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的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有的涉及到村两委的所有工作人员。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有村支部书记。涉及到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的有1件。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曾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2、窝案窜案较多,有的涉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窜案6件,占所办案的三分之一。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2件,占所办案的22%。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邹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和个别乡镇政府干部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3、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广。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该院查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
4、作案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形式骗取各种资金。如某村原村支部书刘某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报移民骗取补助。又如某乡干部殴某在兼任某村村支部书记间,将一工程的发票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用于支出做帐,从中重报支出3万元据为已有。
5、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民愤较大。往往村干部染指犯罪后,村民频频上访控告,有的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资金大量投入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审批不严格,白条列支,真假难辩。报帐做帐不及时,有的半年做一次,有的一年做一次帐,甚至不建帐。这样就为村干部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创造了有利条件,滋生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2、制约机制失调,监督不力。纵观某检察机关所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制约机制的缺陷,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的又一重要因素。其表现: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有些村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村里的事情无论大小一人说了算,自己有充分的自,其他村两委干部如同虚设,失去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不力。这主要表现在群众监督和乡镇政府监督不到位,大部分村政务和财务都不公开,村民无法监督。有时乡镇政府发现问题,不管不问,听之任之。
3、法治观念淡薄。由于村干部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农村工作繁杂,工作头绪多,缺乏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的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当案发后才知自己犯了法,追悔莫及。
4、村干部职务犯罪,也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关。笔者认为,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念因素有两方面:首先是认识上的偏差。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是村干部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为村里做了不少工作,为村里的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回报甚少,况且还不知能当几年的村干部,在位不捞竟待何时。其次,价值观念发生偏差。由于村干部的工资不高,与公职人员相比悬殊较大,心理失衡。在这种失衡的心态支配下,导致价值观发生偏差。为满足欲望弥补失衡的心理,便将手中的权力化为个人私有之产,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社会和村民利益这上,无视党纪国法,最终轮为阶下囚。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必须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土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一)规范制度管理,构建制度监督防线
1、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通过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制约机制,规范村级财务工作,把好财务收支关,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一是配齐村委会财务人员,同时加强对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财经纪律观念。二是乡镇政府要对村级财务定期进行检查,按时做帐,不断强化对村财务的监督管理。三是大力推行村财乡(镇)管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资金纳入乡财政设立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完善村级财务支出监督制度,规范村级组织票据领销程序,严把审查关、监督关、检查关。
2、建立健全用人制度。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特别是对村党支部、村主任人选的选拔任用,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做好村干部的推选工作,把文化水平高、能力强、有事业心的人,选拔到村干部的岗位上来。其次是抓好村干部的管理,加强村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用制度管好人。
3、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要做到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要进行检查监督,对村务公开弄虚作假的要认真追究责任。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级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村委会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各项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要重点检查,并将资金去向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强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教育,构筑思想防线
通过组织定期学习、培训,加强对村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制教育,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一是注重思想教育。定期组织村干部学习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帮助他们树立
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我约束力,预防腐败思想的侵蚀,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强化法制教育。结合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案释法,加大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力度,使他们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认真履职,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远离犯罪。(三)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
检察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加大打击力度,查出一个处理一个,不能姑息迁就,真正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结合案情仔细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对财政监督认识、立法、执法手段、考核标准、管理水平等问题一一阐述,并针对一系列问题提出明确建议,使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更具体化纵身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D9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更新理念、创新思路、提升层次,是新时期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滞后,财政监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方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往往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的监督行为,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事后的惩戒,而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应该由多种执法主体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另一方面,一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造成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监督行为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致使财政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
(二)财政监督工作立法滞后,影响我市财政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行使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使用《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人大常委院会监督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对财政监督这一特有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尚未专门立法。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也给财政监督执法带来诸多困难,制约了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执法手段陈旧,处罚手段单一,与法律赋予的职权不相称
财政监督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分配和经济运行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科学的检查处理手段和方法,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体现,在社会上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具体表现在: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外部的监督较多,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较少;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在违纪案件的处理上失之于宽,以罚代处,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党纪和法律责任。
(四)财政绩效监督的程序和考核指标不够完善
既然财政监督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就有一个效率的问题,即投入产出比。“有效”是指监督结果的社会影响,能改进被检单位的管理就有效果,屡查屡犯就无效果;能够规范扩展到被检单位以外,就是更优的效果。因此,对财政绩效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不能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提高被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可信度,这是监督的最佳绩效。纵观目前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实施情况,可以发现,其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绩效监督意识不强,整体监督成效不显著。
二是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
三是当前部门预算的粗放型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监督工作的进行。
四是财政绩效监督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需要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时往往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来获取信息,鲜有明确授权监督局开展财政资金的绩效监督工作。
(五)制度缺失,低水平管理影响我市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制度的缺失反映在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两个方面。一方面,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内部监督过程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检查权限、检查范围、处理权利等方面没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受财政内部行政分管权利的约束,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财政业务机构在综合财政体制改革中集中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权限,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会计集中核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新的财政运行机制,都要求在内部机构中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相互制约机制,形成财政大监督的格局,但实际工作中,受落后的思想认识和传统的业务流程影响,没有把日常监督职责设计到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中去,内部考评制度中也很少有监督问责方面的内容。
二、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四种意识,提高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财政监督要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服务和谐社会”的中心开展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思考定位,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既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纠偏、制裁的基本职能和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更要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层次,进一步发挥其预警、监控、评价、反馈职能,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出谋划策。
二是强化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财政监督检查作为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将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政监督机构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这既是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也是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保护财政监督干部、防范财政监督风险的有效保证。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财政监督必须紧紧围绕各项财政改革措施的推行和落实,跳出传统监督模式的窠臼,努力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财政监督的滞后性,实现从观念、理论到制度、方式方法的一系列创新和转变。由“零打碎敲”检查为主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由单一低效的手工检查方式向信息化监督转变,实现全过程式、全方位、多层次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水平提高,推动财政监督事业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
四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理念,辩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将服务贯穿于监督的始终。
(二)确定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一方面,财政监督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其依法监督的法律地位,需要通过立法来统一和规范工作行为,提供工作保障;另一方面,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行为及造成的效果的评判、处理也要置于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之中。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极不健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因此需要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来进一步确立财政监督在财政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明确财政监督程序性法律法规,使财政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完善财政监督职能,更新监督手段
一是建立大监督格局。各监督主体在财政运行过程中,把各有侧重的财政监督工作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控。
二是紧紧围绕财政收支的全过程开展监督工作。由检查监督型向检查控制型转变,从一般监督向绩效监督转变,重点关注财政资金运行和财政管理状况,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加大查处力度,落实纠正与整改措施,提高检查处罚透明度。
三是加大舆论宣传,扩大财政监督影响。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等选产手段,提高社会对财政监督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方式,打造阳光监督,使财政监督做到家喻户晓。
(四)突出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主题执法地位,建立和完
善科学、高效的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财政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扩宽了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和范围;确定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据;保障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并是长期困扰财政部门的一些问题,如监督检查执法权、处罚处分权、执法手段不硬等问题得到了解决。要大力加强财政部门内设的、有独立执法权的财政监督机构建设;要运用财政监督这一有力手段,调解分配,监督分配,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财政内部监督部门要以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为依托,以对财政资金收支全过程监督、对社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各项专项检查为重点工作内容,以社会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监督工作,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财政部门财政监督机制。
(五)统筹资源,建立内部协作机制
一是创新内部监督方式,确保内部监督质量。要建立内部稽核员制度,各科室、单位设立一名内部稽核员,对本科室、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事前监督,从源头上保证财政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另外,内部核实和外部延伸相结合,在对外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对内部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进行内部核实检查,对在内部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如有必要也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实行派驻制度。
二是加强信息共享。以“金财工程”为依托,实现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各个子系统的对接,通过对分散的各种财政业务信息进行提炼整合和综合分析,确定监督重点,开展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紧密融合,在进行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协作。加强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从检查前的制定方案、业务培训、检查中的业务咨询、政策把握,到检查后的结论反馈、案件审理、处理处罚等各个环节,实现专职监督与业务监督的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
(六)建立科学、完善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标准体系,重视绩效监督成果利用
首先,要以绩效观点来评价财政监督工作,从绩效的角度看财政监督业绩,提出如下指标一是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率指标。二是检查率指标。应检查单位与年度内实际检查单位的比例。三是检查质量指标。如检查是否全面,被查处的问题是否属实,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处理是否及时、得当。四是检查效果指标。如检查结果的公示率,被检查者的改正率,对其他单位的影响等。五是个案成本指标。
基层组织;监督制约;惩防并举
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概况及特点
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A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71件96人。其中,涉案主体为村支部书记22人,村民主任28人,财务人员5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人,高中文化程度的2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7人。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32人,3~10万元36人,10万元至20万元以上19人,20万元以上8人。涉嫌贪污罪68人,9人,挪用公款罪的11人,行贿罪3人,罪4人,介绍贿赂罪1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6人,3~7年有期徒刑是6人,7~10年1人,10年以上3人,适用缓刑43人,免于刑事处罚2人。由此可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且文化水平较低。在涉案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村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共50人,占总人数的52%。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7人,占总人数的69.79%。
二是触犯的罪名主要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所立案件中,A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农村基层组织涉嫌贪污罪68人、9人、挪用公款罪的11人,分别占总人数的70.83%,9.37%,11.46%。
三是犯罪形态多为共同犯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了隐蔽犯罪活动,不为村民所知,采取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方式作案,获取不法利益。
四是犯罪手段上较为隐蔽,即大多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将资金偷偷转移己有。具体表现为隐瞒收入、截留公款,虚列开支、虚报冒领,冒名顶替、伪造凭证等。
五是犯罪的领域多发生在国家支农惠农环节。具体来说,涉及的领域主要发生在国家“救灾、救济款”发放、“燃油补助”、“普九化债”等环节。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的惠农支农的政策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掌管、经手的资金量也随之加大,职务犯罪的几率也增加.
六是案值小,刑罚处罚较轻。涉案金额3万元以下的32人,3万元至10万元的36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3.68%,37.9%。由于案值小,依据刑罚规定,判处的刑罚比较轻。判处缓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6人,适用缓刑4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9.56%,47.25%。
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大多数是从土生土长的农民中选举出来的,大多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如前述所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67人,占总人数的69.79%,文化素质低。他们的大多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容易被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导致了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员犯罪。
制度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由于农村自治的特殊性质,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致使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这就为基层组织人员的监督留下了许多漏洞。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且不公开透明。近年来,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但相应的正规化财务管理制度并未形成,假票据入账,白条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暗箱操作,财务制度流于形式。
处罚轻,打击力度不够。处罚力度不够,如前所述,判处缓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6人,适用缓刑43人,分别占总人数的39.56%,47.25%。如此低的犯罪成本,导致承担罪责与犯罪收益不成比例,诱使一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铤而走险。
3.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对策分析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队伍建设。一要健全完善农村的干部选拔制度,选拔思想政治素质高,文化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人来担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还要选任优秀国家干部到村挂职锻炼,加大选派优秀大学生担任农村组织人员的制度,改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现状,为农村组织注入新鲜血液和新农村建设提供队伍保障。二要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三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规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经常组织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进行经常性法制教育,司法机关要采取送法下乡、以案说法、举办图片展和法制讲座等丰富载体,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检察机关要利用已经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他们从思想上提高他们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敢以身试法。
健全监督机制,制约权力运行。一要明确各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监督职责,切实发挥政府检查工作和审计等方面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防止监督流于形式,例行公事的出现。二要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之间互相监督机制应当建立起来。深化村务改革,建立民主议事规则及决策机制,凡是村内重大事务,均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对村务决定进行监督,定期公开村务,接受群众监督。三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和加大支农惠农国家政策的宣传,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日常工作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真正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在透明的管理模式下得以转化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