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施工安全事故是人们所不希望发生的一种事件。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却隐藏着许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准确无误地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要先了解与控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是必要且关键的,对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事故不发生)是极其重要的。进行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使之与安全计划目标相一致,最终实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各项预期目标。
一、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原则
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整个建设施工过程。在控制过程中,要求对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突出重点,针对重大危险因素和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控制。
(一)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一般原则
1.立足消除和降低危险,构建系统安全,落实个人防护;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预案与应急措施联动机制;3.动态跟踪,重点控制,应变策略。对极不可承受的危险要禁止作业,对重大危险要立即整改,对中度危险要限期整改,对轻度危险要加强监控和保护,对尚可忽略的危险,按照常规进行管理。
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一般原则告诉我们,危险因素控制措施依次包括消除危险因素、降低和限制危险、使用个体防护装置等。在选择危险控制措施时,优先选用图中底层的措施,只有下一层的措施不能使用,或受到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实际因素制约时,才选用上一层措施。
(二)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事故预防原则
事故预防可以分为事故发生前的预防及事故发生时的防止和减少事故损失的预防。这是一种发现、识别各种危险因素及其危险性并对其进行消除、控制的手段和措施。其基本目标是采取措施约束、限制危险因素的产生、发展和作用。一般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进行选择:根除危险因素;限制和减少危险因素;隔离、屏蔽防止危险因素产生连锁作用;采用故障安全措施;减少故障及失误;安全规程;矫正行动。
(三)建筑施工危险因素预防控制措施的一般方法
制定安全目标、指标、组建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制定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制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作业规范、管理制度等;加强监督、检查、测量及测试;对危险作业、危险设备、危险场所,加强运行控制。
(四)应急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当事故发生时,必须及时采取应急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选择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进行选择:隔离危险因素;薄弱环节防控;个体防护措施;避难和救生行为;救援行动。
二、危险因素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管理对象是整个施工过程的具体危险因素,施工过程的危险因素包括技术工艺因素、材料因素、机械设备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五大类因素,每种因素都包含一定数量的具体危险因素。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危险因素预防控制工作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方案制定和初始评审及相关准备工作;工程实体施工全过程(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装饰安装阶段)的危险因素识别分析、预报和定期评价分析、根据评价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发生事故后的应急管理和紧急救援等不同阶段的内容。
(一)技术工艺因素控制措施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设计、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内容有:临时用电安全方案、基坑护坡支护安全方案、脚手架搭拆安全方案、模板支撑体系安全设计方案、高处作业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方案、建筑构配件吊装安全方案。
2.使岗位安全化、操作标准化,根据各个工种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和技术工艺特征,编制科学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通过专门的培训教育或岗前的技术交底,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真正落到实处。施工企业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要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修正。
(二)材料因素控制措施
1.建立安全物质材料和建筑实体材料招投标制度;2.建立安全物质材料和建筑实体材料进场复检制度,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三)机械设备因素控制措施
1.选用安全性能较高的机械设备;2.指定专人操作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特殊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定期检修保养机械设备、及时更换零部件,确保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四)环境因素控制措施
1.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质、地形、气象条件、周围环境,科学合理地布置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2.指定专人接收天气预报,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以便采取对策;3.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设计的平面布置要求,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性管理。
(五)管理因素控制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危险因素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对危险因素进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危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危险因素控制实施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制度、交替班制度、检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异常情况紧急措施和安全考核奖惩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2.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各级领导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对涉及危险因素管理的相关领导和人员进行定期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管理的目标和意义;施工项目危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危险因素触发条件及控制措施;危险因素管理的日常操作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明确安全责任,定期安全检查。对施工中的各个系统层面的危险因素管理确定各级负责人,并明确他们各自应负的具体责任,特别要明确各级单位对归属区域的危险因素定期检查的责任。包括作业人员的每天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企业领导的不定期督察等。
(六)应急管理措施
虽然我们对施工过程各阶段的危险因素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具体到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危险因素的状态和产生的作用是有很大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施工危险因素的复杂性。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当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是必不可少的。编制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建筑施工的应急管理工作一般应按如下步骤展开进行: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常见的六类安全事故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2.落实应急人员,建立应急组织;3.储备应急物质,布置应急设备;4.组织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化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建设,科学规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程序,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加快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制定预案备案程序,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力争实现高危行业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为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成立*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化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指导协调贯彻实施重点督导区县和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管理贯彻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指导、支持重点督导单位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经验,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安全监管局将对黄浦区和奉贤区安全监管局以及*化学工业区、华谊集团、宝钢股份公司不锈钢分公司进行重点督导。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定相关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按照《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对区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相关部门预案管理人员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系统掌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掌握应急预案数据库建立和使用方法,指导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预案管理数据库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数据库,通过互联网与国家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实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预案变化情况,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预案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分级分类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及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在2009年底前完成高危行业、市直接监管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其他类型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分级分类应急预案数据库的建立。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报备工作。
(五)抓好预案衔接工作
指导重点企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应急预案衔接,实现应急预案常态化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到全员参加应急管理培训、所有应急预案经过演练和论证,并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预案有用、管用。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应急预案备案流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实际,编制应急预案,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应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步骤
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分为准备、实施、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20日至6月中旬)
1.各重点督导单位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明确深入推进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和重点企业,落实相关工作。
2.参加国家组织召开的应急预案重点督导工作会议。
3.做好贯彻实施的其他准备工作和宣传培训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6月下旬至10月下旬)
1.组织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2.指导重点督导区县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实现动态化管理。
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开展《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检查完善阶段(2009年10月下旬至12月下旬)
1.指导重点督导区县完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
2.形成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成立组织指导机构并明确负责人。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请于*月底前上报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根据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求,结合*的实际,各单位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通过动员、研讨、检查、典型引路等工作,保证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区内和单位内部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中心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社会安全事件服从政府统一指挥):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渔业船舶安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动物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动物疫情。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根据各类事件详细划分。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5、专项应急预案
在本预案下,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包括:
(1)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是应对雷雨大风、冰雪等强对流天气,预防和减轻其对畜牧水产业造成危害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2)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应对单位内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如车辆行驶安全、火灾、盗窃等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区渔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4)*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5)*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区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武警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应对工作。突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渔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的应急指挥部设在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由主任段有德任总指挥,成员由中心办公室、综合科、水产科、渔政站及有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区政府、各部门、中心及所属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按规定立即逐级向上报告,同时还要注意信息工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区政府、区畜牧水产中心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发生区2级及其以上重大突发事件时或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涉及本区时,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街乡或有关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中心各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本区、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要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畜牧水产(渔政)、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环境监控,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财力保障
区政府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9、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政府、各部门及本单位内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培训和宣传
区畜牧水产中心及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政府及业务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有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区甚至全市、全省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市、区各级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区域内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全区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全市、全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较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辖区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较多部门、办(镇)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Ⅳ级(一般):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较少部门或办(镇)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五)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增强居安思危的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组织攻关,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
4.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专项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自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是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装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化。专项预案是区政府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一)编制目的
加强粮食安全工作,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确保全市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2、强化意识,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各项调控措施,在短期内制止粮食抢购风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市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转为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农发行*分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市本级和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进行调控。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全市粮食产、销、调计划的制订;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工作,向市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的建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粮库和粮食调运的安全保卫,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3)市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4)市财政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粮食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6)市农业局:负责提出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规模、作物、品种、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7)市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市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1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工作。
(12)农发行*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三)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比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行动正常有序进行。在本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县(市、区)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时,须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三、事件分级
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部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县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设立粮食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信息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启动县(市、区)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政府提请市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接到紧急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立即启动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二)I级、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I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县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决策和调度,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省指挥部确定的应急措施。
1、进入I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2、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出现Ⅲ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出现Ⅳ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向市粮食收储公司下达动用成品粮、周转粮或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向定点加工企业、定点供应粮店下达应急加工和应急供应通知书。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
(2)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调控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若预计出现粮食断供时,市应急指挥部报经市政府批准,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居民凭户籍或身份证,外来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实行以人定量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由村或社区核定,以人定量供应;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饮食业等团体购粮单位,根据需求量大小核定供应。各应急供应定点粮店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统一规定的销售价格和供应办法。
(5)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服从统一调度。
(6)根据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统一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7)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粮食储备
1、落实周转粮库存制度。全市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周转粮库存规模,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转粮库存中适当安排成品粮储存。为确保周转粮库存落实到位,农发行*分行要及时安排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储存费用和利息补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市区周转粮、成品粮储存和粮食应急“三落实”的有关费用补贴。
2、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储备粮油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当地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
3、培育发展粮食市场。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抓紧规划,整合资产,建设以粮食仓储、批发、加工和信息“四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稳定和发展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到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弥补市内粮食缺口。
4、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许可、最低库存、出库粮食质量检验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和超经营范围经营粮食,严厉打击在市场价格波动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正常供应的行为,制止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防止价格欺诈,实行公平交易,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靠近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各地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要有一至二个应急供应点。
3、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各地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4、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省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
5、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市及其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完善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一定数量的粮油信息监测点,加强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应急情况发生时,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对粮食价格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地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分行会同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向外采购等措施,补充地方粮食储备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或者对粮食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处罚。
八、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加强预案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职责、程序等内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健全各级预案的联动机制,实现各级预案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和报备工作,将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纳入备案内容,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三年一修订的原则,全区各相关单位要依据国务院《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备案。中型规模以上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周”活动。积极推动应急演练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形成应急演练长效机制。每年6月(安全生产月)的第三周是应急演练周,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各相关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检查、督促、指导所监管行业和区域内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班组、车间一线岗位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规范演练程序,提高演练质量。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所属企业应急演练工作情况,按时保质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应急演练工作落到实处。
5.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应急预案报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台账等情况。加强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6.继续补充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信息填报,进一步摸清行业内应急资源、应急设备装备等基本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