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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6篇)

时间: 2024-08-06 栏目:公文范文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篇1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哈尔滨;拆迁政策;搬迁融资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138-03

[作者简介]刘爽(1987-),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一、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发展历程

哈尔滨市危棚房改造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王兆、新发、安字片地区为代表,拉开了棚改序幕。90年代又进行了地德里、新阳、大方里等大规模成片危房棚户区改造。2000年以后,棚户区改造步入新的发展期,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2003年,以道外区为重点,采取省市共建、政策倾斜,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1项费用,减半收取委托拆迁承办费等14项费用,共改造成片危房棚户区近300万平方米。第二阶段,2003年至今,实行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危棚房改造项目通过土地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挂牌,挂牌底价及中标价款中包含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和防洪保安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国有土地出让契税,建设单位中标后不再另行缴纳。2003—2006年,三年共改造危房棚户区430万平方米;2008—2009年,完成改造棚户区43片,拆迁房屋410万平方米,惠及居民4.25万户。

2010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抓好棚改工作、进一步改善民生的有关要求,哈尔滨市在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新战略中,把棚户区改造列为“中兴”战略的三项核心工程之一,积极拓展棚改惠民范围。尽管如此,大部分棚户区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环境卫生极差,消防等安全隐患大,居住条件非常恶劣,居民群众要求改造的愿望极为强烈。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出手”,加强政策引导,给予必要的扶持,为棚户区改造注入新动力。

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现行政策

(一)涉及土地出让金缴纳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一部分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另一部分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竞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竞买人,需先行缴纳挂牌底价20%的保证金。项目中标后,需于30日内缴纳中标价款的50%(含保证金),其余部分于一年内缴齐。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缴纳的成交价款收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若干费用(主要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及市棚改办工作经费)后,将余额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

(二)涉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应缴纳185元/m2,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部分只收取45元/m2的专项配套部分(水、电、燃气、供暖、通讯),而商品房部分按规定正常缴纳185元/m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是补偿原拆迁面积部分,对纳税人补偿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二是上靠(套)面积部分纳税人以建安成本或综合建设成本价安置上靠(套)户型面积的,其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该部分收入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三是增加商品房面积部分,纳税人安置被拆迁人上靠户型后,再按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收取的价款,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四)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政策,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上靠户型等优惠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孩子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棚户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另行制定;对区棚改办负责的棚户区拆迁项目,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根据项目所需货币补偿资金量,由市棚改办审核后确定。

(五)基础提前开工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一站式”、“一条龙”形式的集约化审批服务,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招标挂牌、开发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棚改项目中回迁安置房部分,在取得立项审批手续、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后,经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会签后,可提前进行基础施工。

三、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持政策力度不大

棚改项目前期拆迁启动资金数额巨大。经初步估算,拆迁现有成片危房棚户区需拆迁资金140亿元左右,如果全部实施净地出让,假定按3年分年投入,每年需政府投入拆迁资金46亿元;如果50%实施净地出让,每年需政府投入拆迁资金约为23亿元。哈尔滨市财政十分紧张,直接投入的难度很大,因此还应向国家和省财政申请更大的政策支持。

(二)优惠政策过于泛化

近年来,国家开始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给哈尔滨市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棚改项目的资金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随着棚改工作的大规模推进,剩余未改造项目越来越“瘦”,目前哈市尚有120万平方米“硬骨头”项目资金没落实。例如2009年计划的白家堡理工大学项目、学府四道街哈尔滨学院项目、文德街公安局项目等,因资金无法实现自我平衡,迟迟难以启动。尽管目前的棚改项目多数都有了招商意向单位,但存在诸多利益诉求。要启动这些资金不平衡的项目,就要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在规划调整上做更细的工作,这样对项目推进的进度才不会造成影响。现行优惠政策过于泛化,要实现差别化优惠,具体项目实施具体办法。

(三)土地补偿政策不健全

目前,棚改项目用地量很大,涉及集体土地很多,特别是涉及分散的插花式集体土地的棚改项目,土地指标需要省里批准,这需要一定的办理周期。例如因集体土地征地手续时间问题,影响哈尔滨市棚改项目启动的主要有白家堡、任家桥、松北前进地段、林家屯地段等项目,涉及征地44万平方米,拆迁房屋64万平方米。其中,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方面,目前尚无全市统一标准,相关政策还在研究中,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拆迁难以顺利推进的原因。

(四)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尚不完善

目前,哈尔滨市棚改项目明显外延,规模加大,一些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存在配套设施不健全问题。这些成片棚户区主要分布在城市周边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棚户区内大部分无燃气、排水、集中供热等设施,供水管线老化经常断水,客观上要求路网改造、给排水等市政设施必须同步实施建设,相应的投资缺口将非常大。而目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还不到位。

四、加快推进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政策建议

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大政策扶持。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因此,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必须突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政府负责拆迁、负安置、负保障住房的提供和销售,并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从政策层面保证成片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这些政策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融资政策

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依托项目招商引资和城司融资平台,继续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同时,进一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落实合作伙伴,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棚改资金需求,主要由投资公司筹措棚户区改造拆迁启动资金。按照摸底调查情况,市、区政府共同核定具体改造项目和拆迁补偿资金总额,签订协议,互不找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迁,项目按净地挂牌招标运作。市政府可以根据各区年度改造计划和实施进度,委托投资公司投入部分拆迁启动资金,不足部分,各区县可以通过项目运作或其他融资渠道自筹。市里投入的启动资金,按年度每年结算一次并收回,下一年度再根据各区县当年计划拨付。

(二)改造资金政策

各区县改造资金自求平衡,本区县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场化运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区县政府,建立区县危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区县内统一平衡使用,专项用于净地危棚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周转金和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只拆不建项目要实行打捆改造;对争取到的国家和省内补贴资金,视具体情况,拨付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拆迁保障政策

目前城市周边地带的成片棚户区,多为低收入弱势群体聚集区,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必须坚持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用足用好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拆迁居民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妥善解决拆迁中的问题,确保和谐拆迁。对符合廉租房政策条件的,配建相应的廉租房予以安置,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建设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安置,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将所购住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并严格落实房屋拆迁最低保障政策。

(四)费用减免及土地政策

按照国务院相关精神,对经市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其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优先安排,在时间上打出一定的提前量,努力争取国家和省财政的支持。

(五)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对地点偏远、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除所辖区政府在区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中投入建设资金外,市政府要给予倾斜政策;将这些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优先列入当年全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招商引资政策

体现大招商和大手笔运作,招大商,引大资,鼓励本埠和外埠有实力的投资者参与哈尔宾市棚户区改造。对道外、香坊区内规模较大的成片棚户区进行打捆改造、连片开发,形成规模效应;对无开发权的,可为其办理新成立项目公司手续;对参与危房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在税收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郭鹏,吴莲芳.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M].大连出版社,2008.

[2]楚德江.我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困境与出路——以徐州棚户区改造的经验为例[J].理论导刊,2011(3).

[3]王伟兵.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思考——基于辽宁省的调研[J].经济师,2013(5).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篇2

一、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对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工作不够重视,在宣传方式和手段上也较为单一,不能及时将有关惠农政策宣传到位,甚至出现将县级政府统一印制的《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当作废纸进行售卖的情况,政策宣传工作的不深入、不细致,导致相当一部分群众难以了解清楚国家的惠农政策,对应该享受哪些惠农政策,享受多少政策优惠不知道、不了解或不明白。

(二)村务公开不规范。村务公开制度中明确要求村级组织要及时将村级政务、事务和财务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但制度执行至今多年,仍然有部分村在执行公开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情况,未能及时将村财务收支及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发放情况等进行公开,容易出现村干部在执行惠农政策中优亲厚友的情况,也给村干部侵占、骗取惠农资金等行为创造了条件。

(三)制度规定不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公益林、退耕还林等补贴资金发放必须直接打入相关农户惠农“一卡通”账户中,而对这些惠农补贴资金涉及村集体部分未作特殊说明,从而导致涉及村集体部分资金不能直接打入村集体专户,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资金一般打入个别村干部私人拥有的“一卡通”账户中,容易导致这几项集体补助资金经常发生被村干部侵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在开展家电下乡活动中,实行由乡镇财政所审核资料,补贴发放到农户“一卡通”上的方法,但存在将未售出产品的标识卡作为已销售产品进行填报、以非家电下乡产品充当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向购买人赠送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等“骗补”行为。如农户在购买非家电下乡产品后,向经销商提供户籍资料,经销商在提高合适价格后为农户提供两个家电下乡产品的标识卡和发票,给农户用于领取补贴。如此操作,使农户和经销商都获取非法利益。

(四)基础数据不详实。部分惠农补贴在统计发放面积、数量上,因涉及面广、变化性大、调查核实难等原因,乡镇政府在面积核查、数据上报等基础工作中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上报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以致出现惠农补贴资金错发、漏发、多发等现象。同时,个别村干部和群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难以详细掌握有关惠农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的空子,虚报、谎报补贴面积或数量“吃空饷”,恶意骗取惠农补贴资金。

(五)资金管理不严格。一是资金拨付进度较慢。由于部分项目实施时间长、进度慢、验收结算不及时或未实施,导致资金拨付较慢。二是未严格执行专账专户核算。个别单位未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造成专项资金与单位正常工作经费混列混支,账目反映不清。三是少数单位存在擅自改变惠农资金用途的问题,重复套取项目资金。

(六)监督效果不明显。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惠农政策业务主管部门过分依赖基层政府,对其提供的各项基础数据不作深入调查,对政策具体执行情况缺乏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政策执行中出现监管不力的问题。二是专门实施监督的部门受人力和经费的限制,只能通过开展定期的专项检查来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无法对政策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三是部分惠农资金分摊到个人的金额较少,群众监督意识不强,更因碍于情面或惧怕于村干部的权势,不想监督、不愿监督的思想严重,难以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无法与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二、确保惠农政策执行到位的对策和建议

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科学分析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要求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按照这一要求,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为维护好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农业系统及专门的监督部门应增强履职能力,做到“六个强化”,确保各项惠农政策执行到位,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部署,切实把严格执行惠农政策摆在重要的位置,明确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认真研究在惠农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监督薄弱环节,明确惠农补贴资金从数据上报、登记到核准再到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和责任对象,严格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强化政策宣传。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群众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把县、乡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县电视台和乡镇、村公开栏作为惠农政策宣传的主阵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将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传达到基层,把主要精神实质和操作程序向群众讲透,向村组干部讲清楚,做到惠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建立惠农政策“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告知农民群众各时间段惠农资金发放情况等,让群众及时掌握个人应享受补贴的情况。

(三)强化村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制度,严格执行村务、事务、财务三公开,加大村财务收支和各项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公示力度,做到惠农政策范围、资金数额、发放标准、落实情况、负责人员“五公开”,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确保惠农政策执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保障好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弥补制度漏洞,科学设计补贴发放方式,简化补贴程序,避免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基层干部个人账户等情况的发生。建立惠农资金发放问责制度,对因工作渎职、失职,或故意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实行惠农资金专项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外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篇3

【关键词】自主创新;财税政策

一、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是我国政府根据科技强国和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内对特定对象所制定的税收附加规定和特别规定。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1.财税政策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具有导向作用

政府根据当前围绕自主创新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等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的财税政策,以体现政府对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强国的发展战略的支持,从而影响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促使经济资源向政府合意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流动。

2.积极的财税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

自主创新活动资金需求规模巨大,回收周期长,不确定性强,企业所面临的这种高风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技术积累和财务手段来规避,但是,企业也迫切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降低风险,激励企业创新。政府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占用资金和赢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3.财税政策会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

从本质上看,积极的财税政策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企业。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则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积极的财税政策在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来说,积极的财税政策在降低其自主创新风险的同时,为其积累资本,迅速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积极的财税政策可以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扩散

自主创新成果只有进入了实际的应用阶段,形成了产业化,才能真正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积极的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以有效地促使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扩散。

二、自主创新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财政科技投入总体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量增长比较快,但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尤其是基础研究在整个研究开发中的比重一直徘徊在5-6%的水平,而大多数国家的这一比重在20%左右。由于基础研究耗资大、耗时长、见效慢,企业和个人难以或者不愿在这方面过多投入,但基础研究应该是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要方向,我国现有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公共技术研发偏少,不利于国家长期科技竞争力的提高。

2.科技投入方式过于单一

虽然目前我国在科技资金投入方式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但大部分资金投入仍以无偿投入为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用无偿补助的单一投入模式已不能满足自主创新投入需求,科技投入方式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从而发挥财政科技支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不足,效果不明显

一是管理缺位。我国的科技项目、经费分别在不同部门分头管理,缺少必要的信息沟通、协调,这样很容易导致部门间的科技开发计划难免有重复,从而导致科技资源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根据科技部和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在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

(二)税收政策方面

1.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作用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税收政策主要偏重于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给予优惠,而对企业创新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艰难的研发过程则缺乏有力的税收支持。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税收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根本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

2.总体税制结构存在制约创新企业发展的因素

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面,而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还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流转税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自主创新产业的一些特点,因而存在一些消极因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所得税优惠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使整个自主创新产业税收倾斜政策难以最大限度发挥效率。尤其是增值税,其缺陷表现得更加明显。增值税对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现行增值税加重了创新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从理论上分析,现行增值税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会加重企业负担:一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税没有普遍实行的情况下,企业在很多时候难以取得有效发票进行抵扣;三是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而这些投入往往占创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

(2)现行增值税把产品成本构成的无形资产推销、科研开发投入也作为征税依据,容易挫伤企业的创新投入积极性。

(3)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致使相关费用所含税款无法抵扣。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这无异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影响科技企业的发展。

3.税收政策的“特惠制”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以往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主要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这种“特惠制”一方面使得这些企业的非科技创新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并很容易引导企业发生避税行为,一些企业为了享受这种“特惠制”不择手段、弄虚作假、想方设法争“头衔”甚至“假注册”,助长了这些企业的“寻租”行为,一些开发区管理者为追求“政绩”,随意增加入驻企业数目,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名不符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另一方面还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扭曲,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身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甚至很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新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政策手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

4.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政策“真空”

主要表现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缺乏对从事科研人员的优惠措施。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考虑个人教育投资和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个人所得税法仅有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省级以下政府及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仍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而且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没有实行税前扣除的优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的教育投入不足。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税,削弱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使得整个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也打击了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热情。

三、对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建议

我国财税政策在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得差距,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支出政策方面

1.加大政府科技投入,特别是对重点领域的投入

目前我国的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偏低,应当在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基础上加大政府对科技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同时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支持自主创新重点领域,主要应加强对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的科技投入,支持科技条件基础平台建设,支持战略性带头产业的自主创新和支持、促进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

2.改变单一财政补助方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

不同的科技活动有不同的特点,应通过贴息、有偿使用、以奖代补、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积极增加科技投入,全面提高企业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3.明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完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政府采购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由财政部及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尚未出台,目前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的政府采购目录,如上海市颁布的《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因此,应当尽快确定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范围,使政府采购在促进技术创新上发挥更大作用。

4.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技支出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支出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建立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考评机制过程中,重点是要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设施投入分类进行支出绩效评价,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二)税收政策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应加强中间环节的侧重

长期以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用这个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资则享受不到优惠鼓励。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今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以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2.逐实现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

一般来说,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发达国家支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大多都主要采用间接优惠方式,我国运用的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只占34.19%,这对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今后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再多一些采用间接优惠方式,如技术开发基金等,并适当加大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实现由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模式转变,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自主创新产业化进程。

3.推进以“普惠制”逐步取代“特惠制”

“普惠制”是相对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所体现出的“特惠制”而言的,说的是,支持、鼓励企业创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在区域上,也不应定位在企业的所属行业上,而应定位在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上,经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只要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创新要求,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论其所属哪一个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打破区域界限、扩大受惠行业的范围并兼顾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制定出独立的一套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4.填补政策空白激发高技术人才创新热情

首先可考虑对创新工作者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比如适度扩大科技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对科技发明方面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可视同稿酬所得减征部分个人所得税等。其次针对自主创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房补扣除不分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与否,一律统一标准并放宽扣除金额,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以公平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梁军.构建税收激励政策助推企业自主创新[J].经济论坛.2009(24).

[2]周华.基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与风险投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分析[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08).

[3]刘天永.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规范性研究[J].法学杂志.2011(05).

[4]孙磊,唐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评价方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1(08).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篇4

[关键词]民办高校;税收优惠;经济属性

[中图分类号]F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58—03

一、民办高校税收概述

(一)民办高校界定

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政府举办,而是由民间举办;启动资金并非来源于财政部门拨款,而是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集资款;学校的领导并非由教委任命而是由学校聘用;学校的教育收入并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民办高校有14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390所(独立学院303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87所)。统招学生达到500多万人,在办学质量上,民办本科院校从注重规模发展已转向内涵建设和提高办学质量,出现了一批办学有特色、水平较高的学校。如今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办高校税收现状

目前,民办高校的税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对于捐赠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实行与公立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免税状态。另一类是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进行征税。有些高校虽然没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由于其办学章程上写有“股东分红”的条文,仍被税务局认定为营利学校进行收税,而且其税率也按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

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民办高校的税收工作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比较混乱,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什么标准收税,征收哪些税种,其优惠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等,各地理解差异较大。执行的出发点往往不是从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出发,而是根据当地的财政收支情况而定,没有从税收的角度给民办高校提供一个公平发展的平台。

二、民办高校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使税收优惠政策模糊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既然民办高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就可以被视为具有营利性,但在民办高校中,有些是非营利性的,而相关部门至今并没有对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经济属性制定划分的标准,导致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模糊;首先,税收优惠的主体模糊。其次,在界定优惠主体的具体优惠政策内容仍有待研究。对于民办高校来说,稳定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这些规定缺乏强制性,而且未区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所以政策在执行时出现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明确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标准。

(二)财税政策和教育政策不配套

目前,国家虽鼓励民办高校发展,但由于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致使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缺失,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执法和司法裁判依据,由此而引起财税政策与教育政策不配套,造成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不一比较混乱的局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没有一个是关于民办学校具体的税收政策。而有的政策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例如,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取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民办高校的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所以按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矛盾的,这就给政策的实施造成困扰,致使各省市在实际执行中的不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对民办高校采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虑到扶植民办高校同不违背政策相结合,在执行中采取既不明确征收,也不说明免征的模糊政策。

(三)税收优惠主体单一

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肯定了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优惠。例如,国家分别在民办高校的营业税、房产税等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已规定了向教育捐款可以抵税的政策,这些都是为了扶持民办高校的发展。但我国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主要是向学校及校办企业倾斜,针对受教育者的优惠政策和对民办高校有贡献的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费用在逐年提高,2011年教育盛典的《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显示,被调查家庭每月用于教育消费支出的平均金额为1370元,占家庭总支出的44%,而大学阶段的消费支出额度则最高。民办高校由于是自筹经费办学,因此高额学费是其经费的主要来源,这导致有的民办高校成为“贵族学校”。在对受教育者税收优惠较少的情况下,会减少民办高校的生源,使民办高校陷入生源少一经费少一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恶性循环,这样也就不能促进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

三、解决民办高校税收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经济属性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民办高校区别于公立高校的主要标志是启动资金来源不同,公立高校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而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接受投资人投资;二是接受捐赠。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既然是投资就一定是要求合理回报的,而如果是捐赠则是不要求回报的,这与财务法则也是相符的,所以在界定民办高校经济属性时不能根据“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来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而应该根据启动资金的来源性质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投资人投资,就认定为半“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捐赠,就认定为“非营利性”;如果是接受投资和捐赠相结合,确定为营利性。这样,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为三种情况:1.对于接受捐赠的民办高校视同公办高校享受税收优惠;2.对于接受投资的民办高校可以视同企业,规定学校每年提取“教育公益金”,以保证学校的持续发展,由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要给予适度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民办高校的发展,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竞争。例如:可以免征营业税,可以仿照对高新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施行十免五减半、可以经评估后给发展良好的民办高校返税,鼓励优胜劣汰等,这样既可以鼓励学校的投资人积极发展事业,也可以避免一些投资人想法设法偷税漏税,还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3.对于接受捐赠和投资相结合的民办高校,可以比照第二种情况针对投资的那部分份额征税。明确了分类标准不仅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促进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能在各自定位上持续健康发展。

(二)教育政策与税收政策协调一致,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国家赋予了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确定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以教育政策为主导,但是它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财税政策的引导,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所以,财税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首先,教育部门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纠正民办高校的定性,明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使税务部门的政策制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其次,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与民办高校性质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符合规定要求,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减免,要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明确具体的征管工作;第三,国家教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对已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对各种文件的专用术语加以统一定义,并对有争议的内容加以统一解释,做到统一思想,堵塞漏洞。要求各省市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不能搞地区保护主义,不得对民办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税款。通过税收政策的正确引导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扫除障碍。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篇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县开展学习经验落实惠农政策活动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在规范运行程序上下功夫,在落实工作上求突破,探索建立符合我乡实际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把握好关键环节。力争全乡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工作运行程序更加规范、管理更加有序、群众更加满意。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

(一)健全机构

1、工作目标:机构健全、运行高效、上下衔接。

2、任务要求:

(1)乡上成立惠农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内设财政、民政、合作医疗、新农保、咨询接访等服务窗口,做到有专人负责、有专门场地;

(2)驻村指导员负责组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各村民主评议小组(党代表、人代表、政协委员、两委代表、村民小组长和群众代表、富裕户代表、贫困户代表等人数不少于30人),并将成员名单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培训

1、工作目标:通过“七个一”,的宣传活动,即:一个袋、一封信、一手册、一栏目、一专刊、一网页、一短信,进一步让农民群众达到“四明白”,即:明白惠农政策的目的意义、明白惠农政策的具体项目、明白自已家庭享受的政策及标准、明白惠农政策收益对象的确定原则和审批程序。

2、任务要求:

(1)各村负责将《惠农政策明白袋》、《致全县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县惠农政策宣传手册》等资料发放到所有农户手中;

(2)组织乡惠民办公室主任、专干培训班和重点村村民小组组长参加县委党校举办的惠农政策落实培训班;

(3)各村支部负责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每期《新农村资讯》上惠农政策宣传专刊;

(4)乡政府信息员负责维护乡惠农信息门户网站,及时上传惠农政策宣传材料;

(三)细化流程

1、工作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力求惠农政策落实的每个环节公开透明,让群众广泛参与,积极监督,避免“暗箱操作、优亲厚友。

2、任务要求:

(1)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近三年来惠农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验,并认真总结经验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请乡党委审核。

(2)各村负责在公开栏上公示与各村相关的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工程粮款补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寄宿生生活补贴、助学奖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及住院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户供养、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省外劳务移民安置、乡村医生补助、县医院扶贫济困病床制度、村社干部报酬及计划生育村级以下工作人员报酬、村级退休干部生活补助、农村“两户”参合金减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农村二女结扎户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少生快富”资金扶贫工程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奖励金、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农村贫困户危旧房改造补贴、村科技助理员农民技术员补贴、发放救灾款、贫困户“两后生”技能培训等34个项目的标准及运行流程图和审批程序;

(3)惠民办按照民政局制定的农村低保“四优先”(农村低保指标优先安排在贫困地区;优先考虑困难军烈属和残困户;优先考虑计划“两户”困难家庭;优先考虑在读和未就业大中专特困家庭)、“四不准”(干部职工家属不准享受低保;村干部及其家属不准享受低保;不赡养、不孝敬父母的不准享受低保;违反计生政策的不准享受低保)政策,并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低保发放程序(两委提议—评议小组评议—乡审核—结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结果公示)。

(4)惠农办制定相关措施和制度,报党委会审批。

(四)建档立卡

1、目标任务:摸清底细、建档立卡、信息同步、资源共享。

2、任务要求:

(1)惠民办按照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县低保户指标体系,解决均等化施保、拆户施保问题的措施办法;

(2)由县扶贫办负责制定县贫困村、贫困户指标体系;

(3)惠农办负责深入细致地开展全乡农户生活状况调查和评估,从家庭人员构成、经济收入、生活支出、住房情况等方面如实填写《县农村居民家庭情况调查表》。各村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全村农户经济情况进行评议公示,识别出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户家庭基础档案》。

(五)完善制度

1、工作目标:探索建立惠农政策落实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促使惠农政策落实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任务要求:

(1)乡党政办负责制定落实“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社”的工作机制,在全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

(2)乡党委将惠农政策落实工作纳入干部综合考核,惠农办负责制定相关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3)惠农办负责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并制作制度牌在办公室悬挂;

(4)党政办负责制定惠农政策乡党委(扩大)会议决定制度;

(5)党政办负责进一步规范制定全乡各村“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行程序及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的重要意义,要把惠农政策的落实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乡上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惠农政策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要确定专人负责,抓紧抓好。

(二)强化责任。落实惠农政策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志,各村要把落实惠农政策工作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三)加强宣传。惠农政策宣传的重点是政策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标准。要在过去宣传的基础上,把提高惠农政策的知晓率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到“宣传不漏一户、政策不漏一项”。

(四)健全制度。要把制度建设作为落实惠农政策的根本保证,各村要围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完善制定各类机制制度,确保惠农政策各项任务落实。

大学生公积金优惠政策篇6

目前,我国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2014年通知》为基础形成的,通过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与调整。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为止。

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普及范围有待拓宽

(1)时间范围。现行政策针对的是处于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即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毕业生。基于我国大部分高校毕业时间都集中于6月,这项规定并没有考虑现实情况。首先,大部分高校最后两个学期(1年)是不开设相关课程的,目的是给予学生更多的时间找工作。但是依据现行政策,高校毕业生要想在校创业,最早只有在最后一个学期(上半年)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这压缩了那些有创业热情和潜力的大学生在校创业的时间,可能会减少他们创业的热情和信心,甚至使他们错失一些市场机遇。其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办理相关税收政策的优惠时间仅仅只有半年,超过毕业年度就不再适用。部分高校毕业生不想盲目创业,他们需要在毕业后经过一定时间对行业、企业的了解后,做好充足准备再创业,而目前对于离校后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的时间太短,不利于此部分大学生的自主创业。

(2)创业形式范围。现行政策仅针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而并没有考虑到创办公司的学生。从实质上看,对高校毕业生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本目的是以创业来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因此高校毕业生无论以个体形式,还是公司形式来创业,都是应该被支持和鼓励的。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尤其是科技类企业有很大的扶持力度。例如,高校毕业生创业租房费用,公司的注册费用上都会有减免;而且在一些一、二线城市可以申请科技孵化园给高校毕业生无偿补助。所以,很多高校毕业生都会通过此种途径来自主创业,但是现有的政策不仅没有给予这部分公司更多的税收优惠来吸引大学生创业,甚至将他们排除在外,显然不够合理。

(3)税种范围。目前,给予优惠的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是,2011年我国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起,“营改增”的范围陆续扩大,以往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业目前都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在想要进入此类行业进行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想要享受该政策的门槛变高。

2、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1)相关部门和单位跟高校连接不紧密。尽管当前的政策中大大简化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有时仍需学生个人去相关部门申请《就业创业证》。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凭学生证自行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或通过委托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代领;若离校仍需自行领取。

(2)政策在高校内宣传不到位。目前,由于许多高校并没有针对最新出台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大学生提供专门指导与讲解,一些有意愿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够,甚至并不知道自主创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在创业时不但不能从税收方面进行合理筹划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浪费了本能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

3、未能从根本上减轻创业资金压力

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本目的是通过在税收上减轻高校毕业生的资金压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但是,很多大学生难以下决心创业或者创业中半途而废是由于缺乏启动和营运资金,而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对于他们创业后有收入、利润后的减免,在缺乏社会经验、仍需时间历练的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初期,这些政策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为他们带来优惠,并不足以调动创业积极性。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1、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从三方面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首先,扩大“毕业年度”的限制范围。当前政策可以适当地提前并延长原有“毕业年度”的期限,给予高校毕业生更多的时间选择自主创业。其次,扩大创业形式的范围。不仅应该为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税收优惠,对于公司企业应该一视同仁,从根本上达到鼓励自主创业的目的。最后,扩大优惠涉及的税种。不应局限于营业税及以它为基础的相关税种,可以将更多税种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并纳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最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

2、加强政府、学校、高校毕业生之间的联系,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指导

鉴于目前政府和学校联系不足、高校毕业生对政策了解不足的现状,相关三方应建立充分的联系,学校应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指导,并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审批程序。例如,2015年4月江苏成立了首家“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服务联盟”,国税、地税部门联手,向8家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派驻税收政策顾问,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中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解答和辅导。这个联盟有效地整合了政府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创业园区(高校)三方资源。成员中,政府方――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管委会高校园区联络处,负责为园区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做好服务,有效连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市场等资源;税务方――鼓楼国、地税,负责为园区高校毕业生创业中遇到的税收政策疑问进行解答和辅导,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园区方――南京邮电大学物联网国家大学科技园、南京大学―鼓楼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则依托高校公共资源、科研成果,指导入驻园区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3、借鉴国外经验,从不同角度提供税收优惠

目前高校毕业生创业过程的主要阻碍是资金问题。鉴于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减轻资金压力、鼓励大学生创业,这种优惠不仅可以直接提供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更可以提供给有意愿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投资者。以英国为例,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获取更多社会投资,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股权投资。以《公司创业投资法规》为例,若公司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对其进行股权形式的投资,可以获得抵免税、推迟纳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推动了英国股权融资市场的发展,在毕业生创业时给予了大量资金。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开放金融市场,也为施行融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如果未来政府能够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可以更大程度上从源头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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