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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概述(6篇)

时间: 2024-01-03 栏目:公文范文

新经济时代概述篇1

一、发展与经济增长

20世纪中叶,发展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开始引起国际机构和研究学者的关注。当时,许多刚刚获得独立的国家,为了巩固政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在努力发展本国经济,试图摆脱贫困并在经济上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他们认为,发展就是按照资本主义工业化或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模式,逐步走过经济增长的各个阶段。那时,发展被认为仅仅是经济范畴内的一个议题,发展就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就是经济增长,经济增长问题涵盖了发展的全部内容。在这一时期,追求经济增长自然成了发展政策的首要甚至惟一的目标。

1953年,联合国公布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反映经济增长的主要综合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NP。当时,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物质产品平衡体系,其度量经济增长的指标为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虽然这两个指标在统计方法上有所不同,但同为度量国民经济在―段时间内相对变动的综合指标。既然发展就是经济增长,所以度量经济增长的指标,如广义上的国民收入指标(最具代表性的就是GNP),就自然成为度量发展的惟一指标。

二、发展与社会及环境

进入20世纪6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显示,经济增长并不一定能带来发展,单纯地追求经济增长并没有使这些国家的贫困、失业和分配不公等问题得到解决。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取得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并没有取得社会的普遍进步,反而出现了“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发展中国家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模式的失败以及西方工业化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危机都促使人们对发展概念进行认真的思考。这种背景下,强调社会因素的作用,便成为发展这一概念在70年代的重要的特征。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地,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必然导致社会的进步,贫困、就业、住房、教育等问题都在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70年代,发展的概念已不仅仅只是经济发展,还包括社会的发展。

由于发展不再只是经济的增长,以国民收入或人均国民收人作为度量发展的惟一指标遭到批评。为了弥补用国民收入指标作为度量发展的惟一指标的缺陷,更好地对发展水平进行度量,人们设法开始构造新的度量指标。一是提出放弃在国民经济计量指标范围内寻找度量发展的尺度,即不再用单一的货币化指标来度量发展,而是建立一个社会指标体系来度量发展的水平。社会指标体系运动始于美国,标志是1966年鲍尔编著的《社会指标》一书的发行。1978年,联合国了第―个关于社会指标的准则,准则集中地阐述了度量生活水平和影响生活水平的各种经济、社会因素方面的社会指标的概念。社会指标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人类生活条件和生活状况为中心,但各部分指标之间相互关系比较松散,缺乏内在的联系,因此,并没有成为―个完全令人满意的度量发展水平的方法。二是设法对原有的国民收入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进行调整,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度量发展指标所包含的信息量,克服以上缺陷。经济净福利(NEW)和绿色国民生产总值就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构造出来的以期能反映发展水平的新的经济计量学指标。经济净福利一个经调整过的经济计量指标,即在GNP的基础上加上闲暇时间、市场外的活动和公共服务设施,减去环境保护开支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损失。对于不存在市场价格的项目采用一些估算方法加以统计,如机会成本法和市场价格法等。但由于以上估算方法无法涵盖许多难以货币化的项目,再加上从把握社会状况的角度看,难以进行详细的评价,所以,用经济净福利来度量发展的水平并没有取得令人很满意的结果。

为了便于发展问题的国际比较,一些用以度量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指数开始出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由美国海外开发署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物质生活指数(PQLI,PhysicalQuality0fLifeIndex)和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0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人类发展指数或叫人文发展指数(HDI,HumanDevelopmentIndex)。物质生活指数由3项指标构成,即成人识字率指数、婴儿死亡率指数和人口预期平均寿命指数。构造该综合指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仅用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度量发展水平的不足。但是,由于含指标太少而没有涵盖发展及生活质量的诸多方面,因此遭到异议。人类发展指数度量人类发展的3个要素是人的健康长寿、获得知识的机会和过像样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人类发展指数的核心是描述人类的生活质量,表征这3个要素的具体指标是人均预期寿命、成人识字率和按购买力平价调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三、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进入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环境与发展关系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人类开始认识到不能孤立地讨论环境问题,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去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寻求人类社会新的发展道路与模式。

1980年,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表了《世界保护战略: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存资源的保护》一书,第一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科学概念加以明确提出。1987年,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首次提出了一个广泛传播的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作为20世纪末出现的新概念,可持续发展已被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和公众所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战略也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发展战略中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现有的经济指标、社会指标还是环境指标都无法单独对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加以度量,因此如何度量可持续发展水平,引起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研究者的关注。正如在《21世纪议程》中阐述的那样:“国民生产总值或个别资源或污染源的计算单位与常见指标已不能充分说明可持续能力。目前,用来评价不同的部门性的环境、人口、社会和发展参数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方法尚未充分制定或应用。必须制订出可持续发展指标,以便为各级决策者提供坚的基础,并促进环境与发展体系一体化并可自我调节的可持续能力”。

加拿大首先提出,后由经合组织(OECD)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完善形成了构建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组织框架:压力(Pressure)-状态(State)-响应(Response)概

念模型(PSR),在PSR概念模型的基础上,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加以扩充,形成了驱使力,(Drivingforce)-状态(Stare)-响应(Response)概念模型(DSR)。1996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SD)提出了在经济、社会、环境和机构4大系统框架下应用DSR概念模型框架,同时结合《21世纪议程》各章节内容构建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思路,并提出了一个具有142个指标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说明各国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提出本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国家之一。1996年,英国推出了英国国家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根据英国可持续发展4个主要目标:①必须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以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②不可再生资源应被最优化利用;③可再生资源应被可持续地利用;④由于经济活动对环境承载能力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人群健康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危害最小化,进一步分层划分出若干个重要问题(Issues),如在第一大目标内划分出:经济、交通运输、闲暇与旅游和对外贸易4个关键问题,对于每个关键问题选择度量它的关键指标(Keyindicators),如经济问题选取了GNP、经济结构、GNP的支出构成和个人储蓄、消费者支出、通货膨胀、就业率、政府的贷款与债务、治理污染的支出、婴儿死亡率和人均预弃寿命10个指标,指标体系共设置了118个指标。2004年,英国政府对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完善,新的、主题为“保障未来”的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要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战略的基础上,更侧重于立足国际和社会角度的、全新的、重视环境承载力的五项原则:在环境承载力内生活,确保社会强大、健康、公平,实现可持续性经济,推进良好的政务管理,利用安全可靠的科技成果。新战略确认了4个方面的重点:可持续消费与生产、气候变化和能源、自然资源及提升环境质量,建立可持续的社会和更加公平的世界。2005年英国政府正式了相对于1996年公布的指标体系指标数大为缩减的新的国际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仅有68个指标。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也认识到自己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指标数目过于庞大的缺陷,提出应该构建高度整合的可持续发展指标,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三点:(1)探究各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处于可持续发展本质联系的中心;(2)集中了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便于决策者使用;(3)可作为早期预警系统的基础。在此认识的基础上,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SCOPE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合作,提出了一个高度合并的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不同的组织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概念模型框架,包括PSR(或DSR)模型、以目标为基础的模型、问题和成分模型和整合模型。应该说,国际上对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经历了一个认识逐步深入的过程。

四、中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我国学者在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构建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中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课题组在上个世纪末提出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将中国可持续发展指标分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及科技六大部分,该课题研究提出了应区分描述性与评价性可持续发展指标的思路,并提出196个描述性指标。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提出了将中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分为包括生存支持系统、发展支持系统、环境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和智力支持系统5大系统的指标组织概念框架,并在系统层下进一步划分出状态层、变量层和要素层,该指标体系变量层包括45个指数,要素层包括219个指标,研究组应用该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对中国各省市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较全面的系统评价,具有较大的影响。

五、结语

新经济时代概述篇2

【摘要】财务管理理论是人们对财务活动规律和财务管理规律的认识和高度概括,是一个具有一定层次性结构和功能的、对财务运行机制进行全面描述的理论系统。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管理理论,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分析现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入手,探讨了当前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财务管理理论;创新;原则

财务管理理论是人们对财务活动规律和财务管理规律的认识和高度概括。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财务管理理论框架,它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以及它们在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中的地位、作用、各元素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联结方式所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是指构成财务管理理论的基本细胞,如财务管理目标元素、财务管理主体元素等。二是财务管理理论的内容,它是指组成财务管理理论框架的各个元素在一定阶段的具体选择与内容。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就我国而言,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社会经济发展迟缓,并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始终未形成独立的财务管理学科和相应的理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前苏联的影响下,根据计划经济的特点,建立了集中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理论,它对恢复我国经济和推动国民经济的调整发展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企业虽然经过多次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我国财务管理理论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这些成就仍然局限于为财务管理理论的全面创新作铺垫的各自独立的概念、范畴与命题的领域内。从总体上看,至今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务管理理论,因而它就不可避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系统性不强

系统是一组依一定结构存在的具有密切联系的元素组合,它以整体方式与环境相互作用。系统科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它用一般系统理论的概念和方法解决社会、经济、工程中的各种问题,但实际上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系统科学的思想才在各个领域得到充分运用。而我国则是近十年来才开始广泛运用系统科学来研究各个领域中的问题。显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即使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有所修正,也不可能真正按照系统科学的思想去建立新的财务管理理论,也就不可能从研究财务管理理论的构成元素着手,进而去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纵观全国比较权威的几本财务管理专著中所论述的财务管理理论,均未对财务管理理论应包括哪些元素予以明确交待,有的将财务管理理论范畴概括得过窄,以致应该属于理论的内容(如有关财务管理主体的理论、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等)未能概括到理论之内;有的则恰好相反。并且,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只是将各元素简单的罗列出来,而对各元素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严密逻辑关系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新的研究方法,即系统的、哲学的方法来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创新。

(二)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规范性欠缺

这主要表现为有关财务管理概念很不规范,不同版本的财务专著或教材对同一概念下的定义不相同,有的出入还很大。

例如,关于什么是财务管理就有如下几种定义:“财务管理这个术语意味着要使资金按照某种计划流转。本书所要研究的就是企业内部管理资金流转问题”;“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它是从制定财务计划开始的,其次是根据制定的计划付诸实施,最后据以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再生产过程进行的管理,是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有关资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的管理工作”。比较上述几个“财务管理”的概念可知,不同国家的论著对财务管理概念的表达方法不同;同一国家的论著,不同版本的表达方法也各异。有的概念明确指出财务管理的对象,有的则不明确指出;有的将财务管理的对象限定为货币资金,有的将其限定为资金;有的涉及财务本质,有的不明确指出财务关系;有的把财务管理作为财务计划工作,有的将其作为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有的对财务和财务管理两个不同的概念也不加区分,经常作为一个概念来处理。类似情况在其他重要财务管理的概念上也屡见不鲜。概念的不定型、不统一,说明了财务管理的理论不成熟。概念的混乱会直接影响财务管理学科的顺利发展,还会对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够完整

完整的财务管理理论应该对财务管理理论构成元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予以全面、完整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而现实的财务管理论著对诸多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没有规范的解释,对财务管理理论的元素很少提及,更不讲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讲财务管理假设,对财务管理职能、方法的表述也五花八门。这说明现行财务管理基本理论基础薄弱,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同时,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实践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往往直接照搬西方国家的相关理论,而国内对此理论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初级阶段。比如企业内部重构时的资产剥离理论、企业并购时的资本运作理论等等,我国学者对此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所以我国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还不能说是完整的。

(四)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不适应环境的变化

当前,我国国内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企业难以改变的外部约束条件,企业更多的是要适应这种要求和变化,而我国现行的财务管理理论还没有适应各类环境的变化。

1.不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经济生活的法制化是必然趋势,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果不熟悉这种变化后的新的法律法规环境,可能导致财务决策失误,招致不必要的处罚或诉讼,甚至可能将自己推入破产或被恶意并购的深渊。

2.不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

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在我国开展业务,这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将有更多新的金融工具被不断创造出来,使金融工具出现多样化的特点,以满足企业不同的需要,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入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将不可回避全球采购、全球性的资源配置、资产优化重组和竞争的历史趋势。

3.不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大大加快,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更加频繁而复杂,经营管理的全球化将迫使企业的财务管理观念作出重大调整,促使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内容进行新的扩展。另外,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原有一些受保护的部门以及资本、技术密集型部门,诸如汽车、仪器仪表、棉花、小麦等将受到较大的冲击;而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已形成规模经济且技术成熟的部门则将从中受益。比如服装、玩具、食品、化工、钢铁工业、洗衣机、彩电等行业,这必定会影响到我国企业资金运动的方向及规模。一些资产素质较差的企业加速倒闭,企业破产时的重整和清算等等都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原则

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基于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明确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所谓系统性原则,也就是以包括整体观点、关联观点、环境适应性观点、发展观点在内的系统观点来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其中,整体观点是指将财务管理理论作为一个整体,从整体着眼,部分着手,统筹考虑,各方协调,达到整体的最优化;关联观点是指创新时必须理清各元素之间具有的紧密内在联系;环境适应性观点是指新的财务管理理论必须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发展观点则是指创新时必须树立起超前观点,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以适应我国将来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二)规范性原则

在进行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必须对每一个财务管理理论元素都明确其含义和质的规定性,以体现其规范性,从而避免某些概念不必要的混淆,为财务管理理论创新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批判与继承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无论是在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理论自身的建设上,都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显露出其不足。但是,我国现行财务管理理论中包含的马列主义的思想原则及认识论和方法论,我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理财思想和理财经验,都是我们应继承和发扬的。因此,要注意把握好批判与继承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财方法,虽然从整体上来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其中一些具体方法有其先进性、实用性。例如分级归口管理、厂内银行制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等等,都是被实践证明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创新时不能将其全部否定,应结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真进行提炼,吸收到新的理论中来。

(四)吸收国外先进思想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新经济时代概述篇3

一、高中经济史课程教学存在的缺失

1.高中历史课程设置及教材编写欠合理。首先经济史的课程内容由于不同的知识选择,导致不同课题内容设置存在着较大的轻重反差。有的课题内容偏少,教材编写也较空泛。如人民版教材中“民国时期民族工业的曲折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等课题。有些则内容厚重,造成教材繁杂。如人民版教材中“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等。此外,教材编写者对课标的把握也存在偏差:如人民版教材中“古代中国的农业经济”,内容包括“神农的传说”、“‘从刀耕火种’到‘以牛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沉重的赋税和力役”、“大禹和他的继承人”。课标对此课的要求是“知道中国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农业的基本特点”。与课标相比,人民版这一课内容显然多出许多,如阶级关系、赋税制度、水利工程等,而对土地制度却讲的不够详细。我们如果忽视对课标的理解,一味地依据教材,可能就会混淆主次,偏离学习重点。教材除这类游离于课标内容要求的偏差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分析不清、文字表达含糊,甚至体例结构不清等缺陷,这些教材问题的存在加大了经济史教学的难度。

此外,由于高中历史课程的专题编写体例客观上造成了知识断裂,人为割裂了经济与政治、文化之间的联系,导致教学中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分析失去政治及思想文化层面的知识依托,成为了经济史教学中的障碍。

2.初高中经济史教学严重脱节。整体而言,初中历史课程存在着重政治史,轻经济史的倾向。从课标看,初中中国近现代史部分14个单元,共65个知识点,经济史仅占13个,占比只有两成。与政治史相比,经济史要求明显偏弱。当然,这与初中学生的认知程度是相关联的,但这也说明了初中阶段经济史基础知识的相对薄弱。而高中经济史的专题史体例和较高的能力要求,需要学生有较好的基础知识储备。这种初、高中经济史相脱节的现象,导致高中经济史内容偏多、偏难。

3.师生的经济学理论知识贫乏。尽管学习经济史在现实层面具有经世济国的重大意义,但经济史对师生而言毕竟属于比较专深的知识内容,教或学难度较大。经济史内容涉及了诸多深奥、抽象的经济学理论与概念,往往超乎学生的认知程度。同样,许多教师也存在经济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知识储备相对不足的问题。以已昏昏,何以使人昭昭?改变经济学专业知识储备与高中经济史课程要求相脱节的状况,是许多历史教师需补上的一课。

了解高中经济史课程教学存在的缺失,是进行经济史有效教学的基础。下面,本文就此提供一些教学思考,希望对提升经济史教学的有效性有所裨益。

二、经济史课程教学的应对策略

(一)准确把握课标。经济史教学必须认真钻研课程标准,以课标为依据。对课标的把握,除熟悉经济史的课程地位、基本理念、体例结构外,教学过程中还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理解课程内容的两个层面能力要求:即第一层是掌握史事的要求,第二层是历史认识的要求。如:课标“列举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基本史实,认识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特征”,采用两段式的表述形式,先要求识记相关史实,然后进一步提升到理解和应用层面,最终达到提高学生人文素养的目的。在此,教师应对识记层面的“了解、简述、知道、列举”,理解层面的“总结、概述、说明”,应用层面的“分析、探讨、认识”等能力指向要求加以区别与把握,以明确教学目标要求,指导教学活动。

2.依照课标要求,明确教学目标。如:两次工业革命,课标要求“了解两次工业革命的基本史实,探讨其对资本主义市场发展的影响”。教学内容则可细化为(1)知道工业革命开始的标志并能列举珍妮纺纱机、改良蒸汽机、火车等重大发明,了解工厂制的形成;概述电、石油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应用的相关史实。(2)探讨工业革命如何促成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世界市场的初步形成;从生产关系、国际关系和世界市场等方面评价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影响。教学目标要完整、准确地把握课标要求的内涵(即每个知识点所要掌握的基本内容)和外延,避免对课标知识点要求认识上的偏差,这就要求教师吃透课标,要有准确把握课标的能力。

3.依据主流史观梳理经济史。高中历史课程以文明史为核心,突出体现了文明史观、现代化史观和全球史观等新的史学理念,并以这些史学理念贯通古今,联系中外,串起各个模块的知识脉络,经济史也不例外。所以,教师应引导学生从一些基本史观出发,梳理经济发展的重要脉络及其规律,按不同史观的要求,对经济史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同时,这三种史观是相互联系的。现代化史观和全球史观更多地强调1500年以来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演进及工业文明向全球扩散的历史,实际上是文明史范式的一个特定阶段,二者只是在这一阶段用现代化范式和全球化范式来概括更能把握其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征而已。如果说,现代化主要从纵向角度演示人类的近现代文明进程,全球化则侧重于横向角度强调人类文明的联系与交流。

因此,只有认真研读经济史模块的课标,准确把握、理解课标的思路与要求,教师才能依据重点,简化教材,进行具体有效的教学设计,达到减负增效的教学效果。

(二)理顺基本内容。由于教科书的叙述存在着或过分简要,或容量过大,甚至条理不清的情形,历史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应根据教学内容的主旨及重点,依托新课程涉及的领域和范围,编织完善、合理的知识网络,帮助学生弄清历史发展的本来面貌。首先,要将基本史实条理化,复杂过程简约化。如“二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新体系”,教材内容即可要点化概括为:一个中心(以美国为中心)、两个体系(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和国际贸易体系)、三大组织(IMF、WB、GATT)等三个方面。此外,在理清各课知识条理的基础上,还应适时对单元知识及大、小专题知识结构进行宏观整合。这不仅有助于学生更大跨度地纵横梳理知识结构,有利于掌握历史基础知识,还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及时地“三步一回头”,达成温故知新的学习效果。经济史教学量较大,面面俱到不容易讲清楚,也很难完成教学任务,故授课中要坚持简约知识结构,理顺基本史实的原则。

(三)讲清基础概念、讲透理论分析。经济史中涉及的经济基础概念、基本理论和观点,对于中学生而言相对陌生、抽象。历史老师要善于根据学生的心理特征和认知水平,在教学中要力求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地讲解经济史中的这些概念和基本理论、观点,切不可冗长。(1)历史概念力求讲清、讲白。如“海禁”与“闭关”,二者往往混淆。海禁在明清时期都实行过,但都是短期的,并非一贯的政策(明朝倭患平息,清朝平定台湾后都开禁)。而清朝的闭关则是长期的政策(根本原因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导致)。海禁主要是对内的防范,而闭关则主要是对外的消极防卫措施。此外,还有自然经济与小农经济、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原始资本积累与资本积累等概念间的区别。这些都是学习经济史中绕不开的基础概念,它们是学习理解经济史的重点,是历史思维的切入点,往往也是考试命题的着眼点。不少同学在考试中选择题丢分严重,其因素之一就是历史概念模糊不清。(2)基础理论和基本观点要讲全、讲透。如“为什么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味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最终形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论证这一观点:(1)首先,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世界分工格局最终形成,工业生产大范围、大规模地发展起来。各资本主义大国通过殖民扩张、瓜分世界、商品和资本输出及掠夺原材料,建立了完全根据本国利益为转移的国际分工体系。(2)大规模近代交通通讯系统的建立。两次工业革命,形成了联接世界的铁路网、海运、公路交通网络及通讯系统。(3)世界贸易以空前规模发展起来。(4)世界金融中心形成。伦敦成为工业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体系的金融中心。(5)股份公司的普遍化,甚至形成跨国公司。(6)列强对世界的瓜分进一步推进世界市场的形成。由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新技术、新产品需要大量的铜、橡胶、石油等原料和能源资源,而这些正是欧洲国家缺乏的。这加剧了它们对世界市场的争夺,引发了列强瓜分世界,东西方相互依赖性空前加强。

总之,经济史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心理特征和认知水平,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深入浅出地讲授经济史教学中的相关理论和概念,注意把“历史”与“当下”联系起来,努力贴近学生生活,帮助学生理解经济史相关内容。

(四)教材内容简则增补,繁则简化。教材内容编写是对课程目标要求的一种诠释。由于课标的语言高度概括与浓缩,使得教材编写者在理解与把握课标中难免存在偏差,也造成了不同版本教材的课题篇幅往往繁简反差较大。以人民版经济史教材为例,专题六第3课“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的课标要求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等国家为例,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课标表述“言简”但“意不赅”,它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学习要求,第一层次“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等国家为例”,侧重于史实的铺垫,主要以美国为重点,让学生认识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新变化的具体表现及原因。而第二层次“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侧重于对资本主义新变化认识的概括提升(如实行国有化,建立国营企业;制定经济计划,指导经济发展;通过财政及税收政策调节社会生产;实行福利制度等)。在此,人民版教材内容与课标要求显然出入较大。人民版教材的此课内容包括了“发达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不断调整的经济政策”、“美国的‘新经济’”、“战后的西欧和日本”等四个子目,不仅内容编写分量重,一些所涉概念也相当艰深,如美国的“新边疆”、“伟大社会”、“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等,师生理解显然困难;而有关课标的主题要求“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却未予以明确指出。人民版此课内容编写较明显地游离于课标之外,造成了教材内容的繁杂,对此需要化繁为简,否则将无法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而对于一些教材篇幅过于精要,不够丰满,不够完整的课题内容,则需要教师在备课时加以必要的补充完善,以便学生能够完整地理解和掌握历史知识。

新经济时代概述篇4

纵观对老子管理思想研究的现有文献,人们对老子经济管理思想的研究已有较大拓展,但对其进行体系性研究仍显偏弱。张锦明(1991)从“道”、“上善之人”、“无为而治”等理念阐述了企业精神、企业领导作用、企业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并于此对老子管理思想进行了初步建构;[1]潘乃樾(1996)认为老子哲学体系的核心是“道”,其管理体系的核心是“无为”;[2]罗晓光、申静(1998)对《老子》中的管理原则、管理艺术、领导艺术、竞争战略等进行了介绍性研究;[3]熊礼汇、袁振明(1999)认为老子管理哲学是“乱离时代的理性之光”,其“无为而治”的管理境界、“守柔执中”的管理谋略和“见素抱朴”的员工教化目标对当今管理具有重要启示;[4]杨先举(2005)从哲文、政事、智谋、创造、辩证、修身等方面对老子管理哲学进行了研究。[5]

从上述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老子哲学及其经济管理思想的研究已经比较丰富。然而,认真研读可以进一步发现,现有文献对老子管理思想体系的研究尚停留在对老子管理思想内容的简单归类和重新编排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比较严密的思想体系;更为遗憾的是,现有文献对老子管理思想的本质一般都概括为“柔性管理”、“水性管理”、“朴治管理”和“道治管理”等,而基于“母亲管理”概念统摄下的研究几乎无人涉及。①基于此,本人将对老子经济管理思想进行重新整理和分析,以便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老子管理思想体系。

二老子经济管理思想的逻辑演进与范畴界定

(一)对老子经济管理思想的重新梳理与括清

要想对经济老子管理思想体系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必须对老子管理思想的全部内容有所了解。本文借鉴现有文献对老子管理思想范畴的命名方式,首先对《老子》内容进行全面厘清。首先,对《老子》81章的内容进行全面考察,并把各章的重点内容概括为一个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如把第1章“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概括为“道”;把第2章“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概括为“无为”等等。通过这种方式,本文将全书概括为如下一些范畴(名称重复的只出现一次):道、德、无为、不争、不仁、守中、守重、无私、知止、婴儿、为雌、无知、崇无、为实、守静、不盈、自然、尚朴、慈爱、非兵、知足、柔弱、无欲、守一、谦下、重母、赤子、无事、崇俭等。其次,对上述众多范畴中意义相近的概念进行合并。如将守一、崇无、重母等与“道”有关的概念,统一归并为“道”;将尚朴、婴儿、赤子、为实等归并为“自然”;将非兵、不仁等归并为“慈爱”;将无事、无知等归并为“无为”;将无私、无欲、谦下等归并为“不争”;将知足、不盈归并为“知止”;将为雌、守中、守重归并为“守静”。这样就得到了“道”、“德”、“自然”、“柔弱”、“慈爱”、“守静”、“无为”、“崇俭”、“知止”、“不争”等10个基本范畴。可以说,通过这10个范畴,就可以基本上把握老子管理思想的全貌了。

(二)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对《老子》众多范畴的整理,我们可以看出,《老子》中的众多范畴,根据其描述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对“道”从本原意义上的描述,如“守一”、“崇无”、“重母”等,主要说明“道是什么”;另一类是对“道”外在表现的描述,如“守静”、“无为”、“谦下”、“柔弱”、“无私”等,主要说明“道怎么样”;再一类是对“道”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应用方面的描述,如“非兵”、“知止”、“慈爱”、“崇俭”、“无为”、“不争”等,是天地万物和人类遵循“道”进行活动的标准。这三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递进关系:老子从论述“道”的内在特征开始,说明“道”是什么;然后再讲“道”的外在表现,以彰显“道”的优良品格;最后,阐述万物和人都要效法“道”,按“道”的规范行事。陈鼓应(1984)在《老子哲学系统的形成》一文中曾经阐述过老子的这种思维模式。②本人的认识虽与陈鼓应先生有所不同,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老子》全书正是按照这一思维模式加以展开的。《老子》中“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42章,以下凡引自《老子》,均只注章名)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两句,就是这一思维模式的集中表现。“道”化生了万物,然后用自己的规范(“德”)指导万物运行,人类效法“道”采用“自然无为”的方式对社会、国家进行管理,最终实现“无为而治”的管理局面。我们可以把有关“道”的内在特征概括为“本原属性”;将“道”外显出来的特征概括为“外在属性”;将天地万物和人类共同遵守的“道”的规范概括为“应用属性”。于此,三者关系可用如下图予以表达:

由于宇宙万物和人类遵循的“应用属性”就是“道”的“外在属性”,因此我们可以把“外在属性”和“应用属性”合并,统一称为“道”的“外在属性”。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道”分为两类,一类是标志宇宙本原的“本原之道”;另一类是反映“道”外在属性的“外显之道”,也就是“德”。于是,上图就可以进一步表示为:由此可见,《老子》全书所阐述的内容,最终都可以归结为“道”与“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于“道”与“德”的关系,一般都认为是一种“体”与“用”的关系,即认为“道”是主体,“德”是“道”的外在显现。陈鼓应先生指出:“形而上的‘道’,落实到物界,作用于人生,便可称它为‘德’。‘道’和‘德’关系是二而一的,老子以体和用的发展说明‘道’和‘德’的关系;‘德’是‘道’的作用,也是‘道’的显现。”③“道”与“德”的关系可以用下图加以表示:

根据老子“道法自然”及“道之尊,德之贵”的说法,“道”与“德”最根本的属性便是“自然”。“道”与“德”无论表现出多少种属性,最终都归结为“自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自然”就是事物的本来面貌,而并非“自然界”的自然。陈鼓应先生在解释“百姓皆谓:我自然”时,即将“自然”解释为“自己如此”。冯友兰先生在解释“道法自然”时也指出:“这并不是说,于道之上,还有一个‘自然’,为‘道’所取法,……,‘自然’只是形容‘道’生万物的无目的、无意识的程序。”④对于这一情况,历代注家已有所认识,如河上公注云:“道性自然,无所法也。”吴澄也说:“‘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道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⑤“自然”是老子文化观的核心,⑥老子的“自然”概念旨在论证“无为”的必然性:“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之所以被尊崇,“德”之所以被珍爱,就在于它对万物从不发号施令,让万物自然发展,而不妄加干涉。可见,“道法自然”是指“道”的根本属性就是“自然而然”,即让事物按其自身规律自由发展,而不强加干涉,也就是所谓的“无为”。陈鼓应先生对“无为”的解释就是“不干扰;不妄为”⑦。可见,“自然”与“无为”是一对平等概念,“自然”也就意味着“无为”。张岱年先生也说:“无为的学说,发自老子。‘无为’即自然之意。”于是,“道”、“德”与“自然”、“无为”之间的关系就可表示为:

“道”外显为“德”,“德”通过各种属性反映“道”的德行,这些德行最终都归结为效法“自然”,而“自然”也就意味着“无为”。既然“道”与“德”对万物的管理都是“自然无为”的,那么人世间的管理者也应如此。老子即指出:“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也就是说,人世间的统治者(即“圣人”)也应该像“道”一样,辅助万物自由发展,而不横加干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为而治”。关于这一点,武铁传(2009)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⑧在对老子经济管理思想梳理出的10个基本范畴中,“道”是天地万物的本原,“德”是“道”的外在属性,“柔弱、慈爱、守静、无为、崇俭、知止、不争”等是“德”的具体表现,“自然”是“道”所有属性的总体概括。这样,我们便可以把老子管理思想主要范畴之间的关系表示为:整个图形可以表述为:“道”化生万物,然后外显为“德”,依据“自然无为”的原则,采取“柔弱”、“慈爱”、“守静”、“无为”、“崇俭”、“知止”、“不争”等规范,对万物进行管理,最终实现“无为而治”的管理目标。而人世间的管理者“尊道而贵德”,效法“道”这种“自然无为”的方式,对被管理者进行管理,最终实现与“道”管理万物相同的管理效果。

三老子经济管理思想体系的建构

(一)老子经济管理思想体系的提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老子管理思想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1)管理之“道”,即“管理哲学”,是整个管理思想的哲学基础,体现为“道法自然”;(2)管理之“德”,即“管理规范”,体现为“慈爱”、“柔弱”、“无为”、“不争”、“守静”、“知止”、“崇俭”等具体管理要求;(3)管理之“治”,即“管理目标”,体现为“无为而治”的管理效果。由卢志民、黎永泰(2008)的研究可知,“母亲管理”是老子管理思想的本质特征,老子管理思想又可以称为母亲管理思想。⑨因此,我们可以围绕“母亲管理”这条主线,对老子经济管理思想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其中,老子之“道”可以称为“母亲管理之道”,老子之“德”可以称为“母亲管理之德”,老子之“治”可以称为“母亲管理之治”。这样,就可以构建出一个全新的“老子经济管理思想体系”(见图6)。

(二)建构老子经济管理思想体系的实践意义

新经济时代概述篇5

张鹏是我国研究宏观经济的学者,他和总部经济课题研究组的其他专家在2006年成功预测了两年后的金融危机。张鹏在2003年就写出了《总部经济潮起中国》一书,并在2006年出版了《总部经济时代》。2011年,作者修订了《总部经济时代》,并重新出版。本书全面论述了总部经济的概念,厘清了很多人对总部经济的误解,更重要的是,作者的文字十分流畅、充满激情,完全没有一般学术著作的晦涩难懂。

说起总部经济,相信很多人的脑子里都会浮现出本文开篇的那些关键词:集聚区、园区、高新区……总部经济真的如此吗?作者在本书一开始便指出了,这是—个误区。作者认为,总部经济通常的状态是把企业的生产基地、销售与服务基地、物流与配送基地等产业链上运作的低端环节,配置在远离指挥中心的地球上的任何地方;而把聚合人类高端智能活动的企业总部都聚集在+固定的城市或者地点。

作者张鹏在《总部经济时代》的再版序言中说到,总部经济虽然是一个好概念,但在中国却有被滥用之嫌。在这个概念被提出十年来,中国到处充斥着以总部经济为噱头的地产项目。作者说: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总部聚集”就是总部经济;而总部经济说的就是“总部聚集”。如果以多数来推断科学逻辑的话,那么我们就该被淘汰了。

真正的总部经济应该是人的经济,是以人的智力为基础的经济形态。正因为人的智力的存在,才能达到以+总部控制遍布全球的生产车间,才能形成智能的总部城市。在《总部经济时代》里面,“总部经济有灵魂吗?”一章给笔者很深印象。作者在这章中以大量笔墨论证艺术、感情等因素与总部经济的关系,最能体现作者散文诗一般的行文风格。而且,这一章以“灵魂”这个概念赋予总部经济更深的内涵。当然,更重要的是,灵魂、文化价值观等概念,是总部经济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理论支持。

新经济时代概述篇6

一、法国法上与经济法相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在当代法国法上,与经济法(droitéconomique)有密切联系、有时甚至被混同的法学术语有: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新兴的商贸法(droitdesaffaire!s)(注:法文affaires在这里的含义为“与从事工业、贸易或金融相关的各种活动的总称”(opérationsdetoutenatureliéesàl‘exerciced’uneactivitéindustrielle,commercialeoufinanciére)。见g.comu主编的vocabulairejuridiqueassociationhenricapitant,puf,1996,paris,p.32affaires词条之lb(com)。droitdesaffaires的英文对应词汇是businesslaw,参见alexisjaco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oue,quesais-je?puf,1982,p.71之“…cellededroitdesaffaires(businesslaw)”。为了与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相区别,此处将其译为商贸法。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宇泉先生对“a.jacqueminetg.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一书的中译《经济法》(“我知道什么?”丛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惠我良多。然而有关droitdesaffaires的汉译,但愿能够与先生商榷。宇泉先生的汉译“企业法规”,是在研究了原著作者对droitdesaffaires的阐释之后的意译。然而,已如本文引用的法国学者的不同观点显示,并非所有学者都持该书作者雅克曼和施朗斯的“企业中心”观点,例如巴黎一大著名法学者伊夫·桂永教授及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详本文“一、(三)”所述。此外法国法上还有一个“企业法”(droitdel‘entreprise)概念。因此,将droitdesaffaires译作“企业法规”看来不妥:其一,这样翻译在语义上失之精确;其二,在法学术语概念体系中极易与droitdel’entreprise相混淆。),有时还有企业法(droitdel‘entreprise)。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这三个并行于法国学术界的术语之先后产生,反映了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商品—市场经济关系之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

(一)商法(droitcommercial)

肇始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商法(droitcommercial),在三者当中是最古老的。它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民法一样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注: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载《中国法学》,1995.3,北京。)与民法一道调整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关系。1673年由一个巴黎批发商萨瓦里起草的《陆上贸易法令》(ordonnancesurlecommercedeterre),又称《萨瓦里法典》(godesavary),奠定了商法的基本模样。开创民商法分立模式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在一次因为军需物品供应商财政舞弊事件而导致的军事失利后,拿破仑于震怒中下令制定的。(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aris.p.12.)商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沿袭1673年的《陆上贸易法令》,由于疏于因应已变化了的时代现实,加之编撰仓促、体例混乱、行文粗糙,该法典从生效那一天起就已是内容陈旧、构造不全。法典缺乏预见和灵感:在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特性已日趋淡化的19世纪,它长篇大论构造的独立于民法之外的“特别法”之“商行为理论”、“商人的资格”一开始就受到质疑;以及把商事活动纳入一种孤立的司法“隔离区”的商事法庭审判体系的设计,在在都导致商法典不可逆转的没落。从1817年开始,在商法典之外,经由一系列特别法规对其不断修改。时至今日,商法典中依然有效的原始条文仅剩30余条,它几乎已被新法规架空。一位法国学者遂称之为:“当代商法的非法典化”(注:参见oppetit,mélangesrodiére,p.157;citédansfrancoisedekeuwer-défossez,droitcommercial,editionsmontchrestien,1995,paris.p.8.)现象。

历经190余年,在一些仍然偏爱商法这一术语的当代学者那里,重新构建商法概念自是一条顺理成章的出路。法国里尔第二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弗朗索瓦兹·德柯沃—戴福塞在她多次再版的《商法》(注:参见francoisedekeuwer-défossez,droitcommercial,editionsmontchrestien,1995,paris.p.1.)教科书中写道:“什么是商法?对这个简单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回答”。与民法、

刑法甚至劳动法、税法等的内容确定、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同,商法一直为自身的定位问题所困扰。这位女教授引用另外一位学者阿提亚的论断,点中商法的窘境:“商法的突出特点是其存在的困境”。接着德柯沃—戴福塞教授给商法下了一个“操作”性的定义,用国内学界的通行术语表达即:商法是调整经济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ledroitcommercialestceluiquirégitlemondedeséchangeséconomiques.”见前书p.1.)

于其先天不足之外,商法的缺陷更明显地表现在它划定的工业与商业、大型企业与小商贩之间的鸿沟。商法概念再也无法涵盖整个商业贸易领域了:工业、大企业适应其各自的发展所需制定了新的规范、新的法律技术和方法。于是,在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的领域内,一个崭新的名词-商贸法出现了。

(二)商贸法(droitdesaffaires)

根据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1996年第6次修订版:“商贸法。通常被当作商法(droitcommercial)的现代同义词来使用,但其内涵比商法大;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包括调整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组成部分的法规:它们的法律框架(例如信用规则、竞争规则等),构成其客体的经济主体、财产和服务,经济活动(生产、销售、消费)。”(注:sousladirectiondem.gérardcornu,vocabulairejuridiqueassociationhenricapitant,puf,1996,paris,p.32.)

巴黎一大的伊夫·桂永教授给了如下一个定义:“商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民法的例外规定,它以特有的方式调整大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商贸法有着比商法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商贸法包含着那些本属于公法(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干预)、税法、劳动法领域内的问题。”他认为,采用商贸法这个概念是为了弥补商法概念之不足。(注:参见yvesguyon,droitdesaffaires,tomel,ed.economica,1996,paris.p.2.)

从经济界到日常语汇,以至于法律界、法学教育领域,商贸法的概念逐渐取代了“商法”。商贸法带来了新的方法、新的法律思想。不可否认的是,构成商法的实体内容被囊括在其体系之中,商法的技术要点被其吸纳。有关商贸法的语源,“可能是一些刑法学家首先使用的,用以指称有关‘白领犯罪’的特别刑法。”“商贸法”一词最早见于出版物,是在1948年的法国《商法季刊杂志》上刊载的一则由卜扎(p.bouzat)撰写的“商贸刑法大事记”(unechroniquededroitpénaldesaffaires)。(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21.)

那么,商贸法藉以取代商法的理由何在呢?二者有何本质差别?克劳德·香堡在《商贸法》(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22-23.)一书中写道:商贸法区别于商法的地方,首先在于它能包含后者所无法容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商贸法不仅包含刑事的、社会的、税务的及其他规范,不仅引起公法与私法调整方法的综合并用;而且,它使得法律技术与商业管理技术相结合,这些技术贯穿了对商贸活动中产生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内外部组织管理问题的解决。与传统各法律部门中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特征占优势地位不同,商贸法彻底转向了其组织管理的功能。其次在于,它不是根据特定的职业身份,而是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及经济意义确定其调整的范围。商贸法适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之定性与行为人的资格及其是否受特定司法组织的管辖相分离。

(三)经济法(droitéconomique)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和交易的技术条件的改变、各种民间利益团体的兴起、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及对市场失灵和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使人们放弃了完全自由的“放任经济”。由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干预的形式主要有二:国家通过经济计划化实行“统制经济”;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商人国家”。另外,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庞大的共同体经济法律框架之上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例。(注:参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41ets.)

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前述现实经济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法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提出来的时间并不久远,主要是在德国同行的影响下,从五、六十年代开始在一批法律学者的积极推进下,逐渐形成了法国自己的经济法学说。

根据g.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经济法,是用来指称调整隶属于国家的、私人的或者同时隶属于国家和私人的工业经济的组织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学术术语。”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概念与商贸法的关系问题。

a.雅克曼与g.施朗斯认为,由于商贸法涉及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企业,使得这个概念与经济法相似。然而,它同时又象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与规制整个经济的宏观经济法相对应的以企业为中心的微观经济法。即使将商贸法限定为企业的微观经济法,也免不了要研究宏观经济法问题,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宏观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开展的。他们随之得出结论,这会使人把商贸法不仅仅看作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是传统的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注:参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58-60.)

c.香堡在《商贸法》中写道:经济法地位的上升是促使商贸法面临解体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恰似商贸法,经济法也试图囊括居于一个工业化、都市化的科技社会中的经济的法律组织的各种表现。这是一个更加危险的竞争

者:两者同样主张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归根结底,当代法的这两个门类的分野既非其所调整的对象,亦非其所调整的行为的性质……商贸法是以自由和平等著称的由个体决定、完成的经济交换世界的法律。经济法属于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私人之间的关系被统制、规范、监管、核准或禁止,甚至为公共权力所领导、统筹安排或组织。……尽管两者存在着竞争和互不相容之处,商贸法和经济法却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甚至在以最为自由著称的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它们都是可以共存的。然而在法国,后者吞并前者或至少可以说征服前者的危险却并非臆造。(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45-46.)

二、法国经济法诸论

这里借鉴巴黎二大的p.德沃维教授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1-9.)对法国法学界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论点作一浏览。p.德沃维教授认为:首先,根据人们是否把它与“经济的法”(droitdel’économie)相等同,经济法的定义能够以两个不同的方法来构思;其次,紧接其后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一)对经济法的定义

根据是否把经济法与“经济的法”相等同,构思出两种不同的经济法定义。这就是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和把经济法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概念。

其一,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什么是“经济的法”?它把经济法视为适用于经济这个概念所能够囊括的一切领域,如此一来经济法便把涉及到经济的私法和公法的所有部分集中到一起。这便是“经济的法”。持这一观点的有b.奥白迪、h.p.史万托斯基、p.沃劳朗·梵·代马。(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6.之注释1.)

其二,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经济法概念。如今人们通常认为,经济法并非“经济的法”的同义语。经济法不仅仅是一个十字交叉路口,一个融汇聚合而成的法律;也不限于将公法、私法中与经济相关的内容加以罗列;经济法的特征不在于它所涉及的客体,而在于它的内容,即它的新颖性、规范的独特性。那么,在“经济的法”中哪些方面具有上述的独特性烙印,从而可以用来构筑经济法的框架呢?对此学界主要有下列观点:

1.一些学者特别注意到在经济法中商法的扩展,并倾向于原则上以私法为重点来确定研究领域。该观点尤以“商贸法”为典型代表。

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法更多地转向公法,因为他们基本上把它当作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

3.还有一些学者在寻找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他们看来,在这个概念周围有序地汇聚了经济法的全部规范,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的规范,这个概念提供了经济法的准则和汇聚的要素。在这方面,好几位学者都被企业的概念所吸引,他们把经济法看作是以企业为基本对象的法(企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企业间的关系,企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但是仍然有人对这个中心概念表示不满意,觉得它太狭窄,太具体或者说法律味不足。于是人们又提出作为准则的、更为宽泛的概念,如“经济的组织”或者“一般经济利益”。

4.特鲁歇的尝试颇有兴味,他给经济法下了如下的定义:经济法是适用于作为经济单位的法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他认为对法律的定义不能够脱离法律的主体,所以提及了法人的概念。

(二)经济法:是否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不是也具有自己的分支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经济刑法、商贸法等)呢?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成为我们分析法国学者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观点的基本坐标。

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其中又可分为狭义经济法论和广义经济法论。另一些人认为,经济法首要的特征在于它构成一种适用技术、对涉及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全新阐释的技术,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里笔者将前者称为“肯定说”(即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后者则为“否定说”。

a、“肯定说”

1.狭义经济法论

狭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归根结蒂是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强行干预,应该包括对经济组织的治理手段及统制经济的法律手段。(注:参见f.jeanet:aspectdudroieeconomique,etudesoffertesàj.hamel,dalloz,1961,p.33.paris.citédansgeorgesvlachos:droitpubliceconomiquefrancaisetcommunautaire,armandcolin,1996,paris.p.8.)经济法是指允许国家直接在经济领域采取行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与公法相关联、与实行国家干预主义相联系,甚至与强制、独裁相关。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公法。狭义概念仅限于宏观经济关系,排除了调整私有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关系(微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1)“经济公法”说

g.乌拉肖提出“经济公法”(注:参见georgesvlachos:droitpubliceconomiquefrancaisetcommunautaire,armandcolin,1996,paris.p.9-11.)说,主张以经济公法的概念代替引起争议的经济法概念,认为:“如果说经济法的轮廓或多或少是模糊不清的,或曰其缺乏严密的结构,经济公法则与之大不相同”。“后者实际上建立在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石上:公法法人(或译为公共机构personnespubliques)凭借其特有的公权力施行的经济干预。”该学者给经济公法定义如下:

“我们面对一个经济公法规范,当

-存在公共权力的干预;

-该干预发生在经济领域(生产,交换);

-涉及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的组织及运转,这里的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受公法规制;公法在公法法人与个人之间建立特定的关系以调节市场力量正常运作,以允许公共权力的运用。

作者认为公法的所有分支均介入了经济公法:

a)国际法和共同体法

b)宪法

c)公共金融和税法

d)行政法“。

(2)“经济的公法”说

前述p.德沃维教授(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16-21.)则使用了“经济的公法”的概念。他认为,经济的公法是适用于公法法人在经济领域的干预,以及进行上述干预的机构的法律。或者干脆简而言之,是在经济领域实行公共干预的法律。这位教授对干预的形式分类如下:

甲、根据干预适用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全局性干预(对经济的总体产生影响)、部门性干预(对某些经济部门)、个别性干预(仅涉及个别情况,比如某一个企业)。对这种分类的掌握和描述皆非难事:诸如冻结价格、一般性的鼓励投资便属于全局性干预。而由国家采取的有关葡萄栽培业甚至更大到整个

农业,或者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的措施就属于部门性干预。一个乡镇与一个企业就该企业的设立而签订的协议就属于个别性干预。

乙、根据干预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通常对干预的描述仅限于直接的手段,例如:对经济主体行动自由施加限制的规定,对其提供援助等。而间接干预是指通过采取有时本身便有经济对象之手段(有时可能没有),旨在达到特定的经济效果。最典型的间接干预是税收制度对投资等行为的调节,另外一个例子是国家的某些用以刺激消费、以及吸收流动资金的借贷。

丙、单方决定式的干预和协议式的干预。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干预是最为典型的方式,也是最经典的方式:国家规范、统制、禁止。当前公法法人倾向于采取协商、协议和合同的途径。

丁、指导式干预和管理(经营)式干预。狭义的干预原本是指公法法人采取的针对私有经济主体特别是私有企业的措施即指导式干预。广义上的干预还包括由公法法人自己经营管理公共工商业部门(主要是公共企业)即管理(经营)式干预。

上述把公共干预分为针对私营部门的干预和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是对干预的最为重要的分类。作者还列举了经济的公法的分支:经济的宪法、经济的行政法、公共金融法(特别是预算法和税法)以及国际经济法。

2.广义经济法论(注:主要资料来源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85-86;并参考宇泉译本《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p.75-76.)

与前引观点相反,广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覆盖到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既涉及公法规范又涉及私法规范。由于广义经济法概念之采纳,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调整范围:商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事实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民法以及行政法、金融法、税法等的一部分。经济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牵涉微观经济关系。这一派中又可以细分为三种倾向:

(1)商法延续说

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管理经济生活,特别是管理生产活动和财产的流通,就是要扩大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名称无法阻却对它的无止尽的诘难,因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了销售活动(即在惯常语义上的“商”),又包括大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于是,人们更多的使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

(2)企业核心说

认为不是商法、商人或商业,而是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认为经济法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既包括公法的规则又包括私法的规则。

(3)两分说

即认为要区别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所谓的一般经济法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经济法指政府当局用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的各种措施。

此外,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商贸法的概念也可以划到广义经济法论当中。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在“肯定说”中,广义经济法论显示出了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的强劲势头。

b、“否定说”

1.企业对象论

雷恩大学法学院的c.香堡教授提出(注:参见contributionàladéfinitiondudroitéconomique,dalloz,1967,chron.p.215sq.):经济法是组织和发展经济的法律,不论是由国家负责、私人负责还是由两者共同负责。它不是新的法律部门,而是表现为一种适用于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特定的法律精神,其中汇聚了商法、民法、公法、税收法、刑法等,只要它们符合这种新的法律精神。汇编是根据新旧规范要调整的对象把它们汇集起来。在香堡教授这里,确定经济法的标准就是企业这个对象,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这位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他的观点:

(1)企业的结构和内部机制,一方面包括为企业做贡献的劳动者、经理人员、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包括资产分配结构(个人企业和公司、资产代表规则和会计法、资产管理和支配)。

(2)与其它企业的关系,分为联合性活动(企业集中的结构,比如合并和公司集团;一体化合同及实践,如特许、分包等)和竞争性活动(包括特殊的工商业关系合同,例如购销合同、特别安排销售、工程承包、许可证协议等)。

(3)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这里香堡教授区分了作为秩序维护者的公共权力介入公共经济秩序的规范(竞争、垄断和经济权利的滥用规则、由于企业的原因而制定的规则)和有关统制经济的规范(价格规则、信用规则、刺激经济的规范、开业和投资规则、收入政策)。

2.学科经济法论

r.萨瓦第埃认为,各个主要法律部门与客观经济基础联系密切,在教学实践中需要把它们汇集到一起使之系统化,从而形成了一个实用的经济法学科。行政法、财政法和税法、国际公法的各一部分,以及公司法、货币法和会计法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部分。通过这样的汇集,可以对财政、银行和会计等行业的专业人员及政府经济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培训。需要(经济法)的……,就是经济领域中通过整个现代法律获得重要地位的新的现实经济:即企业。(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58.)

3.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

a.雅克曼与g.施朗斯提出:经济法不是一个新部门,而是源于一种对传统部门的新观点的方法,是适合一整套规则的特殊法律精神。两位学者认为,狭义的经济法日益被人们所抛弃,“经济法不仅仅是规定国家干预经济之条例形式的部门”。但是广义的经济法概念使得其范围的确定产生了困境。“实际可以比抽象概念提供更好的说明。应该开办企业,这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而开办企业要求同时实施(最好是协调实施)性质迥异、相互之间在理论上毫无关联的法律规则。“经济法通过它的方法并在用这些方法处理与经济学的关系的过程中,利用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则,并将它们统一起来。”“这样说来,经济法便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是法学和经济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一个学科。”

两位作者随后举出

了他们所认为的经济法的重大主题:

之一,国家和企业

(1)企业内部关系。a)企业成员间关系规则(劳动者、经理、股东和匿名股东);b)资产分配管理规则(会计、管理、监督)。

(2)企业间关系。a、合同关系规则:职业规则;工业商业关系特定合同(市场、特定销售、特定租赁、工程承包、许可证、融通、融资租赁……);集中协议(合并、分立、增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由几家公司或共有的子公司组成的公司);一体化合同(特许经营、分包、共同服务、合作)。b、竞争关系规则: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限制(协议、统制价格、歧视、倾销);垄断和滥用经济权力。

(3)企业和公共权力的关系。补贴,援助和产业调整;按企业目的对企业进行规制(禁止、监督或管制生产),卫生检查或反舞弊,关键产业;混合经济企业;公共企业:国有化。

之二,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

(1)价格和交换制度;

(2)金融货币政策;

(3)税收政策;

(4)收入政策;

(5)国际贸易管制(外汇、关税、配额);

(6)社会团体和公共权力协商一致;

(7)国家和地区计划(消费、储蓄和投资);

(8)经济行政部门(各个经济部门、计划行政部门)。(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94-95.)

在结束语中,作者写道:“在我们看来,不论是根据法律和经济在理论上的关系、促使经济法发展的因素、许多国家学术界赞同的概念或研究方法的特点,经济法都导致一种跨部门的前景。”“经济学科与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125.)前引《经济法》一书的两位作者的专业背景本身便是一个跨部门结合的实例:a.雅克曼先生是一位经济学家,g.施朗斯先生则是一位法学家。

在法国学界,从事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研究的先驱者们就跨越两大学科的前景的描述,也引起了相当一部分经济学者的兴趣。与法学界相对应,经济学界从另一个角度探寻经济法的本质。法国经济理论与经济分析组织的梯也瑞·基拉先生就是这样一位辛勤地耕耘在“经济与法律”领域的实践者。

在他的名为《经济和法-从经济学分析法学到二者新的联合?》(注:参见thierrykirat,economieetdroit-del‘analyseeconomiquedudroitadenouvellesalliances?revueéconomique,vol.49,no.4.juillet1998,p.1057-1087.)的论文中,基拉先生根据学者们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阐释,把法国经济法诸学说概略的分为两大流派-狭窄的经济法概念和宽泛的经济法概念。“狭窄概念”相当于本文第二部分法国经济法诸论之(二)所论述的肯定说中的“狭义经济法论”之经济法概念:“宽泛概念”则主要引用了a.雅克曼与g.施朗斯的“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之概念。基拉认为:

“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这两种概念并非是势不两立的:前者支持的是一种方法论的论点,该观点的目的在于:将对一个分权的、发展中的经济的法律规定的分析汇聚起来;后者确定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经济)意义。上述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审视法律和经济规则的紧密联系,对两者关系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展开:

-制定法中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它们的经济基础或它们的经济目的;

-法院或执法机构(例如受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影响的各种委员会,以及法国的独立行政机构)的经济理由说明;

-制定法或司法判例的经济后果,或者它们对某种经济和社会调控的贡献;

-对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济分析,这导致经济学家对法律材料的研究(法律、学说、法院判决)。这是当前存在的而且流行于经济学家们当中的一种实践,他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竞争法或者致力于产业经济领域的研究。“

关于“经济法与经济体系的结构”,基拉先生接着论述道:

“经济法学的起源带有明显的德国因素。该学科的许多先驱都是在外莱茵河地区接受的教育,成长于一种亲日尔曼的文化环境氛围中。长期以来,德国学理使用wirtschaftsrecht概念,法国学者们将其译为‘经济的法’不究其祥,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概念诞生在不利于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的法’学说把经济法构思成‘组织经济的法’,国家干预,公共计划,私营企业的卡特尔化。g.farjat[1992]诘问道:经济法是-或不是-一个‘反自由的概念’。在他看来,经济法是一种组织经济的法律,也就是说它调整的是私法主体和公共权力以及构造一个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协同合作的交叉领域。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产业组织形式以及各种机构、经济主体、市场之间发生的交互关系在法律上的对称物。g.farjat同样指出,竞争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坚实内核。”

三、结束语

在法国,也有法学者研究“经济行政法”,但是他们并非必然以否定新兴的经济法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作为理论的出发点。根据格勒诺布尔市的皮埃尔·芒代·法兰西大学(universitépierremendèsfrance)法学院的经济公法讲师f.塞乌安的观点:经济的行政法或者经济行政法,是与经济法的产生和一般发展相联系的。与后者一样,经济行政法得益于意志主义的公共政策(即“经济干预主义”)的推行。从内容上来看,正如从其方法上来看,经济行政法只不过是一般行政法的一个部分;是一般行政法在经济这个特定领域内的运用。因此,塞乌安所研究的经济行政法实际上属于经济公法的范畴。而他笔下的经济法是:经济法不单单是一个探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的学科,它在总体上渗透到了经济关系的方方面面。(注:参见francoisservoin,droitadministratifdel‘economie.pressesuniversitairesdegrenoble,1996,gr

enoble,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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