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专家说过,21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人口负增长造成的风险。
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适龄劳动力则连续两年持续下降,人口问题已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
近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其中指出新的人口形势下,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
对于报告所提到的诸多政策建议,《小康》采访了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卢迈。
如何理解中国人口形势的变化
《小康》:《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指出,中国人口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在哪些方面?应该作何理解?
卢迈:长期以来,人口基数大、增长快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也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现在,这种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在经历了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中国的人口形势与30多年前已大不相同。大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七个方面:走向人口负增长、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的失衡、处于半城市化中的人口流动、农村的“空心化”、逐渐蔓延的“民工荒”以及日益凸显的独生子女一代的影响。
上述这些变化的发生,有些直接起因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有些则源于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二元分割。这些变化的发生,表明中国的人口国情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增长过快不再是人口的主要矛盾,取而代之的是源于结构、素质和分布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的生育政策作出调整成为必然。
如何破解未富先老的难题
《小康》:《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指出,中国人口结构已发生巨大变化。人口红利正在消失,老龄化成为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人口老龄化将会给中国社会带来哪些影响?
卢迈:老龄化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深远的。一方面,老龄化加重了家庭照料老年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老龄化改变了社会代际关系。在低生育率情况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机制的自然基础已经瓦解,社会养老机制成为主导。财富和公共资源的代际转移,改变了社会代际关系。在中国独生子女家庭比例大幅上升,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会代际关系将会变得更加复杂。
《小康》:报告指出,和其他一些进入老龄化国家相比,中国还面临“未富先老”的挑战。
卢迈:按照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例达到7%这个标准,中国是于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当时,中国的人均GDP还不到3000美元,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是在工业化已经完成,社会相对富裕的情况下出现的,同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老龄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未富先老”。
从经济增长的视角看,“未富先老”有一些重要的含义。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增量减少与高速经济增长,共同导致普通劳动力的短缺使工资上涨。这时,劳动力成本提高反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的相对弱化。这意味着产业结构必须要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升级。另一方面,在人均收入刚刚跨入中等偏上水平的发展阶段,中国在物质资本丰裕程度上尚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劳动力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上与发达国家也有巨大差距,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上也不具有比较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中国“未富先老”的人口转变特征对经济增长的潜在不利影响理解为:第一,过早地失去赶超发达国家的后发优势;第二,失去了对仍具有人口红利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第三,尚未获得发达国家所应具有的技术创新优势。
因此,无论是面对高收入国家还是低收入国家,中国原有的竞争优势都在减弱,这无疑加剧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紧迫性。
《小康》:针对“老龄化所产生的劳动力不足”问题,目前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比如,有专家提出劳动力短缺不是劳动力不足,而是用工方式存在问题。如招工时只要40岁之前的劳动力,40后、50后根本不录用。您是如何看待老龄化所带来的劳动力供给变化?
卢迈:上述用工方式的确是一个原因,但并不能构成否认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劳动力不足问题的原因。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未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变化趋势将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和规模变化已经或即将出现拐点。2011年末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为74.4%,与上一年比降低了0.1个百分点,虽然只是一个微小的变化,但它昭示着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变化已经从上升转为下降。这个下降趋势将一直延续,2050年下降到60%以下,相当于1980年水平。相比之下,1980年劳动力负担的主要是少儿人口,而在2035年以后,负担的则主要是老年人。根据本报告预测,2011-2016年期间15至64岁劳动年龄人口,以平均每年0.23%的速度缓慢增长,2016年达到9.98亿的峰值,随后开始逐年下降,2050年将缩减至7.45亿,相当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规模。
第二,新生劳动力数量大幅度减少。由于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和长期的低生育水平,中国新生劳动力的规模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缩减。新生劳动力是一个国家人力资源中最具活力的生力军,其规模的变化对劳动力供给具有重要的影响。新生劳动力的大幅度缩减势必给中国劳动力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第三,劳动力迅速老化。从30岁以下的最年轻组别和51-64岁最老年龄组别的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趋势。在未来40年期间,最年轻组别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状态,而最老组别劳动年龄人口比例则一直呈现上升之势;2022年最老年龄组别的人口比例将超过最年轻组别的人口,到2050年,最年轻组别人口将不足劳动年龄人口的1/4,而最年老组别人口将接近劳动年龄人口的4成。
劳动力市场形势出现的新变化,预示着未来的劳动市场政策和制度安排将面临新的课题,充分挖掘劳动力供给潜力成为中国劳动市场制度改革的新方向。
《小康》:2012年《小康》曾对养老问题进行相关报道,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民办养老机构深感生存“进退维谷”。针对养老产业,从政府层面,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又该如何创造更大的市场激励?
卢迈:面对我国老年人口的巨大需求,我国的老龄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当前,在政府层面可以做出继续努力的方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制定老年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循序渐进、逐步推进老龄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二是根据老年人的客观需求和市场的成熟程度,确定优先发展的主导型支柱产业,发挥其带动作用,推动老龄产业的全面发展;三是逐步完善相关公共政策,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创老龄产业各个行业共同发展的繁荣局面;四是构建具有可持续性的养老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孤残老人的生活,大幅度增加老年人照料机构和床位数以及医护、照料人员,大力推进以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为支撑,以巩固居家养老、扩大社区支持、提升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为着力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的过程中,需要同时发挥家庭、社区和机构的作用。在鼓励养老机构发展的同时,需要认识到的一个现实是:对于大部分老年人口而言,在自己的家中养老,依靠社区获得专业化的服务将是今后的现实选择。
“放开二胎”应分步走
《小康》:报告中提出“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原则。该如何理解这一原则?
卢迈:原则中的四个部分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生育自主是新人口政策的最终目标。生育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口政策调整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个人对生育进行自主选择。而实现生育自主并非意味着政府对人口的发展无所作为。在生育自主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激励政策,倡导节制生育在近期仍然是需要的。素质优先是新人口政策的基石。人口政策的调整,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家庭福祉的提高。
《小康》:为应对人口结构变化,报告提出调整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针对生育政策调整,提出分步放开二孩政策。“分放二孩”的具体步骤是什么?该方案的确定是基于何种考虑?
卢迈:分放二孩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该方案的提出,是在分别对“政策不变”、“同放二孩”、“同放单独”、“分放单独”和“分放二孩”这五种方案下我国人口到2050年时的变化进行预测和模拟的基础上做出的。
不同政策调整预测结果表明,仍保持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变不符合中国人口发展的实际和要求。而全国同时全面放开二孩将会造成短时期内生育水平以及出生人口的急剧增加,对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产生冲击,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放单独”和“分放单独”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前两种方案的弊端,但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贻误时机,且“分放单独”还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与其他调整方案的预测结果相比,“分放二孩”方案下的生育水平在短期内比“政策不变”、“同放单独”和“分放单独”方案要高,但要比“同放二孩”方案低。此外,和“同放二孩”方案相比,“分放二孩”方案还可以拉大生育高峰的出现时段,降低政策调整后出现的生育峰值,有利于对放开二孩的结果进行观察,积累经验,稳步推进。考虑到生育政策对人口和生育率变化的反应已经滞后,以及发达国家应对低生育率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最为可行的方案是“分放二孩”,即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这样,既充分考虑了政策调整时间的紧迫性,又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建设在稳定的人口环境下有序进行。
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加快放开户籍限制
《小康》: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方面,报告提出“保留户籍、总量控制、放宽条件、逐步推进”的办法。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和另外一条路径,即“把户籍与福利相剥离”相比,具有怎样的优势?
关键词:性别结构;在校受教育人口;聚类分析;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己经在我国贯彻执行了30余年,这30余年同时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30余年。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人们过多关注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诸如人口红利等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而忽视了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首先是关于人口老龄化。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据预测,21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超过4亿,届时每3人中就会有一个老年人。
其次是性别结构的变化。性别比是第六次人口人口普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从此次普查情况来看,较之以往,性别比表现出一些新特征。首先,人口选择性流动改变性别比。其次,出生性别比和适婚人口陛别比失衡现象更加突出,预计到2022年将出现20岁至45岁男性比女性多3000万左右,上千万男性将面临婚姻难的问题。由以上论述可看出,我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老龄化和性别比偏高问题已经十分严重。这将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通过对2005年至2014年各个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的性别结构研究,比较不同教育阶段在校生性别结构的不同并分析其背后产生的原因,以期对今后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做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对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有所裨益。
一、我省各个教育阶段及地区间的性别结构
(一)我省各受教育阶段性别结构的变化趋势
根据数据绘制的较为直观的2005~2014年间各教育阶段在校生性别平衡指数条形图可知我省各个教育阶段2005年至2014年的性别平衡指数的纵向变化。
由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各个教育阶段在2005年至2014年10年间在校人数中性别平衡指数的变化趋势。
1、小学和幼儿园教育阶段的性别差异
从我们这10年的小学教育阶段的数据中可以看到,虽然女生的在校人数率始终少于男生,但已经缩小到几乎微不足道的幅度,而且性别平衡指数基本保持在085左右浮动,可以认为已经达到了相对性别平衡。就幼儿园的数据来说,性别平衡指数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并趋于平衡。虽然没有达到绝对的平衡,但是性别平衡指数基本保持微弱的浮动,因此我们也可以视其为达到了相对的性别平衡。
2、初中和高中教育阶段的性别差异
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性别平衡指数一直比较高,也就是说近十年来我省接受初高中教育的女生基本和男生持平。值得注意的是,由图1可以看出,2011年之后,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的性别平衡指数的走势发生了微微的变化。普通初中的指数在往下走,开始变小也既是女生的在校生人数相对男生下降。而高中的指数开始向上走,慢慢更加接近于1,表明,高中阶段的女生在校生人数越来越接近男生的在校生人数。
3、中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阶段的性别差异分析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十年来的数据都是大于1的且呈现走高的趋势。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女生不仅一直高于男生人数,且越来越高于男生人数。
本科教育阶段的性别差异是研究中的这几个教育阶段中变化最大的一个阶段。不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且变化速度很快幅度很大。从2009年之前的小于1到2014年的111呈跳跃式的发展。
(二)河南省各个地市的受教育人口性别结构分析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省是户籍人口最多的第一大省,人口分布广泛。为了具体分析我省各地市间的受教育人口的性别差异,在此特采用聚类分析法进行分析。
从受教育人口性别均衡比的角度来看以上聚类,第一类和第二类是性别均衡比比较接近于1,且变化比较一致的地市,如郑州,濮阳洛阳等。第三类是性别均衡比不是很高,且变动幅度不特别明显的地市,如新乡,焦作,开封。还有一些特别的分类如固始和邓州。在这个分类的背后有很多原因影响着受教育人口的性别均衡比,其中经济发展因素首当其冲。可以看到在郑州、洛阳等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其性别均衡比越接近于1,男女比越均衡。
二、在校学生及各地区间性别失衡带来的社会影响
首先,加剧就业性别歧视。在校学生的性别平衡指数的持续偏离是一个及其危险的信号,如果不重视这个问题,会使得人口性别比累积性失衡,从而产生女性人口赤字。由此而带来一系列危及到女性的地位和生存环境的负面影响。当人口性别比失调,男性严重过剩时,女性就业的优势就会被严重削弱。随着男性求职人数过剩,更多的用人单位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那时,即使学历高、能力强的女性也会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困扰。
其次,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对于河南省这样的大省,各地区市场化进程差距较大。当市场化程度比较低的时候,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当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时候,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规模急剧缩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家庭规模缩小的程度更大。
三、政策建议
本文希望通过在了解人口政策变动的基本情况下,观察人口变化的规律。能够总结新政策下相关的调整建议,为未来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动态带来全新的理念及发展战略。
1、扩大开放二胎政策。
二胎政策的实施并不会造成严重的人口变动,合理的人口结构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积极动力,只有在不违背科学发展的情况下,适当的放开二胎政策才能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因此,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比控制人口数量来的更为重要。二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人口压力所造成的社会负担局面。作为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生育政策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不仅可以降低未来社会发展风险,而且可以遏制独生子女现象给社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促进全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生育政策;调整;一胎化;生育意愿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降低我国人口数量,缓解人口膨胀压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负面影响也逐渐凸显出来,一些新矛盾、新问题应运而生,有悖于我国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对国家的和谐长远稳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如何破解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系列问题,意义重大。面对生育率的持续降低,应考虑选择恰当时机改革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本文拟就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历程及关于调整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因分析、对策思考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制定调整的历史演变过程
在建国后至今的半个多世纪中,由于历史背景、领导决策等不同,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人口控制政策不同,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初到前的“从限制节育到节制生育”人口政策(1950~1965年)
建国后,出生率在摆脱了战乱、疾病、动荡、贫穷等抑制后迅速增长,1950年卫生部《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的出台等,又严格限定了女性的流产行为,从而形成"限制避孕、限制节育"的政策特色。但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之后,当时的中国领导人认识到了人口增长所带来的压力,政府先后颁布出台了《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等法例,要求各地一方面要改变那种不作公开宣传的做法,设立避孕指导门诊,另一方面则要训练技术人员和宣传骨干,做好药具供应。这时起,“节制生育、宣传为主”的人口控制政策,正在逐渐向国家调控的“计划生育”政策演变。
(二)时期“从节育到计划生育”的人口控制政策(1966~1976年)
“”10年,我国计生工作虽受到干扰和冲击,人口生育数量控制工作仍然有较大进展。这一时期,人口数量控制措施由宣传教育和节育转变为国家计划,成为历次"五年计划"进行指标限制的重要内容。1971年由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这预示着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式开始。此后,国家制订指标,层层控制落实并限定育龄妇女的生育数量。在那个政治至上的年代,为推广计划生育,甚至于搞出了“计划生育领域的阶级斗争”,对于不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者实施政治攻击和打击。有效推动了“晚、稀、少”(晚:晚结婚,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城市可略高;稀:两胎间隔4年左右;少:最多生两个孩子),并将人口节制任务由城市、镇等推广到了农村。
(三)过激指标与随后的政策波动(1977~1988年)
“”后我国进一步加强了“晚、稀、少”政策执行力度,并把重点转移到“少”上,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比较激进的做法。中央政府明确了要在2000年将总人口控制在12亿之内的总目标,准备坚定不移地推行一对夫妇只能要一个孩子的政策,并认为只生一个孩子是第一位的工作,至于由此产生的问题,则是属于第二位的。为落实上述目标,1983年开展了规模浩大的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提倡生了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上环,生了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结扎”,各地向农村派出了宣传队和避孕节育手术队。但是,这些急于求成的做法不同程度地激化了干群矛盾,形成了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过程中政府与群众家庭组织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影响了社会稳定。1984年党中央在随后几年的计生政策有了很大程度的调整:适当放宽生育政策,在农村全面纠正“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强制性做法,推行的政策是“开小口子、堵大口子”,即适当放宽农村群众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开小口),减轻计划生育工作的压力,但严防超计划的二胎和三胎及以上生育行为(堵大口)。
(四)“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多元化计划生育政策(1988年至今)
1988年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稳定和成熟,中共中央和政府逐渐放宽的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计划控制压力,使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过程中的矛盾充分缓解。2001年12月29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施行),将原有的政策性规定法律化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人口老龄化加剧、性别比失调严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问题也接踵而至。面对这种态势,人口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界的知识分子也发出了是否要改革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两种不同的声音。
二、调整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一)满足大多数公民生育意愿和呼声的要求
1.调查统计,大多数公民希望生育两胎
笔者在对天涯论坛关于“你认为生育几胎最符合你的愿望”的生育意愿调查中,118个回帖,有70%以上的回帖者表示希望生育两胎,20%以上的回帖者表示只愿生育一胎或者不生育,而不到10%的回帖者意愿生育三胎或者以上;四川省2010年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中,希望生两个及两个孩子以上者占75%;这表明我国公民的生育意愿与以往相比已经有很大的降低,放开二胎是符合大多数公民意愿的良好选择,也不会带来放开后的生育失控。
2.多数公民偏好“一男一女”的子女组合
在天涯论坛关于“你希望生育的子女组合是什么”的调查中,65%左右的公民选择了“一男一女”的子女组合,表明多数公民偏好“一男一女,男女双全”的子女搭配组合。放开二胎尽量满足多数家庭“一男一女”的子女组合意愿要求,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需要也是满足多数家庭意愿的选择,更是调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重要措施。
3.社会各界要求改革人口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
除普通民众外,近几年的“两会”中,也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人口政策改革的建议。2013年两会中,“允许生二胎”这个话题持续升温,全国人大代表、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说:“我的意见是,提倡生一胎、允许生二胎、坚决控制第三胎。”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指出,现在当务之急是政府信守30年为期的承诺,并审时度势,立即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提议国家放开计划生育政策,不分地域、不分民族、不分城市与农村,一律允许生二胎。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建议无条件全面放开生育。国家民委副主任吴仕民建议:快速完善计生国策,终止一对夫妇一个孩。民间和两会上“放开二胎管制”的呼声日渐高涨。
(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
1.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高压政策带来的官民、党群矛盾
由于现行的“一胎制”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群众的意愿,造成群众抵触情绪较大,社会上超生偷生现象仍大量存在,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操之过急,加之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素质偏低,采用暴力执法,引发了大量官民冲突事件,激化了党群矛盾。例如在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一些地方打出了各种“触目惊心”的口号:“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一人超生,全村结扎!”、“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等等,这种类似强盗的行径,麻木不仁的宣传标语,是对法律和生命的亵渎,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高压政策反而让官民矛盾不断激化,更加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的难度。
2.强制堕胎、强制结扎带来的人权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中的“强制堕胎、强制结扎”的行为,不同程度地激化了干群矛盾,形成了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过程中政府与群众家庭组织之间的冲突和紧张,影响了社会稳定。在有些地方,那种强迫命令和强制妇女做绝育手术的做法,影响了群众对计生工作的看法。
3.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带来的冲突
不少群众尤其是农民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存在不满和不理解,在与执法的计划生育部门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中,容易引起语言冲突甚至肢体冲突,严重者导致的爆发。基层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中,为有效吓阻违法生育的家庭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或者对已有身孕的妇女实行强制流产堕胎,经常会集结上百口人登门,而同村一些群众认为不进行帮助就是软弱的表现,经常也会纠结村中人口围堵执法人员,以致冲突产生。另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把计划外超生等的收费和罚款作为机关日常经费,存在着“自费执法”的现象,据统计,每年全国针对生二胎的夫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估计超过200亿元,且流向不明。这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腐败、不公平等一系列严重问题。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近两年,虽然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但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基层在执法过程中打法律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控制社会发展风险,促进国家稳定进步的要求
1.人口老龄化问题
独生子女政策推行至今,导致了严重的人口结构问题,造成了空前的人口老龄化危机,超低生育率导致老龄化程度不断上升。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将再增加约1000万人,首次突破2亿大关,全国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4.8%。中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将在2030年到来,届时需要抚养的老人将占总人口的40-50%。与此同时,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也可能比我们想象的快很多。新生人口严重不足,很多农村中小学的生源已经严重短缺,初级劳动力市场短缺现象已很突出。
2.新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
因独生子女政策的强力挤压和农村“一孩半”政策的误导,加上受“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部分群众尤其在农村家庭中,通过各种方式如中医偏方、生前进行性别鉴定,造成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据东北某乡镇的调查,该乡镇2000-2004年新生1206人,性别差值286个,其中“计划内二胎”出生人口占总新生人口的32.26%,而性别差值却达191个,占总差值的66.78%。“计划内二胎”基本上是已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民家庭自动获得的二胎指标,这正说明“一孩半”政策的误导作用极其强大!而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2012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0,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仍高出警戒线10多个百分点。再过十多年,中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几千万光棍。
3.独生子女风险问题
由于独生子女比例高和适龄青年逐渐减少,国防方面,近年全国很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征兵难”,而且情况急剧恶化。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控制,几年之后,中国的军人数量和军人素质必将危及到国防安全。再者,很多独生子女家庭也面临着严峻的养育风险。独生子女一旦遇到夭折、伤残等意外,对于父母特别是年岁较大不能再生育的父母,将构成毁灭性打击。另外,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风险加大,又累加放大了政府养老风险。政府对于未来数量庞大的老龄人口,无论从计划上、资金上、还是服务上,还都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把这种本来分散的风险全部集中压到政府肩上,也是极不科学,极不明智的。最后,“一胎化”造成人性的变异和人伦的缺失,这也使儿童在兄弟姐妹陪伴中自然成长的天性受到压抑,有损身心健康。
4.生育政策中不平等现象
现行生育政策中,公民因民族、地域、职业的不同,其生育权是不平等的。这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在生育上,农村优于城市,富人优于穷人,少数民族优于汉族等等不平等的现象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潜在隐患,例如,少数民族数量的增多不利于中华民族的稳定,农村人数量的增多不利于城市化的建设和人口素质的提高等等。
5.偷生超生现象的存在导致的“黑人”增多
由于部分群众生育二胎的意愿得不到满足,他们开始想法设法进行偷生超生,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不给落户口,从而导致了“黑人”的增多,孩子的上学工作等都会受到影响,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儿童的成长。
(四)避免国际不利舆论,实现民族振兴的必然
1.国际舆论关于我国人权的态度
一胎制的政策,加上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许多地方存在强迫上环、强迫结扎和强迫孕检的做法,美国等国家就我国人权问题多次提交联合国审议,虽然有嫌干涉我国内政,但也深刻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成为部分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的借口和例子。
2.“一胎制”不利于中华民族的持续发展
各民族的博弈归根到底是生育文化的博弈,正是由于中国传统的生育文化成功延续了我们的民族的文明和人口(而其他很多文明却相继消亡)。健全的人口结构是经济起飞、国家崛起、合理养老金制度的建立等的必要条件,而畸形的人口结构却是经济衰退的充分条件。比较资源丰富和资源贫乏的国家,发现经济水平并不完全由人均自然资源决定的,因为人口资源才是第一资源,是中国最大的优势资源。“一胎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急剧压缩人口规模、催生畸形人口结构为代价提高生活水平,不利于中华民族的持续发展。
(五)放开二胎并不会带来失控
尽管政策允许,但目前城市育龄夫妇的生育愿望并不见得强烈。有调查显示,双独生子女家庭中,六成以上不愿生二胎。很多育龄夫妇面对高生育成本和抚养压力,宁可选择少生、晚生甚至不生。而在江苏省常熟市计生委对800多个家庭进行了生育意愿的调查中,其中有效问卷731份,调查对象认为家庭理想子女数为1个的,达到了432人,占52.81%;理想子女数为2个的,只有119人,占14.55%。另外,随着老年人口的堆积,死亡人口将急剧增加,中国人口已经接近负增长,继续现行人口政策,中国人口高峰连13亿都难以达到,更不会达到计生委和主流人口学家所宣称的16亿。
发达国家鼓励人口增长政策的失灵史、东亚儒家文化圈富裕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日本和我国港台地区)鼓励出生率上升政策的无力状况说明,在工业化后期或后工业社会,国家或政府调控人口生育政策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中国即使停止计划生育也将达不到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在中国目前发展水平时的生育率,多次生育意愿调查也证实这一点。人们观念改变了,即使政策放开一些年轻人也不愿多生,而且丁克家庭越来越多,据媒体报道,上海已100万家庭没有孩子。人口问题已经是火烧眉毛,容不得继续延误时机,中国人口政策需要方向性的改变。
三、调整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对策分析
(一)基本生育政策:在未来三到五年内逐步全面放开二胎
根据新生人口统计显示,最近几年为生育高峰年,所以“一胎制”的计划生育政策暂时不进行改变,但是在未来三至五年后,随着生育人口的减少,可以逐步全面放开二胎。即在“奖一、放二、禁三”的六字方针的范围内,由夫妇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状况,自愿对生育孩子的数量、频度等进行规划。
实行“奖一、放二、禁三”。即奖励自愿生育一胎的家庭,精神奖励上,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以上学、工作等政策上的某些优惠,并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节日进行慰问等;物质奖励上,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补助,养老上补助一定的保障金。对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或者特殊情况的家庭放开二胎,在三到五年内全面放开二胎,生育二胎者不予罚款等限制条件,意愿“一男一女”生育组合的,可以通过医院进行性别鉴定,自愿取舍,满足家庭儿女双全的要求。放开二胎一方面是满足人们生育意愿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性别比失调和党群矛盾。严格禁止三胎,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形成“少生光荣,多生违法”的舆论氛围,给予超生户以引导和思想教育,让其认识到多生育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对三胎及以上家庭根据其家庭条件给予严罚(处以财产30%以上的罚款),吓阻其三胎及以上生育。
(二)注重优生优育,晚婚晚育
1.把力度放在优生优育上
由于多数家庭对“独苗”的过度关注,从而对孕妇饮食起居做出了有违自然的安排,也使出生缺陷率上升。据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全国每年先天畸形儿和出生缺陷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我国目前累计约有3000万个家庭曾经生育过出生缺陷患儿,占到全国家庭总数的1/10。而妇女生育数量过少,也使人们过多选择剖腹产等非正常分娩方式,造成婴儿体质和智力水平的下降。这些现象也说明,计划生育工作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做的过多,而在“提高人口素质”上做的又过少,亟需做出必要调整。计划生育部门应把力度放在优生优育上,重点进行婴儿缺陷防治,加大“优生”干涉力度,大力提高婴儿质量和孩童素质。
2.把方向放在控制晚婚晚育上
据调查,在农村,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青年男女结婚年龄普遍较早,或者刚到法定结婚年龄,马上就结婚生子,或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通过各种手段早婚早育,从而间接地增加了生育量。而如果青年妇女推迟5年生育,100年内就可以少生一代人。青年时期是一个人体力、智力、精力的旺盛时期,适当晚婚晚育,可以把精力集中到工作和学习上。如果青年男女过早结婚生育,影响了学习和工作,在自身学识、经验、精力不足,经济自主能力不强,缺乏教育子女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如果女青年过早结婚生育,虽具备了生育能力,怀孕势必增加身体负担,容易引起身体虚弱。如果晚婚晚育,男女青年在各方面都较成熟,有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对孩子的培养教育。当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越晚越好,而是提倡适当的年龄的晚婚晚育。只有把握方向,积极转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思想,才可以通过晚婚晚育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生育人口量相对大幅度减少。
(三)推行差异化、多元化生育政策
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发展极度不平衡的人口大国,各地的工作基础不同,人口形势严峻的程度也不同。因此,在生育政策上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要根据本地区人口控制的状况,分类实行不同的生育政策。例如西部人稀地区可以适度放宽生育数量,城市居民或者高素质群体一般较为富裕,有足够的财力和智力,有利于高质量人才的诞生,所以对城市居民、高学历者也应放宽限制,甚至可以鼓励其生育二胎。但是,推行差异化、多元化生育政策的前提是不违背公平原则,对全民一视同仁。
(四)调整计划生育工作作风:从以“罚”为主转变为以“奖”为主
1.推进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建设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因为业务素质低下,势必导致盲目执法,随意执法等。而提高其业务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进行知识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2.推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
加大奖励扶助工作力度,全力提高全区60周岁以上无业的独女户补贴标准,同时,要下大力解决部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拖欠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城镇下岗、失业、提前离岗人员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问题,并认真兑现计划生育各种奖励。降低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和标准,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认真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成立“生育关怀行动”领导小组,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入千家万户,营造出“生育关怀行动”的浓厚氛围,从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使党的生育政策越来越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3.搭建新型生育文化的宣传平台
政策宣传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大重点,始终将群众满意作为计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组织、宣传、引导、帮助等措施,使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积极争做计划生育的主人,成为新生活的创造者。
积极宣传人口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例”及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例如,在电视台开办“人口与计生”栏目,在交通干道和镇、村宣传点建设醒目的计生宣传标语牌走廊,搭建政策法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科学文化知识平台,进行新型生育文化为主题的宣传漫画、宣传栏,成立计划生育办、计生论坛、茶话会等提供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阳光计生。
总之,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面对新问题、新矛盾,我们须积极应对,适度调整,促进人口政策良性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因此,如何调整政策,既总体控制人口数量,又考虑到未来的适度放宽,需要决策者的勇气和智慧。未来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和完善,继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翼.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改革趋势[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
[2]包蕾萍.中国计划生育政策50年评估及未来方向[J].社会科学,2009(6).
[3]杜世勋.关于调整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思考[J].江苏社会科学,2008(2).
关键词: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应用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计重收费是指借助动态称重设备,根据计重车货总质量及一定收费标准计算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额的一种通行费征收方式。为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的公平合理,计重收费标注的制定,称重设备的设备准确性、可靠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尤其是计重收费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若标准制定的不好,比如说现在普遍存在的收费过高,必然会出现交通流量的降低,一般收到通行费也会相应的降低,不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回收,降低投资者对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而影响当地整个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因此本文就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为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对高速高速公路的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一个合理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于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本文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计重收费系统构成要素及其工作原理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一般由车辆分离器、动态称重仪、轮胎识别器、数据处理器等设备组成。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的基本原理是当车辆进入计重收费车道时,车辆前部触发车辆分离器,产生触发信号传递给系统,启动动态秤重仪开始测量车辆各轴的轴重,当车辆车体完全通过车辆分离器,系统自动将所有轴重通过计算得出车辆总重。系统根据设定的计重收费标准,按照车重结合车辆车轴和轮胎数量等参数,自动计算该车辆的应收费额。
车辆分离器:通常采用红外光栅感应器,通过红外光的同步扫描来提供车辆进入和离开动态称重仪的信号,控制车辆称重过程的开始和结束,保证称重数据和车辆之间的对应关系。
动态称重仪:是一种低速动态汽车衡器,在车辆低速通过秤台的过程中对车辆的各轴或轴组进行称重,并将称重数据传送至数据处理器。
轮胎识别器:是通过一组压力传感器来检测车辆单边的轮胎个数,当车辆轮胎压过时,将压力信号转换为轮胎数量信号。轮胎识别器用于检测车辆的轴数和每轴的轮数,如两联轴、三联轴、单轴单轮、单轴双轮等参数,并把检测数据传输给数据处理器。
数据处理器:集中采集、处理计重收费系统内的各种传感器信号,包括车辆分离信号、车辆各轴称重数据、车辆轮轴数据,通过整合成收费信息数据包后传输给收费计算机系统,从而实现计重收费功能。
二、常见的货车不规范过秤行驶方法及称重重量减轻的原因
在以往单体秤使用过程中,一些货车司机往往利用单体秤计重收费系统在轴重测量方式上存在称重台面较短的缺陷,进行如下述的违规操作,使称重重量减轻以达到逃费、避费的目的。
1、走S型。该作弊方法是车轮一侧轮胎先上称台,等这个轮胎快下称台时,让另一侧上称台,从而使得该轴两侧轮胎全在称台上的时间很短,在超宽车道上甚至能做到两侧的轮胎不同时在称台上,完整的称重时间很短或者没有,故易出现不完全称重的情况,从而导致称重结果偏轻。
2、跳秤行驶。该不规范行驶的特征为:车辆前轴行驶到称台边缘后点刹车,然后突然加速,前轴会在称台上跳过;或者是车辆后轴行驶到称台边缘后点刹车,然后突然加速,后轴会在称台上跳过。这样车辆通过称台时,车轴没有全部位于称台上,导致称重后重量偏轻。
3、贴边行驶。车辆通过称台时一侧的车轮尽量靠住收费岛岛缘石,这一侧的轮胎经过称台时部分轮胎压在了称台的轮廓外,导致该轴一侧重量测量偏轻,从而使得整个车辆重量偏轻。
4、液压泵。当安装液压泵车辆行驶到收费站前轴过称台时,稍作停顿,快速为液压泵充气,将后轴稍微顶起,使车辆重心前移,减轻后轴的重量。
三.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
3.1称重区间必须水平、平整,且有足够长度
一般情况下,计重收费系统应保证秤重过程中车辆的状态尽量保持在水平状态,因为若路面不平整,车辆在通过称台进行测量轴重的过程中,会产生明显跳动,对秤重平台产生冲击,容易使称重结果不准确。
根据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中规定,货车及半挂牵引车全车长度最长不得超过25m。为保证车辆所有车轴通过称台时都能在同一水平面上,则要求称重区间长度应为50m以上。因此在进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相关的土建设计、施工过程中要给予充分考虑与重视,以保证计重收费系统的使用需求。
3.2应保证车辆在秤重区内低速并匀速通行
计重收费车道上,车辆通常处于行驶状态,若车辆在称重过程中急加速或制动,均会对秤重测量结果产生影响,为保证称重测量的准确性,应使车辆各轮轴均在秤重平台上低速、匀速通过。因此,计重收费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可采用以下方法:
(1)在收费内广场设置足够的减速带,迫使车辆在进入出口称重区域前降低车速。
(2)在出口计重收费车道起点处设置限速标志、“计重收费,低速通过”等字样的提示标志,指示司机按要求驾车低速、匀速进入称重区域。
3.3称重仪的最大量程及精度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车辆最大单轴重为11.5吨。考虑到车辆通过称台时可能会有两联轴同时压在称台台面上,为保证称重仪器能满足对最重型车辆进行称重,称重仪器最大量程应不低于2倍最大单轴重即23吨。
计重收费系统称重仪是属于动态称重设备,其精度要求可采用ASTM-E13182009标准,该标准是目前国际上唯一正式的动态称重系统标准,也是公认的权威标准,被所有专业动态称重设备生产商采用。该标准规定:用于执法目的低速称重系统总重误差为4%。因此计重收费系统称重仪的精度至少应满足总误差小于±4%的要求。
四.计重收费系统的应用
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直辖市实行了高速公路计重收费,针对计重收费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计重收费系统应用中出现的各种作弊行为,计重收费系统设备需要不断完善,技术也需要不断更新。在计重收费、超限检测等方面,山西省一直都走在全国的前端。2011年7月山西省使用山东德鲁泰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双台面计重收费系统在吕梁高速公路吴城收费站进行试验,取得较好效果,随后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采用双台面计重收费系统。从2012年开始,山西省引进了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CS-30KⅡ型双台面联体秤,对运营时间较长,设备出现老化的单体秤进行改造,更换为性能更优越的联体秤。双台面秤和联体秤的使用,根据其自身结构优势,对走S型、跳秤、贴边行驶、液压泵等4种作弊行为具有很好的预防功能,同时,其称重数据的精确度和抗干扰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结:
计重收费作为目前比较新的收费方式,解决了过去收费方式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是目前最为可行和有效的经济手段。收费标准的在制定是计重收费这种新型的收费模式的重中之重。通过制定一个合理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可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作用,不仅能够促进高速公路本身的健康发展,还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宇.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最优确定模型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09.
关键词:天然橡胶产业;资源供给安全;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7-0044-05
税收政策能够影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进而影响到经济效率和利益分配。适当的税收政策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持。天然橡胶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工业原料。2008年,我国天然橡胶消费量达到253万吨,自2001年以来连续8年保持世界首位,自给率则从2001年的35.2%下降到2008年的21.4%,天然橡胶供给安全的问题日益严峻。促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发展,保障天然橡胶供给安全具有显著的战略价值。然而,我国现行的涉及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多项税收政策存在诸多弊端,客观上构成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制约性因素,亟待调整与完善。
一、影响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1影响天然橡胶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明确“天然橡胶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天然橡胶生产企业自产的天然橡胶产品免征增值税,而收购胶乳进行初加工的天然橡胶生产企业则不具备免税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天然橡胶生产企业可能适用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天然橡胶种植及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经认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走出去”发展的天然橡胶生产企业,国家规定对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作“限额抵免”。对于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的天然橡胶,国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根。据货物来源、进口后的用途分别确定其国内增值税缴纳办法(如表1所示)。
2天然橡胶关税政策
2004年,我国把天然橡胶列为限制类进口产品,除“来料加工部分”实行零关税外,其余天然橡胶的进口关税统一为20%。2005年7月20日,中国一东盟自贸区降税计划全面启动。由于我国将天然橡胶列为敏感产品,《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其降税模式为在2018年1月1日前维持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2008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继续对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选择税率,其中对胶乳按10%或720元/吨从低征收,对烟胶片、技术分类天然橡胶按20%或2600元/吨从低征收,对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按20%税率征收。
近年来,以复合橡胶形式进口的天然橡胶迅速增加,2008年达到55.71万吨。复合橡胶是指天然橡胶含量在95%--99.5%、经混炼复合而成的橡胶。从2009年开始,我国从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菲律宾)进口的复合橡胶协定税率将从5%降至0,从越南进口的复合橡胶仍维持5%的关税,从东盟以外国家进口的复合橡胶维持8%的税率。与20%的天然橡胶关税税率相比,复合橡胶的优势十分明显。
3影响再生橡胶产业的税收政策
正确处理和利用废旧橡胶既关系到资源的充分利用,又关系到保护生态环境,减少黑色污染。废旧橡胶再利用包括三个方面:再生橡胶、胶粉和翻新轮胎。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将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
作为一种典型的资源约束型产业,我国发展天然橡胶产业的自然禀赋比较劣势显著:适宜植胶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且地处热带北缘,有风、寒、旱、病之害,橡胶树年生长天数明显少于东南亚国家,年实际采胶天数仅为东南亚国家的60%--80%。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意见》确定了“巩固发展国内天然橡胶综合生产能力、调整优化加工布局、开发利用境外天然橡胶资源”的产业发展目标。以此作为标准衡量上述针对天然橡胶产业的税收政策,显然存在诸多弊端。
1天然橡胶高关税政策不利于提高国内生产效率
相对美国、日本等天然橡胶消费大国的零关税,我国维持较高进口关税的政策出发点是保护本国天然橡胶产业,因为我国的天然橡胶产业属于典型的“幼稚产业”,一旦受到冲击将很难恢复。然而,从高关税政策的实际影响看,这种政策并不利于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高关税导致天然橡胶市场混乱。天然橡胶的进口关税过高造成我国轮胎企业多选择以天然橡胶来料加工和复合橡胶一般贸易两种方式进口天然橡胶满足生产需要,前者免关税和增值税,后者则利用进口复合橡胶的低关税规避了进口天然橡胶的高关税对企业生产成本造成的压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是天然橡胶进口贸易体系受到冲击,客户资源大量流失。二是由于复合橡胶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质量缺乏有效保证,导致不法企业利用“假”复合橡胶牟取暴利,而实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控制的用胶企业拒绝使用复合橡胶替代天然橡胶,令使用复合橡胶的企业占尽成本优势。三是天然橡胶需求受到冲击,国产天然橡胶陷入有价无市的尴尬境地。
其次,天然橡胶下游产业发展压力增大。天然橡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下游产业的支撑,而高关税恰恰严重损害了下游产业的发展能力。2008年1--5月,进口天然橡胶平均价达2423美元/吨,按20%关税计征要征584,6美元,按从量税2600元/吨计征也仍然令下游企业不堪重负,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2008年1―5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46家重点轮胎会员企业产量同比增长13%,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4.7%,但实现利润同比下降7%,企业亏损面达18.6%。在产量、销售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实现利润却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就是天然橡胶等原辅材料的价格大幅度上升把企业利润抵消了,即使企业能争取不亏损,自主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的能力也必将严重不足。
最后,过度保护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竞争力缺陷在于基础设施陈旧、
经营机制落后、技术粗放、品种老化、产品错位、规模分散,而高关税支撑的高价格形成了对天然橡胶生产企业和农户的“过度保护”,结果就是落后的品种、技术、产品难以被市场淘汰,有限的生产资源得不到高效利用;推进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不足,主动竞争意识不强。另外,高关税支撑的高价格又加剧了产业扩张的盲目性,在不适宜植胶的区域盲目扩种,成本高、效益低,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2税收政策不配套不利于天然橡胶产业“走出去”发展
首先,“走出去”发展有利于增加我国天然橡胶的可控资源,有望从根本上缓解我国天然橡胶供给的紧张状态。从先行探索“走出去”发展的企业实践看,我国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有待加强。高关税影响境外天然橡胶产品返销国内。“走出去”发展的天然橡胶企业在境外控制的资源规模越大,返销国内的天然橡胶越多,我国的天然橡胶供给安全就越有保障。然而,返销国内的天然橡胶同样承受较高的进口关税,必将伤害“走出去”发展的企业的利益。特别需要重视的是,许多产胶国正在大力推进橡胶工业化,纷纷限制天然橡胶出口,而日本、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国家也在积极抢占境外橡胶资源。在此背景下,我国控制境外橡胶资源的努力面临着日益强劲的竞争,更不应该让高关税成为天然橡胶返销国内的障碍。
其次,某些税收政策设计缺乏科学性。例如,境外替代种植已成为我国天然橡胶生产企业“走出去”发展的重要形式,国家也对此制定了相应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国内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然而,该政策规定,如果企业在境外投资加工成干胶片等产品后再返销国内则不享受优惠政策,这里显然存在明显的缺陷。以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看,替代种植区域与我国的交通条件较差,完成初加工后再运输显然比直接运输初级产品具有更高的效益。
最后,国际税收协调有待加强。天然橡胶生产企业“走出去”发展也会引发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国际税收协定的协调作用因而不可或缺。目前,东盟诸国是我国天然橡胶生产企业海外发展的主要方向,而我国与东盟之间的税收协调主要限于关税,对其他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协调几乎没有涉及。
3税收政策不公平不利于民营天然橡胶产业发展
民营天然橡胶的发展不仅充分利用了民间资金和闲散劳动力资源,有效补充了国家投入的不足,促进了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也为边疆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创造了重要的经济来源。当前,民营天然橡胶的发展亟需加强技术推广服务、增加投入、提升规模、完善管理体制,这些工作都离不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然而,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更主要偏向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实施税收优惠,对民营天然橡胶的扶持力度远远不够。另外,以国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整合民营天然橡胶资源的工作也受到税收政策的不利影响。为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天然橡胶初加工体系调整布局、规模经营的工作十分关键,然而,与此目标相冲突的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不支持天然橡胶生产企业收购胶乳进行初加工,影响了天然橡胶产业的整合与升级。
4再生橡胶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不利于橡胶工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正确处理和利用废旧橡胶能在很大程度上补充我国的橡胶资源不足,是我国橡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2008年,我国生产245万吨再生橡胶(占废旧橡胶利用量的70%),相当于为橡胶工业提供了80多万吨原材料(比我国天然橡胶的全年产量还要多),既处理了300多万吨废旧橡胶,有效地实现了资源综合利用,又保护了环境,还为十几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然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只列入了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产品,没有对再生橡胶产品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扶持。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剧的条件下,再生橡胶行业的发展更加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三、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重视政府税收筹划在天然橡胶产业政策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筹划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税收的基本职能,在制定税收政策和设计税收制度之前,通过充分策划和论证,选择最佳实施方案为其获得最大收益的活动行为。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目标是保障我国天然橡胶供给安全,政府关于天然橡胶产业的税收筹划最终必须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为此必须抓好以下两个环节:
首先,加强天然橡胶协会的工作。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征纳双方的博弈过程。天然橡胶产业涉及面广,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分散,与政府相比在博弈能力上处于劣势,而政府也难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和行为。2007年,国家批准建立的中国天然橡胶协会创造了一种提高博弈水平的机制。如果协会能够有效运作,将形成产业合力,提高与政府进行税收博弈的能力,同时也能有效地降低政府与天然橡胶产业的信息交换成本。
其次,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自然、历史与现实的因素都决定了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因此,政府税收筹划的结果对于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而天然橡胶产业又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资源产业,与下游产业的利益关联十分密切,这就导致政府对天然橡胶产业所做的税收筹划容易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围绕天然橡胶进口关税所发生的利益分歧就是典型的代表。事实表明,这种部门间不一致将严重影响到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基础,必须加强协调。
2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体现天然橡胶产业战略地位的要求
天然橡胶的战略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天然橡胶是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物资,发展天然橡胶产业能避免陷入受制于人的战略困境;天然橡胶产业已成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边疆稳定奠定了重要的经济基础;天然橡胶产业的跨国经营推动了替代种植事业和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与东道国的政治互信、经济合作。明确了这样的战略产业地位,影响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就要把握好如下三个原则:
首先,注重民营天然橡胶与国有天然橡胶产业的共同发展。我国民营天然橡胶的种植面积已占全国天然橡胶种植面积的42%,如果能够促进民营天然橡胶在品种、技术和管理方面全面提高,不仅可以减小天然橡胶产业无序发展的破坏性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且能从“质”上扩大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规模。
其次,注重天然橡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天然橡胶的战略地位决定了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必须持续保证在“量”上有一定规模,在“质”上有一定优势,这就要求税收政策的着眼点不能是解一时之难的权宜之计,不能保护落后,应当立足长远,推进改革,追求创新,提高
产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注重天然橡胶产业“走出去”发展。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刚刚起步,困难重重,天然橡胶企业尤其如此。然而,作为国家的战略产业,在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方面必须有前瞻性。随着天然橡胶产业“走出去”发展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到一系列有益于我国战略利益的变化:我国对世界性大宗资源产品的控制力和定价权将增强,下游产业跟进天然橡胶产业的跨国迁移将最终降低我国的进口依赖,我国在橡胶产业国际价值链中的地位将得以提升。为了争取这些战略利益,当前的天然橡胶产业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必须未雨绸缪,在衡量政策收益的时候避免短视行为,尽可能为“走出去”发展的企业减轻负担、创造条件。一是消除高关税政策的不利影响,对于“走出去”发展的企业返销国内的天然橡胶,国家应给予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或是先征后退等方式的政策扶持。二是将边贸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退税政策扩大至进口,很多“走出去”发展的天然橡胶生产企业会通过边贸形式返销天然橡胶,天然橡胶也是最主要的边贸进口商品之一,以人民币结算退税将有效地降低相关企业的换汇风险和成本,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三是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工作,加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工作,完善税收管辖权划分标准和要求,进一步保障“走出去”发展的税收利益。
3保护性税收政策要向综合扶持政策转变
高关税政策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带有明显的保护色彩。在肯定这些政策的历史合理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保护性税收政策的不利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国有农垦系统的改革进展缓慢,技术推广、良种推广、胶园更新等基础建设工作进展缓慢,产业整合的进展缓慢,所有这些影响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问题背后都能看到保护性税收政策的弊端:企业税负轻,产品价格高,导致成本压力和竞争压力偏小,生产边界过度扩张,生产效率显著下降。
事实上,采用关税、配额等贸易壁垒的方式保护“幼稚产业”并非最佳选择。对于确实需要政府扶持的特定产业,例如我国的天然橡胶产业,直接进行生产补贴就是比贸易保护更加可取的手段,因为生产补贴只会造成生产扭曲,但可以避免消费扭曲。我国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受到严格的自然条件约束,生产扭曲的程度客观上将比较有限,因此也更加可取。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运作的良好效果已证明了这一点。实施补贴的形式有多种选择,良种补贴项目是一种形式,国家储备也是一种形式。
实践证明,单纯的保护性税收政策往往只能保证生存,但难以实现发展。基于这一点,我国的天然橡胶高关税政策有必要做出调整,降低关税水平,缩小与复合橡胶的关税差距,既能减轻下游产业的成本压力,又能推动天然橡胶产业自身的改革与发展。针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调整,强化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产业整合工作,提高天然橡胶循环经济的发展水平,推动产业升级。
4重视相关产业税收政策对天然橡胶供给安全的综合保障作用
关键词:轮胎特保案;贸易保护主义;贸易壁垒
一、中美轮胎特保案
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2009年9月11日,奥巴马声明第一年将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加征35%关税,第二年加征30%,第三年加征25%。世界贸易组织(WTO)12月13日宣布,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采取的过渡性特保措施并未违反贸易规则。2011年5月24日,中国决定提出上诉。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判定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符合世贸规则。
二、轮胎特保措施产生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轮胎特保案的裁决结果对中国相关产业产生直接打击,中国众多企业失去国外市场,国内市场就业率受到消极影响。打破了两国“总统惯例”,容易引起连锁反应。轮胎特保案的胜诉将刺激中美两国竞争激烈的其他行业,如果越来越多的利益群体提出特保案,会致使中美两国当前贸易情况发生变化,对中国及其不利。再之,贸易保护政策容易在世界贸易市场引起跟风效应。轮胎特保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摩擦案件,而是关乎美国在反对保护主义问题上的立场和信誉、影响世界自由贸易的前景和世界经济复苏的进程。美国发出的错误信号,最终将使自身陷入得不偿失的境地。
由事件背景不难看出美国当局提出轮胎特保案存在诸多弊端:
1.强词夺理,将失业归罪于中国轮胎产品的激增。真实原因是产品升级换代。
2.得不偿失,美国胜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国的轮胎生产企业,但是中国轮胎产品出口降低,也会影响美国轮胎零售业。同时,部分美国消费者更希望使用价格相对便宜的中国轮胎,轮胎特保案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美国民众普遍的生活支出。
3.自损形象,美国一向标榜自己奉行自由贸易主义,但事实证明世界第一大国美国同样存在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合理壁垒。
三、特保措施不合理之处
1.中国输美轮胎与美国国产轮胎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美国国内生产的轮胎主要为美国汽车制造商配套,而中国的出口轮胎主要在美国的低端零售市场销售,彼此并不构成直接竞争。中国轮胎完全是被“拉进”美国市场的,这是因为美国轮胎制造商采取了产品升级战略,放弃了利润较少的低端轮胎市场。美国四大轮胎中排名第四的品牌也能占到美国市场的15%,在中国都有工厂半数以上的产能是面向美国市场的,而中国出口到美国仅占17%。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是美国轮胎商自己占有的,并不存在直接竞争的关系。
2.中国轮胎出口美国不是造成美工人失业的直接原因
美国轮胎行业的萧条由来已久,这是因为其产业正处于结构调整时期,金融风暴加剧了行业的重组,美国轮胎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掌握在四大轮胎商手中,,资本家关掉美国工厂来中国,利用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生产之后销回美国市场。所以美国工人失业与中方出口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四、我国反思及应对措施
1.了解游戏规则,积极反诉
国外工会组织在生活中和行业内部都有巨大的影响力,非常精通美国法律。由于美方整个行动的基础是能够确认中国企业真的搅乱美国轮胎市场。而在《1974年贸易法》美国对于市场混乱的定义是“进口增长速度惊人以及对本国产业结构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产业链其余的六个环节基本上都掌握在美国企业手中。因而中国进口轮胎不构成“显著伤害”。所以整个官司以及后续的行动都是不合法的。在中国企业对外并购的进程中,由于工会罢工等原因是并购止步不前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中国企业在海外贸易中,无论是在“引进来”还是“走出去”,都要充分考虑行业协会及工会组织,评估行业公会影响力。同时积极寻找其他市场出口,将对相关产业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收集证据根据美国提出的三点原因逐一进行反驳,组织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人员进行游说,尽量使调查结果有利于我方。了解美国举证的系统体制,避免WTO认为中方举证不足的历史重演。
2.行业调整
制定详细明确的行业规范,由行业协会帮助保护行业企业利益。近年来,轮胎企业数量不少,但几乎没有自己的品牌,企业为抢占国际市场,产品大幅降价,尤其是最几年轮胎出口价格竟降了将近一半,从而成为国外对我轮胎反倾销的重要证据。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加大轮胎行业的整合力度,逐渐形成行业的拳头。同时实现产业升级。长期以来,我国的轮胎出口商品处于产业链最低端,一直靠价格低廉取胜,正因如此才屡屡被扣上反倾销的帽子。低廉价格不仅把污染和劳资问题留在了国内把福利拱手给了国外,而且在国际贸易上却遭遇碰壁。这就倒逼我国要尽快调整轮胎行业产业结构实现技术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努力开拓国际高端市场。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不徇私舞弊,全心全意为育龄夫妇服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四、美化环境,讲究卫生。
五、工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确保上岗服务质量。
六、严格按照各科室的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关键词:人类胚胎;胚胎干细胞;生物伦理学
胚胎干细胞(embryonicstemcell,ESC)是指来源于着床前囊胚内细胞团或早期胚胎原始生殖细胞的一大类未分化的全能干细胞,具有无限增殖、自我更新和多向分化的潜能。人类胚胎干细胞(humanembryonicstemcell,hES细胞)在临床移植医学、细胞治疗、组织工程、生物学基础等研究领域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巨大的应用前景,对于有效地治疗人类多种疾病,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但由于hES细胞的来源同胚胎道德地位、克隆人等一系列敏感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带来了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对人类胚胎和胎儿组织是否尊重的“世纪伦理之争”.
1干细胞的来源、分类及功能
干细胞是指在生命的生长和发育过程中起“主干”作用的原始细胞(progenitorcells),它们具有自我更新、高度增殖和多向分化的潜能。尤其是人类胚胎干细胞(embryonicstemcells),它可以分化成人体全部200多种细胞类型,进而构建人的心、肝、肾、神经等多种组织和器官,最终发育成一个完整的个体,是一种全能干细胞。根据来源的不同,干细胞分为成体干细胞和胚胎干细胞两种。成体干细胞指人体内为修复或替代体内损伤或正常死亡的细胞而产生的干细胞,其分化能力有限。目前,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来源主要有五种途径:①用选择性流产的人类胚胎组织产生;②用不孕症治疗后的剩余胚胎组织产生;③用以研究为目的的捐献配子人工受精创造的胚胎产生;④应用嵌合体胚胎产生;⑤应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产生。2007年,美国WakeForest大学的研究者在《自然》(Nature)上报告说:从羊水中可以分离出多能干细胞。这种方式介于“成体干细胞”和“胚胎干细胞”之间,为获取干细胞提供了新的思路。用不同来源的hES细胞研究干细胞,引发的伦理问题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1]。
按照干细胞的分化阶段,人们将干细胞分成三大类:即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专能干细胞。全能干细胞可以分化为组成整个人体的216种所有的细胞类型,它可产生一个完整的胚胎。多能干细胞可向多种细胞类型分化,但不能制造完全发育所需要的所有组织。专能干细胞是在干细胞发育的后期出现的,细胞也变得越来越专门化,例如神经干细胞、造血干细胞等。
显而易见干细胞的治疗则是它们的主要功能。科学家们指出干细胞治疗是一种具有潜在革命性的治疗疾病和损伤的、在医学领域应用广泛的新方法。它的目标是通过干细胞移植提供健康的新细胞修复身体受损的或病患的部分。例如是通过干细胞移植治疗白血病,神经干细胞移植治疗帕金森病、阿耳茨海默病、糖尿病、心脏病、多样硬化症、烧伤和脊髓损伤等疾病的新疗法意义重大。
2干细胞研究所面临的主要伦理问题
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涉及人类胚胎的地位、胚胎干细胞来源、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等方面。具体问题有: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是什么;赞同或反对“生殖性克隆”的伦理论证是什么;为何“治疗性克隆”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在讨论中还涉及到对“人的生命”和“人格”等概念的理解。在西方国家,有不少人坚持胚胎就是生命,特别是一些基督教徒和神职人员以及反对堕胎的人员,他们认为这是亵渎神灵、侮辱生命的尊严,并且认为克隆人的胚胎迟早导致克隆人的出现,故而表示强烈抵制和反对。女权运动者也从妇女、尤其是贫穷妇女的健康保健出发,对干细胞研究提出异议。并且过去几年中,有些西方国家曾立法禁止或部分限制而起步艰难,这些因素成为干细胞研究伦理纷争的焦点所在。
1999年,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伦理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克隆的声明。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学界一直在高度关注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对上述伦理问题的研究与国际社会近乎同步,发表了不少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举办了若干次高级别的研讨班,相关的研究成果被写入了生命伦理学教材。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认识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本质,为国家制定相关伦理准则提供决策参考,也为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讨论提供了概念基础。不少专家学者也在积极推动和参与把理论成果转化为审查项目中的行动指南,2003年2月,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课题组提出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准则(建议稿)》[2]。
为规范干细胞研究中潜在的诸多伦理问题,科技部和卫生部于2003年12月出台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规定:“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①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②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③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④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这些胚胎干细胞来源方式需经受伦理上的严格考证。我国hES细胞研究应用这种来源应做如下限制:捐献者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存贮或捐献给另外的不孕夫妇;不许有预先设计地获得胚胎;不能买卖胚胎及胎儿组织;应以最少量的胚胎用于最重要的研究;研究者不得在治疗不孕症时有目的增加植入胚胎的数量和增加配子等。
3我国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基本立场
鉴于干细胞研究的巨大社会和经济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人类生命雏形以及“克隆人”的重大伦理问题,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研究部伦理委员会认为:为了“医为仁术”这个崇高的事业,应该支持我国科学家积极开展人类胚胎干细胞,使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有序地发展,为21世纪科学的发展作出我们的贡献。该中心的伦理指导大纲中指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包括:行善和救人、尊重和自主、无伤和有利、知情同意、谨慎和保密等原则。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规范中:①是反对“克隆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涉及到体细胞核转移技术(SCNT),因此坚决反对滥用SCNT用于复制人类为目的任何研究;②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例如通过干细胞研究究得到的组织、器官,可用于临床移植手术等;③谨慎对待胚胎实验。
虽然科学是把双刃剑,但我们不能低估人类理性的强大力量。应就胚胎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加强科学家、伦理学家、政策制定者和法学家之间的对话交流,开展对媒体从业者和公众的相关教育培训,世界各国在科学和伦理学的争论中扬利抑弊,通过立法手段使hES细胞研究走向健康的研究轨道,使生命科学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全面“二孩”政策生育意愿家庭经济能力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1]。该政策的颁布,标志着独生子女政策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二孩政策的出现,对于人口处于新的历史阶段的中国来说,在生育政策调整和完善方面都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和思考中国的现状以及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可以答疑解惑,而且对于中国的生育政策的选择、人口发展战略的选择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认知,都有着特别的意义。
一、全面“二孩”政策的研究现状
当今中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一方面使得老龄化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另一方面,也给我国带来了诸多不容忽视的影响。张梦丹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影响分析中[1],通过对出台的二胎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季国华在二胎生育同家庭收入之间的关联性探讨一文中[2],运用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通过access工具建构数据库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家庭收入对二胎生育意愿有着一定的影响,对此作者提出了详尽的二胎生育措施实施条件。
谭雪萍在成本-效用视角下的单独二胎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研究中[3],以徐州市单独家庭为主进行调查,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通过设计成本量表和效用量表,研究结果得知,家庭经济因素是考虑生育二胎的重要因素,同时一些非经济因素也表现显著。
李晓楠在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可行性与对策分析中[4],认为逐年下降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已制约了社会的发展,二胎政策必须全面放开。通过对抚养成本、女性生育观念、孩子教育质量等方面阐述了全面放开二胎后所面对的问题,并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对策分析。
除此之外,有的学者还对双独夫妇生育二胎意愿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对生育政策作出了调整战略,有的学者对二胎政策实施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全面剖析了二胎遇冷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有的学者探讨了独生子女的性别是否会影响父母的二胎生育等一系列问题……
以上学者对二胎生育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十分全面的分析与探讨,并针对各种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但没有对二胎生育的影响因素中的某一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因此,本文从家庭经济能力这一方面对生育二胎影响着手研究。
二、生育二胎意愿的调查设计与说明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主要以20至50岁的居住在所调查区域的常住人口为主。人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已婚未育人群,一类为已生育一胎孩子的人群。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年收入情况、二胎生育意愿以及二胎意愿的影响因素等。其中二胎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包括教育因素、经济因素、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等。
(三)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我们小组的研究利用江苏大学图书馆资源,以“二胎政策”、“二胎生育意愿”等为关键词或篇名进行了文献检索,搜集关于全面“二孩”政策及其利弊和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等方面的文献资料;并根据现有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从而总结此方面的研究现状作为本研究的参考依据。同时,我们通过阅读有关文献资料,对有关学识产生了进一步的了解,从而使得研究的基本思路更加清晰明了。
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是社会学研究中较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其在调查研究中的运用尤为普遍。我们小组在研究普查阶段的前期采用问卷调查法。根据研究的目的和内容设计出探究江苏省在婚人群二胎生育意愿的调查问卷,而后对已确定的研究对象(江苏省在婚人群)发放问卷。我们小组一共发放700份问卷,回收整理后并从中筛选出有效问卷600份,有效回收率为86%。在对这600份有效问卷进行科学的整理、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探索家庭经济能力对二胎生育意愿的影响。
3.访谈法。为了进一步探究二胎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我们小组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还采用了访谈法。我们采用的访谈形式从与被访谈者的交流方式来看,属于直接访谈;从被访谈者的人数来看属于个别访谈[5]。研究中访谈所涉及的对象主要从不愿意生育二胎的186个调查对象中进行筛选,最终筛选出20个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作为被访问者。访的内容主要围绕不愿意生育二胎的原因展开,从而获取每个被访问者不愿意生育二胎的主要影响因素。
4.数理统计法。本次调查采用Epidata3.0建立数据库,用SAS9.2对数据进行分析,采用χ2检验、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等统计学方法分析调查人群二胎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p
三、生育二胎意愿的调查统计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居民中,愿意生育二胎的占45%①,不愿意生育的占31%,处于犹豫状态的占24%。不同身份背景的居民的二胎生育意愿有所不同,调查结果如下:
(一)不同性别
根据调查结果来看,270个调查对象(146个男性,124个女性)有二胎生育意愿;男性中愿意生育二胎的占54%,女性中愿意生育二胎的占43%。结果显而易见,男性的二胎生育意愿比女性的高。我们认为女性的二胎生育意愿低于男性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两方面。一方面,女性作为母亲,她们会更自觉地站在孩子的利益角度来考虑生育的选择,在还没有生育之前就会比较全面地考虑在生育中应该为孩子提供什么和家庭是否具备这种供给能力,而所有生育需求的良好满足在当下看来是不容易的。另一方面,女性面临着生育二胎和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未生育过的女性来说,她们将遭遇更为严重的劳动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对于已经生育一胎的女性,本来已婚已育又有工作经验的职场女性在企业招聘中备受青睐,而现在因为存在再生育的可能性,她们也陷入劣势,生育后重返劳动市场同样遭遇性别歧视[7]。
(二)不同年龄
30岁以下的调查对象中愿意生育二胎的占48%,31至35岁的调查对象中占71%,36至45岁的调查对象中占57%,46岁以上的调查对象中仅占19%。由此可以看出,46岁以下的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明显较高,其中31至35岁年龄段的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最为强烈。如果仅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说,一般业内比较公认的最佳生育年龄是女性23至30岁,男性25至35岁。对于女性来说,随着年龄的增加,卵巢功能逐渐趋向衰退,卵子中染色体畸变的机会增多,一些遗传疾病发生的机会随之增加。同样,随着男性的年龄增加,的活力逐渐减退,胎儿各种疾病的发病率亦会相对增加。我们的调查对象大多数可能考虑到了年龄对生育的影响,因而选择在比较适当的年龄生育,所以31至35岁的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强烈。
(三)不同文化程度
观念影响行为,人们的生育行为总会受到生育观念的影响,而受教育程度的高低肯定会使生育观念发生改变[8]。在270个调查对象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居民有102个,本科及专科学历的居民有126人,硕士及博士学历的居民有42个。通过分析调查数据发现,具有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为1.8个,具有本科及专科学历的理想子女数为1.6个,而具有硕士及博士学历的理想子女数为1.3个。可见,调查对象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理想子女数越来越少,受教育程度与生育率呈负相关的关系。
(四)不同收入水平
由调查结果可知,家庭收入水平对二胎生育意愿的影响很大。家庭年收入为5万及以下的调查对象中愿意生育二胎的占32%,家庭年收入为5万至10万的调查对象中占44%,家庭年收入为10万至20万的调查对象中占56%,家庭年收入为20万以上的调查对象中占53%。可见,二胎生育意愿随着家庭年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总体看来,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的二胎生育意愿差异较大。在此前的访谈中,我们访问了20个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根据对其的访问结果进行分析,可知家庭经济能力无法承受养育二胎的成本,是他们放弃生育二胎的主要因素。
四、养育二胎的经济成本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医疗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改革,使得养育孩子的成本不断上升。很多家庭有意愿生育二胎,但面对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承受高额的抚养成本,从而打消了这个想法。养育二胎的经济成本到底有多少呢?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来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产前产后护理费
对于准妈妈来说,在孕期第11周或12周时需进行第一次产检,产检内容在孕期每个阶段都会有所调整。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每次检查结果都正常的情况下,平均每一位孕妇的产检花费为4000元至5000元。如果检查结果出现异常情况,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理,花费更多的费用。在婴儿出生时,如果孕妇是自然分娩,并且婴儿的各项指标都正常的情况下,平均每一位孕妇的花费为3000元至4000元;如果孕妇进行剖腹产手术,在同等情况下,平均每一位孕妇的花费为6000元至7000元。
(二)衣食住行等费用
一个孩子从出生开始,衣食住行方面的花费将是一笔较高的支出。在通常情况下,一岁前的小孩食用奶粉比较多,也有母乳和奶粉混合喂养的情况。在孩子出生后的前6个月,不能食用辅食,调查结果显示,平均每一位小孩每月的奶粉开销为1200元左右;6个月以上的小孩,可以食用米糊等各类辅食,平均每一位小孩每月的奶粉开销为1500元左右;1岁至3岁期间,平均每一位小孩每月的奶粉开销为1000元左右。如此算下来,一小孩从0至3岁期间仅奶粉花费就需4万左右;在加上尿布、衣物、玩具、医疗等消费,则需要7万至8万元。
(三)教育费用
如今,家长都十分重视孩子的个人发展及教育培养,教育成本也随着教育质量的提高而不断增加。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有36%的调查对象把自己的小孩送去了早教机构,平均每一位小孩每年的早教费用为15000元左右。另外,有的家长还为小孩购买智力开发用品,总得算下来,在小孩0至3岁期间,平均每一位小孩的教育花费为5万左右。
五、全面“二孩”政策的对策分析
在本次调查中,调查对象所反映的对二胎生育意愿有较大影响的是经济因素,上述的分析证明许多家庭由于家庭经济能力无法承受养育二胎的成本,导致他们放弃生育二胎。经济因素相对来说是不可控因素,与其自身原因有关,但是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对应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生育。如果想在有限的家庭经济能力下,最大程度的激励人们的二胎生育意愿,我们还应该进行有效地宣传,让居民从计划生育的禁锢思想中解放出来,从影响一部分人开始,共同影响广大社会群众。我们根据上述经济成本分析,从政府,社会,家庭三方面给出相应的对策,借此来提高家庭的二胎生育意愿,为政府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政府方面
在欧洲地区,许多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严重,人口数量减少,推出相应的鼓励生育政策。其实我国可以参考欧洲国家鼓励生育政策,来完善我国的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由于欧洲大部分是发达国家,其福利机制已经十分完善,而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众多,建立过高的福利机制,会使我国财政面临过大压力,所以在参考借鉴的同时,也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具体我提出以下对策供参考:
1.给予孕妇适当的优抚政策[4]。现在职工女性的产假一般不少于90天,而女性产后需要休养55天左右。也就是说,我国职工女性休假一般是产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月。所以规定可以适当延长产前休假,减小孕妇在生育时的心理压力,维持孕妇周边环境稳定。其次,给予孕妇(第二胎多孩)一定的财政补贴,规定可以带薪休假,可以每个月得到40%至60%的工资。另外,适当降低对二胎养育家庭的税收,制定仅对多胎家庭有效的新税收政策。
2.建立优惠完善全方位的医疗体系。对生育二胎的家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适当降低各方面医疗开销,这笔开销由国家进行补助。提供良好生育环境,由产前安抚,产中分娩,产后护理一体化,降低生育成本。
3.批准开设专业的良好的生育机构。这样,可以方便和确保上述第二条对策实施。简化生育过程,安抚孕妇心态,提高二胎存活率。
(二)社会方面
在这里,社会方面主要是对社区,公益活动,企业机构等提供一些对策进行参考:
1.加大宣传活动的力度。使更多家庭了解全面“二孩”政策,以及生育二胎的好处,积极响应政策的实施。
2.设立生育服务机构部门。这种机构可以为具有二胎生育意愿的家庭提供相关服务。例如,为这些家庭提供一些生育二胎时的费用规划,提供所在地区的医院、生育机构的信息,寻找性价比更高的医院或生育机构,降低生育成本,另外开展一些相关二胎讲座,为二胎家庭提供养育经验。这样的机构可以在各个社区,居委会开设。
3.企业对所产产品采取一些优惠的促销手段。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婴儿用品,产后护理用品,保健用品肯定会得到热销。企业应该借此机会提供优惠的促销活动,使得自己产品得到宣传提高销量。生育中心,产后护理中心等机构也可以提供相关优惠活动,提高业绩。
(三)家庭方面
家庭是是否生育二胎的决定者,他们是二胎政策的实施对象。而家庭经济能力是生育二胎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所以他们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会想方设法去降低生育成本,从而更加理想地生下二胎。我们可以提供一些方法来供家庭夫妇参考:
1.时刻关注相关行情。可以使用相关母婴APP了解行情;与已有二胎的熟人交谈总结经验,等待一些优惠政策的出台等。
2.做好预算,“货比三家”。做好相关的财务预算,通过网络、走访等方式寻找性价比较高的生育中心生育二胎。
参考文献
[1]张梦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影响分析[J].管理观察.2016,(32).
[2]季国华.二胎生育同家庭收入之间的关联性探讨[J].中华少年.2016,(09).
[3]谭雪萍.成本-效用视角下的单独二胎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研究[J].南方人口.2015,(02).
[4]李晓楠.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可行性与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02).
[5]倪姝囡.“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的生育意愿研究――以长春市为例[D].2016.
[6]李琳,崔元起,刘小芹.上海市在婚户籍人口二胎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J].生殖与避孕.2014,(11).
[7]叶文振.“单独二胎”生育政策的女性学思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12).
答:从今年开始,二孩政策已全面放开。但备孕二胎,应先弄清这些问题。
1.第一胎后隔多久可以要二胎?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第一胎的分娩方式。对自然分娩者,一般一年后就可以怀二胎了;对于剖宫分娩者,最好能间隔两年。对有多次剖宫产手术史者,时间还需要更长,分娩风险也更高。因为剖宫产术后子宫完全恢复过来需要时间,若太早怀孕,容易出现子宫破裂的风险。
2.输卵管结扎了还能生二胎吗?
输卵管结扎后相当于两侧的输卵管均阻塞了,这样与卵子相会的“鹊桥”就断了。再生育的方法主要分为输卵管再通术及“试管婴儿”助孕。接受输卵管再通术前,建议先全面分析其利与弊,因女性“生理年龄”及“卵巢年龄”受限,若反复折腾可能最后耗时耗财耗精力却无果。
所以,应先评估女性的卵巢功能,其次,需要评估有无痛经、子宫肌瘤等可能影响怀孕的因素;再次,要结合男方质量,若质量很差,做手术也无意义。所以,不要轻易选择复通术。男方质量差,建议选择“试管”助孕。
备孕二胎,准妈妈必须做孕前检查
孕前检查非常必要,原因如下:
1.年龄普遍比第一胎妈妈年龄大,容易出现内分泌紊乱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卵巢功能、血脂及胰岛素代谢等情况检测。
2.随着年龄增长,一些妇科疾病容易找上门,如子宫肌瘤、输卵管异常等,因为这些都可能影响怀孕,简单的妇科超声检查就可以初步得出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输卵管造影等检查。
3.若既往怀孕期间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或糖尿病或其他异常孕产史者,最好进行相关咨询。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舞弊对策
一、关联方交易的概念及影响
(一)关联方交易的概念
关联方作为关联方交易的主体,对其明确地加以界定是判断某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之基础。我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明确界定了关联方的内涵:“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的影响
(1)关联方交易的积极方面。首先,集团内部组织的交易活动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企业集团以资本或其它经济利益为纽带,依靠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实现集团内部纵向的行政权力指导和资源配置。
其次,组建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财务和经营政策协调可以构筑市场竞争优势。多个企业通过资本纽带或按照一定的协议组成企业集团后,可在政策制定中进行充分协调,形成战略协同效应,降低单个企业经营风险。
(2)关联方交易的消极影响。首先,关联方交易有可能侵害非关联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整体的利益。在关联方交易中,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往往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做出安排,损害了上市公司整体的利益,也侵害了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关联方交易也可能会进一步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但如果证券市场成为少数人士利用关联方交易攫取利润的游戏场所,投资者将会对市场丧失信心,最终将会远离市场。
二、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手段
(1)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绩。有些股份制改组企业因为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达不到规定比例,便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其产品销售给母公司,或者通过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关联方,从而使其主营业务利润脱胎换骨。
(2)高价或低价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债务剥离出去,以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高价转让给母公司,从而获得一笔可观的收益;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是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
(3)以低息或者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操纵企业利润。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公告,投资者无法对此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具体做法是,向母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或者为增加利润,上市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存在的问题
由于准则的不完善以及滞后性,再加上未形成规范和科学的审计程序等,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审计目标不明确,审计责任模糊
审计准则再三强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在这一基调下,很多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按照一定程序执行了审计工作,无论是否发现关联方交易舞弊行为,都不会负主要责任。因此,在有限审计资源条件下,对于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关注程度不够,也是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肆利用关联方进行财务舞弊的诱因之一。
(二)尚未形成一套规范而科学的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程序
外部审计服务的是大众群体,必须有一套具有规范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特点的行为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行为加以规范。考虑到关联方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为降低审计风险,关联方审计准则和舞弊审计准则等具体准则都给予了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一定的重视。但因为没有针对关联方交易舞弊设计专项审计,许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联方交易时,为节省资源,仅仅按照一般的交易审计程序对其进行审计。
四、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审计对策
目前,我国市场环境充分的表现出了多变性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有些关联方交易不会主动披露,难以察觉。这就给审计工作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使得审计风险增加。因此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在进行关联方交易审计时应该做到:
(一)依据关联方交易特征,确定审计重点
关联方交易的审计中,发现反常现象要深入审查,应特别注意:①购销价格反常、售后短期内回购、低价售给无需经手的中间企业、货款久拖不还、货款未清又赊欠等购销业务。②资金拆借低于或高于市场利率、借给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等资金融通业务。常见的手法有企业将款项借给其关联方后,谎称该公司无力归还,然后分多笔将该借款作坏账注销,实质上起到转移资金和利润的作用。③反常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二)针对关联方交易舞弊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
可采取以下程序:①查阅证监会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档案资料。②评价被审单位确认的关联方交易,判断是否存在虚假的关联方交易。③函证被审单位的关联方或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以确定其关联方交易的存在。④审查商品、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的会计记录和金额,特别是审计截止日前后发生的金额较大的交易。
(三)审查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合理性、公平性
需重点关注:①审计商品及其它资产的购销业务,以确定关联方之间是否按公平价格作价,相关的原始票据是否齐全。②审查关联方间相互提供劳务情况,判断是否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费用。③要正确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在资产重组中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特别注意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怀疑,快速准确的发现关联方交易舞弊并出具正确的审计报告,更好的为委托人服务,也更好的维护中国的审计市场与投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生育政策因时而变
光明网2013年11月17日的题为《计划生育40年回顾》的文章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照搬苏联的人口理论和人口政策,在政策和舆论上主张学习苏联奖励多生育的做法,对多生孩子进行鼓励,也曾出台过一些禁止节育、堕胎的规定。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口死亡率急剧下降,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全国总人口达8.3亿。
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当年制定的“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在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晚、稀、少”(“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的政策。这一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农村群众可以生二胎。
1988年3月,中央指出,“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生女,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
自2002年开始,湖北、甘肃、内蒙古实行“双独二胎”政策。到2011年,全国所有省份都实行了“双独二胎”政策。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40多年,我国由于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
凤凰网2013年11月26日的题为《“单独二胎”政策: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的文章提到,2013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单独二胎”政策将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实际上,“单独二胎”的概念并不准确,人口学界一般将其称为“单独二孩”,意思是第一胎是双胞胎、多胞胎不在政策范围之内。“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从根本上改变了独生子女和“一胎化”生育政策的导向和趋势,标志着中国生育政策的历史性转折。
《新京报》2013年11月28日发表的题为《舟山破冰“单独二胎”政策》的文章称,“符合双方或一方为舟山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2013年11月19日,浙江省舟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率先实施“单独二胎”政策。舟山也成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单独二胎”政策后,率先实施“单独二胎”的地区。
“单独两孩”解禁之因
中经网2013年12月6日的文章《“单独二胎”正式解禁》称,在一段历史时期内,计划生育政策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结构的变化,长期实行这一政策不作调整,也对未来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独生子女政策的确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作出了贡献,因为它提高了储蓄率,使得中国能够在低收入水平上也具有高储蓄率。”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王建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这个政策实施30多年后,却在朝反面转化,原来是利多弊少,现在已非常明显是弊多利少。”王建铆指出,独生子女政策造成一系列后果,从短期看,不仅导致消费不足,而且从长期看是透支未来的政策,如导致不可持续的年龄结构与性别结构的失衡,“中国目前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消费应该占更高比例。如果不调整政策,中国必然未富先老,还可能未富先衰,经济的高增长率就没办法持续下去。”
《京华时报》2013年11月19日发表的题为《生育政策科学化就是对民族负责》的文章指出,关于生育政策调整的时机与必要性,近年来坊间已经表述充分。在1980年那封著名的公开信中即称:“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平均每位妇女生育2.1个孩子,才能维持人口代际更替水平;如果还不调整,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速减少。有很多学者更是给出了调整的最佳时机,就是2012年。越往后,生育政策调整的正向效应越弱,政策所产生的副作用越大。事实上,就在2012年,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比上年减少345万人,越往后减少得越多。相对应的则是,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13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高到1/4。显然,这是未来中国的一个超级难题。发展形势已然明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口红利逐步消失,若不放宽人口政策,将可能导致一系列负面问题。
《陕西日报》2013年11月25日的文章《“单独二胎”:人口政策的战略性调整》称,对单独二胎进行调整,具有战略性意义。
首先对基本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个人的情感获得了满足,不失为一种巨大的进步。更重要的是,政策昭示了公平,在计划生育对权贵者有时失去约束的情况下,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无疑让他们获得了更为公平的保障。
其次是对整个人口政策调整起着前哨站的作用。单独二胎的放开,也可以作为检验生育愿望,试探入口增长情况的前哨站,如果公众的生育愿望不强,像有的试点地方那样,即便全面放开也不会导致增长的话,那么就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更为全面的放开,最终实现生育自由的格局。
再次,离婚率的居高不下、男女比例的失衡、养育成本的增长、社会保障的完善等,都可能影响到实际的生育情况。从全球来看,生育率与国家经济实力和国民素养有着直接的关系,大多数发达国家人口出现了负增长,而不得不采取鼓励生育和放开移民等政策,都说明人口政策的调整必须切合有利的节点。现在放开单独二胎政策,不啻为未雨绸缪之举。
最后,放开二胎将使失独家庭的概率变得更小,既顾及了亲情伦理,又纾解了社会隐忧。事实上,无论从个人权利、社会福祉还是国家长远发展来看,单独二胎启动都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国家长远发展,利在当代,功在长远,具有承前启后的价值。
解禁之策意义深远
新华网2013年11月18日的文章《“单独二胎”启动后每年或多生100万人》指出,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王广州、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张丽萍等研究人员,对“单独二胎”方案进行过测算,得出的结论是:一、如果2015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中国总人口高峰将在2026~2029年左右出现,高峰总人口估计值的均值为14.01亿。二、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且生育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则中国总人口高峰将在2023~2025年出现,高峰时期总人口估计值的均值为13.92亿。因此,以估计值的均值计算,如果只放开“单独二胎”,则中国人口最高值比不放开此项政策多出约900万人,增幅仅为0.65%。
光明网2013年11月21日的题为《有多少“单独”家庭选择生育二胎》的文章称,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院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牵头组织的一项样本数近万人的调查显示,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夫妇中大约50%-60%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但此前上海人口部门2012年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上海符合二胎政策的家庭实际生育并不多,上海户籍80后家庭的平均生育意愿为1.2个孩子,这些家庭中约有80%是“双独”家庭。常州市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显示,2011年符合条件的已经生育一胎的妈妈明确表示愿意再生一个的,只有26.9%。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李建民教授说,生二胎的意愿除了城乡之间有差别外,还与思想观念、传统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有关。
影响生育意愿的另一因素则是生育成本。上海白领周小姐的女儿不到3岁,虽然符合“单独”生二胎的条件,但高昂的生育成本让她望而生畏。“花钱从怀孕就开始了,每次产检若想少排队,挂个特需号就是300元一次,产检加上生产住院的费用,接近2万元;请月嫂一个月8000元;一年的奶粉钱差不多需要1万元;孩子上幼托班,一个月至少2000元;未来兴趣班的支出每月又是一大笔……”
中新网2013年11月29日的文章《“单独二胎”放开将拉动上万亿元消费》提到,据相关部门统计,“单独二胎”放开后出生的新生儿在2015~2019年将拉动上万亿元的市场消费。奶粉市场有望年扩容70亿元。婴童玩具市场将增长10%。中高端童装品牌也将迎来利好。“单独二胎”的开放还将刺激现代教育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每个孩子预计花费超过30万元的教育费用。从政策影响的先后时间来看,首先是母婴医药,其次是奶粉、尿不湿等初生婴儿用品相关产业,再次是儿童服饰、家具、童车、玩具,最后是动漫、钢琴、文具等文化教育相关产业。
链接:国外生育政策一览
中工网2013年11月22日发表的题为《各国生育政策一览》的文章列举了一些亚洲国家的生育政策:
韩国:至1960年,人口平均年增长率达29‰,为此,韩国政府于1962年制定了家庭生育计划方案,目标是到1970年,人口增长率下降到20‰。至20世纪80年代,人口高峰期出生的一代人已达到生育年龄,政府进一步加强人口政策,对独生子女夫妇实行奖励,将流产和绝育合法化。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人口生育率偏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的问题迫使韩国政府又一次调整人口政策,鼓励生育,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
印度:印度是第一个将人口控制作为国家计划主要内容的发展中国家。到了上世纪6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已开始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到上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成效甚微且被迫中断。上世纪80年代,印度政府重新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该项人口政策并不成功。2000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国家人口政策2000》,政策重点是转变生育观、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日本: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限制生育率与人口增长的国家。日本国会在1948年通过了《优生保护法》,以应对战后婴儿激增及有力的公共保健政策所致死亡率下降而带来的人口快速增长的冲击。至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出生率就已降至40年代末的一半。但是,近年来,日本政府重新修订了持续多年的人口政策,转而实施奖励生育的措施,以应对快速的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问题。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3年8月26日的题为《国外生育政策》的文章列举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生育政策:
美国:美国没有直接干预人口规模和人口增长的全国性人口政策,但各州都有自己的政策。美国现行的一些人口措施,实际上旨在使人口增长受到一定控制,最终使美国人口达到静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