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EB-1C是雇主赞助的请,愿书;合格的美国实体是请,愿人、外国人经理或行政人员是受益人。申请时,雇主提交I-140表格。
EB-5
对于EB-5,个人外国投资者是申请人,没有赞助雇主。申请时,外国人提交表格I-526
EB-1C
EB-1C案件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美国实体建立了一种公司结构,允许受让人在高级管理或执行职能中行事,而不仅仅是在日常运营中。因此,虽然不存在具体的法定要求,但通常需要包括至少五名全职雇员的业务结构。此外,美国实体必须以相应的收入参与大量业务运营。
EB-5
证明这项投资为美国工人创造了不少于10个全职工作,这是EB-5签证的基本要求。如果区域中心是投资的接受者,则间接就业机会可以满足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EB-1C
在EB-1C案件中,通常会考虑海外公司与相关美国公司之间的初始投资,但对必须投入的资本金额没有严格的法定要求;EB-1C签证通常用于促进或促进美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如果美国实体是海外母公司的相对较新的投资,通常需要证明从海外公司到美国实体的货币转移。此投资没有最低限额,但金额必须合理且足以支付新办公室的费用。根据我们的经验,对美国子公司的初始投资通常约为100,000美元。
EB-5
EB-5有严格的法定投资要求。在美国的一家新商业企业中,外国人的投资必须至少为50万美元,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投资100万美元。此外,必须通过书面证据证明用于投资的资金是他或她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合法转移。由投资者拥有的资产担保的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和债务均为EB-5目的的可接受投资。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产是不可接受的。
EB-1C
一个合格的跨国关系必须在美国雇主和外国企业实体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涉及公司从一个实体到另一个实体的投资;这种合格关系的例子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EB-5
EB-5类别专为寻求在新业务,陷入困境的企业或美国区域中心投资的个体外国人而设计。个人不需要与任何海外公司相关联。在EB-5案件中,个人投资者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EB-1C
对于EB-1C类别,向受让人提供的职位必须具有管理或执行职责:必须涉及决策,重大决策和/或管理其他管理下属。这些职责通常与公司结构有关。
EB-5
EB-5类别不要求就业机会或赞助雇主。但是,在新的商业企业或陷入困境的企业中,移民投资者必须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如果投资者根据区域中心计划申请,则他或她不需要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领域内或附近。
EB-1C
对于EB-1C申请,除I-140表外,雇主还提交以下材料:
声明描述受让人的管理或执行职位的工作职责
美国实体与外国子公司之间合格业务关系的证据
在美国实体和外国子公司所需的其他支持证据中(完整列表,请参阅此处):
公司章程或协会
财务文件,如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和主要业务合同
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
外国受让人必须提交证明其资格的证据才能担任所提供的职位。
EB-5
对于EB-5申请,除I-526表外,外国投资者提交以下内容:
已经或将要进行证明投资的文件
证明资本合法来源的文件
证明合法获得资本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银行对账单,股票证书等。
新商业企业存在的证据(例如,商业组织文件)
此外,投资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商业企业已经为美国工人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岗位。如果新企业已经雇用了员工,投资者可以提交I-9表格和税务记录。如果没有聘用员工,投资者可以提交一份商业计划书,证明将在两年内聘用10名美国工人。
EB-1C
EB-1C类别的受让人必须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为相关海外公司担任管理或执行职位。没有最低教育或工作经验要求,但受让人必须合理地有资格担任高级职位。
EB-5
EB-5没有教育或工作经验要求。事实上,既不需要投资经验也不需要任何具体的技术技能。
EB-1C
一旦EB-1C申请获得批准,受让人及其直系亲属有资格调整身份,如果他们已经在美国,或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国外。获得签证并进入美国后,或在调整状态后,他们将获得永久绿卡,无任何条件。
EB-5
相比之下,EB-5类别的受益人将接受有条件的绿卡期。一旦EB-5申请获得批准,投资者可以申请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但由此产生的永久居民身份有条件为期两年。但请注意,有条件绿卡在此期间赋予与永久无条件绿卡相同的权利。
为了消除绿卡状态,外国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必须在绿卡到期前的90天内申请搬迁。为此,他们提交I-829表格,企业家请,愿书,删除永久居民身份条件。此时,投资者应提交证据证明他们已满足所有EB-5要求。
虽然I-829申请正在申请中,但投资者保留有效身份并被允许旅行。如果拒绝删除绿卡条件的请求,则终止有条件的居民身份。如果请求获得批准,投资者及其家人将获得永久的无条件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