝非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即可水到渠成。国内学者关于审计质量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相关性得出了众多不同的研究成果,但总的来看,在国内市场,大所并不必然具有更高的审计质量,甚至表现平平。理论上讲,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理性经纪人,具有“相机决策”的行为,对不同盈余管理的公司采取不同的审计质量;或者在法制欠发展地区,较低的职业约束使审计师容易丧失独立性而表现出较低的审计质量。目前,国内事务所合并正处于浪潮阶段,有些曾经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后摇身一变跻身于国内大所的地位,而本质几乎未发生变化。因此,并非事务所做大做强即可完成审计质量提高这一重要任务。
启示三:提高审计师的职业约束,消除地区性差异导致的职业约束。在法制欠发达地区和法制发达地区,法制环境的不同导致了审计质量因职业约束的不同而出现了差异,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应消除这种地区差异导致的审计质量差异;若消除地区性的差异,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宏观发展方向上,应进一步扶持经济发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峰,周福源.国际四大意味着高审计质量吗―基于会计稳健性角度的检验[J].会计研究,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