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族艺术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艺术是人类创造力的体现,人类心声的最高表达。它由精神升华,从思考中提炼,是哺育人类生命内涵的生长剂。洛阳地区的河洛文明是东方文明的核心,中国的艺术创造从这里开始。洛阳作为九朝古都,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千百年来生长在这里的人们创造出了宝贵的艺术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近年来一直回响在我们的耳边,什么叫非物质文化遗产呢?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和全人类的瑰宝,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时代的发展,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今都面临的严峻的形势。其中的民族艺术更是如此,虽然像唐三彩烧制技艺、洛宁剪纸、洛阳青铜器、洛阳宫灯、石刻艺术、澄泥砚等等艺术技艺已经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洛阳市政府也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很多的保护工作。但是目前的保护工作还仅仅停留在维持,甚至说是抢救。“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要从娃娃抓起。”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期间举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举措,也是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文化部将积极与教育部门协调,出台文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不足,很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缺乏足够的政策性支持。在学校学生和老师受升学压力的影响,难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更多的关注。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真正的目的应该是普及和传播推广,特别是让我们的新一代学生能够了解、欣赏、喜欢甚至乐于从事和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发挥民族艺术的实际价值。如何发挥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性,吸引更多人关注?有传承人表示,需要从娃娃做起,如果能进入课堂则是最好的保护方式。
因此洛阳市教育局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相关教育专家以及有经验的一线教师,开始编著洛阳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教材,希望能通过教材的推动,使洛阳地区中小学生能够认识洛阳地区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美术与音乐等形形的艺术形式。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注重把握教材的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注意知识性和趣味性兼顾。在材料的搜集过程,每一位编写者都不止一次的去到传承人的家中或者工作室还有洛阳博物馆、龙门石窟、洛阳民俗博物馆、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洛阳三彩艺术博物馆等地搜集素材,深入了解这门艺术的历史发展、制作过程、文化内涵,并拍摄大量照片,留下珍贵的文字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两种:一是记忆,融入历史课程,用现代手段记录下来;二是传承,鼓励传承,让文化遗产活态延续。
近年来的现状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似乎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申遗”成为了风潮,然而,在形形的“申遗”动机中,只有一部分是抱着保护的态度,多数只是看到了申遗成功之后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地方知名度的提升,走上了歧途。
非物质文化传承如何走出困境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仍然面临很多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1)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瑰宝,相关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虽然短期内很难见到经济效率,但是应该看到其中的文化价值,识千金难买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传承。政府应该对从事非物质文化产业的宣传、教育的单位或个人加大扶持,让他们获得自信,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进来。
(2)学校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从中小学应当加大对非物质文化产,特别是民族美术、民族音乐的重视。艺术是没有国界的,比起其他门类更容易让学生理解和接受,把民族艺术当作一个切人口,让我们的中小学生能够通过这个窗口进入传统文化的世界,最后喜欢上我们的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的悠久文化感到骄傲与自傲。此外我们的学习还应该增加对艺术类教师的培养,培养和选拔一批有专业素养和责任心的教师去引导学生了解民族艺术。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高校教育继承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正是它们的存在才使得中国文化多姿多彩。在世界文化相互交融的今天,如何保持本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如何使传统文化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并展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而高校正处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前沿,一方面要从文化上对其竭力保存,另一方面又要将其与现代艺术、现代社会生活相连接,并使其迸发新的生命力,可谓任重而道远。
一、继承传统文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人类在其物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表现在自然适应性方面。比如原始人的工具,人类工具的发展是因为人类在其生产过程中自然地选择众多工具中最适应自己的那一种,逐渐改造并抛弃掉其他非适应性因素,才形成人类现在所使用的工具基本形。另外是能动反应性,人类在长期的改造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于审美的、直观的心理形态,因此,在实用的基础上,进行审美上的加工,这也就形成了艺术思维或设计意识。
在越来越讲究创新的现代社会,如何去创新,怎样去创新,人们都在不断地拷问自己。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对于传统文化和知识的积累是创新的基本前提,在这一点上,中国传统的文化的特质给我们以很好的启示。
中国传统文化在其发展特征上最重要的首先表现在它的整合性这一特征上。中国传统文化是多元的文化,历史上的传统文化其来源是丰富的,古希腊艺术、西域文化和伊斯兰艺术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留下了印迹,只不过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对它们整合吸收后进行了组合和重整,使之最终成为中国古典文化的一部分,魏晋和隋唐的艺术都强烈地表明了这一整合的特质。但农耕文明的传统的一面也对这一特质有着深刻的影响,在外来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初期知识简单的“拿来”,当形成惯性后再加以整合和吸收。在这一过程中,却从来很少探讨外来文化的内在本质,很少探求本体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内在差异及深层因素。正是这一因素使整合的过程往往要延续一段不短的时间。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还表现出延续性这一特征。打个比方,中国文化的发展过程就如同是在滚雪球一样,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继承性的文化,以某种精神、文化为核心,在“滚动”的过程中不断地“添砖加瓦”。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文化的历史,虽然曾经有过起伏却从来不曾出现过断层,最终结果是使传统文化、艺术在一条相对固定的发展道路上稳定发展,并会在外部条件的改变下,如政治形式、经济模式、技术、材料的更新中不断爆发出新的生命。因此,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为了发展外来文化艺术而丢弃了本民族传统文化精神,无疑是邯郸学步,舍本逐末。
再次,中国传统文化还表现为其适应性上。中国艺术发展的决定因素是内在的,强调精神的传承。要求艺术的内在精神不论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下,不论外在条件有多么大的改变都必须延续下去。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会尽力适应并与社会环境协调,从另一方面来说,中国文化与自然相和谐的特质也使其具备了这种适应性。
艺术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开放模式,人类艺术发展由原始社会的单一性、实用性的造物特征发展到当今众多艺术门类就是这一开放性特征的直接体现。在这里所提到的开放性特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艺术的发展本身并非孤立,艺术与众多社会学科及社会意识形态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撞击,因而形成了越来越多的边缘艺术学科,如艺术心理学、艺术人类学或艺术社会学等。其二,作为社会上层意识形态,艺术的发展与人类审美能力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审美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艺术环境,随着社会分工及人类自身思维的深化而不断“膨胀”,在审美关系的众多表现形式中,文化关系和文物关系的影响也随之越来越深入到社会之中,这也导致艺术内涵的扩展。其三,全球一体化的发展不但表现为经济的一体化,也表现为人类多种文化的相互融合,而融合也就意味着艺术大概念的全面开放。但开放并不意味着与文化的继承积累无关。有一句诗给当代的文化继承以极大的启示:“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涵养转深沉。”新知学包含着旧学才显深邃,正如陈传席先生所言:“善学者,能于旧学中知新知,新知中见旧学,则深邃,深沉可兼而得之。”可见开放只是艺术的表象,最关键的因素在于什么是“里”——内涵。传统文化才是造物的基础,是它的内在动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教育中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研究在现当代高等教育中显得尤为重要。当代高等教育特别是艺术教育直接受到社会发展的影响,同时也受到西方艺术思潮的影响,传统文化及传统手工艺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随着消费人群、社会思维、当代艺术思想的改变而在高校艺术教育中面临的是一种尴尬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等教育中的继承这一问题,首先要重视的是它的文化特征。技艺的继承相对容易,但作品能否真正表达文化才是继承和发展的关键,因此,高等教育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首先就是要强调对其文化构成的发掘。
如上文所述,中国艺术的发展要真正走向世界,在世界艺术中成为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就必须要继承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这是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必要条件。因此高校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当代中国的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说是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方面还处于原始的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很多问题。
首先,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存在于某一地区某一历史时期有一定社会影响、文化价值的人类文化实践方式与艺术表现形式,如:神话、传说、歌谣、舞蹈、曲艺、皮影、剪纸(技艺)、绘画、雕刻、刺绣、印染、民俗礼仪、节庆、民族体育活动等,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它是我们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它们的保护、挽救、保存、调研是对我们的文化传统应有的尊重,同时起着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代传媒与市场化、娱乐方式的冲击,民间传统的文化生态正在被破坏,趋于灭亡、失传的境地。但正是通过它们才能了解并认知传统文化,也只有通过对它们进行系统和长时间的学习与研究,才能使学生在艺术创作中加以运用。由于这样的课程在教学中的比重太少,而且在教育中不能进行系统的讲授,从而导致了学生只是了解其中的某些门类,如:剪纸、陶艺等,这样根本谈不上继承了传统文化。
其次,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旧有的生产方式的产物,如年画,是传统的年节的标志。旧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是其产生的必然条件,社会生存条件的改变必将改变和影响其生存。现当代社会的文化性质是一种大众文化,并且西方文化的传入也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冲击,这一切导致年画的生存环境已经改变。因此在高等教育中不能再以过去的态度来对待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同时也不能单纯从经济角度来看待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不只是经济建设的需要,而是文化的需要,在教育中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创新在高校中的意义
我们经常在谈继承和创新,可什么是继承、什么是创新?该如何继承、如何创新?其实继承和创新是一回事,它们是一体的,只不过它们有主次之分。对于高等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不是根本目的,继承才是主要的目的和手段,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继承,创新是在文化建设和现代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表现,使其进入新的生活。具体到继承和创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1.题材。由于社会风俗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传统题材在今天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上,题材的可变性最大,其发展的空间也是最广阔的。
2.材料。传统材料在今天社会科技高速发展的状况下,有些已经可以被新材料所取代。
3.技艺。必须要将传统的技艺进行记载和整理,在对这些资料进行充分收集后,在此基础上来创造新的技艺,积累新的经验。
4.形式和风格。这一点是最关键的,以上的三点都必须要围绕这一点来进行,因为形式和风格是唯一不能变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和符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还是传统文化的底线。
就以上几点来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保护和继承无疑给了我们以启示。2001年,桃花坞木刻年画社被划归至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将传统文化艺术的精髓通过高等艺术院校来普及,这在全国是一种首创,这是真正从高起点来探索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创新问题。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几年的摸索,逐渐寻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首先是研究。2003年,通过赴各地考察获得了大量珍贵的文献资料,同时开始《口述桃花坞资料》的采访和记录,并于2004年4月出版《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画册。同年,着手通过文字、摄影、摄像及录音的方法对桃花坞年画的印务内容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整理。2005年编写了《桃花坞木刻年画》和《国内桃花坞木版年画收藏目录》两套具有重要影响的书籍。其次是传承。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于2002年9月开办了第一届“桃花坞木刻年画研修班”,从印刻技法着手培养桃花坞木刻年画传人,到目前为止已开设了三届,而且还将持续下去。2002年10月开始复刻、复印传统木刻年画并延续至今。最后是开发。2002年10月,以桃花坞木刻年画为题材、以不同材料为载体系统开发了“桃花坞木刻年画”礼品、旅游纪念品。2003年3月以“丝绸和桃花坞”为主题用现代审美眼光将桃花坞木刻年画融入到以丝绸为载体的服装设计中,设计出一系列的丝绸服装。2003年,将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代表作品的形象注册了商标,并发行了一组以传统年画为题材的纪念性邮票。到现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已经开发出了几十种以“桃花坞木刻年画”为题材的产品并获得了市场的好评,从而让更多的人走近、关注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使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又重新充满了生机。
由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创新的探索实例中可以看到,从高等院校的教育和研究着手,无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还是对高校艺术发展水平,更或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的密切联系都具有现实的意义。这也是中国传统艺术,无论是工艺、设计还是其他别的艺术形式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并最终走向世界的一条可行之路,同时也保持了中华文化的独特性,使之继续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认识;保护
相信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非物质文化为何物,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对文化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社会各界对保护传统文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物质文化因为实在的物质性赢得了保护和照顾的先机,而非物质文化却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被渐渐溶解、消失。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也认识到,非物质文化所维系的精神情感是物质文化无法比拟的,这种心理的共同认知可以影响一代,甚至几代人,这里面所凝聚的力量是十分巨大的。但是,我们从他的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都是以抽象的方式存在,这也为它的保护、发展带来了难度。
一、当涂民歌的由来及现状
以我的我的家乡为例,那是个富庶的鱼米之乡,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这里孕育出一代又一代勤劳的人们,他们将自己的生活和感情,用一种特有的方式表达出来――歌曲,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极具家乡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当涂民歌。当涂民歌是当涂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劳动人民口头创作、口头演唱、口耳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典型代表,经过历代文化人的艺术加工后,更具有了高度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可多得的音乐和语言艺术珍品。除此之外,当涂民歌记载着当地人民生活的变迁和思想的变化,其历史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也是它必须得到传承和重视的重要依据。当涂民歌不仅是反映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也是折射审美观念的载体,是当地人民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歌曲内容体现了大量的生产习俗和生活习俗,显示出独特的地方性民间音乐和语言艺术的魅力以及特有的叙事抒怀风格。但是,随着越来越多外来文化的到来,仅音乐方面对当涂民歌的冲击就已经不容小觑了,流行音乐强大的感染力和时代性,似乎在宣告着民歌终止的日期。现今,当涂民歌已经被列入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仅仅在政策的保护下并不足以保证它的传承与延续。这也是现在很多传统文化遇到的共同的问题。所以,面对现实的状况,对于和家乡民歌有着相同遭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呢?
二、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思考
1、非物质文化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是“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传承者。如果传承人的工作都做不好,那什么保护之类的论调都是空话。据笔者了解,当涂民歌的传承人本身就屈指可数,而且除了民歌之外也都各自做着其他的工作,也就是说并不能一心一意把心思用在民歌的发展之上,只是在偶尔需要演出或者活动的时候才会演唱,而不会把精力放在民歌的新题材、新内容的研究上。这样一来,民歌本身就渐渐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如果还不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融合,那新鲜的血液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干涸,最终走向枯竭。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存在?就是因为对于传承人,我们给予的还不够,每个月仅有的补助远远不都支持除生活之外所有研究。另外,传承人的荣誉只是小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在“传承人圈子”里比较出名,出了这个圈子,可能谁都不认识。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本身就存在数量上的劣势,如果影响力再不够,那这样的传承工作如何进行下去?改善这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推动,笔者认为推动的形式可以多样,不一定要局限于办一场演出普及大众,比如:走进学校和中小学生互动、讲述传承人的经历、拍摄故事真实的传承人纪录电影之类,都可以不断扩大传承人的影响力。只有影响力提升了,对于民歌的保护和发展才会有下文。
2、非物质文化除了“人”的重要作用之外,就是环境。当涂民歌之所以不断走向衰落,除了传承人的管理问题,居于次要地位的就是环境。之前所说的当涂民歌的几个形式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歌唱出来的,而当下的生活环境已经让这些环境消失殆尽,所以现在只能是通过舞台表演这种最直接的方式呈现。可是,笔者不知道何故,即使在和过去相似的情境中也很少甚至不会出现民歌的歌唱。笔者分析原因是:这样的文化断层已经很严重了,可能已经有甚至两代人都没有过这样的经历了,现在的人就更不用说了。有没有可能让这种形式再回归到劳动中去呢?笔者认为是有这个可能的,虽然劳动的强度和周期已经明显缩短,但毕竟还是存在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还是有一定的存在空间的,但是究竟用什么样的方式回归,还需要更多的人来共同研究。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像对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样样具体化。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界定好“保护”和“保存”的界限,或者说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究竟是用保护的方式还是保存的方式。“保护”和“保存”的区别在于是否改变,笔者认为,如果选择保护,就必然会有改变,不管是考虑多少原真性原整性,非物质文化一旦离开了原有的土地和人群就势必会发生改变,在已经改变的非物质文化上再进行保护就会令这种改变更加深刻,因为保护的手段多种多样,特别对于非物质文化这样抽象的保护内容,方式就会更加多种多样,也就必然引起脱离其本例的变化。就当涂民歌而言,笔者认为采取保存的形式比较合乎实际。虽然上述两点谈论了传承人和环境的重要性,但是鉴于现有的保护状况来看,并没有收到很好的效果,所以可以尝试用保存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方法比较简单,即通过文字、影视、音像等媒体手段将最原始或者最真实的场景内容记录下来,把这样的原生态内容用资料的形式保存下来,用它做指引来知道相关的保护工作,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属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4-0119-04
2006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的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名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被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标志着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更为重要的是它可能带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方面理念的转变,进而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即从静态的“物”的保护转向了动态的“人”的保护,[1](P18~22)2007年以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陆续命名公布就是一个极好的注脚。尽管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传承人的重要性,但总体上关注不够,尤其是传承人在传承实践中所具有的意义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未被命名的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还是经过国家、省区、州市、县各级政府命名的项目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活态属性和自身文化属性两个方面,自身文化属性就是该文化区别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是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要素,而活态属性则是该文化的生存方式,是其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属性的保有以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为基础。
(一)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引进的概念,虽然经过多年发展调适,在其内涵与外延及其分类等方面的理论表述逐渐科学化、规范化,但与实践着的文化生活本身一一对应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进行辨析厘定,以更好地概括和指导文化生活事实。目前使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共识之一是至少应该强调“活态性”。作为在历史中展开的文化实践活动,具有历史的规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特性,就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可以说“活态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真实而重要的价值意义就在于它是当下人们正在实践着的生活方式,是活的文化事实。而其“活”离不开文化主体――传承人,活态的本质或核心就是人,[2](P114~123)指其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表现为人们特定的生活方式,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实践着,遗产才能“活”起来。从目前所认定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其中很大部分是被称为“艺术”的部分。在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中,艺术大都没有独立的本体性存在,它就呈现为民众的生活方式,文化主体在很多艺术活动中既是创作者、展演者,也是欣赏者,他们作为艺术的创造、操演、欣赏主体,贯通于该文化实践全过程,是该项艺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保证了该文化过程及其完整性、延续性,从而使之代代相传。在研究和实践层面,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关注一直更多地停留在文化艺术客体――“物”上,专注于文化事象。最直观的关注方法就是“采风”,从活生生的文化实践中摘出片断事象作为文化的表征,见物不见人,把文化艺术当成静态的标本而不是不断生成的实践活动,于是,“传统”被当成了文化事象本身进行保护,而忽略了生成“传统”文化的文化传统是一个由主体运作的文化生存发展机制,文化传统在主体的操演下决定了文化怎样在自身既定轨道和现实境遇两者形成的纵横关系网络中生长。文化不可能一成不变,在今天这样的特殊文化背景下更不可能,而文化的生长需要人和“物”两相结合,只有通过人的实践,“物”才能得到延续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强调其活态性就是强调传承人这个文化实践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项目申报认定中,强调基本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有传承人,有传承活动,以保证它是活态的而不仅是标本。
(二)秉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文化属性离不开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历史地形成的,每一种来自不同文化的遗产项目都秉承文化母体属性,拥有该文化的独特性,这也是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被选择、被命名、需要被传承的内在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认定中,不仅是基于其杰出的技术形式特征,更主要的还是它所代表的各种文化的表征,内含了该文化的编码逻辑。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技术并非决定性和最关键要素,技术形式符号所蕴含和表征的文化基因意义更为关键,[3](P11~21)从而能够参与构成文化多样性、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母体文化的这种整体性关联决定了文化实践主体在其中的重要性,作为文化的一个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具有的内在结构关联,正是由于主体的存在才整合为该文化整体,剥离了主体,遗产就只能转化为单纯的技术形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强调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活态文化就是依然作为民众生活方式、保留了该文化属性的文化,如上所述,只有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的实践才能保证活态性。目前对各种地方性文化的关注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缘由,因此,经常出现反客为主,用客位观念代替主位观念进行理解的现象,尤其是在权力介入引导的自上而下的文化遗产运动中,在代替性理解中容易造成隔靴搔痒或重新解释而扭曲他者文化的现象。人类学学科强调,要真正理解他者文化,必须尊重文化持有者的表述和理解,在对一种文化进行解读时需要主位客位并置讨论,才能在彼此的对话中达到对一种地方性文化的理解。[4](P13~18)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中要求尊重当地人意愿,尊重文化主体自身的选择,因为那是“他们的”文化,他们置身其中并与其融为一体。更为特殊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项目绝大部分属于被划分为“艺术”的文化,作为“艺术”的文化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化门类的特殊性,那就是它感性直观的独特符号形式,这种符号形式孕育于其文化并与其文化相互契合,水融,不仅对艺术背后的文化的体验需要来自于持有者内部眼界,而且对艺术形式本身,看似可以相对超越文化的“单纯”审美品位也来自于文化的形塑。在主体的感官与文化合而为一的历史进程中,艺术形式的养成需要内在文化的支撑。所以,对传承人的界定至少包括重要的两点,一是掌握特殊文化技能,二是享有该文化。无论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讨论都离不开遗产背后的整体文化,而沟通二者的中介就是传承人,是他们把携带的文化积淀和对自身文化的理解放进了既定的文化形式之中并不断进行着形式创新,各民族文化才能在历史进程中运行在自己既定的轨道上,保留并生成着与其他文化不同的属于自己的个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中,只有形式而没有传承人及其传承实践的文化不能被划定其中,同时还强调当地人群或享有该文化人群的想法。这样,就能够把文化主体传承人放在其应有的位置上,还艺术主体在艺术实践活动中应有的地位和意义,改变以往民族民间艺术研究中见物不见人的现象。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是文化事象的保留,更是文化主体对文化事象的操演和不断创造,从而实现一种文化的真正传承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义和作用
传承与发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个重要的关键词,表面上呈现的是文化客体自身的不断延续和演进,事实上,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传承人对文化的不断操演与不断创新的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传承人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发展的文化主体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被命名以前的传统社会中,文化的延续发展是一个自然过程,文化在民族的代际之间自然传递,通过家传、师承或社会传承等诸多方式和途径,在一代代传与承的生活实践中绵延下来,只要生活方式仍在继续,就能保证相应的文化自然地被传递下来。今天,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文化项目只是各民族文化中的滴水,各民族创造的不可计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多元文化背景压力下仍在传承,依靠的就是民众群体。从文化建构论出发,传承发展内在地包含了创新,把一种文化纹丝不动地保留下来既不是文化发展史上的事实,也不符合文化发展逻辑,文化总是在其遭遇的环境中朝着自己的方向现实地生长着。文化的创新离不开文化主体,“物”自身不可能随着环境改变自身,“物”凝聚着的是人的观念和具体的操作。从具体层面看,每一个文化的传承发展都经由个人创造,作为传统的文化因群体共享看起来好像是群体发展,但很多文化实践可以证明,传统的生成及发展是个体与社会文化之间互动的结果,它不仅是集体记忆造就,更来自于个人叙事突破传统自身增减和完善的创新,在很多著名的民间艺术活动中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例证。[5](P24~36)
由于个体与社会文化互动的不同结果,文化在个体身上的分布和携带是不均衡的,不同领域总会出现某些杰出人物,成为该文化前进的推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名录,就是对该文化杰出的实践主体进行选择性认可与褒奖,是对一种文化诸多传承个体中独具特色或颇具典型的文化操演风格的认可,风格成为个体参与文化创造的一种度的标志。在很多文化实践中可以看到传承人的生存策略、知识结构与传承方式等对一种文化自身发展的影响,这也是民间手工不同于机器批量复制的根源所在,它尊重的不仅仅是直观的劳动量,更主要的是手工背后主体所赋予的生命亲历性及温润随心的情感体验,正是这些生命的内在欲求推动了形式的创新发展,生成了特殊技艺。在这个人与集体共同推动的历史文化发展进程中,传承人主体成为文化发展的生产性动力,极大地推动了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
(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自然传承的主要力量
当代民族文化处于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自我与他者等多元文化并存格局中,文化发展的自然河道在多重力量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突然改变甚至是中断,传统文化发展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文化的自然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和强调的背景。这样,传承人尤其是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从两个方面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1.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自觉意识
当文化离开自然传承的轨道时,其传承需要在文化自觉意识的引领下才能顺利进行,文化自觉意识依赖于文化主体而产生存在。在不同文化发生碰撞接触及交流互融的过程中,彼此成为参照将激发各文化自意识,从而极大提高文化发展的自觉性,增强该文化自身内部生长调适机制。而在当代文化背景下,文化接触交流并非能够以“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想状态进行,对很多地方性文化来说,只有通过各种方式和利用各种契机不断增强文化主体的自觉文化意识,才可能增强该文化的传承发展活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首先介入的是政府与学者,作为文化发展方略以政治话语姿态自上而下铺开,他者的话语几乎淹没了自我的声音,如与当代文化接轨的“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来说是陌生的;节庆类遗产实践中,民俗变官俗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该文化的自我认知和反思如其意义及保护传承等文化自觉意识首先源于那些被命名的传承人。
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被命名的传承人经由他者命名及资助活动后,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知识的反观意识及视角,之后又为了政治、经济、展演等不同目的,迎来各组织机构提供的更多渠道和契机对该文化进行操演,如此往复,逐渐培养起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自意识,并由点及面地以一种示范性培养地方民众对该文化的自意识,再逐渐上升为对民族文化的强烈的、稳固的自觉意识。文化自觉是文化生存发展中的强烈稳固的自意识,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的传承发展才不会只是被某些外力驱使推动以达到某些功利的目的;也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才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保证主体的文化传承意愿。如云南少数民族很多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类文化,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强大的政治力量影响下,具体事象已留存不多,90年代以后,在各种文化认同场景中,各种合力促使直接的现实目的与心中留存的文化记忆相互契合激荡,在部分人群尤其是杰出的民间艺人中激发起一定的文化自意识,这种意识与文化惯性相结合,逐渐实现着自我文化的恢复或重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先被激发起并养成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多是杰出的被命名的传承人,因此,传承人在更好地促进地方文化保留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传承通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际性认同的文化思潮,根源之一就是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各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产生和对应于传统社会,是传统社会各地方人群适应自然社会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特色文化,它犹如一条河流,在传统社会中大多可以在既定的河床内向前流淌。而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彻底颠覆了传统文化生存的根基,它的河床被修改或者直接消失了。这种特殊语境使传统文化何去何从成了文化研究和实践的热点和难点,从而兴起了一轮又一轮传统文化传承保护思潮。在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中,生活文化的变迁导致自然传承链的断裂,传统文化的发展需要人为的干预,其传承保护成为一个时代课题。政府和学者合力提出的理念及出台的政策都不少,但只是宏观的理论的指导,具体的传承实践也还停留于说得多、做得少的阶段,犹如明确了战略目的还需要靠一次次具体战役及其中的战术去完成一样,充分的理论描述需要在实践环节中展开和实施。
在非自然传承环境中,依靠文化惯性进行自然传承已经不可能,于是,“保护”才成为民族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概念。要保护一种文化,不是止于静态的标本展示,更重要的是作为文化的传承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需要积极主动有意识地为之,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理论到实践的具体枢纽和中介,决定了他在其中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目前尚未得到发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旗帜下,一批批杰出的地方文化持有者被挑选出来,以命名、资助,甚至立法等方式确立他的文化地位、文化责任,以保证他的文化传承实践,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从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调查中可以发现,在目前已经完成不同批次、不同级别的传承人命名,相关资助也逐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项目的传承实践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传承人的有关责任与义务还停留于纸上,很多被命名的不同级别的传承人仍然停留在以前的自然传承状态中。
因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就是要从重视传承人入手,在明确其责、权、利的前提下,细化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围绕此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以此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可行的传承通道。这样就可以以传承人为结点,统摄起每一次传承实践所需要的契机、场景、方法、途径等,形成相应的传承运行机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发展提供一条切实可行之道。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传承人的代际断裂是传承中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那些需要特殊技能的项目,调查中,很多传承人最担忧的就是现在年轻一代不愿意继续传承该文化,项目传承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除自身亲历亲为进行项目传承外,他还有重要的传承活动就是培养传承人,以保证该文化代代相传,因此,在具体传承通道构建中,传承人的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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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性和功用性这两个基本特性,决定了衡量其保护工作水平和效能的标准,就是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文脉不绝,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融入生活、发挥功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原则性和方法性都很强的工作,在整个保护工作中,必须注重有效的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因为,创造和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精神归宿,传承发展是保护的核心,合理利用则是保护的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和功用性两个最基本的属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附于“人”而体现出来的活态的知识、技艺和技能,同时又具有实用功能,它或承载精神情感之内涵,或提供衣食住行之用品,或集揽百工艺技之精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以精神的或物质的形式为民所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特性,决定了衡量保护工作水平和效能的标准,就是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文脉不绝,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融入生活、发挥功用。因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在机制构建、制度创新和舆论营造之后,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和深化,必然会触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和根本,那就是传承和利用的问题。
一、创造和谐——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和利用的精神归宿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或族群的文化传承一般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文化典籍、遗存器物等延传;另一个是通过非物质文化传承。在传承文明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是鲜活的、丰富的、亲和的,更具生命力和恒久性,它在价值取向上追求的是人的精神、情感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因此,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具有积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中去认识和实施,这是做好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一个思想基础。文化如水,润泽万物,悄然无声。面对和谐发展的时代主题和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任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积极发掘和弘扬所蕴含的优秀传统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精神理想、思维方式和生活情趣,努力培育和谐理念、和谐精神,弘扬坚韧质朴、重信尚义、宽厚包容、求实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时期河北人文精神,坚持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并重,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
二、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核心
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永续流传的基础和根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不同于物质的文化遗产,它们是“会行走的民间记忆”,注重的是知识、情感和技能、技术,体现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情感和智慧表达,主要通过人的语言、动作表演和手工技艺来体现出来,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保护掌握这门知识和技艺的“人”,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这是保护工作的根本和重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坚持自然或民间传承。要重视和保持民间自然形成的传承方式,要充分相信非物质文化自身的生命力。鼓励、倡导传承人树立开阔的胸襟和开放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固守秘密,只在家族内部传承的狭隘做法,扩大带徒传播的范围。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传承。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法律保护、资金扶持、制度建设等方式,鼓励、支持和保护传承人带徒、讲习、传艺等活动,包括出台相关法规对传承活动进行保护、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全对传承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机制,实施乡土文化教育普及计划,培厚良好的保护环境和保护意识等多种有效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中,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是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并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人。认定和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脉,体现了政府对他们的承认、肯定和褒扬。但这不仅仅是一种荣誉,还体现着一种责任和义务,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承诺和坚守。代表性传承人可在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术与艺术资料,授徒传艺、培训讲习、展演展示、学术交流,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得到政府的保护和扶持。同时,代表性传承人也应在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配合开展该保护项目的公益性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方面承担一定的义务。三是坚持静态传承。要采取文字、录音、录像、拍照片等多种方式,对传承人的表演、表现形式、制作流程等进行全方位的记录整理,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数据库,以静态的资料性的成果对其技艺长久保存。
同时,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并不是要原封不动地机械地继承,还要坚持发展性原则。非物质文化在历史的纵向传承和地理的横向传播中,是不断演进和嬗变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后,随着社会主流思潮、价值观和民俗风情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进行自身的调整和转换,以满足人们的审美和精神需要。从地理传播的角度来讲,不同区域的文化相遇后,相互之间必然会有一个碰撞、变异和融合的过程,之后,“此文化”会变成“彼文化”。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处在一种发展演变的状态,“变”是规律,是客观存在。所以我们不要僵化地固守所谓的“原生态”,而应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和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又要按照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以“博采众长,海纳百川”的气度,坚持继承发展,提高自身的生存机能,永葆生机与活力,使其始终成为同时代人们的精神和情感所需。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目标
从方法论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仅是手段,其终极目的是“以文化人”和“文化为民”。我们无论抢救了多少文化遗产,也无论保护工作做得如何出色,最终还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群众现代日常生活,“飞入寻常百姓家”,使其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农耕社会的文化样式和遗存,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其历史传承、风格特色、社会需求、自身机能及原生地态度等方面的差异,它们的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也有所区别。但总的看,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和挑战。要破解和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难题,实现其合理有效的利用,就要树立科学的观念,采取恰当的措施。
目前,中国学者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概念还存在着理解上的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认为许多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如传统的音乐、舞蹈、技艺等)并非完全是“非物质”的,其中也包含“物质”形态的因素。其实,笔者发现,所谓“物质”和“非物质”主要是中文翻译上的一些误读,即我们现在译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个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文件英文文本中写的是“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这三个英文词汇中,后两个词译作“文化遗产”是确切无误的,而第一个词“intangible”在英文中主要是“无形的”意思,它的名词形式是“intangibility”,有“无形”、“不能把握”、“不可解”等含义。所以,日本人把“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这个概念译作“无形文化财”,而中国的官方文件译文中则译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理解上的不同,并不是原则上的错误。笔者认为,既然译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定势,并已成为一个新的流行概念,我们还是应该在理解其原意的前提下接受这个新概念。不管其概念如何去理解或如何去界定,我们只要清楚一点,即那些无形的或视觉难于把握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过是相对于像埃及的金字塔、意大利的威尼斯水城、中国的长城、故宫等这些视觉可见的人类“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英文文本中写作“tangibleculturalheritage”)而提出的一个保护范围。我们不必一味地去争议这个概念是否在学术上符合逻辑,我们只要理解,现在提出要保护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我们曾经一直重视和尽力保护的那些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艺术形式和技艺传承,而传统民间音乐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保护对象之一。
实际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除了在“”中出现过严重的毁灭性摧残之外,一直就没有间断过,只不过以前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新名称罢了。现在由联合国支持,政府出面,把保护这类文化遗产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以立法,作为国策进行保护,这是我们长期从事传统民间音乐收集、整理、保存、保护工作的音乐工作者久已期盼的大好时期。但是,既然是在新的形势、新的语境下重新提出如何保护,那么我们必须采用新的思维、新的视角重新思考保护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方法。下面,本文就三个问题提出一些理论性思考。
一、关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判断中的话语权问题
尽管全国上下呼吁着一片“保护”声,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古脑儿地什么都保护,否则会形成被保护对象的泛滥。所以,有选择地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对哪些东西值得保护进行认定也是必须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选择列入保护名录的各国非物质(或“无形”)文化遗产叫做“masterpieces”,我们翻译成“代表作”,其实这个词还有“大师作品”、“杰作”、“主要的”等含义。如果我们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的标准来选择进入我们国家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需要考虑从哪个角度入手进行选择和认定的问题。我想,选择的过程,就是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认定的过程,是对其进行价值取舍的过程。但是,由谁来判断,由谁来认定呢?我认为,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进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人”和“被保护人”这样的二元格局。其中,保护人包括政府、专家、学者等,被保护人包括承载、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群体。这个二元格局的特征是:“保护人”处于话语的霸权地位,而“被保护人”则处于话语的弱势地位。什么该保护,什么不该保护,怎么去保护,实际上都需要由政府、专家、学者们来判断和认定。既然在判断和认定过程中,以政府、学者、专家组成的“保护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那么,话语权的拥有者应该怎样使用他们的话语权,应采取怎样的立场和观念来建构他们的评判话语,这是作为拥有话语霸权的保护人――政府、专家、学者都需要非常认真地思考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判断的价值取向问题
要对遗产进行价值判断,首先要考虑的是选取什么样的角度或从哪些方面去作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哪些方面值得进行价值判断,哪些方面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本文所谓价值判断的价值取向。我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应该选择三种主要的价值取向:第一种价值取向是美学价值;第二种价值取向是社会价值;第三种价值取向是学术价值。
美学价值判断的取向是解决美和丑的问题。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都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剪纸、绘画等艺术,有些遗产形式如少林武功,虽然不是艺术,但中国武术中也包含着艺术的审美因素,因此都具有美学价值,都需要进行美学价值的判断。按理,我们在作美学价值判断的时候,应该认可和肯定那些感染和净化我们民族精神的美的艺术形式,否定和排除那些无益于我们民族精神的丑陋的东西。但是,美学价值的判断标准事实上一直是很有争议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对艺术作品的美学价值给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不过,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不等于没有标准,而是说各人在判断美时会持有各自不同的标准。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判断美学价值的时候应该重视人类学、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一直提倡和鼓励的“局内人/局外人”(insider/outsider)和“主位观/客位观”(emic/etic)的理论和方法。也就是说,作为文化局外人的学者专家去审定和观察一个文化遗产时,不应以自己“文化精英”的客位观念作为唯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必须考虑到作为文化局内人的民间艺人的主位观念的价值标准。因为,承载着文化遗产的局内人认为美的东西,可能不一定会得到作为局外人的学者专家的认同。只有局内-局外、主位-客位的互补与共识,才是比较客观的美学价值的判断标准。拥有话语霸权的“保护人”只有尊重处于话语弱势地位的“被保护人”的判断标准,他们才能以合理的观念来建构他们的评判话语,才能以公正的立场来使用他们的话语权力。
关于社会价值判断的取向,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问题、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贡献问题,以及这类文化遗产中风俗、习惯、宗教等因素对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利弊等一系列问题。关于社会价值判断的标准,甚至会比美学价值标准更难于统一。比如,政府官员会以政策、法令等政治立场为判断标准;专家、学者会从历史或学术角度进行价值评判;而文化传承人会坚守其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遇到这种复杂情况,怎样判断其社会价值?以什么样的标准衡量其社会价值?这些问题都需要加以研究,或者也只有采取局内-局外、主位-客位的互补和共识,才可以合理解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价值的判断问题。我对这些问题没有结论,在此提出来供大家思考,希望在思考过程中,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时,至少能够考虑并尊重被保护人这个弱势话语群体的话语权力。
关于学术价值判断的取向,主要是针对学术研究而言的。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一定需要写入保护名录或列为保护项目,但可以对它加以研究。比如,某种存活至今的古老传统音乐可以解决音乐史上一些悬而未决的学术问题,很多在史书上记载的后来失传的音乐在民间被发现,在学术方面就很有价值,但不一定很美、很动听,也不一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功能,却也值得去研究。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可以忽略它的审美价值和社会价值,只关注它的学术价值,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或博物馆式的保存。
三、关于保护什么和怎样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