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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6篇)

时间: 2024-01-03 栏目:公文范文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篇1

选择农村经济与金融市场化发展问题作为论文主题,是作者几年来的认真思考。之所以在市场化的背景下研究中国农村经济与金融问题,是因为经济发展市场化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主流选择。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具有世界性意义。可喜的是,二十年来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使中国农村乃至全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和成果,无论其深度、广度、规模都是史无前例的。可以预见,从中国农村改革实践中产生并被实践不断修正的发展理论,必将为世界发展经济学说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践做出重要贡献。

始于1978年的我国农村改革,至今已有二十年了。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面貌、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GNP年均增长率达到9.8%。然而,重要的是这一增长率并不是一个小国(地区)仅靠某种或几种资源优势取得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级发展中大国来说,这种发展势头必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实践打破了六、七十年代西方发展经济学界曾有过的一个论断:即任何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以超过7%的速度,持续地长期发展下去。但是,中国的改革打破了这一论断,特别是农村经济改革,不仅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良好借鉴,而且也为发展经济学提出了新的课题。

各种发展经济学理论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都面临着一个不可逾越的,也是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问题,即如何正确解决国家发展与农业的关系问题。如果仅从一般意义上或以发达国家为背景来论述,已经远远不能说明和指导我国的改革实践和理论创新。改革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国民经济市场化发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才能逐渐完成。在这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在欠发达国家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以及两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它们的基本要素发育、内部结构变革及其对国民经济各产业、各部门的波动效应,始终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既使那些完成了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发达国家,农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发展,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遗憾的是,在关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种种理论中,专门论述农业经济发展与金融关系的论著并不多见。这也正是本课题从发展理论与实践的广泛需求出发,侧重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研究此问题的原因。二战以后,西方经济学体系中产生了发展经济学这门分支,许多经济学家,如瑟·刘易斯、西奥多·舒尔茨等人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家,都对发展经济学有过重要贡献。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拉美经委会的一些专家,分别以货币主义和结构主义为理论根据,对发展经济学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理论和观点。从国内的研究情况看,许多理论工作者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战略、发展阶段及经济结构变动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但是,忽视农业经济发展,过分强调工业化发展速度的倾向,仍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占主流。特别是还没有将农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发展置于重要地位加以研究。所以,本课题的选择至少是争取在这方面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与其它国家相比,中国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市场化发展,有一些不同点和独特之处,说明这些特征正是本课题的意义之所在。

第一,不同于拉美及亚洲的一般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一个具有十二亿人曰,九亿农民的超级农业大国,无论是资源配置、农业结构、还是经济制度等方面,都同小国(区域)的经济发展模式截然不同。应该看到,中国经济发展无论是在启动期和起飞阶段,还是己经达到相当发达水平时,都要强调以农业为基础,都必须协调好工业与农业两大产业的关系。同时,在市场化改革中,要求金融部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是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客观要求。我国改革与发展的对策选择必须充分尊重这一状况,否则就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第二,不同于印度、巴西等非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中国经济经历了近三十年的集权式计划经济模式,而且在文化背景及价值观念方面也与这些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就使我国的农业经济和金融市场化的起点,不仅包括了自然经济落后的一面,还包含着传统计划经济僵化的一面。因此,这种双重过渡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虽然我国农村经济经过了二十年的改革并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必须承认,我国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在解决双重过渡的困难中,必然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和代价。

第三,我国农村改革己有近二十年的经历。可以说,二十年来,这种改革,就是渐近的市场化过程。其中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不仅在外国的经典著作中难以找到,就是国内理论界也仍须深入研究总结。本课题研究的基础不仅以各种学术理论为支点,更重要的是建立在我国近二十年的农村改革实践之上,这将使研究更加贴近改革实践,更加有利于理论创新。

第四,西方发展经济学的许多假设,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相差很大。而简单移植的作法,己被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是失败的。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本课题的研究中,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思想方法,紧紧围绕市场化这条主线,深入探讨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关系,可使研究成果能够较客观的反映和指导我国农村改革实践。

二、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中,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始终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不从这个现实出发就会失去主题。在这样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本课题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和宏观,其中大量的微观问题不是本课题所能说明的。而从货币、资金入手,进而从金融的角度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为便于研究的深入,有必要对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进行必要的界定。

我们认为,农村经济所包含的内容,在一国不同发展阶段是有区别的。在传统落后的农业国家,农村手工业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不大,且基本上没有农村工业,农村经济的主体就是农业经济。在此发展阶段上,农村经济与农业经济的内涵基本是重合的。在由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农产品剩余和农业劳动力剩余现象的出现,农村工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和贡献越来越大,这就使得农村经济与农业经济重合的部分缩小,农村经济中有很大空间属于农村工业和农村第三产业。此时,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从结构上看不再是单一的农业经济,而是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一是农业部分。其中包括狭义农业和广义农业。狭义农业即农作物种植业,而广义农业则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园艺业等。无论是狭义农业还是广义农业,均有一个基本特点,即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这是农业生产力的根本特点。二是农村非农业产业。其中包括农村工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等。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工业亦称乡镇企业,与国家工业相比,其在企业性质、资金融通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两个经济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工业化一般作为与城市经济密切相关的问题而存在,在更高层面上与农村经济相对构成国民经济整体。而农村工业则是农村经济的组成部分。农村工业的经济概念,通常可做两种解释:一种是指农村地域上(一般指县以下地域)的工业,亦即布局在农村地域上的所有工业。另一种是指农村乡镇办、村办、个体和其它私营形式工业的总称。本课题研究采用后者概念,因为这种融农村地域、农民身份和企业所有制于一体的农村工业概念,有助于我们深入考察二十年来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发展的过程,也有助于全面揭示农民的经济行为和农村经济的内在联系。进一步讲,虽然目前对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形式说法不一,但在本课题中则以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市场营销为基本区分标准。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是农业经济的延续和发展。非农产品的经营,则指城市工业品扩散、矿产资源开发等其它形式。总之,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农村经济将在结构上趋向农业经济、农村工业和农村第三产业的多元组合。在以后各章节的研讨中,采用农村经济或农业经济的概念时,不再单独说明其内涵,只是根据当时研究的需要和课题所涉及的范围,有所侧重的使用相应的概念。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是本课题研究的另一个主体部分。认识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深入探讨中国农村经济与金融在市场化改革中的互动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金融是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和改革不仅与农村经济息息相关,而且还要与国家金融制度互相协调。所以,研究农村金融不可回避的要涉及到国家金融体制及金融政策。这就使得农村金融处于农村经济和国家金融关系中的纵横交叉点上。由于金融问题的复杂性,本课题所涉及的范围仅立足于农村经济货币化、农业投融资和农村微观金融组织行为上。在市场化进程中,本课题考察我国农村金融,主要是论述下列问题: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与农村金融的地位与作用;农村经济总量及结构性变革与资金的供求;农村经济市场化过程中的货币化与资金运行;农村金融中的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市场化的关系;等等。

三、研究的基本方法

应该说明,本课题不是一个基础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应用问题。因为发展问题从来就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尤其是本课题所面对的不是单纯的发展理论,而是中国农村二十年的成功改革实践,这就更需要我们注重对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进行实证分析,从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出发,来深入探讨中国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历史性变迁与发展。

从本课题研究的范围与重点来看,它既包括了农业经济学与金融学的一般理论,又涉及到了农业与金融两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体制背景等因素。因此,有必要采取比较分析方法,对改革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及改革后的市场化过程进行理论实证分析与经验实证分析。同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与世界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进行规范性研究。由于本课题主要研究农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以及两部门之间的改革发展问题,而这种研究又侧重于在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进行,因此,分析方法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在经验实证分析方面,对归纳法与检验法则是交替使用。逻辑推理中要特别注意合成推理的谬误问题,努力减少研究中的片面性。本课题的研究将在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场化这条主线,综合运用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等学科中科学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使研究更加具备理论创新与实践指导意义。同时,研究将主要以我国建国后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特征和改革开放后的市场化实践探索为基本题材,结合二十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改革的主要步骤,循序渐近的逐步展开和深入。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理论与实践,也将加以介绍和比较,以便于更加深刻地认识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发展道路。

四、课题主线与体系结构

农村经济与金融问题在国民经济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它们各自又涵盖着丰富而复杂的内容。所以,本课题不可能对这些问题泛泛而论,只能选择一条主线,对其中相关的重要问题加以讨论。我们选择了市场化做为研究的主线是因为: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这一目标同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改革的方向具有一致性;2.市场化进程是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选择。农村经济改革在我国经济市场化过程中起到了先导性作用,而且市场化金融改革特别是农村金融改革,在这个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配套和促进作用;3.市场化改革不仅反映着深刻的经济制度变革,而且包涵着极为丰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选择市场化这条主线贯穿全文就更加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4.市场化不是一个突变过程,而是一个渐近过程。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在这一渐近式改革中,虽然各自市场化的内容和进展不一致,但市场化的趋向始终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市场化改革这条主线,一直潜在地发挥作用,制约或促进着农村经济与金融的改革方向和进程。只有抓住市场化改革这条主线,才能从一个较高的层面上说明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本课题的体系结构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可视为第一部分,主要讨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与理论背景,使本课题的研究一开始便置于一个较为宽广的背景与思路之中。第一章是重新认识西方若干发展理论,目的在于进一步考察西方发展经济学说及其主要流派,着重说明西方市场机制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探讨影响一国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其中,重点突出了制度变革和资本的作用。第二章阐述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经济的非市场化运行。本章从讨论马克思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发展思想入手,以实证分析为主,研究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发展的两大问题。一是传统体制下农村经济制度的非市场化问题,二是传统体制下农村资金运行的非市场化和农村金融的制度性压制问题。通过本章的讨论,反思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经济非市场化的历史成因和诸多弊端。同时,也从反面揭示了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为以后各章的研讨做好必要的铺垫。

第三章和第四章可视为第二部分。这部分主要对市场化改革中的农村经济与农村资金问题进行基本分析。这种分析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说明农村经济与农村资金自身的市场化运行变革,而且也构成了专门讨论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前提和组成部分。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农村经济改革市场化选择的必然性和改革进程。该章讨论了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理论前提、经济制度变革以及农业在市场化改革中的基础性地位。通过这些讨论,将有助于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改革开放的基本层面上,认识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市场化问题,使本课题的研究基础不仅仅拘泥于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范围。第四章则从一般意义上讨论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货币化、资本投入及资金需求。本章还从分析农村经济货币化入手,研究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变化的基本状况与特点,探讨了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中的货币深化问题,进而深入考察改革以来我国农村资金运行格局变化,并从这种变化中重新思考金融的地位与作用,重新判断资金的需求与供给。另外,对农业资本投入问题力求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说明农业资本投入与产出的基本关系及我国应该借鉴的发展理论。

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可视为第三部分。这部分将较为详尽地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中的金融问题。由于篇幅和课题所限,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金融、农村合作金融和农村政策性金融。应该说明,上述几种金融形式在农村金融的总体框架内,有交叉也有分离,但依据各自的性质和特征,在市场经济中它们的地位与作用是有差别的。通过对上述几类农村金融形式的研讨,本部分研究试图从金融角度考察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过程及趋势。同时,对农村金融如何适应和促进农村经济市场化,在理论上和政策上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第五章主要研究市场化改革与农业银行如何向商业银行转轨。一般而言,农村商业金融涵盖的内容比较多。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农村商业金融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我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这种改革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上。对此,本章做了一些粗浅的探讨。第六章研究市场化改革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重建问题。主要内容有:对合作金融基本理论的再认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变异及反思: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阶段性探索;市场化改革条件下的合作金融利率及信用创造分析;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而且其改革的难度比较大,一些理论与政策问题,多年来一直难以取得各方共识。因此,本章以较大的篇幅对其中几个相关问题作些探讨。第七章研究市场化改革与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确立。目前,在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还刚刚起步,许多问题尚待探索。对此,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1.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历史回顾;2.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初探及国外借鉴;3.关于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思考。

五、研究结论与主要观点综述

本课题的基本内容是市场化改革中的农村经济与金融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两部分发展及其联系的研究,努力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通过侧重于体制和政策分析,力争对课题研究有所创新。

1.概括地讲,本课题研究的基本结论是: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村金融的地位愈加重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必须把金融同国家发展战略、制度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结合起来。否则,金融的作用将十分有限;农村金融改革要采取渐近方式,不断地融入和推动整个农村经济转轨和转型:农村金融改革必须注意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重新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体系。

2.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然有中国特殊的国情,但这种发展毕竟寓于世界经济发展之中。应该说,我国与其它国家的发展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这点不能否认。西方若干发展理论对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市场化改革缺乏指导意义,但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其中,二元经济理论、农业制度及农业资本理论,特别是舒尔茨的农业发展理论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3.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经济的非市场化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受马克思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思想影响。改革前,我国农村经济的非市场化成因,主要源于集权式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宏观经济制度与微观经济制度。其中,超越国力的发展战略和强制性的制度是突出表现;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金融压制的性质是制度性压制,金融活动完全是被动和消极的。农村资金运行非市场化的结果是大量农村资金无偿流向工业,尤其是无偿流向重工业,导致国民经济偏斜运行,使农村经济更加落后;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经济的非市场化运行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当时的这种选择,一方面使国家迅速奠定了工业化基础,另一方面使国家为长远发展付出了沉重代价。

4.农村金融改革不能脱离农村经济和国家金融整体改革而单独进行,其市场化改革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国经济改革需要的指导理论在改革前后的实践对比中得到了确认和创新,即我国任何经济部门的改革都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支撑;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制度安排的市场化选择,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考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变革;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改革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否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在总体上难以深入下去,即使一时取得了某些成绩,其代价也必然是丧失国家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后劲。

5.货币化是农村经济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切入点。应该从农村货币化的广度和深度出发,研究农村产业结构、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等基本问题;市场化条件下的农业资本投入与融通要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物质资本投入要注意数量界限和劳动、技术对资本的吸纳能力,同时,要特别重视对人力资本的开发和投入;市场化改革将会引起资金供求的迅速变化,农村资金运行格局将改变传统体制下“国家、集体”的框架,而演变为“国家、集体、农户、外资”的新框架,在这种变革中,金融将逐渐成为新框架的核心。

6.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具有先导性作用。因为国有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将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经济体制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并对其它金融渠道产生示范效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同其它国有银行改革具有联动效应,但我们更要强调农行自身的特点和弱点,以寻求改革的突破口;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要关注社会效益,现阶段主要是处理好这种改革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互动关系,使农村商业金融改革同农村经济改革协调配套。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篇2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

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

、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篇3

作者简介:何凤林(1986-),女,教育学学士,巴中市南风小学,教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时间起点是农村改革。以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改革都走过了三十年,古语有云,三十而立,三十是成熟的标志。而就我国而言,在改革开放之处带来极大改革福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不再适合我国当前的现实,农村劳动力流失与大量土地撂荒的现实刀笔改革。

一、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历程

2005年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一个节点。1978-2005年,我国的农村改革以放权为主要特征。这一时期,政府逐渐从无所不包的现代家长转变为客观指导的科层制政府。在2005年之后,农村改革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为主。而这一转变最主要的表现则是农业税的取消。农业税已经在我国延续了近2600年,2005年,《农业税条例》废止,标志着我国的农村改革从减少干预到提供公共服务的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更是形成了以工促农,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新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从而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用历史的眼光来看,这一决定具有极大的历史功绩,其不仅理顺了党和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而且达到了积极调动农民积极性的目的。不仅在经济上保障了农民的物质利益,也客观的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权利。

经过数十年的摸索,改革取得了进一步的成就,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召开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重点讨论了农村问题,全会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并经过全国人大投票表决写入了宪法,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基石。

党的十六大,江泽民同志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充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通过农民股份合作等形式,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收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同时提出,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同时在慎重的前提下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转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运行。为农村进一步改革提出来了方向。

二、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

(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

根据法理,法律并未被创造,而是被发现。我国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非来自法学专家的创造,而是对较为先进的安徽小岗村土地改革模式的法律表述,因此,我们在确立进一步改革方向之时,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见,进行改革,当前,诸多地方已经试点了农场制改革,即多家农村承包土地交由一人耕种,其他人参与分成的模式。这一模式能够极大调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积极性,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遵循这一实践需求,进行配套的制度设计。

(二)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解决是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倘若三农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我们的现代化、中国梦等构想都只是空中楼阁。而解决的关键,便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当前农村之所以劳动力流失,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城市将诸多资源集聚,而削弱了农村的竞争力。为此,我们的改革设计应当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为原则。市场化具有天生的逐利特性,当市场化改革到一定程度,农业反而成了低效率行业,农业与其他行业的差距也就此拉大。

(三)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

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其根源便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行政模式,这一模式在当前已经证实是失败的产物。为此,我们应当以市场化为改革的基本方向,逐步理顺农村基本生产关系,放活微观经济主题,促使农民资助经营,从而释放农地巨大的生产力。当然,由于农地属于特殊的国家资源,完全放开将不利于政府调控,为此,应当在保证农民理性决策的前提下,对农地流转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诚如国家所言,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新阶段的发展趋势展望和对策建议

国家每年的一号文件都聚焦三农,可以看出,中央一直将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实施“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从减税、免税再到农业补贴,尽力为农民、农村与农业注入活力。在新常态下,农村改革的方向必将是:改革农地政策、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重申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从而发挥农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的农村土地亟待改革。众所周知,我国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的权利,农民承包权利的流转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然而,为了扩大生产,农民往往面临着资金困难,而农地又是农民手中最有价值的财产,倘若不能发挥农地的集资功能,相当于浪费社会资源。为此,应当建立适当的流转制度,在保障农地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将农地进行有计划的抵押、交易。从而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其次,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应当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增加县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加,将国家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同时,应当进一步探索既能激发农民积极性,又不至于出现依赖心理的农业补贴政策,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对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的完善,政府应当倾注更多的热情与精力。

再次,切实解决阻碍城乡统筹的体制性因素。为了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应当加快城乡二元体质的破除,建立城乡一体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劳动就业等新格局。此外,需要通过城乡一体的生产要素市场,资金人才市场进行有力的补充,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发展成果共享的理想状态。切实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完善行政机构的进一步改革,实现城乡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篇4

关键词:改革开放;农村金融;供给制度;新制度经济学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要,制度建设是关键,尤其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是,就目前的农村金融发展状况来看,改革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其突出表现为: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缺失,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原本给农村“输血”的金融机构却演变成从农村“抽血”的主力军,与此同时,农村中非常活跃的非正规金融却不断受到打压。总体上讲,城市和工业反哺和支持农业的金融局面还远未形成,农村金融改革任重道远。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学术界对农村金融制度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官兵(2005)认为,农村金融制度的决定和变迁是国家及人、农户和其他城市利益集团之间利益互动的产物,建立基于农户的市场化的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金融的改革方向;张杰、尚长风(2006)从农村金融市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角度,指出改革的方向应该着眼于理解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应有的地位,改革的方向应遵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金融生态与金融资源配置的内在均衡逻辑;赵丙奇、冯兴元(2008)认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大力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的改革,在农村正式金融体制改革总体框架的基础上,确立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两部门一元金融发展战略,即需求跟进战略。由此可见,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研究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问题的理论文章还不多见。本文拟从诺思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中的供给制度陷阱,并深入分析其深层原因,提出以农村金融供给制度创新跳出制度陷阱,推动农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就是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按照内在动力,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迁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利益驱动、自发性和渐进性。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国家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而引入实行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其变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供给是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能;制度是一种公共品,而公共品一般是由国家“生产”的;制度均衡是极少的,制度不均衡却是经常的,国家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是为了弥补制度不均衡状态中的制度供给不足。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要解释长期制度变迁,国家理论必不可少。道格拉斯-c,诺思在其所著《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一书中,提出了对经济学界影响颇大的国家理论,其主要观点如下:(1)国家是制度及制度变迁的主要供给者。(2)国家给社会提供制度并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动机是为了取得收人。诺思指出,国家及其统治者也是“经济人”。也追求福利和效用最大化,他们之所以愿意提供制度或者进行制度变迁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完全是从自己利益出发的。(3)国家在提供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其目的(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常常会发生冲突,因而,统治者也往往不愿意改变低效的产权制度。(4)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制度。而当国家提供这些基本制度时。会出现一种我们常说的“悖论”现象,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诺思悖论”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国家权力是构成有效产权制度安排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制度又往往不是中性的,在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的双重约束下,往往会导致低效的产权制度结构。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逻辑:供给制度陷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体制进行了三个阶段的改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主体信贷需求难的问题。相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发展陷入供给制度陷阱之中:在支农的旗号下,农村金融供给制度却一直体现“以农养工”、“以乡带城”的“劫贫济富”倾向,农村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农村资金一直在“非农化”,农村金融体系一直趋向“非农化”,其结果必然是“城市吃肉、农村失血”。

1第一个阶段:1978--1996年,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建立起单独的农村金融安排时期。(1)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其农业贷款对象从以集体为主变为以农户为主。(2)农村合作信用社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恢复“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3)1994年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专门经营从农业银行剥离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4)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农村合作基金会异军突起,大大满足了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这个阶段的改革形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促进了农村金融的较快发展。但是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明显滞后。1979--1993年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受到层层行政干预,背离了“合作”的初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种种限制,并初步形成了从农村“抽血”的局面:1984年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比率为0.41,1996年降为0.22,并且此后还在继续下降。2)农业银行一直身兼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任务,不利于商业化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改善。3)部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非规范经营,加剧了农村金融风险。为此。以建立农村金融体系为目的的第二轮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2第二个阶段:1996--2003年,意图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时期。按本阶段的制度设计,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三家金融机构中,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形成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去支撑农村金融的局面。实际情况是:(1)中国农业银行在1996年后“洗脚上田”,逐渐撤并基层分支机构,退出了农村信贷市场。(2)农业发展银行也没有担当起为农村发展发放政策性资金的角色,只是财政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粮棉油流通体制理顺后,连其存在的合理性都值得怀疑。(3)广大农村仅剩下农村信用社还发挥着正规金融供给者的作用,承担“一身三任”的角色。由于农村信用社既没有实行合作制的先天基础,也没有实行合作制的后天动力,只能继续沿袭农业银行管理时期商业化的经营方向,加上政策层面一直没有给其一个清晰的定位,其经营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实际上,农村信用社本身的历史包袱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责任难以落实,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4)农村民间金融受到压制,转入地下运营。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改革的结果是: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不但没有加强,反而有所下降,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再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有十分苛刻的贷款条件,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的发展性金融需求更缺乏来自大银行的资金保证。而且,在农村经济存款市场上,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流入城市,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雪上加霜。

3第三个阶段:2003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初步走向市场化时期。以2003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公布为标志,这轮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强化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把农村信用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人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维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4年以来,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正在进行。可以预见,本轮改革完成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将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将逐步形成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本轮改革的目标不是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是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所以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上,一直没有多大进展。

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特征:中国农村金融制度陷阱的理论根源

1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行为,是外力作用,而非内部驱动,是被动变迁而非主动变迁,是政治需求而非市场需求。农信社从国有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再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性质,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变迁的方式。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却未必能在较大程度上满足微观金融主体的制度需求和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政府作为权力中心和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在决定与推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时,既有促进农村金融效益最大化的动机,更有巩固既定经济体制和自身利益的意愿。改革的措施、速度都要与政府利益和偏好一致,微观金融主体只是金融制度的被动接受者。

2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首先,1979年以来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乡镇企业的兴起,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结果这两次变革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次变革使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得到了空前发挥,促进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第二次变革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大调整。如前所述的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此形成了巨大反差。其次,农村经济制度的上述两次变革,都使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而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则使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不清。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和农村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状况,带来的直接结果是正规金融在农村的日益萎缩和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变革后的农村经济形成了以农户、私人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格局,对资金需求具有小额、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农业银行和农信社由于属于“官办”,衙门化作风严重,加上小农经济本身所蕴涵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造成了农村中金融网点的收缩和农村金融业务的缩减。在此情况下,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形成了现存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3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性,即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会得到自我强化。诺斯认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会进入良性的轨道而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而要扭转既有方向,通常要引入外部变量,付出昂贵的成本。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之所以呈现政府主导特征,一方面,由创新的初始条件所决定:另一方面,创新路径选择的错误使然。首先,创新的初始条件决定了初始的创新必然是政府主导型的。中国金融创新的基础是高度集中的计划金融体制,这种体制下的金融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控制、服务于实物分配计划的政府职能部门,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和行为主体,既无创新的愿望,更无创新的权力。因此,改革初期,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创新,都只能是由政府来决定、组织和推动。其次,创新的路径错误使政府主导特征得以继续。中国市场取向的农村金融创新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融资机制市场化、金融机构企业化、金融活动竞争化、金融管理适应化和人们金融意识的不断提高、信用观念的增强等多方面。这些方面不可能齐头并进、一步到位,因而路径选择至关重要。制度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有效组织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因此,农村金融创新的首要任务是构造有效的金融机构。但是,产权制度是组织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是有效组织,首先是它不具有有效产权。国有独资产权无效决定了国有独资机构组织无效,进而决定了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经营创新无动力,再加上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的绝对垄断地位,中国农村金融创新政府主导特征自然会延续下来。

五、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是跳出供给制度陷阱的正确选择

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模式,也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落脚点。要跳出农村金融供给制度陷阱。让制度变迁沿理想的路径演进,不能就金融论金融,必须加强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1推进农民组织化,为农村金融发展培植制度环境。首先,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推动农民组织化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对农民经济组织可以在税收上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并加大财政上的支持力度,在农民组织的建立和登记上提供便利,要特别重视对农民组织管理层的专业培训。其次,加强法制建设,构筑完备的农民组织法律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篇5

关键词:系统论,农村金融系统,农村金融改革

ReformThoughtofRuralFinancebasedontheSystemory

Abstract:RuralFinanceisasystemandthereformofruralfinanceinChinachieflyaimstocoordinateandintegrateitsconstitution.Baseontheanalysesofitsexistingcharacteristics,theweaknessesandtheoutletsoftheChineseruralfinancialreformhasbeendiscussedinthispaper.

Keywords:SystemTheory,RuralFinancialSystem,RuralFinancialReform

1.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在政府主导下,围绕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问题,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没有停顿。2003年6月中央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和2004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完善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中心的确立,把以农村信用社为重心的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尽管如此,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和路径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于诸如农村金融的总体格局怎么安排?农村信用社的方向是什么?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怎么设定?农业银行怎么改革?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怎么规划?怎么整合县域金融?合作金融在中国金融产业中的地位怎样界定?民间金融怎么发展与规范?怎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等等,基于各种的角度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是大相径庭。然而,就现有的研究而言,呈现下面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停留在农村金融的某一个方面的研究,特别是从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出发来讨论农村金融问题,以农村信用社的模式选择替代了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曾康霖,2001;王自力,2002),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二是尽管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改革,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谢平,2001),并且也有了对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曾康霖、蒙宇、刘楹,2003),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一揽子规划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三是尽管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何广文,2001;高帆,2002),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农村金融准备的不足,导致农村金融改革系统协调能力低下,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活力缺乏,农村金融改革总是难以到位。有鉴于此,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将系统论的理念引入农村金融问题研究之中,将农村金融改革置于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系统和农村经济系统之中,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农村金融改革的整体思路。

2.作为一个系统的农村金融

所谓系统,就是按一定目的、条件和环境,按一定的关系组成的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的有机整体。系统论认为,宇宙中包括人类宏观和微观方面,都是若干大小系统。基于这一系统论基本原理,宏观经济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农村经济可以看作是宏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农村金融可以看作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宏观经济系统的二级子系统)。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篇6

一、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进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发达的省市逐渐开始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比如,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等。随着《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各地不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资产量化、股权管理等。目前,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指导文件在我国已有14个省份进行了下发,并有将近27个省份开展了改革试点。2016年初,全国已有6.7万个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截止到2017年又增加了1.43万个村,量化资产总额共增加了2840亿元。2017年陕西省西安市?邑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市级、区级试点村共16个,后期相继发展71个贫困村、5个非贫困村加入产改试点工作行列。截止2017年12月31日颁发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证书37个,16个试点村已全部按要求成立合作社,已在金融机构开户注册的合作社23个。同时,于2017年9月初筹建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9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一楼设置产权交易大厅,二楼设置办公科室和仲裁大厅等,在10月11日区举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首发仪式上为西安荣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沃野种养植专业合作社、西安和融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3个新型经营主体颁发了第一批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流转面积1467.2亩。

总的来看,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组织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达省(市、区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较快推进

截止2016年底,针对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山东这5个省市而言,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已占全国总数的95%。因为这次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这些村经营性资产较多,因产权不清引起的问题矛盾也多,群众对改革的呼声较高。

(二)村级资产逐步实现折股量化

经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对于那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来说,村级资产逐步实现折股量化。2017年底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量化资产总额达到4671.8亿元,占村级账面净资产总额的45.3%,与2016年相比,足足增加了2.5个百分点。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后,以往福利分配的分配方式逐渐被按股分红分配取代。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近些年的村级分红具有较大的波动。2016年,平均每股分红金额为662元,截止2017年平均每个股东分红增加了152元。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难题

虽然我国在不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然而却由于法律等制度的约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为了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如何划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

确定“集体”的边界是划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的关键。就目前情况来看,尚不清楚“集体所有权”需要落实到哪一个层级。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农村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实行改革的基本依??,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生产队。而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在法律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需要落实到哪一个层级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

(二)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构成,然而目前对于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不清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在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提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在《物权法》的第五十条规定已明确指出,但是对于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从现实来看,大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传统观念、乡规民约以及历史习惯等,仍处于乡村自我管理的状态,拥有较浓厚的“乡土”色彩。

(三)改革后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如何构建

对于已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各地对于如何构建改革后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并成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将其登记为社区股份合作社;三是按照《公司法》登记为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实行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中仍依托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资产状况有序推进。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分析了解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制度

我们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分门别类,从层面上来讲,可以把乡村和乡镇级别的改革主要以乡村作为主要改革点;从时间上来讲,可以把是否在撤销行政村建制的改革,主要以撤销后的改革作为主要改革点;从资产的构成层面来讲,可在存量折股型和增量配股型改制。存量折股型,将原村级集体存量经营性净资产,按一定的标准折股量化给村民,村民按所得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增量配股型,在量化集体存量资产同时,吸纳农民现金入股,增加资本总额。并以前者作为主要改革点。

(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

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快速有效的发展,对其采取清?a核资以及资产评估手段是尤为重要的,如何做到“未雨绸缪”,是这项改革中首先要想到的问题之一。此项计划的实施,需要在不同的村和乡镇以及区县分别设置工作点,主要工作内容在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清产核资中,能够及时的解决相关问题,例如,村账目不清、内容不符、账目遭到破坏甚至销毁;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和村委会有资产移交手续,合作社行使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经营权等一系列的问题,能够提前明晰此项工作的各项流程和涉及事物,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计划能更好的推行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开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工作及其注意事项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所保证实施的一切手段和措施能公正、有效的进行。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成员”范围俨然成了不可忽视的一个步骤。所谓“资格成员”,就是要确保让有资格的成员不被忽视,以及避免没有资格的人员浑水摸鱼。自古以来,任何体制改革都离不开群众的支持,现代化的体制改革也不例外。接下来,就如何开展此类工作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所谓集体经济,是自古以来不同时期的组织成员所积攒的成果总和。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理应要分门别类的在不同的人民群体中展开。

第二,经济组织所在成员享受相关政策的同时理应明白自己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义务和所应做出的贡献。

第三,“资格成员”范围中的群体类型众多,在实施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的无差别对待”原则,不能因人而异,避免产生测评标准不统一的此类问题。

第四,确保工作过程的“透明性”。工作过程中涉及群体较多,群体种类差异较为明显,所以为确保工作可以高效有质量进行,工作过程中的公开性可以让人民运用主观意识作出选择,使得结果更加具有公正性。

第五,应尽量避免极特别“以多欺少”的情况发生。过多人民群体共同存在的过程中,其种类差异性和多样性就意味着每个群体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在确保工作可以顺利开展的同时,更要注重切身维护至每一位成员的利益。

(四)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

农村改革发展任务重、难度大、影响广,尤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业务性强,为给农村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基础保障,必须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在陕西省区县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尽快完善乡镇普遍缺失的农村经营管理体系职能,实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有健全的服务组织、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范的服务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有良好的服务手段,确保各项农村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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