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控目标
(一)各镇(街)、农(林)场要全面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情。
(二)街道、农场要巩固治理成果,防止疫情反复。
(三)镇、新阳街道、林场、第一农场力争不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责任。各镇(街)、农(林)场负责所辖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将防控工作纳入-2013年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村(居)和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二)控制传染源。要及时清理松枯死木、使用噻虫啉防治松墨天牛,减少疫病的传播媒介。要将松材线虫病防控与造林绿化项目相结合,加大松林的改造力度,优先安排染病松林更新改造,减少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
(三)加强疫木管理。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的行为。做好疫情封锁工作,杜绝带有松材线虫的松木及包装材料外运。
(四)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要将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责任落实到村(居)和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落实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松树枯死木月巡查和季度调查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加强疫情入侵原因调查,有针对性做好预防工作。
(五)加大防控资金投入。要将松材线虫病防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满足松材线虫病防控需要。加强防控资金的使用管理,严防挤占和挪用。
(六)巩固防治成效。要加强已根除疫情的村(居)防治成果的巩固工作,督促已根除疫情村(居)及其周边松林的管理,加大松墨天牛综合防控力度,防止疫情反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通过对建材市场的调查,了解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卖点的分布情况,供应状况及需求状况等,为编制建筑材料供应计划,进行材料采购管理,材料储备管理提供依据,加深对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动手能力,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
二、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
调查对象: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市场地板的供应商
调查单位:随机访问的建材市场地板的供应商
三、调查项目:
地板市场的需求状况,供应状况,价格状况,供应网点分布状况等
四、调查时间:
五、调查的组织工作:
由个人单独完成,经费拟定为25元,主要包括车费和资料费。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德阳市旌阳区的建材市场进行简单的调查,主要通过问卷制定、印刷资料、走访、填写问卷等步骤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析、汇总来完成本次调查。
六、德阳市旌阳区建材供应网点分布状况:
大自然地板,北美枫情地板,久盛地板,安信地板,富源实木地板,扬子地板,菲林格尔地板,国栋地板,莱茵春天地板,贝亚克地板
恒大国际装饰建材城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地板)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材料生产国和花费国。德阳恒大建材城也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管理,强化服务功能,整合厂家资源,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以先进的经营模式和一流的资源配备,借助德阳现代化商业圈的广阔空间迅猛发展,它已经成为德阳市最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超大型现代化、专业化建材商业中心。
恒大建材城内主要销售的有陶瓷石材、卫浴、地板、板材、木门、橱柜、灯具、五金、墙纸、油漆涂料、吊顶、扣板等,其中瓷砖和木材为主导。此次调查我选择地板作为调查对象,在装饰装修中地板的运用越来越多,人们对地板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大,这次我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恒大建材城的地板销售商家进行调查,通过问卷,我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1、经营地板的种类
在对恒大建材城里10家店主的问卷中,30%的商家主要经营多层实木复合地板,30%的商家主要经营强化木地板,40%的商家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由此可见,经营实木地板的相对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的商家较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