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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环境论文范例(3篇)

时间: 2024-01-02 栏目:公文范文

经济与环境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而亟待修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改。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的产生(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1)经济因素人文社会因素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一)、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1、功能不协调。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三、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研究的新思维(一)全球意识1、环境问题的全球化2、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行动(二)政治意识(三)风险意识(四)生态意识(五)系统意识四、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三)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四)加强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五、环保法体系的建设完善(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小结: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而且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1)经济因素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二)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三、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研究的新思维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在研究范围、目标、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人们进行新的思维,具有全球意识、政治意识、风险意识、生态意识和系统意识,才能适应当今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研究的需要和发展趋向。(一)全球意识1.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的,当今的许多重大的环境问题在时空上已经较长期地覆盖了整个人类地球。例如人口剧增,加剧了世界绝大部分不发达地区人民的贫困化、资源枯竭和生态破坏。各种人为的氯氟烃化合物的排放和积聚,造成臭氧层变薄和破坏,使地球上的生命遭受太阳紫外线辐射的损害。大量温室气体(CO2、CH4,N2O、CFC)的释放产生的温室效应,使全球气候变暖。这些都会给全球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关心的全球性环境问题。2.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行动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无论是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生物物种的锐减这样的全球性问题,还是发生在各国国内的一系列具体环境问题,都需要各国之间紧密合作。具有全球意识,才能找到解决的途径。(二)政治意识环境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首先是因为环境问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紧密相关。核心是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目前兴起的“环境外交”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政府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对全球环境问题所抱的观点、立场、态度和对策不尽一致,决定了它在国际舞台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目前环境问题政治化争论的焦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问题;2.发展权问题;3.资金问题;4.技术转让问题。(三)风险意识环境污染是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一方面从自然环境中获取资源,创建文明社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实说明:一切人为活动可以给人类带来文明,同时也可能带来环境污染,最终给人类带来危害,只是污染和危害的表现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空间的量变和质变的过程而已。从辨证的观点来看,人们完全可以凭借人为的手段来控制或削减某种危害出现的可能性,使人为活动带来的危害尽可能小到社会可接受的水平,承担小的风险。因此借助目前科学成果,对人为活动的可能危害进行风险预测和计算,籍以比较,为决策提供依据成为可能。由此可见,风险意识是一种主动的、科学的、预测性的环境意识。(四)生态意识生态意识与“持续发展”关系密切,持续发展是当今经济发展活动中热门话题之一。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著名只观生态学家R.T.T.福尔曼主张用“持续环境”代替“持续发展”,因为恒定的世界是不可能的,社会经济有发展和扩张的阶段,也有停滞和收缩的阶段,三者总是交替进行的。如果有持续的环境,那么从长远看,发展也将是持续的,发展的持续性应该从生态和人类两个方面来检验。可见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人类的未来有重要的意义。(五)系统意识当今环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必须具有系统意识,所谓系统意识,即采用系统观点,系统理论和系统方法来处理环境问题。环境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是一个整体。比如臭氧层的破坏、大气中CO2含量增加引起气候异常等,这些环境问题表面看来原因各异,但都是相关联的。人类活动、诸如人口增长、资源开发、经济结构等都会对环境发生影响,因此在研究和解决环境问题时,必须全面考虑。采用系统学研究方法和手段,以生态学和地球化学的理论和方法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化学、生物学、地学、物理学、数学、医学、工程学以及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对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对其控制途径进行系统的综合研究。[NextPage]四、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三)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四)加强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3)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4)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五、环保法体系的建设完善(一)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二)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经济与环境论文范文篇2

根据联合国在《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中的定义,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措施的成本。其有如下特点:(l)环境成本的大小与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有关。对环境污染、破坏越严重的行业,环境成本支出就越大,如化工、造纸、矿山等行业的环境成本比其他行业的要大;先进的生产工艺比落后的生产工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小,生产工艺落后,副产品无法回收利用,能耗过大,环境破坏严重,如土法冶炼、手工作坊等;同一生产工艺条件下,生产规模越大,形成的有害品就越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就越大,使环境成本支出加大。(2)费用发生额有不断上升趋势。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环境的破坏对人类生存形成的巨大危害,所以公众对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使得企业用于环境方面的费用支出呈不断上升趋势。(3)费用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或一次性。环境费用支出不像燃料动力、原材料及其他各项费用那样经常性地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而是突发性或一次性地发生,常常以时点指标形式出现,如一次性投资建设环保设施,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被罚款的支出等。从目前企业的环境活动来看,环境成本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环境管理费用,即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支出及其他环境管理费用;环境监测支出,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的仪器使用等相关费用及人员的支出;排污收费,即政府对正常排污和超标排污征收的排污费,对生产或使用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产品和劳务征收的专项治理费用;超标排放或污染事故罚款及对污染造成他人人身和经济损害的赔款;污染现场的清理和恢复支出;矿井填埋及矿山占用土地复垦复田支出;污染严重限期治理的停工损失;使用新型替代材料的增支;现有资产价值的减损损失;计提预计将要发生的污染清理支出;政府对使用可能造成污染的商品或包装物所收的押金;降低污染和改善环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为了进行清洁生产和申请绿色标志而发生的费用;对现有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造,购置污染治理设备的支出;政府和民间为集中治理污染而建造污染物处理机构的支出等。对于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当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负相关。1998年Stanwick通过对多个行业共120多家企业的研究发现企业收益率与企业的排污量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负相关。从短期看,环境成本内部化必然导致企业增加环境成本,企业在提高环境绩效的同时,必然会降低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也就是说国家在实现社会环境保护目标的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企业的经济目标,企业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二者之间是负相关。其二,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正相关。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1991)认为企业的经济效率与竞争优势不是依赖于固定约束下的最优化行为,而是依赖于变动约束条件下的改进和创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补偿理论。创新补偿理论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指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规制)可以激发企业创新,从而可以部分或全部地补偿企业环境管理成木,甚至可以因此比不受环境约束的企业更具竞争力。因为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规制下,排污行为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企业因而会更加慎重地进行环境管理决策,更理性地处置环境管理成木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并选择可以降低环境管理成木和提高效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同时企业还将对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行改革,选择更具竞争优势的清洁生产方式,将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的资源,这不仅会减少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使企业环境管理成本得到补偿。另外,波特还认为,随着国际上对环境保护力度强化,世界市场需求正转向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当一国的环境规制能正确反映国际环保趋势时,该国企业就可以从率先实行的规制中获得竞争优势。如德国较旱实行了循环经济的法规政策,制定了产品的再循环标准,使得德国企业在开发包装度较低的产品方具有先动优势,率先占领了国际市场,并取得

经济与环境论文范文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策,循环经济

环境问题是全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论文参考网。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环境质量是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因素。论文参考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社会化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十一五”规划纲要更是前所未有地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20%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作为未来5年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突出位置。可见,我国政府对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涵

环境友好”概念的提出: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正式提出了环境友好”的概念。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对环境友好”的认同程度进一步提高。2004年日本政府发表《环境保护白皮书》,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涵: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新型的人类发展社会形态,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具体形式,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反过来,良好的环境也会促进生产、改善生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王金南等人认为,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它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是从发展观念、消费理念和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友好性,也就是从最根本的源头预防污染产生和生态破坏。

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目前中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化程度较低,基本以农业人口为主,农业生产落后,贫穷人数众多。我国正处在重化工业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对环境和资源的压力日益增大。我国高能耗、高物耗产业集中发展,高污染问题无法避免依然严峻。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消耗却居于世界前列。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必须走跨越式发展道路,也就是必须选择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道路。

其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反过来,良好的环境也会促进生产、改善生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要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绿色科技为动力,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解决我国环境状况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是同期世界发达国家的几倍,但是,我国经济的增长依靠的是高能耗、高物耗、高排放、高污染换来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已经集中体现,程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特点。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已经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成为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要解决中国经济发展所遇到的资源、环境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势在必行。

三、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几点对策

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如何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为我国今后必须研究解决的课题。本文认为,当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以循环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与传统经济不同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具体体现。论文参考网。按照其原则,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在产业和工业园区进行生态化建设,努力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冲突。

2、倡导环境友好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念。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需要建立超越传统工业文明的生态文明,使人类在经济、科技、法律、伦理、政治等领域建立起一种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及对环境友好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我们应该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大力弘扬环境保护公益观念,理直气壮的宣传传统文化中那些优秀的环境伦理观,反对不符合国情和有损于环境友好的思想观念。在全国上下营造环境道德氛围和环境文化体系,使环保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

3、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策体系。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发展形态,要创造向新的社会发展阶段转型的必要的政治保障条件,建立全面的政绩考核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环境追究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政府可持续消费制度等。

4、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提倡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通过环境友好的消费选择带动环境有好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通过生产技术与工艺的改进,降低环境友好型产品的生产成本,形成了消费与绿色生产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实现由注重单一的物质消费向多元的减物质化文化和功能性消费转变,从注重自然资本密集型的消费转向技术、知识、服务密集型消费。

5、积极发展和应用环境友好的科学技术,进行技术革新与进步,为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持。这样可以形成资源消耗少、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低排放的生产体系,使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够控制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6、积极探索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实践。在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创建模式主要由各层面的生态创建活动组成。我们要继续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区,继续推荐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的建设,不断培育环境友好的文化氛围。

结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是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矛盾的有效措施,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当前和今后全社会应该积极探索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金南等,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涵与实现途径环境保护,2006,(3)

2、李权时,环境友好型社会——天人和谐观的新飞跃广东社会科学,2006,(4)

3、任勇,俞海等,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的认识基础及内涵环境经济,2005,(12)

4、赵建军,构建可持续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前沿论坛,2007,(7)

5、徐卫国,环境友好型社会:背景、哲学基础及其构建湖北社会主义学院院报2007,(1)

6、王碧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问题讨论综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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