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年诞生的新学制———壬戌学制,“奠定了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1]由于民初学制正处于历史的转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导致理工类生源奇缺,文科类却因政体变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专业的一枝独秀。其发展之迅猛,与清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黄炎培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2]黄炎培的这番话生动地描绘了民初法学教育遍地开花、盛况空前的局面。据统计,1916年8月至1917年7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所,其中法政科就高达32所,占49.2%.[3]与此同时,为适应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法学高等教育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年10月教育部颁布的《专门学校令》中,高等学堂被改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4]为宗旨。其中,法政专门学校得到了充实,分为法律、政治、经济3科。但旧教育向新教育的转变,难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初法学教育的兴旺仅仅表现在量的增长上,其教学质量却相当糟糕。当时各地法政专门学校承清末旧制,多于本科、预科之外办有别科,还有不设本科而专设别科者。从民初教育部调查中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来看,法政学校泛滥的程度相当严重。例如广东省的法政专门学校“多办别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学生程度亦参差不齐,非严加甄别,恐不免冒滥之弊。”[5]民初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与其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定相违背,严重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针对民初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混乱的办学局面,1913年10月,教育部下令法政专门学校应注重本科及预科,不得再招别科新生,该年11月,又通知各省请各省长官将办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年9月,教育部又责令各省将严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学校。在政府的严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骤落。其他专门教育机关,亦多由凌杂而纳于正规。”[6]1916年,法科专校已降至学校总数的42.1%,学生数降至55.7%.[7]尽管如此,法政学校的数量仍高居各种专门教育之首。
民初法学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其一枝独秀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客观原因:
1.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国肇建,百端更新。资产阶级在清王朝封建统治后,迫切需要对在职官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各级政府人员更新旧有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从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识的各级官员。尤其是在订定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理论依据,急需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可以说,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是民初法学教育兴盛的根本原因。
2.受到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推动。民初法政专门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之人才”,[8]但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虑,竞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以求学于此者,皆有发财思想,故毕业预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盖以法学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9]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举国法政学子,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业,咸以为艰苦,不肯担任”的现状,提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10]显然,民初法学教育兴盛有其深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
3.法学的学科特点,为其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肇始,教育经费严重短缺,若兴办综合性大学或理工类大学,现有师资、校舍和实验仪器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而开办法政专门学校则不然,所需经费较少,不需多少仪器设备,校舍可因陋就简。在当时一般人看来,法政学校与理工类学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师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数略多也无妨。
加之,在自清末兴起的留日热潮中,大部分留学生进入的是法政类学校,其中一部分已学成回国,此时比较容易凑齐办学所必需的师资队伍。这些都为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兴盛提供了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由传统律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化,是民初社会转型的本质要求和历史进步的伟大潮流。同清末相比,虽然民国时期无论在法政专门学校的制度、教育规模、学科标准、教育质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法学教育仍过度膨胀,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此外,民初法学教育的大发展,虽与近代中国社会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总趋势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必将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痛苦的转型过程,其对民初法制现代化的影响,给我们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推进
从总体考察,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是与社会变革、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对正在兴起中的法制现代化起着促进作用,这是它的积极方面,也是它的主流。这主要体现在:
1.民初法学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并培养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国建立伊始,孙中山就明确指出:“现值政体改更,过渡时代,须国民群策群力,以图振兴。振兴之基础,全在于国民知识之发达。”[1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质不高的问题,但也有部分法校办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识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学教育的骤然勃兴,对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可以说,这一时期旧教育的崩溃和新教育的生长,促进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清末新式“学校的种种办法与其课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国社会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渐认识,社会组织的逐渐变更却都植基于那时;又因为西政的公共特点为民权之伸张,当时倡议者为现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权,但民权的知识,却由政法讲义与新闻事实中传入中国,革命之宣传亦因而易为民众承受,革命进行亦无形受其助长。所以西政教育积极方面最大的影响,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华民国之建立。”[12]而民初壬子—癸丑学制,原以癸卯学制为蓝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学教育也继承和发展了对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传统。民初法政专门学校的普遍设立虽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对中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民初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制建设,推动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学制为楷模而订立的癸卯学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向现代教育的转变。民初法学教育则进一步深化了从清末开始的法学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实和发展了清末法学教育的内容和体系。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学对民初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民国仅仅继承了大清帝国为数有限的法律文献,而又无法读懂西洋法律书籍,这便很自然地转而求诸日本人大多以汉字写的西洋法律着作??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为例??学校所用教材的70%是从日本翻译过来的”。[13]由此,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加快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西方法的移植。
3.民初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促进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学教育工作者继承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传统,大力引进西方法学教育制度,推动了教育立法。1912年10月,教育部颁布《大学令》,[14]大学分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1913年1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中,[15]法科又细分为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三门,并详细拟定了各学科的学习科目。自此,大学学科门类有了比较完整明确的划分,课程设置的规定也大体适应甚至个别超前于民初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针对私立法校办学质量的低劣,1913年11月,教育部又为此专门颁发了《1913年11月22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办讲习所》,[16]进一步调控法学教育的规模,整顿法学教育秩序,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民初法学教育立法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适应了民初社会生活及其主体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学教育立法的带动下,民初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学校教育、留学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规,从而建立起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教育法律体系。其虽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毕竟对民初资本主义教育起到了确立、规范和积极推进的作用,为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民初法学教育的勃兴及其立法活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中教育转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响的结果,它推动了近代中国教育法制历史演进现代化。可以说,民初法学教育及其立法活动,总体上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教育的基本精神,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大趋势和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学教育对法制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无限生机。但民初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出现了偏差,存在着种种弊端,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初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造成教育的结构性失衡,导致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质量下降。民初法政专门学校数量居于专门学校首位,大约占专门学校的一半,其结果是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法政毕业生相对过剩。郭沫若回忆说,辛亥年间“法政学校的设立风行一时,在成都一个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学校出现”。[17]
据统计,1912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633人,而法政科学生为30808人,占77.7%;1914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346人,法政科学生为23007人,占73.3%;到1920年,法政学校学生占全国专科学校学生之总比例,仍达62%以上。[18]民初法学教育的畸形繁荣,使此时教育内部结构比例严重失调,造成法政学生相对过剩而其他门类毕业生相对紧缺。
民初法学教育发展在规模失控的同时,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民初不少法政专门学校,尤其是一些设在地方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它们的创办多由利益驱动,“借学渔利者,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有名无实之法校,先后纷至。”[19]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泛滥的程度已相当严重,其教学质量自然毫无保证,结果使法政人才培养陷入到名不符实的尴尬境地,无法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2.民初法学教育模仿有余而创新不足,严重脱离中国国情,致使仕途拥滞,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政治的腐败。由于清末民初勃兴的新式法学教育的样板是西方法学教育,在中国没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创办新式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学教育模式。以民初学制为例,壬子—癸卯学制效仿德国,壬戌学制则承袭美国。人们满以为新式法学教育制度引进后,就能造就满足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历史的发展却告诉人们,西洋教育不能整体照搬到中国来,必须斟酌中国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民初在引进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实际状况是:“凡所以除旧也,而旧之弊无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尝见,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疮,至今日而图穷匕现。”[20]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举陋习的侵蚀。就民初新式法学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与自治两项人才”,但此时学生受“学而优则仕”的引导,“以政法为官之利器,法校为官所产生,腥膻趋附,熏莸并进”,亟亟乎力图“以一纸文凭,为升官发财”铺路。[21]因而民初“专门法政教育,纯一官吏之养成所也??萃而为官吏则见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则异常少见也”,[22]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业难以推进。
为克服青年学生热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规定对于法政专门学校的毕业生“不得与以预高等文官考试及充当律师之资格”,[23]欲以此堵住法政学子进入仕途的通道,但收获甚微。据梁启超估计,民国初年全国“日费精神以谋得官者,恐不下数百万人”,[24]其中法政专门学校的学生就是求官大军中的主力之一。
关键词:灯塔理论;公共物品;市场和政府;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01
公共物品具有两大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物品难以收费,因此,传统的经济学家,如穆勒、庇古等人认为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然而,科斯以英国的灯塔制度为例,辩证地论述了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现阶段,我国的公共物品大多由政府提供,从这些公共物品中我们看到,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往往会造成无效率和无谓损失。虽然科斯的灯塔理论难以直接使用,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这一理论仍然能为我国的公共物品提供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一、科斯的灯塔理论
灯塔常常被经济学家援引作为其公共物品产权理论的论证。英国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灯塔虽然十分重要,但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①。
科斯的灯塔理论则有不同的见解,在其《经济学中的灯塔》一书中,科斯以英国的灯塔制度作为事实依据,对古典经济学家的灯塔理论进行了批判,并以事实论证了公共物品产权私有的可能性和其优劣势。
(一)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弊端
1.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往往低下。在没有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往往是极其低下的。正如科斯提到的17世纪初,英国领港公会(隶属于英国政府)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设置了灯塔,但是直到该世经末,它才建造了另一座灯塔。
2.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将有可能转变为垄断行业并成为某些利益团体牟利的工具。科斯在其文章中引例说:1614年,英国300名船长、船主和渔民请求他们在温特托立一座灯塔,而领海公会对这类请求充耳不闻。一方面,领港公会希望自己成为建造灯塔的唯一的权威机构,已达到垄断牟利的目的;另一方面,它又不愿意用自己的钱建造灯塔。因此,它反对私人建造灯塔的努力。虽然领海公会最终并没有将这种态度坚持到最后,但是在现在很多的公共物品领域,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二)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性和弊端
1.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可能性。穆勒和萨缪尔森都认为,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灯塔只能由政府部门提供。但科斯则引证说明了私人提供的可能性。18世纪,英国灯塔的需求增大,而航海公会的效率极其低下,加之私人在修建灯塔的过程中发现了其巨大的利益,使得越来越多的私人介入并修建私人产权的灯塔。截至1820年,英国24座灯塔由领港公会经营,22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而在这46座灯塔中,仅有11座是由领海公会建造的,其他均是由私人或私人组织建造的。
2.私人提供公共物品的弊端。除去收费难以外,私人提供公共物品将带来另一个问题——特权带来的暴利。公共物品的一大特性是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多一个人消费此公共物品,对其他人的消费并不造成影响,生产者此时的边际成本为零。但一旦私人得到公共物品的产权后,在“经济人”假设的利益驱使下,每个人都会在最大限度内追求各自的利益。因此,私人不可能像政府那样只收取制造和维护公共物品所需要的钱,而是收取高于公共物品成本的费用。由于没有边际成本,就会造成科斯提到的英国《下议院小型特别委员会1834年报告》中发现的各地私人灯塔收费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
二、我国公共物品提供的现状
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所以很多国有企业在其形式上依然是国家所有,在这一层面上而言,一些国企的产品可以被看做是公共物品。
与领海公会相似,我国的国企往往存在着效率不高、暴力谋私并且其产品价格不低等问题。在中国的经济行业中,国企占有很大的比例,但其对国家GDP的贡献却远不到其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度。加之这两年频频出现的天价灯、天价酒、天价酒店等事件,让我不得不再次对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提出质疑。
在没有了市场竞争的激励后,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物品往往不能很好的满足人们的需求,人们多是被动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产品本身还是产品价格都是被定好的,价格往往过高,消费者往往不能得到自己真正想要的。
三、科斯的灯塔理论对我国公共物品的启示
(一)公共物品产权有私有化的可能
科斯的灯塔理论对于公共物品产权问题的最大启示——公共物品的产权可以私有化。科斯的理论提到,公有物品的产权私有化可以带来很大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驱使企业在征得政府同意后进入到提供公有物品的行列中。
例如教育体制改革后,很多私营教育机构进入到基础教育领域,新兴的私营教育机构大多拥有先进的配备设施和较为强大的师资力量以及先进的教育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义务阶段的基础教育市场,使得义务阶段的基础教育更加有活力,同时也弥补了一部分人对基础教育有较高评价的人的消费需求。
(二)克服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
【老汤档案】
小说家、教育家、学者,中国小说学会常务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中国人一向有崇奉祖先的传统。凡是祖宗传下来的,大都格外珍惜。这也许是不错的,但倘不能先行辨明货色,那么珍惜也就显出了盲目。
比如“诚信”吧,我们的祖先身上本来就不多,于今就更少了。一百多年前美国人史密斯写过一本书,名字叫《中国人的性格》,他在书中说:“许多了解中国人的人认为,‘信’在天朝上邦,事实上可能是最罕见的美德。”书中又引用基得教授的话说:“中国人公开和私下里的表现,都与‘信’背道而驰。”也许史密斯和基得刚从异域来到中国,那感觉特别敏锐的缘故,他们惊人一致地感到中国人“缺乏诚信”,真有点让中国人太没有面子了。
但是,从那时到现在,一个多世纪过去了,当下屡屡见诸报端的事实证明,史密斯们虽然不留情面,却决非恶意的诽谤。
报载,几年以前,一位在德国攻读博士的中国学生,因贪图小便宜,用实验室的话机往国内家中打电话,导师知道了,找去批评了一顿,不料那学生又顺口撒谎说,他是在向国内索取研究数据。导师是知道真情的,当即说,好,那么你可以离开这里了。你这样做,不但会毁灭你自己,还会毁灭科学的。
在大多数中国人来看,这德国佬太死性了,纲也上得太高,打个私人电话,顺口撒个小谎,就至于毁灭了科学?邪乎了!但那德国人不这么看,你在这种小事上都撒谎,难保在科学研究上不撒谎,那不就是科学的毁灭吗?
无独有偶,4月18日的《齐鲁晚报》报道:“一名来自中国大陆的学生在申请攻读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博士学位时,因伪造成绩单和推荐信,不仅被取消了入学资格,还被他正在攻读硕士学位的另一所大学开除。”文章说:“虽然这是一个孤立事件,但结合前不久有关中国GRE考试作弊的风波,这些造假事件已引起美国教育界的严重关注。这不仅影响中国留学生的声誉,而且势必会影响中国学生申请留学美国的问题。”说的都是造假的事情,和国内多如牛毛的造假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这次是把假造到大洋的另一边去罢了。
事实上,中国人在国内的造假比在国外要严重得多,考试中的作弊,求职中的自我吹嘘,大学教师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之类,绵绵不绝地见之于报端,而未见报端的,在我看来,一定要比见诸报端的多出了不知多少倍。在这种正反颠倒、见怪不怪的背景下,你讲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那不就成了傻帽儿了?那位德国的讲撒谎会毁灭科学的导师,如果不是呆鸟,那一定就是精神病!
诚信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但是在更深的层面上,它反映的却是一种哲学观或者世界观,倘不能建立起尊重科学的世界观,哪里还会有什么诚信?今天许多的中国人可能把科学与技术等同起来,他们似乎从来不把科学当成一种信仰,这就有点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