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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管理办法(6篇)

时间: 2024-08-21 栏目:公文范文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篇1

一、开展内部检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一)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几年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局领导的安排,对局内企业科、会计科经济建设科、债务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局机关总务室等12个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虽然没有较大的违规行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基础不够规范、支出没有相应的审核制度、部份开支无领导审批手续。会计操作方面,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本不规范,会计报表编制不完整等。收费方面,20*年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没有按批复收费文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中标服务费5.4万元。会计科没有按规定要求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制度,收入直接列支,没有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20*-20*年,会计科累计收取会计职称报名考试费6.7万元,没有缴入财政专户。20*年-20*年财政信息中心累计收取培训费18.3万元,没有缴入财政专户等。这问题的存在,暴露了些内部管理松懈,有关人员守法和执法观念不强的现象,是多年来没有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指出存在问题并及时要求纠正造成的结果。

检查后,以检查报告形式向局领导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各种更正意见,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对检查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把加强财政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管理,作为保障当前财政管理改革顺利进行,预防财政干部职工出现违纪行为,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来抓。要求全局统一行动起来,有问题的科室对照检查出来的违规做法,制订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没有问题的科室,要吸取经验和教训,继续完善内部管理。

通过内部检查,也使监督人员了解和掌握内部基础管理、工作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和制订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近年来,由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草拟或参与制订的监督管理制度有:《*市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市财务核算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市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本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

完善各项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从根本上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财、依法理财。依靠内部监督检查,不断推进*市各项财政改革。20*年用6个月的时间,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本级127个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自治区纪委领导于20*年10月前来考察,对*市这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赞财务集中核算是反腐倡廉的重大举措。由于*市财政勇于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被选为全国首家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地级试点单位。

(二)围绕财政资金的科学、公平、合理分配而开展监督检查

科学安排财政性资金支出,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预算编制是一个关键环节。部门预算涉及单位、项目众多,编制工程复杂,因对其缺乏完善监督管理,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财政资金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部门预算的编制,经过时间长,通过“二上与二下”等多个环节,监督部门很难开展全面的跟踪检查,只能重点检查预算编制的标准、依据和程序的规范性。在预算编制标准、依据方面:检查预算单位的分类档次、定员定额开支标准,项目资金是否有可行性报告,并附有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预算审核后所安排的项目金额是否存在超出单位申报金额的不合理情况。在编制程序上:单位上报初步方案是否经过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预算编制部门对单位上报方案的重大修改依据所在。本级财政对三区两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监督其分配是否结合各地财政收入总额、财政供养人数、财政支规模、收支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是否科学等。通过对预算编制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了部门预算编制方法,提高了部门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市编制部门预算的先进做法得到了上级财政部门的肯定,20*年7月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作典型介绍,成为全国交流的先进经验。

(三)抓住社会反映财政部门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市于20*年初成立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在开展政府采购初期,因政府采购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主要是在管理职能上,采购中心既是采购管理机构又是采购执行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角色,不利于体现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因而引起了不少单位和个人的议论,说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的“集中腐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财政监督部门都派出专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地保障重大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政府采购工作一年跨上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显著成效:20*年政府采购金额1497万元,节约资金125万元,节约率8.35%;20*年采购金额7249万元,节约资金895万元,节约率12.35%;20*年采购金额12515万元,节约资金1970万元,节约率15.74%。

(四)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划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多以外部监督为主,内部监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不少“灯下黑”的现象,在财政内部出现了一些典型的违法违纪行为,如:原贵阳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女科员许杰,利用其担任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出纳兼会计等职的机会,从1997年开始,先后将财政专户资金6220万元、国债资金857.*万元、国库卷248.7万元共7325.71万元国家财政资金转入其情夫所谓的公司帐户上,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

实践证明,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对财政资金安全性监督,主要是对国库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和社会保障科等进行检查,着重是检查各科室资金划拨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超出预算乱拨款现象、科室内是否建立必要的牵制制度。在20*年的检查,发现了经济建设科在资金划拨过程中,由于经办人员操作失误,划拨出一笔资金比领导审批额多出100万元。后来,尽管这笔资金没有造成损失,但有关人员受到领导的严肃批评和处分。通过对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发现一些问题,督促了各科室完善内部管理措施,提高了全局整体管理水平。

二、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作为财政部门的一种预防和自我纠正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堵塞日常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其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到充分认识。但在实际中,不少人认为财政部门一家亲,监督部门对其他业务科室的检查,就是一种不信任的检查,是找问题、挑毛病、整人等,从而产生了许多对内部监督检查不配合的行为。另外,开展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工作信息,需要内部各科室积极提供,如对预算检查情况方面,人大批复的预算决议、日常追加预算指标、重大资金运作、国库执行预算情况等,有关业务科室均没有及时提供给监督部门,致使监督部门无法了解情况,不能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另外,监督部门与相关业务科室的同级关系,使监督工作往往需要各分管领导的协调,造成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很被动,往往是一把手提出后才能开展,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能够自觉执行的内部管理机制等。

(二)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家现有财政监督法规都是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造成了财政监督执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强。由于财政监督法律立法滞后,法规体系不完整,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降低了财政监督的效力。在财政内部监督方面,法规建设更为滞后,目前仅有财政部门自身制定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而且该办法还主要是从监督检查的程序性方面作出规定,监督的实体性方面内容还相当贫乏,致使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不强,严重影响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三)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不足

对于地市级以下的财政部门,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由税务部门组织,财政在收入方面的监督管理范围较小,监督重点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监督范围的局限性,使财政监督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监督机构没有被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来设置,导致了财政监督机构不够健全,人员配置不足的局面。有的还将监督机构作为一个摆设的架子,只配备一两个闲职人员。开展工作,因检查力量不足,也只是应付了事,很难开展有效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没有设置专门监督检查机构的,干脆由业务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以管理代替监督,严重削弱内部监督检查的作用。

(四)内部监督观念淡薄、监督手段落后

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已经广泛应用于财政各项管理工作中,对传统财政监督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如“金财工程”的逐步实施,财政管理的网络化,为资金的快速交易提供了便利。适应现代财政管理技术发展,加强对资金跟踪、管理、监督,成就了以“过程”为核心现代监督理念。但是,当前的内部监督观念、方法、手段还比较落后,没有充分利用内部网络技术,及时获取的效有监督信息。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等、靠、要”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以改变。检查仍然是事后为主,事前、事中监督检查很少。主要是通过对业务科室的会计核算资料、预算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获取内部相关管理信息,这种事后监督、查错防弊做法,无法充分发挥财政监有应有作用,难以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发展需要。

三、加强内部监督的思路

(一)加强内部监督,必须转变观念,提高内部监督的认识

没有认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造成内部监督失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形象,损害财政改革事业。首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理财单位,掌握着政府巨额的财政资金,内部监督失控,损失的严重性可能更大。其次,财政部门作维护财经法纪单位,自身守法不严,执法不正,不自觉树立良好部门形象,又如何监督和管理其他单位。

当前,建立起公共财政框架,财政改革下处于关键时期,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的改革,使财政部门支配资金权不断前置。在资金划拨上,由传统分散支付形式变为相对集中支付模式,资金管理风险也由分散转为集中。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措施不力,监督不到位,划拨资金过程中的任何的故意或失误操作,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而增大了财政部门的管理与责任风险。财政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把内部监督放到重要地位上来,强化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明确规定财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随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无须领导指示后才能开展,把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内部各职能科室,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把内部监督检查作为减少工作失误,预防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一支警灯,作为对干部职工自我保护措施来看待,从而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全力支持和配合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监督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协调好各方面的监督关系。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时,要克服内部监督的“人情关”,敢于拉下面子,从严检查,切实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

(二)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

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心必须加强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只有加强财政监督立法,明确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执法地位、执法权限和责任、监督范围和对象,是财政监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根本所在。当前国家统一的财政监督法没有出台之前,省一级立法部门应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的监督法规、条例,使下级财政监督部门有一个明确执法依据,避免各地市开展监督检查的“各师各法”行为。

(三)加强内部监督,要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财政监督管理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以保障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已经成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财政监督人员在负责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健全财政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人员。要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的理论学习,积极支持监督人员参加各级财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批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财政监督队伍。

(四)创新财政监督模式,建立起“支、管、查”内部制约机制

根据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预算监督机制,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为中心,建立高效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对预算资金实行全过程、全方位进行监测、预警、检查、分析和考核。在内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建立起“支、管、查”内部制约机制。所谓“支”就是预算编制部门按照财政综合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根据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进行审核和编制部门预算。经市人大审核通过后,由国库科拨付给各部门。“管”就是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资金拨付的日常跟踪管理,督促部门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查”就是财政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财政收支情况、资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通过建立高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从制度上确立部门之间的权与责关系,为内部监督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五)加强财政内部监督,要创新监督思维

内部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外部监督的内容和目标有所不同。外部监督通过查阅被单位的会计凭证、帐本、会计报表等资料,记录、收集被检查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规证据,以对被检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外部监督检查多以事后检查为主,以检查出单位的违法违纪金额大小来衡量检查工作成效。而内部监督检查以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分配为主要对象,对资金动作的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同时,保障资金分配的科学、公平、合理。内部监督必须适合财政形势发展和变化的需要,积极探索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方法,把内部监督的关口前置,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提高内部监督的控制性。内部监督要与财政业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逐步把财政内部监督寓于业务科室日常管理中,使管理与监督紧密切结合起来,及时发现管理中出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内部监督的成效不宜用定量的方法进行度量,以检查多少资金、违规金额、查处人数为指标,而应定性分析方法,着重评价内部监督的预防、协调、纠正等服务功能,防止内部监督目标的偏离。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集中办学;财务管理;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137-02

集中办学就是将教学资源贫乏的学校进行合并,将优质的教学资源通过整合之后集中起来,让学生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教学资源,促进教育公平。集中办学能够集中管理教师与学生,使教育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进而提高整个云南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促进云南地区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一、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的原因

集中办学通过对零散教学资源的整合,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集中办学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是否适合采用集中办学模式,而选择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点:(1)布点分散。村小布点分散,班级人数少,教育资源浪费严重。(2)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村小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村小代课教师没有读过专业学校,教育质量令人堪忧。(3)教育经费紧缺。虽然国家每年按生均下拨学校公用经费,但这些经费仅仅能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因为学校点多面广,其危房改造,校产修缮、教学及生活设施添置等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资金比较分散,根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增加了教育成本,加重了政府和农民的负担。

因此,科学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实行集中办学的优势有:(1)优化教育资源配置;(2)相对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3)有利于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4)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5)能整合资源,减少重复投资;(6)能相对降低教育成本;(7)有利于相对减少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

二、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后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随着中小学集中办学的不断深化,各中小学校掌管的资金较多,所以也都设立了会计机构,并配备了会计人员。但各学校普遍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财务管理模式,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滞后,不管规模大小,一般只设两个会计岗位,致使会计人员一兼多职,无法行使应有的不相容岗位的真正分离,缺乏相互牵制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

集中办学后的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人员,有的是半路出家或是教师兼任,对有关财务制度不熟悉,理解不透彻,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财务知识,计算运用水平低,以致账簿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运用不正确,收支账目混乱,以上因素严重影响了学校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领导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大部分学校领导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务和人事管理中,把教学工作排在首位,积极争取上级的拨款,而忽视了财务管理这一环节,使学校的财务管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认为会计工作不过是记账、算账、发工资、办理报销而已,会计人员只要管好钱、记好账就行;自己只要抓好教学、提高升学率就行,对财务工作几乎放弃管理,从而导致学校的财务管理在学校整体管理中的作用无法真正发挥。

(四)学校综合管理不科学

个别学校重教务、轻财务工作,重钱的管理、轻实物资产的管理,普遍存在资产管理混岗现象,实物资产由几个部门分管,缺乏一个总体管理部门,购置、入库、领、用手续不完备,从而形成资产流失严重。

(五)财务管理中没有严格的监管机制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就是指学校内部各部门对财务的监督。在集中办学的中小学不重视财务管理,导致财务收支情况只依据会计的提供,而对于报表的准确性却很少追究。外部监督主要靠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对中小学财务管理的监督,但只是形式上检查一下,没有起到监督的实质作用。

三、加强完善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后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要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有效建立财务会计岗位职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建立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配备学校财产物资管理人员,明确各自权限和责任。财务机构内部要分工和责任明确,使学校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发挥真正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同时搞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即事前要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方案和预算,进行效果预测,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利于学校提高效益;事中主要是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偏差进行及时纠正;事后对某个活动或某个时期的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对其收支、成本、效益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二)对学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学校财务工作是否有成效,关键要看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意识的强与否。学校一把手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此,要提高学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一方面上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多举办学校校长财务管理培训班,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对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视。

另一方面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让财务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财务管理能力,使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密守信”;使其知识和技能得到更新、补充、拓展;最后要完善财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工作岗位职责,各司其责,做好本职工作,杜绝出现工作失误等情况。

(三)加强学校财会队伍的素质教育

在现代教育形式的背景下,顺利开展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否为学校教学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直接涉及到财务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此,应抓好以下工作。(1)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名学校财务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并做到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知道学校的经费是为教学提供服务的,不属于哪个人,如果将公款据为己有,是违背了财务制度,更触犯了法律。只有不断提高我们财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才能在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犯错误,更好地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提供好优质的服务。(2)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作为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应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应积极参加各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或者自学,使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尽快得到更新、补充、发展和提高,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条件下学校财务管理工作。(3)加强财务人员计算机培训。提高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运用水平,使学校财务步入电算化管理,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四)在中小学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集中办学后的中小学要对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视,让学校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形成体系。在中小学要实施民主透明的财务制度。学校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应该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以民主监督为主,纪检、财政等国家相关部门监督为辅,实现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化和常态化。

(五)科学运用财务管理手段,提高学校综合管理水平

对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而言,科学地应用好财务管理这一手段,关键是尊重财务的客观规律。如何使学校的财务管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是学校财务人员的职责,要取得管理的最佳效果,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加强学校收支管理。首先,根据国家补贴补助在校生的政策,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生个人信息电子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学生补贴。争取第一时间补助款到位,并及时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其次,及时清收教职工的水电费。再次,统筹安排资金,合理使用,严格报销手续,杜绝不合理开支,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能。(2)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为了使学校资产得到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学校必须制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制度、使用维护制度、报废处置制度;配备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资产的领用登记制度;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另外财会人员要掌握会计集中核算的职能,运用培训、研讨、交流、讲座等形式,来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的能力。加强服务意识,将监督放在服务中,把监督和服务结合起来,用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各个部门的认同。同时要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积极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使会计集中核算能够更加合理、客观。

集中办学已成为了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普遍采用的方式,为了能够切实实现集中办学的效果,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在加大相关部门投入的同时,学校的主要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克服传统观念,在抓好教学管理的同时,对学校的财务管理也予以重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使用好学校有限的资金,管理好各项实物资产,确实搞好后勤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才能够有序开展。本文对集中办学的中小学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未来云南民族地区中小学集中办学后财务管理的路径方向,希望能够对集中办学的中小学财务管理有正确的引导作用,促进集中办学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兰正彦.西部山区农村义务教育“集中办学”的问题与建议――基于对广西桂林雁山区农村中小学的调研[J].文教资料,2010,

(9):19-24.

[2]白恩培.关于云南省中小学集中办学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调查与思考[J].云南教育(视界时政版),2010,(11):11-13.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监督检查;内容;问题

一、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检查体会

为了加强对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的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联合组织此次财政资金专项检查,现就检查过程中的几点体会,总结分析如下:对河南18个地市现有的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的方法,从资金拨付情况、政府采购制度、工程款支付及时性、资金使用规范、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规范性五个方面,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评分考核。检查前期,检查组队对路线安排、人员分工、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等进行统筹规划,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工程存在的问题

(1)前期工作质量情况:设计变更不及时或者不规范;某些部位投资超批复投资较多。(2)项目建设管理:部分县成立建管局,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招投标制方面主要是委托监理单位没有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工程监理制方面主要是人员资质不完整、人员变更围攻资质证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晚于开工时间;设计合同签订不规范;质量管理方面水库溢洪道护砌边坡裂缝、下游坝坡填土下沉;建设管理其他程序:部分水库预备费动用但未报批、质量监督手续正在办理。(3)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方面,资金拨付大都存在有专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政府采购均未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存在有工程款结算滞后现象;未建立健全基建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未专账管理单独核算。(4)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防备方面:项目完成总投资与账面实际投资支出概念不清,工程所报资料无法反映项目完成总投资情况;存在超规模建设项目;动用预备费未见批复;存在因资金拨付不到位,工程完工滞后;工程初步验收滞后,未进行单项验收及进行质量评定;存在项目变更较多未报批现象;存在工程结算滞后现象。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监管

根据往期项目积累的检查经验,从本次检查结果来看,更需加强财政专职监督的职能作用,更需突出全过程的财政监督。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对项目单位的联签制度、例会制度、报告制度等的依法履职,达到规范项目单位财务行为和项目总监监管行为的目的,推动项目建设更好更快更安全发展。项目财务总监按照职责依法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监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从源头上把关,强化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建设质量管理。财务总监从源头抓起,直接参与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与业主单位一道就各投标人提供的标书从资费、资格、资质、质量、信誉、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核,确定代建公司,以便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要参与工程材料验收、参与工程质量检验。其二,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对工程进度审核程序和资金支付审核程序的规范,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财务总监掌控工程进度,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拨付。其三,事后监督不放松,规范项目财务管理。

在制度管理上树立寓监督于管理的理念,促进财政监督与管理相结合。要从监督的角度积极参与财政管理,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有机结合,及时反映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基层的实际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监督结果和财政政策执行效果同时,充分发挥监督机构在整个监督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协调各业务机构发挥业务管理职责,从管理角度搞好财政监督,自觉从工作环节和工作机制上与监督相融合,通过监督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树立收支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预算执行进度监督检查。在监督实践中,无论是工作计划安排、监督力量调配,还是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都要统筹考虑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整体设计,始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要求,积极实现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的目的,将监督贯穿于财政资金运行的每一个环节,融会于财政管理的方方面面,为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提供保障和服务。树立绩效监督理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专项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对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效果的长效监督机制,推进投资项目绩效监督。

参考文献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思考

一、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必要性

铁道部通过制定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等改革推进方案,使体制机制创新迈出重要步伐。加快市场经营,谋求企业效益最大化变成铁路企业的重要任务。只有提高铁路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进一步促进铁路企业财务工作规范,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才能为铁路实现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随着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投融资业务的不断开展,社会对铁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铁路企业通过实施内部财务监督,能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财务管理过程控制,提高行业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真实和可靠。

2.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经营合法合规的需要。随着当前铁路体制机制改革,多元化经营战略实施,财务工作势必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实施内部财务监督,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财务风险,规范铁路企业经济行为。

3.是加快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可以约束企业非理性经营行为、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上海铁路局内部财务监督实践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笔者任职的上海铁路局,除定期接受国家审计署、铁道部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财务监督外,也定期开展内部财务监督,建有比较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完善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促进财务管理水平

(1)总会计师。主要职责有:组织对全局资产资金安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指导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协助组织财务预算、落实情况,实施全局国有资本监管、建立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企业投融资、担保、抵押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的安全监管,强化财务监察工作,确保全局资产、资金安全等。

(2)审计处。是路局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管理全局审计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全局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根据局有关规定,对局属单位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审计,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局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财务处。是路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局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筹集运用、会计核算、国有资本监管等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局属单位和控股合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内部财务监督方面设有:一是财务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局属单位执行《会计法》及国家、铁道部、路局财经法规情况,全面预算编制、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情况,内外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二是资金结算所,主要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管理资金,落实局属单位大额资金监控、现金管理、建设资金支付实时监控等工作,实行每日资金动态报告制度。

2.完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主线,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并实施《上海铁路局财务监察实施细则》,重新修订《上海铁路局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上海铁路局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以制度促管理,切实提高财务保障能力。

(2)加强国有资本动态监管。在工作中,严格执行《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落实逐级负责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加强评估项目的过程监管。

(3)加强资产的日常监管。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并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事前分析认证、事后评价考核制度。开展优化资产配置的专题研究,盘活闲置资产,努力实现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加大对企业改制、重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强化资产源头的动态控制。

(4)强化财务监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财务监察队伍作用,强化财务监督职能,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5)开展财务管理包保调研工作。建立财务包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调研、检查、分析和指导,督导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合理统筹各项财务资源,实现运输生产过程成本可控,有效发挥财务包保作用。

3.内部财务监督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

(1)取得的成效

一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通过路局设立总会计师、所属单位试点配备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策划、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利用专业的财务知识,有效地防范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合理规避了经营风险。

二是有效保证资金安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大额资金联签、货币资金内控等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了资金安全控制,提升资金管理效益,保障全局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加强内部资金调剂过程管理,合理控制资金调剂规模,提高了内源性存量资金的效益,确保结算资金安全可控。

三是夯实财会管理基础。举办2010年会计规范年活动,对所属单位进行会计基础达标考核工作,实现财务管理常态化,夯实会计基础规范管理,进而在2011年的复验工作中,取得会计基础规范化单位达标率100%的成效。

四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务监督职能,由路局财务处、站段总会计师组成兼职财务监察队伍,开展财务监察专项活动。通过开展交叉检查、定期检查、财务监察、季节性监察等,强化全局财务预算管理过程监控,做好经营管理的参谋和“保健医生”,为加强增收节支提供有力依据,为完成财会重点工作奠定基础,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坚决督促整改,并从制度、机制入手,进一步完善、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2)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财务监督信息未能实现资源共享。目前,我局缺乏一个路局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各单位共享各类审计信息的平台,通常是外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财务处组织的财务监察小组各自按照财务监督工作要求,完成对单位的审查工作,提交审计报告或检查结果。财务处负责统一督办整改情况,做好外部审计函复;内部审计则由各单位自行复函,财务处则收文督促整改。如此,一方面,财务处无法得知单位整改情况,需不时电话督促,跟踪效率低;另一方面,对于共性问题,各单位整改程序不尽相同,没有规范的流程。

二是内部财务监督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虽然,通过路局内部财务监督系统,各单位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但是仍然有少量诸如会计核算、会计基础不规范等情况在外部审计报告中出现,有时还是重复出现或未及整改,反映了我局财务监督工作尚存不足之处。

三、对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铁路企业虽然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但普遍由于线长点多,局内单位跨省市跨地区,在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笔者对此提出以下两点思考:

1.设立路局内部财务监督信息平台

(1)总体思路及具体步骤

总体思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创建“财务规章知识库”和“审计检查问题库”,搭建路局相关处室与所属单位共享的查询督办平台,具体权限由路局合理设定。在“财务规章知识库”分类置放国家、铁道部和路局财务规章、文件,在“审计检查问题库”分类置放外部、内部财务监督发现问题;规范整改业务流程,建立问题跟踪、预警、反馈机制,督促单位分析查找问题产生根源,达到对各类问题的动态监控;分析统计各类审计检查问题,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措施,达到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及时防范;建立审计检查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遵纪守法情况,达到对所属单位经济行为的有效控制。

具体步骤:首先,科学、合理分类财务规章文件、审计检查问题,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手段,创建“财务规章知识库”、“审计检查问题库”,实现财务规章、审计检查问题信息资源共享,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重复审查,浪费资源;其次,在共享审计检查问题库的基础上,规范整改业务流程,建立问题动态实时跟踪、预警、反馈机制,督促单位分析查找问题产生根源,反馈整改情况,从源头防范违规、违纪问题的重复发生;再次,在进行对各类审计问题综合统计基础上,根据统计结果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措施,及早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最后,根据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类别、性质、金额大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复合分析评价方式,做到对事的控制和对人的管理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审计检查结果评价体系,对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给予科学公正的评价,并据此进行通报和奖惩。

(2)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信息平台的预计作用

一是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二是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三是有利于实现规章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四是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交流,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五是有利于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水平

(1)加强财务法规和政策研究。只有加强财务法规、各级政策文件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规意识,才能使铁路企业财务工作运作合理合法,财务监督运行及时高效。

(2)制订内部财务监督条例。监督条例应当体现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原则,以利于铁路企业财务工作自觉遵纪守法,监督有理有节。

(3)加强内部财务审计。通过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帮助及早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铁路企业财务工作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多元化经营健康发展。

(4)将监督活动渗透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及全过程。内部财务监督不是只对某一项,如资金活动的一定过程进行监督,而是要贯穿于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并且贯穿在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

(5)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选择路局纪委、审计处等部门,结合案件案例,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财会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我约束能力,抵制不正之风,保持队伍纯洁。

(6)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的组织体制。加大所属单位总会计师配备力度,在内部控制、投融资决策、公司治理、财会信息化、财务监督和生产经营等领域切实发挥站段总会计师的作用。

参考文献: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及其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各单位所属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是单位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单位所有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统一由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财务检查委托社会审计业务,以财务监督部门管理为主;其它审计业务,以审计部门管理为主。

单位应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人力资源。

第四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范围为:验资、年度报表查证、资产评估、基建工程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审计业务。但领导专门批示交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业务一般不直接对外委托。

第五条单位需要进行委托社会审计的业务,应向上级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的职能部门需要进行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向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内部审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全年审计工作计划和现有内审人力资源,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如需对外委托应由接受申请的内部审计部门商财务监督部门制定出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当收集社会审计机构的资信、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委托一般性的社会审计业务,应当初选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审查资格资质,比质量、比信誉、比服务的基础上,在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选定社会审计机构。对大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选定社会审计机构。

第七条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且要求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承诺函。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第八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需将审计底稿原件交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归档。社会审计机构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秘密,不得在单位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主持的场所之外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

第九条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和检查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监督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做好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委托程序和方法、质量监督机制和后续审计和检查制度。根据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及审计、财务检查人员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水利审计、财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监督指导,保证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严格管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应当给予批评。对社会审计机构不能正确有效履行审计业务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部门应当给予纠正,并逐级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审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反映,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建立准入制度和措施,在一定时限内,单位不得对被通报社会审计机构委托办理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篇6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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