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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例(3篇)

时间: 2024-04-13 栏目:公文范文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

Abstract:Sincetheprojectsupervisionsysteminthecountryhasbeenthepilot,therapiddevelopmentofprojectmanagementIndustry,hasmade​​certainachievements,butalsodevelopmentinevitablyencounteredsomeproblemsonthestatusoftheProjectManagementIndustrytoday,theproblemsanalysis,andproposedsomesolutions.Keywords:projectsupervision;thequalityoftheproject;solution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

引言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1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1.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1.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重要性

作为农业生产最基础的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通过蓄水、引水等方式对水资源进行调整和配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而提高生产活动的效率。另外,在农作物生长的过程中,通过灌溉和排水等方面的调节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农作物的生长,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水旱灾害来临期间通过对雨洪资源的调节,能够有效减低水旱灾害在农业生产方面造成的损失。农业生产是湘西州主要支柱产业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已经由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上升到提高湘西州总体经济水平和改善群众生活的重要地位。由此应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力度,从而进一步促进湘西州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存的问题

目前,湘西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问题日益严重,并且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施工监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设单位缺乏监理意识或者监理意识淡薄,投入监理工作的成本过低并且监理人员数量不足,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对监理依赖性太强等等。

(1)建设单位监理意识差。建设单位在监理意识上的缺乏和薄弱,直接阻碍了监理单位相关权利的行使和发挥。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监理人员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控制,因此监理工作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大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施工监理的作用和重要性方面缺乏认识或者深入了解。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会认为施工监理没有必要出现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视而不见,甚至还无视监理人员的指令和指示,并且觉得施工监理只是一个形式,没有真正认识到施工监理实际的权利和责任,在很多问题上监理人员没有发言权,都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决定,监理工作只是作为配合的形式出现。因此,要从意识上对建设单位进行改造,使其认真对待施工监理的权利和责任,认真执行监理人员的指令,切实把监理工作贯彻落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2)监理成本低,人员不足。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目前监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比较高,但是湘西州普遍存在正式协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监理的合同时,大多数建设单位都没有重视此类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不认真对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并且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难度不大、不复杂,所以在收费标准上没有按照现行的标准进行计费,而是想方设法控制监理成本投资,不重视监理单位的资信与实际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缺乏对监理人员能力的考虑与核实。经费不足就直接导致了监理工作中人力和财力投入的不足,使得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积极性降低,并且工作态度散漫,不能够科学有效地履行施工监理工作的职责,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上起不到该有的监管作用。

(3)工程质量对监理依赖性过强。由于施工单位在技术力量上较为薄弱,因此工程质量管理对监理的依赖性很大。但是在我国许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中,常常出现现场人员与施工企业投标承诺不相符合的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监理单位为了降低投入的成本,在监理人员的招聘工作上没有严格的要求,通常都是雇佣一些技术职称低或者是刚从学校毕业的新手作为施工监理人员,因此在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上无法满足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要求。除此之外,在施工工艺问题上,很多施工单位的重视程度不高,工程施工人员通常是一些文化水平很低的社会从业人员,这些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就参与到工程的建设之中,在基本技术能力上达不到工程施工的标准要求。

3优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对策

(1)强化建设单位的施工监理意识。作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强制性制度,施工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的作用不可忽视。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是控制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同时还要管理合同与工程信息,协调各个参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因此,湘西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增强本单位人员的施工监理意识,深化其对施工监理的内容和重要性的认识,并明确监理的作用和意义。根据监理单位科学性、独立性、服务性和公正性等特征来看,为了保证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应该赋予监理单位一定的独立权限使其能够在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处理。这样一来,一方面减少了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困扰,另一方面还能在监理工作的监督下顺利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2)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想要妥善解决监理方面资金和费用安排的问题,就必须深化对施工监理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因此,在选择监理单位的时候,要从资信和技术力量等专业层面进行考虑,不能将控制资金投入作为出发点,以费用的高低作为监理单位选择的标准。另外,监理单位在进行人员安排的时候,应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覆盖面积广、建设地点多等特点作为基础,实现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在为建设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应该坚持求真务实、严谨负责的态度,促进建设单位构建和完善施工质量的保证体系以及加强全面管理施工工作的力度。另外,对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能够较好地促进监理人员对自身能力的提高,从而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提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

(3)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在湘西州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开始之后,监理单位有必要对施工单位现场的人员开展全面、严格的审查,并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出勤的考核力度,对不合格的施工班组进行调整或者更换,以确保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合同项目开工之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对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及时到岗、到位工作进行监督。不断完善以施工单位自身的“三检制”为基础的工序报验制度,并将该制度的细节落实到位。全面改善监理单位独自管理工程质量的局面,提高湘西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质量一次报验的合格率。并且,监理单位要为单元工程质量建立完善的报验制度,对于质量不达到标准的工程坚决不予计量和支付,要求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进行返工,将工程质量提高到现行的标准水平。

(4)规范监理市场。规范监理市场的基础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因此,在进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时候,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全面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设计,全面负责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监理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在监理单位实现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条例,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开展和进行,规范监理市场的不良行为,加强监督监理人员的上岗,将违法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通过对监理市场的规范化处理,不仅能减少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还能提高监理在工程施工中的地位,将监理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出来。

4结语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篇3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解决办法

0引言

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1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1.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1.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2解决办法

2.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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