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
关键词:生态城市建设;环境规划;研究
在人类社会文明当中,最大的象征就是城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分工合作提出了要求,从而产生了城市。基于自然生态环境,在科技创新的驱动下,随着自然力转化和政治、文化、经济的凝聚,以及辐射能力的增强而发展,在对人们的生活和就业需求进行满足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这种不和谐的发展模式反过来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因此,必须充分进行环境规划,建设生态城市,才能够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生态城市与环境规划的概念和关系
1.1二者的概念
生态城市的存在,使得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愈加和谐,实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城市的内涵中,融合了自然与技术,取得了综合效益,最大程度上发挥了人们的生产力和创造力。由此可见,生态城市能够保持生态保护、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充分融合技术与自然,保证城市环境的舒适、优美和清洁,不断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使城市能够达到持续、协调、稳定的发展。在当前的世界上,生态城市建设已经成为现代化城市发展的主要趋势,在保证城市综合效益得到提高的基础上,使城市环境的文明程度得到提升,从而充分发挥和释放人们的创造能力,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
环境规划指的是将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按照地理原理、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等,研究其变化和发展的趋势,从而更加合理的对人们自身活动与环境所需的空间和时间进行安排,最终达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1.2二者的关系
在生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应用环境规划,指的是在进行生态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建立环境规划体系,使其能够对城市生态化发展起到引导作用。在发展城市过程中,使其能够符合环境的要求,防止城市的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破坏。在城市当中,最突出的矛盾就是人与环境,因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内容进行凸显。生态城市环境规划的出发点是人的健康,目的是保护宜居、安静、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因此,在生态城市建设当中,环境规划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
2生态城市建设中环境规划的特点
在生态城市建设当中,环境规划具有很多特点,例如整体性、自然性、经济性、动态性、区域性、前瞻性等。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自然生态、社会生态、经济生态等方面确立创建的标准。在提高经济增长和城市实力的同时,也要努力使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对生态完整性进行良好的维持。人们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支持,因此生态城市建设中的环境规划应当面向大自然,致力于对自然生态的保护。
在城市中,各个部门的代谢过程和经济活动,是维持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因此环境规划也具备经济性的特点。由于城市始终在不断发展,因此各类问题都在不断变化。对此,环境规划也应当随着环境情况、发展速度、发展政策、发展方向等情况进行动态的改变。城市的基本组成是区域,因此,环境规划应当注重区域性,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环境规划当中,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还应当考虑到日后的发展,这样,才能够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生态城市建设中环境规划的现状和趋势
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有一些城市制定了具体的环境规划,但是当时的内容仅限于防治污染和环境质量评价等方面。随后,我国在城市总体规划体系中,引入了环境规划,对环境规划的应用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在九十年代之后,我国对生态城市建设中环境规划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指出了环境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推动了环境规划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近年来,我国生态城市建设中环境规划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已经具备了一系列的规划编制到实施、理论到实践、宏观到微观的环境规划方法、程序和体系。就我国当前城市的工业化水平、经济发展、城市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很多政策和文件当中,都对环境规划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未来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生态城市建设必然离不开环境规划,二者的融合也必将成为今后城市发展建设的主要方向。
4生态城市建设的环境规划
随着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建设生态城市,利用最新的思路和技术,使城市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发展。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高效的利用城市的价值流、信息、能量、物质等。对自然系统和城市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使城市保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护、修复和调节功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在环境规划中可以充分发挥区域生态位的优势,降低发展的代价和成本,避免走弯路,确保城市资源、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同时,还要对城市形象进行良好的树立,努力适应改革开放的各种需求。此外,还应当对公众的环保意识进行唤起,让人们积极主动的在生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出一份力。
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引入环境规划,在环境方面,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得到改善,环境污染得到控制,城市绿化也得到了提升。在经济方面,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经济增长的速度适中,生产方式更加节能环保,生产控制系统的运行也更加高效。在社会方面,使人们具备了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强烈的环保行动参与意识、以及良好的生态道德修养。在管理方面,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执法制度与行政政策也更加全面。
5结语
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和前进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当前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破坏,使得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对此,生态城市建设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城市发展模式。而在这一过程中,环境规划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充分重视和发挥环境规划的意义和作用,才能够保证生态城市建设的可持续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国文,李霜霜.生态城市建设的环境伦理支撑[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02).
[2]李玉文,闫娜.环境规划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应用[J].环境科学动态,2011,12(01).
关键词:十报告;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5004005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到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突出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进一步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对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态文明建设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其形成、发展和完善需要上层建筑的支持和保障,尤其是法治的保障。在党的十报告中,党中央根据中国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相应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7这是党中央根据中国面临的新形势对全党和全国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十报告的上述论述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了动员和部署的作用,对于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如何正确认识党中央充分发挥法治作用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如何使各级领导干部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性地成为我们的一项重大使命和紧迫任务。
加强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服务和保障对象,就是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决排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的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里所说“系统完备的科学规范和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显然含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体系,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地位。
由此可见,党的十报告,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突出依法治国,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一手抓生态文明建设,一手抓相应的法治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如仅仅抓生态文明建设,不重视相应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而仅仅强调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不注意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点服务和保障,法治建设也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进步性的法治没有价值。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历史性地成为环境法治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使命。
二、环境形势日益严峻与法治不完善密切相关
2013年年初覆盖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的雾霾,再次将中国的环境问题推至风口浪尖。在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面前,人们对“环境污染为什么越来越严重”的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回顾中国几十年来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党和政府文件及各级领导的讲话中,对依法保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可以说到了相当的高度。在法治方面,党中央在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30多年来制定了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全国人大也进行了多次环境执法检查。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并没有取得期望的目标。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这么多的工作,环境形势反而日益严峻?深层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1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9卷第5期
孙佑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
笔者认为,在全国上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环境下,在经济始终高速度增长的大背景下,环境污染的“点源”总体规模不断扩大,致使环境保护工作有力不从心甚至无可奈何之感。但是,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回避,这是“环境污染为什么越来越严重”问题始终解决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中国有环境法律,却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
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行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参见《人民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1版。。但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尤其是环境法律的实施情况,与上述要求相距甚远。
一是环境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环保行政执法常常受到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随意非法干涉,一些重大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得不到追究。二是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权限有限。一些地方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严重不足,设备、人员和办公场所都不能适应需要。三是权力寻租严重,执法效果不佳。人们常说,环境执法就是收费。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解决经费来源问题,以收费和罚款作为主要执法手段,而不以减少和消除污染为目的,致使污染环境的行为得到放纵。还有的地方,环境违法问题十分突出。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我们如果按照环评制度办事,就可以防止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发生。但是,一些地方拒不按照环评制度办事,最近《人民日报》披露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区垃圾焚烧厂项目环评做假,致使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严重环境污染,就是一个典型例证参见《人民日报》2013年1月29日第5版。。全国此类事甚多。有关部门在每年环评制度实施情况统计报表中,有的地区的环评率达到100%,但出了污染事故之后,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却发现该项目根本没有经过环评,完全是弄虚作假。很多重大建设项目,是边施工、边进行环境评价,有人戏称为“先上车,后买票”,环评制度形同虚设。
在司法上,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纠纷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严重不足。环境诉讼中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突出。
在守法上,全社会尚未形成自觉遵守环境法律的氛围。一些排污单位为了利益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来检查时才开启污染处理设备,执法部门一离开就关闭污染处理设备,超标排污甚至偷排的问题十分突出。更有甚者,一些领导干部为了片面追求GDP增长,不惜牺牲环境资源,悍然批准重污染建设项目,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严重的。
为什么一些地区敢于在环保问题上以身试法?其根源在于对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追究。例如有的单位污染环境,触犯了刑律,但对于其负责人,司法机关不敢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单位违法排污,环境保护部门不敢行使行政处罚权;有的单位排污,污染受害人到法院立案请求污染者赔偿,法院不敢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不敢判决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在行政诉讼中,政府的败诉率很低,低败诉率大大削弱了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信心。
(二)中国有环境法律,立法质量却大打折扣
中国30多年来制定了30部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可谓已经实现“有法可依”。但是仔细研读却发现,环境立法的质量与其应达到的标准相距甚远,一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是有的环境法律措施过于“疲软”,被人戏称为“豆腐法”;二是存在大量立法空白,有的重要环境领域至今无法可依;三是环境法律的修改工作过于迟缓,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四是配套环保法规的制定落后于法律实施的需要,有相当一部分领域因实施细则的缺失实际上处于无规则调整的状态。
导致环境立法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决策层本身就不会允许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得很严格,担心法律规定太严会束缚经济发展;二是立法机关即使试图规定一些“硬措施”,但由于受到来自强力部门或者利益集团的干扰往往难以如愿;三是法律之间经常出现“以法制法”的现象,环境法律中的一些硬措施往往被另外一些法律中的“反制措施”所抵消,这主要源于现行立法体制的不合理,或者立法协调工作不够有力;四是人民群众在立法进程中的作用未能发挥,公众参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五是立法技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的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因而制约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六是立法工作部门本身也受绩效考核等因素影响,为了赶时间进度,有时就将没有协调好、没有“加工”好的法律草案勉强提请会议审议或者表决,降低了立法的质量。更为严重的,有的部门起草法律,本身就是为了争权夺利,方便部门利益或者集团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致使法律的正当性受到严重的挑战。这样的法律,不可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因而也不可能对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真正积极的作用。
以上问题,均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方面的问题。它说明,环境形势日益严峻,法治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通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境法治,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一条极为重要的途径,意义十分重大。
三、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树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习惯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28。党中央郑重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思维、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水平和能力一样。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是其法治意识和能力的集中体现。
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思维还是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理性思维和建设性思维。因此,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关系上,要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努力做到越是项目重要、越是建设工作紧急,越是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而绝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增长而损害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大计。
(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同时又是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2]。所谓法治,法律之治,是指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监督、法的遵守等环节。现代法治具有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等特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法治方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应当重点挖掘法治方式的以下内涵。
1.进一步科学立法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为了进一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科学性,确保良法之治,首先要有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其要点:一要努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从“生态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向“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转变,切实改变生态保护从属于经济发展的被动地位。二要从主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向更加关注人、关心人,致力于推动建立企业与周边居民和睦相处、自然保护区与原住民形成“伙伴关系”的方向转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三要从重点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质量和效果的转变。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应当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扩大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上述原则下,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领域:一是抓紧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环境保护法》草案,要根据党的十精神尤其是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重新研究需要修改的内容,与此同时,要根据治理PM2.5(细微颗粒物)的需要,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步伐,有针对性地补充重点内容;还要抓紧起草《环境突发事件应对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二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评价制度建设。必须淡化GDP考核,增加生态文明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三是健全基本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国土空间开发管理制度缺位的问题,应当强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例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要功能区要建立限制开发的制度,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要建立禁止开发制度。中国耕地、水资源、环境等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但不完善,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森林、草原管理制度。四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和税费改革还不到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虽已确立,但没有体现生态价值,生态补偿制度正在探索中。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性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五是依法建立支持运用市场规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同样需要依靠市场机制,要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及时对此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六是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资源环境是重要的公共产品,对其的破坏和损害要追究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七是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立法中要坚持法律的正当性,坚决避免和治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从根本上维护全局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进一步严格执法
党的十郑重提出“严格执法”的要求,强调“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27,“到2022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1]17的目标。上述要求的针对性很强。根据这个要求,我们要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要紧紧抓住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点和难点,完善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秩序。
3.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
十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1]28。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当前,在运用司法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案件的良好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涉及生态环境案件,确保环境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不仅要解决好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的私益诉讼,也要积极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处理因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带来的赔偿问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犯罪活动,既要依法惩处非法猎杀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严重犯罪活动,也要重视依法严惩发生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贪污受贿案件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背后的渎职失职案件,把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和生态环境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同时,人民法院还要依法运用行政审判手段,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和监管职责。对于人民群众将行政机关在处理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中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行为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如发现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不合法情形的,要依法裁判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而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也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为。
4.进一步促进全民守法
十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1]28。有著名法哲学家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精心培育尊重生态文明光荣、破坏生态文明可耻的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尽快形成依法维护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法律是执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为党和人民事业提供法治保障的载体。根据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法治保障,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庄严使命。各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总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事业,不仅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就大有希望,中国一定会对全人类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国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7.
关键词:生态建筑、定义、原则、特征、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生态建筑的定义
生态建筑是根据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运用生态学、建筑技术科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合理地安排并组织建筑与其他领域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其与环境之间成为一个有机结合体。生态建筑实际上是指这样一种实践,他既利用天然条件与人工手段创造良好的富于生气的环境,而同时又要控制和减少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使用实现向自然索取与回报之间的平衡。
生态建筑应着眼于两个方面:第一,提供有益健康的建成环境,并为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生存活动的小环境;第二,减少能耗,保护环境,尊重自然。
二、生态建筑设计中应遵循的原则
1、尊重自然生态环境
自然环境的优劣关系到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尊重环境注重与自然环境的结合。人与建筑都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活动必须和自然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关系,应尽可能减少人工环境对自然生态平衡的负面影响,尊重自然、保护生态,与大自然协调发展。必须尊重自然,在建筑设计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尽量减少对生物圈的破坏。
2、以人为本设计原则
在建筑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人的因素,建筑是为人所用,所以在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人的舒适性和使用的方便性。人的一生大部分时间在都在室内,必须考虑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然环境。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不仅是建筑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且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在生态建筑设计中,要充分认识和确定人的主体地位和人与自然的双向互动关系,强调把关心人、尊重人的宗旨具体体现在城市空间的创造中,以适应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不同需求。
3、注重生态环境的地域特性
任何一个区域规划、城市建设或者单体建筑项目,都必须建立在对特定地方条件的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其中包括地域气候特征、地理因素、地方文化与风俗、建筑机理特征、有利于环境持续性的各种能源分布,如地方建筑材料的利用强度和持久性,以及当地的各种限制条件等等。在建筑设计中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地方特征,考虑当地的建筑的整体风格和个体特点,考虑建筑环境的优势和劣势,在建筑设计中扬长避短,使建筑与当地生态环境、文化环境的和谐统一。
4、充分利用一切自然资源使生态和建筑完美结合
首先必须充分空间资源,建立高效的空间体系,比如在地面上方建立巨构城市,充分利用地面空中资源;在地面上建立符合环境要求的亲近自然的建筑,充分拥抱自然;向地下空间发展,研究地下空间的建筑利用问题。从而建立空中、地面、地下相互协调的有机建筑网络。其次,在建筑设计中要充分利用一切自然资源,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做到节能减排,力求达到建筑和生态的相互平衡。
三、生态建筑的一些主要特征
1、节能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节能的技术原理是通过蓄热等措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并充分利用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利能、海洋能、生物能等,减少对于不叮再生资源,例如石油和煤炭的依赖。
2、材料再生利用
使用再生或可循环利用材料和资源,例如在建筑的建造过程巾使用再生的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在建筑的使用过程中,将水等资源循环利用。另外还提倡使用本地材料,减少运输费用。
3、减少废物排放
避免向外界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染物,通过各种手段在排放之前进行降解或做无害化处理。
4、生态建筑还涉及环境和文化领域
包括建筑与环境共生,如何创造舒适、健康的建筑室内环境,如何结合社会生态的历史地域主义进行设计,如何将建筑融人历史与地域的人文环境之中等等。
四、在生态建筑设计中的几种设计方法
1、乡土主义设计方法
这是一种自然本源主义的生态建筑观,它要求去除传统的与自然相对立的、破坏自然的建筑观,强调自然地重要性,建筑师和建筑领域都要回归自然、拥抱自然。这种建筑方法,力求能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上相统一,在风格和结构上往往类似当地的民居,在构造上和形式上表达对当地的原生态建筑的尊重。
2、利用高科技解决各种生态问题的设计方法
这种设计方法强调用现在先进的技术手段去设计建筑,解决建筑设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要集中在建筑的材料技术和物理技术上,将风能、太阳能、等应用到城市建筑中,将各种新型技术、数字技术与新型能源相结合,打造新型建筑模式。高科技的发展,使得建筑设计在整体的设计流程中能实现数字化、智能化,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对建筑的能源消耗和整体的生态效应进行评估和分析,很好的降低了能源消耗,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了建筑设计的质量。
3、既结合本地的地域环境特征,又充分使用高科技的结合设计方法
这种设计方法,可以说是相对理想的建筑设计方法,既能充分照顾到当地的自然环境特点,有效利用当地的自然文化资源,尊重原有的生态环境特征,又能很好的利用高科技的优势。
4、生态建筑的可持续发展设计方法
这种设计方法,是新发展的设计方法,在进行生态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地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与文化条件的特点,灵活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现生态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注重生态建筑的外观设计,完善生态建筑的经济功能、生态功能和审美功能,使生态建筑能够完美的融入到周遭的环境当中,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方法中,生态建筑的设计还应当具有良好的前瞻性,将生态建筑的设计与城市发展的需要完美的结合起来,从而为实现生态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生态文明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和前提,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行为准则,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先污染后治理的工业化发展路径,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环境问题,甚至造成了不可扭转的生态灾难。中共十七大报告中,“生态文明建设”用了两次,一个小自然段,94个字;十报告中“生态文明建设”出现了15次,7个自然段,共1398个字。可见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名关注生态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深感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建设,必须强化法治建设,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撑开法律的保护伞。
十报告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各项事业都要纳入法治轨道,生态文明建设也不例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生态文明建设最终要靠法治来保障,要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立法是前提。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立法。要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国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大多确立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为主导,以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基础,以生态保护专门法和自然资源法中的生态保护规范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为补充,以国际条约等国际法渊源为重要内容的生态保护立法体系,有力地保护了我国大气、水、固体和海洋的生态环境,共同构筑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此外,在地方上也存在着一些针对生态保护某些方面的法规规章。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生态法律、法规大多局限在生态保护、环境资源保护方面,且本身存在不少问题及矛盾,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立法理念陈旧,偏重事后规范和制裁,较少关注事前的调整,只注重对资源与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较少关注治理、恢复和积极建设。有关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层级较低,行政色彩较浓。对公民环境权利的实体及程序性规定偏少且缺乏可操作性。当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依法实现救济。现行法律法规大多重经济效益而轻生态效益,重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轻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偏重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配套的法律责任。
生态文明立法亟待进一步强化。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生态文明领域的立法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对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相关生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针对湿地资源破坏严重的现状,尽快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改变湿地保护只有规划和政策而无法可依的窘境;大力倡导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参与,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渠道、方式,依法鼓励和支持公众的创造精神;针对生态移民问题,尽快完善生态补偿立法。
生态文明建设,严格执法是关键。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大要经常组织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执法部门要经常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对于执法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决不搞以罚代法。
生态文明建设,公正司法是保障。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态司法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防线。新民诉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撑开了法律的保护伞,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意味着在民诉法中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人民法院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关和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及时受理,公正裁决。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法庭。环境公益诉讼方兴未艾,需要司法机关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生态工法基本理论及应用情况
生态工法,又可称自然工法,是以生态学为基础的应用概念,是将生物学及地域生态学的知识活用于构造物的建设或保全上的技术[1]。即在充分进行生态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依托现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应用生态工程学方法,科学开展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等工作,最大限度维持工程区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追求近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工法在采用原则上,强调人与环境相结合,就地取材自然资源及天然材料,维护景观差异,减少混凝土等人工合成材料使用,恢复原有景观地貌等。自然生态工法源于德国和瑞士,1938年德国Seifert首先提出近自然河溪整治的概念,最初应用于河川的治理、水域的规划设计以及水土保持工作,近年来逐步延伸至水污染控制、水资源再利用、绿色建筑等领域,并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国内对自然生态工法的研究和工程实践,目前主要集中在河道治理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公路工程等领域,并出现了一批成功范例,如凉水河干流综合整治工程作为北京市2004年56件实事之一,在河道护岸建设中运用生态工法理念,避免了传统的河流人工渠道化,工程主体于2006年完工,经过3年的运行,各项功能均达到了设计预期,效果极为显著[2]。近年来国内有关土木工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施工技术的研究报道较多,部分成果与生态工法的理念接近一致。
2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态工法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2.1发展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需要
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环评在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仅作出了“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表述,缺少促进规划和建设项目主动革新以追求亲近自然之目标的原则规定,很多项目能通过“合法”性审核仅是做到了达标排放和减少不利环境影响等基本要求,较之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还远远不够。特别是生态有影响的项目,从方案设计伊始就对其近自然工法水平进行评估,是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本手段。
2.2促进生态工法应用实践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作为践行生态文明的重要技术手段,生态工法发展前景虽然看好,但国内缺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加之项目单位普遍没有追求生态效益最大化的主动性,其应用发展受到很大限制。新《环保法》虽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原则,但未就生产、生活各环节如何具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系统和原则性的规定,更未提及工程建设如何从设计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的制度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态工法评估机制,则可以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准入和“三同时”管理措施,倒逼项目单位持续改进设计,采取更为积极的亲近自然、保护生态的工程方法。
3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态工法评估机制的可行性
3.1环评导则等环保标准为生态工法评估指标的建立提供了有效技术支撑
生态工法评估指标的建立涉及生态调查、景观生态和水土保持设计、生态资材利用、生态影响减缓措施、生态环境管理等诸多影响因子之考虑。我国环评制度自确立以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涵盖水、气、声、土壤、生态等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影响预测和评价,这些都为生态工法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参考依据。
3.2清洁生产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广泛应用为生态工法评估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参考
清洁生产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重要章节,从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产生、废物回收利用、环境管理要求等方面给出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并提出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水平的计划措施。生态工法评估机制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借鉴清洁生产工作模式,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标准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建立生态工法水平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水平分级管理,对处落后水平的工程设计提出改进计划。
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态工法评估机制的意见建议
4.1鼓励基础性研究,加快标准、规范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与国外相比,国内对生态工法的学术研究、工程实践远远不够,生态工法的技术规范少之甚少,国家层面缺少统一规划,没有制定远期发展目标。应抓紧制定生态工法评估导则及验收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完善与现行环评管理工作的衔接机制,使其相互促进和发展。同时,结合生态系统研究成果,完善生态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系统科学解析生态因子,加快其质量标准、工程影响及评价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等基础性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4.2开展生态工法评估试点或立法研究
从建设我国生态文明的高度,展开生态工法评估的立法研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制定奖惩条款。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应积极开展生态工法评估试点,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间的协调作用,并进行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4.3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生态工法及生态工法评估涉及环境保护、建筑、水利、景观生态、水土保持等多学科,对工程技术人员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需要大量懂工程实践的复合型人才。应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这一领域交叉学科的研究和人才培养。
5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态工法评估机制,从促进工程建设改进自身设计,顺应自然要求,预防生态破坏角度看,是清洁生产制度的延伸,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补充。因此,开展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态工法评估机制的研究实践,对于丰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建设我国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