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知晓率,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努力使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渝西领先,全市一流。现将活动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服务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依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贫困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目标任务
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的目标任务是确保全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要求的公民都获得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全年力争办结法律援助案件600件;提升公众法律援助知晓率,力争城镇法律援助知晓率达90%、农村达60%。
三、主要内容
(一)集五支力量,实现应援尽援
对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要求的公民,都要提供法律援助。各单位要按照活动目标要求,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进一步分解任务,调配力量,全力以赴,狠抓落实。
(二)以活动为抓手,深化援助服务
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咨询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务院、**市《法律援助条例》,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全县所有的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要通过担任免费法律顾问为契机,主动走进全县292个村(居)委,走进全县14600户家庭,送上“法律援助联系卡”和法律援助知识手册。
(三)加强监督,实现法律援助“零投诉”
对重大、疑难和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上报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参与庭审旁听制度;推行法律援助质量反馈卡制度,做到一案一卡;加大法律援助回访力度,听取法官、受援人的意见;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四、方法步骤
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阶段,**年3月下旬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二是实践阶段,**年4月至**年11月各单位按照局里的部署,组织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三是总结阶段,各单位在12月底前将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县局。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坚持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将学习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增强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高度重视,精心实施
开展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是贯穿法律援助全年工作的一条主线。局里成立法律援助进“百村万户”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援助管理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发挥五支服务队伍整体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努力做到百分之百耐心、百分之百细心、百分之百贴心,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注重建设,提高能力
一要进一步规范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全面巩固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二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重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完善质量监管机制、投诉查处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三要进一步规范案件受理、审查、指派、会见被告人、阅卷、证据分析、法律意见、结案报告、立卷归档、结案审查、经费补贴、质量回访等各个环节,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平安上虞”、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较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法律援助经费和办案人员不足,无法做到“应援尽援”。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维护农民权益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力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网络体系
要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为补充,加快形成职责明确、覆盖全市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要继续健全和完善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依托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指导和帮助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协调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到20*年底,全市所有的村(社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劳动力市场、开发区和较大企业都要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和受案范围
根据上虞经济发展的状况,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为经济困难标准;受援助对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的所有案件当事人。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措施
要抓好市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至20*年底全部建成基础设施齐全、标识统一的法律援助窗口,提供规范、方便的服务;要完善市“12348”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充实法律专业知识丰富、服务态度好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并在所有村(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指示牌;发放农民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群众阅览和了解法律援助的有关事项。
五、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办案费用的减免措施
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劳动、工商、国土、建设、档案、民政、卫生等部门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减轻经费短缺对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有关部门要免收受援人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免收相关材料复制费(包括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费)。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鉴定机构等机关、机构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应允许受援人缓交有关费用,如果受援人胜诉的,受援人按有关规定补交应交的费用,如果受援人败诉的,按规定需由受援人承担的费用,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免收法律援助案件中各自应收的办案费用。
六、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
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培训,法律援助中心45周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三年内达到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要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关于“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关于“要落实地方财政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的精神,对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有关部门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建立法律援助基金,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论文关键词法律援助思想政治教育西藏
“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这体现了以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西藏工作的重视和稳定在西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站在全国一盘棋的角度,西藏地区的法治建设无疑是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援助从无到有,已构成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在内地各省份的法治建设作用中已经非常明显,西藏当然也不例外。不过由于西藏地处边疆地区,生产力落后,群众文化层次较低,宗教氛围浓厚,民众法律意识程度和法治化水平较低,加上法律本身在解决问题中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来说有其特有的缺点和不足,所以在法律援助中通过对受援对象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可以很好的起到弥补当下在西藏法律援助中人手不足和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作用。从在西藏林芝地区的法律援助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加强对受援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恶意起诉型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当事人之间有了长期的矛盾,这些矛盾或是涉及较小利益,或是双方言语不和,或是生活中有嫉妒之心以致心怀不满,在遇到涉及到自己的权利有影响时,就想借此机会把对方告一次而请求法律援助,以此来实现通过法律上压倒对方而获得心理满足和物质利益。出现这种情况而请求法律援助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说有:(1)对法律认知不够。不了解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相比较调解、和解来说成本要高的多,而且这样化解纠纷并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2)对法律认识偏差,把法律看成了整人的工具。由于这样的法律援助请求基本都是民事案件,有些人甚至想通过法律的途径在对方身上获得比自己失去的更多的物质利益,不知道民事诉讼都是补偿性的诉讼。(3)想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面子。在偏远农村和乡镇,有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反正是免费的,一些芝麻小事都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面子,有严重的对法律援助资源浪费的现象。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以思想教育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愤怒和不满,使其明理和了解民事诉讼的成本和带来的后果具有可以节约援助成本,让法律援助资源留给更需要帮助的对象的功能。具体包括:
首先让请援人明白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并不只有法律制度,在生活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我们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观念。人有矛盾在所难免,但是我们要静下心来想想,是不是自己有不对的地方,不要自己认为吃亏了就一定是对方的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不是最好的方式,而且成本较高,诉讼过程虽然是法律援助而不用付相关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但是整个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精力,而且由于西藏地广人稀,来回折腾也要花不少的钱。即使走了法律程序,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如果原告败诉,那么原告对被告的不满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对法律援助这样一种制度不满,对法律的维权希望丧失。如果原告胜诉,那么会加剧双方之间关系的紧张。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调和。所以告知请援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可以是律师调解,也可以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有分量的人调解,最终使双方都能握手言和。
其次,给当事人解释法律的功能,让其明白法律不是整人的工具,它是维护、保障和实现权利的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法律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且法律援助是帮助在法律上有正当需求的弱势群体,谁也不敢帮你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去害人。尤其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权利在受到侵犯的时候,侵权主体的义务是带有补偿性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最后,告知当事人面子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东西,做好自己最重要,先为自己活,在为别人活,借用孔子的一句话“以德报德,以直抱怨”。在西藏,法律援助是很有限的资源,因为西藏的法律援助人才不多,经费也紧张,这些有限的资源要留给困难人群,佛家不是讲普度众生吗,请为他们考虑一下。而且我们不可能为了你的面子而帮你启动法律程序,因为这根本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让他知道法律援助是要有足够条件的。
二、消极维权型
此种情况出现在刑事案件中较多,而且往往是在被告的身上出现,当事人在有意或无意涉及到刑事案件时,没有要请求法律上帮助的想法,多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帮他找到相关部门咨询,对本人劝说,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这主要是因为:(1)当事人对自己所作所为心理内疚。西藏是一个宗教氛围浓厚的地区,作为佛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藏传佛教保留了汉地佛教基本的教义、教理和宗教戒律。占西藏总人口的95%藏族公民几乎全民信教,这种比道德观念更加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常常促使他们用自己的宗教观念去省视自己的行为。不管是有意、无意还是在冲动的条件下做出的行为,他总是不能原谅自己,尤其认为自己心中信仰的人格化的神使不能原谅自己的,这样一来,任何世俗的惩罚他都觉得理所应当,因为站在信仰的角度自己就在心理已经把自己给定罪了。所以不愿意请求法律援助来替自己作刑事辩护。因为当事人觉得这样做会更违背自己对信仰的虔诚,是一错再错的行为,只要认罪伏法就行了,否则自己来世的生活可能会很悲惨。(2)对法律辩护的认识误解。认为自己犯了错还辩护,道德上会招来更多人所不耻。同时看到起诉自己的是检察院,认为法律援助人员起不到多大作用,只是走形式,自己对抗不了国家机关的起诉,表现出一种认命的状态,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是基本的权利要求。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常识的欠缺,想当然的用自己有限的思维去看待我们的法制工作。(3)等、靠、要的思想严重。由于长期生活在内地支援西藏建设发展的政策优惠大环境下,形成了一种只要自己在政策范围内应当得到帮助的就不用积极主动争取,相关人员会来找我的,省的自己费劲。面对这些消极因素,要发挥法律援助的最大功能好就要做到:首先,给当事人区分宗教戒律、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区别。人一旦犯错心理内疚是人之常情,比那些毫无悔过之心的人好很多,但是你做出的是世俗的行为,还的要受到世俗的规则来处理,你内心的自我审判和定罪对你的犯罪情节来说有利于从轻处理。既然将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那么接收法律援助辩护是必须要走的程序,这样才能维护你的正当权利。
其次,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辩护的认识偏差。我们生活中有大量的道德观念法律化,每个人只要秉持生活中道德观念就不会违法。而同样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在形式、功能、运行方面有较大的不同,法制是为实现法治社会这样一个目标而设计,有些制度难免会和道德观念冲突,所以有时候不要简单的把道德观念去认知我们制度的运用,否则会违背制度的制定目标。同时法律辩护是用制度依据和事实说话,不是和国家机关的斗争,公诉人也会尊重我们的辩护权,既然是权利,我们就要积极的行使。最后,灌输一种主动意识,尤其是劳而有获的思想。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个国际地位的提高,西方国家的敌对意识有增无减,而达赖分裂西藏的问题成了西方国际借中国人自己的手毁掉中国人的最好突破口,加上西藏地处边疆地区,反分裂和社会稳定成了西藏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发展是解决中国当下中国所有问题的首要条件,当然西藏也不例外。但是西藏高原的地理环境特点,使得西藏的发展起点很低,生产力落后,要同步实现现代化,在西藏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和无偿的资助是必要的。但这不能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是内地每个人的生活都比西藏人民要好,所以我们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自己的权利也要自己去争取,权利的实现需要充分的资源,没有人应该为我们付出,如果遇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连去争取的想法都没有,你的痛苦能怪谁?
三、资源浪费型
出现此种情况,往往是懂点政策和法律的人,或者有人教唆指使。他们往往是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法律援助需要调查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来源,此时他们要么隐瞒相关情况,要么托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走关系,希望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自私。这对这种情况,不提供援助是肯定的,说服更加重要,一是要从法律层面,告知其法律援助是需要条件的,这种故意隐瞒自身情况的做法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二是从道德层面,告知法律援助是为困难群体提供,他们的权利维护在没有法律援助下,基本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果被你占去这等于是强占了别人的利益,这是很不公平的。三是从宗教层面,提醒当事人藏传佛教的十大戒律之一就是禁欺骗。这种从自身的信仰去教育他,可以起到自我反省的效果,让当事人更加自觉的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
四、不服判决型
在法律援助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第一是法律和道德本身有些冲突造成的。当事人不管什么原因得到的法律援助,多数情况,这些困难群体在参与法律诉讼之前在心里已经从道德、宗教、风俗和习惯层面判断过诉讼当事人的是非对错。所以在遇到合法不合理的判决以及有违当地的风俗习惯的判决时,这时很难做到心服口服。所以希望通过上诉、申诉等各种途径来解决纠纷,以求获得与自己心里所预期的那种结果,其实这凸显的是一种法律意识的欠缺。第二是对法律的裁决结果不信任。受援人简单的认为自己没有花钱而得到律师的帮助,自然得不到律师尽心尽力的帮助。同时又偏激的认为对方当事人是有关系的,判决是不公正的。由于自己是受援者,所以有极大的自卑感,对法律本身这一社会现象就抱有极大的不信任,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不管怎么样解决问题,自己都不会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关键词】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与主体
什么是法律援助呢?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为经济困难的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是通过法律扶贫、扶弱、扶残,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司法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司法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会不断上升,但由于受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们国家的财政能力还远远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也成了我们法律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任务。
二、弱势群体的主体与概念
弱势群体一般是指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改革和结构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失业人员,这一群体在失去工作后,基本丧失生活来源,其生存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2.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法律上,关于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人数最多的阶层成为弱势群体。
三、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状况,有名无实。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此外,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面对现实,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紧抓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今后如何规范和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事业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进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其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1.应建立一支公职律师队伍,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业务,以弥补执业律师的不足。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拥有一批不但业务精,而且没有后顾之忧的公职律师专家队伍来承办这些案件,随着律师资格考试的升温,法律服务队伍的增长较快,可以为公职律师队伍的建立提供人才资源。
2.应加强和深化对法律援助的认识。首先,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是政府行为,政府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后盾和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次,应更多地关怀弱势群体,关心、帮助弱势群体。在法律上援助弱势群体,也是针对当前贫富差距扩大而采取的收入二次分配。再次,开展法律援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3.亟待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应建立由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人员为成员的乡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把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干部和群众纳入组织网络,为每个行政村、部门和企业配备1名法律援助联络员。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认真把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关、落实关、质量关,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4.应建立全区弱势群体数据库。联合区民政办干部对全区的低保、特困对象进行排摸调查,建立弱势群体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通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
5.应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应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但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是弥补国家各项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所以,建议我国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和行业奉献为辅”的各种渠道和多种募集方式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
(一)法律援助的涵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挥和统一协调下,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服务制度。
(二)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由国家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
一般性的组织没有经过国家和政府的授权即使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得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这一机制的设立表现了国家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维护。
2.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特定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民群众或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3.提供法律援助人的特殊性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必须是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熟悉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的人,他们必须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从他们的利益出发,遵守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不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4.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保障机制
它是独立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机制,是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特殊的人群提供的一项保障机制。
(三)法律援助的类型
1.公法律援助
公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当事人指派的律师援助,公法律援助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当事人在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必须无偿的派相关的法律服务者为当事人提供援助,维护他们的利益。有关公法律援助的规定也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为人民利益出发设立的,体现了党、司法、行政等部门对农民利益的重视。
2.私法律援助
私法律援助,是指社会律师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在遇到一些比较重大或特殊的,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主动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没有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和强制性的规定,律师可能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也可能想通过一些特殊的案子或者群众特别关注的案子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二、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农村中,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他们看来,人越多、声势越大、行为越极端,他们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维护,所以在他们的利益遭到侵害时,他们都会采取静坐、游行、围攻党政机关等一些非正常的手段,给政府、人大、法院等上访接待部门施加压力,这样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和政府设立的一项保障机制,是政府解决利益冲突的渠道之一,法律服务者可以通过引导、教化等各种形式使群体性上访规范化、法律化,使他们认清问题的根源,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采取合法的方法维护他们的利益,也是得全体人民的利益趋于一致,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我们国家最需要的就是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最优的方案就是控制社会,使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有序的进行,有序社会是社会矛盾较少和社会矛盾较容易解决的社会。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厉害冲突。前者可以通过仲裁、司法、调节等途径加以解决,经过法定的途径和程序之后,一般都会很好地解决。相对于群体性上访事件而言,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他们的利益遭到侵犯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只能通过自己认为最好的手段—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了导航,通过法律援助者的指引,他们懂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各种冲突和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巩固政权
农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多发性,从侧面反应出我国基层政府对村社干部管理不严,工作方式简单;基层组织失信于民,引发农民对抗情绪;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等相关的问题,群众通过上访,能够使基层政府和组织认识到自己本身存在的问题,让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或者通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等途径使政府、法院等机构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法律援助的介入,能够更好地促使各项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工作者引导上访事件有序的进行节约了社会资源,减少了暴力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使群众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广大的人民群众才能够相信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有能力领导他们,才能够坚定不移和领导者站在同一条战线上,有利于政权的巩固。
三、法律援助介入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途径探索
990多万元,受援农民工人数达2万人;咨询代书近5万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已经将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省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市、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将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必要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上报制度,对影响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及时上报至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