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行业建设期会计核算的重点是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建设项目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针对轨道建设特点,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满足恰当、合理地反映轨道建设全过程的会计核算的需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一级科目“在建工程”下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二级科目。“建筑工程”主要核算车站、区间、轨道、供电、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等概算项目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主要核算供电、通信、信号、通风与空调、给排水及消防、自动扶梯及电梯、安全门、防灾报警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门禁系统与安防、自动售检票、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与综合基地、人防等概算项目的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待摊投资”主要核算施工准备、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场地准备、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等工程前期费用和联合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工程咨询、运营筹备及试运营费等工程其他费用。“其他投资”主要核算预备费和专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核算按工程进度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其计列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执行。
应用财务管理软件会计科目的辅助核算功能,“在建工程”科目同时设置“合同”、“客户”、“线路站点”、“概算单元”等项目进行辅助核算。做好辅助核算是工程核算的要点,它便于进行工程明细核算和建设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也便于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二、辅助核算的设置
1.合同的辅助核算。合同管理是轨道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做好合同分类与编码,跟踪合同变更情况及预算、结算情况。轨道建设所签订的工程合同大都执行期限长、金额大,执行过程中需多次计量和支付。执行过程会发生预付款、进度款、借款、结算款等不同性质的款项。设置合同辅助核算便于掌握每一合同的执行情况,以满足合同管理的需要。辅助核算时要注意:(1)合同编码的统一,就是与合同管理部门的合同目录编码一致;(2)合同签订要注意按线路进行划分,合同报价要按概算进行归集。(3)合同支付过程中注意支付的时间和额度是否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为准,以达到合同执行与控制的目的。
2.客户的辅助核算。按合同乙方对应核算往来客户。建设过程中,往往一个单位参与轨道建设的多个项目,同时执行多个合同。设置客户往来的辅助核算,便于掌握同一客户的全部往来情况。
3.线路站点的辅助核算。按线路、车站、区间、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对应核算,如“1号线-车站-中山路东站”、“1号线-区间-中山路东站~中山公园站”等。轨道建设往往同时建设不同线路、不同站点,设置线路站点的辅助核算,便于归集不同线路不同站点的支出情况。
4.概算单元的辅助核算。按轨道交通工程概算项目进行对应核算,便于掌握工程概算的执行情况,有利于工程概算的控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三、概算的重要性
轨道交通工程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经济合理性的依据,是决定工程设计的综合性文件,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的依据。它是在实施开始阶段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它是确定地铁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文件。轨道交通工程概算是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为依据,按项目内容进行编制。按大类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费用;按细项分主要包括:车站、区间、轨道、供电、通信、信号、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与消防、自动扶梯及电梯、安全门、防灾报警与设备监控、综合监控、门禁系统与安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车辆购置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项目。大类与明细项中有交叉,如供电工程、运营控制中心等同时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三项,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与概算相对应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中。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企业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
第四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并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动态监督检查;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安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对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企业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运营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运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而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等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等措施后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线路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采取限制客流量、停运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排查事故原因;经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和处理,公布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抢救人员,妥善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不符合运营功能配置规范的,未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服务设施或者未建设完善的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管理和维护好轨道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维护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或者告示有关事项,或者未按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无证上岗或者工作人员未规范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设置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或者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移交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同意的作业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剪或者迁移。
违反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轨道交通轨道、高架或者隧道内抛掷杂物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损坏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其损坏程度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轨道交通试运营认定的;
(二)违法实施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许可的;
(三)未履行安全检查、安全评价等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磁浮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准时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在专用行车道上运行,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不产生线路堵塞现象并且不受气候影响,是全天候的交通工具,列车能按运行图运行,具有可信赖的准时性。
速达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行车道上,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车辆有较高的运行速度,有较高的启、制动加速度,多数采用高站台,列车停站时间短,上下车迅速方便,而且换乘方便,从而可以使乘客较快地到达目的地,缩短了出行时间。
舒适性
与常规公共交通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的线路上,城市轨道车辆具有较好的运行特性,车辆、车站等装有空调、引导装置、自动售票等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具有较好的乘车条件,其舒适性优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
安全性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运行在专用轨道上,没有平交道口,不受其他交通工具干扰,并且有先进的通讯信号设备,极少发生交通事故。
充分利用空间
大城市地面拥挤、土地费用昂贵。城市轨道交通由于充分利用了地下和地上空间的开发,不占用地面街道,能有效缓解由于汽车大量发展而造成道路拥挤、堵塞,有利于城市空间合理利用,特别有利于缓解大城市中心区过于拥挤的状态,提高了土地利用价值,并能改善城市景观。
运营费用较低
城市轨道交通由于主要采用电气牵引,而且轮轨摩擦阻力较小,与公共电车、公共汽车相比节省能源,运营费用较低。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7-0229-02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成立之初,由于实训设备所限,多开设如管理技能实训、客运市场营销实训等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主的实训课程。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的建成,实训课程应做相应的调整,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设备利用率,迎合企业用人需求,提高学生专业实际动手能力。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及企业对接岗位需求,行车组织实训课程可充分利用的实训室有:运营仿真综合实训室、车站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
本文将在充分梳理各实训室设备组成及实现功能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实训课程内涵,合理衔接理论课程与实训室功能、企业岗位技能与实训室功能,从而建立结构完整、内容合理、符合企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体系。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需求分析
据中国轨道交通网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6月底,国内共有39座城市获批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已有22座城市的104条线路开通运营,总里程超过3000公里,其中上海和北京的运营线路里程都超过了500公里,位居世界前列;同时更有超过百条线路正在建设。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十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仍将处于快速发展时期[1]。因此,熟练掌握专业技能、解决操作难题、具备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在关键岗位发挥作用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是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所缺少且急需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三段式”实训体系构建
根据对接岗位、岗位技能、实训模块的划分,构建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行车组织“三段式”实训体系,具体如图1所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行车对接岗位分析
1.对接岗位。根据企业需求和对近几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以沈阳地铁岗位群为例,本专业行车相关(电客车司机除外)就业岗位主要包括车站的行车值班员、车辆段的信号楼值班员及车场调度员、运营控制中心(OCC)的行车调度员[2]等岗位。根据这些岗位的工作职责进行职业能力分析,明确了岗位所需要知识、技能以及职业素养的要求。
2.岗位技能。(1)行车值班员。①主管车站行车组织工作;②负责监控和操作车站ATS工作站、LCP盘、IBP盘、计轴复位盘、BAS、FAS等设备,通过CCTV监视各区域情况;③负责车站应急信息处理及对乘客的应急广播。(2)信号楼值班员/车场调度员。①负责车场/车辆段内的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②对车辆段微机联锁等设备进行监控和操作,对列车和车辆的出入车场进路、调车进路进行排列;③负责车场/车辆段内突发事件的临时指挥。(3)行车调度员。①负责所辖线路运营的日常行车组织、调度指挥工作;②负责组织、处理在所辖线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故障、突发事件、事故,协助现场指挥做好应急处理工作;③负责监控所辖线路行车设备的运行,操作OCC的调度相关设备,并做好故障记录。
五、“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体系分析
科学、合理的实训课程教学体系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3]。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及动手能力,缩短其进入企业后上岗工作的培训时间,设计了以“基础实训、专项实训、综合实训”为主线的“三段式”行车组织实训课程体系。该实训设为集中实训,共5周,以每日8学时计算,一共200学时。
1.基础实训。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课程内容进行系统的分析,对企业的行车相关各岗位职责及技能进行了详细解析,按“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规律及培养目标,对学生培养的第一阶段设计了以运用运营综合仿真实训室为主体的基础实训模块。基础实训的主要内容及学时安排如表1所示:
2.专项实训。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的性质和面向岗位的能力要求,力求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践训练场所,实现“实训基地”紧贴“现场实际”的目的,实训场室与工作真实场景一致,构建了由车站综合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组成的行车组织实训模块。根据各实训室对应的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岗位技能,分别设置了基于现场的专项实训,具体的实训内容、设备及学时安排如表2所示:
3.综合实训。在基础实训、专项实训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各岗位能力需要和真实工作环境分析,在全仿真的实训室中,以案例讨论、分组模拟、角色扮演等教学活动为基础,在不同的项目任务驱动下,除行车相关岗位外,再加入站务、票务、司机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一线岗位,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的所有实训设备全覆盖式实训环境,实现各岗位联控轮岗综合实训。综合实训的主要内容及学时安排如表3所示:
六、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实训课程内涵建设的研究,就是在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的基础上,通过“三段式”实训体系的开发,打破原有课程内容的限制,在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的实训平台上,能使学生在学习中体会工作,有较强的处理工作任务和团队协作能力,能提前融入工作环境,缩短进入工作岗位时的适应时间,使其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厚积薄发,从而成为企业欢迎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程谦.基于工作工程的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项目课程开发[G].无锡职教教师论坛,2012:233-236.
文章在回顾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发展概况的基础上,分析了交通运输业转型发展对轨道交通的需求趋势,然后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数量进行了定量预测。
关键词:
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人才需求;江苏
1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江苏省在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服务于实施国家“长江三角洲一体化战略、江苏沿海开发战略”的过程中,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客运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2014年8月,南通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南通成为江苏省第6个、全国第37个获批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至此,江苏省成为全国获批建设轨道交通城市最多的省份。如果考虑到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均在拓展已有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江苏省相比其他省份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的需求规模更大、数量更多。再加上全国轨道交通(如城际高铁)迅猛发展的趋势,掌握熟悉技能的应用型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需求和就业前景更加广阔。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未来的人力资源规划、更好地服务于高职院校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的招生培养,笔者有必要在分析全省交通运输客运行业现状、预测全省未来客流量的基础上,结合本省轨道交通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对全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的需求进行定量化的预测。通过查阅中国知网等各类公开文献,有部分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需求与培养定位的文献。但面向江苏省并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城际轨道交通”的人才需求的“定量预测”尚未有较为完整的文献。本文拟以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城际轨道交通现状与发展趋势为基础,以江苏省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为依据,对高技能应用型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需求进行定量预测,也欢迎进行此类研究的同仁一起探讨。
2江苏交通运输客运业发展现状
自江苏省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以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撑的交通运输业得到较快发展。江苏省在执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政策的同时,着眼于长远支撑和服务于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立足于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至2015年末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衔接畅通、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为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提供更为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基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提速和适度超前,为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升更为优质服务的理念,截止2014年末全省公路达到15.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里程4488.3公里,路网密度为全国第一;铁路营业里程2632.4公里,铁路正线延展长度4200.3公里;。2014年末,全省个人汽车保有量935.7万辆,其中个人轿车保有量665.6万辆,净增111.0万辆,分别增长20.0%和12.5%。由于近几年高速铁路、民用航空以及个人轿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自2013年开始,即分流了大量的公路客流,使得公路旅客周转量和客运量出现明显回落。同时,由于轨道交通技术的发展和城际轨道交通运营里程的增加,铁路的旅客周转量、客运量却有明显的增长,具体情况见表1。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亦呈不断上升趋势。全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由2010年的391856万人次增加到2013年的453366万人次。
3构建综合交通客运体系,加快发展轨道交通
3.1适应形势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依据“江苏省轨道交通‘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预测,全省2015年全社会客运量将达到37亿人次,全社会旅客周转量达到3050亿人公里。其中铁路客运量将以22.7%的增长速度递增,期末将达到2亿7000万人。具体数据见表2。交通运输业的特点和江苏省交通运输业转型发展中所处的阶段要求加快轨道交通发展,加大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力度。一是因为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必须当好先行军,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率先实现交通基础设施基本现代化。二是交通运输系统在调整结构的前提下,继续扩大有效投入,促进全省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区域城乡发展,推进沿海开发,积极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三是交通运输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先发展的领域,是吸纳多层次劳动力的重点行业,这就要求交通运输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努力提供更高效率、更优服务的运输保障。四是政府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就对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群众满意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轨道交通运载量大、安全便捷、节能高效,成为满足众多条件约束的最佳方式而得到重视和选择。
3.2实施规划的政策导向,保障轨道交通发展既要满足城乡居民交通出行增长速度快、出行舒适度需求高的发展趋势,又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江苏省政府以制定规划的形式,明确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在公共交通发展中要起到主导与骨干作用。以南京市地铁公司为例,2015年国庆小长假期间(9月30日至10月7日)南京地铁共安全运送乘客1758.65万乘次,日均客运量约220万人。基于城市轨道交通运量大、安全快捷、节能减排的多项优势,江苏省政府在规划中明确要求:南京市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占公共交通出行总额比例达到45%以上,苏州、无锡达到35%以上、徐州、常州达到30%以上,以此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引导鼓励城乡居民放弃私家车,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全省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总体工作中,立足建设适合城市人口、规模相对合理、公共交通衔接顺畅的城市轨道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借鉴东京、新加坡等城市经验,通过公共交通体系的完善,降低城市所有交通工具的碳排放总量,缓解和逐步解决因私人小汽车快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病”。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分别按照“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系统、加快推进轨道交通网络主骨架建设”进行实施;其他经济实力较强、人口增长较快的城市积极发展城市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在磁悬浮列车技术基本成熟后,也可以发展此类大容量公共交通。
3.2.1适应城市发展要求,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按照人口规模并结合各城市的发展规划,规划省会城市南京2015年底,运营里程达到200公里至2030年计划达到400公里左右。实际上,南京市以举办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大型国际赛事为契机,加大了轨道交通建设力度。截止2015年10月,运营里程已达到225.3公里;苏州、无锡近中期运营里程达到120公里,远期达到300公里左右;常州近中期完成“十”字型轨道交通骨架网络,运营里程达到60公里,远期达到130公里;徐州近中期建成“大”字型网络骨架,运营里程达到70公里,远期目标达到110公里;对于南通等人口在100万人以上城市,积极启动轨道交通网络骨架建设,使轨道交通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比例达到20%。全省各城市远期建设总里程约300公里。
3.2.2适度发展有轨电车,降低城市交通排放总量江苏多个城市都在开建现代有轨电车,南京、苏州、淮安已建,常州、镇江、南通等也提出了相关计划。江苏交科院副总裁张海军称,根据他们的不完全统计,预计未来20年,全国将建成4000公里有轨电车线路。例如南京市在河西地区2015年8月开通运营的有轨电车,在经历刚刚开通时的热闹之后,目前因为发车间隔太长(45分钟一班)、信号优先没有做好保障等原因,乘坐人数较少。如果能够将目前存在的问题尽快加以优化,提升乘客上座率,可以更多地为综合体系客运体系和交通节能减排服务。
3.2.3优化交通资源配置,加快发展城际轨道交通江苏省为加快实施“长江三角洲一体化”、“江苏沿海开发”两大国家战略,积极构建完善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做好型社会,要求转变交通发展方式;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中,要求优化交通资源配置,更快更好地发展城际轨道交通。2015年前后,全省集中力量建设“支撑南京都市圈的拓展和形成”以及苏锡常都市圈紧密联系的项目,建设宁高城际、宁和城际、宁天城际、锡澄靖城际等线路。总体建设规模约161公里,期末建成运营里程约83公里。到2022年,规划建设350公里,建成通车运营320公里;到2030年末,规划运营总里程达到1000公里。全省轨道交通(包括城市轨道、城际轨道、铁路干线)规划里程见表3。
4江苏省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员需求预测
轨道交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无论是建设、发展和运营,均离不开各类技术人才的支撑。本文仅就轨道交通的站务管理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
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员需求预测根据国家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相关标准,地铁运营线路,平均每公里需要的技术、运营服务、管理人员80人。我国北京、上海、郑州等城市的地铁,平均每公里配备的员工人数分别为87、42、65人。南京地铁运营公司负责225公里的线路运营,现有员工8500人,因此,可测算其员工配备比例为:37.78人/公里(保安、保洁等服务均已外包;不含10号线站务服务人员);苏州轨道运营分公司负责52.1公里线路运营,现有员工2900人,故其人员配备比例为:55.66人/公里。参照以上城市地铁运营线路人员配备情况,根据地铁公司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按每公里运营线路配备51名员工进行测算比较合理。因此,2015-2022年,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需新增的员工为10200人;2022-2030年需新增员工25500人。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目前基本的人员配比,交通运营管理人员(站务管理人员,包括厅巡站务员、票务员、客运值班员、行车值班员、值班站长等)一般占员工总额的三分之一,则全省“十三五”期间需要新增3400人。2022-2030年需新增8500人。
4.2高铁与城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员需求预测目前,根据我国高铁运营技术和运营现状,高铁与城际轨道交通每公里配备人员约14名,按运营人员占三分之一推算,到2022年全省新增高铁与城际轨道运营线路,需要增加运营人才约6700人;到2030年需要增加10500人。
5小结与讨论
根据全省客运量预测数据、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的规划运营里程,结合行业相关标准,本文在上述分析和推算中得出:在“十三五”(2016-2022年)期间,江苏省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的需求仍然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需要新增10000多人。按照全省2030年的客运量预测数据,远期即2022-2030年期间则需要新增19000人。诚然,上述预测得到的数据是建立在江苏省交通运输业转型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并且是以未来客运量的预测作为基础。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如果未来客运量的预测值变化较大,则可能导致轨道交通规划里程的变动,从而引起人才需求量同向的变动;二是,预测是在假定现有运营线路、现有在岗员工保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考虑已有员工的调离调入、退休等变化因素,仅就新增里程需要的新增员工进行的预测。因此,预测分析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参考文献:
[1]陈志澜,泮红,吴维彪.高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J].职业技术教育,2009(29).
[2]朱宛平,吴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特色建设的思考与实践[J].职业技术教育,2009(05).
我国政府对轨道交通行业管制的内容
我国政府在注重轨道交通的发展建设,加大对轨道交通建设投入的同时,其相关政策也在逐步完善,所制定的政策大多为轨道交通的发展政策、建设规划政策、产业性及标准性政策等。除了鼓励性政策,也出台了一些管制性政策。我国政府对轨道交通行业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申报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的限制,二是对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企业的管制。
1对申报轨道交通城市的管制
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沉淀成本高,主要是为了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有效地疏散客流。为了避免各个城市盲目投资,相互攀比,我国政府对申报轨道交通的城市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目的是希望能从城市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和标准,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建设费用。最初的政策倾向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如在1985年制定的公交交通发展政策中就提出“特大城市应逐步发展快速有轨电车、高架和地下铁道,吸引更多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其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发展。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规模迅速膨胀,交通压力日增,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对城市轨道的申报资格进行了放松。从最初主要约定城市规模转而主要约定具体的量化指标。20世纪90年代以后,轨道交通建设政策对城市的客流量进行了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近期高峰小时单向客流量达到1万人次时,可建设轻轨交通;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在主要客运通道上单方向高峰小时达3.5万人以上允许建设地下铁道,远期单方向高峰小时要达5万人以上。”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81号文件),提出了一些补充和调整。通知对申报发展地铁的城市制定了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之后又调整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这样很多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都加入了申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业。随着综合交通运输的发展,政府进一步强调搞好交通枢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2005年,国家颁布了六部委联合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指出,在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路面交通和换乘节点的关系。以上对于申报发展地铁、轻轨城市所规定的具体指标和方向,反映了国家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量力而行和有序发展的方针政策,旨在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客运市场需求相适应。
2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管制
在微观层面上,城市政府会对轨道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价格管制
由于轨道交通主要是由政府投资,而政府资金又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作为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价格就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来确定,而必须让公众享有一定的价格福利。政府对运输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是达到这种效果最有效方式之一。价格管制是政府管制者制定特定产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最高限价(有时也要制定最低限价),并规定价格的调整周期。至今为止,我国政府对轨道运输企业进行的价格管制仍是十分严格的。我国地铁行业的定价多由当地政府主持进行,即由地铁公司提报定价方案,经市民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市民意见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目前各大城市地铁运价差别较大,但基本上都遵循着公益价格的特点。比较而言,北京市的地铁价格最低,广州市和上海市的地铁价格较高。
2)进入和退出市场管制
近年来,我国轨道交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从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来看还处在初期阶段,政府对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运输市场的限制也是极为严格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项目,承担着调整城市客流、引导公共交通发展、解决城市道路拥堵的社会责任,因此,轨道交通运输需要由政府授权,获得授权的企业一般为国有企业,其它潜在投资者暂时还很难获得这一身份;二是轨道建设投资巨大,且社会效应往往大于经济效益,造成资金回收周期长,形成了建设及运营市场极高的准入成本,很难有投资者能承担如此庞大的投资。据估算,与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相比,地铁往往要高出其4倍左右。例如,铁路平均每公里的投资约6000万元,高速铁路超过1亿元,而地铁建设投资大约在3~4亿元之间。另外,巨额沉淀资本也使企业退出该行业几乎成为不可能。从进入模式来看,政府在投资过程中,一般在一个地区内只会投资建设一家轨道交通运输企业,其投资行为本身就具有垄断的意向,在客观上形成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自然垄断局面。如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城市均只有一家地铁公司承担当地的地铁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在欧美国家,尽管轨道交通运输企业有私人资本的存在,但也多采用这样的经营方式[2]。企业一旦进入,就很难退出运输市场,相反需要为政府承担运营亏损的负担。由于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绝大部分是政府独资企业,退出运输市场,一方面会将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轨道交通运输企业退出市场的成本极高,企业本身也无法承受这样的损失。
3)质量管制
质量管制主要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建设技术标准进行管制。如我国在“七五”期间就出台了相关的规划建设技术标准政策。该政策对轨道交通系统所涉及的各类专业工程应用技术作了系统归纳,规定了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出了具有使用性的综合技术标准的基本准则,拟定了条理化和规范化的指导性意见。之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建设部先后组织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标准体系框架的编制工作,目前已有10多项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通过评审并颁布实施。在一些被管制产业中,往往不单独实行质量管制,而是把质量和价格相联系。由于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票价的调整可能性小,幅度有限,故在已经确定价格的情况下,政府会加强对运输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根据结果给予不同数额的财政补贴,并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要求的轨道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
4)国产化管制
国家在1996年出台的轨道交通发展政策中就提出,加速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研制工作,开发新型轨道车辆要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等。1999年出台了针对城市轨道的国产化政策。轨道交通的国产化政策规定各城市采购的地铁车辆的价格,国内生产部分(包括外资和合资企业在国内企业生产的部分)必须超过70%。
5)运营安全的管制
城市轨道交通开车密度大,客流大。如北京地铁最短间隔时间为1''''30″左右,日均客流量达到了600万左右。因此,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地政府监督考核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另外,当地政府还需要根据重大节假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进行调整。
市场化改革趋势:激励性管制
管制实际上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的。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对垄断产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放松管制的潮流,市场化成为垄断行业改革的大趋势。放松管制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完全撤消对受管制产业的价格、进入、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使企业处于完全自由竞争状态;另一种含义是部分取消管制,即有些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被取消,而有些限制性规定则被保留。但是,垄断行业完全地放松管制是不存在。正如斯特恩指出的,铁路与其他企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它是一种自然垄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治理垄断,因此管制这只看得见的手是必需的[3]。作为一种新的管制方式,激励型管制营运而生。它是针对原有的收益率管制不利于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弊端,给被管制企业在削减成本、技术革新方面以更多的激励,促进企业内部效率化的一种管制方式。我国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不能照搬国外经验,简单地放松管制或民营化,但可以尝试激励性管制手段,在渐进式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
1放松管制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来解释,放松管制能够增加社会福利,原因在于:首先,放松管制是在某种程度上对政府失灵的克服,有可能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其次,管制是有成本的,如管制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管制规则和实施管制等都要花费成本。此外,还有其他成本,如管制造成收入再分配不公进而造成效率损失,管制导致腐败孳生并由此引发的巨大的反腐败成本等等。放松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管制成本;第三,放松传统管制,引入激励性管制,能给企业以提高效率的刺激,促进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
2管制与竞争业务的适度分离
有效竞争理论揭示了规模经济和竞争的兼容性,为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当业务需求量超过规模经济的范围时,就可以在适当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以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尤其是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环节,当网络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应鼓励不同的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及线路的运营管理,形成适度竞争。在引入竞争机制时,应当对轨道交通各个环节进行适度分离,根据各部分的不同属性以确定是否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分析,可作如下定位: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环节不适宜竞争,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环节进行统一监管;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规划和投融资也不适宜引入竞争机制,以加强路网的统一规划及按照公共物品生产的要求搭建统一的投融资平台;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环节,则具备竞争的市场条件,应通过营造竞争的外部压力,放宽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限制;对城市轨道建设配套性项目(如综合枢纽上盖物业,车站两旁的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及经营可以加大竞争程度。通过引入多方竞争来提高工程建设及线路经营的效率,从而达到实现降低成本、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样做还可以有效防止在独家建设和经营时,存在的政策性亏损与经营型亏损界定不清等问题。城市轨道交通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竞争性市场也已逐步成熟,主要标志就是市场上存在数量适当的若干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能力于一身的合格投资者或者是某一环节的若干合格投资者或管理者[4]。当地政府在新线上马或者老线改造时,通过竞争选择最适当的投资运营商授予特许经营,建立考核机制以及科学合理的补贴与激励机制,实现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比如,北京地铁4号线引入港铁公司来投资运营,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2月,北京地铁投资公司与香港地铁公司及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合作成立公私合营公司,特许经营4号线列车及机电设备的投资建设和30年经营,成为国内首例以PPP融资模式运作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引入管制型激励的配套政策
从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宏观政策来看,主要是对城市的规模(人口规模与经济规模)和客流量作出了限定,并没有对进入运营维护管理企业的成分和资质作出严格限制。另外,对建设融资方式也没有作出任何限定。这表明,在两个主要领域都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化运作。建立激励机制,实现竞争性垄断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政策的目标取向。放松传统管制就意味着要引入激励性管制。激励性管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在政府的相关政策管制下建立比较充分的激励机制,实现轨道交通由建设管理顺利过渡到运营管理,并使之能永续经营。因此,从宏观层面上来看,政府除需给予运输管理企业一定的贷款利息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及一定的财政补贴外,更重要的是要赋予它一定的资源开发权。具体包括:(1)在建设以及后续经营融资上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保证轨道交通企业资金链的安全;(2)在经营上给予运输管理企业税收优惠,减轻其经营压力,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3)给予交通运输企业在刚性票价基础上的灵活调整空间,以更好地满足客流的需要,并实现经营最大化。如高峰时段执行最高价,低谷时段执行最定价,通过票价调整客流;(4)给予轨道运输管理企业配套的资源经营权,比如,城市轨道两旁及车站周边的土地开发权,周边停车场收费项目等,增加收入渠道和品种,弥补轨道运营带来的亏损;(5)建立经营质量考核基础上的财政补贴机制。政府管理部门对轨道运输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财政补贴的支持力度;(6)实现电价优惠。轨道交通成本支出中很大比例是电费,如果对电价实行优惠政策,比如按照低谷电价标准从低计费,则可以节约大量运营成本。如果能将城市轨道交通(地铁)枢纽与线路进行剥离,独立进行建设和经营,更有利于试行激励性管制,最终实现“以点补线”,从而保证整条线路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理由如下:(1)城市轨道交通(地铁)主要商机集中在枢纽,试行激励性管制,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促进上盖物业的经营和管理,实现整体开发,有利于吸引合格投资者和管理者加盟;(2)有利于枢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各条线路接口的顺利衔接;(3)提高枢纽地区的管理水平,包括客流组织、安全检查、运营维护等;(4)有利于规模化经营,能形成一个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统一经营管理的模式。
[关键词]证书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内部的交通运营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整体发展的核心要素,这就促使各大城市开始关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1-2]。因此在一些特大城市和一线城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大,呈现出供不应求的趋势[3]。由于缺乏大量的专业人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或多或少的问题。对此,轨道交通行业出台了从业人员相关职业证书,对部分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得相关证书才能进入相关岗位任职,这对从事轨道交通相关行业的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一线岗位人才的主要基地,根据企业的要求对学校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调整,将职业证书引入到日常教学进程和教学考核过程中,加强技术技能培养以满足企业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证书制度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融合还存在脱节、不匹配等类似问题。鉴于此,本文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证书制度的定义,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需求,探讨基于证书制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给出了相关建议。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证书制度概述
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理解为城市高速发展的产物,它是一座城市的大动脉,这一大动脉的畅通与否直接影响城市的对外形象和发展速度。也正是因为这样,各大城市一直都很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性和发展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不同的时代,伴随着城市交通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有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需要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知识,例如客运和行车组织、指挥和管理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是利用现代教学管理方法,培养学生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业输送的综合能力较强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1.2证书制度
证书制度,从字面意思上看,就是获得某项证书,并将获取证书的过程加以制度化。证书制度能够对从业者在所在专业领域的技能水平或者职业能力的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也是某一岗位对从业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要求,它也反映了职业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证书制度就是从事城市交通运营管理的人员需要通过考试,获得该项证书,其作为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一项能力。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证书制度引入到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同时,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明确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需求
按照国际上给轨道交通行业配备人才的标准比例,每1公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大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约60人左右。按照此标准,新修一条城市地铁,按照25公里算,大约需要1500人左右。以长三角为例,目前开通地铁的城市包括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徐州、宁波、温州、绍兴等,还有部分城市的轨道交通正在建设中。每年对轨道交通方面的技术人才需要达到数十万。可见,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量是极其大的。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设置包括车站秩序维护人员、调度人员、乘务员以及设备维修人员等一线岗位。高职院校作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能够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输送大量的人才。
3证书制度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问题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业和证书制度的内容,需要大量的持有相关职业证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虽然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将职业证书融合到人才培养方案中,但是相关岗位人才培养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证书和课程体系匹配度不高
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将证书制度引入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但是在授课内容上大部分以教材内容为依托,未能有效地联系相关证书所需要掌握的内容,授课内容的局限性比较明显。具体表现在,部分专业教师根据课本的知识点,在完成制定的授课计划和授课内容的过程中,对证书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是很了解,授课内容涉及证书相关知识甚少。部分教师虽然了解证书相关知识,而且在平时授课时渗透部分证书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但是未能引起学生的重视。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课程体系的开发和职业证书考核内容不匹配。虽然人才培养模式中,明确了将证书制度引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但是未能细致地去开发课程内容与职业证书内容的融合度,学生只需要参加一定的集中培训,通过相关证书考试就行,未能体现出证书制度加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涵。因此基于证书制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还只是停留在纸质上。
3.2证书内涵有待提高
通过对相关证书进行分析,较多的证书的取得主要依靠考试,对技术技能考核也大部分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一线岗位的实际操作层面的技术技能考核相对较少,只需要通过突击培训,完成考试就能获取相关证书,考试内容太过于片面化,不能体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说明目前来说职业资格证书开发有待加强,需要对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进行细化,采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职业证书的内涵。此外,在丰富证书内涵的同时,细化证书的种类,提升证书与岗位的切合度,体现不同岗位对职业的需求。
4证书制度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建议
证书制度人才培养模式强调以“证书”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的核心,这就要求完善证书制度考核体现,打造适合证书制度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师队伍。
4.1完善证书制度考核体系
证书开发需要与岗位特征相结合。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大部分证书制度的颁发都是由统一机构组织颁发,高职院校学生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组织结构统一颁发相关职业证书。换个角度说,由于证书的取得以理论考试为主,缺乏技能技术的考核,与一线岗位强调的技能偏离度较大,因此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相关证书类似于一纸文凭,将其作为从业资格明显还不能足以说明学生能够胜任城市交通运营岗位。这就需要相关机构,包括企业、行业和政府机构组织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证书制度考核体系,将考核体系内容和标准与企业的岗位制度、特征等结合起来,依据岗位特征设置考核内容,真正实现证书制度既包含专业理论,又包含业实际岗位知识。
4.2优化证书制度下的教师队伍
证书制度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要依靠专业的教师去执行。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在于对证书制度下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需要专门的部门去负责。需要对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证书制度与实际教学过程的融合度进行过程性监督和考核;另外一方面,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高职院校要打造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职院校在设置师资队伍方面要按照“企业+证书”结合原则,集中力量打造精通职业证书考试、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企业岗位特征的教师。学校要组织此类老师轮流深入到交通运输企业内部各岗位,了解企业岗位的需求和岗位特征,要将这种师资培养模式制度化、常态化。同时,高职院校要充分考虑教师的专业背景、专业理论知识特征,分门别类地将教师队伍进行分类,明确专职教师的培养方向,实现各类教师主攻、研究各自领域的职业证书制度。最后,定期的派老师出去交流学习,这类学习包括校企合作交流峰会、专家论坛会、证书制度研讨会等,借此开拓教师的视野,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