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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组织(6篇)

时间: 2024-01-03 栏目:公文范文

新经济组织篇1

[关键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性;障碍;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农村经济也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碰撞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日益突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分散、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仅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还阻碍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使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能够实现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的链接,还可以帮助农民化解市场风险,提高竞争力,实现农业的商品化经营。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村经济市场化的产物,从形成到运营都具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特征,与以往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本质的差别,如果只强调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性而忽视了其市场性特征,就难以真正发挥其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也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健康有序发展。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含义及性质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含义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按照合作原则展开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形式。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泛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农业分散经营的弊端而涌现出的大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只是在资金、技术、农产品购销等方面的简单联合,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的特点,合作关系也比较松散,规模及影响范围都比较小。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的初步建立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由政府引导在农村建立了以村委为主的,县、乡(镇)、村农业部门为依托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基层政府开始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形成组织的自发性,管理也趋于规范。但是,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承担着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政府农村公共管理职能的延伸,其市场性还不明显。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的较快发展和提高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碰撞凸显,农民因自身掌握的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极其有限,在不对称的市场价格关系中,承受极大的风险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产生了自我组织的冲动,在政府的大力引导下,由农民自愿组建了大量的农村经济组织,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快速发展。可以说在这一时期,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动机是市场化,因而在发展中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其运行管理也日趋体现出市场性特征。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性质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其发展历程中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性质特征,即合作性和市场性。首先,合作性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首要特征。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群体性互助协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人类存在,合作行为就会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民既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又要面对来自自然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农民之间互助合作,可以有效抵御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性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有本质的区别。农业合作社本质是对生产资料进行改造,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把个人家庭所有变成集体所有,取消农民的财产权和身份自由,其目的是为了实现集体化和公有制。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所倡导的合作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充分尊重农民财产权利基础上的一种互助行为,其目的是提高农民收入。其次,市场性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核心特征。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新”主要体现其市场性上。如果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目标仅限于合作的话,就难以实现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的链接作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通常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组织成员的收入为目,通过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方面的互助合作,实现收益最大化。其治理结构不同于一般性的市场经济组织———企业。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偏重于资本,按出资多少享有权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偏重于人,组织内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市场性体现

(一)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

如何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做到成本最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主体必然考虑的问题。首先,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种子、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合作,有效地降低了农业生产投入的单位成本,这也是促使农民愿意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动因。其次,降低农产品的交易环节发生的成本,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挥市场性作用的关键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参与市场交易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即搜集、处理和传播信息发生的费用;谈判成本,即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谈判、签约及合同监督等的费用。除此之外它还包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生产服务的费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能有效地推动规模经营,降低农产品的单位成本和销售成本,使农民通过降低的成本、较快捷的方式整体进入市场,最终使农民增收。成本最小原则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民的共同追求。

(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亚当•斯密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经济行为动机根源。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论是个体农户,还是农村经济组织,都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盈利性组织,其经营的目标和其他市场经济组织一样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获得合作组织的经营利润最大化目标;一个是合作组织通过为其成员服务,使参加者从合作经营中获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两个目标层次并不冲突:一方面,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能够在经营中获得最大利润,不仅合作组织自身经营活动难以维持,其发展壮大更无从谈起,而且会损害发起者和组织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合作组织的成员如果不能从参与中获得利益,就会失去其参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动机。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目标导向,这个目标不是单一的合作组织的目标,是包含了合作成员利益共享的复合型目标。

(三)实现农村市场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成为生产的主体,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造成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分割,使农民难以成为市场的主体。一方面,面对市场需求的千变万化,农民处于从属、被支配、无奈的地位,作为生产者对于生产什么无法作出有利的选择;另一方面,市场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户也难以有效地组织资源,降低了市场效率。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实现了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首先,农民不是以单个身份而是以合作组织的身份进入市场,依靠集体的力量,以较高的质量和稳定的批量供货赢得了客户,提高了农户购销行为不可预测性和有序性,改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被动地位。其次,市场面对的供给方是具有规模生产和供应能力的合作组织,也可使加工企业和市场得到数量充裕、质量上乘的产品。也就是说,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农业生产的供需双方成为两个对等的谈判主体,从而有利于双方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

(四)畅通农业生产的融资渠道

农业生产资金不足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并非来源匮乏,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融资渠道不够畅通造成的。目前农业资金投入主要有三个来源渠道:一是国家的政策扶持资金;二是金融组织的信贷资金;三是民间资本。对国家的政策的扶持资金来说,面对千万单个农户难以进行有效投入;对金融机构来说,与单个农户之间缺乏互信机制而难于放贷;对于民间资本来说,对单个农户进行投资难以实现资本的规模收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得农业资金投入方面就具有了松散农户无法比拟的优势。

(五)促进农业实现区域经济合作

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客观上要求经济活动的主体积极地对外开放合作。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范围和领域不能仅仅局限于本地区的生产和销售,而要积极拓展自己合作的范围,开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区域间流动,优化提高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这就要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成为推动农业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区域间流动的主体,拓宽农业区域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市场性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农业合作经济起源于西欧,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其中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日本农协组织对我国具有比较典型借鉴意义。美国地广人稀,在由小农经营阶段走向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也曾遇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碰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选择了由农场主组成合作社的办法。为鼓励成立合作组织,1922年美国政府专门立法,给予美国农场主法定基金,以便联合起来,组织和经营种植以外的业务,以改善种植业的收益,而这种联合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市场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加的农户绝大多数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户,而是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农户。从经济角度上讲,这样的农户有内在的合作要求。从这点看,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不需用行政推进,便能沿着市场经济轨道运行。二是合作社作为一种竞争力量进入市场,抗衡了工商资本对农业的侵害,缓和了供求矛盾,推动了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日本人多地少,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是土地零星分散,私人所有,小规模家庭经营。农村经济组织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整合农业生产资源,使农业生产经营融入到整个市场体系中。日本农协模式市场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其组成形式是根据协同组合原则及其组合原理设立的,主要功能是利用流通过程的合作化来节省中间费用。二是其组织由三级农协构成,即基层农协、县经济联合会、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组织构成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农产品销售、信用合作共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服务指导,提高了农业生产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经营效益。美、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点在于都有政府的政策支持,都有严密的组织体系,都有立法保护。但是政府在发挥自己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政策法规引导,而不是作为一个参与主体介入其中。我国应探索适合国情的对农民进行经济扶持的农业经济合作方式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制定一些利益引导机制的法规,引导提高农民主动参与、建立农村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四、实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市场性的障碍分析

(一)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性认识不足,合作基础薄弱

1.地方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认识误区。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低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适应市场经济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属于扩大了的“个体户”,没有从发展商品农业,提高农民参与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角度去组织、支持和帮助。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农村经济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组织支持过程中没有遵循市场规律,不是通过降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成本、提高收益角度去引导农民参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搞“拉郎配”,把农村经济组织搞成了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无法承担市场的功能。三是没有把握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互助”的基本原则,政府行政方面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包办过多,无所作为。2.农民自身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和性质认识模糊。一方面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另一方面也缺少对农民进行合作组织相关知识的辅导和培训,以至于大多数农民对相关知识极度缺乏,从而造成合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自身融入市场推动作用。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村经济组织混同于早期的合作社,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小农经济的思想意识难以融入现代市场经济。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缺乏真正的市场利益联结机制,阻碍了其市场性的发挥

所谓市场利益联结机制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建立起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目前一些由龙头企业和能人创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把追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目标,把农民合作组织当作自己企业延伸、扩展的一部分忽视合作农民的利益目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经营目标的要求没有得到体现,农民没有从合作中获得利益分享,参与的动力不足,影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与此相对应,一些由农民自发创办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关系又过于松散,许多社员只顾眼前利益,遇好则合,遇险则散,具有不稳定性,制约了自身的发展。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因而也就难以形成风险共担机制,使得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抗风险能力弱,在发展中短期行为明显,缺乏长远发展的基础。

(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缺乏运营的外部市场环境,使其市场性难以体现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缺乏运营的外部市场环境主要包括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城市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其所形成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已经对乡村经济形成一种倒逼,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面临的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经济环境,制约其市场性发挥的主要是制度环境。目前除了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外,有关农村合作组织成立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些专门性法规缺失,同时在政策环境的构建上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还存在过多限制,诸如在注册限制、入社条件等方面还没能形成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

(四)相关制度配套改革滞后,使新型农村合作组

织在引导资金进入农业生产的导向作用难以发挥首先,金融部门的贷款门槛过高,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即使诚信等方面都运行良好也很难获得贷款,只能靠民间高息借贷,严重制约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也难以在农户和金融机构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其次,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制约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抑制了市场资本对农业投入。再次,现行的以土地承包者为标准的农业补贴政策也使农村经济组织很难获得政策资金的直接支持。

五、实践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性的对策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条件下连接农民与市场的重要纽带,是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重要途径。各级农村基层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经合作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和农民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知水平。首先,通过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方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其次,利用农闲时间对农民集中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知水平;再次,加强与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二)建立合作组织内部的风险共担机制

只有保障参与合作组织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只有保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所得,才能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利益分配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同时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健全契约和民主管理约束机制,以此规范组织及成员的行为。

(三)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首先,建立和完善扶持政策,规范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指导,政府要做到扶持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强迫,参与而不包办,推动发展而不放松规范,有针对性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薄弱环节加以扶持。其次,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地方实际,推动地方相关法规或法律实施细则出台,研究和制定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配套政策。第三,深化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真正发挥农村经济组织的市场桥梁作用。

(四)建立起多功能、多层次、跨地域、全方位、开放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既是贯穿整个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也是一种全要素的合作,全要素合作从本质来说是要实现各种要素的共享与互助。所以,建立起多功能、多层次、跨地域、全方位、开放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实现农业生产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邵喜武,海青,王海艳.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研究———以吉林省为例[J].社会科学战线,2010,(5).

[2]刘婷,刘含海.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因素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23).

[3]荣容,李俊凯.政府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角色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1,(8).

[4]黄祖辉,高枉玲.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实现程度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农村经济,2012,(7).

新经济组织篇2

关键词:合作组织;经济转型;农民

1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及其特征分析

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对传统农村经济模式的“否定之否定”,尊重了事物发展前进行和曲折性相统一的规律。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存在着以下优势,具体表现为:第一,农村合作组织以组织的形式投入生产,弥补了小农抗击风险能力不足缺陷,能够切实保护到小农等弱势群体,提高农民抗击风险能力及其自助自救能力,将农民破产危机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第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组织生产、团队合作,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集体效益,能增加农业生产的边际效益,遏制农业部门边际收益逐年递减的局面;第三,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效益、集体组织效益,对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大有裨益。第四,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能够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品、产业为重点,实现产业化生产、专业化生产,形生产、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经营体系。第五,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有利于农业生产各要素的优化和组合,提高了生产要素配置和使用的效率,能够以最小的投入产出最大化,避免资源限制、浪费等现象发生。

2新型农业合作组合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中明确指出我国要加快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生态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构建新农村和谐社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生的农业经济生产、运行模式,是加速农村经济转型的有效途径。然后现阶段,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国农业经济运行上存在较多的难题,发展较为缓慢,其原因如下:

2.1对农民合作组织认识不到位

受1958年农民公社化、大锅饭影响,部分农民对合作组织或多或少存在恐惧心理,产生了诸多疑虑,担心历史的悲剧重演。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认识问题的理性眼光,在对我国农业运动发展的曲折历史认识上,往往把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合作运动,难以对失败的真正原因做出正确的分析,而且也认识不到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旧式农民合作运动的区别。认识上的片面化、短缺化造成了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不高,热情不够,甚至存在心里或者行动上的抵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速度,造成了其发展缓慢的现状。

2.2农业资源有限

第一,资金短缺。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政府部门的无偿资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大部分农民收入有限。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考虑到这一客观事实,在向农民会员收取很少的费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实力基础薄弱,导致了合作组织规模有限,抗风险能力低下,甚至有部分成立不久的合作组织因资金短缺无法正常运转,被迫倒闭状况。第二,人才匮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懂技术、具有经营理念、凝聚力,擅长管理且敢于闯荡的高素质人才作为领军人物,但纵观我国大部分合作组织,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组织会员,其文化水平有限。人才资源匮乏,即使部分高技术农业人才,也缺乏合伙致富的认识,更愿意干个体企业、个体贩运。

3新型农农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经济转型思考

第一,树立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合作组织要以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服务宗旨,建立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体化服务体系,除了帮助会员获取物质利益,降低农户生产成本之外,还要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户的生产收益。服务范围应该广而全,既要有营销服务,提供农产品代销、代存、代加工等服务类型多样化,也要有良种、化肥、机械等生产资料供应服务,还要有市场风险评估、农业技术培训等服务等。第二,引入公司领办型合作模式。公司领办型合作成员享有完整退出权,一旦产业资本与农户利益发生冲突,农户可采取投票形式推出合作关系。公司领办型合作模式有效避免了产业资本侵占农户利益现象的发生,农民可自由选择交易方式,实现自我农业生产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农民全要素合作。农业生产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全要素合作是指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要实现各要素的共享和互助,优化配置管理、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使其贯穿于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来,渗透到农业生产上游、中游和下游中来。

参考文献:

[1]陈淑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突出问题分析[J].经济纵横,2010(04).

新经济组织篇3

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自2005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职能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业务

5、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6、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努力提高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和农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成员。联合会与各成员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咨询等。

第三十条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或国有、集体、个体、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成员实行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服务的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会费;

2、成员股金;

3、本合作经济组织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还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成员元。会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元,每股金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多只能认购股。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实际入帐,作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经济组织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经济组织按日历年度对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新经济组织篇4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近10年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农村新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即以农民为主体,组建专业性协会或合作社带动农民进行商品化生产和流通;三是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要是希望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业生产发展与市场对接的问题。

(一)“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方式。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指将农业生产向流通、加工环节及综合服务等领域延伸,形成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出口)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供应以及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是,既要使农产品适销对路,产销衔接顺畅,更要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把农村产业经济链条做粗做大。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一些涉农企业为寻求新的增长点,纷纷把经营触角伸向农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对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情况看,近几年来,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不明显,农民增产不增收或增收幅度不大,最主要的问题是,在目前的“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中,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享受不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基本上是企业与数个分散农户之间的一种买卖关系,难以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也很难保证在市场波动的时候企业有稳定的货源,农户有稳定的销路。

(二)新兴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模式

全国有140多万个各类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运作规范的大约在10%以内,而且这个数字还是动态变化的。很多新发展的合作社既缺少自有资金,又很少有固定资产,相当多的只是个“皮包”公司,开展业务靠赊欠或下游商家的预付资金,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这种新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目前在市场上还缺乏信用,拓展业务能力也有限,难以获得农民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认同。

(三)改造供销合作社带动型模式

供销合作社在中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是中国目前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最大,服务功能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因斗争的需要,在中央苏区和革命圣地延安及各个根据地,都建立有供销合作社的前身——消费合作社。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各种合作社竞相发展的热潮中,只有由广大农民自愿入股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主要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搞活城乡物资交流,增加农民收入,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开放后,虽然供销合作社从经营到办社体制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自身发展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难境地。比如改革的目标是“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合乎理性,但运作措施错位,结果与愿望相悖,很多基层供销合作社非但没有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反而在市场的大潮中被淹没了;再如思想观念滞后等。当长期垄断经营的农资、棉花逐步放开后,其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改革目标、运行机制依然没有真正转到市场经济的要求上来,怨天尤人多于谋求改革发展,要政策、靠政府多于开拓进取,许多供销合作社干部仍然向往当“公务员”,满足于“吃皇粮”。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对策

(一)确立正确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思路

1.要坚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多样性。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求不同,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区域性特点。因此,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当地实际出发,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社,绝不能统一套用一种规格、一个模式。从目前农村的情况看,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区综合性合作经济的同时,围绕专业性的商品生产,发展多种专业合作社很受农民欢迎。鉴于我国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资源比较匮乏,已发展的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实力也较弱,因此,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村经济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尤其应抓住这一机会,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版权所有

2.要坚持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是社员自愿参加、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民有、民营、民管的原则。发展合作社,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社员经营自和财产所有权,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侵占和平调社员财产。要通过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到合作社的好处,通过吸引方式让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要坚持民主办社的方针,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要由社员选举产生;合作社的制度和章程,要由社员民主制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要由民主决策,任何个人不能包办代替。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合作社运行管理机制、合理的合作社资本形成机制、高效的合作社联合机制。

3.要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合作制的灵活性,根据中国农村的不同情况,从市场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出发,适合发展什么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发展什么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建多大规模就建多大规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要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实行优胜劣汰,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在农村合作社问题上,必须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应主要通过政策进行引导、支持和扶助,做到引导而不强制、支持而不干预、扶助而不包办。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错失了发展机会,但从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经营机构和服务功能上来讲,仍然是我国最庞大、最具有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在中央,有它的领导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省、市、县,有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在乡镇,有2.6万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星罗棋布在农村大地。供销合作社拥有330多万职工,有各级政府认定的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近200家,还领办有各种专业合作社1.8万个,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站11.3万个。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活动主要体现在农村市场,其中每年的经营额近8000亿元,其他综合服务营业额1200亿元。这些条件是其他机构、组织无法比拟的。

当前,供销合作社必须珍惜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而创造出的良好大环境:(1)要进一步理顺和明晰供销社的产权关系,包括供销社与国家、供销社与社员以及各级供销社之间的产权关系,真正以经济关系确定社员的主人地位,把供销合作社由过去的“为农民提供服务”改变成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2)要抓住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契机,把农村中新发展起来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吸纳到供销合作社中来,夯实合作经济的发展基础,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加快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的经营网络,形成“联合舰队”,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增强参与竞争的能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

(三)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新经济组织篇5

关键词:新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科学发展

自改革开放30年来,新经济组织得到迅速的发展,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大,新经济组织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并成为社会各类高级人才汇聚的地方。新经济组织学习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对于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科学设立活动目标是推进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

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经济组织与传统国企最大的不同就是资本所有权掌握在外方或私人业主手中,新经济组织的党组织不可能像国有企业党组织那样拥有天然的决策权。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时,必须在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找准学习实践活动与企业需求的结合点,科学确立活动目标和载体。在寻找结合点时,新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应本着“一切为了企业,一切服务于企业”的理念来设定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把服务公司发展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落脚点,紧贴企业发展的实际和现实需求确立实践载体,实现学习实践活动目标与企业发展需求同向。

二、凝聚共识求得思想认同是推进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

新经济组织中外资企业和港澳台、民营企业占了相当的比例,他们中的许多人对党的教育活动不太了解,甚至受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对党的这种集中教育活动比较排斥。在许多新经济组织中,存在着对学习实践活动不接纳、不认可、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而企业资本的归属性和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又决定了新经济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离不开企业资方的认可和支持。如何获得企业资方对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信任,如何求得企业决策层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同,是所有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所必须解决的难题。

要取得企业决策层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同和支持,党组织与企业决策层之间的信任和沟通十分重要。新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时,要始终坚持“开门办活动”的原则,善于调动各方资源,积极保持与企业决策层的沟通、协商,发挥高管党员的作用,铺设党组织与企业决策层之间沟通互动的管道。党组织在活动目标、实践载体确定后,应及时、坦诚地告知企业决策层,详细阐述党组织的想法和思路;在方案制定、学习调研方式选择、分析检查报告撰写、整改方案制定等主要环节与公司决策层共同商讨。通过一系列的行动,使决策层了解活动、走近活动,感受活动对公司的助益,消除他们对党的教育活动的误解,改变他们对党的教育活动的习惯思维。

为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关心、参与学习实践活动,新经济组织党组织还可通过邀请担任学习实践活动全程参与代表等方式,让非党的业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非党人士、职工群众等参与到学习实践活动中来,通过参与切身体会学习实践活动给企业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变化,争取他们对活动的认同和支持。

三、紧贴实际设计活动形式是推进活动顺利开展的保证

新经济组织与其他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相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体现了党组织资源少,党员人数多、差异大、难集中、难组织等特点。而且部分党员存在看重职业生涯和工作业绩轻视政治发展和政治前途的思想倾向,对党的活动热情不高、接受程度低。新经济组织应确保活动实际效果,必须突破形式主义的束缚,创新活动形式和方法,设计出适合新经济组织运转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

受金融危机影响,许多新经济组织在2009年都处境艰难。为避免学习实践活动影响企业工作,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时,要坚持不占用工作时间、不使用公司资源的原则,立足本职开展活动。鼓励党员立足本职工作,采取个人阅读、参加专题辅导等各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学习和调研,把学习实践活动的调研课题与企业需要破解和探索的问题相衔接,结合企业实际,边学边改,把研究和解决问题贯穿活动的始终。同时,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通过建立网上学习交流平台等方式,为广大党员学习提供方便,扩大活动参与的广泛性,节省时间和成本。

四、助推企业科学发展是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

新经济组织篇6

思想高度重视,工作措施到位。*年,市委在《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两新”组织中党组织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创新方向。各级党组织深入研究“两新”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特点和规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落实有关保障措施,在创造舆论氛围、提供物质支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和解决活动场所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工作重点突出,党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市委把在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工作,作为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重点。全市各级党组织迅速行动,改进工作方法,创新组建形式,切实加快“两新”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步伐,保证党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年9月底,全市“两新”组织中共建立党组织8282个,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覆盖率超过90%。

强化先进性建设,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进一步发挥。动员广大党员在促进“两新”组织发展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先进性,为首都建设发展贡献力量。全市涌现出如启明星辰、叶氏集团等一批先进党组织典型。一些党组织积极引导员工树立“企业发展我出力、企业发展我受益”的观念,塑造和谐企业文化,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构。针对“两新”领域党建工作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市委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成立北京市委社会工委,专门负责具体指导全市“两新”组织的党建工作。以律师行业为突破口,理顺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按照与司法行政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律师党组织、党员纳入所在区县司法局党组织体系进行管理。一些区县成立“两新”或非公党工委,加强对辖区内“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在区县、街道组织部设立“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一线工作力量,大力推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摸清底数,明确推进工作思路。市委组织部组织各区县开展了对“两新”组织情况摸查工作,深入分析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全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市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工作的通知》,转发了中组部《关于贯彻落实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通知》。先后召开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和专题会,对全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推进工作思路。

克服困难,促进党组织组建。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在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党建工作联系点的通知》,强化基层党建责任。动员工商、税务等部门与组织部门协同作战,在信息和工作渠道方面提供支持。各区县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倒排时间进度,通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选派督导组深入街、乡,指导组建工作。街道、乡镇通过举办业主联谊会、恳谈会,请已建党组织企业的负责人现身说法,宣传党建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效果。选派专人深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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