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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组织的定义(6篇)

时间: 2024-01-03 栏目:公文范文

公益组织的定义篇1

一、利益分析是基本的研究方法我们认为,利益的界定是利益分析方法的逻辑前提,只有在明确利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才能为利益分析方法提供稳定的支点,从而构建好利益分析的基本框架。

利益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关于什么是利益,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解释。有人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也有人指出,“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2丨可见,有从“需要”的视角定义利益的;也有从“关系”的视角定义利益的,它们都在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利益的某种特性。然而,就一种分析方法而言,无论是从“需要”层面阐释利益,还是从“关系”层面理解利益,都不太适合作为利益分析法的构建基础。

我们认为,利益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3丨对这一定义,我们特作如下说明:(1)利益的实质是资源与条件,它具有客观性;(2)利益为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它具有主观需求性;(3)资源的表现形式既有物质也有精神,因而必然存在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4)利益滿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具有正当性;(5)条件列为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受到人们的足够关注。

首先,这种界定表明了主体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客体之间的一致性。正是人们有生存、享受、发展等各种需求的推动,才产生占有资源和条件的动机。利益的存在依赖于主体需求的确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利益最终需要主体的认定。但利益的内涵又集中体现了它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始终与利益主体的需求性紧密相联,并受制于外部环境及现实的制度和文化影响。只讲利益定义中的客观性,否认它与主体的需求性密切相关,或者只讲利益定义中的主体需求性,否认它的客观性,恐怕都有片面性。

其次,这种界定表明了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人,都需要生存与发展,都有利益要求;而且只要是由人组成的组织,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以及组织与组织成员的生存与发展,也同样需要资源与条件。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个人与组织,无论是私人,还是集体和政府,都有与之相关的利益存在利益的普遍性集中体现在利益主体的普遍性上。

再次,这种界定表明了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合理性。任何人和组织都要生存与发展,这自然就需要利益。所以,个人利益的存在显然具有基本的合理性。在公共管理中,最具有争议的还有一类利益,它的存在是作为特殊组织所需求的利益,这就是政府利益。按照以上定义,如个人利益一样,合理合法的政府利益存在也是不证自明的事实。与利益的普遍性一样,利益的合理性不仅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更存在于现实中。

最后,这种界定表明了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交换性。资源与条件,其本身都可以在特定环境下用于交换。人们清楚可见,公共管理的不同主体所拥有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会经常出现在这些相关人员的交易行为中。其中物质利益,不仅可用于交换,而且会在交换中有“量”的体现。这说明利益分析既有定性讨论的基础也有适当定量研究之可能。

综上所述,明确的利益内涵,可以为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提供一个有力的解释框架。基于这点,我们相信:利益分析在揭示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社会现象的根本来源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二、坚持公共管理的利益分析法

在公共管理的研究中,有规范研究方法,也有实证研究方法;有从制度的视角进行研究,也有从价值的视角进行研究,不一而足。主张公共管理的利益分析法,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方法对公共管理进行研究。恰恰相反,这些方法与利益分析法是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关系。这是因为,利益问题是公共管理多种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内在焦点,所以诸如制度分析、权力分析、文化分析、伦理分析、组织分析等多种方法,必须结合利益研究才更加具备解释力和信服力。

1.利益视角下的制度分析。制度分析可谓是迄今为止公共管理发展得最为成熟的研究方法。但制度主义研究所提出的若干核心概念,都可以从“利益”那里获得基本答案:某种制度安排纟其实质就是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处于相对均衡的稳态;制度变迁的实质就是谋求利益再分配的新形式;制度创新的实质就是谋求利益分配方案的最优化。

2利益视角下的权力分析。美国学者在关于公共管理的新近研究中指出,权力研究应该成为合作情境中公共管理的理论核心。从权力的角度看,公共管理的发展过程是政府与社会之间,不断分权、放权、还权乃至最终定权的过程。但权力关系的分析离不开利益分析的内核,因为“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5丨权力依赖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依赖;权力链条的形成与破裂内在地由利益驱动;利益关系决定了权力关系的走向;集权与分权的选择最终取决于何种方式能更好地实现社会利益。

3利益视角下的组织分析。组织视角也是新近公共管理研究中的重要途径。学者们从组织间关系及组织社会学的角度,不断探讨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讲,除了以信仰作为形成和维系纽带之外,在多数情况下,组织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利益是组织成员的主要联结机制。在组织视角看来,各种同质或异质的组织形成特定的组织网络,并在网络中平等地进行利益博弈和利益妥协。

4.利益视角下的文化分析。在某种意义上讲,文化是一种利益认知的历史积淀。关于文化分析在公共管理中的运用,英国公共管理研究的资深学者克里斯托弗°胡德在《国家的艺术:文化、修辞与公共管理》中指出,文化多样性的分析应当成为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内容。161在胡德构建的文化分析体系中,对个人利益的激励和约束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宏观层面上看,有的文化谱系侧重于实现公共利益,有的文化谱系则更加关心个人利益的实现,由此生长出各不相同的社会秩序和公共管理风貌。

5利益视角下的伦理分析。伦理分析是公共管理研究中的重要分支。公共伦理学的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就是公民美德的延伸。公共伦理的最终任务,就是要促使人们除了追求自身利益之外,应以兼爱的姿态关心他人及公共的利益。因此,从事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应该是完全自利的,而应该承担公共责任、追求公共利益。公共伦理学的这些看法,实质上是与利益分析的思路基本相容的。因为利益分析并不完全赞成“经济人”假设作为公共管理人性假设的基础,认为这种假设在公共管理运用中应有个限度,主张应该坚持管理主体的权力、责任、义务与利益的有机契合。

三、公共管理的利益分析框架在公共管理中,利益分析必须与事实分析、价值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并需要综合运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

首先,人们在分析中所遇到的基本问题是:分配什么利益?向谁分配利益?谁获利益多,谁获利益少?这些属于事实层面的分析。其次,利益分析离不开价值分析,在利益分析中必须渗透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理念,为利益分析提供价值导向。最后,要在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中寻找利益平衡,化解利益冲突,必须通过规范分析,达成激励和约束多元利益主体行为的目的。总之,利益分析不但要明确“谁”在追求“什么”利益,而且要分析其追求利益的“方式”及“结果”。

1.利益主体及利益结构分析利益分析首要的问题在于明确利益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和结构,所以利益主体及利益结构分析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工具。“人们可能对利益的理解有较大的分歧,但大多数人都认为,利益总是与主体相联系的,离开了利益的主体空谈利益是不实际的。”—般来说,利益主体有个人为载体和组织为载体两种表现形态。

在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之外,还有缺乏非常明确利益载体的公共利益,它们构成了一个互动、冲突和相容的利益结构。从组织形态的利益主体来看,利益分析会包括如下基本内容:组织间的利益关系呈现水平型的还是垂直型的结构?如果是水平型的利益关系结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如果是垂直型的结构,弱势主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从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来看,个人利益是恪守组织利益,还是背离组织利益?哪些个体的利益与组织利益是一致的?哪些个体的利益会失去组织利益的庇护?这个层面的分析,更多的是事实分析。

2利益需求分析

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可以是政治层面的,也可以是经济、文化等层面的。或者,可以大致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的需求。哪种类型、哪个层面的利益需求更容易被激励起来,使之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增进相协调,这可能是利益分析中的一个要点。

对利益主体需求的分析是一种行为动机分析。“就准确推测人们的意图而言,最正确的格言是考察人们的利益,因为利益是行为最基本的动机。”181换言之,行为是受利益支配的,理解了人的利益需求,就可以对人的行为进行解释和预知。西方多数学者认为,一般来说,人们的行为动机遵循着一种“经济人”的自利性逻辑,并在这种自利性逻辑导引之下,形成一个由亲及疏的差序性格局。然而,人们的行为动机是复杂的,并不是一成不变地以自利性作为所有行动的出发点。在资源互相依赖的环境之中,利益主体必须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与实现他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在利他和利己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3利益实现方式分析

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利益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强制式的政府机制、交换式的市场机制和美德式的伦理机制。政府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其主要责任在于弥补交换式的市场机制的只重效率、不顾公平的缺陷,用各种政策工具来对受损者进行合理的利益补偿,体现最少受惠者获益最大的公平原则。除了市场和政府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之外,道德机制也是利益实现的主要途径。此外,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基于以人情为基础、以社会网络为载体的关系型分配以及政策过程中执行偏差所导致的冲突型分配,都是十分值得人们关注并需认真研究的利益实现方式。

在利益实现方式之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具体地讲,在利益实现活动中,如何杜绝个人通过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等途径实现利益的方式;如何按照付出与回报、成本与效益相一致的准则来规范逐利行为;如何遵循帕累托改进的原则,以不损害其他所有人的利益为前提去提高某一部分人的福利。可见,这个层面的分析与规范方式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4.利益分配结果分析

结果层面的分析也是利益分析的重要内容。通过判断公共管理活动,分析最终实现的是谁的利益,是长远的利益还是短期的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少数人的利益,由此对公共管理进行一个价值分析。一般情况下,以下三类利益群体容易从公共管理中获取利益:与政府主观偏好一致或基本一致者;最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者;普遍获益的社会多数者。

结果层面的利益分析,重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如何在公共管理中实现社会利益的维护与增进。事实上,公共管理活动并不是所有一切仅为实现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期望实现的根本目标但不是唯一目标。公共管理还包含着其他两类目标:一部分利益主体所追求实现的具有组织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和具有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因此,公共管理最终达成的利益分配结果,是公共利益与组织的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和谐与均衡。衡量公共管理成功与否的标准,就是视利益分配结果中公共利益是否基本实现。

四、结论

利益分析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它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有着充足的解释力。利益分析方法在公共管理多种研究视角和途径中是独特的,是多种研究方法的基础和核心。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可以揭示公共管理中利益冲突和利益妥协的本质过程,证明公共管理的要旨在于规范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实现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的维护与增进。

公益组织的定义篇2

[论文摘要]行政忠诚是行政伦理的一个基本规范,是行政主体应有的一种道德品质。行政忠诚是官僚组织对官僚个体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官僚组织得以存在和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然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当中,官僚个体面临着严重的忠诚困境。解决这一伦理困境最为有效的途径应该说就是行政检举。

在官僚组织当中,官僚个体被要求必须服从组织规则,履行组织的职责,保持对组织的效忠。然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当组织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对立和矛盾的时候,尤其是面对组织内部严重的寻租和腐败行为的时候,作为官僚个体,应该是忠诚于组织还是应该忠诚于公众?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伦理困境。如何走出这一伦理困境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行政忠诚的内涵及必要性

行政忠诚指的是行政主体对上级权力主体和更高价值主体的服从、尽责和尊崇。忠诚行为的出发点是服从,服从上级和组织的意志和政令,按上级及组织的要求和方针办事,不违抗、不推诿。同时,这种服从不是消极的,而是真心实意地去执行上级和组织的指令,尽责尽力实现上级和组织的目标,全心全意地去维护上级和组织的权威。

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规范,忠诚是行政组织体系和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行政组织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等级结构,它是通过逐级授权而形成的上下权力统属关系系统。下级的权力来自上级授权,下级的职责是完成上级确定的目标。在这种科层官僚组织结构中,上级与下级的地位是单向的,不可逆的,上级处于主导地位,下级处于从属地位。行政组织和治理方式这种特定的性质,必然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员工应该尊崇领导。从组织学的角度看,在行政组织关系内,行政人员是作为组织的一个角色而存在的,而不是一个自然人或公民。它是组织机器中的一个部件,或者说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工具,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当然,这并不否认行政人员作为个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和作为公民拥有的权利,只是当他作为行政组织中的一个角色去处理与行政组织和上层的关系时,他(她)只能去服从和忠诚于组织,而不能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否则,行政组织系统就无法维持,行政人员也就丧失了作为行政角色的存在价值。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曾经以权力效应的“双峰对称”理论解释个人服从的理由,并说明服从对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性。“双峰对称”理论认为,“组织只有赢得内部对其目标的服从时才能赢得外部的服从。其外在权力的大小和可靠性取决于内部服从的程度”。[1]因此,组织系统中的个人服从是有效行使权力的基本保证,个人的从属地位是权力效应的决定性因素。自上而下的等级次序是组织高效运行权力所必需的,也是政府实现组织目标的必要保障。根据加尔布雷斯的理论,“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所形成的‘双峰对称’是一个组织有能力让人们服从其目标的首要条件”。[2]行政人员作为个体,或者作为下级,其基本职责与任务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他们的角色只是组织机构整体安排中的一个分子。“个人要服从组织的共同目标,这种对内实行的权力就使组织有能力在外部强调自己的意志。内部对外部起关键作用。这是行使任何组织权力的一个永恒的特征。”[3]在组织的协作体系中,个人的基本角色只能是服从与效忠。

二、行政忠诚困境的产生及其原因

可以说,行政忠诚不论对于行政组织系统的有效运行,还是对于行政人员自我价值的实现,都是很重要的。然而,人们在具体履行忠诚义务时,却常常陷入忠诚与道德自主性相冲突的伦理困境。

在公共行政实践的历史上,官僚组织中的服从与效忠既代表着高效率,也意味着个人有限的道德理性能力。这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组织正是通过这种高度服从的权力运行模式,为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政府管理在统一指挥与严格的服从中创造了高效行政的经典模式。但是,官僚体制下的个人在服从权威的同时,其自身的理性判断与选择能力很低。由于层层服从的组织结构,他们不可能塑造个人完善的自主意识,也不能作为独立的个体选择行为。行政组织有国家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后盾,组织中的个人通常无力摆脱组织的控制,在一个官僚制机制十分完善的组织环境中,个人的道德理性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的行为便出现了米尔格莱姆所说的“转换理论”,在官僚组织当中,官僚个体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在严密的科层体制之下,以及以国家力量作为威慑力量的情况下,官僚个体“从为自己的目的而行动转换到作为纯粹的人为实现他人利益的愿望而行动”。[4]这往往会导致官僚个体只对拥有权力的上级指示负责,却不为上级所命令完成的行为负责。官僚组织成员在这种等级森严的体制当中,当个体作为行政人员进入官僚组织之后,他们所谓非社会化的、自然的人的特征就消失了,成为了执行上级命令的工具,其主要职责就变成了组织权力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从而导致了官僚个体的伦理自主性的严重弱化和工具化。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行政忠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压抑人们的道德自主性,降低人们的道德理性水平,使人们丧失某种道德判断力,甚至可能陷入盲目与迷信的误区。有学者指出,希特勒的第三帝国给世界带来的灾难,就是发生在一个严格的服从型官僚体制基础上的。正是行政官员的服从与忠诚,使希特勒病态的狂妄野心得以推行,罪恶的指令变成了血醒的现实。纳粹统治期间在奥斯威辛大量的罪恶行径,都不是当时社会上的病态狂或罪犯所为,而是那些正常的行政官员所为。这些纳粹德国的官员们在执行希特勒的命令时,都把它看作是服从上级的指令,全力以赴地支持和贯彻上级的决策是他们的职责,执行大屠杀的命令也只是履行职责而已。他们是坚定地忠诚于纳粹政府,或者说忠诚于希特勒的。

但是,没有人能否认,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是盲目与愚蠢的,实际上丧失了理性自主能力。这与他们所处的官僚机器的性质密切相关。在官僚制度中,作为执行者的一般行政人员,甚至各级行政官员的道德选择能力都极其低下,或者说,官僚体制除了要求个人服从与忠诚以外,并不需要个人自主的判断与选择。组织中的职责对个人提出的要求,成为他们必须接受的美德,在这样的组织环境中,个人也就丧失了对善恶的辨析力,至少对上级的指令和决策的是非对错,没有了分辨力,也不愿意进行辨析。这样,当上级的决策失误甚至出现一些恶意的决定时,他们就会成为错误的推行者甚至罪恶的帮凶。之所以会出现这一伦理困境,究其原因还在于行政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之间的冲突。“责任”(responsibility)一词是行政伦理学领域的核心词汇之一。美国公共行政学家特里·库伯认为,责任应被界定为官僚组织中的个体对保障组织的高效率运行和维护公众利益所应负的职责和义务。相对于职责而言,义务更具有根本性。职责是确保义务在等级制度结构中得以实现的手段,更多地体现于对所在组织的忠诚和服从,以保障组织的高效运行;而义务则更多地体现于对公民利益的维护,根植于我们对自己忠诚、良知和认同的信仰。正是对个体自身和公众利益的认知和价值认同造成了我们信仰的产生,进而指导我们以某种特定方式的行为。

因此,责任与义务的冲突就体现于官僚个体在面临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时的两难选择。选择忠诚于组织的话,保障了组织的正常运行,实现了组织的利益并使自己免于遭受报复,但是,却使公共利益受损,自身在接受公众委托时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深植于内心的伦理自主选择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扭曲;而反之,选择忠诚于公共利益的话,自身的伦理信仰得到了坚持,尽到了自身对公众承担的义务,但是却破坏了组织的权威体系,破坏了组织的权力运行,更使得自己被排斥在了组织之外。问题就在于,来自于组织和公众的两种权力和压力有时从本质上是不相容的,是根本上对立和矛盾的。按照中国的俗语就是: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从而使个体的伦理自主性的发挥和选择面临严重的两难选择。

三、行政忠诚困境的解决途径

确实,服从与忠诚伦理会导致对行政人员个体道德的压抑和消解,甚至可能成为错误与罪恶的帮凶,但是没有忠诚伦理行政体系又无法有效运行。那么,如何来化解忠诚伦理的这些内在矛盾,走出忠诚道德的困境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忠诚困境,尤其是面临组织中出现的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而官僚组织和公众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并对组织的监督缺乏效果的情况下,最为有效的伦理选择应该说就是行政检举。

在行政伦理中,“检举”有其特定的含义。美国联邦法律把检举揭发界定为“一旦雇员或候选人合理地确信发现了违背法律、规则或规定的证据;或者发现明显的管理失误、资金浪费、滥用权力;或者发现某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具有实质性的、特殊的危险,某些个人就会向公众揭露这些内部消息”。[5]“检举”是指组织内部的行政“个体人”通过越出组织程序的方式,向公众揭露组织内部的行政官员或部门违背公共利益、侵吞公共财富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检举的提出并非违背了组织和公众对官僚个体提出的行政忠诚。这是因为,根据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服务的,官僚组织的利益应该从属于公共利益。因此,“那些拥有这些角色的人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他们最首要的义务是公民义务。无论如何,当发现所供职的机构疏于为公民的利益着想,更没有为公民的最大利益着想时,所有的公共行政人员,实际上是所有的官僚组织成员都有责任去维护他们的公民利益。做不到这一点,就是违背了公众的受托责任,也是对公民责任的否定。”[6]

公益组织的定义篇3

关键词: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政府决策;影响途径;

中图分类号:D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1

一、政治团体的含义和形成及特征

(一)政治团体的形成及定义

政治团体的形成,是社会关系的要求,也是政治参与行为的组织和制定体现。政治团体实际上是建立在多种社会关系及其利益关系基础上的组织和制度形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组织体现。

从广义上讲,政治团体是指为表达、争取人们的利益或与国家权利的运行有关而组成的群体、集团、集合或组织。依此来看,国家机关、军队、官僚机构、政党、工会、企业界协会、宗教组织都属于政治团体。

(二)政治团体的特征及意义

一政治团体的社会基础是具是有相对具体、集中、单一的利益和目标的人群。共同的利益要求是政治团体形成的前提。二政治团体建立的目的,是影响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政治团体由于其利益的单一,其活动的直接指向往往是一项具体的政策。三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政治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

政治团体的意义:一参政、议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参政议政主要表现在可以直接参与人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党组织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政策协商和民主监督。二组织、管理、教育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都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

(一)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性质和特征

政治团体作为现代政治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体现得也很明显。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政治团体就在政治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作为执政党、政府和民众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政治团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一具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二具有比较统一、规范的组织结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团体一般都没有同行的竞争者,没有工会之分,也没有保守与激进的妇女组织之别。三不同政治团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和不一致,但这种差别和不一致是建立在其整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作用:一参政、议政。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参政议政主要表现在可以直接参与人大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党组织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可以直接参与政策协商和民主监督。二组织、管理、教育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都是群众性的政治组织。三民主监督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保证公共权力公平、公正、有效地为人民服务,需要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和充分的监督。

(三)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利益结构、社会群体结构等方面的重组,这必将影响到政治团体的组织和活动的变化。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结构的前提下,政治团体的组织和活动必将也需要进一步发展、健全和丰富。政治团体将更加富有主动性,尤其是在下情上达,反映和表达日益复杂多样的团体利益,健全利益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对党和政府的民主监督,推进各级领导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当前三大政治团体影响政府决策的途径及方式

(一)我国当前重要的三大政治团体的含义及内容

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社团是工会,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工人自愿结合的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工人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它要负责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二我国青年组成的最重要的全国性政治组织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中国全国学生联合会。三我国妇女政治社团主要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它是全国妇女的群众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动员和教育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

(二)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三大政治团体的作用及其方式

一政治团体的象征又被称为表示,政治团体可以为其成员提供种种象征性或表示性的权益。二政治团体的意识形态功能是指政治社团能够反映和形成其成员共同的政治信念和信仰。三政治团体的沟通是指政治社团为其成员、行政官员,议员或人民代表以及广大公众提供有关行业、本社团成员以及其他具体问题的信息或资料。四政治团体的工具是指政治团体被其成员用来完成某一非常具体的目标。

一意见表达功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团体不是“压力集团”,但它们都不同程度地代表着一部分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利益和特定方面的人民群众,通过向党和政府积极地表达和反映它们所代表的某一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意见。

二组织作用。三参政功能。通过政治团体的组织和活动,公民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三)我国当前最重要的三大政治团体发挥作用的途径及主要方式

公益组织的定义篇4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人就必须在互相依赖协作中从事各种活动,这种互相依赖协作的总和就是社会。因此,社会和谐集中体现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友好相处和共同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如收入差距过大、地区发展失衡、资源分布不均衡、环境污染破坏严重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不同社会群体的摩擦和冲突随之产生。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全体人民要共同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广义上讲,民间组织是指非官方的、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并为实现其目标而形成的集体。其形式包括:法律范围内登记和未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第三部门、志愿组织、中介组织、公民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等。目前,我国政府文件认可的民间组织的范畴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间组织与政府及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它既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公民的权力体,也不是异化于市场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体。它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非官方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们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二是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生存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是把提供公益和公共服务当作其主要目标;其三是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之外;其四是自愿性,即参加民间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民间组织的主要功能是动员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推动社会协调并参与社会治理、干预立法和公共政策等。正是这些特征和功能,使得民间组织能够以其独特的方式影响社会、改善人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民间组织对实现社会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承担一定公共职能,活跃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最接近社会底层,最了解人们的社会需求,对协调社会利益、推进社会公正具有政府与市场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优势。民间组织往往代表一定的利益群体或集团,通过其影响力表达它们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政策诉求,努力在立法和公共政策过程中谋求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正。尤其是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它们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和易受伤害的脆弱人群,通过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处于社会边缘的脆弱群体,倡导对这些群体的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政策结果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一些民间组织还以公众参与的形式直接介入政策实施过程,成为政策的监督者甚至执行者,积极影响公共政策的公正效果。民间组织还通过动员和提倡志愿者服务,创造新的、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系。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民间组织能够培育公民的民主观念,推进基层民主实践,奠定了基层民主特别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其一,通过民间组织可以对人们进行民主的培育和训练,发展民主。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民主基因少。因此要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就必须从改变社会和政治的土壤做起,也就是从改变政治文化做起。而要建立起民主、法治的政治文化,就要从解决人们的观念着手,也就是要对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的培育与训练。民间组织就是进行这种培育和训练的重要载体。由于民间组织具有自愿、自治的特征,其内部管理和活动更加民主。在民间组织的活动中,人们为组织的事务服务的过程中也就培育和训练了民主管理的观念和能力,加强了民主的政治文化。其二,通过民间组织,人们进行着范围和程度不同的政治参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民间组织能够畅通各方利益诉求的渠道,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也能把政府的方针政策上情下达,还能进行横向的不同群体的对话协商,有序地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社会系统,满足各种社会利益群体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要求,进而促进全社会规模的政治参与。尤其是农村和城市基层自治体的民主实践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事实上,以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的扩大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政治发展,而所有这三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员会。这两个中国农村和城镇最广泛的民间组织正在日益成为基层民主最重要的载体。它们在保护村民和市民的利益、管理农村和街道事务、协调公民和政府的关系、组织公民参与政治选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民间组织对于释放社会压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一,民间组织为各种社会成员提供了较宽松的活动空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满足其多样性和多层次的愿望以及实现其利益,排解怨气、释放压力,有助于社会的政治团结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其二,民间组织内部生活的非政治化能使大量的社会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社会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提高抵御社会动荡的能力。其三,民间组织以志愿参与、利他互助、慈善公益等理念实现人际沟通,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搭建理解、对话、互动的桥梁,有助于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及利益集团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依法共存相容,增进社会容忍度,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其四,社会生活的和谐必须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民间组织有助于公民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府建立联系,进行合作,进而使个人特殊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之间达成相互宽容、让步和妥协,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消除政府和民间的矛盾,使社会安定有序。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民间组织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道德风尚。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公民之间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社会整体;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公民共同合力的结果。每个公民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社会发展的合力发生着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公民彼此之间应该多一些相互理解、尊重和关爱,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相互协调的良好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尤其要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以及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民间组织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追求公民的自我治理和自我价值。在民间组织中,人们之间愿意围绕着“大家”的事建立起各种联系和彼此充分地沟通。通过相互沟通达到彼此充分理解,形成互信、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带动整个社会形成诚信友爱的道德风尚。尤其是一些学术、艺术、福利、慈善等性质的民间组织,具有对社会风尚的养成和教化功能,即发展教育、传承文明、以文化弘扬美德和传播爱心,形成健康、向上、友爱的和谐社会氛围,起着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且许多民间组织本身就以尊老爱幼、扶贫济困为宗旨。事实上,许多民间组织已经通过各种手段汇集千百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组成各种类型的民间组织,把扶危、济困、抢险、救灾、助残、尊老、爱幼的社会职能承担起来,使全社会充满互助、友爱、温馨、融洽的氛围。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着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民间组织对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而且要维护自然界的平衡,使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和谐相处,协调发展。民间组织,尤其是环保型的民间组织,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往往更加关注在可持续发展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可以帮助政府逐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帮助政府制订和实施环境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事实上,在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方面,我国环保型民间组织通过组织各种志愿的环境保护活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倡导作用,其不仅影响了人民的生活方式,而且在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道德等多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民间组织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现代观点认为,民间组织、政府和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民间组织是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总理早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要“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二、我国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日益重视发展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也不断涌现。截至2006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全国共有34.6万个,其中社团18.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个,基金会1138个。此外,还有大量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自发组织,如各种各样的业主委员会、维权组织、公益组织、互助组织、民间研究机构、松散的群众组织、利益团体、兴趣组织、形形的俱乐部等。其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益、慈善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民间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正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当前在培育、引导、规范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有的干部对民间组织的认识还不到位,把其当成可有可无的事物,不加以重视和扶持。

(2)有关民间组织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民间组织的制度环境需要改善;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不确定。如:对民间组织登记注册限制过多,政府仍然垄断着民间组织成立的决定权。由于种种限制,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无法找到主管单位,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合法的身份,它们面临着法律和政策上的不确定因素。而与对民间组织的严格控制相对应,政府在针对民间组织的具体管理措施的立法上远远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民间组织的运作与活动缺乏规范性。这既不利于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统一管理,也不利于社会建立对民间组织的信任支持以及监督机制,也使民间组织难于从整体上得到社会普遍的合法性认同,难于动员大量的社会资源,难于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民间组织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民间组织经费匮乏。由于我国的福利资金不足,很难再分给还没有真正纳入政府福利体系之内的民间组织。因此,体制外民间组织的发展主要靠自筹资金、少量的社会捐助和一定的服务收费。由于缺乏公益传统以及政府对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措施有限,民间捐赠的数量很少;同时,政府限制民间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使其经济力量更加薄弱。又如:民间组织的人力资源不足。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受过专业教育的、高素质的人士参与,需要参与者的奉献精神和人们的觉悟、爱心以及人道主义精神推动。但由于缺乏资金,无法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再加上现行制度对人们就业观念和职业选择上的影响等原因,许多人不愿意到民间组织工作,这使得民间组织人力资源普遍缺乏。此外,一些民间组织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组织应有的民间性、自主性和志愿性。

所以,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思路、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加规范的运作来支持和发展民间组织。

三、大力发展民间组织,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要正确对待各种民间组织。既要看到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也要看到它兴起的必然性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关注和扶持民间组织的成长。将民间组织纳入党和政府的活动视野,执政党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领导和引导,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保护和发展民间组织的政策规章,明确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组织。

2、要改革和完善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优化民间组织生长发育的制度环境。改革现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许可的管理体制,为设立统一的机构行使对民间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的职能;最大限度地拓宽民间组织的准人范围,以零门槛的设定解决民间组织合法性问题;对所有的民间组织搭建一个进行普遍备案的注册平台,通过备案注册获取民间组织的基本信息,关注其发展;对于满足条件的民间组织实行具有强制性的登记许可制度;特别要积极培育各种与政府合作、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公民自治的民间组织。要为公益性民间组织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对于从事特定公共服务或政策鼓励的社会公益活动的民间组织,实行公益法人认定制度;对于经认定成为公益法人的民间组织,一方面给予财政和税收等方面最大限度的优惠待遇,而另一方面要进行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行政监管及社会监督;坚决取缔那些从事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

3、要加快政府改革进程,发展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对话机制。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发展要求政府的工作能够整合不同利益;另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发展又为整合不同群体利益提供了组织化的渠道。政府要主动地顺应这种潮流,扶持民间组织发展;政府应在购买服务、项目扶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进行支持,同时支持民间组织获得合法的服务性收入,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要制定一套系统、可行的民间组织税收激励机制,落实个人和企业捐赠社会公益事业免税政策,通过减免税政策对民间组织进行扶持,从根本上解决民间组织资金不足问题;要放手向民间组织让渡权力,将那些市场不愿管、政府无力管的社会职能尽快让渡给逐渐发展起来的民间组织,并给予充分的信任,达成良好的沟通,形成合理而有效的社会管理架构;要主动与各种合法的、健康的民间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管理、公民参与中的作用;在改革过程中,在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多引人民间组织参与。比如,可以使一些民间组织的代表参与人大,政协的活动,从正式的政治渠道纳入民间组织参加政策互动,引导民间组织与政府加强合作,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要加强民间组织自身的建设。即民间组织要结合实际需求,加强自身建设。要努力提高民间组织人员的素质,即通过采用好项目吸引高素质的志愿人员、加强民间组织员工的培训等渠道来提高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要完善民间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规范民间组织的运作程序,即通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要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公开透明,保证民间组织的廉洁性;要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民间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要改组行政化的官方色彩十分浓厚的民间组织,使其真正定位分流,走人民间,名副其实。

摘要:民间组织明显地区刚于政府机关和企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在发展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思路、更加宽容的态度和更加规范的运作来支持和发展民间组织。

公益组织的定义篇5

一、公益创业的产生和发展

概括而言,“公益创业”指个人在社会使命的激发下,在非盈利领域援用商务领域的专业作风,追求创新、效率和社会效果,在争取慈善资金的竞争中独树一帜,将公益事业办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有竞争力的实体[1]。“公益创业”的出现标志着一个社会朝着公民社会方向的重要演变,说明社会在再分配和公民在社会改进中的角色方面出现了体制性的变革。公益创业这个词被公认是由阿苏迦基金会的创始人追顿提出的,而在狄兹1988年发表了“公益企业家的含义”的文章后才首次对这个词进行了定义。由此可以看出,即使在欧美国家,这个词也是最近才出现的,针对它的一系列定义、规定都处在未发展完善的阶段。

(一)“公益创业”在美国诞生的背景

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助大为削减,与此同时,又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私人捐助非盈利组织。而大量的私人捐助大大丰富了美国公益基金的数额,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的非盈利组织的成立。随着时代的发展,公益组织的增筑幅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同期公益基金的增长幅度,对资金需求的竞争由此产生。非盈利组织需要“借用商界专业化操作和市场运作的技术来提高自身的效率,更好地进行公益服务”,公益创业的概念营运而生。从此,创业不再是盈利企业的专利,非盈利企业也逐渐走向市场化、竞争化的道路。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创业不仅仅是创业,不仅仅是公益,也不仅仅是公益和创业的相加,而应该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体。优秀的公益企业家们,不仅具有企业家特质,更负担着社会使命。公益创业要求一个组织既具有整合资源、把握机遇的能力,更要求其有值得人信赖的声誉和良好的道德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说,公益创业兼有公益和商业的特性,它的竞争和发展都和以往的纯商业企业有着相似却又不同的方式。

(二)公益创业在中国的借鉴和发展

美国的公益创业的发展主要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充足的自由的公益资金;成立非营利组织的自由;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和评测体系;掌握了一定管理技能的专业人士进入该领域。这些情况使得美国的公益创业的发展水到渠成,而中国相较于美国,这四个方面都有欠缺之处,这就给中国的公益创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首先,中国的公益基金规模远没有美国庞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要求远远达不到社会的需要量。例如据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徐永光计算,中国和美国人均收入相差38倍,而人均慈善捐款相差了7300多倍。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2002年,中国私人捐赠人均只有0.92元人民币,不到当年GDP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人均私人捐款828.7美元[2]。其次,中国的非盈利组织的发展还很不成熟,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由于公益基金总量的缺乏也抑制了中国非盈利组织的扩大发展。另外,中国的独特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背景,使得非盈利组织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相较于西方的非盈利组织监督和评测体系以及高度自由的非盈利组织体系,中国更需要开辟一条新型的发展道路。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创业概念的提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相较以往,非盈利组织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提到社会责任,企业想到的是高额的成本,而不是能带来附加的收益。而公益创业为此提出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公益组织与企业也许能通过公益创业这一新型模式找到适合的合作方式。公益创业理念在中国的推广,也许可以唤醒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启发企业探索更切合实际地承担社会责任的路径。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中国的非盈组织也许能通过公益创业找到属于自己的繁荣期。近年来,知名的全国创业比赛“创青春”在其主体赛事里加入了公益创业赛,与创业计划赛、创业实践赛并称为三大创业赛,足可以见识到中国政府以及企业家对公益创业这一新型模式所寄予的厚望。

而与中国的公益创业相对的,是中国的非盈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盈利组织力量的微小薄弱以及中国对非盈利组织的规章制度的缺乏和不完善。

二、我国公益创业发展预期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已经到了必须正视和解决在快速的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展阶段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公益创业的发展刻不容缓,同时,也正在欣欣向荣的发展起来。对公益创业在我国的发展,大致有以下几个可能的方向。

(一)创业因素的融入促使公益事业更加高效

21世纪,创业已经成为发展社会生产,提高社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社会政治、文化的不可缺少的部分。通过公益创业,公益活动的发生率将会被提高,公益组织成立的成本将会被降低,从而达到扩大公益组织数量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在公益事业中引入竞争机制,使那些公益创业组织不得不依靠商界专业化操作和市场运作的专业技术来提高自身的效率,更好地进行公益服务,在获得长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3]。

(二)政府将发挥引导作用并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

为当今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中国的经济的转型迫在眉睫。中国经济的发展要从重视发展的速度变成重视发展的质量,要从重点发展经济总量到重点调整经济结构。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发展的地域不平衡问题,城乡不平衡问题,行业不平衡问题等各种发展中产生的问题,都将成为亟待解决并且必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难题和挑战也会给相应的行业、产业带来新的机遇,形成新的商机。而公益创业,可以巧妙地转化这些问题或者商机,将其变为可以既有商业价值,也能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的产品。从这个角度来说,公益创业任务艰巨,机遇良多,如果能好好利用和把握,公益创业的前景将是无穷的。而现阶段来说,我国的公益领域仍然缺少民间力量,不是以民间公益组织为主,而是以政府扶持的事业单位和政府性公益组织为主,这不是公益创业发展的沃土。公益组织的自由度不开放,将会使得中国的公益组织的发展得到抑制,公益创业也就无法发挥出其重要作用。

(三)公益创业将表现为多样化的公益活动

这种多样化,体现在公益创业目标的多样化,也体现在公益创业进入领域的多样化。另外,公益创业作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必定要与社会大环境相结合。也就是说,我国的公益创业,要体现中国特色,它的产生、发展都离不开中国的社会现实。它的目标、方式、特征都带有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特点。国外的发展模式固然可以学习借鉴,但要与我国的现实相结合,否则,则会将公益创业带入体制僵化的泥潭。例如,由于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上也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的公益创业必将与基础产业、行业息息相关,要有生活必需性的特点,而不能一味求快求好。这是一个关系整个社会面貌的大工程。

(四)公益创业意识将逐渐深入人心

目前,企业、大众都仍然停留在公益即捐钱、捐物的概念上,公益创业仍然是一个很陌生的话题。就中国而言,所有的社会大变革都离不开民众的力量,而现代企业作为人的集合体,也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因此,公益创业想要在中国成功推行,一定离不开对大众意识的引导和培养。没有公益创业的倾向,就不会有公益创业的活动产生。政府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引导公益创业意识和倾向成为主流文化中的一部分,而企业可以加强这种倾向和意识,做好公益创业活动的表率,使得民众能够信任公益创业活动,重视它的效率作用、公平作用。

(五)公益创业离不开公益创业教育

由于公益创业是一种新生产物,公益创业需要更多的人摸索前进。因此,提高公益创业人群的知识水平和创业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过去的创业者有许多运气的因素,在中国市场未发展完善的时候,创业人也许只要眼光、机遇、资源就能成功。而现在的创业,尤其是公益创业,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更需要专业的知识,果断的判断能力,商业企业的眼光。诸如此类,都离不开教育,缺少专业化的教育和历练,就无法成就长期有生命力的公益创业活动

三、什么是非盈利组织以及非盈利组织会计?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其经营目的主要在于谋求社会利益,而非经济利益。“非营利组织”一词由国外引进,通常可以分为政府性非盈利组织和民间性非盈利组织。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民间非盈利组织,因为政府性的非盈利组织有其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在发展和壮大上有其先天优势,通常和公益创业无关,因此不做重点探讨。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办医院、民办基金会等民间非盈利组织越来越多,焕发出新的活力。民间非盈利组织在内容上贴近于政府性非盈利组织,而在形式上却更贴近于商业企业,尤其是在公益创业产生之后,它可以适当从事一些盈利性活动,形成一定的经营收支。

非盈利组织会计,顾名思义,就是为非盈利组织所做的会计核算工作。它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种社会公共经济活动相比,特殊性主要体现资金来源的多样性,而非单一依靠国家财政。且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收入还主要来自于社会团体的捐赠。以2001年为例,全国教育经费中,家庭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学杂费、非政府社会和个人教育投资占教育经费总量的45%,而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只占55%[4]。除此之外,民间非盈利组织还负有纳税义务,它的经营管理除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之外,还应当讲究纳税信用。而与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相比,非盈利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期望和要求以及自己的良知等更好地发展事业或提供社会服务,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即使产生经营性的收支,其根本目的也应当是为被服务对象服务,非盈利企业的收入主要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赚更多的钱,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在公益创业之前,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收入更多地是体现在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上,而支出则更多地体现在为所服务的社会项目提供资金上。在公益创业产生和兴起之后,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收支将会涉及产品与服务等多个领域,不再是通过单一的接受捐赠获得收入,更可以将由所服务的社会对象产生的衍生产品对社会大众进行出售,或者与企业联系。例如百事可乐沙漠种土豆,这些种种的新型民间非盈利组织的运营方式,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和挑战。相对于趋于完善的企业会计制度而言,中国在非盈利组织方面的会计制度的发展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这对中国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非常不利。

诚然,非盈利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一是概念有别。企业会计中,会计的服务对象就是企业,会计核算所关注的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关,而在非盈利组织会计中,因非盈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点,其会计核算对象不与盈利相关,由此导致非盈利组织会计更偏向对过程的考核,而不是最终的盈利。非盈利组织会计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二是职能有别。企业会计的职能主要以反映、监督为主,并为决策提供信息。会计能反映企业运营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运营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细化来说,它可以对企业的运营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监督,不同的会计信息还可以提供给不同的使用者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更进一步地,企业通过以前记录的会计信息对未来进行预测,并做出未来的会计预算,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而非盈利组织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统计一定时期的收入和支出,并对所得到的社会效果和回馈做出总结,但不直接参与决策之中[5]。但现代的非盈利组会计,也对它的决策职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市场化竞争下,非盈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盈利组织,不能再依赖于社会的直接捐赠和企业的无偿现金支持。三是核算方法有别。非盈利组织和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不同,也主要是由于它们的会计核算概念和智能不同。企业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的核算方式不同,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会计核算基础不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准则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准则》;会计核算的原则不同,例如企业会计的核算要求遵循谨慎性原则,而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原则则较为宽松。

现阶段的非盈利组织会计,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在现行会计制度下,我国的非盈利组织会计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没有完全透明。对于商业企业来说,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就需要外部人员进行审计,并定期披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而非盈利企业天生就有募集资金的功能。不仅仅如此,非盈利企业的资金募集还涉及到社会公平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问题,使得它涉及更严重的道德问题,应当更为严格地对其进行规范,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现行的企业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能正确地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将收入和费用联系起来,权责明确,有助于企业的管理。而非盈利组织则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算管理,但不能为内部管理和外部捐赠者使用。三是会计要素设置不全面。非盈利组织会计要素设有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共五个科目,而没有盈利和损失项目,这就使得外部捐赠者不能有效地获取和评价关于非盈利组织经营和财务方面的信息,对非盈利组织的自身管理不利,在公益创业中,也不能使企业和大众对其产生信任,大大限制了中国的非盈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发展。四是非盈利组织会计模式不健全,缺乏盈利性指标。在非盈利组织实行预算管理的前提下,会计核算中是没有盈利性指标的,盈利性指标不仅是为企业盈利服务,而且是评价企业运营效率的重要指标。尽管非盈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仍然需要考察其的工作效率和资源使用率,从而能淘汰那些效率低下的非盈利组织,避免人浮于事,浪费社会资源。

四、构建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建议

(一)加强非盈组织会计社会公信力的建设

要求非盈利组织定期披露会计信息,对非盈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更为具体和完善的规定,能使民间非盈利组织发挥出自身资金自由度的优势,吸引更多的社会大众和企业的目光,获得社会信任。其次,它能使民间非盈利组织在公益创业的浪潮中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

(二)调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核算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扩展其发展规模的过程中,非盈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向市场靠拢,资金的获取和使用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生态环境,这些原本仅仅只能通过社会资助、国家直接的资金扶持才能运行的项目。当前,在公益创业的浪潮中,已经有不同的方式,创新创业正在公益的这块土地上诠释出不同的含义,拥有更为多样的表现方式。因此,重新审慎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十分必要的。

(三)增加会计核算要素和科目,尤其是损益类科目

增加损益类科目,可以充分发挥非盈利组织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已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使得效率与公平通过非盈利组织的调配作用达到协调发展。

(四)调整非盈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模式

并不是所有非盈利组织都需要采用预算管理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的,更多的非盈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盈利组织,更需要接近于普通商业企业的会计核算模式。对于政府型民间非盈利组织,也可以采取预算管理与非预算管理并行的模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将会大大有利于非盈利组织的发展。

五、公益创业对非盈利组织的挑战及其探讨

2009年全球创业观察将公益创业活动的组织形式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对每个类型在整个公益创业组织总数中所占比例进行了调查:第一,传统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TraditionalNGOs),这类组织以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标,这类组织在所有公益创业活动组织中的比率为8%。第二,非营利组织(Not-for-ProfitSEs),这类组织以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标,以创新为主要特点,其所占比率为24%。第三,混合型组织(HybridSEs),这类组织一方面以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同时要获得财务收益与经济效益,其所占比率为23%。第四,营利性组织(For-profitSEs),这类组织通过解决社会责任问题与环境保护问题,获得财务收益与经济效益,其所占比率为12%[6]。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尽管在现阶段,非盈利组织和混合型组织仍然是公益创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但盈利型企业在公益创业方面有着无穷的潜力,在中国来说,更是如此。盈利型组织的财务更公开透明,并具有更好的自造血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这是中国的非盈利组织远远比不上的,在市场竞争的社会大环境下,它更具有竞争和发展的潜力。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的非盈利组织的变革迫在眉睫,这种变革的迫切性体现在会计核算上则更为明显。

公益组织的定义篇6

[关键词]利益分化政府新合作主义

一、新合作主义的渊源及核心观念

20世纪70年代初,一些学者发现欧洲的一些国家在利益调节、政策制定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作主义倾向。于是,他们从中提炼出合作主义的理想模型,作为对这种机制与实践的一种概括。为了与二战期间和法西斯政权有染的合作主义的区别,学者笼统地称其为新合作主义。

关于合作主义的概念至今仍众说纷纭。正如菲利浦·施密特所形容的,人们“用很多不同的方式界定这一概念,对其付诸实行亦常常有争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合作主义的定义是:“合作主义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量有限的、代表种种职能利益的垄断集团与国家机构就公共政策的产生进行讨价还价,为换取有利的政策,利益组织的领导人应允通过提供其成员的合作来实施政策。”美国韦伯斯特词典对合作主义的解释是:它是一个系统或一种原则,其中整个社会组成工业化的和职业化的整体,以此作为政治表达的机构,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其中的人员和活动,它强调劳动与管理的合作。合作主义的杰出代表施密特的概念表述在政治学界影响很大,他认为“合作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

施密特将合作主义分为两个模式:第一,自由主义型或社会型。社团的领导人向其成员而不是政府负责。同时政府不直接指定不同部门之间协议的条件。第二,极权型或国家型。国家对社团行使自上而下的权力。两种模式的共性在于组织上的一致与合作。“在合作主义体系中口号是和谐,不论和谐是真的一致还是由上边强加的”。其后,豪沃德·维阿达将合作主义简化为:强有力的指导性的国家;对利益集团自由和活动的限制;把利益集团纳入或者作为政府机制的一部分,使其在政府中代表其成员的利益帮助政府推行政策。

根据上述概念分析,合作主义的核心观念由以下要点组成:第一,有国家参与,社会参与则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出现,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资格和权利;第二,它的中心任务是将社会利益组织、集中和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去,因而它代表着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结构联系;第三,进入决策过程的社会利益团体是非竞争的关系,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咨询责任;第四,进入决策过程的社会团体数量是限定的;第五,体系内的组织以层级秩序排列,并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第六,作为交换,对这些团体的领袖选举、利益诉求和组织支持等事项,国家有一定程度的管制。显然,新合作主义的核心体系是一种利益协调和代表体系,它有利益聚合和政府责任的双重作用。在这一体系中利益团体通过联系政府获得参与决策咨询的机会,其社会地位得到承认和保护。这意味着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诉求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政府权力获得稳定的支持来源和控制权。

二、新合作主义关于利益协调的主要观点

“利益协调”是新合作主义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它要解释的所有问题几乎都离不开这个中心主题。新合作主义力图描述一种制度化的利益集合秩序来化解原来的结构性冲突,从而将社会不同利益有序地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常规性地吸收社会需求,将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控制在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内。

(一)适度增加政府权力

政府和国家在新合作主义理论当中是一个“中心概念”,正如考森所指出的,合作主义可以想象没有劳工组织,甚至没有资本,但却无法想象合作主义机制中没有政府。新合作主义反对将政府看作是中性的、无所作为的组织,他们认为政府代表公共利益的自主性组织,它以全局利益为重从而超越于各种利益群体之上,并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协调利益竞争。现实中的政府在对利益团体及团体利益的存在进行认可,并就其是否吸纳到政治决策过程中发挥着十分积极活跃的作用。具体地说,政府和利益团体结合为一种协作而又互利的关系,政府承认利益团体在其行业中的权威性,这种保护使利益团体得以行使其职权,而利益团体作为在政府与其成员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代表成员利益又协助政府减少竞争中的冲突。政府减少了承受社会利益团体冲击的压力,社会利益团体也获得了正常的参与渠道和利益需求方面的保障。

(二)提倡政府在利益协调中的积极作用

新合作主义理论认为,在一个利益分化的时代,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正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建立一种和谐的、互利的利益结构,构建有序的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强于利益整合的局面。在新合作主义看来。这种利益结构的改变是组织化利益团体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的关键。这既是一个有效的代表形式,也是一个完善的社会政治结构,它体现的组织、理性、控制和协商等原则可以使政治过程避免混乱和冲突。

首先,政府不能因为部门利益而像一个利益集团一样直接介入政策的利益博弈过程,换言之,政府应该代表公共利益,以一个公正的中间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协调的作用,而不是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为实现本部门利益而制定政策。

其次,在利益协调和整合过程中,为避免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施加影响,从而导致政治不平等和利益非均衡现象,特别是因此而造成弱势群体和组织能力差的公众的利益难以实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决策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同时加强政策决策机构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有效监管各利益集团代表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实现的两极分化。

最后,政府在利益协调过程中,要积极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督作用,依法规范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机制,尽量避免政策对少数利益集团局部利益有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作为制度安排的价值理念

新合作主义特别重视政府与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在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基础上对社会利益有机整合,维持相对均衡和协调一致。政府有选择地介入社会,通过强制性平衡作用,达到整合性的利益均衡。即通过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利益团体的合作达到社会利益的相对均衡、有序和协调,其实质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新合作主义强调政府与利益团体之间一种合作的关系,并不是否定利益团体的相对独

立性,而是强调利益团体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对政府事务进行参与和监督,同时也强调政府对利益团体的保护与促进。新合作主义认为合作是相对冲突而言的,在政府权威和社会利益团体分享治理过程中的公共权力时,必须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政府让渡部分权力于社会,并不是要让它取代政府权威,而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事实上,社会利益团体也不可能取代政府权威。当然,政府权威与社会自治的合作应该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是基于法治基础上的制度性、互动性合作。这种合作为利益团体和公众开拓更多参与空间,提高其与政府的制衡力量,从而培育了全社会的民主参与精神。三、新合作主义对当代中国利益分化

与政府协调关系的适用性分析

当前,如何处理利益分化以及利益分化与政府协调的关系,已经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处理利益关系问题,可以借鉴新合作主义的合理成分,但由于特定的历史进程和制度框架,我们所说的新合作主义是有限度的,是以中国为本位的,要取其有用的成分,但又不能照搬其做法。这是因为,新合作主义都有其特定的经验背景和语境。运用这一特定的分析工具和价值取向来解释和规范中国社会利益分化与协调进程,显然会失灵。但是在处理转型期利益分化与政府协调问题时,新合作主义的分析框架和价值取向存在一些“合理的内核”,对中国政府整合社会利益问题不无启发性。新合作主义利益团体观的积极因素在于它重视秩序,提倡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利益追求。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化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由此引发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分化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差别,这就决定了新合作主义强调政府对秩序建立的可能性和基础地位。

(一)新合作主义的思想背景与我国传统文化相契合

新合作主义的思想源渊于欧洲天主教教义、社会有机论和民族主义。天主教主张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应和睦相处,努力消除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危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有机论强调社会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关系的调适。民族主义主张民族共同体中个体成员利益对整体利益的贡献和服从,从而为新合作主义提供了精神支撑。三大思想渊源形成新合作主义的独特理念,即“提倡和谐、一致的社会秩序”,“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主张重新解释自由主义理论中有关‘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分野”①。新合作主义的目的是在利益分化的社会中,将不同的利益主体与国家权威紧密地联系起来,促使他们互相支持合作,探索他们可能达成合约的途径。

从比较的角度来看,新合作主义的思想背景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有许多相似之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和谐为主导价值的文化,在以和为贵的文化理念下强调协调、共济、和谐共事。同时,中国文化里还包涵着丰富的有机论思想。中国古代哲学很早就形成了一种成熟的有机论思想——天人感应和天人合一论,认为“整个宇宙的所有组织部分都属于一个有机整体,都作为参与者在一个自发的自我生成的生命过程中相互作用”。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华民族一直就具有强烈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意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得到提高,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成为中华儿女的共识和目标。这些都与新合作主义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新合作主义特别重视在利益分化基础上的有机整合、相对均衡与协调一致

新合作主义强调政府权威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主张制度性整合,希望政府和利益团体通过制度化合作,达到双方受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参与机制中,政府权力获得合法性来源和控制权。显然,对于当前正处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关键时期的中国而言,新合作主义无疑可以为社会稳定提供基础。新合作主义对于群体利益的强调以及对于群体利益参与政策制定与监督政府,为公众和利益团体的维权斗争提供的有效手段,既可以为社会的利益表达提供合法的渠道,使社会不满情绪得到疏通,又可以充分利用利益团体来贯彻执行公共政策,在政府和社会之间架起合作的桥梁,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来共同发展经济。多元格局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必然存在很多社会冲突。政府提供制度化合作的途径则提供了一种利益协调机制,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和妥协提供规范化的平台,其着力点在于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实现利益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发展,实现利益整合,缓解社会冲突。另外,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化,导致自动参与代替动员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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