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在__、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经委的大力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全州工业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州工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又好又快发展主题,采取各种措施,着力推进工业“重点产业建设行动计划”和“实现工业产值千亿元目标行动计划”,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强化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及时化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诸多困难,工业经济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全面超额完成了省、州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州工业经济保持了平稳快速增长并呈现出增速快、效益好的态势。
一、20__年x州工业发展的成效
(一)工业经济平稳增长,预计可全面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今年1—10月,全州实现工业总产值490.26亿元,同比增长15.5%,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工业增加值143.32亿元,同比增长11.3%。主要特点:一是重工业增速领先于轻工业。1—10月,全州规模以上轻工业完成增加值60.86亿元,同比增长5.5%,重工业完成增加值82.47亿元,同比增长16.7%,重工业增速快于轻工业11.2个百分点。二是非烟工业增速加快,对全州工业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1-10月,全州规模以上非烟工业完成增加值88.15亿元,同比增长13.7%,增速超过烟草制品业8.4个百分点,占全州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61.5%,高于去年同期5.3个百分点,非烟工业对全州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83.8%,分别比一、二、三季度提高18.1、11.7和7.9个百分点。三是产销衔接水平较好。1—10月,全州规模以上工业完成销售产值388.3亿元,增长31.6%,增幅高于去年同期10.7个百分点;产品销售率达96.1%,低于去年同期0.8个百分点。四是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较好,预计可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1-10月,全州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43.32亿元,为省考核目标的89.6%,超目标6.3个百分点。根据1-10月全州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预测,20__年我州工业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可以全面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初步分析预测,今年全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利税总额、利润预计分别完成180亿元、458亿元、102亿元、38亿元,分别为省考核目标的100%、108.8%、106.3%和124.6%,除工业增加值外,其余指标分别超目标8.8、6.3和24.6个百分点。
(二)工业投资继续加大,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1-10月,全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7.7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剔除电力行业投资外,全州工业投资完成36.29亿元,同比增长48.9%,为省考核目标的84.5%,超目标1.2个百分点。预计我州全年可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电力)43亿元左右,可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一大批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x钢铁公司三期工程80万吨棒材/年项目已于今年8月16日竣工投产,135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项目正在有序推进;__瑞气公司15万吨/年二甲醚项目,基础工程基本完成,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__煤矿五期扩建工程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至9月底已累计完成建设投资4.3亿元;__润鑫铝业公司后续项目,现已完成场地平整工作,正全面进入土建施工阶段;x糖业公司年产8000吨棕丝软垫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已完工,设备进入调试阶段,计划年底可投入生产;__科维生物产业公司年产50000吨生物乙醇燃料项目,现已完成投资6100万元,形成了30000吨生产能力。这些技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竣工投产,将为x州工业发展培育一批新的增长点,使工业发展后劲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非公经济和乡镇企业蓬勃发展
20__年,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推动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据初步分析预测,今年全州非公经济增加值预计达到127.8亿元,比去年增长14.8%,为省目标的101.8%;上缴税金预计完成15.2亿元,比去年增长32.2%,为省目标的104.1%;从业人员预计达26.9万人,比去年增长13%,为省目标的105.9%,各项指标将全面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考核任务。我州乡镇企业以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为重点,围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解决农民增收和带动产业发展,乡镇企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日益增强,并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预计全州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56.9亿元,比去年增长21.5%,为省目标的105.6%;预计完成工业增加值33.5亿元,比去年增长30.9%,为省目标的112.8%;实交税金预计完成9.5亿元,比去年增长14.7%,为省目标的103.3%;从业人员预计达32.91万人,比去年增长5%,为省目标的100.02%。
(四)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快,企业集群发展格局形成
20__年,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艰苦努力,x州工业园区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和阶段性成果。x工业园区全面展开了道路、电力专线、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用电网、污水处理厂、排洪遂道等重点基础设施正在
规划实施中;__工业园区、泸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全面展开;建水工业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园区》已编制完成,并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和州级审查;个旧市、绿春县、屏边县、x县等县市特色工业园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其它各项前期工作正在积极抓紧谋划和推进之中。随着x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为企业的入住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了更加优越的条件,入园发展的企业不断增多,企业集群发展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五)企业改革正逐步深化
x州列入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共有6户,其中:个旧市化肥厂和个旧市塑料厂已经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已正式下达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启动通知。目前,个旧市塑料厂已进入了破产程序,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及资产处置工作;个旧市化肥厂破产的各项前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职工安置方案已报有关部门审批;个旧市磷化工总厂、个旧市高压电瓷厂、个旧市瓷器厂、个旧市搪瓷化工厂等
4户企业的债务问题与其主要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达成清偿意见,有关材料已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力争在今年内进入破产程序。x州列入深化改革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企业共18户,现已完成14户,为任务数的77.8%,提前完成了省下达的至年底完成72%的目标任务,涉及总资产5095.9万元,其中:关闭5户,董事长全部持投3户,股权相对集中5户,解散1户。
(六)经济运行调节水平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加强了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协调,切实做好电煤供应、电力生产、重要物资运输、企业融资等协调工作,在企业面临电煤供需紧张、电力供应严重不足、铁路运力缺口较大、贷款融资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保障了全州工业经济仍保持平稳快速增长。
二、20__年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建立完善责任制度,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八次党代会和全省工业经济工作会议精神,3月份,__、州政府召开了全州工业经济暨重点产业建设工作会议。会上__、州政府分别与13县市签订了责任书,把省级下达的工业经济、乡镇企业、非公经济、工业投资和重点产业建设等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同时,要求各县市经贸(济)局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各项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强化经济运行调控;兑现了20__年各县市工业发展各项目标和重点产业建设目标任务的考核奖惩,激励各县市切实抓好工业发展。
(二)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为确保今年31个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__、州政府决定:一是继续实行重点项目建设州级领导挂钩督查指导制。二是继续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县市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州政府与各相关县市政府签订了产业建设重点项目责任书。三是认真落实好州政府与省属大企业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协议项目的建设。四是进一步加大协调服务力度,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在供电、运输等方面优先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将重点项目积极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争取省级新型工业化和技改贴息资金的扶持,同时州级项目专项资金也向重点项目倾斜。五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推动不同层次的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建设建立了协调机制和报表制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主动对有关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三)着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__、州政府十分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节能减排工作机构。二是突出重点,以抓工业节能为突破口,确保全州节能目标的落实。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钢铁、有色、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加大淘汰力度;对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四是加强对全州高耗能高污染10个重点行业的137户企业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力度及未达标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五是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州经委与州统计局共同组织举办了十三县市经贸(济)局和统计局领导及业务人员、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人员参加的节能知识培训班,努力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节能意识,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六是进行督查,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我委按州政府的要求,组成了六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开展节能减排及工业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工作。通过督查,有力地推进了全州节能减排和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积极推动工业园区建设。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规划先行,全面启动和推进园区建设。在推进园区建设中,我州立足于规划先行,注重长期规划、中期规划与近期规划的有机结合,做到长规划、短安排。二是坚持以产业建设与园区建设的良好互动,以项目建设推动园区建设。三是以省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特色园区建设为重点,带动和推动全州园区建设。
(五)强化电煤协调,多产煤多发电。一是及时成立了电煤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在州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多次召开了电煤协调工作会议,分析全州电煤生产供需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为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多作贡献。三是协调交通、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段等单位,建立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四是发放电煤运输绿卡,使__发电厂、大唐x电厂、巡检司电厂能够从__村地区、__等地购进煤作为掺烧,缓解__矿务局电煤供应不足的压力。四是促进__矿务局按省州电煤协调工作会议精神,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用超常规生产,原煤产量由每月70万吨提高到80万吨,争取90万吨目标,并对__矿务局原煤实行计划分配,尽力确保电煤供应。
(六)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全州8000多名干部和4000多名中小企业负责人直接学习了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狠抓服务体系建设,至9月底,我州今年已新建担保公司4户,正在筹建的企业互助基金和担保公司1户。目前全州累计已建立担保公司9户,1—10月,已累计为50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贷款金额达4.26亿元。以农产品加工、转移农村劳动力为重点,继续推进“三项工程”;开展企村结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抓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等工作,促进乡镇企业快速发展。
(七)加强政策引导,落实责任主体,推动全州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__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的意见》和《__省经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会议,反复讨论,已形成《x州“十一五”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按《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和《x州申请备案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省《清洁生产行动计划》和《循环经济工程方案》确定的我州53户企业和市县经贸(济)局的清洁生产工作管理人员共110人培训,在取得《__省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的基础上,20__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启动和审核验收工作。目前,53户企业中有47户企业已开展清洁生产,有10户企业已将清洁生
产审核材料上报州清洁生产办审核,其中:开远国资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通过审核验收,其余企业近期可组织专家逐一进行实地审核验收。x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20__年10月底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保有资质证书的企业129户,其中:水泥企业14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88户、森工企业2户、电力企业8户、其它企业17户。
(八)认真做好工业各项资金的扶持工作。一是围绕省经委省财政厅的要求和我州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全州省级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申报,积极争取到省级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共计1000万元的支持。二是组织开展了我州工业项目前期费和工业技改项贴息资金项目的审核和资金安排工作。三是组织开展了20__年全州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申报工作,认真筛选了一批重点项目,商州财政局同意,提出了项目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四是向省非公办、省财政厅推荐上报了10个非公经济重点项目,争取省级资金支持;组织各市县乡镇企业申报项目59项,其中筛选上报13项;经委务会研究,确定州重点乡镇企业项目贴息扶持10项。
(九)强化工业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协调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对全州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及时反映全州经济运行动态,提出对策建议;建立完善与州发改委、州统计局、州交通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人行等相关部门经济运行分析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大协调力度,做好计划用电、铁路运输的协调工作,为企业搞好服务。
(十)继续深化国企改革,重点做好企业国家政策性破产工作。一是加大企业依法破产退出市场的工作力度,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的六户企业的破产工作进展顺,个旧市塑料厂已于4月16日进入破产程序;个旧市化肥厂职工基本情况和劳动债权债务的清理登记、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费用测算等基础工作已完成,准备进入法律程序;个旧市高压电瓷厂、个旧市磷化工总厂、个旧市瓷器厂、个旧市搪化厂等4户企业已与主要债权金融部门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协调债务完毕,破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二是全力搞好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州国企改革办制定了《x州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试点方案》,试点企业所在县对试点工作极为重视,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抓落实。按省规定的时间要求,5户试点企业完成了试点工作,即:泸西县饮食服务公司、河口恒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屏边县外贸公司、屏边新现大理石厂和鑫磊石材有限公司。泸西饮服公司的改制试点经验,在全省深化国企改革第二次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三是对原州轴承厂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通过认真勘测、评估,于3月19日委托__鼎盛拍卖公司以__万元拍卖成交,现按合同规定80%价款已交州财政局国企改革专户,用于国企改革职工的安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一)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为推动我州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实现上市。一是对我州具备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二是对目前我州准备上市的x恒昊股份矿业有限公司的上市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调研,将该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州政府有关领导汇报,最终促成由州政府主要领导出面召集税务、工商、国土、环保、气象、经委等有关部门召开了一个专题协调会,为企业排忧解难,全力支持恒昊公司上市。
三、x州工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趋紧,制约我州工业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加强,进一步紧缩“银”根、“地”根,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项目审批难度大、项目落地难,给我州工业项目的实施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随着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提高和审批手续更加严格,导致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普遍较难,并且征用后的土地移交很难按时进行,土地的征用和移民搬迁已成为影响项目建设的“难中之难”。
(三)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装置,造成我州部分行业产能下降。我州淘汰落后产能,铁合金行业9.56万吨、钢铁行业生铁7万吨、水泥行业81万吨、黄磷行业2.1万吨。这些产量的淘汰将造成我州工业总产值减少约10亿元,增加值也随之减少,影响了四项工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资本市场不健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制约了工业的快速发展。至10月末,全州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比年初增长10.1%,尤其是工业贷款比年初下降3.9%,加之民间资本投入、上市融资、风险投资三大资金渠道不畅,及国家上调贷款基准利率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导致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
(五)国家在淘汰落后产能上的退出机制还未建立和不完善,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新上项目上、职工安置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使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压力和阻力较大,工作推进受到影响。
(六)煤、电、油、运供需矛盾突出。今年以来,我州重点企业重点物资出省计划兑现率虽有所提高,但运力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同时,今年省下达x州的发电任务较重,而我州电煤供应严重不足,新建六台机组不能满负荷发电,与之挂钩分给我州用电缺口较大。当前,我州日均电量需求达2500万kwh左右,而省分配x州日均电量仅为1450万kwh,缺口较大。按省政府要求,今年我州将关闭19对煤炭矿井,减少产能57万吨,将进一步加剧我州电煤及社会用煤供应不足的矛盾;油料供应紧张的矛盾仍未完全化解,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七)管理人员和员工队伍水平素质仍然不够高,人员不稳定,一定程度上妨碍了非公经济和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促进20__年全州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总体要求
20__年是x州工业乘势而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明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业发展全局,继续坚定不移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着力推进“实现工业产值千亿元目标行动计划”及“重点产业建设行动计划”、加快烟草及配套、冶金及新材料、能源、化工、建材、生物资源加工六大重点产业发展步伐;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节,缓解瓶颈制约;狠抓节能降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注重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加快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步伐,推进产业聚集,打造工业强县,推动x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1、工业经济发展目标:20__年,全州规模以上工业计划完成工业增加值198亿元,比上年增长10.1%;计划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70亿元,增长18%;计划实现利税117亿元,增长15%,其中:利润总额44.1亿元,增长16%。
2、工业投资目标(不含电力):20__年,全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47.3亿元,比上年增长10%。
3、乡镇企业发展目标:20__年,全州乡镇企业计划完成增加值65.44亿元,比上年增长15%;计划完成工业增加值38.86亿元,比上年增长16%;计划完成实缴税金10.56亿元,比上年增长11%;计划从业人员达34.6万人,比上年增长5%。
4、非公经济发展目标:20__年,全州非公经济计划完成增加值143.2亿元,比上年增长12%;计划完成上缴税金17.52亿元,比上年增长20%;计划从业人员达29.08万人,比上年增长8%。
5、节能降耗目标:20__年,全州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6%。
(三)主要措施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把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州经委系统干部职工首要的政治任务,采取多种形式,认真传达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迅速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活动推向深入。要严格执行学习制度,有部署、有检查,确保学习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努力做到: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完成全年工业经济目标任务、创新明年工作思路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深入推进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真正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全州经委系统干部职工的头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指导和推动当前的各项工作。
2、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狠抓增长措施的落实。继续推行目标责任管理,__、州政府与各县(市)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一季度前尽快把工业经济发展各项目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将各项增长措施落到实处;实行重点项目州级领导挂钩督办和项目所在县(市)领导签订责任书为主要内容的协调服务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协调服务,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推动全州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实现各项目标任务。
3、着力推进“实现工业产值千亿元目标行动计划”和“重点产业建设行动计划”。做大做强x工业,至20__年实现产值千亿元目标,20__年是最为关键的一年,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全州工业经济发展步伐。重点抓好:一是积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不断加大开发力度,使矿产业及其深加工成为实现千亿元目标的突破口。二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为生物资源加工业提供充足的原料。三是积极引进省内外大企业对现有企业进行改造,努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和“精、专、特、新”的小企业巨人。四是继续抓好一大批在建的重点项目如__矿务局五期扩建工程、解化集团煤化工、__发电厂三期扩建、红钢三期工程、__润鑫铝业公司后续项目、开远明威公司5万吨/年高级文化纸、涌鑫金属加工公司2万吨/年高纯铝、云锡公司10万吨铅等实物工程量的完成,抓好资金协调,提高资金到位率,尽快形成大的投资量和工程量,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力争早日竣工投产,发挥效益。五是对列入我州的31个重点督查建设项目,要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努力做好协调服务,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促使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4、大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要把节能减排摆在经济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一是集中力量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二是认真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工作,已纳入关闭的坚决关闭,决不手软,供电部门一律停止向其供电;对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促使企业尽快淘汰落后产能。三是抓好x、__两个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开远市全面推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抓好“三废”的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五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5、突出重点,加强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带动。从实际出发,抓好一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已有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按照《__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进一步理顺、规范x州初审工作程序。二是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金融支持的引导作用。三是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工业生态学理论构建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从分析区内现有企业的能源、水和原料利用状况入手,制定包括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实现目标。通过引进关键链接项目,形成企业间共生和代谢的生态网络关系,打造园区内循环型的资源流、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和技术流的高效耦合系统。并通过一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总结重点产业、工业园区、示范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经验,总结出x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模式,做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州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6、加快非公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关于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搭建社会服务企业的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引导中小企业、非公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转变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结构,促进产业不断升级;狠抓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积极探索资本市场,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以农产品加工为重点,构建企业与农业的联接点,全力实施万村建设千村推进工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抓好农村劳动转移培训和“蓝色证书”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农产品加工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7、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建设步伐。按照“一主两辅”的规划布局,集中力量抓好x和__两个省级工业园区建设,努力打造成为省级一流的工业园区,使之成为我州产业发展的新高地;督促泸西、建水两县加快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积极落实项目入园发展,强化项目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启动个旧、x、石屏、屏边、绿春等县(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抓紧做好各项相关的前期工作。积极帮助各个工业园区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切实解决好园区用地、批文、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科学指导全州工业园区发展。
8、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加强经济运行调节与协调。进一步完善州级、县(市)和重点企业之间经济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准确了解掌握全州工业经济运行动态,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针对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合理化建议,指导和推动各项工作;继续坚持州级相关部门经济运行分析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按照“五保”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做到以人为本,生活用电不受影响,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电力资源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认真做好煤炭生产与电煤供应的协调工作,做好电煤和非电煤的协调平衡,最大限度地满足全州火力发电厂的电煤需要,促使电厂能够多发电、多供电,支持全州经济乃至全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9、坚持不懈地深化企业改革。要按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会议精神,对历年改制未规范完善的国有企业,在今年要全面完善。对个旧市6户列入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要想尽办法多方筹措资金,上下紧密协作,争取全面推开,20__年3月前完成此项工作。我州企业通过几年来的不断改制,但许多企业由于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步子迈不开,发展速度慢。应通过参观学习等形式,引导各民营企业不失时机地再“改制”,在明晰产权、法人治理学习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一些上了规模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实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出资人、股东组成董事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生产经营应大胆交给职业经理人、交给外来引进聘请的经营管理者,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打破国有、集体、民营、个人的产权界限,促进各种形式的产权联合、参股、改组,促进产权流动,形成能进能退、多方吸纳的多元化产权结构。鼓励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龙头,组建各种类型的企业集团。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第二十四条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
第五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条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
(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引起核事故发生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盗窃、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五)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六)干预水平,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七)导出干预水平,是指由干预水平推导得出的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价质中的浓度或者水平。
(八)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况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九)核安全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
第四十条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八条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应按有关规定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科技协作合同的责任
一、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的责任:
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不履行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拖延进度,应偿付因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二、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的责任:
委托方或技术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方或技术转让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作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作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第五十三条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