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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6篇)

时间: 2024-01-02 栏目:公文范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1

(一)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国发〔20*〕20号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二、任务目标和原则

(二)任务目标:20*年10月在3个地市启动试点,20*年增加3个至4个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县(市)开始启动试点,力争到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多方筹集、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完善管理办法,提升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医疗保险服务。

(三)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担。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居民参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石油、铁路等行业企业职工家属中非从业居民要逐步向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暂时自行管理,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非从业职工家属的参保工作。同时,各地要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四)参保范围。有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按原来的保障办法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比较健全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城镇暂住人口的参保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五)筹资水平。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认真测算,合理确定具体的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两个标准。成年居民缴费每人每年按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筹集,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按不低于90元的标准筹集。各地还要建立连续缴费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定年限的居民,可适当采取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等办法,积极鼓励城镇居民及时参保并能够连续缴费。

(六)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已实行职工家属医疗保险的行业企业,要继续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属给予补助,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也要给予适当补助。企业为职工家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可享受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试点城市参保的一般居民按人均不低于6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年起每年对参保居民按每人2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每人每年按20元给予补助,市(含县、区)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2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75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省、市(含县、区)财政分别按每人2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按不低于各试点市县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试点市县人均筹资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每年每人50元给予补助,市(含县、区)财政兜底安排其余部分所需补助资金。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帮助特殊困难居民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七)基金的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地区政府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街道、社区承担宣传和登记参保工作。在校学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各类参保城镇居民家庭缴费资金统一存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划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八)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各地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总额的50%以上,计算方法尽量做到简单易懂,操作方便。各地要考虑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宜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九)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现有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切实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加强统计分析,建立激励机制,整合管理体制,不断增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级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资金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十)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服务管理。各地要制定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增加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不能自行减少,可调整乙类目录的自付比例,儿童用药待国家调整后,按新目录执行。要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一种或几种等结算办法为主,其他计算办法为辅的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二)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五、深化相关改革

(十三)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统筹地区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给予偿付。

(十四)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十五)建立*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试点城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十六)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经认真审核,综合评价,并报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为我省20*年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报省联席会议批准,并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申报扩大试点的城市,要于申请正式实施试点年份的前一年11月底前,将申报文件和拟实施的方案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审批。拟申请试点的县(市)要经过地市级政府统一上报,暂未确定试点的城市要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和调查测算等有关工作,为启动试点做好准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物价部门要做好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以及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和机制。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2

【关键词】新时期;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措施

一、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两低――社会化程度低、覆盖率低,影响社会与经济同步发展

当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构成,从当前的保险制度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涵盖了全部城镇居民。但是,由于推广进程缓慢,加之实施、宣传等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大多数城镇居民未能参与到医疗保险中来。这就带来了当前,城镇医疗保险仍面临“两低”的尴尬情境,影响社会与经济良性的同步发展。

2.一缺一重――缺乏筹资渠道、个人负担重,难以满足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我国医疗保险筹资渠道相对比较单一,主要来自参保者个人,极少部分来自于政府。也就说,我国当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参保人的参保费;二是政府补贴。如图所示,是北京市不同人群的缴费标准。

由此可见,城镇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支付比例偏高,对于弱势群体而言,这笔医疗参保费用难以负担,带来当前“一缺一重”的制度现象。

3.法、制不完善,难以提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之需

毋容置疑,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基于制度框架中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导致城镇医疗保险的实施推广落实不到位,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完全成形。这些制度问题的存在,让参保者在享受医疗保险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抵触心理。并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与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存在不匹配的现实问题,不仅滞后的医疗保险服务难以得到改善,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形态难以落到实处,而且在缺乏统一医疗保险法的情况下,出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上的混乱、差异性大。

二、当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应对措施

1.拓宽医疗筹资来源渠道,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

在城镇医疗保险公平性的基础下,积极拓展医疗筹资来源渠道,切实将城镇医疗保险全覆盖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前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中,灵活就业人员或流动就业人员往往被忽视。殊不知,这种不经意或无奈的忽略,难以实现人人参保的医疗保险局面。对此,对于广大的流动就业者,允许其以个人身份参保,并规定相关的管理方法及缴费标准等事宜。例如,广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民工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如,暂住证等),以个人为单位实现医疗参保。与此同时,对于弱势群体、大中专学生、儿童等群体,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之中,并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减低部分人群的参保费用标准,以及给予国家补贴,切实保障城镇不同群体人人参保、人人享受参保所带来的切实利益。

2.构建多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提供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险服务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表现出“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现实窘境,对构建多层次城镇医疗报销体系有着迫切的内部需求。对此,应大力构建完善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真正实现高层次的医疗保险服务。于是,在笔者看来,完善之后的体系在原有保险内容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四项内容。这说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其出发点就是实现多层次的保险制度,既弥补当前城镇居民保险体系的不足,又拓展城镇医疗保险制度。

3.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渠道,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

医疗保险筹资渠道的完善,既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摆脱困境的内部需求,也是全面铺展城镇医疗保险的重要基础。对此,需要务实以下工作:

(1)切实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参保的积极性。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足,社会参保积极性不高,造成参保费收取较少、低参保率。切实开展宣传活动,不仅是提高社会参保的积极性,更多的是向民众宣传参保的意义、参保的相关事宜,让城镇医疗保险真正走入民众的视野,并受到民众的欢迎与肯定。

(2)转变保险费用以个人为主的参保来源,加大政府在其中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在已有的补贴基础上,强化对贫困职工、残疾家庭等的补贴救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参保难的现实问题。

(3)统筹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逐步改善当前基金管理混乱的局面,维持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与改革,以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姿态,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3

第二条城镇居民以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途因特殊情况需转换医疗保险险种的,须同时终止另一种医疗保险关系,但男满50周岁,女满45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转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一)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户籍人口全员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区、*区辖区内的可直接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l份;

2、满7周岁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彩照1张(已领取二代身份证的除外)。

(四)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并通过与公安户籍数据校验后建立相关资料台帐。

(五)参保单位和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并在缴费的次月下旬分别到参保所在地领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本人负担。第四条参保居民所持的社会保障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并办理补证手续。

第五条城镇居民参保情况发生变动时,如转保、参军、死亡、出境定居等情况?须在次月20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办理变更手续。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方式:

(一)城镇居民到参保所在地办理缴费登记。

(二)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集中缴纳,然后统一到参保所在地办理缴费登记。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居民办理好缴费登记后,在15日内凭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缴费。

(四)民政部门负责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向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名单。

(五)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向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重度残疾人电子名单。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人数和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人数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重度残疾人人数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以参保当年6月30日的计算值为准。

第八条对新生婴儿、政策性户口迁移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后只能于当年或次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首个医保年度,城镇居民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年度内剩余时间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中途中断缴费的,若再申请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已成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都可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医疗保险服务范围、费用结算方式、费用的支付标准以及费用审核和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患病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患者资料,及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预收患者一定数额的押金。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将医疗费用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规范书写病历。在使用自费药、诊疗项目等,应事先告知患者,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出院或诊治终结时,属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用现金结算,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记帐,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病人医疗费明细表及汇总表等材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白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结算,按照双方协议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留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5%作为医疗服务保证金,与年终考评结果挂钩。具体考评办法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每次因病住院需缴交起付标准金额;患同种疾病在15日内二次住院的,只需缴交一次起付标准金额,并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但个人原因要求二次住院的需每次缴交起付标准金额;门诊特定项目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只需缴交一次起付标准金额。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出院带药量控制在3-7天内,费用控制在300元内。如因病情需要增加的,须经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征得医疗保险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带药量。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转出医疗机构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经转出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批准,然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紧急抢救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并经转出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外地诊治。否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离开本市外出期间(除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外)所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转往外地诊治或外出期间急诊或急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30日内凭出院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收费发票、银行存折账号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报销。也可委托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事务所(站)办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执行。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11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企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口: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险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流、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冒托、肾托、子宫托、痴气带、护膝带、提辜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D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持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诊疗费用?如斗殴、酣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商业保险已赔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6)应当由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田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工人心脏瓣膜、血管文架等)。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

2、治疗项目类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2)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年版)执行。儿科用药补充范围另行公布。

(二)参保居民使用西药和中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居民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血液、蛋白类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按比例自付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乙类目录”药品10%,血液20%,蛋白类50%,而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因病情需要使用蛋白类为30%。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已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空调费等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力口电吹风费;

3、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4、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蛊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床位费标准执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标准。口:监护病房、复苏室、l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为55元/床.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标准为18元/床.天。

(四)城镇居民所发生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居民自付。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保证参保居民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做好接诊、用药、检查、住院治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法收费”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凡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事制度、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支付当个医保年度余下时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不严格遵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有关医务人员医保处方权。

(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违反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诱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曲解定额结算标准,放宽入院指征,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造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接诊医生不验证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串换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床位费等自费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钩私舞弊;

(二)撞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4

自《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7〕49号)下发以来,我市共有33.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缴费标准,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7〕49号)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

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由原**元调整为16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由原70元调整为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40元调整为3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80元调整为3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由原100元调整为8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由原**元调整为160元。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由所属县、市结合实际,参照**市市本级标准执行,并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60%、70%调整为55%、65%、75%。

四、增加慢性病报销病种,提高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

新增慢性病报销病种9种,具体为:III期及以上高血压、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所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元,超出部分按50%报销,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2500元。

提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长期进行血液透析3种门诊特大病种报销比例,其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按50%支付调整为按60%支付。

五、提高学生意外伤害支付标准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来的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50%支付调整为超过5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未发生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幼儿园儿童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万元。

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

增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储备金制度。市级储备金由市财政代为管理,提取比例为各县、市当年基金总量的15%,分3年到位,达到规定比例后不再提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的激励机制

城镇居民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提高其报销比例1个百分点,但最高累计提高报销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如中途中断缴费,以前缴费年限不再重新计算。

九、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相衔接制度

劳动年龄段内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力的,可自愿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4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十、建立参保居民生育补助制度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的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的补助300元,剖宫产的补助5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十一、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的办法

参保的城镇居民住院治疗且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实际报销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30%的,按照保障支付比例30%给予报销。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5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县于*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万人的目标任务,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城中村居民和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固政办〔*〕38号)执行。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首次参保个人缴费中含10元初次办卡费,代收后缴入财政卡办专户)。

其他参保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可通过工商银行存折代扣,也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各代办部门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地税银行专户。

(四)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学生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大病及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劳动保障服务站(所)申请补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发放。所需补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五)建立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参保转换机制

1.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实现就业后,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参保期间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0万元。

2.建立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挂钩的良性运行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累计。

3.对连续缴费2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期间生育给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助。

4.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七)建立大病医疗救助机制

对患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5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八)建立风险统筹调节金制度

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节金,用于防范基金风险,增加基金共济能力。调节金总量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篇6

今天会议,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回顾总结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通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研究安排下一步的工作任务。一会儿,李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总结归纳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市委、市政府把居民医保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去年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并被国务院列入全国首批试点城市。王文超书记两次进行专题调研,并做出重要指示。赵建才市长专题视察,强调一定要把好事办好。李柳身市长多次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和安排。市政府成立了以李柳身市长为组长、市直有关局委领导、各区常务区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都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建立了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为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基层工作人员扎实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二)各级联动,形成合力。在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给予了大力支持。财政、物价部门协调解决了财政补助资金、信息采集系统设备购置、计算机网络建设、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延续收费等问题;人事编办部门及时解决了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招聘问题;公安部门有效解决了户籍资料使用和入户调查等问题;教育部门积极做好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民政、统计、残联等部门提供了低保人员、残疾人员信息和其他统计资料。各县(市)、区将参保任务层层分解,建立目标责任制,实现了市、区、办事处、社区四级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了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三)措施有力,工作扎实。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县(市)、区都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金水区拿出80余万元居民医保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办公设备;上街区在原来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每人增加50元补助,并免去参保人员卡费;中原区对参保中小学生的卡费实行财政全额补贴;惠济区对参保人员卡费全免;管城区政府将23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又投入30余万元购置办公设备;巩义市投入52万元经费,用于软硬件设施的改善。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市劳动保障局督导组先后四次大规模深入县(市)、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各区实行两级督导,检查工作进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完善工作机制。高新区坚持“认识、组织、措施、行动”“四到位”,促进了工作顺利开展;管城区通过完善工作例会、通报、督导三项制度,切实做到责任、进度、质量三落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针对辖区没有设立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流动宣传、基础资料统一申报的方式,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保。四是统一集中行动。各县(市)、区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深入居民区宣传动员,入户调查、申报登记,共入户调查75万户、210万人,并将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建立了基础资料数据库。

(四)注重服务,强化基础。一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针对居民医保经办工作实际需要,开发了居民医保软件,全面更新了计算机网络硬件设备,使我市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二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市委、市政府非常支持和关心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为市医保中心增加了80名编制,并按照国家公务员招录标准全部公开招聘到位。同时,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对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的166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三是加强社区基层平台建设。各区坚持把加强社区基层平台建设,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作为推进居民医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各社区有1—2名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充实队伍力量;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所有社区全部与劳动保障网联网,方便居民参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成效初步显现。目前,全市参保人员已达69万人,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已达1.6万人,最高报销医疗费5万多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城镇居民的看病负担,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的结果,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劳动保障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居民医保工作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参保率不够高,经办能力、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享受待遇的水平与心理期待值还有一定的差距等等。这些问题在我们下一步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为让广大居民得到更多实惠,更多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经过广泛深入调研论证,市政府出台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郑政〔2008〕18号),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了部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个人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90元调整为100元,财政补助由原来的40元增加到80元,个人缴纳数额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18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330元调整为320元,财政补助由原来的80元增加到170元,个人缴纳数额由原来的250元降低为150元。

(二)降低起付标准,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降低到2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0%、55%、50%(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65%、60%、55%。

(三)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各增加5000元);以后,每连续缴费满3年,最高支付限额再增加1万元;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可增加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各增加2万元),即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6万元的基础上,最高可达到10万元。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否则,再次参保时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四)农民工在郑上学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其在*市市区上学的子女在原籍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自愿在*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五)建立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费用统筹制度。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其标准为人均20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给学校。门诊医疗费统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市财政对县(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18周岁以下县(市)(不含巩义市、中牟县)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18周岁及以上县(市)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全国、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今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今年仍把居民医疗保险列入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政策调整为契机,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以优质服务为手段,以组织动员学生参保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年底参保人数达到100万。

(一)重点抓好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0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在郑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是全市居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郑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才可以说*“全民医保”达到了全覆盖!*市出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案,专门将大中专院校学生列入覆盖范围,不管是否具有*市户籍,只要参保,财政每年都拿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在郑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关心和爱护。特别是这次政策调整后,大中专学生每年缴费仅30元,其中20元又返给所在学校,建立门诊费用统筹,条件更加优惠。希望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抓紧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登记工作,使在校大学生能早日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继续做好中小学生参保工作。目前,中小学生有的随家庭参保,有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但总体上看,中小学生参保率还不高。从全国各地的成功经验看,中小学生都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既符合学生相对集中的实际,又可降低管理成本,还有利于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希望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宣传发动,尽早使广大中小学生享受到社会的关怀、政府的温暖。在组织学生参保方面,中原区的经验值得借鉴,中原区针对中小学生实际,印制了《学生参保指南》和《致家长的一封信》,并开展包缴费、包办卡、包送卡的“三包”上门服务,全区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社区、行政村的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管员对辖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明确分包,采取在班主任会议上宣讲、在校园内办黑板报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并在学校设立学生参保集中办理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参保工作。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已经转换。各县(市)、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尽快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这次市政府印发的《补充规定》特别提到在郑上学的农民工子女参保问题,*市市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郑上学的子女在原籍未参加新农合,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帮助,办理参保手续。

(四)要全面完成扩面任务。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去年已试点城市今年参保率要达到拟覆盖人数的60%。年初,市政府已对各县(市)、区下达了明确的扩面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坚持100万的目标任务不动摇,借着政策调整的大好时机,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进一步改进措施和方法,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吸纳更多的居民参保,全面完成扩面任务。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年终对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两年来的工作一并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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