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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检查方案(6篇)

时间: 2024-07-23 栏目:公文范文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篇1

人员综合素质财政监督检查质量的提高,最终要依靠人来付诸实施,提高检查人员的素质是提高财政监督检查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四项机制”,能有效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建立考核机制。将财政监督检查质量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检查组长、主审人员及成员的各自职责范围及责任追究。责任制的建立,能有效避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等行为,使财政监督检查质量稳步提升。二是建立奖励机制。

鼓励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会计类自学考试和职称考试,对于取得会计类自学考试学历和会计类职称的,根据取得学历和职称的高低和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补助;每年评出三个优秀财政监督检查项目,进行奖励,激发财政监督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培训机制。在参加基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财政监督局每年聘请2名以上财政法规专业人员或从事审计工作的专家对财政监督人员进行不少5天的集中培训,学习近期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等,以及这些法规中的重要条款,拓宽财政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四是建立交流机制。为提高财政监督人员查办案件的能力,积极与县纪检、审计等部门联系,每年邀请3名以上具有丰富查办案件经验的专家,交流不同案件检查的手段、方法,增强财政监督人员实际操作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压数量、抓重点、保质量、上水平”的要求,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减少一般项目,确保检点,突出“三个特点”,即: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单位与审计部门检查单位尽量不重复,如果确实需要重复的,以两个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既要满足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要求,又要突出地方政府对重点项目的投入资金要求;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要突出地方群众普通关心和反映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有效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确保财政监督检查质量。

三、抓好“四个环节”,加大财政监督检查过程质量控制

为规范财政监督风险,对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查前调查、调查取证、定性处理、检查复核等四个环节实施质量控制,提高财政监督检查质量。

一是查前调查质量控制。对每个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前,提前了解五个方面的内容:在国库或人民银行了解单位开户情况;固定资产配置情况,包括是否有新建、改建、闲置固定资产,是否有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等;非税收入征收情况,主要是近两年非税收入入库情况,和非税项目增减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包括有哪些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通过对被检查单位的查前调查,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调查取证质量控制。调查取证质量控制包括被检查单位违规事项的凭证号及会计分录、违规事项主要责任人询问笔录(包括延伸单位主要责任人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询问笔录(发放到农牧民或低收入家庭的资金,如低保资金、抗震资金等调查户数或人不能少于30%)、违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等内容,确保收集到的证据要确凿,事实要清楚,能经得起“推敲”。

三是定性处理处罚质量控制。定性处理处罚质量控制包括事实表达的文字要清楚、简练、易懂,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要注明章、条、款和具体内容,处理处罚尺度前后应一致,处理处罚所应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主体一定是财政部门。定性处理处罚还采用二级复核,主审负责撰写财政检查报告,成员负责报告的复核,组长二次复核无误后出正式财政检查报告,确保报告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恰当。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篇2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生态经济区建设和“543211”科技创新工程,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廉洁为目的,扎实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不断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科技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为确保政令畅通,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机构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赖立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一)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落实情况、经费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经费实际支出情况、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经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履行合同义务,已完成项目是否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发挥作用。

(四)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制度建设等。

四、监督检查范围

(一)重点对2008-2010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项目是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其他项目随机抽查。

(二)对2008-2010年省级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随机抽查。

五、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局(社会事业局、经济运行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按上述有关方案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自查自纠工作。

(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另行通知)进行检查,检查主要以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询问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好项目组负责人及主要承担人员、财务人员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真实材料和情况。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原件;

2、《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自评报告》和《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价统计表》(附后);

3、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如有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经费的到达证明、配套资金证明、支出明细帐、财务凭证;

5、上缴税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科技成果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等,以及是否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了解有关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工作进展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廉洁高效。

(二)注意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典型示范推动工作开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四)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查纠结合、务求实效。

(五)及时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市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监督检查情况。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篇3

关键词:财政监督机制;完善措施;经济运行质量

中图分类号:F8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79-01

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笔者认为,当前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五方面。一是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资金,上项目为目的,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监督不到位,违纪问题突出,导致财政监督存在一定的问题;二是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不重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以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三是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财政监督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标准,这样造成了财政监督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四是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五是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

根据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

财政监督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对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进行的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专项检查是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特定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它是财政监督促进深化管理、研究指定政策、强化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行为规范,要从方案、组织、依据、程序、手段、底稿、检查处理、资料归档、案例库的建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检查、调查、审核、督促、反馈等多种方式与手段,改变以往集中性、突出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方式,注重事前的调查审核、事中动态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在具体技术手段上要逐步从单一的进点查账向信息化监督方向发展,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督成效。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还要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资金分配,一手抓好资金管理,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催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三、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

财政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软件开发,计算机联网手段,收集并储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财务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排列监督重点,查找存在问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过门经济在法制的规范下健康运行。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篇4

(一)建立贯穿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突破财政事后监督的思维桎梏,建立财政监督工作平台,逐步推进和实现事前、事中监控。一是建立事前监督机制。主要是对财政资金分配的各项制度规定、程序的监督,努力做到资金出入口规范化、管理模式化、操作程序化、项目资金运作透明化。重点是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专款指标下达过程中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建立事中监督机制。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重点是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追加、财政法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与之相配套的程序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充分运用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即时监控,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三是调整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事后监督要突出抓难点、抓热点、抓绩效,为改进、提高财政整体管理水平当好参谋。

(二)建立依托财政监督职责手段,强化分析预警、跟踪监督、问责问效的安全保障机制一是构建预算收入监督保障机制。征管机关、国库机关、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应定期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供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非税性预算收入等财政收入的征管、入库、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财政监督机构据此对经过财政内部各环节所有资金收支增减变化进行分析预警,实行日常监控与定时、定项监督相结合,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二是构建预算支出监督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资金申报、立项、拨付、使用的跟踪审核和使用监督制度,重点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拨付前审查,拨付后检查,使用后核查。三是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保障机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内部监督专管员追踪问效检查制度,建立财政资金大额用款项目档案库。四是构建有效利用会计监督手段的辅助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职能和手段,开展印证性监督检查,优化财政资金运行环境。

(三)建立权责一致、协调运行、良性互动、体现效能的财政监督内部跟踪机制一是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处理相对分开内控机制。二是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公开透明机制。做到“五公开”:公开检查项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评价报告、公开检查结果、公开处理结论。三是建立高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机制。成立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财政内部监督处理决策机构,定期对财政监督机构查出的违纪问题进行讨论、定性,并做出处理意见。

二、县级财政监督工作转型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经费“三到位”一是专职监督机构做到“五统一”,即名称、级别、职责、编制、归属的统一;机构统一命名,并挂牌“XX县(市)财政监督局”,明确为副科级别,解决各地名称不一,级别参差不齐的局面。二是编制到位,人员到岗。将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政业务、熟练查账技巧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财监队伍中来。三是检查经费保障有力。通过本级财政列入预算、上级财监部门奖补的方式共同解决。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制度、监控、联查“三落实”1、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2、实行内控检查制度。在财政系统内部,对各业务股、室、所,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对各二级机构及内设股室,设立财政监督联络员,实行联络员制度,做到互通信息,内部稽核;对各乡镇财政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3、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年初财政预算时,召开各财政业务股室财政监督联席会议,重点对专项资金安排及支出、需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项目进行研究讨论。4、完善全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的审核审批、拨付使用、追踪问效等一整套涵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控体系。5、实行文书备案制度。实行财政财务管理事项、文书资料等报送备案制度,包括监督检查立项和方案、现场检查组织与控制、工作底稿制作与复核、检查事项认定与听证、处理决定形成和落实、监督信息披露和公告、监督案件移送和跟踪等一系列备案制度。6、实行监督联查制度。引入纪检、审计等监督机构,实行监督联查制度,同时,引入社会对财政的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财政,参与财政,监督财政。

(三)推进信息建设,确保平台、预警、公开“三畅通”一是财政部门应向其财政监督局开放信息平台系统,在财监局建立一个覆盖财政支出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每一笔财政资金的网络系统,逐步实现从预算上报、审核、批复到下拨、使用的全过程监督。二是进一步开发预警系统,及时对预算执行中的减收增支、财政资金滞留、挪用等非正常运行状态进行预警,有效杜绝财政资金违规使用和“突击花钱”等问题。三是财政内部应将相关业务文件、资料,包括制度建设、办事程序、指标分配、资金文件等按规定抄送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相关业务信息应对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公开。

(四)利用监督成果,确保绩效、保障、考核“三目标”1、注重绩效评价。主要是注重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的反馈评价,将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等财政管理工作挂钩,切实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将监督检查结果落到实处。2、注重综合保障。包括加强财政监督组织机构、力量配备、技术手段、网络建设和政治地位等,为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监督提供软硬环境和支撑。特别是需整合监督资源,将各业务机构的业务纳入监督阵营,平时分散在各业务机构,需要时,由监督机构抽调集中,与专职监督人员一起开展重点和专项监督,形成整体对外监督职能。3、注重考核评价。包括财政监督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考核制度、奖惩激励机制等。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职责、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监督手段、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综合考核,为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监督机制提供目标导向和建设动力。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篇5

一、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一)权力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适用强制性措施是行使侦查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如果适用不当,势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侦查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进行法律监督。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必然享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但是强制性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通常由相应的侦查机关自行批准,没有适当的外部监督,不仅事先无须批准,事后也不接受审查和监督,这就赋予了侦查机关过大的权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而也不能最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以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依据法治原则进行控制,依法限权,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二)监督主体与生俱来的使命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由检察机关承担对强制性侦查措施诉讼监督的职责,既符合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二、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

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时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存在着程序不规范、随意办案、违法办案等情况。检察机关虽属专门监督机关,具有一定的监督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侦查监督工作的特殊性,使得许多案件存在不当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问题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缺乏监督力度,使侦查监督工作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尽管《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但从近年来的实施过程看,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监督缺乏来源,信息渠道不畅

侦查机关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均由侦查机关单方审批和执行,完全处于一种封闭运行的状态,检察机关无法介入这些内部行政行为,也就无法主动掌握公安机关侦查中采取这些侦查措施的情况。与之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知情权,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也有予以配合的义务,但规定往往过于空泛,如何从职责与职权、义务的搭配上保证各种监督的实现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现实中,检察机关作出了解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执行、变更等情况的要求会受到拒绝,要开展侦查监督通常只能通过被害人的控告以及在移送审查的案卷材料中发现线索。而一方面这些措施的相对方则由于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即使侦查机关违法采取了这些措施,相对方一般也不敢向检察机关反映;或者反映了,由于其弱势地位,一般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对侦查监督线索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又要依赖公安机关的配合,如果侦查中个别侦查人员存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其势必会加以掩饰。这就往往导致检察机关仅依靠上述两种途径难以发现公安机关违法采取侦查措施的事实,从而就无法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活动实现全面监督。如果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不能真正落到实处,起不到有效监督的作用,侦查监督权将形同虚设。

(二)监督缺乏依据,针对性不明显

刑事诉讼法有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规定十分有限,主要体现在第68条、第76条以及第140条,其中没有涉及到对逮捕以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的具体监督程序,甚至没有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这些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予以监督,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随着社会的变迁,侦查监督的种类和方式限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创新监督方式和扩大监督范围迫在眉睫。由于没有相应的专门针对这些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的具体监督程序作为支持,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即使发现了公安机关违法实施了搜查、扣押、冻结等行为,只能按照普通的侦查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导致监督的针对性不强,监督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配合程度。

(三)监督缺乏力度,保障性不完善

目前由于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只能依据法律关于侦查监督的规定进行,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元宝,因此只能采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予以纠正。

对采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后,侦查机关的复函,无非是对此事已引起重视,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实际效果并不大,更有甚者会拒不纠正或者纠正后不通知。而法律对此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更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导致监督者的监督要靠被监督者的觉悟来实现,从而使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显得苍白无力,即使侦查机关不予置理,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因为法律既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根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完善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法律监督的对策

(一)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时,不仅要监督侦查机关积极的违法行为,还要对侦查机关诸如应当拘留、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审等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应当监督、采取何种监督方式,需要明文规定;同时规定检察机关监督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检察监督的期限,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检察机关必须在发现侦查机关违法行为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监督;侦查机关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回复,同时规定不回复的法律后果。

(二)创新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介入调查权

检察机关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有违法行为时,应启动调查程序进行调查。经调查后认为侦查人员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后认为侦查人员的行为违法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办案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更换侦查人员的建议。

(三)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现行法律监督规定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的规定非常笼统且原则性强,不仅总则规定得比较原则,而且许多具体的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规定也原则性严重,难以实际操作适用。所以,要想改变我国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现状,必须立法予以改变。目前可以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司法实践现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一个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立法解释,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原则性规定细化为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以此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条件成熟时,再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使检察机关的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有法可依、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和保障措施,以确保侦查监督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四)增强刚性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相当的法律强制效力

财会监督检查方案篇6

关键词:财政;财政内部监督;财政内部检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以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行为、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益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有关财政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综合性或专题性检查和监控的经济管理活动。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权力分层化、利益多元化、决策分散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从实际出发,继续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清理、取消各类“小金库”,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和规范政府公共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建立具有“严格的预算、合理的收支、规范的操作、严密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认识财政监督在加强财政管理中的定位,如何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管理的需要;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是一种有目的的预防和纠错活动。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促进财政职能的高效发挥。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监督的管理制度,是实现财政目标,履行财政职能,增强部门内部自控和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它能确保在履行财政职能和重大决策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二)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有利于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即有暴露问题,纠正错误,抑制消极因素的作用,又有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弘扬积极因素的作用。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几乎都相对独立管理着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财政资金。同时,财政管理层次多,资金分配繁杂,面广量大。如果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跟踪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正确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三)构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在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时,特别是在频繁的财政收支活动中,能否经得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与考验;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己,廉洁理财,将直接决定财政工作的质量和财政干部的声誉和形象。通过财政内部监督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在开展监督的同时,强化了廉政勤政意识,从而促进财政系统的廉政建设。

(四)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其实质就是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其本身也是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二者相辅相成,融为一体。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确立,财政内部监督工作的职能将逐步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的做法,日趋健全和完善,从而促使财政部门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趋于规范。

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原则

1、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要深入调查研究,熟悉财政内部监督对象的情况及运行特征。②要把握监督的事实材料,做到依据充分。③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④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就是要注重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客观效果,重点克服几种不良倾向:一是要克服指标观念。带指标开展监督工作既会走过场,又会丧失原则,极大程度上损害监督者和监督机关的形象。二是要克服为抢进度而敷衍了事的做法。三是要克服巨细不分、主次不分的检查观念。四是要协调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监督工作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3、优化工作质量的原则。

财政内部监督与检察工作的质量包括:①能否准确地发现被监督者的主要问题。②能否查出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③能否实施全面检查。④能否提出整改的正确意见。通过质量优化,对各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努力提高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的整体效果。

4、坚持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

主要包括:①完善年初预算方案的核查备案制度。②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③参加重大经济活动预算的监管。④加强对财政收入征缴的源头监管工作。⑤检查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

(二)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的方法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就其方法,是依据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资料去甄别其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通过这种甄别来了解、确定其财务状况和所要知道的具体事项,进而予以肯定或否定。具体说来,即实施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相结合,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先进的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法。

(三)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的内容,即财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财政部门所属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由于财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资金的职能部门,而各种公共资金的来源渠道、性质和种类、分配和使用等各方面比较繁杂,因此,财政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内容也就相对较多,主要包括以下诸多方面: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制度情况。②本级综合财政预、决算及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批复情况。③本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收、监缴情况。④部门和单位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及经费指标的追加、追减

情况。⑤对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各项专款的项目审查、资金拨付、配套资金安排及使用效益。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⑦干部的离任审计。⑧政府采购。⑨财政部门内部财务收支。⑩其他如本级预算调整,收入退库等方面。

三、创新财政内部监督与内部检查工作,努力实现和完善“六个转变”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内部机制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蕴含在公共财政中的“预警、反馈、制裁、督促”的功能越来越显著。财政监督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将主要精力转到依程序协同掌握制度、规则和研究把握政策、规范的大事上来,并加强对财政经济形势和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不断创新财政监督机制,要努力实现和完善“六个转变”,充分发挥财政内部监督和内部检查工作在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捍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

(一)从注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转变

财政监督机构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新形势,参与财政重大决策,对整个财政收、支、管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监督管理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尤其要重点抓好事前监督,只有关口前移,才能未雨绸缪,才能不断规范财政管理,及时查堵漏洞。在对财政资金分配特别是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上,监督检查机构要派员参与其中,实行跟踪监督,不仅要监督资金拨付项目的科学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而且还要监控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

(二)从重分配轻监督向“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转变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者、仲裁者,其基本职责就是“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也可以概括为“分配职责和监督职责”。由此不难看出,监督职责是财政部门一项天然职责,财政内部监督工作要与时俱进的为财政的基本职责站好岗、服好务。

(三)从注重收入监督向收入监督和支出监督并举转变。

相比收入监督而言,财政支出监督在监督层次、力度和深度上要相对弱化、逊色得多。诸如拨“关系款”、“人情款”,在使用上不讲效益,滥支滥用损失浪费等现象在现实中依然存在。搞好财政支出监督,就要抓好日常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健全支出监督体系。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视角来规范财政支出,严格对财政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分配的用途、拨款程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将财政支出监督从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向深层次效益性拓展。

(四)从职能交叉、重复检查向职责明确、规范有序转变

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即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归口管理监督检查的计划,实行内外检查工作统一协调、统筹安排、统一处理以及有关的行政处罚等,从而改变从前职能交叉、重复检查的问题,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果,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

(五)从监督与管理脱节向贴紧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转变。

财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首先必须参与各项财政改革和财政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如参与财政体制调整,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等。其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的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包括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从资金的分配、使用、调节、资源配置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三是开展财政部门内部的日常监控和集中检查,抓好机关内部会计基础工作督查工作。四是结合借鉴对外检查逆向监督财政分配和管理行为,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的对策、措施。五是将财政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的分系统,贴紧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改进财政管理手段,强化财政监督。

(六)从注重对外检查向内外监督检查并重转变

近年来,财政系统内部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增多,违纪金额越来越大,违纪手段越来越隐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资金的审批、投入和使用、收效等流程过程中存在约束力乏力和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等问题。可见健全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非常重要。

一国外银行家就银行资金问题说过:“我不怕外面的人来捣乱,我的防备设施足以抵挡外来干扰,我最怕的是内部人员搞破坏,因为内部的破坏是最难发现的”。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牢固建立起内部防火墙。通过有效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及时暴露问题,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能够及时地挽救一些同志,使他们悬崖勒马。即能使干部队伍更加廉洁自律,又保护了国有资产不受侵吞蚕食。

参考文献:

孙开。论财政法制与财政监管[J].财政问题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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