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属性特征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出长尾、金融脱媒以及低交易成本特征。
长尾特征。互联网金融模式覆盖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所覆盖的人群,该群体在传统“二八定律”中体现为仅能提供少部分利润的“长尾群体”,因此具有长尾特征。网络销售模式中众多客户的异质化需求使得通常被忽略的长尾产品可以与主流产品相匹敌。通过覆盖“长尾群体”,互联网金融模式极大地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可能性边界,被认为是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金融脱媒。金融脱媒又称金融非中介化,指资金供给双方不通过传统的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而是借助互联网虚拟媒介直接进行资金融通。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简化了资金流转过程,实现了脱媒,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实现的是“换媒”而非“脱媒”,多数学者持第一种观点。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定位,该定位也意味着中国情境下的互联网金融脱媒特征将日益明显。
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其能够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为用户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极大地提高了零散资金的整合,优化了资源配置,从而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由于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并长期被传统金融机构忽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促使这些“长尾”群体打破地域限制,以线上代替线下的方式缩短交易时间、提升融资成功率,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互联网属性特征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参与,因而互联网金融也具备网络外部性、广泛链接性以及信息对称性互联网属性特征。
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意味着网络价值取决于该网络所能连接的人数。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考虑,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多数人选择的产品提供商。受我国消费者从众心理的影响,小规模的第三方平台很难与支付宝、财付通等类似的大平台进行竞争,最后形成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赢家通吃”的局面。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体系
一、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正处于第三个阶段――互联网银行,银行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便携设备,利用其互相联通、开放融合的特点,展现全新的经营模式。但同时互联网银行各环节的信用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加之互联网涉及面广、关联性强、风险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将可能撼动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在互联网银行发展之初就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保障互联网银行安全的屏障显得十分重要。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银行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是银行发展的全新阶段。但是在互联网银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新的信用风险应运而生。朱丹、陈茜、王皓(2016)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不论是从规模还是从技术上说,都是刚刚起步,整个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层面的因素。王耀晨、王志文(2016)提出了互联网银行账户的安全等级受限,仅为弱实名电子账户,其安全等级有待于进一步。
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模式,但在O管工作中发现,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创新业务具备更特殊的风险特征,应对这些风险引起重视并尽快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银行的信用体系。纪敏、牛慕鸿、张翔(2015)认为有必要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探索信贷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程序化使用高质量征信数据的流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和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李欣、冯娟、李敏,2015)
三、互联网银行的信用风险形态分析
(一)银行业传统风险新特征
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是困扰互联网的一大难题,此前频频报道的网上支付账号被盗就是例子。互联网账户的安全性与银行账户的安全性是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的资金流无法避免安全问题。交易对手的账户一旦出现风险,资金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暴露。
平台运营问题。互联网产生信息流需要基于一定的平台,如阿里巴巴平台、敦煌网平台等。平台作为信息流的载体,本身运营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就相当于交易对手的生存平台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信用风险的暴露。
网络信用体制缺乏。互联网平台大量存在,给予了更多的选择,企业可以从一个平台转至另外一个平台继续经营。但互联网平台之间信息并不共享,平台之间并没有协同形成互联网行业规章制度。企业在一家平台出现不诚信行为或其他不利于风险评价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在另外一家平台的信誉,没有共享的黑名单制度将导致无法识别该问题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互联网的网络信用体制尚待建立。
(二)互联网银行的全新风险特征
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产品重创新,轻风控。互联网的时代鼓励创新,追求速度,为了便利快捷,有些金融产品没有经过严密的验证,只需简单的验证过程就能使用金融产品。还有持卡人安全意识淡薄。持卡人自身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也是造成网络欺诈损失的重要成因。通常,互联网支付时都需要提供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密码以及发送到手机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够完成支付。不法分子要进行网络欺诈,也必须得到这些信息。因此很多不法分子会找各种理由来骗取持卡人的这些信息,比如网购退换货、机票退改签等为缘由骗取客户信息。此时,持卡人薄弱的安全意识成全了不法分子。美国征求、验证信用服务巨头益博睿(Experian)的《欺诈经济学:规避快速增长和创新中的风险》(2016)表明,中国是如今世界互联网风险最大的国家之一,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已经占GDP的比例为0.63%,这一数字仅仅次于美国的0.64%。因此,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全用卡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银行累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库等级极高,一般很难盗取。但一旦互联网银行的数据泄露出去,不法分子不需要再进行后续匹配或计算,可直接运用银行卡数据进行支付或消费,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互联网银行发生大规模信息泄露,客户会纷纷赶到银行网点提现、挂失等,从而给银行日常运营带来较大冲击。
四、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银行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创新领域的重大突破。互联网银行的不断发展再给广大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同与往常的信用风险。究其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信息不对称的性质带来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问题。逆向选择不仅包括网络银行在判断客户风险水平时所处的不利地位,还包括客户在判别网络银行服务质量时的不利选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客户对银行的信用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出版业;“互联网+出版”;现实路径;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G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6)175-0132-02
1“互联网+”与“互联网+出版”
2015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将“互联网+”战略提升至国家层面。这一发展鹇缘慕ㄒ樘岢稣摺⑻谘豆司CEO马化腾认为,“互联网+”战略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1]。由此可见,“互联网+”加的是各个传统行业,是传统行业利用新兴技术实现全新发展的一种途径和必然趋势。
在“互联网+传统行业”思维模式的影响下,“互联网+出版”的概念应运而生。目前,“互联网+出版”尚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但基于“互联网+”的基本特征以及出版业的实际情况,笔者对其含义进行了概括。“互联网+出版”指的是将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出版业,从而为出版业带来新的动力和活力,可以说,它既是出版业的一种发展思路,又是出版业转型发展的具体行动,能够促进传统出版发展新动能的形成。
目前,“互联网+出版”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后的道路仍需业界和学界共同探索,未来的局面仍需广大出版人一起开创。基于此,笔者认为,“互联网+出版”的研究课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以期用理论引导实践,迎接出版的美好明天。
2“互联网+出版”的现实路径
2015年3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联合《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推进“互联网+出版”。《意见》指出将加快发展移动阅读、在线教育等新业态,支持传统出版单位控股互联网企业,支持出版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2]《意见》的为传统出版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使“互联网+”成为传统出版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动力。广大出版人应以《意见》为指导,探索传统出版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之路,寻找“互联网+出版”的现实路径。
2.1转变思想认识和思维方式
“互联网+出版”最根本、最首要的是要转变思想观念。结合“互联网+”的基本内涵以及各个行业的转型发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具有变革、创新、融合、开放、生态的特点。因此,在“互联网+出版”的探路过程中,出版人必须要有变革的勇气、创新的精神、融合的态度、开放的思维以及生态的意识,抓住中国经济转型的重大契机,为传统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开辟一条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明确“+互联网”与“互联网+”的微妙区别。“+互联网”是以传统行业为基础所做的加入互联网元素的努力,而“互联网+”则是“把互联网当基础,当运作的基本逻辑,所有的内容生产、营销行为都要考虑互联网的规则、互联网的机制”[3]。以什么为基础是一个决定事物本质的问题,我们在出版领域提倡“互联网+”,就是要实现本质上的创新和变革,不能止步于简单的“+互联网”层面。
在思维方式上,必须由传统出版思维向互联网思维转变。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胡世良曾对互联网思维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指出了解和把握互联网思维快速、开放、客户至上、追求体验以及免费的商业模式等十大特征,对进入移动互联网的企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实践意义。[4]在出版领域实施“互联网+”战略,同样要抓住这些特征,用互联网思维开创出版业发展新局面。
2.2实现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
在出版领域实施“互联网+”计划,出版人除了在思想观念上进行转变,还必须在行动上做出实实在在的探索和努力,推动出版业的转型发展。基于互联网所带来的新的发展理念和传播模式,传统出版业应积极变革,构筑全新的产业链条。传统出版产业链一般分为三大环节,即位于产业链上游的生产环节、位于产业链中游的发行环节以及位于产业链下游的零售环节。目前,各个环节的分立严重阻碍了产业链的发展,亟须借助互联网打破现状。[5]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出版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一直处于分立状态,出版单位担当着内容生产者的角色,与中下游的发行、零售单位各司其职、泾渭分明。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产业链不断延伸,各个环节相互交叉,出版物的生产及传播的主体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这一背景下,出版单位不仅要发挥好内容生产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出版物品质,做好固有环节的升级,更要努力涉足产品销售、平台运营、终端应用等延伸环节,为自身发展迎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机遇。
在互联网思维的指导下和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出版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变得可能。在产业链延伸上,传统出版单位可以电商形式涉足销售领域,可借助网络媒体扩大传播渠道、打造信息平台,甚至还可以尝试移动终端的制造,实现多元化经营。如果说产业链延伸追求的是业务量的扩大,那么产业链升级则重在对质量的提升。对于出版业而言,内容生产是其目前保量提质的关键环节,新时期可通过整合互联网资源打造具有时代特征的出版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版业的内容生产优势。目前,在山西出版界,这样的尝试和努力尚处于起步阶段,仍需不断探索,加大利用互联网进行产业链延伸与升级的力度,提升竞争力。
2.3发展新兴业态和商业模式
上海社科院副院长王振等人认为:“‘互联网+’是基于互联网的传统产业业态更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因此,‘产业新业态+商业新模式+互联网=互联网+’。”[6]新兴业态的形成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是“互联网+”区别于“+互联网”的两大表现,在“互联网+出版”的实践中,离不开出版人对新业态以及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创新。
互联网的发展及应用促使传统行业新兴业态的形成,在出版领域,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为传统出版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广大出版人应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善于整合互联网资源,在开辟出移动阅读、在线教育、知识服务、按需印刷、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基础上不断加快发展速度、深化发展程度,在众筹出版、自出版、云出版、大数据运用、社交平台运营等方面积极实践,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新兴业态不断入驻传统行业,出版业旧有的商业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基于新兴业态的商业模式的创新已是刻不容缓。以个性化定制为特点的生产模式,以社交网络为渠道、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营销模式以及多种多样的盈利模式都是出版业对于模式创新的有益探索。其中,关系出版业生死存亡的最直接的因素还是盈利模式。“互联网+出版”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合适的盈利模式。[7]“互联网+出版”在盈利模式上的变革就是要打破传统出版的单一付费模式,探索“免费+广告模式”“电商模式”等多种模式,最终实现出版的可持续发展。
3“互联网+”时代出版业的发展前景
马化腾等人在《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勇废咄肌芬皇橹兄赋隽恕盎チ网+”时代的六大特征――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连接一切。[8]在出版领域进行“互联网+”的实践,其未来图景可以从这些特征中窥见一斑。
从思想到行动,从变革到创新,出版的未来正由每一个出版人创造。在“互联网+出版”的时代,互联网思维始终贯穿于出版业,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出版实践,互联网与出版亲密无间、紧密融合;互联网作为传统出版转型发展的新动能,不断创新出版的生产方式和营销模式,更新着出版的产业业态,重塑出版的产业结构;出版逐步具有了互联网互联互通的特征,形成空前广阔的出版市场。未来,我们将迎来一个更具人性化、更具开放性的大出版时代,而这个时代正起源于出版与互联网的结合,有赖于出版人的不懈探索和努力。
参考文献
[1]解读:政府报告中的“互联网+”是什么[EB/OL].财经网,2015-03-05.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2015-04-09.
[3]周茂君,杨娜.“互联网+”时代我国传统媒体的转型路径[N].成都日报,2015-09-23.
[4]胡世良.互联网思维的十大特征[EB/OL].中国信息产业网,2014-05-04.
[5]戴园园.少儿出版扩张与突围[N].出版商务周报,2012-08-13.
[6]王振,李伟,陆军荣,等.互联网+:新业态与新商业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
互联网的普及将使政府难以获得足够的税收以满足居民的公共服务需要全球化的来临,特别是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开始使一些政府感到一国的税收制度正面临极大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缴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各种新情况。早在几年前,一些政府就表示对全球化将带来闷各种问题的担忧但这一"狼来了"。的守告却始终没有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
现在资金流动的自由度比以前宽松多了,并纷纷涌向低税收国家和地区。各国政府为吸引全球资伞也往往将提供低税收和公共服务作为主要竞争手段,此举将便全球税收逐步减少。在"狼来了"的故事申,小孩的求助无人理睬,羊最终为狼吃掉。同样的故事是否会发生在目前的各国政府身上呢?
"全球化"这个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它其实意味着国家地理界琅的消失,各国分隔的国内市场将逐渐成为一个单一的全球市场。随着全球化的潮涨潮落,有人惊呼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征税工作将比以前更难,但税收仍随全球经济增长而不断提高。直至互联网的出现,情况发生了变化。互联网代表了无国界有一种无处不在文无法触摸"的感觉。正是互浊网加速了全球化的进程也是互联网将可能严重影响目前的税收体制,将使政府难以获得足够的税收以提供湖足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
同时,在互联网时代降临之际,税收部门也面临全球化带来的另一烦恼却"税收竞争"。针对一些国家采取低税率政策吸引国际资本和业务的做法,欧盟最近表示税收竞争已经影响到政府的收入并将在今后几年内反映出来,对此应予宜战。而互联网具有增加税收竞争的潜力,轻击鼠标就可以使跨国公司轻而易举地将其业务转向低税收地区。今后许多公司都会像球多克的新闻媒体公司那样,自1987年以来在英国获利14亿英镑却不交一便士的公司税。
无形交易,无处征税
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的出现,纳税对象的确定越来越难,纳税人可能逐步消失.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至今无人能估计到其今后的发展及对世界的影响将会有多大。但是,互诀网的出现及使用至少使征税机构面临两大主要挑战。第一方面的挑战来自于互联网自身的独特性,万维网已经成为调动商品和服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崭新渠道。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的产生,将使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例如,消费者不必从零售商处购买cd或磁带却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欣赏音乐,完成商品消费的过程。许多其它的产品也存在相似的非物质化,这使征税钟构根本无从确定征税的对象。尽管目前有人建议对网上交易垃根据电子交易量实施征税但反对这一建议的呼声十分大,包括一些政要在内的人士呼吁禁止对互联网上的交易进行征税。
在商品交易无形化的同时,纳税人也工向无形化方向发展。现在,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在于能实实在在确定纳税对象,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高超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的确认将饺来越难,纳税人真的将逐步消失了。
几乎所有人都知道,纳税人减少税务支出的方法不外乎两种,一是避税,二是进税。避税与逃税的区别在于,进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合理安排各种事务使自己的税务支出最低化,而进税则是违反法律规定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两者的界限其实只有一纸之薄,却有合法与非法的天壤之别。互联网的运用便两者的区别更难以区分,也使避税与逃税更加可行更易操作。
互联网给税务机构带来的第二大挑战是导致各国政府间日趋紧张的税收竞争。目前,国际遵循的税收征收方法是一国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经济活动对其实施征税。尽管各国政府愿意牺牲部分权利加入诸如联合国、imf、wto等国际组织,但想要他们放弃征税权,加人所谓的"世界税收组织",简直是天方夜谭。
税收竞争日趋加剧
互联网的出现将进一步加剧税收竞争.税收竞争至少引发了三大问题。
一、其存在的合理性。碱税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惯用的吸引他国经济活动到本国的手段,虽然它侵犯了他国的税收利益但毕竟本国可以从中得利。因此,各国政府对此都相当重视,如果不加以限制,将会愈演愈烈。
二、能否消除税收竞争。这看起来并非很容易,因为不少人将为。进税天堂之国"的税收政策进行辩护。同时避税天堂的许多做法也是许多体面的政府所遵循的,比如爱尔兰就反对在欧盟内实行统一的公司税率;原因是该国的低公司税承使其在吸引投资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此外,英国反对在欧盟内部征收利息所得税,因为这将影响其金融中心伦敦城。的繁荣,美国则竭力反对在全球推行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税,因为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净出口国;是互联网交易的最大受益者。
一些政客认为,可以建立一个类似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的"世界税收组织以协调各国的税收政策。然而税收政策具有主权性,上述构想实现的可能性相当小。应该说,欧盟可以通过欧洲法院及欧盟委员会颁布一些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指导性意见,最具行在其成员国内消除税收竞争的机会,以单一市场的名义实现税收政策的一致。但是,欧盟内部职得的任何进展在外部税收竞争的冲击下将一败涂地。
三、税收竞争真得百害而无一利?在现实社会中,富有的纳税人比穷人的'流动性强得多。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对流动性强的纳税人的征税认定及实际征缴方面的难度往往高于流动性弱的纳税对象。而互联网的应用便越来越多的人变得流动性更强,也在客观上造成了税收竞争的加剧,传统的收入再分配模式即通过税收体系实现收入由富人向穷人的再分配将变得更加困难,也使流动性弱的纳税人的税赋将加重,变得更加可伶。
税收体系面临冲击
互联网将使不愿纳税的人更容易总茂收入来源
由于对互联网今后的发展趋势至今无法作出明确的估计,互联网结税收带来的影响也难以确定。不管怎样,目前税务部门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作好充分准备,作好最坏的打算。
尽管一些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减少了人们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但税务专家表示,互联网将便那些不愿纳税的人更容易地隐藏收人来源,使税务部门难以确定具有卖际和潜在应缴税经济行为的纳税人的身份及地点。目前,税务部门征税时仍主要依赖于公司和个人纸面上的记录,互联网上的交易则是一种新型的记录方式-电子记录,它可以存放在国外不会遭受到税务部门突然袭击的风险。除了一般的纸面记录外,税务部门收集纳税人信息的另一来源是独立的第三方如零售商,从他那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有关纳税认约有价值的确切数据,以此判定该纳税人是否存在逃、漏税问题。但是,伴随互联网出现的电子商务,使消费者可以不通过中间商直接从生产商处获得商品。传统的零售商变得多余了,也使税务部门失去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来源渠通。同时一些国家关于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也使税务都根本无法获得所祷的数据和信息。
另外纳税人在交易时可以通过互联网使用匿名电子货币和高超的密码技术·使税务部门无法掌握英交易活动,使进行秘密交易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大。因此,税务部门及芒方都担心互联网的运用将使进税及洗钱更加隐蔽和猖撅。即使税务部门确定了应纳税的对象,但他们会发现很难征收到税款;因为以前类似于零售商及厢主等作为税款的代收人会把消费税、
雇员收入所得税等直接交给税务部门。互联网的运用使这部分税软挂来越少,一些税务部门为此将目光投向信用卡公司、快递公司等,
希望由它们代为收取税软款,但实际上反应并不乐观。随着网上银行的出现,它将提供更为方便的进人方式,低廉的成本、商度的忠私性及快捷的全球资金词披能力·吸引更多的客户到低税牢的离岸市冯。攻府税收收人的减少挂在所难免的,但至今税务部门对此无能为力。
对税务部门而言,互联网所表现出的具有革命化当代工柞模式的惜力是最大的抗战。现在各国的说收体系建立在能够确切知晓特定的轻讲活动及其发生地而互联网的使用可以使某一工作人员坐在同一台电脑前,用互联网实现在不同国家进行工作。跨国公司也将增加其全球运作的能力,通过互联网或公司内部的局城网向过布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传送各种项目、工程。这使税务部门很难确定具体分配到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及产生的价值。因为,过去一家公司一般在一国具有一个。永久性的营业场所",其应税的经济活动及应说顿都是较明确的对其征税也是较容易的。而现在是否可以把公司或个人设立的一个服务拂或一个网站定义为征税对税务部门尚不十分清楚。同样按照乏办法以公司董事会设立地作为纳税所在地的做法也不再管用,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谨摹会会议往往通过卫星或互联网召开,难以确定以哪儿为主。网上购构"免税"不行
美国对网上内物征税讨论激烈,欧盟酝酿对网上交易征收增值税
面对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税务部门不应核被动地等待,而是要适应这一变化,佳改一些僵化的、过时的规则,制定出一套新的税收制度,只有在税收征收方式有所变化,才能有所作为。
现在,第一步读走的供是对网上购物实行征税的尝试。
在美国,如果你在住地附近的帮店购书的话,你就要支付8.25%的消费税,而通过互联网上的亚马逊书店内站购买同一本书,那你根本不支付任何税。这一优势使问上零支售商在与传统零售商的竞争中明显占优。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税收方面的记洞也表现得日益明显。在美国,交易税是州政府稠地方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占地方收入的一半左右,一旦这一来源减少势必影响地方政府的日常运作。为此,地方政府越来越担心互联网对说收减少的进一步扩大。尽管世界各国的税收安排不尽相同,但在这方面面临的问题大体相同。目前,在美国,针对是否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税的讨论相当激烈。一些州曹捉出对互联网上的文易要征税,但该建议追到部分"网上无税"人士的喝力反对。事实上,在网上购物并不是绝对免税的,只是网上零售商没有义务代为收税罢了。而网上冬智商也忽略了捉醒消费者应进行纳税,此外,许多美国网上零售商述利用阿拉斯加等五个朋不设消投税的特点将公司注册地设贸在这些地方,客观上造成梢贷者从网上购物不必纳税的状况。但这一战略并不能完全规逆风险,因为除了加利桶尼亚州、纽约市已明确宣布不对网上交易征税外,种种迹象表明税务部门将根据网上零售商的服务器或网址所在地等,强制性地要求它们有义务代为收税。
传统的非网上零售商如果想从事网上交易则面临两难境地,一旦收税那么他们在商品价格上根本无法与单一经臂网上购物的零售商竞争,假如不收税,则面临违反税法的风险,万二被查出,还得补交税款。
为此,一些公司想方设法获得两全。办法之一是重组公司业务结构·从税收加度出发,将网上零售业务与非网上业务分离·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例如,美国一家位千著名的第五大街名为saks的公司庭从事经营网上直销而不必代为收税的零智公司,它就是从其专门经营传统零售业务的母公司分两出来的。但是,美国最大的几家传统零售商认为,此举风险很大,并坚决要求对网上零售征税,以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至于,如何处理网上购物与非网上购物在税收方面的矛盾呢?专家、官员、企业界挺出了形形色色的意见,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1、建议对任何网上钩物不征税。但这样一来,许多商业区的传统商店将向网上零瞥商转变在具体操作时即使顾窑当场在店堂中定单、购物商店也会将此交易作为网上购物处理以取得竞争优势。
2、建议取消交易税,捉商州所得税的税率,或以个人年收入碱去佛蓄额为基数征收消散税。
3、建议对家庭所有消找品(包括日常用品和服务),不管是通过网上购物还是非网上购物均征收增值税,这种统一征税的方法将减轻代为收税的公司的负担。
4、建议简化收税理序,将征税的责任转移到"可信任的第三方",如信用卡公司。但如果衷这样做,
尽管信用卡公司一般拥有客户的个人信息'若提供这些信息势必违反客户保密规定,产生新的矛盾。此外,消费者也可能使用屯子货币而不使用信用卡,对交易的准确性产生影响。虽然针对互职阿征税的协议可能达成,但其推广和执行的难度特根大。比如,在美目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可能这成有关协议,但由于一些既村利益的因素,地方政府在执行时仍照老办法做。令人担心的畏,由于现在美国大多数州政府的财政多为盈余而美田1999年度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为200亿美元,仅相当于全美零售业务度的1%左右;这一数字对整个税收基效而吉无足轻重,因此,政策决策者对互扶阿征税尚无紧迫感。然而,确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交易量正不断增加,消费者也将习惯于在内上购物不必交税的做法,若干年后,一旦政府提出征税势必招致大过的反对声。
往欧盟内部对冬智商的阿上交易征收增值税的计划尚在酝酿之中但该税收只针对个人消拙者而不对公司消费者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增值税不尽相同,欧盟规定跨国界的网上购物的税率按照购买活动发生地计算。但此项政策在欧盟内都推行将十分困难·原因在于欧盟内部的统一的税收政策极易受外部的冲击。
征税技巧尚需提高
在互联网推动下全球化进程加快对税务部门征税技巧是一个考验
拔"鸭毛"的本领为应付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互联网普及的发展趋势,各国政府祷要改单现有税收体制,但税收是一个敏感问题,这样做将使税务部门公众中的支持度比以前更低。
税务部门过去、现在都不是一个受欢迎的都门,将来也不可能是受公众欢迎的机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其在国家中的重要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国曾有一位财政部长对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认为,收税的艺术就像拔鸭毛的过程,既要尽可能拔更多的羽毛,又要使鸭子的叫声母小。同样,收税既妥尽可能征得税款,又不至于造成纳税人的强烈反对。今后几年,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全球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对税务部门的征税技巧将是一个考验。
互联网的运用将使"鸭子"。更加难捉,为保全"鸭毛"的吵声也将越来越大,同时,税收竞争也可能愈演愈烈。很难想象各国政府会同蕊加人类似于wto的"世界税收组织将一国的税收政策权利文由国际组织制定、税收就像死让一样是不可避免的,财此,茬全球化种互联网时代,现存的税收搁度必须在今后几年内柞出重大调整尽管这种调整几乎肯定会招致许多争论。
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税创改革的央求走旦而姑见的,问赶在于如何触动政治家讨论、制定、实施
税收改革者之梦有一种想法不大可能实现,如果停止对公司的一切税收,让它们集中秸力致力于衍理、经管好公司,发挥出公司的
最佳状况,那该多好啊!这样,公司不必花技大位的时间和资源与税务部门展开猫捉老鼠的游戏了,公司的效牢将大大提高。但是这种想法不大可能实现。像美国和英国这样的大国可能会单方面地采取取消公司税,而以优惠的所得税获得税收竞争优势。然而不管谁这么做,蠢无疑问将受到过贺,因为这将使官人得择最多。
同时,政府也应该想办法处理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因为,一贯纵容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不对其征税,势必造成政府财政收人中交易税的大幅下降,其影响将是深远的。对网上交易征税的要求是显而易见的,问题在于如何触动政治家讨论、制定、实婶这二建议,而政治家们考虑的是,一旦支持、同意对网上交易征税可能失去大量的选票。
[关键词]Web2.0社会性网络网络用户社会语义信息交互信息自组织
[分类号]G350
随着以强调用户社会联系的Web2.0社会网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网络用户及其之间的有效联系业已成为了学术研究的一个焦点。网络用户的有效社会性联系是基于Web2.0社会网络信息生成的关键因素,对其群体行为特征和规律的研究尤显必要。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社会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页)。显然,在社会联系中,基于一定生产力水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性形成的基本条件。在某种程度上,网络社会也概莫能外地体现出这种因不同“生产力”水平而产生的不同“交互作用”的现象,并由此明显地形成了不同的网络阶段。因此,其所产生的网络“社会”结果的基本元素应包括:特定的用户群、特定的网络行为及其特定的交互方式。就Web2.0而言,做为“反映客观事物联系的基本概念本质”的“社会性”的基本“范畴”,它相应地包括网络用户、网络用户的行为及其交互方式。而网络中不同的“交互”技术及其方式则是产生不同网络形态的直接诱因。而Web1.0与Web2.0的本质区别则明显地是由于“网络用户之间的交互功能”,即Web1.0环境的网络用户仅是作为信息接受者单向地获取信息,而Web2.0环境的网络用户则通过与其他用户的有效联系,融信息接受者与提供者于一身地在获取信息的同时又提供了信息的双向过程。因此,强化用户间的有效联系也是Web1.0与Web2.0的明显区别。再者,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Web2.0用户的社会及有效联系的方式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学术性网站与交友类网站的用户交互行为及特征就因其物理空间交互深度的特性而产生较大的差异。同样,网络用户利用网络目的等个体差异也会造成社会的差异。如根据2008年日本《信息媒体白皮书》调查结果,“融入社会”的Web2.0网络的应用占网络应用的5.6%,而博客等的实施不是被动而是双向利用。可见,“交互”已成为社会性网络用户的鲜明特色。
显而易见,Web1.0与Web2.0网络用户社会的主要区别则在于其单向地通过浏览器静态地获取信息与交互地通过网站动态地交流与创建信息;而Web2,Q的信息交流则主要是通过用户发现新内容,或通过新内容而联系用户的模式。后者的社会性网络本质乃为传统人际社会的网络映射。其诱因可分为传统人际网络交流的需要在虚拟空间延续的内在动力和“社会性软件”应运而生的外在压力合力的结果。
1“仿生学”群体行为研究的热点认识
“仿生学”是研究生物系统的结构、特质、功能、能量转换、信息控制等各种优异的特征,并把它们应用到技术系统,改善已有的技术工程设备,并创造出新工艺过程、建筑构型、自动化装置等技术系统的综合性科学。在现代仿生学思想和方法的启迪下,探索动物种群的特征和规律,为人类行为服务也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如综合性学术期刊英国Nature杂志就曾经较高频率地登载了动物及人类群体行为规律研究的相关系列论文。这些研究为探讨人类群体行为,特别是信息行为的规律及特征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认知视角。
1.1基于个体“社会联系”的群体行为
“社会联系”是动物“物以类聚”的基础,也是反映其群体特征的个体行为得以释放并相互产生影响的动因。无疑,其行为结构乃是“群体中的个体既相互生成社会联系而又深受其所生成社会联系的影响”。这种个体与群体的互动联系的本质体现了“复杂适应系统”的自适应特征,即:群体中的个体以社会环境为背景来调整其交互方式;而一致的社会交互也使群体如同一个具有传感装置的自组织系统。显然,这种群体行为为解读网络用户的信息行为规律及应用提供了借鉴。目前许多网站中用于“用户信息行为”研究的数据挖掘技术就是针对其“从海量用户信息行为数据中发现有意义的行为及规律”,并将规律主动地折射到表征其群体特征的潜在用户上。例如,颇具代表性的“社会导航”就明显地体现出这一基于个体“社会联系”的群体行为的本质特征。源于亚马逊网站――“社会导航”的广泛应用,为用户有效地获取关联性信息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亦由此升华为网站信息构建的“用户、内容、背景(社会联系)”三者交集的核心理念,并成为网站面向用户信息服务的关键定位和具体体现。
1.2基于“平等”激励合作的心理动机
根据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研究,“交流”是人类“物质”需求满足后的基本“精神”需求。通过研究认为:人类进行交流的逻辑起点在于对“平等”理念的追求,“平等”已成为激励合作的互惠互利并维持其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其合作结果也是经济学视角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成因,即如果社会成员均做出积极贡献,则其“社会福利”将得到最大化。无疑,追求“平等主义”乃是网络信息交流的极大魅力,也是社会性网络“草根用户”数量日益激增的根本原因。显然,基于“平等”理念的“社会联系”也是网络用户走向“社会交互”的内在基础。如Web2.0网络的应用之所以占网络应用的5.6%,就在于网络空间中追求平等的“去权威化”的对等交流模式,也由此激活了用户交流的潜能和放大了信息的关联程度,并相应地带来了网络信息的过度“离散效应”,从而为“社会语义信息系统”的发展带来了内在动力。
总之,上述“仿生学”意义上用户行为的相关认识旨在以群体行为为切入点,揭示出决定社会性网络特点的相关基础性因素、所产生的结果、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网络用户信息社会交互行为的分析
自从计算机出现以来,作为计算机使用者的用户角色及与其工具的关系也在不断地向纵深化发展,明显的目标定位乃是不断提升交互的形态与程度,并逐渐体现出“媒介即内容”的结果。从交互形式来看,也历经了从人机交互(HCI)――人信息交互(HII)――社会交互(SI)的发展动态。交互形式的演进及其动力因素,如图1所示:
就“社会网络”未来发展的社会交互而言,它是指传统环境下某一组织机构成员之间的联系,既指某一组织机构或某一社会活动范围内成员间的非正式网络,或某一组织机构针对特定社会活动的非正式联系,
亦或某一群体内日常有意义活动的人际交往和联系。显然,该概念所意指的空间和范围业已展延到数字化的网络空间。总结了传统社会传播理论中“社会交互”的结构维、关系维和认知维。“结构维”是指机构或人群中非个体结构的联系,它强调了社会系统的特性;“关系维”则强调根据个人交往历史而形成的人际交往,它立足于因信任、友谊和尊敬基础上的人际关系;“认知维”突出了因观点、意见的志同道合而形成的“人以群分”。上述物理空间的社会交互的认知特性同样也折射到了数字化的网络空间中,即基于Web2.0社会网络的交互形态也反映出来了。特别是“关系维”和“认知维”,社会交互反映出了基于个体行为的群体行为特征。正如同人――信息交互不再涉及机器及媒介一样,社会交互也不过多地考虑形成人际联系的媒介及内容,以突出人际联系。总之,透过交互形式的演进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内容间纵向的有效关联和用户横向的有机联系及其结合与互动,是交互形式动态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并最终导致“社会语义信息系统”的形成,如图2所示:
无疑,“社会语义信息系统”将整合各自发展的“社会网路”和“语义网络”,其功能将深度地实现以内容联系用户,以用户放大内容的聚合效果,昭示了社会网络、语义网络内在一体化而形成的“人以类聚,物以群分”的必然走向。
就基于Web2.0的社会网络用户群体行为而言,其特征体现出较为明显的交互性、创建性。然而,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中的网络用户群的社会亦存有一定的差异。Web2.0的网络用户大体可以分为交友型、创新性和猎奇型,其社会亦具有一定的区别。交友型主要是通过加强联系人或好友,建立用户与用户之间联系的形式;创建型主要是通过个体根据用户或内容联系而创造新内容的形式;猎奇型主要是通过感兴趣的内容而分享信息内容的形式。交友型和猎奇型反映出社会网络交友的群体行为特征;创建型则明显地体现出学术圈子中基于共享思想碰撞的、创新的群体行为特征,即用户创造内容(UGC)。
3“自组织”理论视角下社会性网络信息的生成机理分析
“自组织”理论是指自然界自发形成的宏观有序现象。它在某种情况下,是对比利时著名化学家普利高津“耗散结构原理”理论的“系统通过与外界输入负熵流以达到系统有序和平衡状态”的补充,并成为复杂性系统的特征。显然,社会性网络信息的生成机理本质上体现了这一“自组织”现象。即随着时间的持续,其内部状态的无序性总是自发地减少,有序性总是自发地增加。在社会网络信息的生成结构中也体现出较为强烈“信息自组织”现象,它是指作为信息系统组成要素的信息,由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系统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的相关性、协同性或默契性而形成特定结构、功能的过程,也就是信息系统无需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组织信息、自我走向有序化和优化的过程。如以Web2.0网络应用中的“标签”(tag,特别是社会标签)和“民间分类”(folkxonomy)为例,它们是以所流行热点话题为导向的,由用户自发所形成的网络信息关键词性质的“标识”。尽管这种“跟着感觉走”的信息表示方式尚无法完全本质性地表征信息的特定内容,但所生成信息的过程却体现出强烈的“约定俗成”和“积非成是”的社会语言现象规律。可见,网络用户之间的信息行为还是以社会联系为纽带的“圈泳现象”。再者,“闪客”和“播客”的信息生成模式也是信息自组织的结构。它是由“人――信息――人”的循环放大的有机过程,似这种“人――信息”交互(HI!)的过程明显地体现出了网络用户之间认知互动的循环过程,即信息系统无需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组织信息、自我走向有序化和优化的过程。
因此,从信息“自组织”的视角来看,Web2.0提供一个由用户广泛参与的交互式信息交流平台,而其网络内容的产生则有赖于用户之间的有效协同。
4基于“社会提示”的社会导航分析
既然社会网络用户的行为是彼此相互参考,其过程则是以一定的“社会提示”来提升群体的智能。研究表明:通过导入社会提示(socialcues),动物群体中的个体可以获得反映其群体应对环境的高效的应变能力。该理论可为社会网络的理解以及信息导航的理念及技术开发提供极为重要的理论支撑。
“社会导航”本质乃是通过基于个体行为的基础数据的内容挖掘探究所隐含的反映群体特征的规律,并将这一群体特征的规律以“社会提示”,即“社会导航”的方式引导其他网络用户,以最大化地提升群体用户智慧具有“传导效应”的交互过程。抽象地形成“人一信息交互”(HII)的“社会导航”形成过程,如图3所示:
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亚玛逊网站(省略)图书推荐模式,再到中文的豆瓣网站(省略)读者群的构建,现在这种旨在提高“集体智慧”网络导航模式的应用有了极大的推广,如除了电子商务网站的产品推介外,各种专业数据库也大量地运用这一基于“社会提示”的内容聚类方法。此外,它也可发散地用于解决某些复杂的社会热点问题,如笔者通过聚类分析确定了呈组关联的诸多社会问题,并将其运用到体现“社会系统工程”社会热点问题的网站建设上,以有利于标本兼治地解决某些社会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基于个体的用户信息行为规律研究及其应用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力求开发出有效的信息服务方式,从而实现信息服务的新定位――“信息即服务”(InformationasaServ-ice)。
5面向交互的社会性网络信息离散现象再思考
社会性网络的信息自身所形成的自组织结构是其信息生成必然的逻辑过程,这一过程也带来了利弊俱现的结果,即在便利用户信息交互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信息资源过度离散的现象。
“离散现象”是指由于信息交互过程的加剧而导致的网络信息内容与初始信息之间相关性的渐行渐远,特别是不同认知结构的用户对同一表象主题特征理解的主观性与相对性,以及网络信息内容标志过程中追求“时尚”的特色,均显著地对社会网络信息资源的过度离散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信息计量学中著名的布拉福德定律在此仍然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根据布拉福德定律的“离散现象”,可做出如下的“替代”:将网络中的标签(tag)近似地替代传统的期刊,将网络中相关信息内容近似地替代传统的相关载文量,则同样可以发现网络中所体现出的“核心区、相关区和无关区”标签内容的现象,而其中的偏态结果则更为强烈。笔者于2009年11月2日搜索了著名视频网站(WWW.省略),以“实拍北方各地今秋以来最大范围降雪”为初始视频,找到了最为相关的9个初始视频,并分别以其所标注的相关标签(大雪、天津、河北)为链接,获得了如表1所示的检索结果:
根据表1的统计,即便与初始视频最为本质相关的标签,其所包含的与初始信息的相关信息比例也是极低的,内容的过度离散可见一斑。既然目前社会网络导致相关信息分布的过度离散,加强内容间的本质关联已十分必要,语义的整合已成为社会网络信息资源组织过程中刻不容缓的目标。此外,加强与具有“相同社会特质”网络用户的社会联系也是抑制这种过度离散现象的有效方法。因此,前面所论及的“社会语义信息系统”的建设无疑已成社会网络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经济犯罪;概念;特征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91-03
目前,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正逐步成为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推动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进而不断重塑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成为构建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石。中国互联网建设虽然相对美欧发达国家起步较晚,1994年4月才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最初是几K的电话拨号上网,但是发展快速、加速超越、规模宏大。从互联网用户规模、互联网经济发展、互网应用、互联网法治化进程看,中国现已成为全球网络大国。以移动互联网为核心的中国互联网,现已成为中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创新的重要推力、改变人们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媒介。
一、开展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的必要性
在中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同时,互联网犯罪相伴而生、蔓延扩散、层出不穷、危害巨大、屡打不止、形势严峻。犯罪分子或以互联网为攻击对象,在互联网上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倚靠互联网实施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走私、洗钱、非法交易、毁损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刺探国家机密、组织组织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随着2009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2012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首次超过PC用户,网络无线化、终端便携化、虚拟现实化、风险泛在化、危险叠加化趋势越发明显和严重,犯罪分子将主要注意力转向了移动互联网,制作、、预装、传播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和诈骗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机顶盒、电视棒实施侵权盗版、网络隐私侵害、网络诈骗等。互联网犯罪严重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经济犯罪以其涉案领域广深、对经济和社会危害巨大的本质特征,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应用技术和互联网信息传输设施、智能终端设备,实施百姓深恶痛绝的各种互联网经济犯罪,是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新动向、主流和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打击防范互联网犯罪的重点。
二、移动互联网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移动互联网的概念
随着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的飞速进步,移动互联网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是继大型机、小型机、个人计算机及互联网之后的第五个信息产业发展周期,是当今信息产业竞争最为激烈且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同时也是犯罪分子实施新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场域和工具。移动互联网是移动网络和互联网的融合网络,是在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等固定有线网络互联互通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通信协议,采用移动无线通信、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操作等技术,将移动无线网络和移动智能终端接入固定有线网络,实现网络设施、终端设备内部或其之间可移动性的互联互通,具有数据交换、多媒体应用、个性化服务等移动应用服务功能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
(二)移动互联网的主要特征
1.高速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发展规模和信息传输方面具有的规模扩张快速、信息传播迅速的互联网空间、时间特性。2011―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从边缘走向主流,移动广告额增长了11倍,移动支付额增长了100倍,移动互联网的投融资额增长了22倍。中国企业在手机芯片等关键技术上的新突破,使数据下载速率峰值可达每秒300MB,传输和交换从语音到数据直至图像的各种信息。
2.移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无线通信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支撑下具有的网络主体、网络终端设备非固定、可移动的互联网空间位置关系特性。移动用户随身携带无线通信终端设备手机,无论身在何处、位置如何变化,都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购物、支付、休闲娱乐、旅游预订,接受各种生活服务。
3.虚拟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支持和各种传感设备作用下,将作为自己存在形态的知识、消息、信息、声音、文字等无形电子文本数据转换成与现实世界实体和环境高度逼真、并且使人产生身临其境感觉的多媒体等有形产品的互联网存在形态特性。网上微信通话聊天、网上广告产品推介和网上购物等,都是虚拟性在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中的外在体现。
4.开放性
主要指由网络、终端和应用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移动互联网所具有的覆盖范围全球化“疆界”开放、个性化服务便捷化领域开放、应用平台泛在化技术开放、电子商务国际化市场开放、政务信息公开化信息开放的互联网内外关系特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电子邮件、搜索引擎、跨境电商、政务微博微信、移动政务客户端、远程开放教育等都是移动互联网的开放标志。
5.扩散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作为产生和传播信息的主要工具,在用户快速访问网站、超速链接网页、高频网发广告情况下,所产生的信息源由少到多、信息量由小到大、影响面由窄到广的互联网空间信息传播效应特性。互联网时代使网民拥有了“自媒体”的话语权,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网络空间中任何一个微小信息都可通过移动互联网放大、聚焦、传播、热炒或者热议,迅速演变成社会舆论热点,产生危害或者促进社会稳定的恶性或者良性效应。
6.便捷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作为即时通信、互动社交、电子商务等应用工具,为用户提供工作生活需求个性化服务过程中,用户在线体验到的服务到位快并且便利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效率特性。在无线通信、大数据、终端设备等网络技术和物联网的支持下,移动互联网可向用户随时随地提供信息分享、生活服务、线上线下购买交易、在线支付、转账还款服务等。
7.安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数字签名与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检测与防范技术、防范网络黑客攻击技术等网络技术的支撑下,具有的网络系统连续运行的可靠性和在网络系统信息存储、传送、使用方面具有的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可用性、可控性等互联网应用服务质量特性。移动互联网运行安全,是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可持续服务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证。
8.互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运营服务过程中,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交流、沟通、协商、协同,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互联网多元主体行为特性。政府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政务微视频,向社会各界政务信息,回答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网民对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咨询;企业和网民通过微信、微博、网上举报等公共平台,献言献策、表达诉求、投诉举报;用户通过QQ群等网上交友平台,与志趣相投的熟悉或陌生的网友进行在线思想情感交流。
9.智能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通过采用近场通信技术、设备感应技术、蓝牙无线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可以具有人的某些智慧和能力的互联网技术支撑特性。应用近场通信技术产品内置芯片,便于用户识别、购买真优商品。应用医疗、交通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及时发现用户可能出现的病症,提醒用户调整生活习惯;可以规划出行效率最高、速度最快、到达目的地最经济的路线;可以确定用户位置,实时监测和跟踪。应用语言处理技术,可以进行语言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语言合成。应用大数据深度神经网络技术,可以完成实时语音翻译。
三、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概念
互联网经济犯罪是依附在互联网经济体上的“毒瘤”。定义互联网经济犯罪,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以网络及其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罪名纳入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而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的立法实际和我国公安机关已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侦查权分别交于治安管理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司法实际及“三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宜采用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的非实质意义上的网络新型经济犯罪内涵。互联网经济犯罪,是指在互联网经济运行过程中,从事互联网业务、应用经济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互联网设施终端设备生产者、互联网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互联网经济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规定和不履行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的义务,严重破坏互联网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外延包括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八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1.高发严重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总体、客体特征;是指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保持高位、大案要案比重较大、涉案金额高、侵害范围广、现实和潜在危害大、严重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以频发的金融犯罪为例,2016年3月,上海市警方侦破缪某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为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一年零四个月非法吸收社会公众投资近5亿元,涉及投资人3000余名。
2.团伙谋利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特征;是指犯罪分子作案,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作案目标一致、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的共同行为和犯罪分子持有的欲快速、大量、低成本、低风险谋得不法经济利益的心理态度。例如,2014年5月,广东省警方侦破“海燕3号”特大黑客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负责自编黑客软件窃取银行卡信息、转u窃取信息、网上盗刷或转账牟利。主犯电脑中查获的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可以直接网上盗刷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余亿元。
3.跨界产业化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的“疆界”开放,在不同省区市、境内外或国内外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将生产、流通、销售、售后不同环节上的犯罪行为配套组合,按时序和流程加以系统化。例如,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呈现“分散生产制假多点囤积储存人货分离运输真假混杂销售”的特点。2015年7月至9月,广州市警方成功收网3起特大假冒伪劣油集群战役,彻底摧毁以地下生产、销售工场为据点,通过互联网向全国10多个省市销售假冒品牌油的特大犯罪团伙,涉案金额5800余万元。
4.高速智能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技术手段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快的优势和个人具有较高智力水平的素质条件及假借职业活动“合法”名义的职业条件,快速实施伪劣产品销售、虚假信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知识产权侵权、赃款赃物转移、销赃毁灭迹等犯罪行为,最大化地降低犯罪成本、最小化地承担犯罪风险、“巧取”不义之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VOIP电话等方式骗取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使用;有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公司(“影子银行”),截留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实施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犯罪。
5.隐蔽欺诈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特征;是指犯罪团伙为了不被发现和免受惩罚,采取各种手段隐其身份、窝点、行踪、罪行和赃款物,不讲诚信,用虚假言行掩盖事实真相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罪恶动机,用狡诈手段骗人。例如,有的犯罪分子用盗取的虚假身份证明购手机网卡,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有的将假冒官方网站服务器设在省区市、境内外或国内外的交界偏僻处;有的利用网络聊天、物流快递、网络支付进行假币交易;有的冒充网络客服和各大银行客服,利用互联网搞虚假广告宣传,将伪劣产品和服务伪装成名优产品和服务。
6.延伸扩散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结果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的网络互联互通、网络空间开放、信息传送高速、应用服务便捷的优势,连续实施直接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向其他犯罪分子、潜在犯罪分子传授各种犯罪方法、反侦查技能,导致出现的犯罪团伙非法经济利益更大化、犯罪群体扩大化、犯罪恶果分散化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负面效应。例如,2015年9月,江苏省警方破获“10・10”特大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的高管人员使用手机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联系,以所谓虚拟货币“U币”买卖,吸引包括我国在内的23个国家共22万注册会员,涉案金额5亿元。
结语
深入开展互联网犯罪,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对于认清互联网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解决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效能,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早日将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安全与监管技术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关键词]“互联网+”;征税风险管理;大数据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展现新的社会经济模式已经出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不再仅是传播媒体,更是带动用户持续性转化的平台,“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战略资源,为本国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现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量和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与税收数据深度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控制,促进税收效率提升是中国促成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也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税风险,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因此,各级财税机构应积极自主参与“互联网+税收大数据”经济战略,应对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新挑战。
2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通过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共享,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联合,缔造全新的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度和生产力。孙存义、谭荣华(2017)认为,税务大数据的核心是税收数据分析,因此,在税务数据识别和分析方面应该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认为,“互联网+税务”不仅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效与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税收业务并且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人连接融合在一起。美国著名学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理论沉淀,税收风险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认同,并建设了许多相关的风险管理组织。田凤平(2008)提出将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经济调控风险×公共支出负债风险×税收征管风险。谢双金(2007)认为,税收风险=税收固有风险×税收制度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本文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现代化初级阶段可以将“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三类。
3征税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征税风险主要指政府在征税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税源征收的识别困难和遵从矛盾,税收制度的漏洞和规定缺失,征收管理的理念落后和方法偏差。征税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信息化时代,面临快速增长的、更加纷繁复杂的数据环境,加强对征税风险的管理力度和防范能力,是使税务与“互联网+”实现快速深入融合的根本目标。“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税源征收风险、税务制度风险和征税管理风险。
3.1税源征收风险
税源本质上指的是税收的根本来源和价值源泉。税源征税风险则是由于税源的识别困难或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遵从矛盾所导致的税收损失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模式呈现经济活动复杂性、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征,税源趋向隐蔽化,跨省和跨境流动性更加复杂多样,甚至恶意税收隐瞒。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困难直接导致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在税收信息方面,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征税机关难以全面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缴税信息。此外,征税机关与外部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例如征税机关与政府机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于法治保障不健全,信息通信交流渠道不畅通,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精确掌握纳税人的完整税收情况,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纳税人可能会选择使用恶意手段恶意违规逃避税收,这也给税源征管带来风险。
3.2征税制度风险
税制指的是政府制订的各项与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时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也是纳税人遵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标准。税制包括税收主体、客体、税率和非法处置等。税收制度风险是指限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弊端和漏洞而造成的税收损失风险。在税制方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由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所掌握的政策法规信息相对上存在差异。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相对处于有利地位,税务机关比纳税人更早了解和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符合复杂多变性的特征,而税收法规政策缺乏规范性、普遍性,造成税制的法规政策无法对每一种税收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使税收制度明显存有漏洞或者缺陷从而导致税收损失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法领域占第一性地位,而法律只起到辅助作用。经过了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基本与国情相结合的,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的税收制度,但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税负结构设计仍然不合理,由于我国增值税税负设计偏高,且与征管环境不配套,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征收管理成本增加,税收损失严重。
3.3征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是征收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征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互联网+”背景下征收管理风险指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传递不畅,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数据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税源识别体系不够完备及征收管理力度不足等因素,造成来自各个纳税集体的各个环节的纳税信息数据庞大而凌乱,且分散不明确,致使征税机关的征税过程难度加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级间存在垂直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内部部门之间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充分掌握全面的税收信息,导致征收管理风险加大。征管执行方面,由于征管一线人才薄弱,征管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执法质量不高,滥用职权,未按照规定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导致收入损失,给税收征管带来风险。
4启示与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数据信息化处理的程度越来越高,纳税人在线报表和电子档案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更加便捷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
4.1借助“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税数据质量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只有不断丰富和强化数据汇集、整理和应用,才能为征税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分析、识别和评价的数据支持。“互联网+”带来更为广泛的大数据时代,税收风险管理要始终围绕数据的采集、整理与应用建立架构,随着数据获取渠道愈加广泛,信息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很难对数据进行标准并有效地整合和使用。由此,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对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构建“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税收数据整合,全面管理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数据,形成支持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数据平台,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数据信息更公开、更平等、更透明,消除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在“互联网+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税务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问题,做好涉密风险防范工作。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对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以提高基本税务数据的质量。
4.2整合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资源,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采用新金融模式运作的一种新兴行业。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2014年11月24日的《2014年测量信息社会报告》,2014年全球网民共30亿,占居民总数的40.4%。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世界1/5的网民。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有6.49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中有5.57亿手机网民。3.04亿用户使用网上支付,网民中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为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为2.17亿,网民中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为39.0%。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7849万,在网民中使用率为12.1%。
谢平和邹传伟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与金融相结合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4年谢平、邹传伟和刘海二撰写的《互联网金融手册》中,互联网金融被定义为一个谱系概念,涵盖因为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李耀东和李钧则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简单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应该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即服务长尾市场、普惠和去中心化的金融。主要特点为服务于长尾市场;具有海量用户;关注个性化需求;重视创新;正视风险;重视用户体验;重视开放性;重视社会化营销。
所谓信用风险即客户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说债务违约导致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互联网金融中客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1.1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客户对象往往是传统银行信用体系未能覆盖的群体,对这些群体的信用风险的度量往往需要更为专业的手段。以P2P网贷平台的鼻祖,成立于2005年3月英国的Zopa(ZoneofPossibleAgreement)为例,他们发现存在着“自由组织者”的群体,即自雇、从事项目的或者自由职业的非“全职”就业者,如顾问和企业主等,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方式很不规律,尽管具有信用能力,却由于不符合传统金融信用要求中稳定收入证明等要求,无法得到传统金融机构充足的信贷服务。Zopa的团队估计在英国约6000万总人口中有600万的“自由组织者”,并且预测在未来的10到15年,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传统金融机构只重视客户生活和收入的稳定性而忽视了这一趋势。针对这一目标群体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Zopa发展迅速,从诞生时只有300个用户,几个月内用户量就超过了25000人,2012年注册用户超过90万,2014年末累计发放贷款超过7亿英镑(约10.55亿美元),一举成为英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之一。
另一方面,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借贷主体是资金规模小、很难在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以及工薪阶层甚至学生群体等。从银行服务的企业客户来看,银行对公司贷款中80%左右的贷款投放给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以上,小企业贷款和个人消费经营贷款仅占20%左右,额度一般也在50万以上,平均200-300万左右。而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金额远远不能达到银行的贷款金额标准。以阿里小微信贷为例,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微信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户均贷款仅仅4万元。阿里小贷最大的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订单贷款作为淘宝、天猫卖家使用最频繁的信贷产品,要求支付万分之五的日利率。2012年,所有客户年均使用30次订单贷款,平均每笔贷款周期为4天,全年实际融资成本为6%。阿里小贷单笔贷款的操作成本极低,仅为2.3元,与银行2000元左右的单笔信贷操作成本形成巨大对比。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个人客户也同样具有资金规模较小的特征。以蚂蚁金服的个人客户为例,由于蚂蚁金服的大部分个人客户都开设余额宝账户,所以旗下各种产品的用户基本都是余额宝的一个子集。根据天弘基金的年报数据,截至2014年底余额宝开户数1.84亿户,户均账户余额3,133.47元。而截止2014年12月,工商银行开户数4.65亿,招商银行开户数5600万,北京银行开户数1137万;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的个人存款总额分别为71,886.07亿元、10,930.27亿元和1,851.29亿元,可以算得户均存款余额分别为15,459.37元、19,518.34元和16,282.23元,银行体系内客户平均存款余额为余额宝客户平均余额的5倍。这一方面反映了传统银行业依然是个人存款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金融面对的客户群体总体来说金额较低,风险更大。
1.2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特征导致的信用风险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5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661家,占全部平台总数的四分之一。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1932.14亿元,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突破6000亿元。(表1)
从网贷平台的市场份额来看,各网贷平台竞争激烈,彼此差异不大,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贷款余额合计仅占市场总份额的1/3左右,这与国外成熟市场形成鲜明对比。以英国P2P平台为例,排名居前的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MarketInvoice这四家P2P平台的市场份额就占行业份额的70%左右。美国P2P行业基本为LendingClub和Prosper两家平台所垄断,合计占有96%的市场份额。
不仅网贷平台尚处于群雄争霸,一片混战之中。网贷平台良莠不齐,问题平台频频出现。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止2015年6月,已经320家网贷平台跑路,336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73家网贷平台停业,另外7家网贷平台由刑侦介入。
除了网贷平台自身恶意欺诈投资者出现信用风险之外,网站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也会发生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互联网、各类移动终端、数据库以及各类软件系统而运行,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高度暴露在系统性故障以及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攻击之下。利用系统漏洞和平台设计缺陷,黑客可以通过侵入核心信息系统来获取客户信息乃至盗用客户资金;而计算机病毒、恶意代码等的扩散,也可能引发系统性崩溃。传统金融中只会导致局部损失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会威力倍增,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容易引发声誉风险和挤兑等连锁反应,甚至可能由于信任危机和流动性风险,导致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向传统金融扩散。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普遍未能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制造和操作系统开发技术,因此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是否存在后门、漏洞等情况并不了解,只有通过增强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自主研发设计以及制造水平,才有可能解除对国外技术的依赖。通过建立行业内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性的行业技术标准,有助于预防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从长远来看,还应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新型金融技术标准,因为只有拥有制定标准的发言权,才能在未来国际金融业务中掌握主动权。
2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成因
2.1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强势控制,2004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建设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经过10年时间实现了8亿人口的覆盖,但是截止到2013年底,央行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仅为3.2亿,占13.5亿人口中的23.7%。央行征信数据搜集的信息维度比较少,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以及所持有的信用卡、银行卡消费、取现、转账等记录等。仅仅依靠这些信息无法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远远未能满足借贷市场的需求,很多没有信用卡或从未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人群很难获得信贷服务。而在美国,征信体系的覆盖率已经达到了85%。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数据不充分、信息不真实挑战,使得人力采集数据仍然是主要方法之一,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主要是线下模式,千人员工以上的P2P平台不在少数,有些知名平台员工总数甚至超过了万人。对于用户信用审核的风控偏重于银行卡交易等流水的审核,国内整个P2P行业中信审人员所占比重非常大,使得国内P2P平台的成本控制很困难,线下销售和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包括对应的人员工资)要占到整体成本一半以上。预先批准、自动决策、风险定价等定量技术在中国尚属稀缺,由此导致的客户获取成本居高不下。美国信贷业的获客成本约为200-300美元(购买一条征信数据、加一个信封邮票、加人工处理费大约每个邀请函成本1-2美元,除以低于1%的响应率),而中国信贷业面临的线下获客成本高达上千美元,这是导致借款人融资成本高、风险质量低的主要原因。
P2P借贷高度依赖线下团队进行征信,这一现状存在严重的弊端。
第一,线下征信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作,对人力、物力投入需求极高,提高了整体信贷成本,造成不经济性。对于额度较小的信用借款来说,其高昂的征信和审贷成本给借贷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迫使借贷平台更倾向单笔金额高的借款,长此以往,P2P借贷的普惠价值和补充作用将被逐渐损蚀。
第二,线下征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利于形成标准化的征信技术。不同平台的征信流程、资料搜集重点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平台,采用了标准化的线上评估方式,不同信贷员、审贷员的风格、特点也导致信贷报告千差万别。这种差异导致征信标准的割裂,不利于信用资源的互通互享。
第三,线下征信的高成本阻碍了征信数据的共享。由于各个平台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线下征信,这些征信数据被视为核心资源乃至核心竞争力,与其他平台、征信组织的共享意愿大大减弱,导致重复征信和征信资源的浪费。
第四,线下征信的高昂边际成本还妨碍了行业的高质量扩张。尽管近几年的国内P2P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主要依靠人力、资金等非技术要素的投入增加来支撑,这使得P2P借贷日益成为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体现的是粗放式增长,未能发挥其技术创新优势,常常招致批评。
缺乏社会化征信体系,还导致另一弊端。国内大多数P2P平台申请借款人的数据由用户自行提交,在真实度上会大打折扣,存在很大的漏洞和风险;而国外的做法则多是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能够保证信用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以及效率。
2.2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
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网贷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评估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都属于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债权的评级方和出售方具有极高关联性,投资人服务机构和借款人服务机构具有极高关联性,负责为资金交易和信息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也具有极高关联性。这些具有极高关联性的企业缺乏相互之间信息披露的监督动力,很难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客户筛选、信用评估、贷款发放、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贷款追讨等关键环节的操作都依托关联性极强的机构完成;即使在真实债权信息的前提下,缺乏第三方监督和严格的信息披露,由高关联性引发的种种道德风险,如虚假增信等的可能性普遍存在。
而且,国内P2P平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是不完全透明的。虽然国内众多P2P平台都在强调信息透明、充分披露,但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寥寥无几。绝大部分平台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每笔交易的信息披露都十分有限,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都写得十分模糊。但是国外P2P平台会让所有的借款客户知晓出借人是谁,其经营理念是,平台需要让出借人充分知道借款人情况,信息越清晰、越透明,违约率越低。目前国内P2P行业从来未曾公开过任何形式的资产质量报告,即使有坏账率也都是自己报的,缺乏公信力。在贷后催收部分,国外更多采取外包催收,运用多种信息科技手段,黑名单共享;而国内主要做法还是雇佣大量催收人员,黑名单也完全不共享。
2.3缺乏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采用资金托管和第三方担保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所谓资金托管,就是资金流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不通过P2P平台的银行账户。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分别通过第三方支付开通自己的账户,贷款人可以实时了解信贷资金的准确去向;平台也在第三方支付开通商户账号,但仅限于进行资金解冻和退款这两种操作,没有转账与提现操作的权限。如果贷款招标顺利完成,资金会从贷款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如果贷款招标失败,资金会被退回贷款人账户。理论上来说,开通了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无法直接接触投资人的资金,可以避免平台因为经营不善挪用交易资金而给交易双方带来风险。正因如此,目前许多P2P网贷平台将第三方资金托管作为标配,将其奉若提升信誉的“法宝”,投资者对此也颇为认可。据网贷平台账户最大的资金托管机构汇付天下的《汇付天下P2P行业发展报告》,近八成投资人重视平台是否有第三方托管。
除了第三方托管之外,第三方担保也是P2P平台采取的主要风控措施。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P2P平台的担保公司净资产一般只有百万甚至数十万,而平台上却可能有上千万的贷款余额,这就大大超过10倍杠杆的要求。其后果是一旦P2P借贷平台出现10%的坏账风险,在10倍杠杆下就超过了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P2P平台就只能破产了。
2.4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整体法制建设处于逐步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除中国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一些管理规定与操作指引外,《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仅仅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少量规定。2014年8月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见。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持有多种金融业务的牌照进行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提出新的挑战。从经营模式来看,网络金融超市属于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机构不仅在网站上推出投资储蓄、贷款、证券、保险、基金、外汇、结算、托管、理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设立网上商城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支持服务,并且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远远超越了在传统金融运行模式下所能经营的业务品种和模式。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平台发起人还往往缺乏金融背景和经验,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监管法规、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全新的挑战。
P2P网络借贷在国外经过将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监管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美国将P2P网络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诚实信贷法》等有关法律的监管下运行。而我国的P2P网络借贷由于还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部门,P2P网络借贷大多由缺乏金融监管经验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极大增加了平台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因而需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理清监管职责,加强督管力度,以防止平台信用风险的发生。
3我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的构建
大数据的介入,正改变着征信行业。大数据征信依托多样化、高频率和高体量的非结构化数据,通过搜集和处理能够反映主题行为习惯的全方位、多维度信息,构建反映其性格特征、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多维度的定量模型,利用各种算法推断其信用特征,并获得量化信用评估结果。大数据征信使用的数据包括传统的银行业信贷记录、消费记录、身份数据、社交数据、经营数据,以及日常活动和偏好数据、特定场景下的行为特征数据等。大数据不仅为征信业发展提供了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同时也改变了征信产品的生产流程,成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助力。
目前,可以用来支持互联网征信模型的大数据具有六大来源。
第一是电商大数据,比如阿里巴巴提供的芝麻信用分。阿里旗下的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了3亿,日数据处理量在30PB以上,相当于5000个国家图书馆的数据总量,涵盖支付、投资、消费、社交、公益、交通等多种消费场景,芝麻信用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信用评分方法,最低350分最高950分,这与美国FICO分(300至850)相似,分数越高代表信用程度越好,违约可能性越低。芝麻信用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通过长期积累,这些行为轨迹和细节,可以全面判断其信用状况。
第二是信用卡类大数据,根据信用卡申请年份、授信额度、消费金额、消费次数、消费种类、消费场所、卡片等级、还款记录等作为信用评级的参考数据。代表性企业是成立于2005年的“我爱卡”,依据自身积累的数据利用FICO信用评分模型来发放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
第三是社交网站大数据,代表性企业为腾讯公司,腾讯拥有最多的社交用户,包涵最复杂的人际社交关系,旗下QQ的月活跃用户8亿多,微信用户接近5亿。腾讯征信的评分模型主要包括四大因子:安全指数(是否实名认证、是否开通数字证书、过去一段时间更换手机号码的次数等);消费指数(过去一段时间内腾讯业务、游戏、生活服务类消费次数等);财富指数(财付通账户余额、理财通财富、QQ号价值等);社交指数(QQ登陆场所、微信有红包及资金往来的好友占比)。腾讯征信采用七级信用评级法,分别用不同的星级代表信用等级。五星代表较高的信用评级,六至七星代表特高信用评级。
第四是小额贷款类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由于单一企业信贷数据的量级较低、地域性较强,业内共享数据的模式正被逐步认可。
第五是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根据用户消费数据进行信用分析,支付方向、月支付额度、消费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数据。比如考拉信用评分主要依托拉卡拉的支付数据,利用FICO评分法、回归、分类、Web挖掘和神经网络技术,主要按照五个维度:履约能力、身份属性、信用记录、社交关系和交易行为进行信用评估。
第六是生活服务类网站大数据,包括水、电、煤气、物业费交纳等,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基本生活信息。比如持有华道征信15%股份的新奥资本,是新奥集团旗下从事股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的平台公司,旗下新奥能源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分销商之一,掌握大量居民燃气数据。华道征信的数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信贷数据、公安司法数据、运营商数据、公共事业数据、网络痕迹数据。
【关键词】互联网+普惠金融发展路径
随着百度、腾讯、阿里三大集团强势介入我国的传统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改变着大众的传统思维,各种金融机构纷纷选择将互联网思维与金融行业进行充分结合,并利用互联网技术代替传统的金融模式。同时,互联网具有低成本性、开放性和草根性等独特优势,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调整和改进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以提高普惠金融的发展效率。
一、互联网对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
(一)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普及
互联网的开放性有助于普惠金融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而不受居民身份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这既体现了互联网的核心精神,也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宗旨。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持续创新的重要因素,将广大社会成员作为服务对象,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的差异化服务问题。互联网以强大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其开放属性满足广大居民的利益诉求,这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高度契合。因此,互联网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普及,互联网视阈下普惠金融的发展将更具开放性。
(二)有助于普惠金融拓展有效客户
其次,随着移动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也使普惠金融的服务更加便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有效平衡金融供给。例如智能手机和电脑等移动互联网设备的广泛使用,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接入端口,这也使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得到了普及,互联网金融的覆盖范围在传统金融物理网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实现了拓展有效客户群体的目的。
(三)有助于普惠金融实现共享性
互联网的低成本性和草根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共享服务的可行性,这与普惠金融的共享性理念达成共识,普惠金融可以借助互联网推进和达成共享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金融交易的成本逐渐减小,而金融服务的范围则逐渐扩大。互联网以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为依托,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传统金融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普惠金融通过运用互联网及其大数据,有效控制了交易成本,为更多的客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这种技术也降低了客户的准入门槛,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例如余额宝的推出之所以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具有草根性,100元也可以享受理财服务。由此可见,以互联网的草根性和低成本性为依托,为所有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是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形态下的重要服务模式。
二、“互联网+”视阈下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路径
现如今,国家正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服务主体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拓展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从业规范和行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的视角下,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路径主要概括为政府的扶持、互联网产业的投入以及征信体系的建设三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应根据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共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普惠金融实现其价值理念和目标,就目前来说,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分别受到政府的支持和肯定,但还没有针对二者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也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将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同时进行金融领域的深化,有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增加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除了相关政策的扶持,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还需要增加在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并对互联网产品进行不断创新。互联网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功能可以有效激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力,云计算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技术支持,而大数据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大量客户信息,对数据中的隐藏价值进行挖掘,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控制风险的能力和金融产品的营销精确度。增加互联网产业的投入,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到强大的技术支持,不仅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持久的技术保障生命力,还能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亟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的物理支撑条件无法满足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导致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上的优势难以体现。
(三)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
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有效发展。普惠金融旨在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由于受众群体广泛,因此,更加重视对客户的信用审核。但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征信体系,而现行的征信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了解不足,无法为普惠金融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于普惠金融的长远发展具有Q定性作用,因此,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基于此,国家应提高对建设征信体系的重视程度,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向普惠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开放,同时,借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数据功能,深入挖掘客户的潜在信息,并加以分析和评定,以确认客户的具体信用情况,补充征信体系中的漏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征信审核系统才能促进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和核心价值是一项长期工程,若要在政策规划和价值理念等方面真正贯彻落实普惠万民的方针,除了借助互联网技术的独特优势,还应具备全面的、综合性的构造体系。对于普惠金融的长远发展来说,互联网技术只是其发展进程中的路径之一,普惠金融仍然需要以传统金融为依托,只有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充分融合各种优势,才能进一步实现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胡文涛.普惠金融发展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01).
我国近信业发展可追溯于1932年,由章乃器、张禹九、资耀华、孙瑞瑛等人发起设立的中国征信所,这标志着近代中国征信业的真正开始。之后直至1949年建国,中国征信业在战争中曲折顽强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征信业没能得到长足发展,直至改革开放后才又重新开始。建国后,我国的征信体系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一)起步阶段(1989年~1994年)这一时期,在外经贸部的领导下我国的企业征信业务开始。该时期,我国的信用机构以国有商业银行或部分事业单位为主导,涉及的业务和所面对的客户较为单一。(二)发展阶段(1995年~1999年)1995年,美国邓白氏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我国的征信业步入发展阶段。1999年,国内首家地方性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这一时期我国民营征信业得以发展、外资机构得以进入,但该时期市场需求仍以商业银行为主市场需求量没有显著提高。(三)政府探索和推动阶段(2000年至今)2001年国务院下发信用管理指导方针。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2012年,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征信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十分落后、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征信业存在着主要问题。第一:信用信息交换和协作机制不成熟。第二:征信立法不健全。第三:私营征信机构竞争力不强。第四:失信惩戒机制不完善。对此,我国应加快征信业特别是互联网征信建设。
二、征信体系建设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仍落后于发达国家。当前,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网络信贷规模逐步扩大,众筹融资的日渐兴起对我国征信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征信数据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通过对大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从而形成征信数据库是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传统金融业如银行要发放贷款需对贷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等复杂活动。征信数据库则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数据、频率等进行分析研究,可对贷款人信用及资质状况进行迅速准确评估。从而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互联网信贷发展,同时将不良信贷降到最低水平。(二)征信体系建设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控制风险征信体系集合了各种信息数据,对风险的分析更为客观、全面。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依据,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控制风险。(三)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征信作为金融发展的基石,同时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利用征信体系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办事和利用效率,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三、对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不够成熟,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征信业发展极其重要。(二)组建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目前,将征信体系建设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相结合,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建立征信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征信数据与金融业及其它行业相关联形成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这不仅可以促进其它行业健康发展也可以促进征信业发展。
四、结束语
一、互联网发展综述
所谓的互联网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并依托于计算机技术而开发和建立的信息技术。它主要的特点包括以下两个:第一是互联网技术的规模较大,并且应运范围广;互联网的发展主要的要依靠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措施的完善,即电话线路、光缆和光纤个线路的架设和互联网信号的有效覆盖。第二是服务质量的提升;这主要的体现在对网络的上传和下载速度的提升、对互联网传播内容的检测与合理优化以及保障个人、集体和国家的信息安全三个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网民对网络的传输速度有了更高的要求,这样网速就成了评价互联网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另外,互联网的发展也催生了不良信息的快速传播,互联网管理者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对信息的检测与对不良信息的清理,以实现网络自身的净化;而互联网的安全主要是对自身硬件的要求和对软件信息储存的安全规定。
二、实现多种经营方式是互联网发展的价值所在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传统的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就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特征来看,主要体现在:第一,互联网的公共特征决定了经济的发展速度。互联网的公共特征决定了互联网经济的优先性,这主要的体现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方面。非竞争性是指人人皆可以参与互联网的发展,并针对自身的优势,对其善加利用却不影响他人的使用的特征;而所谓的非排他性就是指用户对互联网的付费使用无法将非付费用户排除在外,当然这也算是互联网自身的一个缺陷。第二,互联网的供需特点。互联网的供给特征主要的表现在信息产品在生产方式上的互补、价格优势两大特征,尤其是对消费者而言,信息化产品的参数越高,越值得大众的信赖,价格也随之提高,口碑有时候成了商品的命门;而互联网的需求特征主要表现在价格对信息产品的影响和市场规模对信息产品的影响。
三、以阿里巴巴淘宝经营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发展
(一)支付宝平台促进信用体系良好建立成立于1998年的阿里巴巴是中国第一批互联网企业中发展最好的企业。运用中介支付宝,引导广大社会力量注册并使用支付宝平台。大量的买家可以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而轻松免费成为阿里巴巴的会员,卖家同样也可以免费成为阿里巴巴的注册用户,卖家买家各取所需,实现了自己良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2011年6月份天猫引进的商家共计4万有余,开始独立运行;2012年11月一个月天猫的销售总额达到了31亿美元。这就说明了淘宝服务平台和天猫服务平台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资金、物流和产品信息的配套化形成良好的市场基础阿里巴巴以B2B模式开启了网络购物平台,并在2003年一改B2B模式,并将之转化为C2C模式,并未中国的卖家和买家提供的公平的交流平台,实现了电商环境下买卖的公平。这就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资金链条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基础,让阿里巴巴一跃成为中国电商的领军企业,也再一次用实践证明了在免费的热潮和完备的服务系统的建设下自身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力快速的发展奇迹。
(三)合理优化内部结构,扩大对互联网的全额度使用阿里巴巴在采用了C2C模式的发展以后,就开始了对自身的内部结构的优化。在经营淘宝电商平台的同时,也开辟了另一个平台———天猫。这样就以良好的资金链条和成熟的物流运输业为基础设施建设,并依托于互联网的成熟发展,建立起了良好的用户沟通和反馈机制,创造了良好的购物环境和成熟的营销手段。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实现了货币的一站式支付,并维护支付宝用户的信息和财产安全。后来又实现了网络实名认证系统和搜索引擎的应用,建立起双方信息的认可机制和安全保障。
四、结语
关键词:移动互联;文化特征;文化建设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已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经济技术范式的变革开创了网络经济时代新纪元,这就要求企业需以与之相匹配的文化来保持竞争优势。同时,企业不断创新改变以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亦是保持其永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如何找到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新的、有效的方法是每个企业管理者必须对面和解决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认清移动互联网的文化特征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它体现出比以往更为开放、更懂得分享、更加透明的系列特征,移动互联网作为互联网的一部分组成,也有其自身独特的文化特征。
(一)信息多元化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信息和人的二元关系,让信息变得更加透明化、多元化。当今的个人或团体组织,既是多元信息的创造者、者,又是接受者、处理者。信息多元化已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组成要素和基本文化特征。
(二)网络移动化
移动网络借助云计算和互联网技术,把虚拟世界和实体世界联结到一起,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无界、高速运转的融合世界。在这里,移动化已是互联网的重要特征之一,互联网借助移动方式实现了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全方位渗透,并对人们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三)个性差异化
移动互联网既有个性化又有差异化,这种特征体现在移动互联网的方方面面,企业家们已认识到移动互联时代的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差异化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点。
(四)虚拟现实交融化
移动互联网成为发掘人们现实社会中多样化需求并在虚拟网络社会映射的平台,它让人们在现实世界里难以满足或发现的潜在需求,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能得以映射,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进一步交融。
(五)个人群体互动化
移动互联网中,人们可以在众多的平台中推销自己、表达自己、展现自己,可以在移动互联网世界的广义社群里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建立与他人的联系,融入不同形态的社群之中,实现个人与群体的互动。
二、认清移动互联时代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探索摸清这种变化的程度、趋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一)信息交互方式发生根本转变
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改变了人们使用互联网的方式,移动装置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智能手机已成为人们信息交互、购物消费、游戏娱乐的重要平台。据统计,2016年我国活跃的手机上网码号数量达12.47亿,活跃的智能手机达23.3亿部,而同期固网宽带用户数仅2.97亿户。
(二)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
一是社会经济结构加速调整。消费类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作用,服务业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快速增长。二是网络零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5.33万亿元,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其中移动网购交易规模达4.47万亿元。三是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移动电子商务、LBS移动服务、移动社交等商业模式逐步成为主流,产业融合、跨界竞争成为新常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三)员工队伍发生了结构性变化
目前,80年以后出生的伴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人逐渐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中间力量,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这代人个性鲜明、崇尚自由,他们喜欢无边界沟通、不喜欢条条框框,喜欢尝试与挑战、不喜欢按部就班的做事,让他们背理念、喊口号等落地方式已基本上起不到任何作用了。
三、移动互联时代下企业文化建设思考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的企业文化建设要根据移动互联网独特的文化特征,创建有利于员工积极性发挥、有利于资源共享的企业文化氛围,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员工为本和持续创新,形成自身开放、分享、互动、创新的企业文化。
(一)构建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企业文化平台
一方面,在企业文化物理层面上,除传统的表现形式外,更应加大移动互联网络载体的建设,以便更好的展示企业的精神风貌、展现企业的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企业可利用平台的移动互联特性极大地提升沟通交流的效率和沟通半径,提升员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用户粘性和认同感,继而提高企业整体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二)去中心化、去层级化、实现组织扁平化
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了向无中心、无层级、同步快速的信息传递方式转型,以前按层级传递的传统模式已不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这就迫使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去中心化、去层级化,由集权转向分权。移动互联网带来了信息的透明化和信息获取的便利化,“零距离”将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层级化组织模式,组织扁平化和自我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三)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多元化企业文化
移动互联网时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企业的成功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重要,这就要求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人的价值实现,企业文化建设路径从以往“自上而下”变为“自下而上”。要根据企I员工发展特点,建立起多元文化发展机制,弘扬开放、互动、分享、自由、平等的精神,充分挖掘群体中个人的价值,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无穷的创造力,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新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